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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实务考核形式包括平时考试和期末考试。其中,平时考试方式主要有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发言、小考试等。课后作业包括写小论文、调查报告、思考问题等形式。随堂测验包括书面答题、单元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形式;讨论发言可以组织课堂讨论时学生互相问答,包括分组讨论、自由讨论、课堂主题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对平时作业、小论文、讨论和学习态度的评分标准也应当尽量通过分解小项来进行量化处理,从而进一步可以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合理。此外,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考核形式要多样化包括题型和试卷的多样化。期末考试每套试卷至少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计算题等多种标准化题型,注重合理划定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重的同时要注重试题的认知层次和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另外期末笔试命题要分为统一命题和机动命题两个部分:统一命题是是从建立的题库中随机抽取,本学期所有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班级都要参加考试的共同部分,主要用以考核各专业和班级统一界定的基础性知识点,分值可占卷面分值约60%;机动命题则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各专业特点选择的自主性教学内容的相关命题,通过这部分命题可以考察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并且要与所教班级专业领域的特点以及其学生在理论知识和实际问题相互结合,分值约占卷面的40%。
2.强化职业资格培训。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又是检验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对高职学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其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并让高职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教育今后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导向性作用。可见,职业资格考核是构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高职办学特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标志。针对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开展业务的基层人才十分缺乏的现状,我们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国际商务单证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结合起来,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以证代考,以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并能具备较强的交易磋商、制单结汇、规避风险等三大关键能力,把学习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试结合,可以缩短学生毕业后的适应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其就业增添筹码。
3.加强题库建设,实行教考分离。
人工命题容易造成试题的知识点分布过于集中,题型不够丰富,以及试卷的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这样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却不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自己的试题库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和课题组成员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深入研究,拟制考核题目,并依据不同时期专业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考核内容的重点,更新试题库,确保考核公平。这样,国际贸易实务考试便可以大胆突破教师讲授什么考试考什么的传统方式,教师只负责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常规教学和平时考核,不负责期末试卷考核,期末考核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任意一套试卷,彻底杜绝教师期末变相划定复习范围的现象,同时也大大减少学生期末考核作弊的可能性,较好地满足了教考分离的要求,而且还可以通过分析历年来试卷命题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掌握各课程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从而调整授课内容,适应时展对人才的要求。
4.注重平时考核。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在讲完每章内容后给学生做做平时测验,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更好的地学习和巩固每一章节的内容,从而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然后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学习内容进行辅导。此外,还可以采取速测的方式,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试题形式可以为选择题,也可以为填空题,重点考核学生对课程最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国外,没有哪一门课程会只以一次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平时测验的成绩做为这门课程期末总评的一部分。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而言,每学期的考试不仅仅只是要求学生平时到课堂,而更要注重学生参与课堂提问和讨论的程度,这些都可以反映其学习态度。平时考核形式包括撰写调查报告或小论文的作业、国际贸易案例(比如商务谈判)分析的作业等。然后在每个学期期末时也要组织一次期末考试,以上所有的要求及测验都做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一部分。当然不同的考核方式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除期末考试重点灯对学生掌握的书本基础理论和要点的识记以外,其他考试形式的重点都是为了考查学生对国际贸易知识的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注重平时考核能让学生在整个学期保持较高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动力,而且可以让学生不在心存侥幸心理,通过以上各种考核方式的综合运用,学生通过这种平时性测评,不再对考试产生惧怕心理,也不过分担忧和紧张,从而学生的考试心理也很健康。
5.借助软件考核。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贸易;Trips协议;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46-02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创新及增长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个国家都企图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手段之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环境中。为了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整合了三千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几年中,不仅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方式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加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更为深刻、广泛的变化。
一、背景简述――中美知识产权交锋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的猛烈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确实难免引起中国企业的紧张,中国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十几年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最为典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甚至在1990年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不断的经济崛起,交锋大有升级的趋势。虽然在1999年3月12日双方曾第三次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但是2005年4月29日,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同时,美国基于其《关税法》第337节,即著名的“337条款”,多次对我国的企业发动“337调查”。
2000年爆发的DVD“专利池”案最先引起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异常激烈,近几年,美国每一次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都会引起激烈讨论,比如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其中有6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企业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以及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的对华为、中兴、HTC和三星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致使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美国市场再遭挫折。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
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相辅相成。作为出口大国,同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其核心是通过贸易制裁以及双边谈判的方式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照顾,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其实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其他国家都要对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级的保护。态度上是比较强硬的,尤其是不需要任何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依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
“337条款”则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ITC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调查则被称为“337调查”。“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往往杀伤力极大,有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三种制裁方式。迄今为止,ITC所提出的“337调查”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将其上升到行政制裁手段的高度。
两条款相较,它们都是使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特例。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看,相比较“301条款”调查,申请“337条款”程序历时较短,立案也较为容易,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一般方都是有备而来,证据准备充足,应诉方往往是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很难充分准备应诉材料,所以方一般胜率较大,容易引发贸易冲突。
(二)我国在中美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调查的国内原因反思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协定不接轨、不相容。中国虽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但是由于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上层建筑保障做得不够好,虽然曾一度创造世界贸易的神话,但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不能完全肯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有足够的规范性和保护性,所以造成了在实施TRIPS协定时仍有不足。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日益高涨,隐蔽性更强,对于制度不够健全的新兴国家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欠缺和中国政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方式欠佳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维权意识主要来自于国内没有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氛围,从政府到厂商本身,都不具有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内各项产业往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少,甚至经常被忽略不计,忽视其重要性更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预警和保护体系,更加剧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
三、中国在TRIPS协定体制下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商讨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同时也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此后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使其与TRIPS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完成了相关法律的修改。
(一)完善体系,紧随TRIPS协定的步伐
中国在法制上相对比较落后,法律制度多来自对先进法律制度的模仿,但由于过于盲目,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体系性的缺乏。TRIPS协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中第一次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权利融为一体,并首次完整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为了保证该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可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章;对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的规制;参考国际经验,标准化、明确化立法。社会的文明源于制度的文明,这样才能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中潜移默化地形成知识产权意识。
(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TRIPS协定
WTO的规则与制度多为在国际层面上的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还要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该法律框架内具体实施。我们应当充分研究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寻求其与中国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相契合的部分,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在TRIPS协定中有一些弹性条款,意在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合法范围内有效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空间。比如TRIPS协定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平行进口”问题,以及其在第6条规定的“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都赋予成员国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强调中、美同是TRIPS协定的成员,尽量引导将纠纷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避免美国“301调查”和“337条款”的调查和制裁。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我国长期运用刑事救济的方法来防止知识产权侵害,造成了诉讼权利被滥用的消极后果。在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应当意识到大量公共资金被投入刑事司法体系中,往往会阻碍合法竞争。我们更加鼓励的应当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体系的建立中,确保最大限度地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程序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现实中,针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实力悬殊,对方多为发达国家的商业巨头,并且有强大的专业团队支持,中国企业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靠行业组织寻求集体应对。相比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更了解行业状况,有助于更直接、准确地表达企业的意见,可以组织科研部门与其进行协作,多咨询专家意见共同应对。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学科跨度广,问题复杂,我们应当鼓励不同领域的学术交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接近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科学认识。知识产权壁垒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企业合法,而我国企业以非法的方式对其构成侵权。第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第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问题造成的贸易壁垒,而双方企业并没有实际侵权,比如美国依据“337条款”所启动的调查和制裁。
四、结论
不难发现,在知识与创新的新时代潮流下,当今国际竞争已经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制度的竞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拉近了现实的距离,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的激烈冲突必然导致矛盾的激增,但这却是世界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国家需要做的是从制度上给予本国厂商充分保护;从企业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才是本质;从这个社会来看,我们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交流,即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还要将出口贸易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形成一张严密的防护网。要保证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到最可靠的救济,建立起民众对于制度的信任感,虽然缺陷仍然存在,但是我们要不断努力对其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积极抵御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制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吕继妍.后TRIPS时代中国如何攻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壁垒[J].华章,2010,(23).
[2]余俊.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J].电子知识产权,2011,(7).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
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关键词] WT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TRIPS限制滥用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诸如专利、著作等。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都是“无形财产”,权利人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为了保证权利人实现该特定财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特殊的性质――垄断性。例如,在专利制度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拥有专利权的技术生产产品,其他厂商要想使用该技术必须征得专利权人同意并向其交纳一定费用。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了权利人权益、鼓励了创新的同时,也滋生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和WTO项下的相关限制措施
许多企业在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其对知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竞争,他们滥用知识产权的结果就是让原本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逐渐被自己所垄断,造成其他同行业企业的破产和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严重地损害了部分产业工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软垄断案,微软利用Windows95的许可协议,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必须附加安装微软的IE浏览器,作为微软继续供应Windows95的条件,这种著作权许可存在着搭售的问题,限制了竞争,为己方的垄断创造了可能。滥用知识产权对权利人企业自身的危害同样也是严重的,它极有可能因为违反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虽然WTO项下尚没有完整成熟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中所包含的反垄断规定,对在特定领域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是WTO的基本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规范。
总的来讲,TRIPS协议主要涉及到五个大问题:1.贸易制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2.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3.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4.如何解决WTO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5.新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过渡安排。具体而言,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为限。”这足以表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促进竞争是TRIPS协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更是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种主要的应予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1.独占性回授条件 (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 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做出的任何创造发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形式,在许可方不做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2.禁止有效性质疑,即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时搭售其他有体货物或技术,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我国限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建议
我国虽然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成员,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出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现有的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民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国际贸易的主要有:国务院2001年12月1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列举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项限制性条款[3]。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第31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在贸易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频繁,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不能因此忽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应该说我国在限制和制裁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促进自由竞争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对该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几点建议:
1.要与WTO项下的TRIPS协议良好衔接。TRIPS协议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典性协定,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时做好与TRIPS协议的衔接,既是我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协议中颇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包括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对证据提供的要求、对停止侵权的要求与限制等,正是这套规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协议具有了极强的执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2.要以着力限制国外企业的滥用知识产权为出发点。如今许多国外厂商利用其在技术上占有的绝对优势,在合同中加入大量的搭售、回授等条款,给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在制定的这部法律中,一定要详细引入对这些国外企业的制裁条款,以此来尽可能确保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我国企业能与发达国家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还要着力打击国外企业对我国的价格歧视行为。仍以微软为例,Windows98在中国内地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的售价只相当于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相当于600元~1200元人民币。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