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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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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11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金改方案》)正式颁布,当中包含“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12条细则。

但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还没有找到什么亮点,这位民间金融“第一个吃螃蟹者”,一直在关注金改细则,并希望参与其中。

“眼下的进步,主要是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澳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刘利刚说,这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新举措。

有人形容温州金改是“当地政府费了力,但民间并不太领情。”浙江瑞安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就表示,现在已经放弃了转为村镇银行的设想。“长久的期待未等来理想的政策松动,谁还有热情?”

事实上,温州金改的主要目的是让民间金融阳光化。但时至今日,诸如“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规仍是未知数。

作为试验区配套项目,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开张也没起到应有的资金汇聚的“平台”作用,相比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风火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因为信息的公开使得民间资金望而却步。

另一个困惑是,金改是为了吸引民间资金为实体经济服务,但现在反而是倒过来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让民营龙头企业把钱拿出来去筹建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让实体经济办银行,有些本末倒置。

温州地区近年来的产业空心化,也让此次金改失色不少。国研中心曾对温州金改做过一次调研,认为在当前温州产业纷纷外迁的背景下,成立那么多民间金融机构将为谁服务?金融服务需要有实体企业这个土壤。

对此,温州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温州金改是“综合性”改革,不是仅让民资办几家机构的改革。解决“两多两难两化”关键是搭平台、建机制、创体系。

金改之惑?

《金改方案》第二条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让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像是个噱头。”方培林称,早在金改之前,温州成立小贷公司的积极性就相当有限,因为传统的个人借贷既可私定利率又少有制度约束,不纳税不受控制,自成一统。

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共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指导意见》),激活了民间放贷人心中埋藏多年的成为“正规军”、“政府军”的愿望,并以在注册资本金中“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优惠,让人动了心。

然而,实践层面,小贷公司无论定位还是功能,都与银行千差万别。与银行吸收存款不同,小贷公司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运作,几乎不太可能提升资金规模以达到银行业监管标准,因而各方机构、学者曾提出“做大做强小贷公司”的说法,显得对民间金融实际运作情况还缺乏深刻认识。

此外,政策规定村镇银行发起方和控股人为银行系金融机构,严格限定其法人资格和进入门槛,小贷公司几乎被挡在门外,不少抱有希望的人热情顿减。

3月28日,温州金改获批之时,关于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此次金改的一大亮点,温州政府为此还制定了相应目标,但由于银监会的严格限制,此路还很难被突破。

浙江瑞安一家小贷公司总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尽管身边还有人有所期待,但大部分都已放弃了对“正规军”的奢望,“就算成功转为村镇银行也不再能当家作主,那还期待什么?”

不仅如此,诸如银行内部IT系统、监管协调机制、人才跟进等软硬件的缺失,也让“野惯了”的小贷公司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最初的愿望。

国务院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最近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小贷公司并非长远之计,其风险远大于债权投资。极大的股权投资风险和微小的利息借贷收益严重不对等,假若缺乏转为村镇银行的政策引导,则将迫使小贷公司可能会打法律的“球”。

降低村镇银行准入门槛或许是奏效之法。对小贷公司这一“千军万马”,不给出路、堵而不疏,则将遭遇瓶颈之束。

谨小慎微的政府

对温州情况有深入了解的人,难免对当地政府的“谨小慎微”有所感觉。

早在2008年,《小贷公司指导意见》第一条就明文规定小贷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在温州,自然人几乎被地方政府排除在外。

“大企业、大机构蜂拥而上,导致原本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被挤兑出门外,使得公司设立过程成为了招投标‘路演’,还将注册资金门槛提到了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方培林难掩自己的不满情绪。

一些企业开始偏离实业路线而试图在小贷领域分一杯羹,原有的民间放贷人却因“挤出效应”而不知所终。原本规定服务“三农”的小贷公司,纷纷因大企业的介入而改道城市来“傍大款”,温州金改似乎有些“跑题”。

据悉,2008年以来,真正根据中央指导意见在浙江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扎根的小贷公司寥寥可数,真正服务“三农”的凤毛麟角。

“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温州金融办一位官员表示,“上面想看到切实的改革效果,但我们必须求稳求妥”。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大企业、大机构掌舵小贷公司自然是稳妥的首选。而无视《小贷公司指导意见》中“坚持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则显得见惯不惊了。

上述官员透露,温州政府还同时限定了小贷公司审批数量及名额,出发点也是为了稳定,“尽管中央说金改允许出错,可谁敢出错?错了谁来承担责任?”

央行统计,全国范围内民间借贷已超过3.8万亿元,面对如此瞠目的数据和先行者效应,先行者难免会步步惊心。

在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大中华区经济研究主管朱海斌看来,尽管东欧、东南亚包括台湾都曾走过一段快速开放民间金融而导致大面积倒闭、衰退的金改之路,但中国大陆的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已历练了三到五年,在“准银行领域”基本得心应手,具备了升格的基础,因此政府部门“没必要再如此谨慎”。

一位国有大行行长曾表示,中国只能遵循“自下而上”的金改之路,需要各地试点尽快出台实践结果和方案,“即便只能拿出失败的教训,也是中国金改整体前进的一大步”。

开放之路

《金改方案》第四条规定:制订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健全境外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机制,加强信息与咨询服务,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

此外,与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小贷公司进行市场融资不同,此次《金改方案》允许温州小贷公司向机构发行小额私募债券,将开放程度提升了一大步。

朱海斌认为,类似中小企业债券和PE等模式与产品的创新,不仅是传统制造业、高新科技等行业急需多渠道融资,“家底不够厚”的小贷公司也同样如此。

算上中小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放贷规模,中国民间金融仅占中国银行业资产总量的2.5%左右,开放空间相当大。

从眼下最紧迫的降低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到将部分行政审批程序转为资格审批以提高效率,再到进一步利率市场化后向外资乃至境外机构全面开放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金改的每一步都需要循序渐进、游刃有余。

“这些措施和策略的前提,是建立严格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汤敏说。而所有策略的后盾,则是一个多层次、高效率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开放的实质,就是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仅寄望于银行单一模式发挥效用,有些独木难支。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激励机制 独立监管

2006年,农村金融改革纵深发展的标志是决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到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指导意见,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得以在全国推广。截至2009年底,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了1334家,注册资本金为821.98亿元,资金应用达到了940.86亿元,总体贷款规模占整个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比重为0.19%,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许多试点公司在一年多的运行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与原先预期的政策目标相距甚远,在破解“三农”及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难之困境方面并未达到理想的目的。本文分析了试点运行的基本状况及其遭遇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的激励约束机制下,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政策绩效。改进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与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必须转换思路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重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目标客户偏移,定位失准

金融管理当局在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明显偏离了服务于三农与微型企业的政策目标。比如黑龙江牡丹江新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的个案研究及山西省8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查都印证了这一判断。牡丹江新创新公司没有单笔50万元以下的贷款,也没有发放农户贷款;最早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被认为是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至2009年6月末,该公司的企业贷款余额2987万元,占比为39.14%,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偏离了最初服务“三农”的目标。

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发生偏移的成因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制度提供主体之间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统一认识,初始制度设计欠妥。中央银行、银监会与地方政府三者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与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管理当局给出了基本框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就央行与银监会来说,央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热切推动者,银监会则态度冷淡,除了出台试点指导意见之外,基本上属于不作为,显示出两大金融管理主体对小额贷款重要性认识上的分歧,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陷入未能落实金融机构身份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偏好,尽量避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给其带来的金融风险。而民营企业出于进军金融行业的憧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高涨。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导致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试点工作意见大幅提高公司注册资本下限的要求(试点指导意见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许多地方政府规定该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以沿海发达省份为例,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与此相应,用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也随之提高,2亿元的注册资本对应着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限额。显然,注册资本门槛的提高也意味着客户选择范围的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始的制度安排就为目标客户偏移提供了空间。

(2)小额贷款公司逐利的内在冲动。贷款的经济分析表明,额度越小的贷款单笔成本越高,收益越低。小额贷款公司在费用、收益的双重挤压下,有不断扩张单笔贷款额度的内在冲动。在实地调研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提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限制了业务发展,故而建议提高单笔贷款比例。

(3)监管制度的软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目前尚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属性,没有被监管部门列入监管范围。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由各级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领导小组,具体承办部门有的设在政府金融办,有的设在当地人民银行,有的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经贸部门,管理相当混乱。由于银监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运转情况基本持观望态度,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限,只负责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经验,行业自律协会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也没有承担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在监管主体模糊的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不存在硬性约束,即使突破试点管理规定中关于70%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万元以下贷款以及30%资金可用于发放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5%(以浙江省的规定为例)的要求也不会招致相应惩罚,这就变相鼓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偏移。

2、发展环境欠佳,赢利未达预期

由于缺少金融机构的身份属性,与经营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遭遇着不利的政策环境。

(1)税负偏重。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的,分别要负担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0.05%的印花税。如果考虑到公司的贷款周转速度较快,那么需要缴纳的税收就更多了。

(2)融资比例偏低,融资成本过高。按照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两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这一比例被认为过低。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时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批发资金进行零售,成本较高。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希望提高融入机构的个数和融资的比例,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比例并不高。2009年的数据显示,其融资额只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

(3)无法接入征信系统。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身份,其贷款业务无法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增加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难度。

尽管制度设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比金融机构更大的利差空间,但税负、融资等方面的不利条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赢利极为有限。以山西平遥两家比较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至2009年6月末,两公司贷款资金来源总额为7587万元,利息总收入598.02万元,按营业额的5.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地方附加),再减去房租、水电费、工资等营业成本,总支出为222.46万元,净利润375.56万元,资产利润率仅为4.95%,回报率远低于一般企业。

3、成长空间受限,投资者热情受挫

2009年6月,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并未得到市场认同。小额贷款公司要转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原有大股东必须将控股权拱手相让,显然违背了民营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本意,减少了民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就金融机构而言,其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无处可寻。因为出资参股意味着减少自身有限的资本金,降低资本充足率,同时,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了无谓的管理成本。因此,金融机构宁愿申请新设分支机构,也不愿入股。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成长之路仍有待探讨,其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转变思路,重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的结果与初始的政策目标差距甚远,表明试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惊奇,因为在几十年的时间内,无论是规模庞大的国有银行,还是颇具效率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善于创新的区域性银行都未能解决三农与微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现在仅仅凭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或其他新型组织的设立来破解这一金融困局本身就是一种奢望。经济学理论表明,在原有的金融体制规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不管是成立哪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无法解决三农与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问题。因此,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不容乐观的状况,需要反思与重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制度,突破旧体制的桎梏,构建新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到三农与微型企业上。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创建专门的监管制度

面向三农及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具有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不对这些业务进行独立监管难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比如国际小额信贷的旗舰――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目前正为600多万贫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其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属孟加拉政府为它颁布了特别的《乡村银行法》,为它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菲律宾等国家也出台了小额信贷银行法;韩国政府于2009年也启动了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工程,政府出资建立了小额信贷发展基金,并要求韩国各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为小额信贷工程提供资助,而且允许他们利用资助资金开办小额信贷银行。相比之下,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适用于小额贷款的资本金比率、坏账准备、财政补贴、税收、融资渠道、小额贷款机构的成长通道等规章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身份,规范准入与退出机制,构建一个比既有金融体制更具激励效果的管理、监督制度,推动小额贷款事业快速发展并为三农与微型企业提供高质有效的金融服务。此外,在出台小额贷款专门的监管制度前必须对小额贷款的界限做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点。比如印度对小额贷款的定义形成了共识,就是针对贫困、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服务,无需抵押,单笔贷款额度限制在1000美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与所处阶段不同,单笔贷款额度可以根据国情自行调整。根据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的经验,农村地区单户贷款上限定为1万元左右、城市地区为3万元左右比较合适,这种贷款限额水平有效地将目标客户锁定在农村弱势群体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效果欠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在于初始的制度设计不够明确,无论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试点指导意见,还是各地政府出台的试点工作意见都缺乏细致的规定。因此,界定清楚的小额贷款概念是出台专门监管制度的前提。

2、设置专门的监管主体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属于地方政府监管审批,但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金融监管的经验与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虚置、约束弱化。从整个宏观金融体系来看,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众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甚至传统商业银行的专营部门等等,应当考虑设置一个专门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可供讨论的方案有两种,一是交给银监会监管;二是成立独立的小额贷款监管委员会。鉴于银监会对推动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不强,可以考虑设置小额贷款监管委员会的方案。人民银行可以在小额贷款委员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选择一位深刻了解小额信贷并且有创造一个新的金融部门的耐心和能力的人士来担当首届委员会主席。独立的监管部门有助于推动小额贷款机构的创新与升级,有利于加强小额贷款对三农与微型企业的扶持。

3、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

(1)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定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针对小额贷款实际税负过重的问题,已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比如浙江省政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参照农村信用社,并实行全部返还三年营业税、给予贷款余额0.5%风险补助的财务补贴政策。这种做法的针对性还有待提高,可以考虑按照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这种区别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其他类型的金融组织明确市场定位,坚定服务“三农”方向。

(2)采用多种办法,积极创新拓展小额贷款的赢利空间。可以从成本和收益两个角度来考虑:针对现行的融资困难,可以考虑对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开放金融市场,发行短期中期票据,集合债券,再贷款融资等,同时适度提高融资比例,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从资本净额的50%逐步提高到两倍以内;可以通过立法,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市场化原则进行贷款定价。

(3)探索资产管理新途径,强化风险防范与赢利能力。近几年,国内外出现了所谓的P2P信贷助农模式(个人对个人贷款),如美国的Kiva和中国宜信的宜农贷。它是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结合小额贷款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一定机制把城市中高收入、热心助农扶贫公益事业的人士和有信用贷款需求的低收入农户(主要是贫困妇女)进行对接,形成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模式涉及四个不同主体:P2P网络平台、小额贷款机构、借款农户、出借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平台与农村小额贷款机构(MFI)建立合作关系,由小额贷款机构负责借款人审查、贷款审批、发放及回收工作。在小额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后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传送到P2P平台,平台在网络上公布这些借款人信息供潜在的出借人选择。一旦出借人决定给予某一借款人贷款,与该名借款人相关的对应贷款就从小额贷款机构手中转至出借人,出借人开始承担该笔贷款的承诺收益与全部风险。由于出借人在决定贷款之前,借款人已经获得了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因此,P2P助农信贷模式的实质是小额贷款机构的债权分销,出借人通过扶持小额贷款机构来达到扶贫助农的终极目标。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规定只贷不存,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可以考虑从资产管理方面加速资金流转进而提升业务发展空间。

4、拓宽成长空间,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选择

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建议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多种出路。

(1)定位为贷款零售商。借鉴美国商业金融公司的做法,在股东来源上,不设限制;在资金来源上,不吸收存款,主要依靠资本市场、母公司或银行来获取资金来源,其中大型金融财务公司依据较高的信用评级发行商业票据和债券筹资。小型金融财务公司除自有资金外则主要从银行和其他金融财务公司借款筹资,当不良资产超过一定比例时,将停止其接受融入资金。

(2)定位为受限银行机构。借鉴香港第二级牌照金融机构(接受存款公司和有限持牌银行)的作法,在股东来源上,接受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股,在资金来源上,可吸收大额存款(同时提高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3)定位为村镇银行。在银监会现有制度安排基础上,对所有权条款加以折衷调整,寻求市场较为认可的方案。

【参考文献】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融资平台;经验总结

2009年人行与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要“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刺激下,2009年河北、云南等地相继出台了系列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掀起了新一轮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浪潮。这次投融资体制改革浪潮也得到有关专家的支持。例如,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构建与融资研讨会上认为,地方政府融资需要进行隐形负债向显性负债转变等三个方面的转变。

与此同时,邹晓峰等(2009)从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变迁过程总结未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并提出了政府的角色定位,他们分析认为,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行政引导作用是地方投融资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其改革的原则,同时,地方政府在投资体系建设当中应当坚持行政引导应当坚持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进行,这也就是投融资体制建设中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的角色定位。

在明确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政府角色定位的同时,建设符合地方经济、资源特色的投融资体系仍然是各地政府需要注意的关键性问题。在全国各地积极深化投融资体制的过程中,东西部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特点,在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这些成功经验可以为各地的投融资改革提供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对此,本文梳理和总结目前我国各地主要的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分析得出四点主要的经验:

一、组建地方投融资公司,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

组建地方投融资公司,构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和地方产业和特色产业服务。其主要做法:一是构建实现地方政府投资职能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例如,广州市成立了交通、水务等领域成立七大投融资集团;昆明市城建投资等6家投融资公司,2008年完成了56个项目,融资112.09亿元,投资78.88亿元;贵阳于2009年成立了十家公司作为投投融资平台。二是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浙江从2005年开始在国内率先开展小企业贷款,到2008年末底成立小额信贷公司56家,注册资本总额达到77.05亿元,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平台。三是搭建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特色经济的投融资平台。例如,成都市为恢复5.12大地震后的农业发展,利用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和市现代化农业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搭建农业投融资平台,引导聚集社会资金,为灾区现代农业建设累计融资137.1亿元;湖南省怀化市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为投融资平台,服务怀化市的商业经济发展,其中工业园区累计实现合同引资124.2亿元,经济开发区实现引资项目19个,实际到位70331万元,实现商品交易额90亿元,形成了怀化市产业集群发展的效应。四是搭建综合式的投融资平台,构建地方政府投资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重庆成立的渝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控股重庆市商业银行、西南证券、银行租赁公司、渝国投,拥有三峡担保公司50%股份,参股安诚保险公司,形成“渝富系”地方国有投融资集团,行使了重庆市大部分的投融资职能。

重庆市政府组建了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四年内,渝富公司资产从10亿元增长到将近400亿元,控股重庆市商业银行、西南证券、银行租赁公司、渝国投,拥有三峡担保公司50%股份,参股安诚保险公司,“渝富系”地方国有投融资集团形成,渝富模式在重庆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清理消化和重组不良资产。从成立时的解决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的157亿元资产包,又清理了西南证券、重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不良资产,提供了处置不良债务的平台,同时优化了重庆市的金融环境。

第二,代表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储备,进行土地调控。渝富将分散的国有工业企业用地集中储备起来,根据规划和市场要求,集中招标、拍卖挂牌转让,进行周转土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第三,控股地方金融,进行金融调控,打造类似中央汇金公司形式的企业,作为金融企业重组,改善金融生态的调控工具,达到构建地方控股的框架的长远目标。

第四,融资调控。渝富公司帮助三峡库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国开行共同组建全国最大的三峡库区产业担保公司,为库区与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200亿元融资担保。渝富还专门给各类企业和研究所,提供贷款支持或者资本金诸如,或是风险资金投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同时渝富还向国企参股,为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参与国企上市的平台搭建。

二、多渠道的创新性融资模式

突破要素制约,创新融资模式,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主要做法:一是通过股权融资。昆明市土司采用扩股方式筹集18.93亿元的城市开发资金,江苏省镇江利用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3000余万元投资新区5万吨级工业水厂,广州的地铁公司和交通投资集团都准备进行上市融资,方案只待政府的批准。二是通过债券融资。借助地方政府所属的综合性投资公司发行债券,如上海的久本债券、江苏的交通债券、苏州工业园区债券、昆明滇池债券等,这些债券背后有地方政府信用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质是“准地方政府债券”。另外,杭州市还探索通过筛选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打捆的方式,进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三是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T、BOT方式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例如,镇江市在污水处理上创新BOT特许经营模式,将分散在各乡镇的污水处理项目整合成一个特许经营协议框架下,把若干个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打成一个项目,由一个投资人完成投融资和建设运行管理;怀化市在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中以BT模式引进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投资5亿元承建首期规划面积的基础设施;昆明市采取BT方式融资41.5亿元新建全长为39.3公里的环湖南路。四是结合自身需要实行创新的投融资模式,如镇江市水务招商中采用区域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特许投资人采用逐步投资建设到位的滚动式投融资模式,昆明市新都公司采用信托投资理财方式筹集新城建设资金。

三、构建服务投融资平台的行政服务体系

构建服务投融资平台的行政体系,这主要体现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其主要做法:一是走政府划拨启动资金,企业市场化经营的路子为投融资平台的搭建提供财政财政资金支持。例如,怀化市在经济开发区中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管理办法,经济开发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归并市财政统一管理;昆明市政府承诺当投融资公司出现偿债资金不足以还款问题时,由市级财政从预算内安排资金补足。二是在搭建经济开发区为投融资平台。通过对投资商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以扶持社会资本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企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平台。三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授权投融资公司对土地实行调控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引导投资方向。重庆赋予渝富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土地一级储备和土地调控的权利,渝富将分散的国有企业用地集中起来,根据规划和市场要求,集中招标、拍卖、挂牌、转让,进行周转土地。怀化市在建设经济开发区征地过程中推行“股田制”,吸引民间资本,使征迁群众与开发区成为利益共同体,并且高标准建设安置房。四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以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投资效益。一些地方对于非限制类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审批制,实行登记备案制;对于必须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政府向社会公开审批的依据、内容、权限、程序、时限等,推进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的审批方式,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实现项目审批信息化和高效化。五是构建地方的投资担保体系,为地方投融资服务。成都市组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搭建服务保障平台,做强现有的国有担保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创立商业性担保公司,探索以企业和个人联合成立互担保公司。2008年成都市共有各类担保机构150余家,注册资本合计25.46亿元,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余额超过130亿元,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

四、完善制度与规范行为

完善制度设计,以规范和激励投融资主体行为。其主要做法:一是理清职能关系,明确政府定位。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不断改进政府的引导方式,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放权投融资主体,扩大政府代建制的范围,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相互关系。例如,浙江省把政府引导的重点转为制定和执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积极营造投资的公平环境,对民间投资项目同国有项目一视同仁。怀化市政府赋予经济开发区“准政府”职能,对开发区放权或全权委托,经济开发区独立行使相关行政审批并负责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决策程序,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广州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专家论证基础上引入中介机制的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竞争规则,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吸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建立投资效益考评制度和资信评价体系,以形成有效的投融资约束机制。例如,广州参照国企改革的成功做法,对各投资主体实施股份制改造,并研究制定对投资主体的考核办法,由国资委进行监管。上海市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杭州市建立了企业信用公示工程,以约束投资主体的借贷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周文渊.专家建议尽快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N].中国证券报,2009-04-27.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解决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最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如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但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非国有企业只获得30%的银行贷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充分改善,中小企业将难以持续快速发展,会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1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融资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究其根源,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

1.1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信息观念淡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信用观念淡漠,导致银行放贷慎之又慎。不少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意识不强,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缺乏客观和透明。此外,个别中小企业还恶意抽逃资金,拖欠帐款、空壳经营、悬空银行债权,造成信贷资金流失,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椐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财务管理知识,对重大的财务决策全凭自己拍脑袋来决定,管理非常混乱。同时,企业为了应付监督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帐,甚至多套帐,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1.2银行方面的原因

(1)体制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影响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机构仍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与产业的高度垄断相一致,导致四大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这主要是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制度障碍。此外,国家还规定对银行的逾期、呆帐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自然多一份谨慎和小心。现行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严格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针对家庭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的缺失,基金组织及其其他形式的融资尚处于初建阶段,使得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很难实现。

(2)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通常,中小企业资金在经营管理状况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信息,因此,中小企业就有优势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事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保证、抵押能力上的差别,以及贷款规模导致管理成本上的差异,使银行缺乏为家庭式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的动力。

(3)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有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从成立开始,并未从国有企业的体制中解脱出来,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发展能力不足,从而减弱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体制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从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金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有效地解决,抑制了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发展。

(4)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渠道也不畅通。我国《公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上市公司股东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等等,这些硬性条件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阻碍着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其净资产不得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元,并且有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不允许企业私募发行,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空间。

1.3政府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而对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我国,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实际最终无法实现。

2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由于融资难,涉及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2.1规范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1)要明晰企业的产权,建立股份合作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只有企业的产权明晰,经营者才对自己的行为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负责,企业的信用才有可能建立起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大力推进股份合作制,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加快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改革步伐。在改革中鼓励员工自愿入股,增强员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为企业的发展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做假帐,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积极清偿银行的债务和应付款项,建立企业的信用制度,提高企业的信任水平。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通常情况下,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企业,金融机构才能考虑其融资申请,因此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杜绝不良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还款的信誉程度,大力开拓产品市场。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指标,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构筑信用体系。

2.2金融机构的自我完善

(1)金融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合理配置金融资本,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在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杆作用,对市场的金融贷款进行市场调节。如根据中小企业要求信贷时间短,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就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从而摊低自己的信贷成本,使中小企业也免去了不必要的奔波和民间高利贷的拆借。另外,商业银行应开发更多更新的金融服务项目,提高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健康财务管理制度。

(2)多种融资方式共同发展。继续扩大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尽快设立创业板市场,规范直接的企业产权市场,在促进国有大企业上市的同时,允许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同时还要解决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实现股权的全流通,尽快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创业板主要要看企业发展的潜力,这样为中小企业尽早进入国有企业创造条件。

(3)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融资市场,大力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科研开发的创新能力。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理顺债券发行审核体制,逐步放松规模的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的信用评级制度,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此外还应大力发行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企业债券,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方式。大力推进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丰富基金品种,引导储蓄流向投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4)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体系,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了解地方基层,能够利用当地的信息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这样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两者能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2.3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1)政府部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1998年6月2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条措施;1998年10月19日下发了《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决定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1999年11月17日,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10条措施;国家也成立了中小企业司,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并实施,它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以上举措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来源,扶持中小企业起着积极的效果。

(2)完善我国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主要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给予资金上的支持。税收优惠是国家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等优惠条件,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财政补贴是政府通过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方式给予的财政援助;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等。

总之,要真正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经过政府、企业、银行三方的共同努力,创建一个融资渠道多样化、社会信用完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永明.金融经济支持与中小企业的发展[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王瑞璞.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M].人民出版社,2006.

[3]余应敏.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理论与实证[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叶倩.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融资体系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06(10):145-146.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债转股 风险防范

一、引言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债转股再次成为市场的焦点,围绕再次实施债转股的利弊与得失的讨论由此展开。根据相关研究报告,资本市场和相关从业人士判断债转股是一个利好政策。而一些经济学家和市场人士持保守或者反对意见,认为债转股不完全是利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以经济的长期稳定为代价。然而,判断一项政策好坏的标准,不仅看其产生的效果,还要看后续带来的长期影响,这需要用时间来检验。根据历史经验和规律,按照科学的方法论,任何政策的出台都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又针对特定的事项或问题,有着明确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讨论是否实施债转股时,必须对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趋势、实体经济整体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及操作工具等充分了解,并充分考虑、紧密结合这些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研判出政策制定是否合理,尺度把控是否恰当。至于实施债转股后续带来的长期影响,首先要看我国乃至世界未来的经济形势,其次要看后续是否有新的政策出台,这取决于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机构做出的判断及行动。简言之,制定政策可以借鉴历史做法,更须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把握好尺度,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尽可能地考虑各种可能性。

二、关于前一次债转股

(一)历史背景和主要做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银行在贷款质量控制方面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效的内部机制,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鉴于此,我国政府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所谓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由此可见,债转股是国家赋予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是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分阶段、有节奏的操作。因此,股权退出是评定债转股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从实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并不是很清晰、稳妥,主要采取了企业回购、法人股上市流通等办法。以下重点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转股企业的股权退出的有关案例。

(二)案例分析。2000年4月,作为我国第一批债转股企业,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的正式协议,转股金额为123 969万元,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87 800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1 142万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5 027万元。随后,熊猫集团又作为个案进行了清产核资。2003年,经财政部办公厅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熊猫集团实施债转股方案。债转股实施前后股东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见表1。

2007年5月15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与江苏省、南京市联合投资成立了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重组熊猫集团等七家原电子工业部部属企业。本次重组完成前后,股东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见表2。

中国电子重组完成后,通过债转股成为熊猫集团股东的资产管理公司变成了被动的财务投资者,应尽快实现股权退出。但退出方式的选择和退出价格的确定又会因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方的利益冲突而有待商榷。

1.回购退出。2011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中电熊猫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中电熊猫转让其所持有的熊猫集团8.87%股权,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8 087.45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实现退出。对比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时的转股金额21 142万元,及熊猫集团进行清产核资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熊猫集团的出资额11 232万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在持股熊猫集团8.87%股权近10年期间,并未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2.置换上市公司股权(附加少量现金)退出。2014年9月,熊猫集团各股东就熊猫集团股权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熊猫集团之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减持熊猫集团46 646万元、7 983万元注册资本;熊猫集团之股东中电熊猫出资额不变。所减持熊猫集团股权的权益按评估以后的价值作价,熊猫集团以其持有的南京熊猫A股及F金作为支付对价。根据重组方案,熊猫集团支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熊猫82 811 667股(作价68 071.19万元)及现金29 885.41万元;支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熊猫14 172 397股(作价11 649.71万元)及现金5 114.59万元。对比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熊猫集团债转股时的转股金额,熊猫集团进行清产核资后这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在熊猫集团的出资额、实现退出的对价及投资收益十分可观,具体见表3。

(三)案例小结。由于第一次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实施主体是国家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贷款,首要解决的矛盾是确保金融系统安全,而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进而实现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时,则需要面对实体经济运行周期、供需结构等诸多问题,涉及面较宽,影响因素较多。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是一个单向行为,决定了退出的时机具有单一性,即资产价格高的时候,退出才有利可图。因此,对于退出时点的选择,及对经济形势的研判是成功实施退出的关键。(2)实施债转股的初衷,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和定位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成为合格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后续发展既无帮助,也无影响。因此,强有力的合作对象是资产管理公司得以实现有效退出的重要保证。(3)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处置对象的依托载体都是国有背景,并且债转股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性任务,因此具有政策叠加的效应,其中的博弈不容忽视,产生的影响可能会超越应该遵循的市场规律。因此,权力机构或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运用得当,将缩短退出的时间,否则,会迟滞退出事宜。

三、当下实施债转股的考虑

基于研究讨论的目的,以及方便与前次债转股对比,笔者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为研究对象,讨论本次债转股事项。

(一)不良贷款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的2015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商业银行全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为12 744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51.2%,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28 854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37.5%,关注类贷款占比3.79%,较2014年底上升0.68个百分点。鉴于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前期实施经济刺激的效应显现,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形成持续性压力,预计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数额持续攀升,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增大。

与之相呼应,中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密集发生,Wind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募债违约主体已达10余个,从信用风险爆发的路径看,已经从民营企业蔓延至央企、地方性国企。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央企,一再成为债券违约事件的主角。继钢铁领域的央企之后,煤炭等行业也拉开了央企债券违约的序幕。由此可见,金融风险在债务融资领域逐渐孕育,确实应该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介入处置。目前,商业银行一方面主动收缩风险较高行业的贷款,另一方面也在尝试采用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债转股则是其中的一种。

(二)实施债转股的目的。目前,实施债转股的首要矛盾是降低商业银行不良率,保证金融系统安全;其次是解决“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长期负债问题。

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对于保证金融系统安全的意义不言自明。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是持续性任务,为此,国家在不同时期通过债转股、核销坏账等方式处理了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相信后续仍然会出现不良贷款,仍然需要相关方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而核心问题是设计处置路径和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5)》,产能过剩是不良贷款快速增长的主要诱因之一。为了应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4万亿的一揽子的经济刺激政策,加上地方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我国生产能力迅速扩大。而近年来,我国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有所放缓,消费和投资增速均出现一定回落,内需的放缓也难以消化当前大规模的产能,因此出现产能过剩。在2015年银行家认为预期不良率上升行业调查中,冶金业(含钢铁、有色金属)由2014年的35.9%大幅上升至2015年的48.5%,超越房地产业,成为银行家认为预期不良上升行业榜首。目前,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另一个目标是解决“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长期负债问题。

(三)风险防范和应对举措。时至今日,原来承担政策性债转股任务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或已完成改制上市,或已形成“金融全牌照”格局,或正积极实施改制转型。商业银行自入世以来,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引进战略投资者甚至整体上市,部分已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在逐渐加强。这决定了当下实施债转股的本质应该是风险自担的市场行为,这是有效落实、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

基于前一次债转股的操作经验和国外有关案例,目前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操作中,应更加关注风险防范,具体有以下举措:

1.实施主体设置。由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债转股的主体,在商业银行与实施单位之间设置隔离墙。商业银行在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

2.标的对象选择。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标的对象,毫不避讳地优先选择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债转股本质上是不良资产处理,虽然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处置,但终究不应受到鼓励。鉴于国内商业银行多数为国有企业,债转股实为国有体系内的一次股权和债权的重组。

3.转股额度控制。按照市场的规则实施评估和定价,科学确定转股金额、转换比例和转股后的持股比例,转股后不宜成为控股股东或单一大股东。就目前商业银行的营运体制、经营能力及现实商业环境,商业银行和之前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无法成为合格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债转股企业的后续发展既无帮助,也无影响,只能依靠产业资本或其他股东推动债转股企业经营发展。

4.后续规划制定。制定债转股方案时,应结合转股标的基本情况,转股后持股比例等相关要素,制定后续的股权处置方案,提出明确的处置目标和应对措施。

四、未来研究展望

对比前一次债转股,目前实施债转股的经济环境、实施主体等要素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然而前一次的操作仍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当下商业化债转股,一定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商业化的方法进行的债务重组,应该审慎地制定政策和实施细则,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风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慎重选择转股对象,谨慎地进行操作。同时,关键还是在于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对接,加快发展,增加股东投资回报。否则债转股只能算是一剂“止痛针”而非解除疾病的良药。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不良资产置方式,仅从操作方式、主体、对象等方面研究是不充分的,在以下方面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监管体系的构建。构建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对保障债转股顺利实施具有重大作用。从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标准、债转股总体规模,到后续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和权益保障,构建完善债转股的监管政策体系。同时,避免通过行政指令性方式推进,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允许商业银行与债转股企业通过商务谈判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和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意愿撮合、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不应干涉交易的具体过程。

(二)债转股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不论初衷和结果如何,实施债转股对商业银行推进混业经营来说是一种新尝试。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后,事实上形成了股权投资,在混业经营上迈出了实质步伐,这或许早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商业银行应该在部门设置、人力资源配置、控制程序设计等方面早作打算。

(三)不良贷款的处置。研究发现,不良贷款金额和占比最大的行业是制造业。2015年,我国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计划,谋求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在此之前,美国启动了“再工业化”发展战略,德国提出了“工业4.0”,我国制造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危机,也蕴含着巨大的机会。在我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过程中,淘汰落后不可避免,贷款逾期或者无力偿还可能性陡然提高,规模也会放大。以当下的债转股为试点,为处置因落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计划而出现的债务问题提供经验和思路,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提前准备预案和可行性方案论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