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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公平性
城镇化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流向城市,加快了城乡居民的互相融合。河北省自2003年实施城镇化战略以来,不断深化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城镇人口不断增加。2003~2015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从2268万增加到3811.2万,城镇化率从33.51%提升到51.33%,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同期年均1.3的增长幅度。每年新增1000多万的农业转移人口,给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要想继续加快城镇化速度,就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一、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
1.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划经济期间,我国设立了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医疗保险费用过度增长,造成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原先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1998年12月14日《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我国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大规模兴起。河北省政府也积极落实国务院的政策,于1999年5月颁布并实施《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至此河北省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为在城镇工作的居民。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国以后,一些区域推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只限定在局部地区。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等多部门的意见通知,结合河北农村的实际情况,2003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冀政办[2003]19号),提出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遵循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实施细则。2015年河北省新农合参保农民个人缴费部分达到110元,各地区新农合的参合率接近98%,基本上农村人人都能获得新农合的保障。在新农合的基础上,河北省又建立了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提升农民的风险保障程度。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城镇职工和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但很长时间城镇居民尤其是无业的居民没有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中。为了让所有的居民都能获得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开始,河北省也在陆续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并逐步扩大参保范围。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80元,处于制度盲区的非从业居民获得了医疗保险的保障。4.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河北省早在2014年9月就在邢台威县启动了由人社部牵头组织的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试点工作,并在其他城市推广。2016年5月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医疗结算标准、异地报销等六个方面实现统一管理。至此,河北省已经将城镇职工、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着手促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统筹发展。虽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达到了全覆盖,但是仍然存在着城乡二元化问题,不利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需不断探索。
二、城镇化进程中河北省推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使得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推行有压力。城镇化与社会保障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的速度跟不上城镇化的进程,就会使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变得愈发困难。到2020年,河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的目标,将有1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涌进城市,无疑给变革中的医疗保险带来巨大压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涉及参保人员的身份资格、缴费年限、账户资金、待遇标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尤其是面临大量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流动人口时,城乡户籍差异、城乡承保水平差距等都会阻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程。2.管理机构重叠,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权责界限不明晰。河北省现行的三大主要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存在重叠的现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由各市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而新农合则由各地的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不同的部门在进行管理时必然会存在交叉,当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在一起时,就会面临多部门管理、权责不明晰的问题。虽然省政府要求由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出现部门交叉管理、资源浪费的问题。另外,不同管理制度下的资金统筹层次、偿付标准、参保对象等标准都会给政策实施带来一定困难。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完善,医疗整体实力需提升。河北省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医疗仪器设备等数量每年都在增长,公众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河北省目前的医疗资源满足不了公众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数量的要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据估计,2015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达到7400多万,庞大的人口与有限的医疗资源不相符。河北省毗邻京津,长期受虹吸效应影响,省内医疗资源数量和服务质量和京津都有一定差距。据统计,每天有超过15万人的患者在北京就医,这说明河北省的优质医疗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差,医疗专科和特色优势不明显,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有待提高。4.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依然存在。由于多年来城乡二元化结构,农村的经济和医疗服务水平远不如城市。大量的优秀人才、技术性人才都涌入城市,许多乡村医院无人问津。县级医院尤其是市级医院人满为患,每天大量患者来进行诊治,与乡村医院患者寥寥无几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乡村医院人才缺乏,设备不足,医疗水平差。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越来越多,愈发加剧了城乡医疗公共卫生资源的不均衡,使得城乡就医差距难以消除,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5.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公开性缺失,制度衔接与整合效率低。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涉及不同部门,而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使用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地方。人社部和卫生部的参保居民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统计方法、参保水平等都不一样,繁杂多样的信息管理给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导致部门之间纠纷不断,效率不高。要加快消除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否则会阻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进程。
三、城镇化进程中加快河北省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医疗保险统筹中,各种社会资源配套要有整体规划。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绝不是制度上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简单合并,医保制度体现的是整个社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河北省城乡医疗保险的整合工作要顺利开展,必须要有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支持、户籍制度、城镇就业人口增加、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的保证。当务之急是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农村经济,做到城乡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人口的医疗、就业等压力。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要早日出台切合实际的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人口的社会保障安排,从整体上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才能使得城乡医疗保险早日实现统筹。2.精简机构,划分各部门职责。城乡医疗保险的统筹必然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整合,各部门的管理制度、管理权限的变化可能会引起部门利益的冲突,在划分各部门职责时要妥善解决好权利和效率的问题。城镇化的必然结果是更多的农民变为市民,在这个过程中城镇的医疗保险参保率会上升,而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都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所以目前无论是从对参保人员的管理、保费的筹集还是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等角度考虑,人社部门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要循序渐进地进行部门之间工作的交接,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后将在异地就医报销、筹资水平、提高医疗费用补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满足省内就医需求。众多人口选择去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就医,反映出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配套设施和省内居民就医需求不相符,必须从医疗供给端进行改革。河北省在地理区位上有一定优势,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可以采取和京津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办医、远程会诊、医疗人才交换培养等多种方式,以优化河北省的医疗资源质量。加大医疗经费的投入,重视技术、设备、人才、制药等方面的水平提升,实现省内高质量就医。4.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公平就医。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不能忽略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实现增收才能推进城镇化进程,才能保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政府从政策调整、产业建设等方面都要向农村倾斜,建立更好的城乡就医通道,实现城乡医疗资源共享。一方面要对基层现有医疗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农村医务人员素质,适当提高乡村义务人员薪资待遇,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大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建设,对原有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改善就医环境,提供大型医疗设施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缓解城镇医院的诊疗压力,促进公平就医。5.加快城乡医疗保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资源融合共享。实现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城乡居民参保信息资源一体化势在必行。整合后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所以人社部门要牵头建设城乡医疗保险信息服务体系,将原来碎片化、多标准的数据信息按照相同的统计口径进行整合,多部门在进行数据共享时要齐心合力,避免出现重复参保、重复报销,早日让新建成的医疗保险信息服务体系受惠于民,让制度运行更透明。在将不同部门信息进行融合时,还要注意完善新系统的功能,融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制度衔接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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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呈.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路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7).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
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
(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
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
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
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
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
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
(三)**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
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
(一)在**医保年度内(**年**月**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
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
(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
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
(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
(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
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
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
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
4、20**与20**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
(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
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
(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
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
(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
(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
(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
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四)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市内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可提高1.5万元。
(六)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设置享受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2个月。
(七)参保人员如需转往外地治疗,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后,持转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贫困证的残疾人参保,财政给予缴费标准80%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80元的缴费补贴;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只交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同时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核算、银行统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年开始,我市将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作为风险储备基金,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统筹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由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患者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不能满足患者需求,需经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开转诊单,并由主治医生和主管院长签字后,参保人持转诊单及相关诊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参保职工如需转往外地治疗,需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认为确定有必要的,经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只须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逾期未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故意杀人、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爆竹伤残等非正常患病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转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居民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自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住院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八)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市老龄办主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城镇居民,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都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业务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在校城镇中心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组织引导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委要做好有关补贴对象的身份确认,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参保等工作;各乡镇街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和社区为单位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关键词: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分析 对策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没有保险的老人、城镇化的失地农民、自由就业者、中小学生等。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多年的试点实施,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对象的特殊复杂性
处于探索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面对的群体及实施环境具有特殊复杂性。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及其他诸多社会经济等复杂因素给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不可控性和实施难度。
(1)人员构成复杂。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其他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参保人员构成多样,城镇居民既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又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
(2)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性。
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部分特困群体“三无”特征明显,无经济收入、无生产资料、无劳动能力。对不同类别的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财政补偿等情况的认定复杂,医疗服务管理直接面对每个城镇居民,个体性强,工作量大。这些对当前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的划定要求严格,对统计的科学性和技术手段的实用性都提出较大的挑战。
(二) 资金筹集的尴尬。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尴尬。由于主要针对非从业人员和学生等群体,这部分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缴费不能太高,但他们的医疗费用却不等同降低。这就要求国家财政的补贴要到位,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太广,加之政府财力有限,财政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会补贴太高。那么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得出合理的筹集模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三)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会面临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政策衔接复杂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城镇居民身份不断变动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部分过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失业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新就业转变为城镇职工。如何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避免人群覆盖不到位,防止部分人员享受双重待遇,实现政策间的相互转化,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值得认真研究。
(四)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对策讨论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以下人群需要研究界定:一是高校大学生是否纳入。目前公立院校的学生医疗费拨款仍按1996年招生计划数确定,以后扩招的学生自行解决。民办院校财政不拨款。如果不纳入统筹范围,这些大学生也应该享受财政补助,纳入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否纳入。如果这部分农民工子女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在患病时还能报销一部分费用;如果没有参加新农合,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没有解决渠道。三是部分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否考虑一并纳入。这部分人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资金来源,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人群还需政府财政帮助解决。是否可以考虑暂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使他们的医疗待遇得到部分保障。四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
(二)以大病统筹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这是针对群体的特殊性而言,有助于防止这部分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落实政府责任至关重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问题,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所需家庭缴费,原则上全部由政府承担。
(四)多渠道筹资增强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广、涉及人群多,并且有相当的部分是弱势群体,对一部分常年患病和住院患者,即使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在推进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动员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的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患病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要给予补助。因为目前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的政策没有取消,并且许多单位仍在实行这一政策。二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三是,可以考虑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
(五)要使政策衔接合理、通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统筹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城镇居民的复杂性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制度建设过程,既要考虑到人员身份多样性,又要考虑到人员类型的不断转换性。不同人群类别都要有制度覆盖,并且各制度之间衔接顺畅,互通互转。
(六)加强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
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2.加强医疗保障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力量,壮大执法队伍,改善仲裁员和监察员的队伍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执法功能的社会公信度,促其医疗保障执法监察职能的下延,有条件的在县设立监察机构、街道配备兼职检查员。
3.转变基层政府管理服务职能。
政府作为医疗保障强大后盾,资金上要保证应急机制的运转、政策上是群众的靠山,在工作服务中要转变职能,将城镇居民列为重点服务对象之一,社区内居住的各类群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根据当地居民居住特点,加强和改善对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劳动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社会安定、为老弱病残、改制并轨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2007: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