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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资金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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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资金监管条例

医保资金监管条例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曾伟”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医保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政务公开测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

根据《宁国市2021年一季度第三方政务公开评估反馈问题》明细,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召开工作调度会,要求迅速抓好问题整改,并进一步强化举措,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政策法规方面

更新2021年部门文件三条,并关联相关解读。梳理本部门2021年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公示清理结果。

(二)重大决策公开方面

公开《关于征求<宁国市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并公示征集意见结果。

(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联系工程师,已解决前台本栏目无法显示的问题,并公开本部门2021年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7条。

(四)机构领导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领导活动信息3条。

(五)机构设置方面

完善本部门机构职能目录,添加法定依据要素。

(六)财政资金方面

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在部门项目中公示《宁国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并公示宁国市医保局2020年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情况说明。

(七)应急管理方面

新增本部门疫情防控相关信息2条。

(八)行政权力运行方面

及时更新本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公示结果信息。

(九)“双随机一公开”方面

公示《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包括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信息。

(十)新闻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新闻年度安排以及《关于召开宁国市医保“贯彻监管条例 维护基金安全”新闻会的通知》,并公开新闻会实录。

(十一)本级政策解读方面

公开【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通过图表和视频解读2021年本部门文件三条。

(十二)回应关切方面

新增2021年互动回应信息4条,主动回应信息4条。

(十三)监督保障方面

公开《宁国市医保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宁国市医保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分解表》。

(十四)公开年报方面

对2020年公开年报进行修改和完善。

(十五)信息公开指南方面

在信息公开指南中添加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方面

一是更新宁国市2021年2月及3月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是公开《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三是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2021年预算及2020年决算信息,公开本市2021年一季度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以及3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表。

目前,所有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抓整改。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向各科室转交问题整改办理清单,并提出了具体需要整改的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深化自查抓整改。接到问题清单后,局办公室及时对政务公开网站开展了全面深入自查,除了对网上测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还对所有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要求对照问题精准整改,力求做到边整改、边提高。

三是注重实效抓整改。政务公开整改工作调度会议之后,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第三方公司测评政务公开反馈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对照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栏目内容符合更新要求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局干部会议上进行学习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常态化。

(二)学习政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医保资金监管条例范文第2篇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已经胜利闭幕,短短五天的人代会,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交的议案1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58件,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代表关注的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望和要求。

许丽珍等代表:“垃圾围城”不容忽视,加快推进分类处理

案据: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垃圾的产量和堆积量也在逐年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只有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处置量,实现垃圾资源利用,改善生存环境质量。

近年来,我省垃圾分类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垃圾分类的基础设施未到位,环卫设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二是缺少有约束力的政策法规,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在宣传和引导过程中,有些居民不配合,没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约束。三是试点单位的垃圾清运不规范。

建议:一是先易后难确定试点单位。先把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纳入试点范围,以起到示范作用。二是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电视、报纸、网络及上门宣传等工作,营造强大的垃圾分类氛围,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三是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规范垃圾分类试点单位的环卫设施,营造垃圾分类的氛围。四是配置人员并落实经费。投入一定的人力,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周德文代表:化解房地产库存, 稳定房地产市场

案据:2015年,浙江房地产市场逐渐趋暖,杭州、宁波、温州等重要城市出现了房地产销售大热现象,房价也从4月开始成斜线向上,9月份已回升到去年同期水平,到11月份比去年同期高出2.2个百分点。但是浙江楼市库存压力仍然很大。例如,温州市区2015年12月初住宅库存量仅70多万方,但2016年商品房的供应量可能会达250万方,还有近200万方的安置房竣工支付,其中可能有近1/3会流向市场,如果按2015年的去化量近150万方,显然库存量会出现猛增。所以,化解楼市库存对稳定浙江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一是要稳定人心,正确理解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浙江楼市回暖现象保持理性。政府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认识,理性对待,既要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去库存,也要预防房地产过热回潮。二是要调结构,对商品房库存多的县、市、区减少或暂停商品房用地供应,促使房地产市场供给与实际需求相适应。三是要靠改革,让农民工成为新市民,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有效需求。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跟进再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并在贷款及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政府也可以收购库存房作为公租房,扩大公租房租住对象。

可祥代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案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增加,大气污染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尤其工业集中的城市雾霾天气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据了解,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工业产生的二氧化硫、粉尘、废气、煤烟等排放超标,使空气中悬浮颗粒物大大增加;二是城市生活中的生活废弃物、汽车尾气的排放,使得空气中的悬浮颗粒和二氧化硫含量增加;三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建筑工地和道路建设的粉尘也是导致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

建议:一是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行为,以法律手段制裁随意排放生产废弃物的责任人,以经济手段惩罚污染环境的企业。二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要减少对煤炭资源的使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三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生产投入大、效率低、能耗多的企业,要加强科技投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践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减少生活中废弃物的排放,加强宣传教育,使大众增强环保意识,促进大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汪惠芳等代表:完善监管体制, 保障食品安全

案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初步形成。目前,仍有不少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一是“倒金字塔”体制呈现多头指导。现行食药监管体制属于“倒金字塔”321组织架构,这种监管体制易造成多头指导,使部门与部门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出现界限不清、责任推诿,从而导致基层乱象频生。二是实际整合效果不达预期。执法人员总体偏少,执法人员能力不足,法律赋予的地位不够,整合之后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三是食品监管专业性、重要性未能真正体现。一方面是监管职责下压,另一方面食品监督在镇(街道)虽有组织,却无专人专编。

建议:一是深化机构改革,制定统一标准和执行规范。省级食品监管部门应该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和执行规范,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继续完善现有体制,优化人事架构,深化行政追责制,加速出台配套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四是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大信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快商事登记电子政务系统“大信用”公示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共同做好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公众查询等信息保障工作。

姚新义等代表:全力推进“互联网+”,集聚整合网上优势

案据:“互联网+”是我省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增强发展新动力、建立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抓手。我省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利用的研判起步较早,发展较好。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在有效集聚整合网上优势,制定网络使用规范,增强网络利用效率上,仍存在不小的提升和发展空间。一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仍不明朗,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效管理服务机制和扶持政策尚待健全。二是专项资金盘子较小,对电商发展支持力度不够。三是人才梯队资源储备不足,在引领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上存在短板。

建议:一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商贸”,奠定我省电子商务全球地位。加快制定电子商务行业法规,推动《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条例》尽早出台。二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制造”,实现制造业的提质增效。培育新模式与新业态,完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发展产业协同互联网平台,整合现有行业平台资源,营造健康有序的融合创新与协同发展环境。三是全力推动“互联网+物流”,加强服务与产业拉动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进快递和制造业的联动。四是全力推进“互联网+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通过物联网、智能设备等促进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发展服务于农业的云计算开放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提高农业经营的社会化水平。

李建平等代表:推进“医养结合” ,加快养老事业发展

案据: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严峻。当前,老年人医疗和养老体系分属卫生、民政等不同的主管部门,养老机构只能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居住等养老服务,“养老的不治病、治病的不养老”,二者并不能有效对接,给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带来不便。

建议:一是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建议出台我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范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行为,使“医养结合”养老机制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机构建设。推进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医疗队伍建设,加大社区医疗设备投入,为基层社区医护提供保障。三是促进医疗和养老资源融合。全面梳理整合我省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真正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四是推进养老机构医保制度全覆盖。要把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纳入医保体系,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消费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范畴,或者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最大程度减少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

徐建华等代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医保资金监管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101号)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优[2012]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下列享受定期生活补贴的优抚对象,按照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失散人员;

(六)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应与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区财政厅、区民政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477号)精神,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按照离休人员待遇);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参保经费经区民政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所在单位于每年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单位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优抚对象医保缴费(个人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七条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解决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或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报销。

第九条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其中自负部分1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自负部分在1000元至2000元的,补助80%;自负部分超出2000元的,补助5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500元;“三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卫生费用每人每年7500元的标准列入区财政预算。住院医疗费用经区社保部门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低于7500元的,据实全额补助;自负部分超出7500元的,超出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按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全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全年未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据实报销,超出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做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就诊、取药、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三)药费减免10%。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并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要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当年医疗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通过自治区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组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市、区两级1∶1的比例负担。

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具体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要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核申请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及时提出医疗保障优抚费用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相关情况,会同区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部门要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中的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0年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了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医保资金监管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保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分析

前言:

自计算机问世以来,其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各个行业都起着良好的催化和助推作用,使整个社会在生产与生活上迎来了新一轮的变革和发展。因此将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于医保档案的管理中也是符合时展要求的必然结果,通过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以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有助于档案管理工作向科学化与信息化转变。

一、医保档案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管理的必然性

近几年以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应用和普及,社会节奏逐渐加快,使得医保档案在进行管理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国家医保事业不断地发展,医保服务对象与内容也在日趋增多,资料和信息的查阅储存工作也更加繁琐。为了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医保方面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必须要将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于日常的档案管理中。

二、医保档案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管理的实践意义

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相较于以往的管理方式而言拥有着极大地优势。以数据的形式实现对档案信息的存储,不仅可以降低医疗单位办公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存储的速度。由于计算机本身拥有较大的数据存储空间,因此可以有效减少资料存储所占用的空间,并且其检索方式相对简单准确,对于后续的查阅和管理都能够带来极大的便利[1]。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可以实现档案管理的高效化、标准化以及科学化,对于医疗服务的发展也能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医保档案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管理时常见问题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今后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为了能够更好地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必须要做好基础设施的强化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加强对文档信息的保密化处理。在开展档案数据信息化管理建设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于硬件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免出现由于机器问题而影响档案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水平,通过进行一定程度的计算机技术培训,提升其信息化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2]。在信息保密处理方面,可以通过借助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并且要强化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做好对于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以确保信息不被窃取。在信息保存方面,可以通过备份数据资料,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四、建立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体系

建立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体系必须要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以提高档案信息的高效化处理能力,针对现阶段档案管理的现状,立足于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构建全新的档案管理原则以及理论体系,并逐步确立在资料数据化之下,关于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条例与工作方法,以实现其社会服务的价值。就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而言,并非仅仅是对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更多的是要做到信息方面的服务,信息建设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应当以方便人民群众为前提,强化对医保事业的辅助作用。通过建立详细的用户数据中心,并依据用户特点对数据进行详细的分类,以方便后期的管理和查阅,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安排相应的岗位和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实现档案信息化的建设。

五、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信息处理能力

任何事业的建设都离不开人力资源的建设,在进行档案数据化建设时,也应当提升档案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满足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新时代,应当强化档案管理部门全体人员的素质管理,尤其是领导阶层的管理素质,从而加快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由原先的纸质落后向数据高效转变。通过构建信息化档案管理体系,以促进档案管理部门人才建设。在这方面可以通过适当的计算机培训,促使管理人员不断接触和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从而提高其综合素质[3]。通过提升其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使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与档案管理的客观实践相结合,使其在进行档案信息的处理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六、总结

随着医保事业的发展,其用户的数量以及相应的信息数量也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因此,信息的数据化管理在日常档案工作中日益重要,必须要重视对于档案信息的数据化管理,提高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并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应用于日常档案工作中,确保档案信息的高效利用和管理,以发挥医保档案的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陶鑫•浅谈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咨询,2014,(2):32.

[2]刘燕江•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3,(4):165-166.

医保资金监管条例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社区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落实社区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的通知》明确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社区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社区卫生室的命名。社区卫生室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卫生室。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服务10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配置,居住分散的行政社区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对一村多室的卫生室人员进行整合,实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无不适宜乡村医生岗位的疾病。有条件的社区可对超过年龄以及超出配备比例的乡村医生进行返聘,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自行负担。对不愿参加一体化管理或经考核不适合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自愿保留原卫生室,自主经营,但不能享受推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相关政策。具体人员整合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在社区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社区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乡村医生执业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社区实际医疗服务需要,定期按年度在规划框架内进行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强化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社区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社区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4.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社区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加强社区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完成社区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电政办)

(四)将社区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年底前,全区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区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其补偿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药监分局)

2.将社区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年年底前,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一般诊疗费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方式支付。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社区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除参加新农合保险之外的一般诊疗费由卫生、物价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按照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2.建立乡村医生动态退出机制。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核中不合格者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注销乡村医生执业;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逐步分流,逐步实现乡村医生的新老更替,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建立一体化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凡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自年龄到期当月停止发放政府补助,不再办理相关聘任手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规定,不得以机构法人和负责人名义独立执业;已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但不到规定年龄,本人又申请退出的乡村医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和区域卫生规划规定执行;本次未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或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继续执业。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带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定向委培的要优先及时补充到社区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补偿以及社区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