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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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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

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按照省委贯彻中央“两会”精神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省人大就业工作视察组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骆德春等陪同下,在长春、吉林等地进行视察和调研。总的看,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我省就业形势还比较好。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其中,舒兰市作为经济后发展地区把促就业与抓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和鼓励部分外出打工人员返乡创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

舒兰市城市属于资源(煤炭)枯竭型城市,农村地处半山区,人均耕地少,土地条件和经济基础都不是很好,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比较多。舒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好就业工作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意义,真正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重要工作来抓。2008年,全年共开发就业岗位13530个,城镇新增就业10048人。劳务输出155343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3.6%,占全市劳动力总数的47%;实现劳务输出总收入12.89亿元,全市人均增收1961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大大好于全省平均水平。

舒兰市在促进劳动力就业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除了和全省各地一样大张旗鼓上项目安排就业和再就业外,我觉得最突出的是在继续搞好传统的“送出去”(劳务输出)的同时,大力开展“请回来”返乡创业活动,推动了项目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了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

在“请回来”方面,舒兰市针对一部分输出人员在务工致富后有强烈的返乡创业愿望的实际,因势利导,大力开展返乡创业活动,变返乡潮为返乡创业潮。2008年共动员379名返乡创业人员采取独资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创办了317家企业,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74亿元,带动3177名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

舒兰市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的主要做法: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市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事机构,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返乡创业指标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二是政策扶持。制定了包括土地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金融等服务政策5个方面16条的《舒兰市关于推进返乡创业的若干规定》,另外还制定了返乡创业的项目支持制度、培训制度和用工制度。共计为112户返乡创业企业减免税费28.3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36万元,培训有关人员586人次。三是宣传发动。编写了《创业成功项目汇编》,召开了全市返乡创业现场交流会,对10户返乡创业明星企业和30名返乡创业带头人进行了表彰奖励。邀请80余位域外创业成功人士代表返回家乡,组织召开乡情恳谈会,当场有12人签订投资协议。四是把惠普援助项目培训与返乡创业相结合,积极为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舒兰市采取“请回来”的办法,鼓励本市外出人员返乡创业,是“一举多得”的好事。一是招商引资成本低。近年来,各地为了引进域外资金、项目和人才,采取各种办法招商引资,想尽千方百计,出动千军万马,跑遍千山万水,费尽千言万语。舒兰市鼓励外出务工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的做法是有的放矢招商,减少了盲目性和随意性,解决了后发展地区资金不足和项目难找等问题。二是投资创业成功率高。这些返乡创业人士,对外了解市场,掌握技术;对内熟悉家乡,热爱家乡,既不会脱离市场上项目,也不会“水土不服”。三是示范带动效果好。返乡创业者大多是劳务输出的农民,他们返乡投资创业不但可以把更多的农民吸引到非农产业就业,也能够激发更多的农村富余人员外出打工。四是促进中小城镇的发展。返乡创业者在城镇兴办各类企业和项目,就地就近把部分农民吸纳进城,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增加城镇税收,提高县域经济实力。

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此份耗时两月的调研报告建议,将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之中。

《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做出定义,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占到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为1亿人左右。

《报告》将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加以区别:外出就业动机从“谋生、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追求梦想”转变;对务工城市的心态,从过客心理向期盼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转变。

“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主动性和能力比上一代更强,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有更高期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而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彼时农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两相对比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即将面临着结婚、生子和子女教育等同题。

《报告》也指出,由于上班时间长、接触面较窄、工资收入低、就业行业农民工男女比例失调,其中建筑业和制造业男性比较多,而服务业则女性较多,这就使他们普遍面临想交友没时间、想恋爱没人选、想倾诉没对象的困境,婚恋和精神情感成为困扰新生代农民工的首要心理问题。

《报告》指出户籍问题已成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一大瓶颈。《报告》建议。可考虑通过稳定居住、社会保险交纳、学历和职业技术、突出贡献、人力资本积累等标准,力争每年解决3%的外来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这意味着每年将有300万农民工拥有“城里人”待遇。

此前的5月29日,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便特别强调,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地劳动。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日前开展了针对农民工问题的第五次年度调查,结果显示,与去年相比,农民工就业形势有所好转,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向好,同时金融机构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自2006年起连续开展了农民工问题年度调查。2010年一季度开展了第5次调查,此次调查涉及河南、四川、山东、湖南、安徽、湖北、重庆、江西和贵州9省、市的350个县、1052个行政村,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405份。

调查显示,近五成农民工月均工资超过1600元,农民工对工资水平的认可程度有所提高。农民工对2010年务工收入预期继续向好,预期2010年务工收入增长一成以上和一成以内的占比分别为250%、22.1%。分别较2009年提高12.9、10.8个百分点。

反映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占比下降,对未来就业形势预期良好,其中对回答2010年会外出务工的占比为781%,较2009年高出8.8个百分点。根据调查结果看,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和建筑业,从事服装、鞋帽等轻工制造人数占比为38.1%,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从事电气机械、通信设备、计算器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人数占比为25.3%,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

调查称,农民工对创业贷款、社会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但贷款门槛过高和贷款程序繁杂制约了贷款需求的实现。

调查显示,农民工认为“回乡创业贷款”得不到满足的占45.6%,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继续居各选项首位;认为“异地创业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占18%,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农民工创业信贷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

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7大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协助党委政府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区工会决,20*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以“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全区工会系统本次送温暖活动从200*年12底开始至200*年春节前结束。

二、活动内容

1、明确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要对困难职工(含农民工)普遍进行一次走访慰问,重点对因患大病或遭受重大灾害致贫的职工和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职工进行走访慰问。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应急救助、安置就业、医疗服务、政策优惠、献爱心结对子、技能培训以及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等送温暖活动,尽最大努力为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2、做好农民工平安返乡工作。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要主动与铁路和交通部门协调,采取各种措施,使农民工春节返乡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安全、走得满意,切实感受到党、政府和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关心。

3、开展困难职工群体状况的调研。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要在200*年元旦之前对困难职工群体状况进行一次调查,重点反映当前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要根据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200*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方案。

4、在送温暖活动中要做到“三个结合”。即要与检查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完善和进行动态管理的情况相结合,与检查对困难职工状况调查研究的情况相结合,与检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情况相结合。

三、具体的要求

1、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活动方案,突出活动主题,精心设计活动内容。

2、各系统、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送温暖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3、区工会赴各系统、乡(镇)、街道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人员和时间,另行通知。

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v]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就业;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85-02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自2007年7月以来,国家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到该体系中,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国务院课题研究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总参保率不超过20%,说明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是2 416万人,只占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2009年《关于贵州省农民工基本权利保障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等农民工相对聚集地区),44%的农民工从未休息过,50%的农民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既得不到休息也没有加班工资,仅有1%的农民工获得了春节期间探亲的费用;88%的女性农民工在生产期间没有享受法定产假,有的还因为怀孕丢了工作,9%的女农民工在怀孕和生产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8%的农民工在生病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93%的农民工没有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58%的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4%的农民工办理了养老保险,12%的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20%的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参保率很低。此外,受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农民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虽然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很差,但却不能享受福利分房或由政府补贴的廉租房,也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享受城市低保。农民工在公共物品的享受、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都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就业的关系

1.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会给农民工提供基本的教育、培训与医疗等保障,保证农民工工作的高效率和技术创新,并且促进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就有力的保证其就业,特别是对城市低收入农民工来说,社会保障可以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从而提高农民工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避免“民工潮” 和“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减少农民工城乡流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方面有利于分化和化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劳动力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使工作效率提高,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就业水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缓解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2.农民工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流入到城市,给城市带来很多问题,需要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农民工的充分就业对社会保障提出更高的水平和要求,这必然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就业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社会保障是大规模就业的产物,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加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基本需求的问题大量出现。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能抵挡快速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风险,因而产生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业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条件,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前提是劳动者实现就业,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越大,用于社会保障的那部分资金就越充足。虽然是政府的政策取向决定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宜,但是经济实力是最根本的。这个结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欠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较而得出。

三、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

1.社会保障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中国是二元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也出现城乡分割的二元状况,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是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保障和最低生活费保障,这种严重的社会保障缺失使农民工有着很大的后顾之忧。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乡统筹就业就不能实现。有些地方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是很多企业雇主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愿意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农民工也由于工作流动性强,参加社保后随着工作的变动社保关系转移难、衔接难,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首要目的是挣钱改善生活,因此农民工愿意放弃社保而增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发放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就业行为短期化,就业得不到长效机制的保障。很长一段时间,有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几乎没有变过,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由于只有少数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大部分没有失业保障作后盾的农民工失业了就没有生活来源,不得不贱卖自己的劳动力,从事低工资的工作。许多农民工有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得不与雇佣方签订“生死合同”、“霸王合同”,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职业技能得不到提升,缺乏长期就业能力。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职业都是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环境也是最差的。中国大部分农民工群体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参保率都很低,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缺失影响农民工就业。

2.高福利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很低,高福利的情况在中国基本不存在。高福利是指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居民不需要工作就可以得到国家发放的各种津贴福利,如英国的医疗和教育都是免费的。因此,高福利对就业造成负面影响,高福利提升自愿失业率。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于征收重税,对劳动者征收重税的后果是减少了社会对就业机会的需求,在就业机会供应不变的情况下,对就业机会需求的减少会使部分工人转化为自愿失业者。社会福利对低收入者、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使他们衣食无忧,他们降低对工作的需求,因而增加了失业率。总之,过高的社会福利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四、对策建议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保障的覆盖面,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保障应该覆盖社会的所有劳动者,不应该对农民工有歧视。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受到财政负担、实施成本和农民工自付能力等的限制。但应尽量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让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2)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户口在农村,家人在农村,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作具有流动性,就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制定差别化费率,对于农民工实行低费率、低基数缴费的方式,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制定一套适合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更加灵活,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式。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配套措施。农民工就业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实行,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民工就业市场的顺利发展。(1)完善城市就业制度。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形式多是打零工或者短期工,这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的就业方式很难促进他们产生长期在城市工作的意愿。因此,打破劳动力市场中的城乡壁垒和地区分割格局,实行统一的就业政策,取消用工的户口限制,给农民工以平等竞争的机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发展,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政策支持。(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组织。城市居民遇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找工会组织出面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城市孤苦伶仃的农民工却没有这种待遇。即使有老乡会等一些组织,他们也只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往往越解决越麻烦。建立农民工工会能够起到聚合单个、零散的工人,形成组织化的力量,打破强弱悬殊的劳资格局,提升农民工自我维权的能力。单个农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维权成本转移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可以把这部分成本分摊到所有会员身上,这样每个人分担的部分就很小,通过组织维权,更能保证维权的效果。(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伤害赔偿等问题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原因除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外,高额的诉讼费用也让他们放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办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民工维权提供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