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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移民;气候移民;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 C92: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4-009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17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使得环境因素导致的人口迁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与此相关的概念有:环境移民、生态移民和气候移民。目前这些概念在国内外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尚不一致,鉴于统一的概念界定有助于学界明确研究问题、帮助决策者制定政策和指导实践,本文拟从厘清这几个密切关联的概念着手,分析概念的内涵及其驱动因素,阐明概念的理论基础, 并在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应对环境移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园林行业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剧变,必定对园林的内涵和形式、园林植物的设计理念甚至园林行业产生影响。气候变暖、干旱缺水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使设计者在作园林规划设计时不得不考虑放弃大面积的水体,选择抗逆的植物种类,在生态景观方面合理搭配乔、灌、草。此外,园林规划设计还要考虑植物的季相变化、海平面的上升、降雨过多导致的洪涝灾害等诸多影响因素。以往,园林尤其是中国园林,非常注重美学、艺术及文化的相互联系。可是,在全球气候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在面临着气候变化给城市和生态环境带来灾难的情况下,园林规划设计的内涵正发生着变化,目前生态环境在园林规划设计的考虑因素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许多设计者在进行园林规划设计时不再只是考虑园林对小气候环境的调节和改善作用,而是更多地强调园林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局地作用和全球性功能。例如,在许多城市规划建设或因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后重建中,都会采用生态分析(ecologicalanalysis)的方法来协调园林与气候之间的关系。此外,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危机的出现,很多违背自然规律、忽视气候变化、破坏原生态环境的设计理念正在逐步被取代和摒弃。例如,为了避免因开发所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对原有场地的自然恢复机能的破坏等,在进行园林植物设计时,更加偏重于对原有植物资源的保护,而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
二、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园林及园林专业教育的作用
园林植物作为园林的四大要素之一,其所形成的空间场地是城市环境中最有生命力的构件之一。AlanBarber博士在《绿色基础设施在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园林绿地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理念。园林在城市中的作用包括景观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尤其是在降低空气和路面温度、增加空气湿度以及减少噪音等改善和调节气候变化的方面,园林的生态效益更加显著。同时,园林的生态效益已延伸到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诸多方面。例如,水文保护、碳的储藏和固定、污染的控制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都与植物及绿色空间密切相关。而且园林的四大要素植物、水体、土壤等都具有良好的碳储存潜力,甚至于超出大气的储存能力,所以园林在回收和储存CO2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碳汇既包括自然碳汇也包括人工碳汇。人工碳汇方法,在碳的捕获和固化过程中常常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甚至还会排放部分碳。而在自然碳汇方法中,尤其是城市的自然碳汇方法中,园林植物及其生长的园林空间是很重要的一种类型,是一种不会消耗外界能源的碳汇方法。研究表明,合理的植物搭配可以显著提高种植地土壤的碳和氮储量。由此产生的所谓战胜气候花园(ClimateVictoryGarden),就是将不同根系种类、不同生长深度和不同生长速度的植物进行合理的搭配,从而使园林植物的固碳功能和固碳效果达到最大化的一种典型的碳汇式园林设计。这种将固碳作为导向的园林设计在减缓气候环境变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是一种必然趋势。因此,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园林规划设计师作为城市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对城市环境进行创造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关注场地的现状,更加注重对原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对原有场地的自然恢复机能的保护,从而减少过度开发对原生环境状况的破坏或影响;同时,还应通过立体绿化、空中花园等规划设计,增加城市的园林绿量和绿地面积,降低城市的热岛效应,从而有效发挥园林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所起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2个主要作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城市过程中,园林规划设计既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也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因此,对承担着培养园林专业人才重任的高等农林院校来说,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对园林专业人才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园林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园林规划设计必须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及经济发展变化,改变传统的设计思路。这就要求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不仅要注重园林的基本要素和技能,而且要增加一些有关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汇碳固碳以及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低碳园林的新知识,从而培养出能够适应低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复合应用型园林专业人才,进而使园林专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通过人才培养发挥其在生态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节约型园林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园林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整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提升高校培养专业人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园林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必须牢牢把握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和任务。但是,目前许多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农林院校仍把园林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园艺师、美化师等层面上。而且,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仍在沿用20世纪的传统模式,教学环节的组织和安排也大多是围绕绿化、美化建设开展的,专业教学仍偏重于单一地探讨建筑、植物、水体等园林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仍未摆脱就园林论园林的局限。这导致所培养的园林专业本科生知识面较窄、设计理念落后和动手能力较差,从而难以适应目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园林科学一直是依托于高等农林院校发展的,所以大多数高等院校确定的园林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复合应用型园林专业人才,规定所培养的人才要具备园林规划设计能力、园林工程施工与管理能力、园林植物种植与养护管理技能以及景观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要能够从事景观设计、园林工程招投标与预决算、园林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花卉生产与管理以及林业等相关工作。但是,目前园林的功能已从原来的以绿化、美化为主转变为以节能减排、固碳储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为主,园林行业的发展方向已由造园转变为建设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而且,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园林被赋予了更多的新的内涵,并与许多领域(包括花卉、林业、景观设计、城市规划)相关联,而这些领域与全球气候变化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因此,现代园林学已发展成为一门交叉性极强的边缘学科,且涵盖面极其广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园林专业的发展要顺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大环境的要求,尤其是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即拓展园林专业的内涵,进一步提升园林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社会环境对园林的需求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园林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应对建设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这一园林行业的发展方向有所体现。因此,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衍生和提升,规定所培养的人才不但要掌握园林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更应该掌握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低碳、节约、生态、碳汇等方面的新理论与新技能。
(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社会对园林专业人才的要求有所提高。因此,高等农林院校应紧紧围绕园林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目的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尤其是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在注重园林基本理论和造园技能的前提下,增加和强调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及节约型园林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
1.增设有关生态园林、低碳园林、节约型园林的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危机对每一个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挑战,对具有减缓气候变化功能的园林行业来说更是如此。为此,园林的相关理论知识一直在不断更新和拓展。因此,园林专业所培养的人才除了要掌握传统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之外,还应主动学习和了解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知识,熟知该领域的知识前沿和信息动态,尤其是要了解气候变化对园林的影响。只有这样,园林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才能在未来尽快地适应就业环境和岗位要求,并有能力开拓新的领域。因此,甘肃农业大学紧密结合时展的需求,在2013年对园林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调整,按照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建设对园林专业人才提出的新要求,适当增加了与生态园林建设尤其是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建设有关的专业基础选修课,设置了生态园林节水园林植物资源利用等课程,使专业基础课在园林专业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由原来的62.13%提高到68.2%。对与全球气候变化息息相关的高等农林院校园林专业来说,从充分发挥高等农林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出发不断更新和丰富相关的专业知识内容,不仅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知识层次,使他们能够在园林专业人才济济的就业市场上脱颖而出,而且符合园林行业和园林专业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2.拓宽知识领域,更新授课内容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最明显的后果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概念应运而生。低碳的核心内容是减少碳排放和降低由此带来的后果。这就涉及到碳源和碳汇的概念。所谓碳源,就是向大气释放CO2。所谓碳汇,就是从大气中捕获并储存CO2。而建设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的理念正是在提倡低碳这一大背景下提出的,因为低碳园林、生态园林和节约型园林的建设正是从减少碳源和增加碳汇2个方面入手的。因此,高等农林院校园林专业的教学内容要对园林最初的天人合一,设计结合自然的设计理念重新进行评价,在专业课程内容中增加与低碳、节约、碳汇、生态和气候变化等相关的内容,并开设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方面的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以拓宽园林学科的知识领域。以甘肃农业大学的园林专业为例,目前主要从园林植物和园林规划设计2个方向设置专业选修课。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对园林需求的不断提升,园林的主导功能已经有所改变。因此,园林专业如果仍从园林植物和园林规划设计这2个方向进行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的编排,就很难满足园林行业的发展要求。例如,园林植物方向的课程设置如果仍把重点放在植物识别和栽培上,课程教学内容仍以植物的形态特征和栽培管理为主,那么与当前外部环境对园林植物的主体功能进行转变的要求是脱节的。再如,园林规划设计方向的课程设置如果仍把重点放在园林的功能分区和对园林原场地的改造上,课程教学传授的设计观念仍沿用传统的理念,那么就会导致设计出的作品过于理想化风格化和表面化,与实际要求严重脱节,以及无法考虑气候变化的因素和体现当前所提倡的建设低碳社会的理念。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无论是课程还是教学内容的设置,园林专业都应摒弃陈旧、过时的知识内容,增加生态园林、低碳园林、节约型园林和绿地碳汇等方面的新理论和新概念,从而使学生掌握园林的碳汇功能、碳汇树种选择、碳汇树种配置、低碳材料选择、生态环境改造等方面的知识。例如,在园林绿地规划课程教学中,在讲授园林绿地功能时,要强调园林绿地的碳汇功能;在园林植物课程教学中,要讲授固碳能力强的园林植物种类的选用,在讲授植物配置时,要介绍能够提高园林绿地固碳能力的落叶乔木与常绿灌木的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的搭配、常绿植物与色叶植物的搭配等知识;在园林建筑课程教学中,要提倡能够减少园林绿地碳排放的减源模式,要介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低碳材料的选用、废弃材料的再利用、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在园林植物养护管理课程教学中,要增加降低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碳排放、延长园林绿地的使用寿命等新内容;在城市生态学课程教学中,要增加有关低碳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如何降低园林自身的碳排放、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减少建筑能耗等内容。
3.在课程和教学内容设置等方面体现不同属性园林专业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发展很快,许多高等院校都开办了园林专业。但是,在不同科类和不同性质的高等院校,园林专业的属性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工科类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以建筑、城市规划为主,农林类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以园林、观赏园艺为主,艺术类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以环境艺术为主,而综合性大学的园林专业以城市规划为主。由于各类高等院校的发展定位以及办学条件和特色不同,所以对园林专业的理解各异,进而导致各类高校所确定的园林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差异很大。因此,笔者建议,园林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保证与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高度契合的前提下,也要与各类高等院校传统的学科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紧密结合,在增设有关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的知识内容时,兼顾到不同属性园林专业特色的体现。例如,高等农林院校的园林专业在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时,可以侧重于与植物相关的碳汇和低碳内容;工科类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在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时,可以考虑从建筑和城市规划等方向增加有关低碳和节约的内容;艺术类高等院校的园林专业在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时,可以考虑增加与环境有关的内容。总之,园林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并不意味着趋同化,只有保留不同属性园林专业的特点,才能培养出更加符合当今低碳社会和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元化专门人才。
(三)实践教学的调整
1.在实践教学中增加有关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建设技能的培训内容园林专业培养的人才除了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过硬的综合技能,特别是要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甘肃农业大学园林专业在近几年的教学计划修订中,增加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使实践教学所占比例提高了6%左右;同时,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根据课程间的关联性合并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验,并增设了具有创新性的综合实验,特别是增加了能够体现生态园林、低碳园林和节约型园林理念的实践技能培训内容。例如,开展以节约型公园设计、低碳居住区设计、低碳建筑材料选择、园林植物碳汇功能比较、园林绿地土壤碳储量调查与分析等为内容的实践技能培训。只有通过这些技能培训,园林专业学生才能在景观规划设计理念、植物配置和材料选择等方面紧跟时展的步伐,从而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全书一共3个部分,共8章:第1部分 加拿大寒冷环境的时空变化。包含第1-4章:1. 寒冷的加拿大及冰冻圈的变化:介绍了冰冻圈的概念、加拿大的气候以及其自然地理的相关内容;2. 加拿大北部的晚第四纪冰期:介绍了加拿大北极冰盖动力学广泛的影响、晚第四纪冰期海平面变化及其关系冰期历史等内容;3. 极地沙漠和苔原生态系统的演进;4.遥感与加拿大的冰雪气候:介绍了雪在地球气候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遥感观测推断雪的变化。
第2部分 不断变化的冰冻圈。包含第5-9章:5.变化的气候;6. 雪径流:进程,敏感性和脆弱性:介绍了积雪、径流、雪漏洞等相关概念及内容;7. 多年冻土分布及稳定性:介绍了多年冻土的分布、热状况与气候变化;8.加拿大的海冰;9.加拿大的湖和河冰:介绍了其在气候圈中的作用、历史的趋势及变化的影响。
第3部分 千变万化的风景。包含第10-15章:10. 气候变化与加拿大中部丛林;11.加拿大北部的地貌变化:介绍了冷冻,解冻和基岩稳定性、多年冻土升温及改变非地带性进程的相关内容;12. 加拿大的温带山区的地貌变化;13.加拿大科迪勒拉寒冷气候灾害的风险:介绍了寒冷气候灾害及其风险和气候多样性相关内容;14. 改变寒冷的环境的社会问题:介绍了相关文化事业和土著人的权利,改变中的海冰对本地及更广阔地区的影响等内容;15. 变化中的加拿大冰冻圈,全球化和全球环境变化:介绍了适应性管理、全球化等相关内容。
作者Hugh French任教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地理学、地球科学部门。他是国际冻土协会的总裁兼刊物主编。他拥有世界冷非冰川地区的丰富经验。他现在是渥太华大学的名誉教授以及维多利亚大学地理系的兼职教授。
本书结构清晰,侧重于加拿大寒冷的环境中将受全球气候变化最严重影响的元素,即苔原、加拿大北部的亚寒带和寒带的森林地区,以及加拿大西部的高纬度山区。在最后的附录中所给的地理插图能使读者更加清楚客观地了解书中的内容。本书适合二、三年级本科生的环境和地球科学课程及相关领域或对此问题感兴趣的研究人员阅读。
关键词: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城市森林;空间规划
Abstract:The extreme weather caused by climate warming has a strong impact on human’s life, and leads to our reflection o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methods. Urban forest as one of the urban green infrastructure can mitigate and adapt global climate changes with its adverse effect through appropriate planning. This paper rethinks urban forest planning patterns with the goal of mitigation and adaption of climate change through cognizing the beneficial function of urban forest on climate changes, referenc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urban forest planning, combined with domestic issues of urban fores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he planning strategies, spatial configuration, and regulation methods is elaborated, hoped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s ,maximize comprehensive benefits of urban forest , and maintain urban sustainab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climate change ; mitigation and adaption ; urban forest ; spatial planning reflection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7)-01-46(7)
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日趋频繁的极端温度、强降水、强台风等多种极端天气严重影响着城市,引发洪涝、高温、沙尘暴等灾害。在城市规划领域,国内外学者都做了较多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理论探索,如新城市主义、气候变化影响评估、低碳生态城市、适应性规划等[1-3]。城市森林作为城市的绿色基础设施能在应对气候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减少城市排放的二氧化碳,减小雨洪冲击和污染,减缓城市热岛效应,调节城市局部微气候,降低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最小化灾害损失。然而目前城市森林规划的内容相对单薄,重指标轻服务,未重视其内在生态适宜性,难以缓解气候变化给城市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综合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笔者试图梳理城市森林与气候变化的相互作用,借鉴国内外城市森林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城市森林规划建设的现实问题,重新思考城市森林规划模式、规划策略、空间布局和管控方法,以求最小化气候变化的影响,最大化城市森林综合效益,改善和维持城市可持续生态环境。
1 城市森林与气候变化
城市森林的生态服务效益来自其自身的结构和组分,在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同时也通过其反射率、气温及降水等的变化对城市局部气候起反馈作用。合理的城市森林规划与管理能提升城市整体生态环境对气候变化的缓冲能力和适应能力,缓解气候变化影响。
1.1 城市森林的概念和范围
城市森林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和加拿大兴起,80年代被引入国内。1994年,中国林学会成立城市林业专业委员会,将“城市林业”“城市森林”“城郊型森林”“城乡绿化”“都市林业”“城市国土绿化”“城市园林”“生态园林”“花园城市”等概念统称为“城市森林”[4]。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城市森林的概念和范围仍存在部分分歧,但基本上把城市森林共同认定为,在城市及其周边范围内,以木本植物为主,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游憩活动场所,促进人们健康,提升城市景观形象等多种功能为目的,具有生态、社会、经济等效益的生物和非生物的综合体,包括树木、小型植被、野生动物、土壤、水、空气和在里面的人等,且与城市体系紧密联系,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5-8]。需要强调的是城市森林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其首要的生态功能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缓解与适应气候变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范围上城市森林超越了传统的城市绿化范围,把市区、郊区及远郊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9],其组分包括城区绿地、郊区的片林、护路林、河道林、农田防护林、水体等[10]。
1.2 城市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
城市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缓气候变化,二是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同等重要。
(1)减缓气候变化。 减缓气候变化是控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增加碳汇量,稳定或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浓度,缓解气候的进一步暖化。城市森林通过植被光合作用,森林土壤等固定有机碳,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绿地率能提升吸收高碳能源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虽然有学者认为城市森林在直接固碳方面对于城市碳减排贡献率是较低的,但城市森林还可以通过树冠遮荫和蒸腾作用调节温度,减少建筑物制冷与供暖设备的能源消耗从而间接降低碳排放量[11]。
(2)适应气候变化。为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自然或社会系统对气候变化已有的或可能发生的影响会做出一种调节,以降低相关极端情况的脆弱性或增加其弹性,这被称为适应性规划[12]。需要适应的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包括温度变化、海平面上升、降雨量变化、热带风暴、物种减少等环境状态。城市森林能具体适应性作用包括:恢复和促进城市水循环过程,缓解洪涝、干旱与水环境污染;减少地表辐射,增湿降温,防风降尘,遮阳避光,调节微气候,提升环境舒适度[13];通过森林绿道,引导低碳出行方式和健康游憩活动;保存生物栖息地,保障物种多样性;促进低碳生态的环境教育等。
2 国内外城市森林规划实践
2.1 国外城市森林规划实践
20世纪70年代美国马里兰州南部地区就开始编制城市森林规划[14]。之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受到影响也开始了城市森林的规划实践,通过政府部门和地方团体的合作,对在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以及公有和私有土地上的所有树木进行规划和管理(表1)。
普遍的方法和程序是先对现有树木的进行详细调查,检定、库存并记录城市森林的健康和状态,再以此为基础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完成目标的策略。
国外的城市森林规划都有比较注重现状树木调查,不仅关注数量指标,而且还关注质量问题,注重公众参与以及政府、公共机构、非利益团体、私有机构之间的协作。不同国家规划的侧重点不同。美国的城市森林规划如西雅图、波特兰比较片中城市建成区的树木管理和维护,对公园和行道树树木的调查非常翔实,按城市土地利用(居住,商业,工业,交通,开放空间,自然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欧洲的城市森林规划如伦敦、多伦多强调社区间的协作,长期并最大化社会、环境和经济回报。澳大利亚的城市森林规划如悉尼、墨尔本则较关注弹性、健康、多样的森林,并与开放空间规划、水敏性城市设计(WUSD)及城市集水区策略(City as a Catchment strategy, 2009)联系。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关注气候变化给树木带来的影响,包括生物物理特征的变化、水需求的变化和疾病虫害等。普遍的气候响应框架为:合作――脆弱性评估――森林适应性资源――示范项目。
2.2 国内城市森林规划实践
国内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国外的城市森林概念,并在90年代后期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对城市森林的功能、生态服务价值、作用机理和评价方法等展开研究[22]。大部分研究在城市森林景观格局特征,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效益,绿量研究,森林植被类型和植被群落结构的碳汇能力、蓄水能力、碳储存量估算等方面。
在21世纪初期进入城市森林建设的规划与实践阶段,上海、北京、广州、成都、重庆等城市相继开展了城市森林规划和建设。2004年启动了“国家森林城市”的评定程序,依托每年举办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来授予“国家森林城市” [4]。国内城市森林规划的普遍流程也是从现状调查开始,制定规划目标、指标、范围和期限,结构规划和总体布局,分类规划,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政策与管理等,但注重指标、口号和形象工程,建设成本大,在规划目标、范围、内容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编制方法各异。
3 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的思路探讨
3.1 国内既有城市森林规划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
虽然国内城市森林规划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了十多年,编制方法和指标体系已相对完善,但笔者认为既有规划思路仍然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难以缓解气候变化给城市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化发挥其综合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前期基础资料搜集和树木调查阶段未足够重视对当地气候情况的认识,包括温度、降水量、日照、风力风向、空气湿度及极端天气等,也未对城市碳排放清单进行搜集和估算。因此难以确定适宜的规划目标、策略及措施。
(2)未重视把环境单元特别是不同尺度的流域单元或城市间成区内部的集水单元作为城市森林空间组织的基本单位。人工划定或依托各级行政边界的管理单元与环境单元错位,使得森林内在生态系统割裂,自然生态过程被破坏和阻隔。
(3)重指标轻服务,盲目追求规范指标,缺少对使用需求及社会经济导向的考虑,难以适应气候变化影响(高温、干旱、内涝、水短缺、污染等)下城市栖息者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使用需求与生态、社会与经济的综合公共效益。
(4)未分析和评估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的内在适宜性,规划流于形态和形式,难以实现城市森林空间结构布局与功能的高度耦合,主观圈画绿地和盲目造林,忽视内在功能性低碳生态环节,使得建设与维护成本高昂。
(5)城市森林空间涵盖土地宽泛,分属城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园林、交通等不同管理系统,各部门职责分散,管理意图各异,导致城市森林内在生态系统被众多部门人为分割管理。
3.2 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思路
3.2.1 规划内涵与模式
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是以低碳生态城市、城市碳氧平衡、适应性规划、流域规划与管理、森林景观恢复等理论为依据,以气候变化影响为主要切入点,在充分调查城市碳排放状况、气候环境要素以及现状林木情况的基础上,对城市森林的总体数量、功能结构、空间布局与形态、植被群落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减缓和适应性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应依托自然生态过程(特别是流域生态过程),与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能够满足城市栖息者(人和动物)适应不同气候环境要素的多样性和包容性需求,并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尽可能减小人工建设带来的环境负荷,让自然做工,规划建设低成本投入和低碳过程维护。从现状调查与分析、确立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方案、方案比较与选择、管控与实施等方面形成对应气候环境要素的减缓和适应性规划模式(图1)。
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模式,有以下几方面重点:
(1)多目标复合:城市森林以生态目标优先,保护森林流域过程和植被群落,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和安全目标,综合效益目标与气候适应子目标相结合。(2)多尺度结合:城市森林的概念经过发展涉及尺度跨度较大,从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到建设区应把握各个尺度的规划架构和规划重点,以及上下相邻尺度之间的关系。(3)建设区与非建设区全覆盖:城市的非建设区的绿色森林空间与城市内部建设区进行功能整合,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新城代谢”,保障城乡区域碳循环、水循环、能量循环、物质循环等自然过程。(4)环境单元与规划单元耦合:环境单元特别是流域单元是保证森林内在自然生态过程连续的基本单位,规划单元边界的划定需尽量包含环境单元,维护其完整性。(5)多功能承载:与灰色基础设施结合,提供城市通风、排水、调温、增湿、遮阳、防灾、动物栖息、游憩、交通等多功能需求,作为绿色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与舒适度。(6)动态适应性:通过景观自组织性和恢复性设计增强城市森林的适应性,承载气候变化的压力,保障城市森林建设、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低碳节约。
3.2.2 规划策略和空间布局
应对气候变化的城市森林规划策略需围绕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生物多样性、水、碳储存、文化与教育(表2)。生物多样性越小,森林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就越大。增加生物多样性能增加更适应未来气候树木的可能性,维持地方生态系统功能。水的策略包括水资源需求、水环境生态,水安全,适应气候变化影响下用水量和水资源变化,保护森林流域生态过程,促进植被恢复,加强建设区的雨洪渗透、过滤和储存。碳储存是城市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阻止森林碳流失到大气中,在增加区域内总碳储量的同时还需注意高大乔木的种植和维护,提升碳密度。文化和教育是城市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的间接贡献,但却非常重要,通过森林文化的认同和环境教育,能引导低碳生态的出行方式、游憩活动及其它生活方式,进而减少碳排放,也是社会经济目标之一。
在规划目标和策略引导下进行城市森林空间布局,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城乡生态空间一体化区域,布置生态踏脚石恢复碎片化森林景观,人工基础设施廊道和自然蓝绿廊道相结合,通过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农田林网等复合林网构筑城乡整体森林景观生态网络。
(2)根据城市森林与气候要素的城乡梯度特征,从郊区、边缘区到建设区,对应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四大策略(生物多样性、水、碳储存、文化与教育),对不同功能类型的城市森林进行分类空间规划和布局(表3)。
(3)加强城市边缘区的森林补给与生态维育,城市边缘区作为城市“生态呼吸”的咽喉区能方便流入和合理消化输出健康的自然物质流,利用自然能减少城市综合耗能,将郊区洁净空气导入城市,同时也是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需注重关键衔接节点的生态维护。
(4)在城市建设区内,选择适宜性用地,利用本土植被发展乔灌草垂直植被群落结构,争取结构上空间上效益最大化。发展低冲击绿地建设模式,布置吸水、净水、储水的生态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街边沼洼池、植被过滤带、季节性湿地等。
3.2.3 管控方法
城市森林由于涵盖广泛,分属城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园林、交通等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的管理重点不同,管控难度较大,需分级控制、分类引导和分步实施。管控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总量控制、结构控制、功能引导、指标控制和形态控制(表4)。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落实“减缓适应”导向下的人均功能需求总量,进行指标的定量控制;落实城市森林在区域尺度的“基质-斑块-廊道”结构,进行定形的结构控制,再在细分的环境单元或城市片区上进行功能引导。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落实“减缓适应”相适应的指标体系,如多样性指数、郁闭度、树冠覆盖率、农田林网密度等;落实社区、街区尺度上城市森林的形态控制。
4 结语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有义务转让和传播气候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阻碍了气候技术的有效转让,发展中国家获取气候技术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巨大。调适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生态化为调适原则,以利益平衡为调适法理,以强制许可为调适路径。
关键词 :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调适;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62-09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概况
2013年9月,台风海燕袭击菲律宾,致近万人丧生,损失不计其数,美国和英国在2014年相继发生极寒天气和洪涝灾害,全球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已被证实与气候变化相关,全球气候正在发生变化,人们采取措施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刻不容缓。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所在,也是新的气候协议谈判分歧较大的争论议题,处理好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意义重大。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的定义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下称“气候技术”)在性质上是环境友好技术的重要类型,二者在逻辑上属于种属关系,前者包含于后者。环境友好技术(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简称“EST”)又称环境无害技术,这一概念直接源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34条的相关规定,是指那些保护环境、污染少、以更加持续的方式利用所有资源、回收大部分废弃物以及比他们所取代的技术以更加可以接受的方式处理残余物的技术①。气候技术虽未在任何一部相关的国际法中直接界定,但相关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无害环境技术谓之。
气候技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气候减缓技术,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例如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另一个则是气候变化适应的相关技术,通常指的是那些借助于政府干预并主要针对集体和公共产品的技术,例如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和公共健康等领域的应对技术。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现实,气候技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当前的气候变化技术还不能与传统的技术完全割裂开来,因此其转让仍与普通制造业技术一样须遵循国际技术转让已有的法律规范,二是气候技术性质上是有别于普通制造业技术的,其具有明显的应对气候变化之公共利益目的属性,三是气候技术大部分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且已申请专利,受专利法的严格保护。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概念
技术转让多指私人企业、大学、金融机构、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对技术和技术诀窍( Know-how)的传播和采用,强调技术要素的动态流动和空间转移,全球化使得技术要素超越国界进行国际流动和转移,即为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借助跨国公司来完成转让过程,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下称“气候技术转让”)意指涉及气候变化的所有技术要素的跨时空转让或转移。当下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规范并未对有关气候变化的技术及其转让进行清晰的概念界定,只是将其隐含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框架公约”)或《京都议定书》的具体条款之中,比如,《框架公约》第4.5条表述为“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技术诀窍(know-how),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或附注于相关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相关定义之中,如《21世纪议程》第34章第1条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的概念作界定,或直接出现在一些气候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关于开展气候变化技术需求评估手册》就特别指出技术转让是“经验、诀窍和设备的国际流动,包括市场化技术和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技术,再比如IPCC在2001年撰写的《技术转让的方法学和技术问题》对技术转让作了较为完整的定义,是指一系列内涵广泛的过程,包括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就专门知识、经验和硬件等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推广,报告所指的技术转让比UNFCCC或其任何具体条款所指的技术转让范围要广得多,包括技术和技术合作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轨国家之间的扩散。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涵不仅限于转让,根据历届气候大会形成的决定文件述及,还包括技术的研究、开发、演示、部署和推广。尽管如此,《框架公约》之下有关技术转让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还是欠缺可操作性,甚至漫无边际,虽说是气候软法妥协性及国际政治现实的无奈,但对于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和国际气候协议的制定并无益处,因为清晰的概念是法律的必备要素,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和有效运行法律,围绕着法律概念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属相关方合理和高效履约的保证和关键,国际法尤为如此。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与冲突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规范和保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保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
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规范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01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保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基础上稍作细微的具体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决定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具体。比如,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均应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包括敦促发达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氛围。
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决定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决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较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决定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决定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具体办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决定建立协商进程,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决定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07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决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会议决定创建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始被边缘化或忽略。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
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保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
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
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发达国家主张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的保护,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知识产权议题;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成本,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事实上到底如何?如前述发展中国家所言,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保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技术的经济成本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别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决定文件一再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发展中国家依然在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后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决定中专门述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免阻碍技术转让。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09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规范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该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情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
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
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 Laws)性质决定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有具体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罚,虽有严厉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励、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斥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具体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决定是有助于推进气候技术转让,比如,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决定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10年《坎昆协议》决定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在2000年至2012年间的减排量计人其总的减排量之中,发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激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发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保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根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该协定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保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困扰,2005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健康、药品的获取与专利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发展。
三、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利发生提供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保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当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该可以充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节器”。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
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回应。
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008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专门讨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知识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大会议题,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推进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表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朝生态化方向发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 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
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规范,也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得到体现。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识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不利于知识产创新,造成原动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发明创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这里,为了激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创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行私权保护,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发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保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获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知识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识产权,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少、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困境现状进行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
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具体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行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表现。
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原因,因为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细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健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2005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健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充。
调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人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过度保护知识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久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扩散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1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知识产权、气候变化与发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讨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讨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 Sound Technology)的使用与发展,必须对TRIPs协议进行修正,参照2001年《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殊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家,当然,由于触犯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强烈反对。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论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别,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基础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灵活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发达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健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