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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举报携程收购艺龙涉嫌垄断一事有了新进展。
8月19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会上表示,已经收到去哪儿网的举报材料,并约谈了携程及相关方。
8月上旬,在线旅游网站去哪儿对外宣布,已经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文件,认为携程收购艺龙交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并且该交易已触及相关规定中的申报门槛,却未按规定向商务部申报。
携程方面则针锋相对回应称,对于去哪儿网多项并购行为涉嫌未申报一事,携程在商务部那里“也有话说”。
对于两方相互放狠话,业界曾以为只是另一次炒作。如今,商务部的表态,将双方间的仇怨坐实。
“联姻”不成反成“仇敌”,曾经传闻将会合并的两家在线旅游巨头携程和去哪儿,如今进入了公开的敌对状态,双方各不退让。 从恋爱到仇怨
8月,在线旅游行业风波再起。先是去哪儿网对外宣称,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文件,认为携程收购艺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随后,携程方面发表声明称,入股不算垄断,并表示正向有关部门举报去哪儿网有多项并购行为涉嫌未申报。
今年5月,时为艺龙最大股东的美国在线旅游巨头Expedia宣布将其所持艺龙股份全部出售,此后,携程收购艺龙37.6%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8月7日晚间,去哪儿网对上述合并提出异议,称合并后携程与艺龙在线酒店预订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50%,而且携程在此次股权交易后获得了艺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购艺龙的另两家公司铂涛集团及LuxuriantHoldings,其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都与携程有一定关联),构成经营者集中,触及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529号令”)中设置的申报门槛。但截至目前未按规定向商务部申报。
此外,去哪儿还宣称,携程在控制艺龙后在市场形成垄断优势,并借此对酒店业务供应链施压,要求酒店不与去哪儿合作,或不给去哪儿最低价格,涉嫌对去哪儿欺压。
对此,携程方面给出回应说,战略投资艺龙后,携程仅为艺龙众多股东之一,是艺龙的少数股东。众所周知,腾讯已对艺龙发出收购要约,一旦完成对艺龙公众股份的收购后,持股比例将接近携程。
携程方面还认为,中国旅行市场规模巨大,携程和艺龙各自的市场份额都非常小,目前两家加起来占整个国内旅游市场的份额不到5%,不足以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很难想象,这样一对打得你死我活的仇人,居然在今年上半年传出合并消息。但也许,从两方合并洽谈破裂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恩爱不再。
6月2日,去哪儿网在一季报时宣布,“5月8日,去哪儿网收到携程主动收购要约,但去哪儿网6月1日书面拒绝了该提议。”
6月3日,携程方面也表态称,基于去哪儿网最近的业绩表现和公司行为,携程不再有与去哪儿网继续探讨可能的投资机会的兴趣,并终止相关谈判。
就在去哪儿网拒绝携程的收购要约后,携程股价6月2日下跌5.6%,至77.04美元,跌幅创近6个月来新低。
环球旅讯分析师包力维分析称,“携程和去哪儿网似乎只存在二选一的出路:要么走到一起分享价值,要么死扛从而承受中短期盈利状况的双输。也许比较理想的情况,是两家公司走向合并。如果合并,新公司未来几年的增长速度有望保持在60%至70%,甚至更高,新公司的保守估值在250亿至300亿美元。”
在去哪儿网公布一季报之前,有多家在线旅游巨头公布了财报,结果基本符合业内的预期。一季报显示,携程亏损1.26亿元;艺龙净亏损1.81亿元;途牛净亏损2.33亿元;去哪儿网净亏损7.01亿元。在线旅游巨头仿佛进入了“投资方注资―补贴客户端―业绩亏损”的恶性循环。
包力维表示,“OTA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这些公司在研发和市场方面的投入均明显增加,竞争会造成短期内成本难以降低。” 在线旅游阵营化
事实上,携程和去哪儿的口水战在前些年经常发生。在携程曾经的竞争对手艺龙业绩表现不佳,市场地位下滑之后,后来居上的去哪儿一跃成为携程的正面竞争对手,双方交战频繁。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的机票业务领域增速已经放缓,携程和去哪儿双方正在向酒店预订领域展开竞争。
今年以来,去哪儿继续布局高端酒店,年初就与22家高端酒店集团进行合作。5月份,携程收购艺龙,也是对其酒店业务的补充。两者的争斗从机票业务一路延伸至酒店。
去哪儿这几年的发展确实比较迅速,在机票业务领域已经对携程形成了压力。但在酒店预订领域,由于市场空间很广,线下实体非常多,一些中高端酒店和连锁酒店实现线上预订,但是众多中小酒店还没能走向线上,因此在这方面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
“在携程和艺龙联手之后,去哪儿方面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有分析师说,所以携程入股艺龙,会让去哪儿产生如此激烈的反应。
除此之外,这场对垒背后还站着BAT等巨头。百度是去哪儿的控股股东,阿里旗下有穷游网、在路上和佰程旅行网,腾讯虽然没有直接地进入在线旅游市场,但分别入股了同程和途牛,腾讯还向艺龙发出私有化要约。业界认为,艺龙成功退市后,腾讯或将其所持艺龙股份转化为携程的股份,到时三强将正式对垒。
不过,在线旅游市场仍然表现不太佳。数据显示,去哪儿今年第一季度净亏7亿元,亏损持续扩大,过去一年一共净亏23.64亿元。携程虽然在去年整体实现盈利,但是主营业务出现了上市11年来首次亏损,达1.51亿元。今年第一季度,携程净亏损为1.26亿元。艺龙最新的第二季度报告显示,其净亏损达3.56亿元,亏损持续扩大。
业绩亏损的压力会令投资者失去信心,这是艺龙委身携程的原因,有市场分析就认为,腾讯和百度的幕后推动,也是此番对战发生的原因。
“从整个市场看,在线旅游呈现阵营化。百度大力发展去哪儿,腾讯也在发力。作为BAT下面的棋子,这种碰撞背后肯定有百度和腾讯两家的身影。”该分析人士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农林厅负责。省农林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设立粮油、园艺、畜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
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经认定的产地产品在放心肉菜市场准入过程中免予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粮油作物达2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能确保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相对稳定的产销组织形式。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配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病虫测报、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及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
(二)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记录、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台帐,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畜禽产品产地应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的无法定一、二类动物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报告。
(三)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点、病虫害预测预报站(点)和产品快速检测点(站),对产地环境和上市前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第十条产地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入市场的产地产品逐步实施包装上市,实行标识管理,包装物上标明产地证书号、地址、生产经营主体、采收(出栏)日期、品种、数量等。畜禽逐步实施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产销组织形式等;
(二)产地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生产(饲养)规模、产量(出栏)及生产计划等;
(三)产地环境说明,包括产地农用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周围3公里以内工厂分布情况;
(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兽(农)药休药期记录等;
(五)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声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受理、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直属单位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认定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
(二)复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检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分交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标识使用、农(兽)药休药期记录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检测。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环境检测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并按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五)评审推荐。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收到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提交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六)认定。申报材料、产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由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之日起至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农林厅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认定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林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20__年工作总结:
20__年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预计完成全社会总产值为22亿元,比增9%。完成全社会乡镇工业总产值17亿元,比增7%。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16.6亿元,比增35%。
1、继续做大规模工业。巩固和发展现有企业,加强对现有45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生产调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挖掘潜能,规模重点企业总体高位运行,增势良好。至10月底,新增规模企业3家,有望在年底规模企业突破50家。
2、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一区三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总规划面积5000亩,目前入区企业已达44家,投产37家,在建7家,总投资7.4亿元,其中年产值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37家,年上缴税收20__多万元,安置就业人员5000多人。
3、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在培育壮大现有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农业产业化企业,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张一元、东艺等企业建设高优绿茶示范基地,扩大“仙岩雪峰”、“彭山翠芽”生产规模。
4、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效果明显,但较去年有所回落。全县共引进大小企业x家,引进内资x亿元,实际到资x万元。今年以来,积极参加各类招商活动,其中:参加市6.16招商节,我县共上报签约项目16项,其中外资2项,内资14项,到目前为止落地外资项目1个,内资项目10个,履约率分别为50%和71.4%。__“9.8”招商会,共有2个上台签约项目,均在洽谈落实中。
5、剪具投资不断加大,剪刀产业化工作发展良好。今年以来,科学规划,计划设立剪刀生产技术、管理培训基地。在__x工业区安排剪刀企业用地48.6亩,组织入区剪刀企业32家。投入3.5万元建立“中国剪刀网”,并于今年6月承办全国刀剪行业会议。目前已联合11家企业筹资95万元组建剪刀销售公司,开发超市和外贸出口市场,编排设计“__剪刀”宣传品,设计礼品剪、进超市剪刀包装物等。收集剪具样品十一系列四十个品种,拟设立剪刀展览室。积极做好商标注册工作,“__剪刀”集体商标的申报材料已交县工商局会审。并与中国日用五金技术开发中心联系,申报“中国剪刀之乡”。
存在问题:
1、招商引资成效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一是国家节能减排力度的加大和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以及我省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节能减排和行业准入比较严格,因此对工业基础比较落后的山区县压力就显得更大。二是我县几年来受被动承接浙南产业转移的贯性影响,各乡镇、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立足本地生态县要求和产业政策,有目标性、有选择性地招商引项目就显得不足,预招商的项目基本属于限制类产业和淘汰类产业技术及产业设备,在现有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的大环境下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限制下,对招商项目不准入以及思想认识和思想准备还不够充分,因此出现了招商引资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和消极思想。
2、各类招商节上报签约项目落地难度加大,主要原因是上级下达的任务量大,其中6.16下达内资引进6个亿,外资20__万美元;“9.8”内资5000万,外资500万,且还要与香港2个外资项目签约,签约后履约率要求达到80%以上,并列入县级经济量化考评。若按目前这样态势,各乡镇招不到商,明年要上报签约项目就难。
3、从完成年计划和增长幅度指标可以看出各乡镇间存在明显差异,发展不平衡。
4、队伍建设问题。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队伍萎缩,缺少工作经费,特别是基层乡镇企业站面临工作人员工资都无处着落困境,影响了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也一定程度影响了政府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0__年工作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工业领导小组的正确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在“突破工业,主攻工业”方面下大力气,扎实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结合__实际做大县域经济总量,抓好质量,取得效益,稳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上新台阶。
20__年全县工业经济指导性计
划是:(1)实现全社会工业总产值25亿元,增长20%;
(2)规模重点以上工业产值20亿元,增长25%;
(3)巩固规模重点以上企业50家,力争新上3-5家,实现产值超亿元企业达到5家,百万元税收企业达到8家;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增长10%,千万元以上新增长点10项,新增产值2.5亿元,其中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4项,并申报全省20__年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计划;
(5)外经争取零的突破,外贸出口力争完成市下达的任务。
为实现以上目标,必须扎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强做大药业企业,不断壮大“__药城”经济总量。做强做大现有4家药业企业和3家药业相关联企业,依托“__太子参”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突出发展药业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①是力捷迅药业,20__年计划新建中药提取车间,新建两条冻干生产线,改造原料药车间,新申报6个药号,争取产值3.5亿元,税收500万元。②是广生堂药业阿甘定-阿德福韦酯9月份已通过国家药监局批准,10月已将投入批量生产,明年计划产值7500万元,税收200万元。③是天人药业中药饮片品种已达600种,明年除饮片外,还计划扩大养鹿,扩大太子参、白术规范种植基地,计划产值5000-6000万,税收争取70-80万元。④是动物药,计划与河南郑州兽药厂合作,做强做大。⑤国泰医药的pvc塑料包装,计划明年产值5000万元,税收150-200万元。⑥伟业生物的丙氨酸计划产值1500-20__万元,税收100万元。如能顺利运行,药业及相关联企业明年产值将超过5亿,税收争取上千万。
2、巩固提升现有规模重点企业。我县现有规模重点企业,除药业企业外,大多数企业仍属粗放型,科技含量低,产业链局限,效率不明显,抗市场风险能力低的中、小企业。为此,20__年我们仍需一段时间眼睛要瞄准诸如荣兴特钢的后道产品,丰丰竹浆粕的终端产品。加大产品包装、宣传力度,如铜业产品的更新换代,食品加工茶业的品牌效益、扩大农产品加工业,纸业的规模档次,机械机电、化油器的扩张销售等,以保持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后劲,为壮大县域经济打下基础。
3、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这几年实践表明,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决定于招商引资,我县地理位置优势在于较容易接受浙南产业转移。只有在各乡镇、各有关涉工部门都要共同努力下,努力拓宽招商渠道,采取灵活务实的招商方式,我县经济才能有新增长点,才有发展的生命力。因此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县内企业开阔思路,广泛与国内外同行联系、合作,尽量使本地企业纳入大集团、知名品牌的生产分工协作中去。继续完善“引进来”的思路,做好承接高新技术的转移;承接重化工业转移;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准备。变阶段性招商为经常性招商。
4、进一步搭建好工业区这一平台。工业区经过几年运作,已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土地、资金等方面约束,要形成功能配套齐全的招商平台还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全县上下共同努力,破解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瓶颈问题,建议成立工业发展基金,用以加大园区投入,完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区的多种功能。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鸡。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包括前款所指动物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畜禽屠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媒体予以公示。
第七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畜隔离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按照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条件完成屠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筹建工作。申请人在批准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屠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筹建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持相关文件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利用屠宰新技术、新工艺保障肉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地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按申请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清真畜禽屠宰经营的,还应符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十四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个人自宰自食者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私自屠宰畜禽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负责实施,但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动物防疫规定:
(一)屠宰的畜禽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格实行畜禽宰前检疫制度,发现病、死畜禽和伤残畜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屠宰的畜禽肉品应离地存放,不得带有血污、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品,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或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
(五)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不得出厂(场),病害肉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登记制度;
(二)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肉品,应当在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章或标志后,方可出厂(场);
(三)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应当在检验人员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屠宰加工淘汰的种畜及晚阉畜应在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印章,不得作为食用肉品上市销售;
(五)不得对畜禽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畜禽屠宰管理实行动物疫病控制制度。
畜禽屠宰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畜禽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上市销售的畜禽肉品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的,并附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清真畜禽肉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后,到民族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超市和肉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畜禽肉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超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畜禽肉品的上市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畜禽肉品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肉品,不得允许上市销售。
第二十二条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本市以外畜禽肉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生产厂家或者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须向所在地的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市以外畜禽肉品应当是当地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所生产;
(三)符合国家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与包装标准的规定;
(四)进入本市的每批肉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名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明、瘦肉精及兽药残留等检测报告、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运输过程中必须悬挂、密封、冷藏,并整车签封。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市的畜禽肉品所附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畜禽肉品进行抽样送检:
(一)相关证明与畜禽肉品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对拒绝复核、抽检的,视为不合格肉品。
第二十四条运输畜禽肉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鲜、冻肉运输条件的要求进行,防止畜禽肉品二次污染。
市内运输应当使用密封、防尘、吊挂专用车运输。
第二十五条经营畜禽肉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畜禽肉品储存间和冷藏设施;
(二)营业室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三)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给排水设施;
(四)有健全的肉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
(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二)来自疫区的;
(三)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证章不全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种畜及晚阉畜的鲜冻产品。
第二十七条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畜禽肉品的屠宰、初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对主要事项和相应的技术指标进行记载;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畜禽肉品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物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
(三)已经售出的,由经营者公告召回。
不合格畜禽肉品的无害化处理,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物主拒不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物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以畜禽肉品为原料的集体伙食单位和宾馆、饭店、餐馆等饮食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肉品采购加工、冷藏、仓储登记制度;购买畜禽肉品时应索取有效证明,使用的畜禽肉品,应当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
第三十条畜禽肉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肉制品,禁止使用下列畜禽肉品:
(一)腐败变质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病死和死因不明的;
(四)染疫和注入或掺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来自封锁疫区的;
(七)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有违反肉品检疫检验的有关规定、销售可能染疫肉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商务、农牧、卫生、工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回或注销、撤销各自核发的畜禽屠宰经营者的证照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猪、牛、羊、鸡畜禽屠宰厂(场),从事屠宰经营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畜禽肉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加工和经营畜禽肉品,不符合加工和经营规定的;
(三)饮食业经营者和畜禽肉品加工企业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作为食品原料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拒绝、妨碍畜禽屠宰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