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司社会责任原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企业行为缺乏约束力
同一跨国公司在母国通常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而进入我国后却不断弱化、有意规避、实行“双重标准”,根本原因还是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监督体系和执法体系比较完善,违规的惩罚力度也非常强,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其成本要远远高于收益。这就迫使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要承担社会责任。跨国公司通过压低工资、降低产品质量或非法避税等规避社会责任,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完善,《劳动法》中关于工时的标准与国际上的规定不一致,许多地方法规也未能与《劳动法》统一;在跨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上未对其机构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划分各自责任,造成相互推脱,跨国公司在我国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亦不会影响其收益,企业行为缺乏约束力。
(一)劳动立法方面
从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方面看,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劳动者待遇方面看,我国的立法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不一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1995年3月25日修改后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这就使得执行中造成了矛盾现象。从我国法律体系来讲,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只有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另一方面,国务院1995 年的这个规定又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35年就签署了第47号公约,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1]。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把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统一起来,依法确立和规范员工工作时间。
第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该规定基本反映了“国际劳工标准”中反对就业歧视的理念,但却缺乏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条文对违反劳动者权益行为进行约束。事实上,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分割的背景下,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远不够,许多跨国公司聘请的员工与资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这种非正规就业方式,在许多方面未得到保护。
(二)工会维权方面
从跨公司自身来看,由于担心外部力量介入企业的管理,企业权利与利益受到工会组织的牵制和制约,在中国没有建立工会的意愿;从《工会法》来看,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从规定中“可以”二字,显示其仍然缺乏刚性,尚处可要可不要的阶段。而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体制下,是由法律硬性规定企业必须支付劳动者建立工会的费用,并由工人自行组织工会。
(三)环境保护方面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环境治理问题上,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早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就明确指出了推行清洁生产、治理环境的重要措施。政府针对企业污染问题,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然而,在跨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跨国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对环境保护的行为。法律法规需明确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机构、供货商及一切下属机构,其违法行为由跨国公司直接负责,并要求跨国公司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减少这些下属机构由于利益驱使而违背法律的行为。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我国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已经对消费者各项权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市场中,产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相对于许多发达国家而言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要求企业公开产品信息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相配套,给法律效力带来了障碍。跨国公司的产品在海外市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面临巨额惩罚,而在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
二、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利益制衡机制缺失
政府过去出于招商引资政策,往往对待跨国公司过于宽容,而消费者与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弱,政府监管角色缺位,跨国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没能承接政府职能,弥补政府失灵。
(一)政府监管角色缺位
一方面,在对跨国公司的监督中,我国未形成对跨国公司的专项管制规定,生产守则一般是由大型跨国公司自行负责制定、解释并实施的,即目前生产守则的运行完全是跨国公司控制,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认证公司的审核员通常来自大型审计公司,大多数是从事产品质量方面认证工作的,完全没有劳工保障方面的经验,对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十分薄弱。
由于跨国公司的供应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转包体系,它在全球生产体系范围内不断扩展,有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自己也无法统计全世界到底有多少家工厂在为自己生产产品。而在其直接控制的供应商中,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也将订单外承包商都会想方设法逃避社会责任。许多承包商抱怨跨国公司要求遵守生产守则,改善劳工状况,却不负担实施守则的成本。这样,供应商为了能得到订单,只能提高劳动强度。末端企业只能牺牲工人劳动条件、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以满足跨国公司要求、维持其利润。跨国公司理应为工厂提高员工福利待遇、避免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付出自己的资金和技术性投入,而不是把“社会责任”扔给供应商。
另一方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纷纷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由于引资数量是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都把发展经济当成其施政纲领。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对生产守则漠然处之,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考虑,认为跨国公司的投资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因而要通过给予外商无限优惠来吸引大量的外来投资,急于招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往往是“超国民待遇”(见表3)。
资料来源:梁蓓,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外资政策调整[J] 国际经济合作,2003(10).
(二)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弱势地位
在跨国公司生产商的工厂内,员工工资普遍过低,且常常受到失业的威胁,许多员工基本处于维持生存的状态。由于许多劳动者并未与雇方签订长期固定合同,向雇主争取权益,很可能导致丧失工作,使许多员工放弃维权。由于履行生产守则的供应商成本增加,跨国公司在其履行了生产守则之后反而选择其他没有履行生产守则的供应商,保护其自身利润,逃避社会责任。造成供应商规避生产守则,员工配合厂方应付外界的检查[3]。
随着跨国公司供应商的复杂化和隐形化,现行的劳动管理制度又只针对固定的劳动关系,而对于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用工双方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普遍教育程度不高,受教育水平所限,对生产守则内容和劳动法认识有限,员工根本不了解自己有哪些权益。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济上难以承受、程序繁琐复杂,工人无法参与到生产守则的实施机制中。
(三)工会的监督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是调节企业与劳动者矛盾的重要组织,工会活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督部门了解企业履行生产守则情况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跨国公司在我国没有固定产品生产合作商,其生产链不断延伸,跨国公司根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工厂在为它生产产品,跨国公司的工会组织也未能得到来自生产链下端工厂的任何信息,无法了解下端生产商履行生产守则的情况;许多供应商规模非常小,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工厂根本没有成立工会组织。
(四)消费者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厂商与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许多本来重视品牌形象、注重长期利益的跨国公司,往往会扭曲自己的行为,追逐眼前看得见的短期利益,对在中国的质量事故采取隐瞒、狡辩以及推卸责任等违背他们一贯标榜完美形象的行为。而我国的消费者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下人们已经习惯政府权力的介入,作为分散个体的劳工和消费者在心理上更期待来自政府的保护,而没有很强的团结起来维权的意识。我国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多考虑价格、质量,很少顾及工厂的劳工状况。我国的消费者遇到产品安全问题时,最多只是通过投诉等个体行为要求企业的补偿,而缺少集体抵制,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精神。
(五)缺乏媒体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近年来,许多工厂频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各界媒体对于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却不够重视,没有发挥外界媒体及舆论的压力作用,对工厂实现有效制衡。许多工厂侵害员工权益、工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由于不能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而往往被压制。
社区组织也是另一监督企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而我国现在的社区组织尚未设专人对跨国公司生产工厂的内部状况做专门调查,而工厂做任何决策也无需得到社区的任何认可,他们只需拿的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行事,对于与生产污染直接利益相关的社区人民可置之不理。此外,政府因为担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会影响社会稳定,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未得到我国政府强力支持,致使许多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也未调动起来。
参考文献
[1] 谢良敏、吕静主编. 劳动法条文新释新解[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 谭深、刘开明主编.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3] 陈佩华主编. WTO:劳工权益保障[M]. 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1.
[4] 殷格非主编.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9.
作者简介: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会计信息 披露
一、引言
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各种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支柱,在世界文明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企业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却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环境遭到严重污染、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理应对其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及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2006 年修订实施的《公司法》第5 条明确规定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各行业的明星企业,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世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背景下,在法律法规强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中国上市公司只有遵守国际法规,成为经济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行业进入衰退期的速度加快,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更为显得重要。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 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探索阶段。我国财政部于1985 年公布了评价企业十大经济效益指标, 仅有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个从经济角度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指标。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只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目标受到了忽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进展较慢,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所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5月14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通知》中第三点规定:“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这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然而,虽然有部分上市公司开始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但内容相当有限,而且格式也十分不规范、不完整,还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总之,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披露的内容
目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告中披露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但内容相当有限。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对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而且披露的内容差异较大,跨国公司500强企业的国家电网披露的200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阐述了公司价值观、公司核心业务运作的基本理念、公司对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定位以及具体行动,旨在通过这份报告,让社会各界了解一个真诚、开放、努力、遵循高尚道德标准、勇于承担责任、不断追求卓越的国家电网公司。而大唐发电的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分五个部分:“科学发展”、“安全生产”、“绿色运营”、“员工成长”和“和谐共赢”等,由此可见,各个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还只能说以一种形式,虽然有部分上市公司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 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社会责任报表, 缺乏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宣传公司实力,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面存在着策略性的选择,图文并茂,披露大量的正面信息, 很少有提到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很少见到对改进措施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披露,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披露内容可能使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成为一种文字游戏,降低了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含量。
2.披露的形式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是指信息的披露者以怎样的手段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报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中,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处于次要地位,以货币计量的财务数据比较少,而非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处于主导地位。从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来看,是在主要会计报表内披露这方面信息,与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几乎不单独列示社会责任项目,通常是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披露方式上,以财务报告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为主,缺少社会责任报表,定量信息与指标信息在财务报告中难以区分,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也难以体现。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采用大篇幅的非正规形式或文字叙述的方式介绍上市公司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但信息披露过于简单,定性结论多,定量分析少,导致信息不够规范而且完整性也不强,使同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各项指标缺乏可比性。许多公司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或在基本财务报告中采用附注等形式进行披露,然而却缺少完整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与社会责任报表体系,披露框架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责任报表体系的缺失。
三、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会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是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前提,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范。实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就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原则构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
(1)社会性原则。社会责任会计要揭示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 要求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应能够最终有利于评价企业社会价值, 有利于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有利于企业与社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社会贡献。
(2)有效披露原则。社会责任会计在提供社会责任信息时, 应将一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报告给信息需求和使用者,保证全面,同时不能隐瞒负面信息, 从而保证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3)政策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应体现企业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处理, 应考虑各种社会责任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参照有关标准,认真执行社会责任会计的程序和方法,从而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社会发展原则一致。
(4)强制和自愿结合的原则。这是由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多样性决定的。其中,强制是指会计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运作,而自愿是指会计人员根据所在企业的情况和自己的主动性来运作。
(5)可靠性原则。社会责任会计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活动的本来面目, 同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 所产生的会计数据及说明必须真实、客观。
2.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内容
(1)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由于现行会计规范的缺陷,上市公司在追求微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出现以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为代价的生产经营模式。因此,在信息的披露的过程中,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和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
(2)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随着管理学,特别是人力资源学科的发展,充分认识到人的作用,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必须反映这方面的内容。在这方面,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①企业职工人数、平均工资;②职工的招募、培训、职务轮换和提薪制度等;③职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④企业环境美化、与员工交流等。
(3)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公司如果想在竞争中取胜,产品质量是非常关键的。在信息披露中应该强化产品的服务性能与安全指标,这样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的信息。
(4)上市公司对社会福利贡献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发展是离不开社会的,应该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积极为社会福利做贡献,比如支援灾区,扶贫助学等。上市公司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耗费了社会上的一些人力、物力、财力,所以从道德上来说理应对社会有所回馈。
(5)社会责任资产。指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承担社会责任或参加社会责任活动所形成的、目前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社会责任资产主要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资产累计折耗、自然资源资产、人力资源培训资产、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等。
(6)社会责任负债。上市公司由于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承担社会责任成本而产生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社会责任负债主要由公司在环境保护、职工权益、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方面的责任所构成。
(7)社会责任收益。社会责任收益是指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经济收益。社会责任收益也就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获得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可以计量的。
(8)社会责任费用。指公司在其持续经营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耗费,亦即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付出或耗用资产的转化形式。常见的类型有:环境补偿、环境恢复治理成本、资源保护性利用费用、赔款或罚款。
(9)社会责任利润。指本会计期内公司的社会责任收益与社会责任费用比较所得,。社会责任利润数值的大小仅仅反映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在本会计期内的盈亏情况。
基于以上社会责任会计要素和会计信息应反映的内容,在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选择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基础、同时辅以企业社会责任报表的方式进行。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表可按照“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收益表”和“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的形式进行披露,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可以编制“社会影响报告表”、、“社会收益表”、“环境成本汇总表”“增值表”和各类比较报表等辅助报表,对于这些报表,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进行报表结构的设计。
参考文献:
[1]时薛原.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框架[J].会计之友,2008,(2) 上:33-34
[2]刘沁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J].山西财税,2010,(4) :36-37
[3]阳秋林. 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架构[J].当代经济,2005,(6) :121-124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一、引言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只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而忽视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引发了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能源枯竭、诚信危机、工人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企业不能一味地追求高额利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简称,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报表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始于20世纪60年代。1997年全球首个社会责任认定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 8000)提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并逐步成为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消费者权益被侵、职工健康受损、资源浪费严重以及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科学发展观应用于企业这一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推出了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了公司2005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从而掀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浪潮。本文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通过介绍其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内容,设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公司以“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努力实践着“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和社会责任观。公司的社会责任观可以用十六个字来概括“发展公司、服务社会、以人为本、共同成长”,具体表现为:以公司的发展实现员工成长、客户满意、政府放心,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善待员T、善待客户、善待伙伴、真诚服务,共谋发展,实现公司利益、行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一)提供优质服务,对用户(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用户)是企业的上帝”道出了企业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户(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f用户)“用脚投票”,把“拒绝购买”作为手段,只有当企业提供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时,才能得到消费者(客户)的认可并获得“投票”,企业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因此,企业应该承担对消费者(客户)的社会责任。除了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公平的价格外,还应赋予其充分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并且尊重消费者(客户)的弱势地位,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企业研发和管理等方面,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客户)更多的权益作为重要因素参与其中。国家电网公司通过“全面落实始于用户需求、终于用户满意的服务要求,不断提升优质服务理念。健全完善优质服务机制”,认真履行优质服务责任,在为用户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公司价值。
(二)实现员工成长。对员工负责
员工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更为了促进企业的永续发展,各国无一例外地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劳动法意义上保证员工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员工需要了解企业对其承担责任的信息,以评估自身的利益、评估自身的职业前景。做出是否继续为企业服务的决策。
国家电网公司在履行员工发展责任时,深入贯彻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公司通过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员工常规体检制度化、改善环境和条件、保证作业环境安全,使员工人身健康与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使员工劳动权利与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满足;通过深入开展全员培训、开展建功立业和岗位练兵活动。建立员工职业成长机制,促使员工持续提升个人能力、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实现员工价值。
(三)倡导协作共赢,对伙伴负责
合作伙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与合作伙伴展开友好合作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企业要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除依据契约履行相应的经济义务外,还应自觉维护商业伦理,摒弃恶性竞争,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电网公司在履行协作共赢责任时,坚持着眼长远、合作共赢,加强与发电企业、供应商、科研设计建设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业务伙伴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四)争做“企业公民”,对社区负责
与社区的和谐相处以及对公益事业的贡献是社会公众评判公司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尺,慈善责任虽然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但体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慈善责任体现的是一种企业文化和人文精神,这些支出虽不能直接给企业创造财务收益,但能给企业创造好的声誉,使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总体价值得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履行企业公民责任,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诚信和廉洁自律。自觉发挥中央企业履责表率作用:大力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热心社会公益。成立爱心管理委员会,出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提高公司公益事业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员工志愿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完善公司志愿服务组织体系。促进社会公平进步,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履行环保节约,对环境负责
环境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因此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环保节约责任。积极推进全面环境管理,努力推行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运用全寿命周期环境管理,推进能源的高效使用和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全方位落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要求,服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完善公司治理。激发企业价值创造潜能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被认为是公司内部的责权体制安
排,事实上,治理结构安排会涉及到股东与管理人员的权利制衡,从而影响公司对投资者、管理者的责任履行。国家电网公司贯彻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决策机制,提高利益相关方满意度,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公司建立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公司制定并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指南》。把“安全、高效、绿色、和谐”的履责要求融入建设和运营电网的全过程和管理体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全面、全员、全过程履行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包括:披露目标、披露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基本要素。
(一)披露目标
葛家澍在《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总体构想》一文中认为,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是:1,谁是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2,使用者对信息主要用途是什么:3,现行财务报告能提供哪些主要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同样涉及上述三个问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要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与传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相比,社会责任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广泛。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调节企业与除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和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信息的使用者除了股东、债权人、税务部门外,还包括广大消费者、企业员工、环保部门、社会团体以及社区居民等。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另一个目标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这也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区别于传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显著特征。传统会计主要向企业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提供信息,目的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追求股东财富或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反映,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进行正确计量和评价,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消除企业外部“不经济”。实现企业社会效益最大化。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标有别于传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其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他们所需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谋求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披露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应遵循: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个原则。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的一部分也应遵循上述8个原则。同时,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其具有自身特征,因此,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社会性原则。社会性要求企业站在社会角度,而不是自身角度来反映经济活动,对企业进行考核,在核算中应把社会净贡献作为重要指标。
2 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能全面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社会责任信息,服务于消费者(用户)、合作伙伴、员工、社区、政府等相关的团体和个人,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降低决策的风险性。
3 成本效益原则。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相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具有范围广、内容多、确认要求高、货币计量难等特点,因此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应在成本和效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而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长期性。
(三)披露内容
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8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说,国家有关部门已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作了一个概括性指导。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要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使用者的需求决定了社会责任信息应披露的内容,信息需求者需要什么信息,就披露什么信息。因此,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收益方面的贡献。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等。2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披露的内容有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等,具体包括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因积极改善环境受到的奖励以及因破坏环境受到的罚款等。3人力资源开发的情况。包括职工的招聘、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职务的稳定性,积极实施提升政策等。4参加公益事业活动的情况。主要包括:在本社区为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医疗保健服务、市政建设、游乐设施等方面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对文化、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捐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对失业者、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就业方面提供的方便。5反映所提品或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品的使用效能、产品的安全性、社会咨询服务等。
(四)披露形式(方式)
如何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各国、各企业做法都不相同,目前,主要的披露形式包括文字叙述模式、依附传统报表披露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三种。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企业的不同规模分别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
1 对于小型和一些中型企业可以采用文字叙述模式,以非正规的形式或文字说明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基本不用货币计量,这是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简单的方法。
2 对于中型和一些大型企业可以采用依附传统报表披露模式。企业在另外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现有的传统三大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项目或者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列示用于环境保护的设施,也可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情况的资料。
【关键词】公司法 道德基础 社会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加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上的《2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中,汇集的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世界500强企业,均严重背弃关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而在国内,从归真堂的活熊取胆事件到紫金矿业的生态污染,从大连输油管爆炸到蓬莱19—3油田溢油,从接二连三的煤矿爆炸案到比比皆是的食品安全问题,让社会在对公司行为谴责的同时,不得不对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审视和探究。
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亦做出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立法领域明文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故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是“一大特色”,是“我国立法者对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至此,我国立法上支持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可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二、我国《公司法》规范社会责任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中,其行为必须在制度指导下进行,并且以制度的标示为取向。“人类的所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有利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准则”,“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需要有一套行为标准为主体成员规定能为人接受的行为。”而道德化社会责任由于道德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个人理解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责任内容的非规范性。公司社会责任完成了法律化,却尚未实现司法化。本文参照前人的研究和现实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对公司法第五条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
(一)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
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基本要素。他认为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性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立法者不能违反合法性原则,立法机构处在命令链条的顶端,不能免除其尊重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命令的责任。观之《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文字表达上来看,此处有两大模糊点。一是规定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使用的多为概括性词汇,在实践运用中很难明确界定何种行为为违反了社会责任,从而导致该条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推定,甚至会造成该条款的形同虚设。另一个模糊点是这条规定的语言歧义。本条款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其一是,守法;其二是,守德;其三是,受监督;其四是,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四个方面是并列的,各成体系的四个方面的规定,只有本条第四项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另一种理解是此处前三个方面的规定都是对第四项的例举,包含在第四项内容的内涵里。鉴于此,很难得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也很难确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边界何在。再次,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公司,则所指向的对象是谁,由谁来提出诉讼,成为诉讼的主体?最后,亦没有指明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为今后的适用留下了隐患。
(二)缺乏配套的制度规定。纵观我国《公司法》全文,除第五条明确提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其余部分均未发现任何关于此方面内容的规定。公司法在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如果强硬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于法无据。这一条文被放到总则中,类似于宣示性条款,而且整部公司法并无任何具体的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很容易使得该条款成为具文。
(三)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由于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明确,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来做出正确的裁判。然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是依法办案,依法裁判,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援引过去的判例,而只能从最高院的案例中寻找判案的法律依据,多数时候,是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条款在全世界立法范围内都未被明确界定,这种情况下,要求我国的法官运用个人智识和经验作出司法裁判,无疑是过苛的。其次,我国法院司法负担过于繁重,对于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的热情。
三、社会责任条款的不足的解决思路
(一)针对《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规定的义务内容模糊不明确,本文建议最高院可以出台一个专门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公司法第五条的概念、内涵、规定的义务内容、针对的获益对象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解释。同时,笔者建议可以针对此类案件建立一个档案,类似于案例汇编,便于日后对解决类似案件的查询。
(二)成立专门的法律委员会,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进行系统的体制规定。鉴于我国法官的工作量繁重,没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来对不确定的规则做解释,笔者建议,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公司社会责任案件的委员会,其成员专门从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
(三)法官应当发挥一定的能动性。“原则设定的权利只是一个概念,它必须通过救济程序中法官的解释和裁量方可明确化,而在法官的解释中,原则就具体化为规则了”。因此对于含有此类原则性的一般条款时,司法裁量中应当体现出一定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6.553.
[2][美]布罗姆利著.陈郁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4.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公民 法学分析
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主张公司经营对小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小区利益,而社会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该远远高于公司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运动,首先在西方国家发起,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推进到全球范围。
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现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定义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企业道德责任的履行以法律义务为底线,以社会效益为支撑,以企业自觉为前提,其目的是弘扬道德,鼓励慈善,这一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每一个成功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最基础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违背商业道德;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并且提供的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劳动法规;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为政府提供税收;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这个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由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来强制推行。
道德约束机制所体现的义务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的实现,法律约束机制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还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从社会责任的内容来看,企业负有道德和法律意义的社会责任,如果要求其必须全部落实,必然不堪重负;而企业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除不利于自身发展外,也有悖于社会正义,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依据自身状况和偏好有所选择和侧重。可见,就企业社会责任整体而言,它应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体。
因此,从严格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来看,只要这些相关利益的存在是合理的,企业就应当去承担,也不论其是“为公益事业”、“自愿”或做出“牺牲”,但从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来看,基于道德责任的存在,企业的某些“自愿”行动反而应当提倡,例如产品规格优于法定或行业标准。
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道德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法律责任的延伸和保障,二者是一种辩证的互动关系,唯有其和谐统一才能使企业得到最大的发展。当然,确认企业是否已尽到社会责任,不仅需以法律责任标准为根本出发点,而且要以企业相关法律责任的全面履行为基础。如果一个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或慈善活动是建立在能源的不良消耗或恶劣的环境污染等代价之上,那么这个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依然令人质疑。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提供法学依据
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转变。所谓义务本位是指社会中的人注重自身的约束感或强调政府对民众的持续性要求,多为义务性的规范,缺少权利性规范。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集中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己责任即过失责任等私法原则。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权利本位立法促成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垄断、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如今民法已经实现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以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限制绝对所有权,禁止权力滥用,对契约自由加以公法上的限制,采用无过错原则等,表明了国家对私权的限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越来越注重经济立法,而公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强调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
另外,企业公司制不断发展,也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是对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主要的社会主体,公司经济力量逐步加强,社会财富也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不但决定了经济领域中市场行情的变化,其影响力还广泛地深入到政治生活、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等其他社会领域。公司制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多种社会主体利益的交汇点,设立和活动远远超出了股东个人利益的范围。经营决策通常涉及消费者、员工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盈利性组织发展到具有社会性使命。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公司所处的环境,有助于自身形象的提高,避免政府的管制,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全球化运动有其国际法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运动,是因其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1919年4月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便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对于战后劳工权益的争取目标和原则,做了重新规定。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劳工权利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劳工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制度;消除就业歧视。联合国1999年提出的企业界的《全球契约》直接鼓励和促进“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推行。该契约要求跨国公司重视劳工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在详实的国际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为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工的生存权而形成一种法律行动。
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解决就业、赚取利润和缴纳税收的功能,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于是,“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这个反映这种期望的概念应运而生。可以说,“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延伸。
(一)企业公民是多方利益制衡下的价值观体现
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在西方,除了人权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对企业形成制衡以外,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已经将企业公民的价值量化。例如,如果企业想从国际银行贷款,就需要保证能够满足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银行客户、投资者等)期望的标准,银监会会查看公司既往的和目前在达到这些标准方面的跟踪记录,以供参考。可以说,企业公民是多方利益制衡下的价值观体现。
(二)社会应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
实际上企业是一个“多面体”。作为经济范畴的企业,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企业,要做“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企业,要承担更多公益责任。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不能仅仅依靠企业本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设计良法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反之,对社会发展起消极或阻碍作用的法,就是不良之法。狭义的良法是指通常所说“恶法非法”指称中与“恶法”相对的法,而狭义的“恶法”则指严重违背人类正义的法。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原因,适当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省这种成本。法律能够影响和制约人的行为,人们则根据法律所引起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要想保障法律的执行,法律本身要适当地配置权利,符合良法的规范。良法是通过对权利的界定来起作用的,其对权利的界定事实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权属上的划分。通过合理的设定权利,“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以及将阻碍私人在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的障碍减少到最小”。
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需要。在中国,公众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度普遍不高,社会还未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基础。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能够起到法律监督和唤起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升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度,从而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将对企业的外部强制压力转变为企业内生自发的动力,强化企业遵守和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伦理是企业公民的根本,法律是不可触及的底线。要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首先要对企业伦理、企业使命有足够的认知,然后还必须遵守法律,最后还需要超越法律,以更高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自律。而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就是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秀的企业公民可以使之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统一起来。综上,企业社会责任法学问题的实质有两层含义:设定法律底线约束企业公民行为;设计良法激励企业向优秀企业公民转变。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2.任扶善著.世界劳动立法[M].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