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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位 生态位重叠和分离 生态位态势 评估机构战略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外评估企业的进入使得国内评估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理性地选择合适的战略对策,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已经成为我国评估企业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生态位的视角,对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战略进行探析。
生态位基本理论
生态位理论是现代生态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基本观点是某一地区的生物种群成长主要取决于资源和其他生物种群的行为影响(Freeman J, Harman M T,1983)。它是生物学中研究生物体之间的竞争性、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性、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等问题的重要范畴,其基本内容包括生态位宽度理论、生态位重叠、分离理论、生态位动态理论、生态位态势理论等。本文主要从生态位重叠、分离理论、生态位态势理论几个方面对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战略进行分析。
(一)生态位宽度
生物生态位宽度是反映生物利用资源多样性的一个指标,即物种所利用的各种环境资源的总和,表明了在生物竞争中的竞争水平。同样,企业生态位宽度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所利用的各种市场环境资源的总和,即对市场环境资源适应的多样化程度(刘海波,2004)。企业生态位宽度是把“双刃剑”,会影响企业战略的选择。如果一个企业可利用多种多样的资源,则它的生态位宽度较大,这时“企业可以受益于风险分散和规模经济,但是它们同时也被暴露于激烈的竞争之中” (Stanislav D Dobrev, Tai-Young Kim,2001);如果实际被某个企业利用的资源只占整个市场资源的一小部分,则这个企业的生态位宽度较窄,这时如果企业能够发挥专业化的优势,较窄的生态位也可以使企业在同行中脱颖而出。
(二)生态位重叠和分离
所谓生态位的重叠是指两个物种共同占用同一资源位,因此生态位的重叠往往与竞争联系在一起。在资源环境无限丰富的情祝下,A、B物种生态位的重叠不会引起竞争,两物种生态位均呈扩充趋势;在资源环境有限的情祝下,A物种和B物种在X维度上完全重叠,但在其它维度上的分割也可能使A、B物种避免竞争,形成共存的局面。但随着重叠维数的增加(或重叠程度的增大),竞争将不可避免,如果在所有维(包括资源维、时间维和空间维)上均重叠,竞争将最为激烈(李光耀,2008)。类似于生物生态位重叠,企业生态位的重叠也与企业间的竞争联系在一起。以资源梯度的二维模型为例(Min Woong Sohn,2001),企业生态位重叠具体分为四种可能的情况,如图1所示。
生态位分离理论。竞争排斥原理指出,如果两个物种的生态位相似,那么在进化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种间竞争,竞争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可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一个种完全排挤掉另一个种;二是使其中一个种占有不同的空间(地理上分离),吃不同的食物(食性上的特化),或其他生态习性上的分离(如运动时间分隔),也可能是两种之间形成平衡而共存(易金,2010)。生态位分离是物种进化的基本动力,是生物多样性变化、群落结构变化与演替的主要原因,也是物种共存的充要条件。由于竞争,竞争个体各自从其部分潜在的生存和发展区退出,从而消除生态位重叠,实现稳定共存,生态位分离的结果是生态位重叠的消除和生态位差异的产生。
(三)生态位动态性
生态位动态理论是指大多数生物的生态位是依时间和地点而变化的。国内外学者均对企业生态位动态性进行了初步研究。Baum和Oliver指出企业生态位作为企业资源需求和其生产能力的交集,它依赖于企业所处位置以及它做什么(如企业的目标顾客是谁,企业怎样与环境互动等)。生态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企业适应环境的结果而不是原因(Baum Joel A C,Oliver C,1996)。我国学者闫安、达利安(2005)对企业生态位的能动性进行了初步探讨,指出生态位是能动的,可以根据市场做出主动选择,企业生态位是由市场竞争和企业能动选择这两种力量决定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R-对策和K-对策。因此,企业生态位是不断变化的,这对于企业的战略决策有着重要意义。
(四)生态位态势理论
1997年朱春全提出生态位态势理论与扩充假说,认为自然界中任何生物单元都具有“态”和“势”属性。态是指生物单元状态,是过去生长发育、学习、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与环境相互作用积累的结果;势是指生物单元对环境的现实影响力或支配力,如能量和物质变换速率、生产力、生物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占据新环境的能力。生态位是描述某个生物体单元在特定生态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地位与作用,是某生物单元“态”和“势”属性的综合。任何生物体单元的生态位取决于两点:主体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转换状况;主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即主体内部各个部件运行及相互协调状况。
评估机构战略选择分析
(一)不断优化发展战略
据生态位动态理论,由于企业生态位是不断变化的,则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固步自封,而应根据评估行业市场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对自己的发展战略不断地进行优化。
(二)“泛化”或“特化”发展战略
资产评估机构在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中竞争在所难免,而企业间竞争结果无非两种:淘汰和共存。评估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若想存续并发展下去,只能选择后者。
据生态位宽度、重叠和分离理论,评估机构在生态位重叠时,可以选择 “泛化”或“特化”两种发展战略,且选择发展战略之前,资产评估机构应首先分析自身生态位宽度,充分认知自己。以评估机构业务范围为例,所谓“泛化”战略是指在评估机构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增加、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拓展其生态位宽度,以分散风险;而“特化”战略是指评估机构压缩其生态位宽度,即评估机构应剖析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强化某一个或少数几个具体业务能力,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及市场适应性。评估机构生态位分离战略如图2所示。
(三)“修炼内功”战略
据生态位态势理论,任何生物体单元的生态位取决于两点:主体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转换状况;主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即主体内部各个部件运行及相互协调状况。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分析所处行业环境的基础上,适应并利用有利环境,重点提升自身的核心能力。原因在于:一方面,对于单个评估机构而言,没有能力去改变整个评估行业状态、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国家政策等外部制约因素,只能是适应所处环境。这里的“适应”是“能动的适应”,如关注评估行业前沿信息、积极学习国外优秀评估机构经验、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努力寻求国家或行业协会的支持等。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对自身内部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评估质量、职业操守等方面却能够主动的进行改进。因此,评估机构应该把重点放在提升自身的核心能力上。评估机构内部发展战略如图3所示。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从生态位相关理论视角分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战略问题。最后得出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要生存、发展以致壮大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坚持不断优化发展战略的总则。基于生态位动态理论,资产评估机构所处内、外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评估机构不能固步自封,而应根据评估行业市场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对自己的发展战略不断地进行优化。
二是“泛化”或“特化”具体发展战略。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中充满竞争。基于生态位宽度、重叠和分离理论,评估机构可以选择“泛化”或“特化”两种发展战略。资产评估机构如果选择“泛化”战略,可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拓展自身生态位宽度,以分散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如果选择“特化”战略,可以剖析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某一个或少数几个具体业务能力,巩固已有业务地位。
三是“修炼内功”的一贯战略。基于生态位态势理论,任何生物体单元的生态位取决于主体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转换状况;主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即主体内部各个部件运行及相互协调状况。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分析所处行业环境的基础上,重点提升自身的核心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评估机构只有审时度势,内外兼修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Freeman J,Harman M T.Niche Width And The Dynamics Of Organizational Populations[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3,88
2.刘海波.基于企业生态位的企业发展战略研究.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04
3.Stanislav D Dobrev,Tai-Young Kim.Michael T Hannan Dynamics of Niche Width and Resource Partitioning[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1,Vol.106,No.5
4.李光耀.生态位理论及其应用前景综述[J].农学通报,2008,14(7)
5.Min Woong Sohn.Distance and cosine measures of niche overlap[J].Social Networks,2001,23
6.易金.基于生态位理论的中小品牌成长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5)
7.Baum Joel A C,Oliver C.Toward an institutional ecology of organizational founding[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6,39(5)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资产;流转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梁丽媛. 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8(10)
[2]国凤兰,刘庆志. 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J]. 财会通讯, 2009(1) .
[3]刘爱民. 财务会计发展与环境成本管理[J]. 财会月刊, 2009(3) .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和人工林相比,除了更新方式不同外,都要进行管理,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千百万元的资金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包括市场供求因素以及所投入的必要的劳动量因素。森林资产价格,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 营林生产成本 营林生产成本是确定森林价格的基础。营林生产成本应以能够提供商品材的宜林地的营林生产成本作为依据。
2 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于培育森林资源的长期性,在营林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林木价值的影响,充分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营林生产成本应以复利计算。同时,林木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价值,同一树种在不同年龄林木价值不同,形成森林的时序成本和时序价格。
3 利润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当包括营林利润。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营林利润率的确定,可以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营林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再加上林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税金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5 林木生产中的损失 在漫长的森林培育过程中,林木可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如火、风、雷、水、病虫害等,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评估中,必须对林木生产过程中的这些意外损失做出合理的估计。
6 地租 在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地租量应根据不同林地、不同树种、不同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气候条件、土地肥沃程度、交通条件、宜林性质等因素。
7 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 林木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下,经过人类劳动而生产出来的,因此,林木的成本与价格,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林木本身生态特性的影响,形成了林木的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因此,差价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重要特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与资产核查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种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2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应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被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和委托方要求,可选择使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进行核查。森林资源资产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林木。树种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幼龄林的单位面积株数、中龄林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近、成、过熟林的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经济林的单位面积产量、薪炭林的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树的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竹林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产笋量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方法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的《森林资源资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森林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情况,针对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又有相对应的具体的评估方法。其中林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林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方法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原理相同。
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1 市场法 该方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估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
户=K×K6×G×Q式中:户为林木资产评估值;Q为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b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G为参照物单位蓄积量的交易价格。
所谓林分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林型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2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P=W-C-F+S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W为销售总收人;C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F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S为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是指林木被砍伐后重新生长所产生的价值)。
3 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
P=∑((At-Ct)/(1+r)t)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At为第t年的年收入;Ct为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N为经营期;r为资本化率。
4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K・∑Ct×(1+r)n-1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t为过去第t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r为资本化率;n为林分年龄。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法从理论上讲各种有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采用该方法时,应选取3个以上参照物进行测算。但是,由于市场条件限制,有些情况下,如防护林的评估,市场法就不适用了。
对584户农户和98位专业人士的问卷分析表明,在问及“是否需要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问题时,有近70%的农户及88%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回答需要。这一问题同时也被另一问题所佐证,在“您认为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重要吗?”问题中,有近80%的农户和95%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回答很重要。调研数据表明,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已成为时展的潮流。
1.1建立农村土地市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土地市场得到逐步发展。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村土地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种资产,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业资源必将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和交换;另一方面,国家鼓励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和发展。2003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标志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放开,随后党和国家相继一系列法律政策,鼓励引导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土地估价的问题越来越多,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租赁费用计算,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耕地复垦价值计算,新农村建设中住房置换价值确定等,使得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变得日益重要。调研数据显示,53.25%的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占被调查农户一半以上,表明忠县已存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67.81%的农户愿意流转土地,他们普遍认为,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的条件下,土地流转不仅不会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安全,还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具备合理的农村土地价格是确保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首要条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交易价格混乱,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土地评估标准,因而这种市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从长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党的十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土地市场。健全现代土地市场,应加快发展农村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价格是市场的灵魂,按照价值规律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土地资产流动,引导土地从低效率经营者流向高效率经营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城乡土地资产市场的二元特征明显,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城乡二元、土地价格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城乡二元、土地用途城乡二元、土地规划和管理城乡二元。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资产评估标准,有利于建立“同地、同权、同价”的城乡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发展。
1.2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据调查,63.18%的农户认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不合理,73.97%的农户对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党的十指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农村土地是农民发展的经济资源,是农民从事生产与维持生计的固定资产,也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显化农村土地资产、盘活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土地平等入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有效途径,是农民产权权益的经济实现形式。然而,在农村土地资产化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7~2011年,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最低(表2)。由此可以看出,在农村土地资产化过程中,土地并没有发挥其增收的功能,农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犯。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损害了农民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采用“产值倍数法”的计算方式,并且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种政府垄断和干预的土地补偿机制并没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农民缺少话语权,导致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严重扭曲了土地真实价格,最终损害了农民权益[5,6]。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地的人员在获得公平交易后自谋生计。结合国际经验及遵循市场主体平等、利益均衡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是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有利于实现“按价征地”和充分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交易中,交易价格大多是由双方自行协商或由农村基层组织协商确定的,缺乏科学依据,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引入第三方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交易土地进行评估,给出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估价格能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
1.3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过程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流转[7]。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滞后,缺乏政府的统一管理,土地流转大多是流转双方私下协商交易,导致流转行为不规范,在流转中容易产生欺行霸市、倒买倒卖等投机行为,而土地流转的投机性又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和农地非农化。加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有助于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价格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土地既是一种重要资源,又是一项重要财产,推进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有助于加强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一,有助于提高耕地保护质量。我国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了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展农村土地评估,建立农村土地价格体系是促使我国耕地管理向数量质量双重管理转变的重要依据。第二,有助于加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测。加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有助于摸清全国各地农村土地生态质量(包括数量和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测算我国农村包括土地在内不动产的价值总量。第三,有助于指导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应用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成果,有助于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区域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及应采取的措施,提高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2推进农村资产评估面临的主要挑战
2.1农村土地制度供给不足通过调研,笔者发现,绝大部分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士认为制约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发展最主要的障碍是农村土地制度供给不足。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在国家层面上制度设计较少,又缺少相应层面的法律制度或规章制度,导致土地资产评估缺乏科学性,无法形成正常的市场价格表达机制,造成农村土地资产价格扭曲;另一方面,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资产的评估。根据地价理论,土地价格是土地所有权垄断而产生地租的资本化。因此,推进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首先应加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产权模糊将不利于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最终损害了分配机制[8];第二,农村土地产权不稳定,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期及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第三,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使用权具有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正是由于残缺的土地使用权,才导致了土地使用的随意性以及土地流转的困难性。姚洋[9]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能够使得土地使用权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与交易收益效应,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市场制度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资产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流转主体的障碍、流转权利的限制、流转规则不明。农村土地市场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市场体系不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机制缺乏。
2.2评估方法技术体系不健全现代估价方法体系的建立是基于一套固定的政策构架及市场环境假设,其常用的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核算法。现代评估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市场。一方面,中国农村土地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国家政策对农村土地的收益影响较大,预期收益成为一个难以预期的变量,导致现有估价方法需要重新考虑标准化变量的误差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资产独特的产权性质和保障功能决定了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方法设计需要更多的考量。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日地价的方法[10]。运用市场比较法所求取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最吻合。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不健全,流转交易价格不规范,缺乏参照性。因此,在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核算法。成本核算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推算土地价格的方法。成本核算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在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中应用范围有限。例如,运用成本核算法对在农村地理条件恶劣地区开垦的一块贫瘠土地估价,由于投入多,估价高,这就与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所评估的结果相差甚远。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在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基准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学术界大都形成共识,认为收益还原法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估价中最适宜的方法。但是,收益还原法中待估地的年总收益、还原利率等参数因子很难确定,阻碍了收益还原法在实际中的应用。针对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方法,62%的重庆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士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可以参照城镇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进行。还有部分人士认为,鉴于农村土地的多样性及各种类型土地本身的特性,在开展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时应采取分类评估的方法,建立分类评估技术路线。他们认为,农用地评估可以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建设用地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此外,沈秀峰等[11]认为,在测算农地价格时应根据农地流转方向进行不同的估价,农地转农地,则只需要测算其经济价值,农地非农化,应测算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不同价值估价时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应不同。
2.3土地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顺利开展的有利外部环境条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服务设施不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缺乏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是重庆市主要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自律组织。通过对该协会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士调研得知,目前该会从事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大多集中于城市土地,很少涉及农村土地,有从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专业人员则更少。在我国被政府认可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国家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主体。2)缺乏市场中介组织。一方面农民获取资产评估市场信息的渠道较少,中介组织有利于搭建起资产评估需求方与评估方的桥梁,加强评估双方信息互通,促进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需求方利益,保护农民权益。3)缺乏政府对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有效管理。由于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处于新生事物发展阶段,政府对其管理处于探索阶段,导致部分地方缺乏有效管理,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缺失、出现过分干预现象等。
3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政策建议
3.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方针的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根本途径,主要途径有: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按物权理论规范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承包权权能;另一方面丰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地方政府要在不改变农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二是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允许宅基地有条件转让,制定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合理健康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保护农民利益。
3.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健全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城市已形成比较完备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开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健全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主要措施有:一是培育专业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保障农村土地价格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合理性;二是加快完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三是探索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方法,建立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评估技术路线;四是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建立资产评估信息服务平台和仲裁调解机构;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资产价格体系。
关键词:煤炭企业;资产;并购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146-02
引言
目前,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中国煤炭企业的大概状况如下:采用粗放式生产方式并且比较分散的煤炭企业多,这些煤炭企业的规模较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很低。另外是小型的煤炭企业的不注重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并污染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资产并购是企业扩展规模,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煤炭企业在进行并购后,能够转变企业的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但是,在资产并购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加顺利地实施资产并购,才能使新时期的煤炭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新时期煤炭企业资产并购中出现的问题
(一)煤炭企业资产并购中的资产评估困难
资产评估在煤炭企业资产并购中非常重要,关系到资产并购具体实施的效果。在资产评估中出现很多问题值得商讨。首先是被并购煤炭企业的会计账簿不健全,内部审计没有严格实施,这就造成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准确。其次,是煤炭企业本身的资产复杂性,比如采矿权和所有权的难以界定。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煤炭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复杂,对很多资产产权的确定和投资者的甄别模糊不清。如果理不清资产的基本属性,那么资产并购将很难继续进行。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其资产包括有地下资产的估值,由于部分煤炭企业的基础设施陈旧,无法按照市值估价,阻碍了资产并购的进程。
(二)煤炭企业资产并购中的法律依据不足
现有的关于煤炭企业资产并购的法律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煤炭法》。这些法律法规对煤炭企业并购中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等权利的责任以及义务解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规范来说明这些权利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因此,这就阻碍了资产并购的顺利实施。另外,中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指导煤炭企业的资产并购的实施。仅仅依靠《公司法》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不能规范日益发展的资产并购行为。
(三)煤炭企业资产并购中的后续问题较多
煤炭企业资产并购后会产生很多后续问题。首先,煤炭企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地方政府依靠其来拉动GDP,而当地居民通过在煤炭企业打工维持生计。因此,当并购后,会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源整合,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和当地居民事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当局者思考。其次,是煤炭企业是否能做到成功的并购,实现双赢。并购企业需要在管理、文化、人才等等各个方面进行并购整合,若不能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关系,就会出现表面整合和实际意义上的并购失败。最后,煤炭企业被并购后,需要改造被并购企业落后的生产方式,美化生产环境,因此,必须及时地使用配套型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
二、解决煤炭企业资产并购问题的对策
(一)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简单化
因为煤炭企业的资产复杂和产权迷糊等问题的存在,并购企业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解决。比如可以给予被并购煤炭企业更多的优惠条件和物资补偿或者返聘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为并购企业服务,这不仅减少了被并购企业的损失,也提高了并购煤炭企业的企业形象,为被并购企业的今后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煤炭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
首先,应该制定关于煤炭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其中应该包含煤炭企业并购的范围和具体的并购流程。其次,中国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并购煤炭企业的补偿标准,以鼓励和促进煤炭企业的并购顺利进行。最后,应该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并购的配套设施,以更快速度地推动并购的实施。总之,政府部门应该重视煤炭企业的资产并购,要使资产并购的实施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保障资产并购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企业的大规模化。
(三)做好煤炭企业资产并购的善后工作
首先要改善煤矿企业的周围环境,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采取先进的环保措施,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开展连带产业,提高当地居民的就业率,以保障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水平。其次是要注重人力资源的整合,提高员工的素质的文化素养。同时也要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严格的改革步骤,及时采购先进高效的配套设备。最后,政府部门应注意产业垄断问题的发生,及时关注煤炭产业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在实施资产并购中,要及时地抛弃生产效率很低的矿井设备,做到创新技术的及时运用。煤炭企业的战略管理层应该采用创新的思维和发展的观念来看待资产并购,充分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水平,倡导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煤炭的回收率,提高原煤的加工率和利用量,最大化地节约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之,煤炭企业要最大化采用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以保持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目前,资本运营已经成为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的经营管理方式。资产并购是企业扩展规模、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煤炭企业在进行并购后,能够转变企业的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中国煤炭企业在资产并购中还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困难、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以及资产并购的后续问题处理不妥当等等。那么当前的有关部门应该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中国煤炭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在新时期,中国的煤炭企业要想实现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就必须要及时地开展资产并购工作,尽快使中国的煤炭企业走向正规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薛兆江.煤炭企业会计内部控制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