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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资源的全面开发,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事制度改革必须贯彻“总体规划、综合配套,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协调一致、持续发展”的原则。具体要统筹兼顾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统筹兼顾好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包括公务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安置制度改革等。对上述各项制度改革都要做到整体谋划、全面推进、协调发展。要继续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要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秩序规范、充满活力、注重公平、监管有力的工资制度。要加快职称制度改革,构建以专业技术准入资格评价、水平评价和岗位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分类、动态、符合实际的职称体系。要进一步推进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第二,要统筹兼顾好每一项改革内部各环节的关系,使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比如岗位管理、绩效考评、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又比如录用制度、管理制度、退出制度之间的关系;再比如培养制度、使用制度、激励制度之间的关系,逐步解决制度内卷化(边际效益递减——编者注)问题。
第三,要统筹兼顾好人事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的关系,比如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机构分类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新的人事管理制度要与行业管理体制相适应,要以机构分类为基础,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要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十多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捷足先登,成效显著,但进程受阻。其成就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到位,用人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二是公开招聘制度付诸实施,进人方式得到了有效规范;三是岗位管理制度开始建立,管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四是人事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事行为进入了法制轨道。其制约因素主要有:管理体制没理顺,机构类别没分清,社会保障没到位。统筹兼顾、配套改革势在必行。
第四,要统筹兼顾好人事理论研究、人事法制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理论是基础,法制是保障。要加强人事基础理论研究,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要加快人事立法进程,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第五,要统筹兼顾好人事制度改革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关系。制度改革是手段,队伍建设是目的。就制度改革谈制度改革没有任何意义,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是能够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而不是“促退”。
第六,要统筹兼顾好宏观管理与微观搞活的关系。主要是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题上,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明晰角色定位,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方式去管?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梳理。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政府人事部门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继续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着眼于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取向、基本原则、基本标准、基本规范、基本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而对其内部管理,比如具体的岗位设置、绩效考评、津补贴分配等问题则应放权给事业单位自己决定。
第七,要统筹兼顾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应该作为现代人事工作的最高命题。在改革的全过程都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two yuan system defects, combined with China's typical pilot area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actice experience, to adapt to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direction and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上世纪80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土地的城乡两元化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1.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
1.1现代农业发展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矛盾的普遍性
农地流转与我国的城镇发展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关系密切。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由此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更加受到各界关注。但现实中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致使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我国农地经营规模普遍表现出狭小、破碎的特征。据权威数据统计,当前我国农地流转规模仅10%左右,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也只有16.1%,而在农业连片经营条件良好、便于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黑龙江省,更是仅有8%。2007年,全国农户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仅2.16亩。
1.2农民增收与其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足矛盾的显著性。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率一直偏低,多数年份徘徊在60%左右,远低于70%的世界均值。有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万元,折合美元2130元,不及美国同时期人均消费规模1.56万美元的1/7。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村内需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增收最大的前景还在于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依靠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理论上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但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是从总量还是比重,土地财产性收入还远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年增幅达18.5%,高于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但从绝对量看,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依然偏少,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提升缓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67元,只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2%,与1995年比仅提高0.6个百分点。。
1.3节约集约利用与土地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矛盾的突出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用地达133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82.4平方米的水平;我国城市的容积率仅为0.33,而国外一些城市达到了2.0;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更是达到2.7亿亩,是城市的5倍。
1.4城乡统筹与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矛盾的尖锐性。由于城乡土地分割管理,为谋求土地利益最大化,各种以非正规方式谋求土地财产权益的灰色市场,在诸如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迅速发展,如各地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城中村等。
2.城乡一体化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1加强农民权益尤其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以此盘活城乡之间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区域非农经济的深入发展。
2.2坚持和完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确保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农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改善。同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保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要。
2.3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管理规范。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等方面保障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2.4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土地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创新基层土地管理的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效率。
3.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践
3.1成都土地“确权赋能”。2009年成都市给农民发放“四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和“两卡”(耕地保护卡、养老保险卡)对土地确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耕地,使农民可享受耕地保护金,以及因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而享受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2苏州“三置换”。即通过“集体资产所有权、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承包经营权换股权”或“社保”、“农民宅基地换住房或合作社股权”,帮助“农民”顺利变身“市民”,让已经离开农业、离开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自愿进城。
3.3嘉兴“两分两换”。将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权、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一方面,使在城镇已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的置换及土地流转,腾出更大的用地空间。
3.4天津“双置换”。2009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葛沽镇25个村庄拆迁后建成容纳25个行政村、5.1万村民的楼房,腾出约3000亩建设用地。
4.应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4.1改革的基本原则
4.1.1坚持依法管地原则,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进行,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原则要求,积极探索。
4.1.2坚持明晰产权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4.1.3坚持集约高效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4.1.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方利益,这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2改革的基本方向与配套措施
4.2.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进行确权登记,为市场配置土地奠定基础;其次要在农地物权化的基础上,探索农户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利,保证农民土地产权收益的实现;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直接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场交易”;四是加快对集体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合法化问题。
4.2.2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面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建设,通过招拍挂流转;积极探索农民参与和共享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多地引入招标和拍卖等土地出让方式使农村土地的配置完全遵循市场的供求变化。
4.2.3规范政府管理职能
首先,强化规划管理,真正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也只有在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下,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其次,引入市场操作,公开投标定价,杜绝以行政方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再次,变干预为服务,更多的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登记、公证等方面做好服务。第四,政府应严格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农村司法制度,是与城市司法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有关设置于农村地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农村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司法主体的基层性;(2)适用的地域范围具有广泛性、适应的行业范围具有特定性、适用的对象范围具有特殊性;(3)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和司法程序的简易性。纵观我国农村司法制度,除具有面向基层、服务“三农”、简便高效的优点外,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从而制约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着其进一步的发展。概括起来,我国农村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2)农村基层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严重缺乏,整体素质偏低,且常常陷入人情网和关系网之中;(3)基层司法机关常常经费拮据,捉襟见肘,且缺乏有效的保障;(4)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匮乏,农民难得优质的法律服务,也难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援助。
我国农村司法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一是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适度超前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三是发扬民主,注重民生的原则;四是村民自治与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村司法制度改革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乡镇设置基层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二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并选任年长、在当地有威望的村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或协助调解员;三是改革诉讼费用制度,降低农村地区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四是建立乡镇一级公安司法人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职交流制度;五是建立村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在“大学生村官”中选任法律顾问;六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满足农村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作者:谭世贵 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录制度执行力度缺乏严肃性。经过7年的耕耘,“凡进必考”现已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共识。但是一些地方,仍然还心存侥幸,对考录工作认识不够深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二是“钻政策的空子”,利用考试与调任领导干部的空间,个别“庸才”不经考试披上公务员的“外衣”,堂而皇之登上领导干部的舞台,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三是考录工作缺少透明度,考生、家长心存疑虑,对考录工作“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缺乏可信度。
二、录用要求“门槛”过高,缺少平等性。一些部门用人要求过高,使很大一批考生“望门兴叹”,也让他们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一是学历要求过高,只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这样就把一批同等学历的自考生排斥在外。这既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关于“平等竞争”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关于“自考文凭和普通高校毕业文凭同等待遇”的规定。二是制定“土政策”,实行地域限制,只招收本地籍考生。这让公务员招考面向社会成为空话。
三、考录工作未实现定期化、缺乏连续性。一是公务员考录信息“闭塞”。由于考录工作未定期,考生不知道招考工作何时举行,县级人事部门又很难给一个明确答复,等有一个明确信息后,又由于来得比较突然,时间、空间衔接上又相对紧凑,缺乏有效准备,往往不得不放弃考录机会,因此很多考生抱怨考录信息“闭塞”。二是考录工作无连续性。县市没有招考公务员的主动权,一些地方、部门严重缺人,上报审批、考试录用“战线”太长,急需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致使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的更新与交替出现断档,这样既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正常新陈代谢,又因人员配备不足而影响了某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考录缺乏针对性,用人单位难找想用的人。在当前的招考方式中,特别是在笔试、面试工作中实行“千人一卷”的模式,不能突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具体专业要求,致使录用对象虽然通过层层考试选拔,但仍存在着“高分低能”现象,即符合招考职位的条件,却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考录工作缺乏灵活性,考录成本较高。乡镇、县、市机关考录公务员由市地级人事部门向省级人事部门上报考录计划,待审批后,全省统一组织实施。一是缺乏灵活性。基层机关补充公务员唯一途径只能考录,而考录工作全省一个步调,个别地方、部门因特殊情况也不能有特批计划,只能等待。二是现行考录政策成本较高。考试结果只在一次考录中适用,而报名、考试由省、市、县分级组织,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无形中增加了考录成本,而且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相同职位、相同科目的考试结果,因试卷命题、考试标准不同,难以重复有效利用。
对策及建议
一、实行分级分类制度。为了避免“千人一卷”、“高分低能”的尴尬局面,实行分级分类制度。调整笔试内容,在公共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不同行业增加相对应的专业知识考试。公共知识作为测评机关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常识;专业知识考试以招考职位为核心,主要测评本岗位应掌握的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文秘、政法、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并在成绩的计算上要突出专业知识所占比重。
二、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考录制度是打开国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的一条“独木桥”,唯一通道开或关的时间应该为世人所共知,也即应该有一个开门关门的具体时间供人们去选择。因此,以省为单位进行定时定期的公务员招考工作,既可以降低考试成本,又可以统一考试程序、考试内容,还能由于考生的精心准备而保证考试质量。一是规范笔试内容、形式以便考生更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查找资料、进行复习。二是借鉴普通高考、自学考试、计算机、英语、司法考试的组织方式,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每年确定具体固定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面试时间,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试、多个专业、结果适用”的途径,对公共知识以划定合格分数线,不计入考试总分,测试结果各个职位有效,全省适用。凡参加公共知识考试合格者,可相应的公务员考试公共知识合格证书,并规定有效期。这样既可减轻考生的负担,又可减少考录的成本。
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表现在:在检察官的任命上,不论是否从事具体检察工作,只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检员,一概包含在检察官的范围之内,造成检察官队伍过于庞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易管理。在检察官选拔任命体制上,检察官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使检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在检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浓重,检察官的考核、晋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进行,不利于优秀检察官的培养。在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要求过低,很多人未经过严格选拔而进入检察官队伍,与优秀检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检察权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过多。凡此种种,都不符合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检察官选任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检察官职业非专业化。长期以来,由于司法目的的泛政治化,这固然有其形式合理的一面,但在检察官的选任机制上,导致重政治素质,轻学历和专业知识,或者说对检察官必须具有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没有明确的要求或要求低,这在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选任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从1995年起,统一对初任检察官进行资格考试,但是,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并没有规定必须从具有初级检察官或高级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挑选,而是“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挑选”(见《检察官法》第13条第2款),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可不具备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要求。加上现实的司法主体资源不足,阻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影响了检察官的公信力。
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
(一)深化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1、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
2、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3、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
4、有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健全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5、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必须坚持检察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检察官。促进年轻检察官健康成长,实现领导班子成员新老交替制度化。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和科学选任制度是一个涉及检察思想、体制和机制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立足国情、结合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制度。
1、建立检察官任职资格制度,严格任职资格条件是确保检察官高素质的基石。我国以往由于任职资格条件宽泛,导致相当数量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有关系的人进入了检察机关,有的甚至当了高级检察官却不会办案。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这就大大提高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遴选优秀检察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建立检察官合理员额制度,合理科学地确定检察官及助理检察官员额(含书记员),是检察官遴选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建立合理的检察官员额配制制度,使检察官编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首先是检察官与综合部门合理的人员比例制度。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考察,笔者认为,从检察业务工作量和综合部门行政、文字、事务等工作量综合考虑,检察业务部门人员以占全院总人数的80%为宜,综合部门应占全院总人数的20%。
其次是精英检察官与助理检察官的合理比例。高级检察官是从优秀的检察官中选的,不仅具有对法律的娴熟理解,而且具有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因此比例不能太大,否则有负精英这一美称;也不能太少,否则有高不可攀之感。助理检察官由于承担了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工作,所以数量要多于精英检察官。
3、建立检察官晋级考试制度,要破除按工作年限晋升的做法,采取统一考试、严格考核、竞争上岗等办法遴选检察官。
首先建立凡晋必考的制度。同一的检察官等级,应采用统一的试题考试,通过的予以晋升,不通过则不得晋升。要通过考试晋升的制度来减少混日子熬年限的现象,激励检察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刻苦钻研检察业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
其次规定必要的任职年限。要把一定的工作年限作为参加检察官职务晋升考试的一种资格。因为一定量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是资深检察官积累经验必不可少的。
第三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除了考试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外,还应当严格考核其廉洁从检、工作业绩、执法能力、文明办案等情况,这是遵循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培养道德高尚的检察官的需要。
第四检察官的遴选向社会开放。应打破地域和行业的界限,向全社会,尤其是律师界、高等院校等司法部门招聘,将更多的优秀人才招揽到检察官队伍中来,优化检察官队伍,增强活力。
第五建立检察官破格晋升的制度。要建立一套破格晋升制度,使优秀的检察官能脱颖而出,从而迅速形成检察系统的精英层,推动检察事业的快速发展。
4、建立职业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录用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高检或省级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并需经过严格的专门培训。严格录用的条件、程序、把好检察人员入口关,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保证检察机关长远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1)进一步明确录用人员的标准、条件、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并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由各级严格审查把关,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2)市级检察机关要按照高检的要求,根据基层院缺编的员额,制定统一的人员录用计划,在全市或分县、区组织,按条件公开招考录用,统一办理手续,严格把住录用关。(3)省、市级检察院要对检察机关现有人员严格地核查,摸清人员编制的现状,违犯规定调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一律清除。对违规进入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4)高检或省院要统一制作《检察人员录用登记表》。在高检院明确由省级院批准检察人员录用的规定下发后,再行调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一律填写《检察人员录用登记表》。录用要分别经市级政治部、组织部审核盖章,省院盖章批准。这个手续作为检察人员必备手续,未经这个手续应视为违规进入,进行清理。
5、检察官遴选机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行检察官逐级选任制,上级检察官从下级检察官优秀者中选拔,逐级晋升,形成金字塔型素质结构。检察官逐级遴选,是各国选拔司法官员的普遍做法,也符合司法官员的成长规律。上级检察院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时,应当面向下级检察院,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做了尝试,面向全国遴选一批高级检察官。实践证明,检察官的合理流动有助于检察官了解和熟悉基层检察院的运作,掌握实践经验,提高其综合素质,同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检察官严格执法。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拔的制度,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目前,检察系统从上而下正在着力收集并建立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各类专门性的检察人才库,这与本文所主张的做法是相似的。此外,为了增强检察官的任职保障,促进检察官录用、选拔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还应建立地方各级检察院任免检察官,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核的制度。
6、建立配套的分类管理机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政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自成序列,单独管理,保证检察官群体的精英化。
7、建立检察官培养、储备机制。实现检察官职业化构想,除建立各种相应的制度外,还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人才做保证,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新老交替的过渡期,人才缺乏是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必须强化危机感,树立人才意识,抓紧培养和储备一批高素质、具有职业化潜质的检察人才,以从容应对改革大潮的到来
探索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在实行检察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以有限的检察官员额,保证只有精英人才才可能成为检察官,从而进一步推进检察官精英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212页)
进行解释,并对其申诉要求进行分析,对于屡教不改纠缠不休,妨碍司法工作的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对法院司法处理不当而申诉的,要深入调查,掌握基本案件事实,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对于由于当事人对问题的误解而申诉的,要对问题解释清楚,释法到位。如不服息诉的,可与申诉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或村委会会共同出面做疏导工作。
(四)公正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公正实施是民行工作的落脚点,对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旗帜鲜明的予以支持,耐心细致的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多次重复来访,我们要以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对照判决书讲解其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原因,直到申诉人满意为止。在工作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杜绝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要依法办事,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民行申诉案件中的息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政策法律办事,对凡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又能解决的必须认真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讲明情况,对无理缠诉提出过分要求或无理要求屡教不改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人在息诉工作中有违法办案者一查到低,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公正,才能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贯彻两高会签文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做好息诉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注释:
[1] 随着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