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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以加强对大企业税源的监控和做好税收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大企业的定位,还没有确立统一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以销售或营业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但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还必须具有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特点:跨地区、跨国界、跨行业(绝大多数)经营,实行集团化、连锁式的经营运作方式,各项内部管理和核算均实行电算化,生产基地分布广泛,而管理、技术开发、劳务服务则由总机构集中进行。我国目前的大企业,主要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大型、特大型集团性企业。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讲,必须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对其实施集约化、统一的管理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样,可以消除在税收属地管理体制下,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在税收管理上提出的不同要求和在政策上作出的不同解释而给企业造成的困难和矛盾,因此,成立专门的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为针对大企业实施的专业化税务审计创造了可能的条件。从必要性来讲,税务审计是发达国家长久以来普遍采用的税收管理手段,如英国国内收入局早在七十年代就设立了大企业管理处,并按不同行业成立审计小组;美国早在五十年代就建立了驻厂员制度,驻厂员人数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来配备,专司税务审计;加拿大联邦税务局与大企业签订审计议定书,规定审计的时间、内容、程序及对各项问题的处理意见。因此,税务审计是跨国公司早已习惯和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再从技术的角度看,税务审计借鉴了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审计的基本程序、步骤和技术方法,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和代表性等特点,纠正了人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我国在九十年代末引进税务审计,将其作为对企业纳税状况进行深层次审核的工具,通过预审计、在审计结束阶段向企业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评估等方式,所发挥的预警性、服务性和管理性作用日益显著。
二、按照规定程序对大企业进行审计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增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
改善纳税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纳税人认识和遵从税法的能力,是税收服务于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审计是基于逻辑推理来判断的,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但如果在预审计阶段发现纳税人存在非恶意性造成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可以给予提示或提出改进意见。在对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由于税企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具体执行过程中,所站的角度和掌握的深度不同,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因此,要在现场审计阶段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方式来解决。在审计终结阶段,要向企业出具改善经营管理的“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的内容,应结合税务机关的自身优势,重点阐述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对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的调整、各项经济和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存在的潜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对大企业应每隔两到三年的时间内全面审计一次,对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税务审计部门应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或处理,尽可能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正确处理税务审计与所得税审核评税、流转税纳税评估、情报交换、反避税、税务稽查、片管员日常管理的关系。
所得税审核评税、流转税纳税评估,实际上是对企业的纳税状况和经济财务指标在偏离正常值的情况下,对其登记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发现疑点的过程。这种审核或评估的过程其性质类似于税务审计的案头准备阶段。情报交还,是在税务审计发现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某中偷逃税关系时,通过我国税务管理当局向境外企业所在国税务管理当局发出专项税收情报请求,要求其帮助查核的过程。与反避税的关系是,税务审计发现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并按照非独立企业原则进行往来时,将疑点或问题移交给反避税部门,反避税部门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调查和调整。税务审计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税行为时,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审计部门也可根据片管员的要求,在对某企业进行审核评税或纳税评估的前提下,实施全面审计,也可由审计部门单独就某项问题实施专项审计。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税务审计实质上是一种管理的手段,上述各环节在涉及现场核实或确认时,都应该通过税务审计的现场实施阶段来进行。
(三)推行行业审计,建立行业经济与财务指标数据信息库,用以监控大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在每一个行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几户企业(最好分不同经济类别)进行税务审计,将收集到的被审计企业的经济与财务指标信息,与所得税汇缴指标信息、统计部门的企业经济信息、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等指标信息、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分行业的企业经济与财务指标信息库。通过对信息库中筛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可以用来监督大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如果发现有异常,可先对企业进行审核评税或纳税评估,如有必要,再带现场进行税务审计。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 “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7、建立社保费分类统计制度,完善计算统计管理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是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设置的,社保费的权属关系又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但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软件统计功能中,按险种分项的统计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无(是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合二为一统计的)。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征缴环节应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将缴费单位划分为正常缴费户和非正常缴费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核对。特别是要对养老保险费按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为做好个人账户记账的核对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征管软件应设置这样的程序,为各类社保费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打好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文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及其税式管理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4).
[2] 庞凤喜: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关系[J].公共经济评论,2007(7-8).
摘要:我国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特别是200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重大变化,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下面仅就当前环境下建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希望做出一番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安企业;风险
1税务风险管理定义及必要性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它不仅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现金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2建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分析
2.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2.2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税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有些企业从投标决策阶段就没有或者很少思考税务因素,日常项目管理时税务风险意识淡漠,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想方设法少纳税、晚纳税,殊不知这样可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建安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3忽视纳税风险控制。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指标,税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直到国税发【2009】90号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实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补充。在这样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下,许多建安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
2.4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业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经应接不暇,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更是力不从心,更说不上税法的精准把握了。如对于设备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不注重钻研这些细节的变化,就很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许多建安企业往往忽视纳税风险控制,内控体系并没有在此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整个环节的控制措施,使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能够对税法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如建安企业广泛设立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需要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将其纳入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控制整体的税务风险。3.2提高税务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以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面对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规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积极申请查账征收,并确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而不是完全听由税务机关征收。
3.3合理的税务规划。税务规划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不止是单纯的少纳税、延迟纳税,而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方案,并保证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对增值税部分进行盲目节税,以降低整体税负,则很可能会带来企业的高税务风险。因为从设计原理上思考,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流转税的税负水平是相当的,只需经过简单的纳税评估,就会发现是否存在问题,所以一定要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关键词] 税务会计 必要性 迫切性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税务会计的定义可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狭义定义认为:由于税务会计是计算应税所得,所以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广义定义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应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
2.广泛性。就部门而言,工业、商品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各部门均需纳税;就所有制而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形式也需纳税。由此可见,不论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所以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3.统一性。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构成要素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
4.独立性。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三、我国税务会计设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与国际税收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贸易合作范围逐步扩大,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多样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国际性公司的偷、逃、骗、避税等行为、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要求对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然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极大地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就显得非常必要。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纳税主要依据财务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税务系统知识,无法准确地计算税金并进行申报纳税,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现行税法、税制日趋完善,与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其核算结果包含的内容、数额和时间不同,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实现两者的兼顾,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会损害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目标和职能。
3.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纳税人应该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即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既合法纳税,又可达到税收负担最低化、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
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