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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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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意义

生态修复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黑刺沟;生态移民迁出区;现状;生态修复措施;宁夏固原;原州区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4-0243-01

1 黑刺沟生态移民区现状

黑刺沟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西南,与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天然次生林区相接,距固原市区30 km,该区域辖滴水崖、刘家沟、黑刺沟、凤凰蛋4个点,原有住户260户1 048人,于2002—2012年先后在区内、区外移民,共有土地面积1 437.33 hm2,其中耕地面积420.00 hm2,退耕还林82.47 hm2,有林地128.00 hm2,未成林地307.53 hm2,宜林荒山76.00 hm2,封山育林423.33 hm2;属黄河中游西北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沟壑区,全境梁峁起伏、沟壑纵横,土壤退化、地形破碎,生态脆弱,严重失调。而宁夏又是中国西北最贫困的地区之一,目前仍有105万贫困人口,其中极度贫困的35万人生活在不适宜居住和发展的地方。行路难、吃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成为宁夏扶贫开发的瓶颈。通过改善迁入地的生产条件,不仅有利于脱贫致富,还可以缓解迁出地的人口压力,为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创造条件[1-2]。因此,国家易地搬迁扶贫工程在原州区又称为生态移民搬迁工程。2001年,宁夏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易地搬迁试点工程项目区之一,把部分生活在自然条件严酷、自然资源贫乏、生态环境恶化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搬迁,易地安置,使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条件。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拿出上百亿资金进行生态移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把这部分居民搬迁到近水、沿路、靠近城市适宜生活和创业的地方,并将20万hm2移民迁出区定为生态恢复区,有力地推动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原州区是宁夏中南部最贫困的县区之一,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自治区生态移民总体规划,认真扎实地落实计划和政策配套措施。“十二五”期间,原州区共将搬迁安置移民1.5万户6.2万人,其中县内移民5 983户24 377人,是全区任务最重的县区。2011年,原州区计划移民4 706户17 443人,占“十二五”总任务的30.9%,其中区内移民1 910户6 937人。移民安置点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基础设施先行、产业配套跟进,严格程序管理、规范透明办事,保证了移民工程质量好、成本低、群众负担轻。移民新村实现了水、电、路先通,村活动室、卫生室、文体室及小学、幼儿园、超市等社区化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移民实现户有1栋房、1栋设施拱棚、1栋养殖圈棚、1座卫生厕所、1台热水器、1台太阳灶、1台卫星接收器,使移民群众发展有基础、生活有保障、致富有门路,促使了工程顺利进展。

2 生态修复措施

(1)大力宣传生态建设的政策及其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移民及参与生态恢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对移民迁出区土地、宅基地及村集体公共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边搬迁边拆除,对搬迁户的院落进行全面彻底的拆除,收回移民承包土地,原则上生态移民迁出所用土地规划为林业用地,用于生态建设,切断了移民两头跑的后路,为生态恢复奠定基础[3]。

(3)对靠近现有国营林场的移民迁出区就近划归现有林场管理;对离现有林场较远、集中连片且面积较大的移民迁出区新建国营林场或林木管护站进行管理。

(4)加强对生态移民迁出区现有林地、林木资源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严禁将移民迁出区内林地、草原、耕地用于与林业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保护迁出区村庄四旁树和其他林木。保留移民迁出区原有村部、学校房屋及配套的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为后续林业生态建设提供保障[4]。

(5)原州区把生态移民迁出区作为年度营造林重点区域,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科学选择树种,通过人工造林绿化、封山育林等措施重点营造生态公益林,使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休养生息,加快了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达到移出一片、治理一片、见效一片的目的。

(6)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推进,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行集中整治、综合治理、全面恢复。部门联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苗木供应和技术指导,采取“封、造、育、管”4项措施,对生态移民迁出区进行鱼鳞坑、反坡带子田等整地方式进行大搬迁、大绿化,做到全面治理,共造林整地423.33 hm2,栽植樟子松、油松、山桃、刺槐113万株,播种柠条、榆树种子12 t,使移民迁出区生态得到全面恢复,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3 参考文献

[1] 薛新乐,柳智平,田国江.宁夏隆德县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恢复及管理问题探讨[J].甘肃林业科技,2011,36(4):53-54.

[2] 李宁,龚世俊.论宁夏地区生态移民[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9-24.

生态修复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湖泊湿地;生态修复;保护措施

作为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湿地所具有的功能有很多,能保护水源,对水质也有净化的作用,能够蓄洪防旱,还能够对气候起到调节作用,为生物提供更好的生存控制,维护其多样性,这些生态功能都是湿地特有的。健康平衡的生态体系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重要的一个多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中不能缺少的一个系统,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并找到有效的保护措施,维护其平衡性,让人类能够和自然和谐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1 湖泊湿地保护技术

湿地的区域是处在水陆交互作用的位置,有着很丰富的生物种类,但是湿地面积并不大,在整个地表面积中才占了6%,然而就是这仅有的湿地面积却是20%左右生物种群的生存空间,尤其是那些非常濒危珍稀的鸟类,它们也是在湿地中生存和繁殖,湿地已经成为多数珍稀濒危的水禽生物最主要的生存之地,还有一部分水禽生物是在湿地中进行季节过度。要是湿地面积足够大足够多,那么在这个湿地系统中生存的物种也就会越多,生态系统也就会更加稳定,为生物种群营造更有利的生存空间。所以,我国非常重视湿地面积的修复,让生态系统更加平衡,同时还要限制人类在湿地周边进行耕地,不能有的造田的行为,如果有已经成为种植地的湿地,就要对其进行收入,让耕地重新变会湿地,让湿地环境得以恢复,并适当增加湿地的面积。近年来,湿地的水量也在逐渐减少,湿地正在逐渐萎缩,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对其进行保护,让湿地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加上水文条件的限制也让湿地的健康平衡发展受到了制约,所以还要通过水利工程对湿地环境进行改善,使湖泊深度和其广度都能有效地扩充。此外,还要增加鱼的养殖,让其产量有所增加,控制好调蓄功能,并在各个湿地中加大引水通道的建设,让湿地能获得更多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足够好。在湿地环境保护中,要可以在水利工程方便加强设施建设,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河岸堤防也要适当加固,将上游水土的保持工作给做好,清理多余的泥沙,不让其淤积,同时将各个平原结构给恢复好,这样将其蓄纳洪水的功能给提高上来,这样也能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好的栖息地和繁殖空间。

2 湖泊湿地生态修复技术

对湿地进行修复,主要是利用生态技术或者是生态工程去修复已经退化消失的湿地,如果湿地情况非常不好,还可以对其进行重建,使湿地的环境回归到以前健康的状态,让其功能还能发挥,形成一个健康的生态结构,还原湿地原有的生物学特性以及物理、化学特性,让其作用发挥的更加明显。从湿地构成的特征以及生态系统特征来看,修读湿地生态环境主要有3个部分,只有做好这些修复,也就能将湿地原本面貌给还原。第一,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方法和修复措施,将生态环境的稳定性以及异质性都给提高上来,这个恢复过程既有湿地的基底修复,还有湿地的土壤修复以及湿地水状况的修复,这里所说的基底修复,主要是用工程建筑的措施对基底稳定性进行保护,让湿地面积不会缩小,还能去改造湿地的原本面貌和地形。第二,湿地生物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就是对选育优秀的物种和科学的培植技术,并引入更好的物种保护技术,还有种群的控制技术等等,让这些技术的作用都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对湿地进行修复。第三,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修复和功能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是对寻找生态系统的设计技术,对整体结构进行修复,并构建良好的生态系统,科学地应用集成技术,以完成湿地修复。在所有的湿地修复技术中,生态的修复是最难的,也是科研人员重点的研究对象。

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湿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与管理,通过部门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控制湿地氮、磷肥及农药的施用量,控制畜禽养殖场废水对湿地的污染影响,大型畜禽养殖场废水要严格按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养殖废水土地处理。植物是人工湿地生态工程中最主要的生物净化材料,它能直接吸收利用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对水质的净化有一定作用。在选择净化植物时既要考虑地带性、地域性种类,还要选择经济价值高、用途广以及与湿地园林化建设相结合的种类,尽可能的做到一项投人多处收益。

3 湖泊湿地攻关技术

3.1 湿地退化机理与生态恢复机制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恢复研究方法和技术。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生态系统内在的生态学过程与相互作用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生产力、恢复力、演替规律、可持续性研究,湿地的环境功能及人类活动对湿地资源与环境的影响研究,不同干扰条件下湿地生态系统的受损过程及其响应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的景观诊断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过程的动态监测、模拟及预报研究等。

3.2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技术

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技术研究内容包括城市湿地水系统生态修复技术、城市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植物种类筛选、城市退化湿地高效生态修复模式、城市湿地修复生态工程示范关键技术等。

3.3 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技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退化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关键技术、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优化配置与重构及其调控技术、物种与生物多样的恢复与维持技术、湿地治污生态修复技术等研究;选取各种类型退化湿地的典型代表,进行生态恢复示范研究。

结束语

加强湖泊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制定出湿地保护规划,运用环境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理论等先进技术,在查清湿地资源的基础上,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和湿地监测系统,能有效维护湖泊湿地的生态平衡,让人和自然有良好的生存空间,时间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白萍萍,张伟,刘晓哲.浅议湖泊湿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J].商品与质量,2015.

生态修复意义范文第3篇

不计环境成本导致虚假利润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付出一些环境代价也是正常的,但有两个关键问题要明确:一是这些贸易过程中环境所受到的损失是否反映在出口商品的价格之中?二是由此获得的贸易利益中是否有一部分返回来治理或补偿我们受到损害的环境?如果在贸易过程中环境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或环境的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么,这种贸易本身是存在着严重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而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将会导致贸易的虚假利润,而且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环境损害。

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中有些是排污大户,它们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并没有全部通过治理费或排污费等形式进入企业成本,也就没有反映在贸易产品的价格之中,这就相当于一些企业是以公共的环境价值去换得自己的收益,这些收益也没有用来补偿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从而导致大量隐性的环境价值输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实际的贸易出口总量相对于考虑了真实环境成本情况下应有的出口量而言,其实是过大了。

贸易模式的改变刻不容缓

历史地看,“环境输出”特征的贸易发展方式是有一定客观性的,因为在贸易发展的初始阶段,我们需要大量的外汇去进口更加需要的先进技术和产品,需要外汇去满足我们对国际市场的巨大消费需求,在这个时候,采取措施大力鼓励出口就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在当时的发展阶段上,我们不可能以出口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高价值产品为主,只能把具有相对出口优势的资源型产品(初级产品)作为出口主力,甚至直接出口自然资源。明知环境代价沉重,也不得已而为之,这是我国具体国情下的一个客观过程。

很显然,以“环境输出”为特征的贸易发展方式不是一种可以长期采用的模式,必须随着我国基本国情和综合国力形势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转变。当前,有两个情况决定了必须而且可以实现这种变革:一是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继续靠大量消耗环境来实现出口所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严酷的国情条件要求转变贸易发展方式;二是我国外汇储备已高达两万多亿美元,成为世界最大外汇储备国,已经度过了外汇短缺的时期,有条件用贸易收益或通过贸易渠道来反哺环境,修复生态。基于这种形势变化,我国贸易发展方式可以实现从“以环境输出为特征”到“以生态修复为使命”的转变,这是一种历史性转变。

减少环境消耗型产品出口是关键

所谓以生态修复为使命的贸易发展方式,是指把改善环境、恢复生态作为我国贸易发展的一种新使命和新任务,建设一个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新的贸易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三个内涵:一是控制和减少资源和环境消耗型产品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缓解我国环境压力;二是增加进口能替代我国环境消耗的产品,实现“环境输入”;三是通过调整进出口结构,从绿色产品贸易、环境友好型技术贸易和其他有利于环境的贸易活动中赚取经济利益。这三者是依次优先的关系,即当务之急是减少环境消耗型产品出口,其次是实行环境输入,最后是绿色贸易。

近几年来,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出口政策的措施。2006年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初出口退税全面下调之后,我国进一步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增长过快的措施。此政策实施后,2006年前三季度我国原油、成品油、煤炭、未锻轧铝出口量分别下降了21.8%、21.1%、11.9%和5.8%。在最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我国又调高了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但这是暂时的因应性调整,很多专家指出,应对金融危机是推动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和提升技术水平的好时机,仍应坚持转变贸易发展方式的政策思路。国家目前也正在积极研究再次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增长的政策。

实现“环境输入”贸易方式

我国的造纸业过去主要依靠国内资源来生产,造成了两个重大的环境问题:一是大量消耗我国本已十分稀缺的林木资源,导致生态退化;二是制浆过程造成大量高浓度有机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如果我们简单地取缔那些难以治理污染的小型造纸企业,又不利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开展了大量进口纸浆的贸易活动,从那些林木资源丰富、人口压力小、不易大量办厂、拥有先进治理技术的国家(如俄、加等)进口纸浆,由我国小企业加工,双方都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压力,这就是输入环境的贸易方式带来的成果。

发展绿色贸易

生态修复意义范文第4篇

摘要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污染侵权责任:侵权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梳理

2014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本案看似普通,实则隐含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诸多核心问题,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考量反映了司法界对环境利益及其法律保护认识的发展过程。

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某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某。从当年9月1日起,谭某用车辆运送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并将污泥倾倒至鱼塘,污泥散发出阵阵臭味,周边村民纷纷投诉。经村委干涉,倾倒行为停止。

同年9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举报后,到鱼塘现场检查取样,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对污泥和底泥进行检测分析。结果显示,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达不到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已经对池塘造成污染。

随后,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鱼塘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2012年8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本次事件中,污泥在鱼塘内经阳光照射后散发出臭味,对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池塘属农用地,用于水产和禽类养殖,污泥排人池塘,影响其养殖功能的发挥。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必须清除倾倒的污泥,并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的塘水进行处理,达到农用标准。该鱼塘倾倒污泥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监测分析费用4660元,污染物处理费用4092432元,共计4097092元。

根据群众反映,白云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上述两名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方某的律师认为,被告方某在签订合同时不清楚被告谭某所倾倒的物质,在知道被告谭某向鱼塘倾倒的是污泥后,已经进行了阻止,在阻止不了的情况下,还要求村委员会来制止倾倒。所以方某对于污染的发生没有过错,此外,他本人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也希望找到谭某来承担清理污染的责任。鱼塘在经过石灰处理后污染已降低,包括被告一家在内的人食用鱼塘饲养的鱼后未发现身体异常,被告方某不应该承担污染环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谭某、方某的确对污泥倾倒入鱼塘造成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判决他们6个月之内共同修复受污染的鱼塘,使其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过期没有修复,由环保部门指定一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并负有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民事合同掩盖下的排污行为的责任承担

近几年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显示,一些工业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进行非法倾倒、处置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废弃物通过合同交给他人处理或者处置,使得与污染物相关的链条不断在延长,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一是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通过民事合同而转移,防治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随着污染物的转移而转移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防治污染的责任属于公法上的义务,所谓公法上的义务,是对公众、社会及国家承担的义务,一般不随着民事合同关系转移。但是随着环境治理社会化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排污企业将污染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理越来越普遍,当污染物经合法的程序转移给符合资质的企业处理时,污染物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转移到污染物的实际处理企业身上。然而,这种责任的转移是有条件的,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了法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实践中,一些排污企业没有尽职尽责地审查受托方污染物处理资质和能力,有时甚至明知对方既无资质,又无处理能力,仍然将废弃物交给对方处理,更有甚者与受托方签订虚假合同违法转移废弃物。这都会使得这些排污企业对污染物异地产生的污染具有过失,也有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法律责任。2014年社会广泛关注的泰州1.6亿元生态修复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中,造成污染的物质是由别处运至,其处置方式和场所都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单位首先应该承担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由于本案将污染物运送到鱼塘的第一被告谭耀洪失踪,无法找到污染物来源,因此暂时无法追究污染物排放者的责任,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二是物业产权人对于物业管理不当而产生的污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物业产权人既非污染物的产生者,也非污染物的处理者,原则上称不上是污染者,但他们是污染实际发生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他们疏于职守,未尽注意义务,就场地对他人产生的危害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第二被告方某是受污染鱼塘的承包人,将两个鱼塘转租给第一被告谭某倒泥,他存在如下过错。首先,方某将鱼塘用于倒泥不符合鱼塘的使用功能;其次,尽管方某可能一开始不了解第一被告所倾倒的物质,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进一步进行了解,即第二被告方某未尽到鱼塘承包人的管理义务,对于污染的产生负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针对直接排污者,而非排污者的其他人员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的重要启示之一是,不仅排污者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污染场地的产权人、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连带责任。在广东以及东部沿海各省,很多当地居民以出租物业为生,他们很少能意识到承租方不法行为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旦有违法事件发生,承租方往往一走了之,但是出租方是本地人,逃不掉,责任很有可能最终落到出租方身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为一时的利益而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

污染事件中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确定并以公权力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等特征。环境提供给人们各种利益,总体上称为生态服务价值或者功能。任何功能和价值的发挥都需要环境整体及其各要素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维持在一定的标准以内,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是人类共同需要的,即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这些环境品质和条件就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当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环境条件被改变后,会出现各种损害,包括自然资源、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哪些损害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哪些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对于不同损害又如何救济,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的关键问题,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是鱼塘污染所损害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哪里。

本案受污染的区域是鱼塘,第二被告反复强调,作为鱼塘的承包人,他自己才是直接受害者,他也想找第一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财产权的角度看,主要的受害者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是鱼塘作为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环境的其他要素有紧密的联系,如鱼塘的水和底泥会渗透到土壤和地下水中,捕鱼干塘时,水会流进河流、湖泊,这些生态联系使得鱼塘的污染物影响周围的环境。最主要的是受到污染的鱼塘一直在养鱼,受到污染的鱼流人市场,每一个潜在的消费者都可能是受害者,这是对不特定公众的损害。本案中,所救济的环境公共利益包括鱼塘污染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受污染的鱼对不特定公众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受污染的鱼塘存在以上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第二被告是鱼塘的承包方,就可以由他自行决定如何处置鱼塘,或是否需要修复鱼塘环境。

事实上,几乎每一个环境污染事件都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是由环境本身的共享性、公共性、相互关联性所决定的。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水体污染、水质下降导致生产、生活成本增加、农作物减产、养殖水产品损失、健康损害等属于私人利益损害;水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处于循环状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恶化,水污染对不特定公众人身健康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土壤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房屋价值下降,健康损害属于私人利益损害;土壤污染造成土壤生态系统损害,地下水水量和水质改变,土壤污染给人身健康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等属于公共利益损害。两类损害通常会同时存在,但是在救济方式上,司法途径不是唯一的方式,一些情况下,损害救济是通过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方式进行的,尽管如此,在更多情形下,公共利益损害救济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出现救济的空白,由此,再次突显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意义。

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责任与被告私人利益损益的关系

在确定被告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时,对于是否要考虑案中被告人私人利益的损害情况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是被告获益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第二被告转租鱼塘给第一被告,原为获得3万元的租金收入,实际上只获得4000元的收入。鱼塘受到污染后,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要恢复鱼塘的养殖功能,必须清除所倾倒的污泥,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的塘水进治理,达到农用标准。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432元。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并未因被告获得的利益远远少于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可以免除他的部分生态修复责任。财产权和环境权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一般不能相互抵免。生态修复方面责任的大小由生态修复的复杂程度及成本决定。由于我国的民事处罚是以补偿为中心,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所以民事赔偿额大小与违法行为的程度、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没有关系。

其次是被告私人利益受损与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关系。本案中第二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私人利益应受到保护,并可以依法向第一被告追偿,但法律并不会因此而免除他对公众承担的责任。基于前面提到的理由,第二被告人的私人利益因财产污染而受到损害,但这不能成为他免于承担修复受污染财产责任的抗辩理由,因为他对于污染的发生也有过错。

生态修复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后,必然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环境功能和价值的破坏,这也是环境损害,救济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是进行生态修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多年的发展,关注重点已经从原告资格转变为实体权利的救济,诉讼主要围绕着救济环境损害进行,以修复生态(或者环境)为核心。然而,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目前法院关于生态修复的判决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有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依据。但是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救济民事权益,是一种私权的救济方式,而环境损害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损害,生态修复主要为公法上的救济。所以在追究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时,必须考虑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的程度,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的基准,环境中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需要一系列公法和技术规则的补充。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同时适用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责任立法的规定,根据环境法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承担责任形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割裂,例如《侵权责任法》中无法找到救济环境损害的依据,而《环境保护法》中找不到生态修复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环境损害救济特别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其次是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确定。法院判决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包括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生态恢复的任务。这种方式下,金钱责任和行为责任合而为一,行为人在专业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决定具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无锡中院的经验认为在环境评估还不完善,经济成本难以核算的情况下,判定责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可以避免许多难题。经济责任是指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的成本费用。当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没有能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生态修复责任,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昆明、广州等地法院的案例倾向于将修复责任核算为一定的费用,责令责任人支付费用。这些费用或者打入环境保护基金,或者上交国库以待将来修复使用。

确定生态修复责任后,要求责任人承担行为责任还是经济责任的问题,表面上看似是技术和能力的问题,实质上与伦理和公平也有关系,两种责任相互替代,看似平等,但是在本案中却有极大的差别。本案的第二被告已经70多岁,经济条件一般,身体状况不好,中过风,行动不便、思维有一定的障碍,在法庭上多次失控大哭。400余万元的生态修复款显然超出其偿付能力,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复款,此案基本无法执行,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法庭宣判本案的第二被告承担修复的行为责任,这虽然也会面临行为人没有专业技术能力等难题,但是他可以通过争取他人的帮助,争取社会的救援来解决这一问题,留给了被告更多的选择,也留给社会各界帮助解决此事更多的空间。

再次是案件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在6个月之内共同修复受污染的鱼塘,修复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过期没有修复,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并担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将监督判决执行的责任主要交给了当地环保部门,这也是不少法院的共同做法。生态修复的周期长、过程复杂、技术性强,法院跟踪执行有诸多的难题,而环保部门是环境治理和修复的主管部门,发挥环保部门的作用既发挥了他们的特长,也是监督他们履行职责。当然,法院不能对判决的执行完全置之度外,否则会影响司法的威力和公信力。在案件执行的各个关键环节,法院都应该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偏离轨道,要加以纠正,对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则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主要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20-27.

[2]奚晓明.试论环境资源案的特殊性及专业化审判的实现[N].珠江环境报,2014-11-22.

生态修复意义范文第5篇

贵州省是西南喀斯特石漠化严重地区,也是我国老、少、边、穷人口集中之地,人地矛盾非常突出,开展生态修复刻不容缓。在生态修复进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文明。因此,对生态修复进程中出现的生态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对其产生根源以及处理对策进行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石漠化;生态修复;生态道德

贵州省喀斯特地貌分布面积大且老、少、边、穷人口集中,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上突出的人地矛盾,致使石漠化日趋严重。近年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带领民众开展了一系列的生态修复工程,虽初见成效,但石漠化地区的生态修复任务仍很严峻。经过对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广大山区民众进行实地的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得知,在石漠化地区开展的生态修复进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的广大山区民众进行实地的问卷调查,获得来自一线的反映民众真实心声和生态道德状况的资料和数据,了解其现有的生态情感状况,对于生态修复的理解与认知水平,从而确定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出现的生态道德问题,从哲学、政治学、生态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觉去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尝试从优化生态修复措施入手,针对问题根源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设性建议。

1调查概况

①本调查覆盖了贵州省9个地、州、市的78个岩溶县。调查以问卷为主,结合调查组成员的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本调查共发放《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民众生态道德现状的问卷调查》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46份,有效回收率为94.6%。对有效问卷的946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统计如下:性别分布:男278人,女668人。年龄分布:18岁以下251人,18~45岁442人,45岁以上的253人。学历分布:高中以下122人,高中或中专180人,大专及大专以上644人。

2贵州石漠化生态恢复进程中的生态道德问题现状及其缘由

②通过实地调研,结合调查问卷的前期数据分析,贵州石漠化生态恢复进程中的生态道德问题现状可归纳为以下五点:(1)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低(见图1)。(2)对环境资源及其保护的认知水平普遍较低。(3)生态环境保护意愿不高,情感不稳定(详见图2)。(4)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不稳定(见图3)。(5)对目前生态修复工程及生态补偿认同度较低(详见图4)。通过实地调研,结合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显示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低。结合大量的资料和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在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地区,产生以上生态道德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1)民众接受的生态道德教育明显欠缺;(2)对生态修复工程及其意义缺少基本的认识和理解,更多地民众认为这是政府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事情,意识不到生态修复对于其所在的生活环境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归根结底在于贫穷,在于民众无法从生态修复项目中获得能让其信服的物质上的经济支撑。

3解决生态道德问题的建设性对策

3.1寓生态道德教育于生产、生活中针对当地民众生态道德教育欠缺的问题,传统的文本教育或说教显然缺乏力度,也无法体现其真正的教育价值。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必须找到能与当地民众生产、生活有紧密切合点的生态道德教育内容,在引导民众生产、生活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的更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保理念,从而实现生态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

3.2优化生态修复措施,提高民众认同度要扭转民众对于生态修复及其重要意义的偏颇认识,亟需改革和调整生态修复措施和方式,要让民众从生态建设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不仅要让其看到生态环境的良好转变,更要让其增加经济收入。因此,石漠化生态修复模式目标必须由扶贫型向质量型转变,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化,使自然恢复与社会、人文有机耦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综合效益最大。

优化生态修复的措施可归纳如下:因地制宜恢复植被,生态补偿机制立法化:严格依据区域不同的自然气候、土壤等特点及石漠化程度,采用合理科学的植被恢复模式,在物种的选择上也应因地制宜,不可“拿来主义”,照搬“他山之石”。在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必须将生态补偿机制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律制度保证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利益方和保护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以土地整理、水土保持为中心任务。采取坡改梯、中低产田造、兴修小水利、推广节水灌溉和水土保持工程相结合。优化沼气建设模式,强化其管护、维修和改造:农村沼气建设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一项重要的生态举措。目前在贵州喀斯特山区大力推广的模式有:(1)“多位一体”农村循环经济模式④(贵州省贵阳市);(2)“四三二一”沼气配套工程⑤(贵州省正安县)。沼气池需要三分建七分管,在大力新建沼气池的同时,给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后续服务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