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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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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 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 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住宅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施工时需注意1、水电:比如装修前没有出图纸, 所以最后露台上的一个插座就忘记装了。还有床头灯的开关被床头挡住了。所以在装修前要预计一下你要买什么样的家具,预算一下尺寸。电视等的插座、视频线最好在客厅两面墙上都预装,以防买了沙发等家具后发现本来的地方放着不好看,要换方向。厨房的插座宁多无少,总有你考虑不到的需要。
2、泥工:步骤不能错,因为 泥工活错了改起来超级麻烦,应该先把该砸的墙砸了,该砌的墙砌好,该包的管子包好。一定要当时清光墙面。第二步是打地平,因为水泥干透需要时间。打地平时不要太厚,地下有些该剃掉的地方剃掉再打。贴瓷砖一定要吊着线贴,横平竖直,阳角一定要碰角才好看。
3、木工:板子要自己买,别包 给装修公司。(其实主材最好都自己买,像瓷砖、地板、油漆等。这些东西虽然是一个牌子中等级差别很大,他们包一定是给你用最便宜的。)
4、漆工:腻子用水搅拌均匀刮。
5、其他:洁具最好先买好, 拿着洁具的上下水图给水电工,把位置搞对,不然到时候,管子不够长又要重新买接头。另外避免打孔打坏水管,热水器等不经常拔插头的插座最好用带开关的。洗衣机最好不要放浴室,潮,缩短寿命。
室内装饰装修政策出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编写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经住建部批准通过并于七月四日全国公告。这也是我国装饰装修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国家行业标准。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起主办的《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制图标准》于20xx年9月份启动,该标准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联合主编,在宁的多家单位亦会亦参与了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已于今年5月完成,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截至目前,该书编委会收到了业内多位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高祥生教授组织这场研讨会的目的便是对这些反馈意见做一个整理和归拢,并确定最终的出版方案,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预示着《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30多份制图标准之后编制成来的,编制过程作了很多的细致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绍说:此举的目的是力图让标准表达的更为规范、统一,以便更好地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施工实践。
装饰装修行业在我国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宠大的产业,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相关标准,很多装饰公司给客户拿出的设计图纸都是公司标准,这便给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使得原本严谨的方案图、施工图变相成为不少家装公司制造商业陷阱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 班主任 班级管理 爱心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加快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
但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是受诸多因素制s,社会上很多人不理解,甚至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职业学校是“差生”接受教育的场所。
职业学校发展困难,生源也参差不齐。面对如此现状,我们职业学校的班主任对班级管理困惑重重,职业学校班级管理难度大,影响学校的教育,制约着学校的发展。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职业学校的班主任要打破传统的班级管理模式,大胆创新班级管理方法,不断改革班级管理思路。下面,对职业学校班主任班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和实践从以下几方面作一个简要的探讨。
1班主任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1思想道德素质是关键
中职院校的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不断养成。思维活跃的他们更善于从周围的环境中汲取经验。这样的经验不仅仅是好的,更有可能是不好的。所以,班主任自己更要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不断巩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尽可能的深入到学生的队伍中去了解学生的想法、状态,用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和言传身教指引学生,为学生正确的三观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任何一件事一个工作上,加强思想道德根基建设都是根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作为一个班级的管理者,更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而要真正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强健的思想根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班主任是班级学生接触最多的老师,很容易对学生的思想和观念产生影响。班主任是学生的榜样,如果班主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高尚的道德素质,处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必将在与同学的朝夕相处中,教育教学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就会用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对自己的一生产生积极的影响。
1.2职业学校的班主任工作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幻想一蹴而就
由于职业学校学生来源的复杂性,很多学生在初中时就已失去了自信心,很少有成功的体验。要将他们的自信心重新树立起来,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所以职业学校的班主任要有长期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准备,不要想短时间内就能取得很大的成效,也不要想一劳永逸。
所以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提出班级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间对班级和同学提出分阶段奋斗目标,让学生主观为实现班级和个人的目标而奋斗,从而循序渐进地实现学生个人素质和班级整体素质的提高。
2职教班主任班级管理实践
2.1以情明理
在班主任工作中,情感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以正确的、正面的情感来引导和熏陶学生,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在平常的班主任工作中要学会以情明理,以理服人。班主任能说服学生,自然能树立威信管理好班集体。
2.2真诚相待
关心学生――关心学生是班主任工作的根本,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成长,还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准确地把握他们的思想。
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适时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有助于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
2.3尊重学生
“亲其师,信其道。”现在的学生自尊心都很强,教师只有先尊重他们,才能得到他们的尊重。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职教班主任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耐心听取他们的建议,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
2.4信任学生
心灵的沟通,是开展班主任工作的关键,而互相信任是心灵沟通的前提,也是和学生进行交流的基础。班主任的信任可以使学生感到温暖,获得信心,也有利于师生之间团结协作,共创优良班风。
2.5宽严有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班级管理要严,严是好事,但严有严的方法、严的策略,要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恒。太严会让学生感到苛刻,缺乏人情味,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也不能只靠凭空说教,要有章可循,要建立严格的班级管理制度,让制度上墙,让学生加强自我约束,当然严格的管理也不能流于形式,要长期坚持,使学生逐渐养成习惯,变强制为自觉。
班主任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有思想、有感情的学生,只有采用恰当的工作方法,才能从思想上启迪学生,从感情上打动学生,才能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学习。
参考文献
[1] 佟荣颐.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家庭”互动模式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多,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同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对建筑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员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况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施工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是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建筑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涉及下述内容:(1)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施工材料设备,制定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项目以后,施工单位根据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出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证施工依照安全制度进行;(3)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员的积极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国建筑的国际化水平。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国家的开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外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继而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国家化视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国际化的水准执行;(2)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带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建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设计未完善以及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等,这些都降低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这也使相关建筑行业规范制度相继出现,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发展;(3)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完善,实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对施工的施工周期、造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明确,同时还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规范施工,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满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部门缺少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施工单位管理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单位施工的管理部门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和科研部门建立的,导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进而影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致使施工单位整个安全管理部门出现问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较松懈
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关,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关联。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施工单位过分注重施工的进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往往压缩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由此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比较松懈,整体呈现出消极、不认真的态度,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健全,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增多,但是整体来看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质量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其适应建筑的需要。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和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在减弱,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
2.4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关系。首先施工人员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但是我国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同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掌握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其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经常存在不完善之处,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的知识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广泛采纳施工人员的意见;其次还需要保证施工氛围和施工环境的安全,从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最后还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仅需要进行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教育,还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足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员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目前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压缩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应该合理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结构,保证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人员的投入主要是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配备,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计划的制定,所以资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严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此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来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评价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复核工作的标准。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于工作出现的疏忽立即进行处理和解决。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即使做好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还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应该制定安全事故的紧密处理措施,准备救援物资和相关的药品、设备等,以防事故发生缺少应急机制。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的内容,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国家应加强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会应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则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执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茂利.详细论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11,09(9):314-315.
[2]黄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5(18):135-136.
关键词:建筑;施工;日常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的建设规模和速度有了很大的提升,我国的建筑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施工管理作为施工企业实现施工质量达标、市场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手段,在建筑的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建筑施工管理的意义
建筑施工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筑施工的每一项工作,要根据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法,提高管理的水平,真正做到现代化生产的需要。要提高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的合理性,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效率。其次,建筑施工管理既要抓好进度,又要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降低不合理开支带来的成本预算的增加。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最低要求。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管控制时,要以建筑的质量管理作为落脚点。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建筑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具体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管理方法不科学等造成的。在施工工艺不断提高的条件下,房屋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需要工程建设中总结经验,创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2.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对施工安全重视程度不高在施工现场都要一些安全警示之类的东西,但有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标语等放的太少,放的位置也不太恰当,如果对这些东西的管理不到位的话,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对企业来说,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就连施工的进度都会受到影响。在施工的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安全帽的佩戴不正确,甚至还有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进行高空的作业的时候,有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好安全带;在施工现场为了安全,都要预留一些洞口的防护设施,但这些设施有的根本达不到标准,有的警戒标识一点也不显眼,这些难以保证安全;还有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网,有的地方是坏的,有的上面还有一些木块、钢筋等剩余建筑材料,这难以保证工人的安全;
2.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为了施工的安全,往往要设置一些围墙,但是有的施工现场出现了漏设的情况,这就起不到全面的防护。施工用的搅拌机,为了减少现场的灰尘,都要增加一些扬尘等器械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设施有的严重不合格,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现场尘土飞扬,环境受到了污染,这样工人的身体健康难以得到保障;另外,由于天气等原因,施工现场的路面会坑坑洼洼,有的地方会有积水,再加上一些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这就使得施工现场更加混乱,污染也会变得更加深度。
2.3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因为进行施工时要用到很多种建筑材料,有很多建筑施工现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材料的管理混乱,就会出现建筑材料随处乱放,对建筑材料不能很好地进行归类等现象,这样在利用起来就会降低效率,有时会出现找不到材料的现象,有的材料因为存放不当,会使建筑材料的质量降低,有的甚至会出现过期等现象。还有一些机械器具由于操作或其它原因,容易出现问题,再加上得不到及时地维修,使得机械器具早早损坏,无形之中加大了维修机械器具所带来的费用,利用率下降。
3.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效果的策略分析
3.1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生责任制,使得施工与安全并举,两手一起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系统稳定,有专人检查。其次对全体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重视安全,掌握一些日常必须掌握的安全知识,学会基本的操作技术,让管理层人员学会系统、全面的安全管理知识,以保证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再次,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学会安全流程,严格按照安全流程施工,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施工。
3.2施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
建筑施工和建设的过程,对整个房屋质量构成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施工控制环节任务繁多,所以影响房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前,我国的房屋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建设的工期,管理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大的原因是和施工过程的控制不利造成的。建筑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主要包含:质量责任制度、施工技术复核制度、施工现象会议制度、施工控制制度、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质量统计制度、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建筑工程监理部门,要根据承担的监理责任与要求,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派遣相应的监理控制人员,认真的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各项技术措施,完成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以及工程的验收工作。要通过构建集体监督的责任制,保证建筑施工执法监督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提高房屋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力度,
3.3提高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效果
为了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在施工材料上,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可以采用一些环保建筑材料,这样既环保,又能加大了对材料的利用率。在建筑施工现场,用机械必然会产生很大噪音,这对周围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可以合理安排调整时间,避开人们的休息时间,降低噪声污染,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轻松的环境。在施工现场的安排布置上要合理化,施工材料、机械、办公室的安排布置要科学合理,要做到充分利用、高效生产;为降低环境污染,减少灰尘等,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适当做一下绿化,经常洒水保持地面的湿润,尽量降低扬尘的污染。
3.4强化对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意识
对建筑材料和器具的管理的具体实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对建筑材料的验收要严格要求,做到条理分明,保证材料的质量,顺利入库,管理人员根据施工的进度,做好对建筑材料的分发工作,不造成对材料的浪费,减少丢失。还要做好建筑废料的回收工作,在施工结束后要回收剩下的建筑材料,避免对建筑材料的浪费和丢失,核对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以用建筑材料的利用效果等工作。对于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器具的管理,首先,在进行施工之前,要提前对建筑材料、器具的存放进行合理的规划,要考虑到建筑工程的进度,以
及材料的质量要求、材料的供应,还要考虑材料与施工环境的关系等等,这些都设计好了,对以后材料的后期管理等方面都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结语:综上所述,在建筑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以系统的观点来对施工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和实施。从制度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层面下功夫,为实现管理效果的明显提升,做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以此保障民用建筑的
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