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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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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的方法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多相光催化;治理过程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中的重要问题,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不同程度的恶劣影响。目前我国处理水污染手段较多,但治污方法不够理想。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进步,新型治污手段越来越多,多相光催化水污染治理技术就是典型的治污手段,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工业污水治理中效果尤为明显。目前在我国的污水治理中多相光催化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国内污水治理的重要手段。

1多相光催化技术简析

多相光催化是近年来被广泛应用的重要环境治理方法,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多相光催化技术的应用原理主要在于应用催化剂进行污染治理,催化剂的运用是以半导体氧化物为主的利用太阳光进行驱动氧化的过程。从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多相光催化技术是一种理想的治污技术。这种先进技术具有丰富的应用功能,例如对有机污染物的氧化分解,杀除细菌以及除臭等重要功能,还能有效的还原重技术离子,在水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处理中较明显。

目前多相光催化应用多以TiO2半导体为基础,在水污染的治理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使多相光催化应用范围受到限制。多相光催化在吸收太阳能的过程中,只能吸收紫外线部分,对太阳能的利用率不高[1]。同时,由于光催化的量子效率不高,在污水治理的过程中,难以实现对较高浓度污染废料的降解和处理,使污水治理达不到理想效果。对于多相光催化技术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在应用中要不断加大研究力度,促进以光催化为核心的新技术产业的实现。

2多相光催化治理污水分析

2.1机理分析

多相光催化治理污水技术以氧气为氧化剂,以二氧化钛(TiO2)为催化剂,进行污染物的分解处理。TiO2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无毒,是光催化技术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催化剂。TiO2光催化反应机理较为特殊,是一种复杂的氧化还原反应[2]。TiO2的光激发、光生电子和空穴的产生、载流子从催化剂内部扩散到表面、载流子和催化剂表面吸附物质之间的电荷转移等。当Ti02光催化剂表面受到不小于其禁带能量的光辐射时, TiO2光催化剂内部和表面都会产生光生电子和空穴。

在光催化反应中,有效的反应过程为光生空穴和电子与TiO2表面的吸附物发生作用,实现光催化反应。光生空穴的电子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吸附性,与TiO2表面物质D发生反应,使原本受光源影响的物质被氧化。光生电子与吸附在TiO2表面的物质A发生还原反应:

多相光催化通过氧化与还原反应的作用,能够有效氧化水污染物。同时,氧化效果较强,能够有效破坏污染物的结构,使水污染中的污染物彻底氧化降解,不再产生二次污染。

2.2有机污染物治理应用

多相光催化技术对水污染中有机物的降解效果较为明显,主要体现在烃类和卤代有机物中。例如,对污染物中卤代有机物的降解,是多相光催化在水污染中的典型实践。卤代有机物广泛应用于工业造纸、农业药剂以及木材皮革的防腐中,是一种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水中污染物,降解困难,且毒性较大,在水污染影响中范围广,面积大,因此加大对卤代有机物的降解治理至关重要。根据上述对TiO2应用机理的分析可知,电子空穴与水形成OH・自由基,并与卤代芳烃进行反应,最终降解成CO2与HCI。多相光催化对卤代芳烃的降解过程为

光催化在卤代芳烃作用过程中降解的时间和效率存在差异性,通常需要较长的降解时间,但最终效果明显,具有较高的污染物治理功效。UV/H2O2、UV/O3、UV/TiO2、UV/表面活性剂等均是常用的方法,原污染物降解比例可达到86%-99%,降解速率常数随氧化剂的增加而增大,最终转化为无机酸和二氧化碳,不易生成大分子物质。多相光催化通过对污染物中间结构的破坏,实现对有机污染物的彻底治理[3]。 2.3多相光催化治理水污染的独特优势

多相光催化技术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通过不断的实践证实,多相光催化治理水污染有着独特的优势。

1)多相光催化应用范围较广,适用性较强。通过实践证明,多相光催化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适用的污染物处理范围十分广泛。部分水污染物无法通过物理沉降过滤,实现水质净化;多相光催化技术能够实现此类污染物的净化作用。

2)多相光催化环境污染治理,经济性能较高。光催化主要应用氧气(空气)为氧化剂,二氧化钛(Tio2)为催化剂,即安全又低廉,经济适用性较高。

3)治污效果更强。多相光催化能够改变水污染中污染物的中间结构,实现彻底治污。例如,应用多相光催化进行卤代有机物的降解治理,最终转化为无机酸和二氧化碳,有效分解污染物,实现完全降解。

3结束语

多相光催化技术在污水治理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应用意义和实用价值,为解决我国水污染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现阶段我国水污染情况较为严重,且治理难度较高,在传统的水污染治理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技术方法为混凝沉降等物化法,无法实现彻底净化的目的。生化法是更具深度的处理方法,打破简单的分离污染物方法的模式,实现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达到治污标准。应用多相光催化技术,对有机污染物进行氧化技术处理,有效推进了水污染治理效果。为更好的实现水污染治理,要不断加大对多相光催化的研究力度,实现光催化技术的创新性跨越,为实现全面的环境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1]刘广龙.非金属元素掺杂半导体矿物制备、结构表征及光催化降解高/大分子有机污染物的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1(12)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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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区;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43

1 引言

风险控制就是人为地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避免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难以承担的后果。

2 政府风险控制对策

2.1 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处力度

采用法制手段倒逼矿业开发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污染控制研究是一种传统的对由企业造成的污染的控制措施。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对造成地下水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较小,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包庇污染企业的现象。政府部门应牢记“两山论”,切实把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基本环境质量作为自己的责任,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处力度。

2.2 对地下水水质状况进行严密监测

由矿产开采带来的地下水污染,政府有责任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实时检测,并向民众公布相关数据。近年以来,媒体对于地下水污染的曝光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政府对地下水状况的监控不到位的问题。对于矿产开采区,应针对其开采区域科学布设地下水监控站点,实时检测,并做好向民众公布的工作,PM2.5数据的可以作为最好的例证。

2.3 积极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新途径

“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但除少数大型企业专门设立污染治理部门外,大部分企业并不具备对污染治理研究的能力,政府应积极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新途径。政府自身对污染的治理也缺乏专业性,因此,可积极引导建立第三方治理模式,将“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买单”,既能降低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又能使污染得到专业性治理。

3 企业风险控制对策

3.1 矿产开采企业要树立起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心

随着人们对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关注加深,政府对地下水污染企业惩处力度的加大,企业不能再“有恃无恐”,矿产开采企业要树立起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心,加大对安全环保部门的资金投入,及时革新防控污染的工艺,采用最新技术防控开采过程中污染物的泄漏。

3.2 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系统的监控

矿产开采企业要对生产系统实施密切监控,对污染物泄漏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开采企业对现有设备工艺,要严格管理,对于易出现污染物泄漏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对于跑、冒、滴、漏,要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或控制,防止地下水污染,取得环境效益。

3.3 企业内部建立起防治地下水污染的责任制

在矿产开采中,对于容易造成污染物泄漏的薄弱单元,要建立起防治地下水污染的责任制,实施专人专管,专人专控。企业领导要从思想上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视起来,把该任务与生产工作、安全工作等置于同等地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排、评比、奖惩。

4 社区风险控制对策

4.1 社区要对地下水污染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社区的宣传工作:第一,使民众了解掌握必要的地下水污染的相关知识,提高用水安全意识;第二,排除或降低民众对于地下水污染的恐惧心理,使民众知道地下水污染虽有可怕之处,但并非不可治理;第三,使民众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地下水污染的现象,要及时反应,与政府、社区形成联动,及时控制污染。

4.2 社区要对所在区域内地下水污染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社区要对所在区域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状况进行调查,对周边企业生产工艺中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进行掌握,对污染的特征进行研究,建立具有社区特点的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控的档案资料,方便社区宣传工作,为地下水污染的防控提供帮助。

4.3 社区要担任起地下水污染防治中联络、协调的角色

地下水污染现象一旦发生,社区要积极担任起联络、协调的角色,做好民众意愿的收集和反映的工作,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为政府和企业开展地下水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5 个人风险控制对策

5.1 增强个人自身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识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不只是政府、企业等要采取相关措施,每个人都要从心里提高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识,无论是政府公职人员,企业工作人员,还是市井百姓,都要补上地下水污染这一“课”,真正使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做到全民参与。

5.2 增强个人良好环境享有权利的维护意识

在我国,许多法律都有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如《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目前,对于地下水污染,公民仍缺乏维权意识,这也是地下水污染防治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为了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防控体系,一定要增强个人良好环境享有权利的维护意识。

参考文献

水污染治理的方法范文第5篇

今天这次会议,是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分析研究我区污染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动员全区上下,迅速行动起来,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别是要以坚定的信念、必胜的信心、超常规的举措,打响水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刚才,树波同志宣读了污染源普查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两个实施方案,高营镇和北方印染做了很好的表态发言,区政府与各街镇签订了责任状。下面,就抓好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摆在最突出的战略位置

加强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坚决执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各项政策,突出抓好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精细的工作方法、严格的执法手段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加大环保投入,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今年,我们大力实施了节能减排“三个一”工程,完成了5家重点污染单位污染物削减治理任务,依法取缔了6家水污染企业,拆除、治理燃煤锅炉(烟囱)24台(根),在全市率先完成了污染减排工作任务,水污染、大气污染整治成效明显,同时也充分表明了我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坚定决心。

但总的来说,我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12月14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会议,会议要求全市上下要迅速行动起来,以超常的举措,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全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会上,市长冀纯堂明确要求,要把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更加紧迫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硬的措施,集中时间、举全市之力,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水污染问题。

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方案要求的步骤、方法和措施,把改善流域水污染环境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突出和最紧迫的位置,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硬的措施,集中时间,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尽快改善水污染现状,从根本上解决我区的水污染问题。

(一)要抓工程减排,提高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排水管网的配套设施,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出境断面水质符合环保要求。目前,高营出境断面COD居高不下,成为我区考核水质断面的巨大威胁,高营镇政府应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使COD排放达到标准。

(二)要抓管理减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一是保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关、停、改造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要按照“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尤其对5家重点企业(华曙、华营、大明板纸、北方印染、华旭药业)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目前,大明板纸厂、华旭药业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改进,通过了验收。北方印染稳定达标,经市局和上级部门多次抽查,华曙、华营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成为我区水治理的重大隐患。三是加大整改力度。区环保分局要对辖区所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排查到位,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完成。

(三)要抓结构减排,加快产业调整升级。严把环保准入门槛,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重、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各街、镇要认真排查辖区内涉水的小印染、小电镀等“十五小”和“新六小”,一经发现,坚决取缔,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杜绝反弹。

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是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攻坚战。各街镇和有关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念,按照“完成任务是硬道理,拒绝理由”的要求,量化、实化、具体化,务实、求实、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这次专项行动方案。要拿出“壮士断臂”的决心,该取缔的采取断然措施取缔,该关停的不惜代价关停,该治理的舍得投入治理。对关停、取缔、治理的企业要分别建立档案,做到一一都有详细登记,不能滥竽充数,不能朝令夕改。

(二)各污染企业,要有决心和勇气加强污染治理。企业是排污的主体,更应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切实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三)环保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坚决查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部门和单位一时的经济利益的做法,严厉打击那些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严格的奖惩激励机制。建立水质考核机制,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核挂钩制度;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达不到目标值的,由区财政局从年度经费中直接扣缴不同额度的资金;直接和乡镇、办事处的环保考核挂钩;实行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目标领导问责制。

二、狠抓落实,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成功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意义深远,影响重大,而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齐抓共管,同心协力,确保试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为此,必须扎实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这项工作,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多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有关部门和重点普查对象在动员会之后,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室和人员配合抓的工作体系。区环保分局要牵头搞好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是普查力量要到位。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统一安排,抽调并落实专门人员全力以赴抓好普查试点各项工作。普查员选择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环保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要充分保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实施普查工作的时间,不得对他们在普查期间内作其他工作安排,让他们集中精力抓好普查工作。

三是指导配合要到位。这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环保局要组建强有力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工作人员,加强对全区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普查试点难点工作的研究。尤其要抓好技术培训,积极组织攻关,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监测仪器,为普查试点提供有效支持。区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和参与普查工作,协力推进我区普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是工作经费要到位。此次普查试点工作量大面广,区财政局要对工作经费予以适当安排,确保普查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

五是工作纪律要严谨。年终岁尾,大家工作都很繁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普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一起抓、同推进。为此,必须严格纪律要求,强化工作责任。一要大力强化领导责任,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采取倒计时方法,一项一项抓好落实,环环紧扣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二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普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环保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认真搞好普查填报工作。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纂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要严肃各项工作纪律,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和帮助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要认真处理好普查试点工作与维护生产秩序的关系,不能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增加企业和基层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严格依法履行对普查对象工艺技术、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总之,绝不能因普查试点工作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