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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
20*年*月*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五)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115-20*)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六)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燃气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四条(设备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向*市推进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燃气处,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索取《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申请表》可到市推进办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办办公地址:徐家汇路579号12楼,电话:53014798-1261,53018165,网址:/shsz/shrq/)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与燃气企业要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二)市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推进办在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推进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此背景下,由国内规模最大的城市燃气供应商之一——港华集团主办的中国企业公民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于2012年7月11日在北京召开。近200名业内外专家、知名企业及媒体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及分享企业社会责任话题和经验,以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中国企业公民委员会会长田润之、国家能源局油气司副司长胡卫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理事长王天锡、香港中华煤气行政总裁陈永坚,以及来自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新奥能源控股、北京燃气集团、沈阳水务、英特尔中国及中华煤气、港华燃气的嘉宾代表受邀出席并发表了主题演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在论坛上表示,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在城市化深入推进之外,国家尤其提倡节能减排的理念需与发展规划相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燃气及天然气行业正处于强劲的发展态势。这对于所有能源企业来说,都是一次快速发展的好机会,我们期望更多的企业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在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让我们的城市也更加美好。”
今年正值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成立150周年,同时也是港华集团进入内地投资的第18个年头,集团借鉴母公司香港中华煤气优秀的社会责任实践经验,从源头做起,引入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工作,以期在向国际一流企业看齐的同时,贡献国内公用事业企业履责实践。
作为中华煤气在内地经营的水务品牌,华衍水务还在当天的论坛上同期了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系统展现了企业在过去一年社会责任管理和实践方面的行动表现。作为水资源供应商,自华衍水务成立以来,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和亲切、专业、高效的服务,同时注重改善和保护环境,保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出席报告式的香港中华煤气行政总裁陈永坚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发展之基石,要得到他人信赖,企业必须履行责任,合乎道德操守,并且时刻关注客户、持分者和社群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也不仅仅是一份报告,它应该是公用事业企业与生俱来的自觉行为,是一项贯穿到管理中的长期性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师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第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液化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应事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禁止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变更、维修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抽水井、阀门井、调压室、输配管沿线等重要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迁移、遮挡、覆盖、涂改管道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国家规定的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单位应予自行拆除。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禁止向燃气设施倾倒或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隔离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并提供施工、保护方案,商定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在施工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区域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记,并由供气单位派员现长;
(二)不准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准挤压、碰撞管道燃气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三)不得搬运、迁移、启闭调压箱(柜)、抽水井、阀门等管道燃气设施;
(四)确需动火作业,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五)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气单位报告,组织抢修。
第四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车用套件等器具。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后,贴置鉴别标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必须在本市设有固定的或指定的维修点(站),具备及时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及维修的条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并定期公布适应本地使用的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二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经营的或者特定品牌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符合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设施,其厂(站)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三)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企业章程;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设立燃气供应单位,除按规定程序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向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许可证;
(三)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分别在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事先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气源或代储存、运输、充装液化气。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连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供气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瓶装液化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抽取残液。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少于规定标准的,供气单位应退还不足部分价款。
禁止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便于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用气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应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气方式、性质、数量、时间、结算、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向燃气供应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连续两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供应单位定期抄量。燃气计量表具发生故障,按上一次抄表前四个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用户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户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燃气供应单位缴纳检测费并更换计量表具,并按前四个月的平均用量调整燃气费。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擅自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供应单位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以及倒灌或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
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燃气生产厂区、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四十二条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用槽车、大钢瓶直接向小钢瓶灌装液化气。
禁止使用超期、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卡式炉气罐不得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
第四十三条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的合格产品,并应建立原始台帐,分别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燃气运行工、维修工、灌装工、槽车押运工、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和电工、电焊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适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设置、公布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用户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告;燃气供应单位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因泄漏引起中毒的,应立即报告供气单位,并采取关闭阀门、通风等防护措施。
发生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事故,应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劳动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气。
第四十九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的;
(二)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供气热值、组份、压力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超重、欠重、漏气、缺陷超标等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气瓶出厂、站的;
(五)销售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试验或适配性试验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抢险队伍、配备消防设施,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故障的;
(七)燃气供应单位擅自停止供气或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资质条件从事燃气供应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二)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实行燃气设施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的;
(三)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向无经营资质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燃气气源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的;
(六)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在安全隔离间距内堆放物品、垃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或向管道燃气设施倾倒和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的。
第五十一条在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漏气,不保护现场、不及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并可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阻碍、殴打、侮辱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由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燃气企业;内部成本;会计控制
1.前言
燃气企业的内控是企业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来衡量燃气企业管理是否行之有效的标准,渗透在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而对企业内部成本的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成本的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障,燃气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了解企业成本控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走出一条既适合企业发展,又做到资源节约、成本节省的新路子。
2.燃气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的燃气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意识不强,由于燃气企业自身垄断的特性,使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清楚的意识到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导致现今燃气企业成本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弊病良多。
2.1现状
在燃气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时代、环境等原因的改变,企业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内控随着时代的发展被提到了企业发展的最前沿,做好企业内控,做好成本控制是决定一个企业发展水平的关键。企业的成本控制主要包括“计划控制、目标控制、预算控制、定额控制、进度控制、规章制度控制等”①利用财务核算方法能从根源上解决内部成本的控制问题。而现今燃气企业内部管理的现状仍存在一些弊病,亟待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成本控制系统来控制环境等因素对企业内部成本造成的影响。
2.2问题
在现今的燃气企业的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内控问题,其中成本控制的问题是关键,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收入与支出不比配,投资的规模较大,投入的成本较高,而事前的计划荒废,没有详细调查收益问题,造成低收益计划不断出现,这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燃气公司每年的投资巨大,较容易形成资金缺口。而目前控制的方式主要是企业评审小组评审筛选,这种评审筛选方式存在问题,会造成虚假报告等情况,部分企业为了当前的利益不惜投入大量资金于收益不被看好的项目来获取利益。
第二,成本费用虚假申报,这是由于燃气企业的巨额利润。地区垄断造成一家独大的现象,企业不需要担心消费的问题,所以燃气企业的员工会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缺乏节约意识,这种情况导致内部成本消耗过大的问题。这是大部分高利润企业的通病,他们更加注重开源而非节流。这种成本意识淡薄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燃气企业的浪费现象频发,又因为对利润的追求,不断产生成本虚假申报的情况。
3.加强内部成本控制的对策
在国家不断提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现今,作为国家重点行业的燃气企业更应该作为表率,积极提倡节约,增强节约意识。这种节约意识是需要培养的,燃气企业的管理者需要从源头出发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3.1建立良好成本控制体系
良好的成本控制体系对企业内控具有很大影响。要建立一个较好的成本控制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第一,企业的管理者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言传身教。他们应该积极推动预算体系的建立,通过预算体系来让企业形成一个较好的成本控制的环境。第二,建立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让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职权,对资源,资金合理分配,权责分明。而“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成本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②第三,发挥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对成本控制的监督人员要慎重选择,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同时优化成本、控制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财会核算体系,通过会计核算系统来加强会计记录,利用报表、分析、记录等方式来统计企业资金流通,将企业的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流通都弄清楚明白,创立一份完美的流通交易报告。自以上三点出发可以较快打造出一个良好的成本控制体系,从财政资金方面控制企业的成本支出。
3.2转变会计核算中收入与支出不比配的现象
收入和支出的比配直接影响到了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燃气企业的内部成本控制需要主动转变会计核算中收入与支出不比配的现象。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接驳费的收入不可以算作当期的确认收入,要分十年来进行确认。第二,当期的投资要按十年进行摊销,不是现在所用的三十年。做到这两点可以降低当期的利润,提高成本的意识,将收入与支出相比配。这样使企业的开源和节流均衡,培养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成本意识,提高燃气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核算办法的改变能够使企业管理者正视利润缩水的问题,使管理者重新审视经济市场的开发问题,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控制投资规模。
3.3降低机器设备的折旧率
燃气企业的固定资本投入较大,用于购买机器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是有寿命限制的,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变旧,这就使得固定资本的投入比例增大。因此机器设备的选择对企业内部成本的控制有很大影响。这也要求企业管理者在资金投入前做好回收计划,企业管理者希望多长时间收回设备投资的成本,就应该将设备的折旧率考虑清楚。如果设备折旧的年限是15年,那么当前的回报率就应该大于投资的十五分之一。所以企业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要考虑到设备的折旧情况,做好投资计划。选择好的设备、场地,来进行管网建设。只要做好前期计划,就能有效的控制投资的规模,加大当期的投资对于利润的作用。
4.结语
综上所述,燃气企业中运用财会核算系统来对内部成本进行合理控制,既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入,又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燃气企业的财务部门应该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系统来进行成本核算,尽可能的作出双赢的投资计划,处理好设备折旧问题,转变收入与支出不比配的现象,有效增强企业成本控制。所以利用财务核算体系控制企业成本既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良好表现。
参考文献
一年以来,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部门领导的精心指导和热心帮助下,经过自己刻苦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院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拥护党的领导及路线、方针、政策。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不断学习党的各项理论知识。在平时的工作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组织安排。积极要求进步,热爱计量事业,在完成自己平时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在专业内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工作方面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圆满完成了单位和科室下达的各项工作。
1、圆满完成2015年第二年度“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的任务。共抽检郑州市膜式燃气表生产企业共5家,实际抽到样品的企业为5家,共抽样表54支。
2、完成“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装置”的计量标准复查。
3、认真学习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结合 院里型式评价报告的格式形成了新的记录及报告。
4、完成了2015年度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音速喷嘴法燃气表检定装置)申请购置项目评审工作,并获批复。
5、完成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的材料准备和验收工作。
6、配合质管部完成了2015年度内审工作。
7、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流量检测中心进行了考察,经过横向比较,发现了自身发展的不足,总结如下:
7.1 我省共燃气表生产厂家6家,我所承担着其型式评价和部分首次检定任务,但是我所装置自动化程度较低,特别是燃气表型式评价的部分项目并不能正常进行,为了保证我省燃气表产业的持续发展和加大我所在全国流量行业的知名度,亟需对现有的装置进行更新改造。
7.2 随着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天然气贸易结算用流量计和民用燃气表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多,各地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计量标准(检定工业流量计的气体流量标准装置和检定民用燃气表的音速喷嘴装置),其中大部分装置所采用的标准表为音速喷嘴,而我省目前还没有能力对音速喷嘴进行溯源,为了满足省内检测市场的这一需求和增强我所对外开展业务的能力,有必要建立一套PVTt法气体流量标准装置,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8、配合完成了质检中心复查扩项(标准孔板)的评审工作并顺利通过。
9、参加了由院里组织的政府采购政策培训学习。
10、完成了差压(压力)变送器检定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高压气体压力泵、手操器采购)。
11、参加了全国流量及容量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流量积算仪检定规程评审工作,并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了流量积算仪检定规程最后修订。
12、完成了所里下达的收入任务和其他事务。
(三)工作中的不足
1.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新型的流量计层出不穷,由于平时忙于日常的检定任务和其他事务,对于一些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理解不深。
2. 工作热情有所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