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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命门”意识,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工负责,明确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责任具体、工作落实、绩效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物流园区、料场堆场、露天矿山、机动车排气、垃圾焚烧和重点企业等大气污染问题,确保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持续稳定达标。
二、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公路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道路清扫冲洗保洁。区环卫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道路清扫、冲洗保洁;公路分局负责建成区外国道、省道的清扫、冲洗保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外环路、路的清扫、冲洗保洁;各镇负责各镇政府驻地主要道路的清扫、冲洗保洁。城区主要道路机扫率要确保90%以上、冲洗率达到100%。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机扫率、冲洗率要达到90%以上。道路冲洗时,要保持慢车速(低于15公里/小时)、大水量(高压喷水形成径流、将路面尘土冲入下水道),确保冲洗效果。
2、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改装工作。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和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遗撒、飘散的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查处。
4、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和负责的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全部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5、设立车辆冲洗站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进入辖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冲洗站点,对进入车辆实施冲洗保洁。各企业要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区运营车辆双燃料改造工作,设立固定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
1、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所有施工场地必须按扬尘控制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2、区房管局负责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3、区园林局负责城区地面的硬化和绿化工作。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沙石、灰土等散装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贮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完成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及时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
全区“二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禁止开采和石料加工,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要落实生态开采要求,严格按环评报告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石料粉碎加工企业要严格采取密闭作业、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挡、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
(五)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扬尘、化工异味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1、企业烟尘、二氧化硫必须达标排放。对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治理设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依法由区政府决定关闭。关闭工作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省运会期间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整改。停产整改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省运会结束后,经环保分局、相关镇、街道联合验收,稳定达标的方可恢复生产。
2、排放化工异味的企业,必须做到厂界无异味。对产生化工异味污染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实施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由环保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停业关闭。
3、企业粉性物料必须采取库房式存放,临时性料场货场要采取严格的篷盖和围挡措施。
4、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和清洁运输。严禁使用无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运输粉性散装物料。
5、企业内的道路、场地要全部实施硬化、绿化,定期清扫和洒水冲洗抑尘;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环保分局、交警大队)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确保路检、抽检率不低于本辖区内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大队要采取路查措施,禁止高污染(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4、交警大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按照省市要求,相关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八)抓好秸秆禁烧(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抓好夏秋收后期的禁烧监管,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
(九)垃圾焚烧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及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管理,严禁垃圾焚烧,对焚烧电线、橡胶、塑料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垃圾的,区城管执法局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从9月6日起至9月26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9月27日开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单位组织自查,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大气污染集中治理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建立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为确保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环保分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区房管局、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具体负责调度督导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区监察局参与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并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供电部对相关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确保关闭、停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①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根据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③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我市制定的石灰和碳酸钙、化工、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总量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通过治理,2012年下半年起,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8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一)二氧化硫治理
(1)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水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下达的治理任务。
2012年3月底前,鲁源酒业公司1台锅炉,沃源公司2台锅炉,光力士公司1台锅炉、1座窑炉,制药公司1台20吨锅炉,鲁阳公司九分厂2台煤气发生炉安装末端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2012年12底前,联合化工公司(原东风化肥厂厂区)和硝酸分厂2台锅炉,药玻公司(老厂区)窑炉安装除尘及末端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2)市政府下达的治理任务。
2012年6月底前,制药公司、联合化工公司、联合化肥公司完成锅炉烟气脱硫,投入运行。(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建成区内所有燃煤茶水炉,所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严禁燃煤,一律改用电加热或清洁能源。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改造的,由县政府组织公安、建设、环保、城管联合执法进行拆除。(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热。对现有分散燃煤供热小锅炉要。(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建成区沿街房、商业房等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取燃煤取暖。(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012年5月底前,第五水泥厂等水泥(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东里镇政府、各有关企业)
2012年6月底前,源能热电公司锅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³,西厂区新上末端脱硫设施。(督导单位:县经贸局,责任单位:源能热电公司)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南麻镇位于电厂区域的综合治理:完成鲁阳公司九分厂、光力士球窑厂、联合化肥公司、瑞丰高分子公司、新力塑编公司老厂区茶水炉烟尘、二氧化硫除尘及脱硫设施改造。(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南麻镇政府、县经贸局)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县农业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成果。从2012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市建成区内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建成区外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县城管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县城管执法局)
3、城区餐饮服务油烟污染治理。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县公路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省道、城区及乡村道路进行扬尘治理。重点完成泰薛路全程扬尘治理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100%。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公路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县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向县环保局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工地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期间,粉性物料堆放场要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县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房管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的监管,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和房屋装饰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建设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扬尘污染治理。
2012年5月底前,全县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2012年5月底前,依法取缔城区周边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县内贸局)
2012年5月底前,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径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依法做好破坏山体和开采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的督导工作。(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加快机动车检测线的建设,在全县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2012年7月1日前,我县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明确机动车监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督导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38号)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9号)要求,确保省政府下达的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州县挂牌督办企业稳定达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治理目标
年12月31日前,实现7家限期治理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州挂牌督察的15家企业稳定达标、40家污染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日处理500吨以上的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州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全州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计委、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州工矿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领导小组,各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州环保局负责制定。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三)考核验收按照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省控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53号)要求进行。大气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的另行通知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查企业的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州环保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和全面达标工程事关“还一江清水,让人民满意”目标的实现。各县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整治工作,加强全州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州政府已成立由环保、发计委、监察、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污染源综合治理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治理任务重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组织协调,如期实现治理目标。
(二)严格监督,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工业污染源调查和限期治理工作由州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县政府要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制订本地的调查工作方案和限期治理计划及实施方案,认真查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将治理任务切实落实到基层、企业,确保全面达标。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处理。
3、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在整治工作中,要积极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及清洁生产方式,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产业结构。
(三)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环保及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寻求科学治污技术和方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专项治理资金,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支持和鼓励企业搞好污染治理。
(四)搞好宣传,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命门”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成果,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长效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达到上级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生态建设目标。
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具体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及国道、省道、外环路、区县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区主干道路机扫率要保持在90%以上,减少人工普扫造成扬尘污染。
2.道路冲洗保洁。区环卫局、公路分局要加大建成区、国道、省道、外环路及区县连接道路的冲洗保洁,严格按照规定的冲洗区域和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冲洗率要达到100%。
3.实施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政办发〔〕19号)要求实施密闭运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路查制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路面硬化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道口进行硬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的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
3.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
5.实施绿色建筑制度,大力推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环工委办〔〕5号)要求,全面完成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杜绝新的渣土堆形成。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范围内禁止矿山开采,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日常监察、监督,严厉打击私采滥挖行为。
(五)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按照要求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151号)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现场管理要科学、合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3.加强原料、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各企业原料和所有粉性物料必须密闭储存料棚内,严禁露天存放或篷盖存放于料棚外;料棚内洒水降尘设施每天定时使用;水泥、热电、建陶、金属矿产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行业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必须有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必须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过程必须封闭作业。
4.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所属区域道路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冲洗保洁,没有全面硬化的路面必须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备要尽快完善并有专人使用保管,所属区域道路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易产生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排放管路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外漏;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形成制度。
6.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环发[]119号)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所有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实施轮胎冲洗,防止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06号)要求,督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2.加强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公路、交通部门要采取路查措施,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季节的禁烧监管工作,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垃圾焚烧污染防治措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八)镇办和片区扬尘治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综合治理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购置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大对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督导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三、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月日起至月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治理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开始,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按照《区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验收,通报有关情况,迎接市政府考核。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
四、扬尘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卫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公路分局、环保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工商分局、区煤炭局、供电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调度督导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扬尘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3.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无蓬盖运输散装物料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驶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内行驶。
4.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负责国道、省道、外环路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积极探索在外环路和有条件的路段道路中间隔离带埋设管道冲洗设施进行路面自动冲洗的试点工作。负责设立固定检查站,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进行查处。承担的交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
5.区交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各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物流园区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6.区环卫局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工作,制定清扫、冲洗工作计划,按照需要随时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确保城区道路整洁。
7.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8.国土分局负责督导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加强私采滥挖现象的监管和查处。做好对已关停矿山的督导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洒漏的行为。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城区内露天烧烤。加强对建筑工地以外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和管理。负责城区内所有饭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1.环保分局负责监督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及企业运输车辆清洁和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及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的监督管理。
12.区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的煤矸石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煤炭经营场所喷淋、围挡、覆盖设施建设。对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含型煤加工企业)依法取缔。
13.区林业局负责城区外绿化工作,减少地面。
14.工商分局负责加油站点添加燃油清洁剂的抽检工作,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15.供电公司供电部负责配合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因环境问题被责令停产取缔的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的重要举措来抓,对照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源;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101 -04
城市环境是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而创造出来的高度人口化的生态环境。当前较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牺牲环境和原始资源为代价,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在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地环境的污染中,大气污染的影响范围最广。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发展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增长、促转型同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调结构、惠民生同推进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一、大气污染的危害
污染的定义是环境中出现的因其化学成分或数量而阻碍自净过程并产生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也有指外来物质或能量的作用,导致生物体或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现象。而环境污染是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
二、苏州地区大气污染现状
(一)苏州地区大气污染“基本概况”
(2014年监测数据对比,苏州环保局提供)图为2013年与2014年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 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空气污染物的比较。
(二)苏州各地区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上图是2014年与2015年良好以上天数占总天数比例对比图。苏州市区的优良天数比例比上一年增长了4%。
(三)空气污染指数状况分析
这是2015年苏州各地年API指数的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出在苏州6个地区中常熟的空气污染指数最低,也就是说常熟的空气质量最好。
大体上来看2015年苏州空气污染指数比2014年空气污染指数有所增长,这表明污染日益严重。而这只是两年的空气污染指数的对比。
(四)苏州市区主要污染物所占天数对比
苏州市区主要污染物为PM2.5,但臭氧对空气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常熟市的空气质量对比其它地区较为简单,更多的是颗粒物的污染;张家港的污染物所占比例相差不多,说明张家港的污染比较复杂;太仓、吴中、昆山三个地区的污染比较相似,都是以PM2.5与臭氧为主。
三、苏州市民大气污染意识的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共打印了150份调查问卷,问卷调查分发在苏州不同地区:苏州主城区、苏州北部的张家港市和苏州东部的昆山市及太仓市。本次调查问卷回收了146份,其中无效问卷有23份,有效问卷为123份。回收率为97.3%,有效率为82%。本次调查样本中男性占44%,女性占56%。接受调查的市民中年龄在15~25岁的居多,为45.5%;其次是25~35岁的,为22%;35~45岁的占17.9%;此外,45岁以上的占14.6%。
(一)关注程度不同结果不同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市民是偶尔关注空气质量报告的,占58%;能够经常关注空气质量报告的占了一小部分,约样本的1/5;另外有一部分人是很少,要么不关注空气质量报告的。
(二)分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从最基本的常识入手,我们调查了市民对污染大气的主要原因的了解程度,54%的市民认为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气,18%的市民认为是生活污染所导致的,14%的市民认为是汽车尾气,另有3%的市民认为是自然原因引起的。
市民反映城市发展的过程,35%的市民认为建筑工地尘土飞扬得非常厉害,24%的市民认为建筑工地尘土飞扬状况一般,只有13%的市民认为建筑工地没有尘土飞扬。
在调研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危害这个内容中,34%的市民认为大气污染会引起全球变暖,24%市民认为会引起呼吸道等疾病,22%的市民认为会引起酸雨,还有20%的市民认为大气污染会破坏臭氧层。
(三)调研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市民反映最近几年,大气污染问题也受政府极度关注,关于企业整顿及处罚的新闻大都是杀鸡儆猴的,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问题企业是很多的。30%的市民认为需要对乱排污企业进行处罚,37%的市民认为需要从自我做起,环保出行,多坐公交,减少私家车出行,还有20%的市民要求政府对煤进行脱硫处理。
人民群众的心愿是社会最大的心愿,市民希望政府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时将重心放在什么方面尤为重要。工业污染是大气污染最大的问题,54%的群众认为,政府应当把治污重心放在工业污染上。另外就是汽车尾气的问题,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汽车也在慢慢普及,在苏州地区,汽车保有量特别的高,所以汽车尾气问题也是现今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点。
四、苏州地区大气污染源分析
(一)移动式污染源(机动车尾气)
汽车废气通过排气管、曲轴管、油箱和汽化器等处排出。据测定汽车尾气中已分离出80多种有害物质,其中以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铅尘和苯并芘为主。
上图是苏州近五年的机动车保有量,不包含每天进出苏州的各类大中型客货车。
(二)定点式污染源(工业企业污染)
苏州是一个集现代物流、石油化工、电子能源、精密机械、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等产业集群为主的城市,工业化进程加快。
1.热电厂
电厂可分为地热发电、核反应堆发电及水力、火力发电,最主要的是火力发电。苏州地区目前有新区华能热电厂、车坊东吴热电、外跨塘热电厂、望亭电厂、国华太电常熟华润、常熟电厂、张家港电厂等十几家电厂。
2.各类工业锅炉
在我国,工业发展的企业大都需要锅炉来进行一系列的工业处理,锅炉产生的污染源相当于火力发电,只不过不是发电。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据苏州市环保局提供的数据,目前苏州地区有近2000家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企业需要整治。
(三)输入式污染源(周边交叉污染)
空气是具有流动性的。根据调查,每一个地区的污染都不是这个地区单独制造的。苏州是全国重点经济发展城市,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
五、改善苏州环境空气质量的对策
在实证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项目组对苏州空气污染防治提出了以坚持污染减排为根本措施,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为保障 ,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全面推进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和污染减排的思路,建议要积极构建太仓大气污染防治“六大体系”。
(一)着力推广清洁能源,构建能源结构优化体系
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控制,引导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及利用方式的转变和优化,强调环境制约因素在能源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政府和市场引导为手段调整我市能源结构。
一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苏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至各市(镇)及重点行业,力争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禁止销售、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二要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同时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推进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广泛应用。三要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烟气提标改造、关闭淘汰等措施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全面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二)着力淘汰落后产能,构建产业结构调整体系
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专项行动。一是按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关停淘汰稳步进展,腾笼换凤加速转型”的总体工作要求,强化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综合用好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关停(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环保安全隐患较大、高能耗低产出企业。二是加大治理整顿和依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也应按比例配套支持,同时要大力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或转产。三要扩大服务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完善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确保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快于GDP 增速,到2017 年服务业占比力争达到49%。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
(三)着力加大科技改造,构建工业污染治理体系
要加快电厂、石化行业的排污治理步伐,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要求淘汰的小伙电机组,加强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所有燃煤电厂开展脱硝设施建设,重点控制工业园区二氧化硫、有机发挥气体等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泥行业除尘效率,启动中心城区内水泥生产企业的搬迁和治理工作,对生产规模小条件差、设备落后、除尘措施难于落实的企业实施关闭;对有一定规模、有能力安装除尘设备的企业实施严格管理,督促安装除尘装置及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连续监测装置,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制定搬迁计划,将水泥生产企业主要工序搬迁出城。
要加强工业园区的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园区规划布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把港区改造成“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要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分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纺织印染、电子电器、包装及印刷、人造板、日化、家具等行业实施溶剂替代,在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要提升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推进化工、电子、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
(四)着力推进控车减油,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
一是要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强度。制定出台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奖励补助政策,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推进城市营运车辆排气污染控制,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做好城市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合理控制全市机动车总量工作,遏制机动车过快增长势头。制定机动车使用强度控制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二是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促进公共交通和城市交通的发展,完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能公交系统建设,保障公交优先路权,构建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常规公交气电为主体,在出租车等其他共交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建立公交专用线,提高公交客运的运营能力。
三是要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落实机动车强行检验和维修制度,确保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加强对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的重点监控和依法查处。
四是要提升燃油品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先于国家要求实施油品升级,2015 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要制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在出租、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黄标车淘汰替换时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同时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要。
(五)着力加强城市管理,构建城市污染控制体系
一要大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严守生态红线,按照“现代田园城市”的发展定位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区布局,加快工业区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同时要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构筑契合现代田园城市理念的生态型、多层次、立体化、网络式的崭新生态绿地空间结构体系。
二要强化城市油烟污染防治。开展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强化联合执法监管,重点督促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工作。要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禁止在非商业用建筑内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服务场所。
三要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调整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此外要加大秸秆焚烧监管力度,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普及应用。
四要全面控制扬尘污染。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进行考核,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继续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城市道路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城市主次干道定时洒水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
(六)着力加强跨区域合作,构建污染源联防联控体系
大气污染特别是霾污染中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除了霾污染涉及主体的横向性、防治客体的流动性和区域性以及防治手段的复合性外,从更深层次的理论层面分析,它还是防止霾污染治理过程中出现“公地悲剧”现象、消除霾污染治理中外部性效应的有效手段。构建一个完善的针对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一要建立区域主体制度,要科学地进行区域划分,并在立法上得到更明确的授权,确定霾污染涉及的“空气流域”,以免遗漏需要防控的地区。二要建立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度。应当根据科学测算的结果核定该区域的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再将该目标分配给不同的实施主体,总量控制目标只可高于而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目标。三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为保证联合执法的顺利实施,相关的监测、考核、评估、处罚建议等制度也应当建立和完善。
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和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更高行政层级的协调和督导。因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通常是建立在政府间或政府部门间的行政协议基础上,各主体之间没有相互的行政隶属关系,当区域内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面临的霾污染或其他环境问题相似时,各主体之间容易形成合作博弈,各自为政。同时要明确区域联防联控的重点应是污染治理而非污染转移。区域联防联控的功能发挥必须借助公众参与,应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环境权益损害的救济权。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适应了霾污染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流动性、区域性和复合性等特征,并能够对相关的经济、科技、能源、法律等方面的手段进行整合,是有效应对霾污染和其他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模式。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各项制度,同时加强对其的协调和督导,并将重点放在污染治理本身,在实施区域联防联控过程中真正借助公众参与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对逐步扭转霾污染和其他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张光,男,江苏省东海县人,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