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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城子河;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一、古城子河概况
古城子河流经刘山-古城子地区,是浑河抚顺段的重要支流。古城子河水系包括支流杨柏人工河、刘山河及演武地区的演武沟,总汇水面积318平方公里,干流长度55公里,百年一遇洪水1675立方米/秒。古城子河上游受英守水库的控制,枯水期自然径流偏小,受沿途污水排放影响,包括支流河在内,河道雨季期间河道水体处于轻度污染状态,旱季属于严重污染。杨柏河发源于抚顺大东村,原杨柏河经过南花园、杨柏堡于西五街北汇入浑河。1936年至1939年,抚顺炭矿将位于杨柏河两岸的古城子、杨柏两个露天坑合并为现在的西露天矿,开凿一条从南花园经刘山至五老屯共计6000米长、20米宽、6米深的人工河道,将杨柏河改道后导入古城子河。刘山河即刘山明沟,位于古城子河东、杨柏河西,发源于南邱家楼子,河水过去曾经流经现在的刘山地区,向北流入浑河。1936年开发杨柏露天煤矿时,将刘山河水导入杨柏人工河后流入古城子河。演武沟位于古城子河西侧流域,是由山体洪水冲刷出的一条雨水明沟,属于季节性小河流,在演武街北端排入古城子河。
二、古城子河流域排水现状
由于华山社区整体迁移,排水量预测未列入华山社区。预测刘山古城子地区近3年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5‰。两个地区2020年的排水量预测值合计为3.62万吨/日。重新规划的演武地区纳入了望花经济开发区的范围,作为开发区的西部工业园区,根据望花区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演武工业园区内2020年约产生污水量1万吨/日,演武街两侧居民2020年约产生污水量0.2万吨/日。合计污水排放量为4.64万吨/日。
三、古城子河流域污染情况
古城子河沿途接纳了大量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具体排放情况见表1。从监测结果分析,古城河口断面属劣Ⅴ类水质。各监测项目中,除总磷平均值超标外,其余项目平均值符合Ⅳ类标准。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13项指标。一次值超标项目有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氨氮和总磷。污染水质呈有机、生活污染特征。无论在雨季还是旱季期间,都有污染现象存在。
四、古城子河目前污染的原因
首先是刘山地区古城子河支流杨柏河污水管网堵塞,多处检查井外溢大量生活污水直排进入古城河;其次,刘山污水泵站虽然在2009年已经建成,但由于特殊原因,该工程建成后长期没有移交给正规管理部门,目前其水泵和格栅设备已经失修损坏、无法使用,生活污水溢流入河。并且,由于泵站一直未正常运行,其前端的污水截流干管也一直未发挥其功能,污水通过检查井向人工河外溢,管道堵塞严重,需要清通处理;再次,演武地区居民生活污水由新生桥铁路桥南30米(左岸)直排古城子河;第四,演武垃圾场渗滤液部分排入古城子河;最后,杨柏河道两侧五老桥、新抚望花交界等多处垃圾,污染河流。
表1 2014年古城子河水质监测结果 (单位:mg/L)
断面
断面
名称 功能区
类别 统计指标 溶解氧 化学需
氧量 生化需
氧量 挥发酚 氨氮 总磷 水质
类别
古
城
河 Ⅳ 监测次数 12 12 12 12 12 12 劣Ⅴ
最大值 11.0 31 7.0 0.0130 1.913 1.23
最小值 4.5 13 2.2 0.0002 0.012 0.21
平均值 7.8 23 4.4 0.0037 0.762 0.44
超标率% 16.7 8.3 8.3 33.3 75.0
最大超标倍数 0.0 0.2 0.3 0.3 3.1
五、对古城子河污染治理策略
(一)启动刘山污水泵站。刘山泵站设计规模为2万吨/日,最高时变化系数1.5,最高时污水量为1250吨/时。泵站已经安装了3台潜水离心排污泵,以及1台机械格栅。目前需要将损坏3台污水泵和1台机械格栅全部予以更换。更换的3台污水泵采用潜水离心排水泵工作方式为2用1备。水泵配套的控制柜也一并更换,采用一控三的软启动控制柜。格栅更换为回耙式机械格栅除污机。
(二)刘山污水截流干管清淤。南花园桥至刘山棚户区段的污水截流干管,在杨柏人工河河道中铺设,由于刘山泵站未运行,该截流干管也一直没有发挥效益,污水通过污水检查井向人工河内外溢,堵塞严重。在改造刘山污水泵站的同时,应该对管道进行清淤处理,同时修缮河道内的污水检查井。
(三)新建千金地区污水截流干管。古城子河截流干管尚未延伸到杨柏河上游的千金乡地区。千金乡地区距离南花园约5公里,目前千金乡约5000人住上了楼房,污水排入古城子河道。该地区需要新建污水截流管道,管道经过南花园地区接入刘山污水截流干管内,减少千金乡生活污水对河流的污染。
(四)演武污水截流。对演武地区居民生活污水及渗滤液部分排入古城子河进行截留,演武地区目前没有完善的污水系统。这一地区受煤矿废弃物堆积的影响,地势极不平整,居住条件恶劣。汪良棚户区的住户和小型企业已经基本迁出,但以演武街道为主的演武棚户区建设尚未开展。演武地区污水最终需排入古城子河污水截流干管,而污水截流干管铺设在古城子河的东岸,因此需建设污水泵站1个。泵站接纳望花经济开发区内刘山――演武线两侧地块内的污水,以及演武街两侧能自流排入的污水。泵站设置在演武污水干管的终点――演武街、古城子河与矿务局汪良电线所夹的三角地之间,泵站提升演武地区的污水过古城子河到古城子河污水干管中。
参考文献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S].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环境保护
我国在近些年以来,通过对城市环境的不断治理,其环境质量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善,保持稳定,而对于一部分城市来说,虽然环境污染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进行防治,从而来提高其环境质量。但是,在治理的同时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当中,由于社会公众对城市染污的意识并不强,所以这也给改善城市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在治理环境的进程当中就很难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由于在一些城市当中,基础设施比较滞后,并且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显现,环保水平低下,机动车的污染问题,突发事件以及政策激励不足等问题均制约着治理城市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对此,这就无法健康的开展治理城市环境的工作,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问题,就必须要对城市发展进行有效的规划,良好的推进市场化发展,建立绿色的城市污染治理制度,从多方面控制城市的环境污染现状。
一、目前城市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一)大气污染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我国的本溪市也曾经因烟雾弥漫而被 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二)水体污染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人,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城市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固体废物如不加妥善收集、利用和处理处置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危害人体健康。大量的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和填埋不仅占用了耕地及建筑面积,而且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流入土壤,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导致土壤酸化、硬化、碱化,给农作物的生长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农作物中的重金属在人体中富集。固体废弃物随着降雨或者直接排入河流中,给居民的用水带来了危害。城市固体废弃物在堆放、焚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这些恶臭气体不仅会污染环境,并且对人体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造成危害,除此之外,小颗粒的废渣会在风的作用下进行迁移,影响市容卫生。
二、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探讨:
(一)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手段。大气污染的治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种理解是从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第二种理解是指治理,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进行清洁生产,将污染工艺更换为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废弃物或者有害物质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到环境前,对它们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降低它们的危害程度。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当前我国七大水系的水质污染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的污染水1996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502.9亿吨,含 化学需氧量704万吨、重金属1514吨,氰化物2457吨以及砷、酚类、油类等污染物数万吨;生活污水约占年排放总量24%,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根据我国水污染的具体情况,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应该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是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对策
城市是一个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动态生态系统,由社会、经济、自然子系统复合而成,具有开放性、依靠性、脆弱性等特征,极易受到环境条件变动的干扰。长期以来,由于城市规划中往往片面依照“人口――性质――规模――布局”的模式来规划城市,没有对环境保护引起高度的重视,致使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影响巨大。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当今世界尤其是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基于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以生态环境系统为保护对象的环境保护规划在整个城市规划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
1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的核心是解决一个空间环境问题,它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依托的载体,也是自然与人工相互结合依存的一个纽带,城市规划的目的就是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发展中环境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城市规划对环境有重要影响,在规划和决策初期,将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考虑非常重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也是防止污染的战略措施,自然界是一个多层结构的系统,其发生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自然规律,我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把原生的环境改造为适直^类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寻求在规划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环境保护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必要内容。
2 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危机
2.1大气污染
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主要有工厂排放的大量粉尘和CO、SO2等废气、汽车尾气、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碳氢化合物、家庭中能源的消耗以及诸如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各种喷雾剂。据资料现实,我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相关,20%的儿童铅中毒,大城市里每10对夫妇就有一对因污染生不出孩子。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6个在中国,北京也位列其中。同时,大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在下雨的时候,随着雨水降临到地面,腐蚀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加剧建筑物、铁路、桥梁的腐蚀与破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2水污染
尽管20世纪下半叶以来,城市居民的卫生服务得到改善,但改善的速度赶不上水质受污染的程度,水质仍然继续恶化。城市水污染主要有工厂排水、生活用水(据统计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以及农业上大量使用的化肥、农药经过雨水的冲刷排到河流中污染地表水等。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l/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据估计,我国每年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亿元。而由于水污染引起的患疾,每年就有9亿人次。
2.3噪声污染
当前,噪音污染已经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成为城市污染。据44个国控网络城市监测,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声超标环境中,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1.5~65.8dB(A)。噪声有高强度和低强度之分。低强度的噪声在一般情况下对人的身心健康没有什么害处,高强度的噪声则不仅损害人的听觉,且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以及视觉、智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高强度噪音如,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体育和文娱场所的喧闹声等。当前,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4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6亿吨,其中有害废物为3000~4000万吨,累积量超过64亿吨,侵占5亿多平方米土地。固体废物如不加妥善收集、利用和处理处置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危害人体健康。在生活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非常多,如废电池(含有汞、镉、铅等有毒物质)、油漆、过期药物。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渗入土壤就污染了土地,农民种的蔬菜、粮食中也就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最终会危及人体健康。
3城市规划中实现环境保护的对策
基于以上环境危机,结合我国实际,按照“五个统筹”以及环境保护所采用的“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做好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期准备
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应将环境、人口、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布局协同考虑,这些准备工作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它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如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等;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资料,固体废物的来源与历年累计量,对污染的治理状况等;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
3.2 城市规划应同时编制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3.2.1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重点改进落后的燃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如沼气、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对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3)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合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4)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5)通过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以及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6)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3.2.2 城市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因素的分析,明确水环境的主要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治方向和重点,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水污染治理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生活污水的治理,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生活给水总量的80%~90%,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二是工业污水,应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的可循环利用,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采取如下措施:1)大力宣传节约用水,规定用水定额,重复利用废水、废水处理后再利用,发展不用或者少用水的工艺;2)制定区域性水质管理规划,合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实行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3.2.3 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产生噪声污染的原因,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和确定交通线路,科学分流城市车辆,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合理规划交通线路,科学分流城区车辆;2)加强环城公路的建设,限制过境公路穿过市区;3)加强路况、车况以及车辆行驶中产生噪声的管理;4)控制铁路、港口、机场噪声;5)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噪声。
3.2.4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环境目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与处理、处置指标体系并制定最终治理对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加大力度进行废物综合利用,使之资源化,对目前没有条件综合和利用的,要处理处置、存放,等到时机成熟再作为原料重新利用。对有害有毒的固体废物主要采用焚烧、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填埋、堆肥等方法。最终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3.3 城市规划编制中环境问题思考的途径
在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结合上,根据我国实际,并以现时的技术手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将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结合得更深入一步:1)在城市总体规划或次区域规划层次上,确立环境限制是城市或区域发展限制性因素之一的观念,并通过对主要的环境限制因素及潜在的污染源的分析,合理界定城市的规模,选择适合的用地和人口分布交通运输方案。2)在改造和城区重整规划中,尽一切可能改善环境质量,包括完成基础设施的配套,降低太高的容积率和人口、居住密度,增加城市空间和绿地,消除用地布局不当如工业与居住相邻引起的环境干扰;3)在郊区发展中,通过对非建设性用地的功能区划,确定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景观敏感区,保护其不受城市化的不利影响;4)在市政详规层次上,将污水管网的设计、污水厂与环境影响评估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汪腾英.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2009,(6):102.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导致现代化的城市越来越多,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导致了城市污染飞快蔓延。严重威胁了我国城市的发展以及规划,对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为了保证城市的正常发展,解决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在我国,规划局是主要负责城乡规划的机构,其对环境的管理经验比较缺乏,它很大程度上只考虑城市规模的扩大,而对城市大规模的建设造成的垃圾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的蔓延却很少考虑,不是带着未雨绸缪的态度来处理城市规划问题,而是带着当环境问题发生了恶化再去解决的态度进行规划城市的发展,环境一旦恶化了,付出再高的代价也难以恢复。因此,在城市规划初期就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重点。
一、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城市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是人类进步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上层建筑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一)水体污染问题突出
当前,我国水污染日益加剧,每年产生的垃圾量呈15%的年增长率,80%的垃圾处理场达不到卫生和污染排放的标准,而且垃圾在日益的影响地下水源的质量;大量的污水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全国有检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850多条已经受到污染。在七大水系中,以辽河、海河、淮河的污染最为严重。在统计的138个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范围内78%的地面河流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地下水中50%受到污染,西安、北京等许多城市也出现了供水危机。
(二)城市大气质量严重恶化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人类活动对空气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以及石化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的大气污染,大都属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因为煤烟的影响,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也严重超标,导致全国很多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破坏了人类得以健康、持久生存的基本条件。
(三)固体废物泛滥成灾、垃圾围城现象严重
目前,许多城市都处于固体废物包围之中,解决固体废物已处于非常紧迫的时期。我国每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6.6亿吨,其中有害废物为3000―4000万吨,固体废物累积量超过64亿吨,侵占土地达5亿多平方米;2010年我国每年的生活垃圾量为4亿吨,并以每年7%~8%的速度增长。我国的固体废物大多露天堆积,全国高达三分之二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
二、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整治措施
(一)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是促进城市发展,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规划应该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该规划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有的放矢地指导城市发展过程中应做出的环境保护项目。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是改变城市面貌,提高环境质量,是城市满足生产和发展的基础。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没有现代化的公用基础设施,是无法运营和发展起来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如城市供气系统、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截留管网,垃圾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护绿化带等等。
(三)产业结构调整
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经济发展必然对环境有一定的压力,不同产业结构的环境压力有很大的差异。第二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能源、化工、原材料等重污染行业的发展,对环境的潜在压力很大。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多种产业合理发展,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益,对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将“污染物总量-环境质量-项目-投资”四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空气和水环境的质量为控制标准,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具体的项目还要进行技术经济核算,列出经费需求和规划的筹资渠道,进行可行性分析。
(五)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首先要对水污染现状进行调查,通过受纳水体的环境污染容量计算,获得有关最大允许排放量的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最佳的治理策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是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首要途径,同时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工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并且通过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总量,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净化治理。
(六)固体废弃物综合整治规划
该规划的重点在于最终治理方案的制定。根据环境目标,将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进行分类,并将废弃物的处置指标体系加以落实,从而制定最终的治理方案。
三、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
根据我国国情,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有效结合非常关键,同时需要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从以下几个角度将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实现更深入的结合: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层次上,首要问题是解除环境限制,同时废除城市或区域发展等限制性因素,并对环境限制因素进行分析,合理去除潜在的污染源,对城市的规模加以合理界定,选择适合的用地和人口分布交通运输方案。
(二)对于城区重整和改造规划,必须尽量对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努力完成基础设施的配套,实现适当的容积率和人口容量,降低居住密度,通过新增城市空间和绿地,消除用地布局不当,例如工业对居住的环境干扰问题。
(三)在郊区规划发展问题上,强调对非建设性用地的功能区划,以确定生态保护区,同时对生态敏感区、景观敏感区进行划分,保护其免受城市化的负面影响,有效地保护好“城市的后花园”。
四、结束语
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实际出现的各种污染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孔繁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污染转移;环境法治;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057-05
城乡污染转移,是指污染物在城乡之间的直接转移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将生产场地、资金、技术等在城乡之间转移而间接地造成污染转移。一般而言,城市是工业比较发达、工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而环境污染是工业化进程中的衍生品,所以现实中的城乡污染转移多表现为污染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如果不加控制,我国从城市到农村都将几无清洁的空气、水源和土壤。城乡污染转移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和学界都还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分析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现状及其规制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保体制机制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悬而未决的城乡污染转移规制难题
城乡污染转移使我国广大农村的环境问题由以资源退化为主,演变为资源退化与环境污染并存的恶劣状况,个别农村甚至成了环境污染的重灾区。
1.城乡污染转移的表现
从空间上看,城乡污染转移表现为污染的跨地区转移和污染在同一地区内的转移。我国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随着东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一些淘汰的高能耗、有严重污染风险的企业开始向发展相对落后、环境容量较大的中西部地区转移,而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并未未雨绸缪、采取相应的环境保全措施,由此导致中西部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除了跨地区转移,城乡污染在同一地区内部的转移更加普遍。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优惠政策以促进招商引资,并在城郊、农村建设了各类工业园区以引进项目。随着城市产业的逐步饱和以及城市环境管制的日趋严格,一些企业退出城市、入住乡村工业园区,随之带来了污染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
从形式上看,城乡污染转移表现为污染的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或者称污染的显性转移和隐性转移。污染的直接(显性)转移,主要是指固体或液体废物被直接运输、倾倒。虽然我国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2005年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立法,已对城市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垃圾处理场都设在农村,很多地方在垃圾处理技术上使用低成本的简单填埋法,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液使周边农村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另外,我国很多化工厂、再生纸厂、农药厂等都近流域建造,其所产生的废水量非常大,经常未经有效处理而直接排入附近水域,造成水源地或下游农村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污染的间接(隐性)转移,是指污染物通过中间介质而间接地产生并污染环境。对城乡污染转移而言,常见的间接转移形式有企业迁移带来污染转移,或者企业通过经贸活动实现污染转移。前者如一些环境成本较高的城市企业迁移到比较偏远的农村,从而将环境污染带到农村。后者如城市企业通过向农村企业转让落后的重污染设备、工艺和技术以及转让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等,或者以资金、技术等支持农村企业生产一些在城市受到严格环境管制而不能生产的初级产品,然后通过贸易活动廉价买进其比较清洁的终端产品,从而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
2.城乡污染转移的影响
城乡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成本转嫁,即城市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成本转移给相对弱势的农村去承担。从环境法理上讲,这是一种环境不公平现象。这种现象给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城乡污染转移对农村环境的影响。农村的传统产业是农业。农业是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过程,它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生态服务功能。农业满足了农村的生态安全和环境优化需求,但农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很容易受到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染的侵害。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城市污染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转移,造成农村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的严重破坏。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血铅、铬中毒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其中很多事件的污染源头都在城市或与城市工业发展有关。(2)城乡污染转移对农村贫困的影响。农村中的自然资源正因环境污染的加剧而日益贬值,很多地方曾经的旅游胜地因环境污染而人迹罕至,有些地方世代相传的水源已不能再供饮用,长此以往,不仅农村自然资源转化为财富的能力会不断下降,农民增收的空间也将不断缩小。后代农民将没有良好的耕地和山林,甚至没有清洁的水源和空气,他们要缩小与市民之间的生活差距将更加困难。申言之,城乡污染转移是对农村人口环境福祉的侵害和农村人口脱贫空间的挤压。(3)城乡污染转移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因城市污染转移而导致的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病的发病率大幅上升,这不但加剧了农民的相对弱势地位,而且加重了国家医疗、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负担,给城乡统筹发展带来了困难。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等已经发展成为食品污染,这给农村人口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甚至成为我们后代人健康的潜在威胁。食品污染还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给我国“五位一体”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3.城乡污染转移的规制之难
至少有三方面因素对规制城乡污染转移构成障碍:一是农民在整体上属于弱势群体,其与污染企业的博弈能力失衡、处于劣势;二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环保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一些乡镇即使设立了环境所、环境监察分队或环保工作联络员,这些机构也难以对属于其上级政府部门管辖的农村企业产生有效的强制力;三是农村企业布局比较分散,其监管的及时性、规范化存在困难。
二、当前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法治状况
我国关于城乡污染转移的法治状况呈现出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或滞后;环境执法严重不足,基本没有形成有效的监测和统计体系;环境司法乏力。
1.立法缺陷
我国最早规定禁止城乡污染转移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该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以此为铺垫,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第34条、第35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违犯该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当时的情境来看,这两部法律规范能够作出这样的规定,已经算是未雨绸缪、颇具前瞻性,但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条款关于城乡污染转移的主体、途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不够全面、明确。(1)上述法律条款将违法主体限于单位,而未考虑大量的个人违法者。并且,现实中承接城市产业转移的农村企业多数都建有一定的污染防治设施,这些设施可能从未实际运行,但从形式上看是具备一定的污染防治能力的,因而这些企业很难成为上述法律条款的违法主体。(2)上述法律条款将违法途径限于委托生产产品或转移设备,从而无法规制当前形式多样的城乡污染转移行为,尤其是企业迁移、技术贸易等导致隐性污染转移的行为。(3)上述法律条款将违法责任设定为“追究责任,严加处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这显然是基于当时城乡污染转移并不严重的事实而作出的近乎宣示性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罚款数额,从而几乎不具有惩戒性和现实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国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部2005年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7年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对固体和液态废物的处置及其违法责任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范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并且这些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违法责任的追究依赖于动态监测数据,而多数城市垃圾处置场都处于比较偏远的乡村,其监控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另外,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在资源基数不清的情况下,即使监控到位,因城乡污染转移而造成的环境损失也很难准确估算。
2.执法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防治污染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但事实上,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等方面农村环境管制比城市宽松。其原因主要有三大方面:(1)我国农村的环境问题由县一级、乡(镇)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处理,而基层环保部门人员有限,执法力量薄弱,往往因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检验、监测设备而对一些污染问题无能为力。(2)农村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和刺激就业,一些地方政府以比较宽松的环境监管作为重要的招商引资筹码,在地方环境执法力度不同的条件下,污染密集型产业倾向于从环境管制严格的省份向环境管理宽松的省份转移,或者从环境成本较高的城市向环境成本极低的农村转移。环保部门常用的执法手段是管制和激励,除了管制宽松,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执法的激励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3)我国很多地方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污染治理则缺乏类似扶持政策,这使得本来就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污染治理更加困难。
3.司法困境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一般而言,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时就需要司法机制来补强。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司法机制偏重于处理个人或单位的具体权利受到具体侵害的案件,而环境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等问题在我国尚处于争议之中,目前原发性环境污染案件还经常被法院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而拒绝受理,次生性环境污染问题就更难通过诉讼机制得到处理。理论上讲,环境污染诉讼除能够解决相关争议外,还能够带来实现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潜在利益,这一点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所认识。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司法部门据此尚难以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此外,现实中的环境污染案件多伴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交叉的问题,具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互相渗透的特点:虽然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主体众多、覆盖面广,但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污染案件多为单个个体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在环境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对环境行政部门环境管理不力或对其作出的环境污染鉴定结果不认同而另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情况。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推定、损害大小的评估、污染治理方案的确定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借助专业知识技术来完成,这也对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成本供给提出了挑战。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诉讼机制的启动尚面临诸多障碍。
三、从制度到实效:我国城乡污染转移
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环境保护领域也应如此。依法规制城乡污染转移,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农村环境执法,以强有力的司法机制保障环境执法和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提升公民及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和环保能力。
1.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立法
生态文明建设呼唤生态立法。我国在推进生态立法的过程中,应一改过去重视城市污染和原发性污染防治而忽视农村污染和次生性污染防治的理念,对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对待,关注并规制城乡污染转移问题。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第34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技术、工程项目等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资金、技术等支持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产品的生产。禁止废弃物处置中产生二次污染。”同时,该法第35条中应明确违犯第34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罚款和罚金的数额标准。以环境基本法为依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建设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相关立法对城市垃圾处理场的选定和运行以及农村承接城市转移的产业项目,应当明确要求其遵守以下制度。
第一,项目审批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立法应当明确要求,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存在高污染风险的项目如化工、冶炼、造纸、电镀、纺织印染等产业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一般污染性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批。为了保障环保部门的执法公信力,应当规定环保部门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项目建设中的“三同时”制度。相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城市在农村设置垃圾处理场或者任何一个落户农村的企业或产业项目,都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对于违犯该规定的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仅规定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为了促使环保部门积极、严格执法,还应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目标责任制。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遏制城乡污染转移承担环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考虑:要求城市垃圾处理场以及承接城市产业转移的农村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省级政府层层签订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责任书,把环境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即按环境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追究相应的政府责任。
2.构建多中心、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进立法发挥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环保主要靠政府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的现实,使得构建多中心、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机制既具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第一,农村环境保护需要多主体参与。(1)政府是主导力量。环境是公共福祉,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对环境保护责无旁贷。从环保能力的角度来看,政府也最有实力担负起环境监督、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等职能。(2)公众是基础力量。从利益的角度而言,农民对农村环境状况有切身感受,他们最有积极性参与到规制城乡污染转移的行动中。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强化对农民的环境知识普及和环保能力培养。同时,各级政府应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工程,鼓励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就城乡污染转移问题进行举报、监督,构建全民参与遏制城乡污染转移的行动体系。(3)企业是补充力量。政府应依法监督企业真实、客观地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提升后,其在污染治理方案的确定中会尊重、鼓励和支持公众发表意见,从而减少或避免污染问题发生。
第二,农村环境保护需要“大部制”环境执法体系。在我国现行环保体制下,农村环境保护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环保、气象、工信、水利、农业、发改委等部门分散执法,如此往往造成环境执法监督难以到位,并且,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与其所担负的任务不相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因此,应当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执法体系。城乡污染转移不仅涉及同一行政区内从城市到乡村的跨地域管理,而且涉及跨行政区的环保部门人权、事权、物权的调配。为了解决基层环保部门“顶不住”的问题,可以探索建立省以下环境直管制度,即考虑县级环保部门的人权、事权、物权等由省级政府安排和管理。在垂直管理的基础上,环保系统内部要形成高实效、广覆盖的环保管理网络体系。县级环保机构要向乡(镇)延伸,乡(镇)环保部门要在所管辖的农村设立多个派出机构,以确保农村环保力量得到加强。如此必然需要加大对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投入,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得到解决,征收的原则是“谁排污,谁负责”,这也符合环境法的一般原理。
第三,农村环境保护需要多种手段协调运用。(1)规划手段。规划是决策之始,制定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是从源头遏制城乡污染转移的有效手段。政府在发展理念上不能有将清洁产业布置在城市、污染产业布置在农村的思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中应当对城乡环境进行一体化保护,在此指导下制定合理的产业规划。(2)管制手段。环境管制是一种强制性环境保护手段,也是国内外政府环境执法的有效手段。政府环保部门应依法采取项目审批、污染监测、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涉及城乡污染转移的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惩处。(3)市场手段。如果对所有环境问题都动用环境管制手段加以解决,就意味着环境执法成本的上升和执法效率的减损。因此,政府环境行政还要采用一些市场性手段如生态补偿、市场性手段如环境责任保险等。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生态补偿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以此为契机,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中应明确城乡污染转移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的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可以试行环境责任保险手段,即针对向农村转移的存在较高污染隐患的企业,在要求其整顿的同时要求其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保险公司先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3.探索环保司法新模式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规定为启动针对城乡污染转移的环境污染诉讼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由于立法对环境污染诉讼的适格原告未予明确规定,所以司法机关尚不能依此启动环境污染诉讼机制来救济城乡污染转移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针对该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为地方环境司法提供裁判依据。在环境污染案件的资格方面,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可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城乡污染转移行为,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有一定资金和规模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提起针对城乡污染转移行为的环境民事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可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追究地方政府对城乡污染转移规制不力或不作为的责任,其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地方政府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地方政府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城乡污染转移案件的管辖方面,考虑到该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往往造成跨地区、跨流域、跨省份的污染,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基层法院的环境法庭受理、审判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因而可以考虑以省为单位设立环境法院,由其行使全省环境污染类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权。对于不涉及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交由地方法院的环境法庭进行专门受理。环境法庭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应当注意完善环境执法与司法对接机制,加强与环保部门之间的配合。环境法庭可就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相关执法建议,从而预防和减少环境行政不作为、环境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促使环保部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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