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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2009年,我局领导班子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统计局的关心、指导下,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省、市、县有关 3、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深化。2009年,我局除切实抓好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监测外,还xx县委、政府拟定并印发了《关于成立xx县统计监测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由赵飚县长任组长的统计监测领导小组,并下设四个统计工作组,负责监测全县各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促使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抓生产又抓统计,确保了统计质量。xx县政府拟定并印发了《xx县工业园区统计监测方案》,为科学监测工业园区及重点镇乡主要经济指标,真实反映园区发展状况,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基础。分别xx县政府拟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服务业和灾后恢复重建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组织力量切实搞好了全县服务业、民营经济、灾后恢复重建、扩权试点和工业园区等统计监测工作,为推进全县服务业、民营经济、灾后重建、扩权试点和工业园区等发展进程提供了科学依据。
4、经济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为加强经济统计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xx县委、县政府拟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2009年度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将全年各项涉统经济目标分解落实到每月(季)和各责任单位,为实现我县在“全市争先、在扩权县升位”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奖惩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了《xx县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镇乡、部门和企业统计工作量化考核力度,并作为县委县政府和我局评选表彰统计和普查工作先进的依据。继续实施对规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及房地产业统计考核奖惩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一定的工作补贴。通过实施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激发了基层单位和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基层统计工作质量。
6、统计服务基础进一步夯实。一是为推进统计制,xx县政府拟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并出台激励政策,鼓励搞好统计扩面工作。目前已有35户企业纳入了统计,比去年新增18户。我县推行统计制工作受到国家、省、市统计局领导的高度关注和称赞,分别在省、市统计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多次迎接省内外同行来三台学习考察,并成功举办全市统计现场会。二是及时开通统计外网,加载统计数据资料,建立统计数据查询库,增强了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性;三是积极争取并落实镇乡统计专用微机项目,加快了镇乡统计信息化建设,受到镇乡普遍称赞。
(五)、兴实干,履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准确、及时、全面完成了国家统计报表任务
12月11日,市__届人大常委会第__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叶和康主任代表人大常委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视察小组所作的《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视察报告》。视察小组针对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了视察,视察报告认真总结分析了全市十一五期间前三年已落实的农业综合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报告阐述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会议认为,视察报告充分地肯定了我市实施农业综合项目所取得的成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改善和提高了我市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高产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项目区农业的复种指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土地的经营水平和产出能力,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同时视察报告客观地指出了目前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分项目规划不够合理,工程工艺水平比较粗糙,工程质量不高;项目区调整和新增农业工程项目用地调整困难,影响项目施工;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求,组织乡村投工投劳和地方配套不够到位;建后工程管护责任制不够落实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会议强调,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我市农业投入的重要形式,抓好项目实施,对提升我市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区乡镇的重视。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局、财政局、项目区乡镇村,要密切配合,抓好项目的规划落实,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使项目运作进入良性循环,赢得国家项目的持续支持。
会议建议:
1、切实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和项目筛选工作关,提高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深入田间地头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分析拟建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摸清影响农业稳产高产高效的原因,找准问题对症采取措施,拟建方案。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使项目规划更具针对性,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项目设计要选好措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选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与我市项目区的最佳结合点。
2、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优质率。
加强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村之间的配合,加强工程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沟通,使质量监理人员明确施工设计意图和工程质量要求,把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项目责任人,及时纠正施工不规范问题,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着力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的优质率。
3、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县级报账制,认真落实专户储蓄、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用好资金,杜绝挤占挪用财政专项基金情况的出现,提高项目透明度、接受项目区干部群众监督,确保财政投入资金落到实处。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历史的见证,每件文物的产生都有着相应的历史背景,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各个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以及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当时的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意志,是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一位哲人这样说到:“了解过去的一千年,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今后的五百年。”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的历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扩展着原有城市的规模。于是,这些城市渐渐失去了鲜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这个城市的根基与灵魂。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重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人文气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遗产能否得以传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文物保护的目的,从宏观上讲是保存人类文明的见证,为研究和解读历史提供科学的依据。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历史文物会引起人们对历史的回顾反思和对历史的重视。然而,从数字上来看,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 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700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约有3万余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约为22处。而世界上其他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数字为:英国约50万处,希腊约40万处,法国约4万处,连以色列、挪威等小国都比我国多得多。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文物数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让人痛心?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实际状况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文化古迹及周边环境遭受保护性拆除和建设性大破坏。在崇尚经济发展和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化古迹、历史建筑或文化遗产只能为经济发展让路,被盲目发展的经济脚步践踏和破坏,甚至永远消失,不可复原;(2)盲目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仿古”、“复古”之风盛行。人们并不在意对天然文物的保护和维护,反而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创造性修复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完整性的保护,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础上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化;(3)文物保护观念尚未普及,仅仅局限在少数专业人士的概念中,不能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进来。由于人文社科类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价值观念上的个体差异,我国由上而下没能统一观念,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程度极低,并不能形成全国的合力来保护民族的瑰宝。(4)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仅有的规定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机构职能不明确,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缺失。
对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赏和分享的权利,又有守望和保护的责任。基于文物保护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我们认为,现代社会的文物保护,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制健全为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为方向、文物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和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防止他人对文物人为的破坏与损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职责。在经济飞速增长的今天,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大力整合文化资源,建设良好的人文环境,从而使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着一系列问题,大部分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由于管理体制和领导认识等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那么,作为国家文物事业中最基本单元的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如何做好本职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使基层文物工作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呢?
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处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临着辖区内所有文物的考古、发掘、保护、管理和馆藏工作,其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舆论宣传等综合、复杂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体的特点。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办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更加科学、正规地管理文物,使业务管理更加科学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现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强文物保护是基层文物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客观形势下对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部门、省公务员局:
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9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3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帮扶政策措施
第一条 城镇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城镇落户居民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二条 城镇落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二、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第五条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第七条 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八条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第九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落户居民,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参保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参保和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二条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四、人社综合服务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对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博士后出站、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员落户需人社部门出具相关纸质材料的,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可不受户籍或《居住证》限制,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军转安置政策、选择在云南省范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各部门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后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和未参加工作子女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按新调整的户籍迁移政策,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安置落户前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安置落户地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省级集中的参保人员信息库和省集中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一数一源、一人一数,方便户籍转移人员办理各项人社业务和各项社会保险衔接转移。加快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人手一卡,持卡在全省办理各项人社业务、享受人社服务。建立省级持卡人员数据库,并与国家持卡人员数据库联网,在国家异地用卡平台建成后,实现持卡全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