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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是我国经济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房产测绘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房地产管理,尤其是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成果资料,为房地产开发、征收契税、城镇规划建设等提供准确数据和技术资料。作为服务单位的沈阳房产测绘中心,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今天,在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大量增加建设时刻,就如何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加强自身强化修养,做到测绘前置,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提供准确数据基础资料。
1 “测管分离”,建设一流的房产测绘团队
1.1 完善机构设置,实现测管分离
十几年来,房产测绘队伍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但发展而壮大,特别是沈阳市房产测绘中心成立后,在人员结构调整、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达到了全国一流水准,与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相适应。中心深入探索研究全国先进的房产测绘管理模式,最终选择了全国领先的“测管分离”管理模式,按预测、实测和质量检查设置机构,实行“预测”与“实测”分离;“测算”与“质检”分离,改变了传统测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机构设置,实现了“测管分离”。
1.2 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建立房产测绘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设一流的房产测绘队伍,适应现代化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引进高科技技术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是主要标志。先后增加全球卫星定位(GPS)系统,建立了沈阳市房产测绘基准站(CORS站)、全站仪、测距仪等仪器设备;采用全站仪连接掌上机利用电子平板测图软件,进行全野外数字化房产分幅图测绘,现场检测房屋实际尺寸与提供的施工图纸较差,将外业实测数据实时回传至中心数据管理站,统一进行管理和应用,有效避免主观错误,确保房屋实测尺寸的准确性,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沈阳市房产测绘信息系统是集测绘业务管理、业务流程和建筑面积计算软件于一体独立的信息系统,主要包含房产测绘工程管理、房产信息采集、房产图形绘制、房屋面积分摊计算及相关统计查询和报表制作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对房产测绘业务计算软件、业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及各类数据进行了优化与整合,从而提高房产测绘工作效率,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强化风险监控的目的;同时还有窗口扫描功能、自动派件功能、实时跟踪监控、功能、统计绩效、档案管理等辅助功能,为服务房地产发展提供信息化保证。
1.3 实行绩效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做到人尽其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保证了测绘技术的优质高效。实行按劳分配的绩效考核制度,按工作量、工作质量、难度系数和工作时限综合因素进行考核,大大提高了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提高了技术水平的同时,更增强了员工素质。目前,我们以不足同规模城市二分之一的技术人员完成了相同的工作量,创造了国内工作时限最短的佳绩。
1.4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实现测绘持续发展
为不断的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技术新思想的产生,房产测绘队伍的建设应是与时代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管理制度补充和计算规范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测绘人才培养计划。按不同知识结构和年龄,有目的将技术人员培养成专家型、骨干型、能手型人才,并根据各类人才不同的需求进行培养。不断提高职工基础理论知识,切实提高中心职工整体水平。。
2 科学严谨,完善房产测绘作业依据
我国现有的房屋面积计算的主要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及地方性的细则及规定。随着房地产的发展,新型的建筑设计不断出现,特别是综合性建筑设计,现有的计算依据已不能满足要求。如规范中明确房屋面积计算基本单位为“幢”,分摊计算按住宅、商住和多功能综合楼分别处理,但并没有对“幢”给出界定标准,共有建筑面积如何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即如何界定幢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等。加之我国南北建筑差异巨大,理解不尽相同,同一建筑物的分摊方法不同,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新的设计理念和建筑形式不断涌现,原有的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的需要,为统一测绘技术人员对面积计算规定的理解,统一计算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我们总结多年来测绘技术工作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编写并出台了《房屋面积计算案例》,以对房产测绘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以案例形式对沈阳市的各种房屋类型的分摊和计算作出规定,是一个非常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好办法。同时我们还编写了《房产测绘质量管理手册》,按测绘业务种类和测绘岗位,明确了操作规程和步骤,为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打下了理论基础,同时减少了职业风险因素。
3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房产测绘上岗人员的专业素质
一名合格的房产测绘从业人员不但应具备测量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房地产知识,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法规开展房产测量工作。做好房产测量各项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上岗人员专业素质;加强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提高房产测绘的科技含量。建议做好两个“建立”,即建立房产测绘人员上岗考核制度及定期培训制度,尽快实施“注册测量师”制度;
形式审查说认为,《测绘法》第34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物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综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可知,用作房屋登记材料前的房屋测绘报告的质量由测绘机构对测绘委托人负责,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则由申请人对登记机构负责。因此,登记机构对作为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只作查验该报告的有无,核对报告上记载的信息能否满足登记需要等形式上的审查。且房屋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公示手段,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只要与其提交的登记证明材料载明的信息一致,就可以在登记簿上作记载,予以公示,故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只是利用房屋测绘报告,而无须对房屋测绘报告作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
实质审查说认为,《房产测量规范》(G B/T17986―2000)3・1・4条规定,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综合规范、规章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才可以用作房屋登记的依据。但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的义务就由申请人转移给了登记机构。且房屋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即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权威性,不能随意变动,故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对房屋测绘报告作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
如前所述,无论形式审查说,还是实质审查说,对其主张都有各自的依据和道理,孰是孰非?无从评判。笔者认为,房屋登记材料,是申请人依法向登记机构提交的证明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即房屋登记审查,实质上是证据审查,故应当从登记机构在证据审查中须履行的职责的角度来探究其对房屋测绘报告的审查责任。
那么,登记机构对房屋测绘报告的审查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 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查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何为合理审慎职责呢?笔者认为,合理审慎职责,即登记机构充分履行其在房屋登记中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具体到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亦然。
合法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具体体现:一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制作主体合法。《测绘法》第2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因此,只有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和房屋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房屋测绘活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才合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登记机构须审查施测机构的资质。故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须查验出具房屋测绘报告的单位是否有资质,在测绘报告上签字的测绘人员是否有执业资格;二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内容合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是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之一,该建筑面积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构成。《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中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有固定界限的幢、层、套、间为房屋登记的基本。因此,对为房屋登记提供建筑面积信息依据的测绘报告的内容,登记机构主要审查:①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以幢、层、套、间为单位反映建筑面积;②房屋测绘报告提供的建筑面积数据是否按《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范围、依据和方法计算。
真实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界址、墙体归属等情况。《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中界址点的准确性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虽然《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对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登记机构须查看现场,但笔者认为,房屋建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导致房屋面积变动,从而导致房屋界址点的变动,欲知晓房屋测绘报告反映变动后的界址点正确与否,登记机构唯有查看现场,因此,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核实房屋测绘报告反映的是否是申请登记的房屋,界址点是否准确,墙体归属是否真实等。
“房产测绘市场化”是当前房屋权属管理中的一个议题,或者说是一种趋势。但是,什么是市场化,市场化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走向市场化,还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
一、房产测绘的概念及其应用
按照测量学分类, 房地产测绘是一项专业性测绘,它分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这里主要探讨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具体可分为房产基础测绘和房产项目测绘。房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进行房产权属管理和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需要测绘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项目测绘,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时对房屋面积测算而进行的分丘、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房产调查数据等所形成的成果资料,为房屋确权之所用。这种由房产测绘形成的成果成图产品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为此,房产测绘企业必须具备房产测绘相应资质,能在统一的房地产平面控制网上对测绘成果成图进行统一编码,经所在行政区的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审核,纳入房产档案集中统一进行数据处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房屋权属登记确权及其档案利用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的运行过程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本身是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的,一旦它离开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就无实际存在价值。特别是目前建设部建议推广的商品房按套论价销售,它与建筑面积的精确、大小与否没有多大关系。 因此,房产测绘只能依附房屋权属管理而存在,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在我国,房产测绘一直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房产测绘市场化可能产生的问题
房产测绘从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中分离后,担任房产测绘的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供测绘成果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登记机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的技术规范和房地产产籍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择优选择房产测绘企业为其提供测绘成果。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与房产测绘企业之间的具有市场化性质的双向选择。这种选择的特征是:
(1)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可避免因房屋面积误差所产生的纠纷,不承担因房屋面积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房屋测绘企业不因其不规范行为而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
(3)受市场因素的制约,房产测绘企业不得不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于是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房产测绘产品的质量与效率。
房产测绘市场化后,不能排斥众多的测绘企业参与竞争,这就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
1、目前尚无专门的房产测绘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难以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目前,房产测绘市场化尚无正式的专门文件,只是在《测绘法》和建设部的一些文件中提及。作为测绘体制改革,使测绘监督管理与经营行为分离后如何实施市场化,各地正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一个房产测绘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否则难以保障房产测绘市场化的推进。
2、不以基础性测绘为市场竞争的主项测绘企业难免良莠不齐。
房产测绘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需要测绘资料长期积累并保存,又需要不间断地对本地区房产现状进行修测、补测,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图形库,这样才能适应房屋权属登记的需要。市场化后,入市的房产测绘企业有相当部分不进行或无能力进行基础性测绘,往往是完成某个项目测绘后就结束任务"这对房屋权属登记是有害无益的。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的是既能从事基础性测绘又能从事项目性测绘的企业,这样才能确保房屋权属登记的质量。
3、鱼龙混杂的房产测绘企业入市将引起不正当竞争,难免损害其他测绘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个测绘企业并存后,由于个别测绘企业不具备为权属登记服务的能力,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渠道去剽窃其他企业的成果"即运用高科技手段将他人测绘图纸复制后作为自己的成果去骗钱,实际并不去现场测量,从而导致竞争,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
4、不提高房产测绘企业的入市标准和加强资质管理,难以确保房产测绘质量。
入市的测绘企业有2类:一类是为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的基础性测绘企业,另一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性测绘企业。后一类企业人员素质差,流动性大,有的甚至做完一个项目就解散。这类企业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难以保障,其产生的面积差错,其中相当部分要过若干年后才能发现,此时该测绘企业已经解散。房产登记机构极有可能为此遭受惨重的损失。
三、房产测绘市场化的对策
房产测绘市场化处于起始阶段,应当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市场化,循序渐进;不应超越市场需求,一哄而上,避免“人满为患”、“无米下锅”。因此,房产测绘市场化应适度、有序、专业。
适度,就是房产测绘市场的开放,应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要与房产权属登记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否则,各个测绘企业盲目入市,就会出现良莠不齐、恶性竞争、僧多粥少的情况。
有序,就是房产测绘市场的发展应当健康有序。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无序竞争,将导致质量下降、纠纷不断、市场疲软,受伤害最大的还是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专业,就是入市竞争的房产测绘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专业的水平和为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的成功经验,应当是常设的企业;而不能是“打一枪换个地方”的临时性单位。
具体来说,要做到:
1、切实加强测绘市场管理。
首先要立法,制定专门的房产测绘市场化管理的办法,统一全国的房产测绘市场管理;依照测绘市场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为房产测绘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定,并进行全面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要求的房产测绘企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包括终止其测绘成果的提供,甚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资质等级确定施测范围。
要建立房产测绘范围和测绘资质的分级测绘制度。资质等级高、业务水平、施测精度和测绘仪器设备相对高的房产测绘公司可承担重大项目,资质等级低,业务水平施测精度低的房产测绘公司只能承担一些简单容易的项目。这样既能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又能激励房产测绘公司尽快加大投入,健全机构,提高自身各方面层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建立专家会审制度解决市场争议。
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员会,明确其法律地位,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争议的问题。可选择具有房产测绘资格、长期从事房产测绘的专家,组成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协调解决房产测绘成果所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4、按市场准入制要求运行。
房产测绘成果,一定要依附于房屋权属登记,离开房屋权属登记则无存在的实际价值。房产测绘市场化,将使测与管分离,责任更为明确,迫使房产测绘企业必须提高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对施测的成果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房产测绘公司对外提供的成果,不管是否已经审核,法律责任都应由其承担,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对房产测绘企业提供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是确认成果可否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5、建立风险保障体系。
房产测绘企业进入市场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有生有灭,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较差,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为此,必须建立房产测绘风险保障基金,来确保房产测绘企业因工作失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同步实施房地产测绘市场化。
关键词:房产测绘;测绘工作;测绘面积;误差比;合法权益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very rapidly, housing prices continue to rise in the backdrop of the housing commercialization in the market transactions, real estate property area has also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Therefore, we are engaged in real estate surveyors heavy responsibi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methods and advanced technology to provide accurate real estate area of responsibilities is not only real estate mapping departments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interests of millions of consumers. In this paper, the actual mapping of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analysis, and enhance property mapping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real estate mapping; mapping work; surveying and mapping area; erro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TB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房产测绘是房产产权确权的需要,用测量的手段,以权属为核心,权属单元界限为基础,房产的平面位置、形状、面积等绘制成房产图,并以房屋和房屋用地调查表补充图面信息显示的专业测绘。房产测绘作为保证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客观、公正、完整、准确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房产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地、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测绘的质量是房产测绘土建功能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1房产测绘的内容与主要任务
房产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房地产测量队利用全站仪、GPS、激光测距仪等一些先进的电子测量仪器,进行房屋数字化测图、丈量;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计算机,运用房测软件进行计算,面积测算分摊、生成房产图,并运用GIS软件对地形数据进行定位,房产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得以存储,便于以后管理。
房产测绘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对房屋本身以及与房屋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测量调查和绘图工作;对房产的权属、位置、质量、数量及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测定、调查和绘制成图的工作。房产测绘的目的很明确,主要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开发管理、交易管理、拆迁管理以及评估、征税、收费、仲裁、房产面积鉴定等房产管理提供基础图、表、数字、资料和相关的信息。
2当前房产测绘工作的主要问题
当前房屋测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开发商凭此误差可以虚增房屋面积,而且合理合法地卖给消费者,房产测绘的行为和技术规范,为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中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10.43亿平方米,全年商品房平均价格为5033元/平方米,按房产测绘误差比中限1.5%计算,商品房虚增的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而如此大的虚增面积,消费者将要为此多支付600亿元。
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房产测绘部门又将如何面对这次风险与挑战并存的机遇呢?众所周知,房产测绘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责、权、利的关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难以理清。而房产测量与管理这一块又是一项牵动到全局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它贯穿于房产管理工作的每一个过程,为房产管理提供必要的数据、图纸和资料,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加强房产测绘工作
3.1房产测绘的工作流程
房产测绘工作一般包括预售测绘以及竣工后的实地测绘。
房产面积分摊计算的基本流程如下:新建工程项目信息新建幢信息绘制图形设置当前楼层添加面积线属性划分分摊区指定分摊关系面积分摊计算查看分摊结果面积检核生成成果报表和分户图等。
3.2建筑面积预售测绘工作
一般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施工设计图,房产权利人的分割协议等,对在建或拟建房产的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可为商品房预售登记提供依据,在进行预测绘时需注意:
3.2.1对开发商提供的预测绘图纸资料进行检查
设计图纸是建筑面积预测绘的首要资料,设计图纸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在预测绘之前应检查图纸的完整性及清晰度;特别注意检查设计图纸上是否盖有设计单位及规划部门审图中心的公章。有些开发商为了赶进度,有时会提供没有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图纸,这样的图纸往往会变更,是不能作为预测绘使用的。
3.2.2房屋尺寸数据的采集
房屋尺寸数据的采集是建筑面积预测绘的关键,房屋尺寸分为套内尺寸及公用分摊部分的尺寸。房屋的套型一般是按设计图纸分隔墙体的中线划定。
3.3竣工后实地测绘工作
建筑面积实测,就是在房屋竣工后到现场采集外业数据,获得正确的原始数据是保证成果精度的基础。在外业测量前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利用原有的预测绘成果资料。
3.3.1调出预测绘时的成果资料,分析比较预测施工图与实测竣工图不同之处,如果有变动,则记录下所有变动的地方,以便在现场实测时作为重点对待。
3.3.2外业测绘
(1)外业测绘工作准备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或施工图,在计算机中绘出草图。并且标注商品楼设计的轴线尺寸、阳台尺寸、外墙厚度、保温板的位置及厚度等有关数据,将草图按一定比例打印出来,供外业使用。
《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业经市政府批准,于1998年4月29日以大政办发〔1998〕60号文件施行。为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并与原有关规定相衔接,现对《规则》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规则》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在进行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拆迁安置时,按《规则》执行;《规则》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仍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及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避免一栋楼内因各购房者建筑面积不一致,从而导致整栋楼的总建筑面积发生较大的误差。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4月29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房屋,无论价款是否结算完毕,均按原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三、《规则》前,已按《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或已回迁安置的,仍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四、《规则》后,由经租管理单位接管的公有房屋,按《规则》执行。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按《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面积核定管理的通知》(大房局发〔1997〕107号)进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取得《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书》。物价部门可依据《商品房核定认证书》认证的面积进行商品房价格的核定。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时,须提交经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核定的《拆迁安置用房面积认证书》。已经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面积核定认证的,在产权单位接管以及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测绘中心不再重新测丈。
六、房地产测绘的精度要求,按国家测绘局1991年的《房产测量规范》(CH5001?91)中规定的下列公式计算:
——
Mp=±(0.04√P+0.003P)
式中:Mp、房屋面积测算中误差,平方米;
P、房屋面积,平方米。
对以往测算结果错误的纠正,要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规则》前,按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规定纠正,《规则》后,按《规则》执行。
七、在《规则》实施中,由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负责对全市建筑面积测绘及公用面积分摊测算进行业务指导。《规则》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市内四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处负责,各区(市)、县由其房地产管理处(局)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
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测算结果持有异议的,已经专业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的,可提请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未经专业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的可提请其测绘。因建筑面积核定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