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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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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1、结合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加强规划调控的作用,全面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2、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推动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使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机制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3、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的研究和试点;

4、继续做好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城市用地、城市规模、发展时序的控制。

5、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做好城市雕塑的规划指导工作。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务院审批的规划过程的监管,逐步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制度化

1、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川黔两省规划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出台推进到具体实施措施的落实;把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设立适度推广;将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从试点向全国推开;

2、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1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的要求,将对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现象,对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的清理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情况,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促进规划实施

1、组织开展城镇化发展形势与问题研究、全国城镇空间布局研究和区域空间开发管治对策研究等专题研究,继续推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2、全面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把工作的重点转向规划的深化,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各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深化工作,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和区域绿地规划、城际交通网络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经验和问题,探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在区域空间开发管治方面有新的实践和突破。

3、结合吉林、安徽、浙江等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从加强省级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的目的出发,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的制度。

4、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地方的跨省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四、抓法规和制度建设

1、继续完善《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

2、争取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3、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4、建立“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研究建立城镇化与城乡规划的信息、指标采集制度,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奠定工作基础。

五、发挥两个“牵头”作用,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

1、全国重点镇名单;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促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建设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牵头作用,编制重点镇规划编制导则,抓好重点镇的规划与建设;

2、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发挥建设部对小城镇建设中遗产保护的牵头作用;

3、制定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开展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复查和命名工作;

4、做好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联合部内、部外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六、加强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1、研究土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的关系,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调整的程序;

2、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的研究指导;

3、研究并健全建设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与规划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登记;重要性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重要性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是维护物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物权的生效有三种途径:一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二是因合法建造的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三种途径,归根结底都必须进行登记,因此房屋登记制度是保护财产权利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既符合各级政府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是上级有要求。2010年绍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绍政办发[2010]147号)提出了土地、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集体土地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为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奠定基础。2011年,浙江省五厅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村[2011]89号)为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定下了基调和工作原则。绍政办发[2010]147号文件对绍兴市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目标任务与实施步骤、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组织领导等三个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

二是群众迫切需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对房地产权利认识也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目前房屋登记工作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成的土地房屋进行登记。长期以来,集体土地的建设房屋仅限于宅基地登记,而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农民辛辛苦苦建起的住房只满足了基本的居住需要,却没有充分发挥其权益的作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外地有经验。浙江省一些市县如舟山、温州、丽水等地也开展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推动了集体土地经济的发展。

(三)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将房屋登记制度扩大到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管理模式,适应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实现城乡互动,人口互迁。农村房屋依法得到流转、处置,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引导他们向城市中心镇和集中社区集聚,推动村庄整合,促进城乡统筹。同时实施这项制度,还有利于形成城乡一体的房地产市场,发挥房地产资源优势和带动作用,这对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等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农房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证难度大

农村房屋的修建因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历史原因等因素普遍存在建设前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有的农民要求登记发证的房屋大都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建,有的甚至是解放前所建,因年代久远没经规划审批。由于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农村房屋只要有宅基地使用证就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需要城乡规划许可证,如果按照新的《城乡规划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或要求,要求其补办城乡规划许可证难度较大。另外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要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是“先地后房”,农村房屋土地证发证率极低造成了可发房屋权证农房的基数不大。此外,农村房屋较城市房屋除了有居住功能外,还有一定的农业生产功能,如房屋旁搭建简易的猪圈或工具房等。建设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为农村房屋的初始登记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面积测量和认定

对绍兴市越城区初步筛选无违章后的592户农户进屋测量,其中只有32户农户符合办证条件;140户因目测大面积超土地证面积或者户主本人和土地证上的名字不相符合而中止测量;8户因私下有买卖转让或因继承原因中止测量;4户因户主长期在外地无法办理农民在外打工多次上门都联系不上;5户户主放弃办理(因为测量面积少于土地证规定的建造面积而放弃办证,或者怕变成2套房放弃办证);12户房屋有房产纠纷暂不办理;81户农户由于当时建造有误差等原因导致略微超出土地证规定面积(少于5平方米);310户是面积大大超出土地证规定面积(超5-100平方米)。

我们看到面积超建问题是其中的关键,城市房屋管理中房屋的登记面积是结合规划部门批建面积和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的实际面积确定的。而农村房屋大多没有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在这种状况下,其面积登记能否通过测绘机构测绘确定,也需要周全考虑这个问题。由于农村房屋地基选址放样技术手段落后,房屋宅基地形状与批准证示意图不一致。而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建现象普遍。在进行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是否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登记。若按实际建设面积登记,即变相承认了违规建房。若不予登记,又会造成登记行为不能反映房屋现状。

另外,市场化测量机构进入后,所需的测量费用由谁承担,全面测绘是否经济可行;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农村房屋测量标准,标准不统一和欠缺权威性极易导致产生大量的权属争议与矛盾。

(三)权利人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建房用地即宅基地的取得是按照农村户籍身份无偿分得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房随地走的原则,房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时,同样也应按照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农村人口,颁发房屋产权证。但对于已将户口迁出本地的人口,能否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对已将户口迁出本地的人口,在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已建成的房屋,能否进行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还有,兄弟中有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已迁出,变为城镇人口,兄弟原合建房产,如何登记确定等。

(四)无手续房屋的登记

有些申请人的房屋年代久远,在初始登记时不能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需要房屋登记部门合理处理。

(五)农户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网建设;前期工作;提升效率

前言:随着政府部门对电网建设力度的加大,电网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为了促进电网的高效建设,政府部门加大了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力度,目前我国电网在建设前期要进行规划、基建等工作需要与政府、当地居民进行协商,以便于顺利的建设电路。同时我国的对电网的规划还没有归为城乡发展建设的范畴,这也导致了建设前期工作很难开展。电网建设的前期工作十分复杂,导致了电网建设速度降低,为了提升电网建设前期的工作效率,本文对电网建设前期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如何提升前期工作效率的方法。

1.电网前期工作瓶颈

1.1电网前期工作量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对电网的需求也一直在提高,电网在进行规划和建设时所涉及的面积十分广泛,并且还要做大量的规划,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多,城市化建设不断的推进,导致我国电网在进行规划是要考虑到更多的影响因素,对各方面都要调查、规划清楚。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导致电网在规划和建设时要考虑更多的因素,较高的电网需求和庞大的工作量让电网前期的工作进度变得越来越慢。

1.2审查严格、周期长

电网在进行前期的规划和项目的制定时,因为涉及的相关部门很多,包括电网建设要选择合适的地址,要跟当地进行协商购置,同时在规划路线上要协调,尽可能的降低项目成本。电网的建设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还要符合环境建设的要求,在规划过程中要避免未来对环境产生危害。因此,有关部门对电网项目的审查周期长,项目的设计范围广泛意味着要和所有涉及到相关利益户进行协商,还要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电网的建设要求。同时公司企业在进行电网项目的规划设计时还要进行基础建设、运营维修、推销设计等工作,申检部门也要对这些都进行审核,这就导致了电网建设速度慢的结果。

1.3电网建设选择地点广、涉及利益大

电网的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它覆盖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并在很多方面都有影响。首先电网的建设会占用一定的土地,被占用的土地可能会是房屋,房屋的拆迁以及土地的购买都会消耗大量的资金,并且很多住户还不愿意拆迁房屋,给电网工程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环保法、城乡规划法等都相继的推出,电网建设免不了要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会破坏当地的森林植被,造成一定的自然灾害情况,危害当地的群众。

1.4电网建设与城市规划有冲突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城镇化也逐步的在推进,在对城市化的规划发展中,电网的建设却被忽略,导致了城市已经建好,但是电网却没办法建设的尴尬局面。城市是人口的主要聚集地,所需要的电量更加的多,但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已经被划分为耕地,没办法在其上面建设电网,而城市在规划建设时没有预留电网的地方,导致相关人员不得不选择跨区域的建设电网,这不仅加大了工程建设的经费,还不利于工程的开展,很难调动电网线路经过的城镇人员的配合积极性。

2.提升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突破点

2.1提升前期工作规划的管理方法

电网项目涉及的群众面广,在进行电网建设前期的规划时首先要考虑到电网建设的路线,尽可能的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改变,还要考虑到电网所经居民的配合程度,按照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划,同时为了避免对环境的影响,电网在进行建设时还要考虑到材料的选择等。为了提高电网建设工作的高效率执行,电网前期建设者就要根据国家对环境、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等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O计和规划,积极准备好相关检查部门所需要的材料,提高项目审核通过的概率和速度,以促进项目的早日运行。

2.2充分与相关利益人员协调

电网的建设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为了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电网局管理人员要积极的与当地的政府进行协商沟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员进行一定的疏导和补偿,供电部门从当地政府那获得环境保护、水土管理等相关文件,并根据要求进行规划项目,相关的设计人员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规划,并将所需要的材料都准备妥当,以用来地方政府进行审核,电网项目的设计一定要用科学的手法进行规划,以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

2.3改进前期工作机制

电网企业要保证政府能够积极的配合项目的运行,就需要与政府建立良好的电网建设前期协调机制,定期的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交流,一起克服电网建设的困难。地方政府的协助可以大大提高电网前期建设的工作效率,因此,供电企业一定要争取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最好是让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电网建设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这样电网部门就能够借用政府的各个部门进行动态的规划土地赔偿和线路走向的问题。同时,电网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十分的多,比如(《环保法》、《环评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政府出台的《土地征用补偿法》),电网项目在前期进行规划时,一旦不符合任何一门法律,就会被驳回,前期的工作将重新进行,因此供电局相关部门在进行建设规划时,一定要完善规划建设队伍的机制,保证建设人员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项目考虑的任务都能够被认真对待。由于相关的法律和知识理念涉及的较多,并且更新的速度很快,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掌握国家的要求,积极的学习环境保护、土地保护以及城乡规划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可以通过听取讲座的方式来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积累经验。并根据政策制定相应的审核体系,在前期规划工作时就严格按照政策进行规划。

2.4规范工程化管理

电网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顺利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对电网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电网工程建设规划时为了更好的设计出建设流程,为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因此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首先在进行项目管理时要明确工程的建设目标,将工程建设的每个部分都进行明确的分工,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还要团结一致,使电网建设能够制定出高效的建设方案。首先电网的规划不仅需要设计部门的设计,还需要各部门给出专业的意见,比如技术部门对电网材料选择的建议,工程人员对线路走向的规划。同时在进行规划时要对当地的地形地貌进行全面的了解,尽可能的避免对一些生态保护区的破坏,减少对房屋的拆迁的需求,尽可能规避一些道路的跨越。同时要运用先进的科技,科技在人们生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些先进技术也已经应用到电网建设当中,大大提高了建设的工作效率。如一些通信设备的应用,提高了电网建设工艺标准,全球GPS定位,使电网人员能够根据地形地貌在电脑上设计出电网路线,节约了成本,提高了电网建设的准确性,也有利于对项目工程的管理。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每年提供1-3批次城市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供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定,审定后的土地供地计划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入市场。

第二条:竞拍人要在竟标前提交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明,由土地部门对这些资信证明进行审查。同时要对每一个参加竞拍的单位的资金情况进行验证,如果没有足够资金保证的,将取消其参与竞拍的资格。

第三条:在土地招拍挂的方案中要明确包含以下几项:

(一)出让金:该地块的土地出让底价;

(二)报名费及资料费(不退还):具体数额一事一议;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于准备对外招拍挂的地块,由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风格,交由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土地部门组织进行土地招拍挂。

第五条:参加竞拍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费用由参加竞拍者自负):

(一)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鸟瞰图;

(三)单体效果图;

(四)环境设计平面图;

(五)环境设计效果图;

(六)亮化设计平面节点及效果图;

(七)规划开发方案及实施时限。

第六条:开标前市规委会将对以上资料逐级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报名企业方有资格参与竟标。取得竞买土地使用权的竞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发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

第七条:市规委会是我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城乡土地出让前,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需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市住建局是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八条: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工作机制。市区及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审批、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分解。

第九条: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认真做好“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住建局规划办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局规划办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住建局规划办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住建局规划办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住建局规划办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人防工程和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等)的建设行为要先由建设单位向住建局和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住建局规划办进行现状测绘和作出规划,按照审批条件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路由、埋深、管径、坡度等规划条件,覆土前必须经住建局测绘验收方可覆土,并纳入我市基础设施综合管网系统,执法局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在施工前,必须交纳恢复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破坏基础设施造价的两倍数额,而且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扣留10%质量保证金,其余恢复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楼体形状、改造楼体外立面、改变楼体外墙结构等一切永久和临时性建设行为,一律由市规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为保证每一地块按规划内容、规划时限实施,市住建局对开发单位收取规划保证金,保证金按规划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收取,由开发单位在规划实施前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户存储,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开发单位按时限完成已批准规划设计的全部内容及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并验收合格后退还规划保证金。(规划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住建局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障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是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同时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取得发改局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方可征收,经市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局、房屋征收等部门论证、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征收办方可启动征收程序。启动征收程序工作要做到“三个不准”:一是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征收项目,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二是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三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

第二十条: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经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市政府要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扩道征收等应当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征收办要征收公告或召开动员会议。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市土地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市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从事拆除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取得拆除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得私自实施拆除。

(一)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征收办应当与房屋拆除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备案管理。房屋拆除单位应当保证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二)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和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征收拆迁市场从事征收拆迁业务。房屋征收完成时必须将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全部拆除,将拆除的旧料残土清净,经征收办验收签证后,市住建局方可放线施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除公司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拆除公司来注册,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坚持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复估、鉴定、复议等法定程序,推行征收公示、接待、投诉举报、征收承诺、征收监督等有效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依法维权,解决回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第二十七条:征收办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对开发单位在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第四章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住建局是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住建局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及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并对建筑市场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住建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九)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市住建局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双事人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标准化工地创建标准管理,所有新建及结转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向住建局上报创建标准化工地方案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住建局规划办不予定位放线,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隐敝工程核验。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创建标准化工地实行保证金制,所有新建及结转工程,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住建局交纳创建标准化工地保证金(保证金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且不计息)。同时,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建筑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所有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住建局指定的银行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的区域,沿工地四周采用砌体连续设置高标准围档与外界隔离,砌体外侧需抹灰、粉刷并书写宣传标语、公益性广告,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围挡严禁占用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不进行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产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住建局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所有楼房必须安装天然气管网、热计量设备及二次供水设备,否则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建设完工后必须进行庭院绿化和庭院亮化,小区内必须设电子监控系统,做到合理布控无盲区。小区建筑必须进行楼体亮化。小区临街商服必须由开发企业统一按规定标准制作并安装户外牌匾,开发企业必须进行临街红线外路面及巷道硬化,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五章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房产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的,将依法予以重罚。

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拆迁安置已经95%落实,并与征收办签有回迁责任状的;

(八)开发经营企业所建商品房必须达到主体封顶。

第四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工程,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发现挪用,挤占商品房预售款,导致该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预售,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予以罚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处以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售房款的1%罚款。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如随意提高容积率、增加层高层数、随意改变立面造型、外装材质、色彩和小区内外环境建设不到位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违规开发企业及项目经理列入企业不良记录,两年内禁止在区域内参与开发用地招拍挂。

第四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如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整体布局的,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要依法组织拆除,不得以罚代管。

第五十条: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罚将由住建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上报市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住建局规划办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报送的由住建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7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南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数据管理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多种物质流、能源流和信息流,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之为城市的“血管”、“神经”和“生命线”。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也不断增加,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明显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地下管线的任意开挖与埋设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挖断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引起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甚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由于地下管线的条块化管理,不同管线的产权属于不同的权属单位,造成数据格式不一、坐标系统不一,难以实现交换共享,给查阅检索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基于此,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实现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及共享使用,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1南宁市管线数据管理的基本情况

1.1地下管线数据管理现状

我市目前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有排水、供电、给水、管道燃气、通讯等近20家,隶属关系十分复杂。2006年以前地下管线基本上由各产权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排水除外),2006

年后未实施市政管廊建设路段的地下管线仍由各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进入市政管廊的管线由管廊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其它管线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由于地下管线的多头管理,导致管线信息分散管理现象严重,管线数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既不规范,也不健全。个别部门的管线仍然采取纸质介质存储,管线数据易损坏丢失、残缺不全。

1.2历年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2001年8月,南宁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南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共涉及105条主要街道,普查各类管线总长度约1489KM,52000条点类记录和58000条线类记录。在开展管线普查的同时,首次建立了南宁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于建设初期资金有限,大部分功能未能实现,仅能满足简面查询、断面查询等功能,难以实现日常规划审批、咨询业务越来越精细的要求,更加难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随着南宁市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地下管线数量激增,针对此情况,在2006年再一次组织了地下管线普查,普查范围包括市区新建或修建主要道路50条,各类管线总长度约1440.8KM。管线信息数据库以及辅助审批系统在2001年基础进行了简单升级。2010年4月,南宁市规划局在部门预算中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地下管线普查,完成了东盟凤岭片区、市中心片区、高新片区及江南片区2006年尚未完成道路100条,普查管线长度1945km,以补充、完善南宁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并建设了南宁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现集成于市规划局办公系统使用。由于缺乏长效动态管理与维护机制,管线数据管理滞后于管线建设,2015年再次组织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及排水防设施调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南宁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及支线市政道路(8米以上市政道路)的地下综合管线,共完成765平方公里的外业物探普查,普查管线总长度约18573.772公里。与此同时,建立了南宁市地下管线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可以全市地下管线数据的高度集中与资源共享,目前根据项目需求,已向多家单位提供相应的管线普查数据,如南宁市海绵办申请竹排江流域雨污水管线进行《竹排江流域水质改善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竹排江流域海绵化改造工程设计》的编制工作;在平台应用方面,已成功将该平台应用到市城管局的易涝点水位预警监控中,实时反馈水位变化的情况。

2南宁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历年的管线普查及建库,南宁市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为地下管线信息的查询、共享、动态维护奠定了一定的“硬件”基础。纵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2.1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程度不足

在近年南宁城市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只重视地上建设,轻视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报建及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城市新建道路施工中的配套管线施工无人监管,是否按图以及按期施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均无法确认。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产权”认识严重不足,忽视管线报建,各单位多从本位出发,各自为政,使建设和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

2.2法律法规部完善,管理缺乏依据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并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开展城市市政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意见》(桂建城〔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桂建城〔2014〕47号),国内其他城市已制定出台了管线信息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南宁市关于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还未建立。

2.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机制仍待完善

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束后,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数据获取主要通过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的方式获取,以实现最大程度地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大部分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建设过程中还不够重视此项工作,往往按自身建设程序惯例或因工期紧张及费用安排等原因,未能按要求统一委托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作为隐蔽工程,一旦覆土,只能通过成本更高的管线普查来获取资料,且精确性也无法保证。

2.4系统标准不统一,共享制度缺乏

目前,各个管线权属单位建立的系统是围绕着本单位工作需要建设的,存在着平台不一致,数据格式不一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因管线数据共享互惠制度缺乏,虽不同权属单位存在着数据共享的需求,但由于缺乏交流、协调和配合,导致共享互惠模式未能建立。因此,各权属单位在数据获取的经费投入上出现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3国内其他城市管线信息管理方面成功经验

2005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国内先进城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2月,北京率先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南京、深圳、杭州、哈尔滨、东莞等城市相继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或条例,从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建设、维护、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地下管线要进行跟踪竣工测量与规划核查,地下管线信息要实行统一管理等。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地下管线数据海量增长,为了有效管理及充分利用数据,各地纷纷建立了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在政府与管线权属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和管线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动态更新、查询利用、共享和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天津市率先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机构负责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包括地下管线)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为天津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地下空间信息服务。

4加强南宁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4.1出台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尽快建立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提高执行力,增强控制力。通过立法协调各部门工作,使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2做好宣传,达成共识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使全社会都重视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通过政府发文、开会动员、媒体宣传等方式,在城市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中逐步统一思想,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4.3落实相关的管线查询规定,完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机制

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了解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防止开挖时地下管线挖断、爆裂等各种安全事的发生。同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建设过程中应适当安排工期及相关管线跟测经费,统一委托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覆土前跟踪测量,以实现最大程度地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

4.4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共建共享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互相交流,了解不同权属单位存在的管线数据需求,建立相关的管线数据共享制度,促进管线数据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避免数据获取经费上的重复投入。对于建设单位由于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变化,应及时向管线管理单位进行汇报,委托测量单位对变化管线进行测量,将变化数据交付管线管理单位,同时更新到各自的信息系统上,做到一有变化,马上更新。

参考文献

[1]孙鹏;徐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J].计算机时代,2009(0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