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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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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旅游景区经营模式范文第1篇

中国地域辽阔,河山壮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着大量人类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旅游资源。然而,近年来旅游产业的大发展和对社会资本的大开放,也给景区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旅游景区究竟当怎样经营,武夷山模式可能是答案之一。

保护问题冲击景区开发

2002年中国大陆被世界旅游组织(WTO/OMT)评为世界第五大旅游目的地。根据世界旅游与旅行理事会(WTTC)《旅游与旅行行业对就业和国民经济的影响》报告预测,2004年中国的总体旅游直接或间接将创造5405.17万份工作,12736亿元人民币的国内生产总值,占总GDP的10.2%。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1%。

旅游作为一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现。

景区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核心部分,既是一种商品,又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景区保护便是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武陵源为了保住“世界自然遗产”这一金牌,不得不拆除违规建筑,耗资3.45亿元,相当于1990年到2001年底武陵源所有门票收入的总和!在中国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近年来,关于泰山索道的争议、张家界百丈崖观光电梯的叫停、曲阜的水洗孔庙以及武当山遇真宫的失火等无不引起理论界和高级管理层的严重关注。

为此,去年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

这个“极端”政策的出台,初衷是更好地保护景区,但显然将冲击到旅游市场的发展与开放。其实,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经营体制。

三种模式孰优?

目前,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租赁、承包或卖断的模式以及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的模式。

“政府专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这种模式可能产生的弊病,首先是政府可能将景区作为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地区,根本不可能有余钱用来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其次,经营管理上,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对景区的经营效益负责。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或内部人吃光,或成为接待景区。

租赁、承包或卖断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租赁或承包,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通过卖断则可以一次性收到比较多的钱用于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但这种模式带来的问题,一是可能导致国有资源价格低估。因为在租赁或卖断时,以什么标准作价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容易导致灰箱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名胜区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管理的继承性。而承包经营者或者买断者可能不懂经营管理规律,缺少经营管理人才,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发展的前瞻性。对景区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开发,经营效益上的短期行为,导致对景区的严重破坏。第三,景区的经营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它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才能进行。只要有一个方面关系没有协调好,都可能导致经营失败。因此,承包或买断者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协调能力有限,成功的例子很少。

武夷山经验可借镜

第三种模式,是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它经营成份,组成多元化经济成份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景区的经营与管理分开。作为政府派出部门的景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只负责制订景区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和资源保护监督实施的管理职能。而景区的游客服务、景点维护和市场营销则交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来负责。这种模式为旅游开发和景区保护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证。

同时,这种模式以专营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有效地避免国有资源的流失。政府通过有偿出让专营权,既可以保证国家收入,又可以通过专营权的收回或出让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政府对景区的绝对控制。

以武夷山为例,1999年武夷山景区以国有的经营性资产作价入股,占总股本的51%。吸收民营资本和内部职工以现金入股占总股本的49%。发起设立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管委会以营业收入的50%上缴政府作为景区特许经营权费,将景区的经营权交给公司。

这种模式也有利于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将景区管理与经营职能分开,作为专司管理职能的管委会,将不必为经营效益操心,因而可以实行严格的管理。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在保护的前提下经营。

武夷山旅游公司成立后将所募资金4000多万元用于保护和开发闽北古窑遗址――遇林亭窑址。完成了景区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实施的规划,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3年公司拆资3个亿,进行武夷山世界遗产二期保护工程。包括:拆迁安置居民800多户、修环景区公路35公里、购买欧Ⅲ标准的环保观光车60部。项目建成后将根本上解除主景区内居民居住和过境车辆横穿主景区造成的污染问题。既提高了景区的安全性和旅游舒适度,也提高了景区的经营效益。(作者为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的规制

多年来,中国旅游、建设、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主导"的大旗下,对旅游业采取了积极的干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政策措施。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从1985年到今年4月建设部审批了4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有151处。2003年4月由建设部颁发《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核心景区编制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

国家自然保护区:林业局对国家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把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991年国家推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战略,在全国选择12个地点发展度假旅游,希望推动中国旅游目的地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商务会议综合型目的地转型。

国家级旅游扶贫实验区:2000年在宁夏固原建设第一个国家级旅游扶贫实验区,使中国的旅游景区承担了独特的使命。但该政策推广面较小。

旅游景区经营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 特殊性 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 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 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 公共经济学导论[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 旅游资源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 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旅游景区经营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三峡库区;农业生态旅游;经营管理模式

农业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模式随时间、地点、内容、经营主体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截至2005年年底,库区农业人口1339万人,占库区总人口的90%以上,而库区农民年人均收入仅为2809元。发展农业生态旅游提高农民收入,既是移民的需要,又是三峡库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农业生态旅游的经营管理模式上,一般是从经营内容上进行划分,但这种划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研究的需要,因为它忽视了研究农业生态旅游中的一个深层次、关键的问题,即农民利益保障的问题,故此,笔者从保障农户利益为出发点,从经营管理中利益博弈的主体出发来对农业生态旅游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

一、从利益博弈的主体出发划分的三种模式及其弊端

本文主要研究政府、农民户、外来经营者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当地农户的利益问题。目前库区农业生态旅游从利益博弈的主体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地方政府主导型、乡村集体主导型、外来投资主导型三种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及其弊端

这种模式中,主要的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当地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外宣传营销;制定、实施、监督或强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来对乡村旅游资源的使用进行集中控制,并协调旅游开发各方的利益。在这种经营模式之下,库区大多数农户由于缺乏管理所必需的知识与资金,故一般出租住房或者土地获取租金,经营管理者主要是外来承租者。这一模式短期效果显著,长远缺乏内生激励机制。这种模式中,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约束来实现的,如通过罚款、补贴、行政管制避免乡村环境、文化和品牌被破坏性地使用;制定规章制度对污染环境、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处罚;用整体规划对当地建筑进行严格控制;用补贴方式完善当地基础设施等。但在这种机制下,农民户和外来经营者、外来经营者与外来经营者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库区乡村旅游的客源以一日游为主,冷热分明,只有周末和节假日客人比较多,外来承租者在交纳了房屋租金后,只能从农家菜中获得主要收益,在这种压力之下,承租者在公共资源、客源等方面的争夺非常激烈。更为不利的是,作为乡村旅游资源、乡村风情的主要承载体的农民户的淡出,使得游客无法看到乡村的生活原态,从而使乡村旅游品牌价值慢慢地流失,旅游目的地逐渐走向衰落。

2.乡村集体主导型的模式及其弊端

这种模式是基于一定的社区或者村社,为了谋求长期的共同利益,村民自发借助政府或自建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不依靠外在的政府强制力量或者只在有限范围内、较小程度上依靠外部强制力量来进行经营管理。所以,在村社内部一般会形成有一定行政资源、经济资源的组织,村民给予该组织一定的权力,并以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村社中的经营户自觉遵守自治规则。这是一种以敞开式、全民参与型、个体经营为主的经营管理模式。作为这种模式,从理论上说,集体组织主导型制度是出自村民内心自发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而建立起来的模式,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又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比较容易达到约束与激励的均衡。但这种模式有很强的假设条件,就是当地居民必须要有足够强的自治意识与素质;其次是必须排除外来经营者取代当地农民经营户的可能;再次是管理委员会必须要有足够的权威,值得广大村民信赖。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或者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旅游开发建设、宣传促销等各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下来。再则,经营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完全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但经营户普遍没有办理工商许可证,因此,从本质上说,大多数的经营户属于非法的无证经营。并且,这种模式中,管理组织对经营户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在说服教育上,对于经营户的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非法行为以及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等反面的隐患,由于他们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在管理组织和经营户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因为管理组织会收取经营户一定的费用。

3.外来投资主导型的模式及其弊端

外来投资主导型模式,是由外来投资者从农村社区外部带来旅游开发的资金,以资金输入的方式取得乡村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使用权,政府或者乡村集体在一段时间内将乡村资源与品牌的经营权出让给外来投资者,是“景区公司+农户”的产业组织方式。这是一种开放型、全民参与、企业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协调好游客、农户、外来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外来经营者作为乡村旅游资源唯一的使用权主体,回收成本和获得利润的动机使其市场性更为明确。在租赁或承包期内,经营者需要权衡短期利润与长期收益,故能更多从游客需求出发关注乡村整体文化与环境的保护和品牌的维护,从而作出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决策,注意维持与当地居民的和谐关系。但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激励机制强而约束机制较弱,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在承租期届满时的低效率短期行为容易发生,因此必须由政府制定有力的监管措施。另外,在这种经营模式中,一般政府牵头,因而政府必须能代表当地乡民的利益,这需要依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规范政府本身的行为。

二、三峡库区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分析

1.经营管理模式选择的前提――发挥政府宏观职能

库区社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随着时间推移,大量经营户会被淘汰出局,最终出现少数经营户掌握大部分经营机会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已出现过。因此,无论采用何种经营模式,作为地方政府都应该发挥宏观管理职能,做好以下工作:①确定与库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相吻合的农业生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农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规划为蓝本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②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负责整体向外的推广营销。避免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激励机制的不足,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③改善库区农业旅游目的地的基本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设置专项经费,保证一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把反哺农业的工作落到实处。④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政府应对农业生态旅游进行归口管理。可以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形成政策聚焦,促进其健康发展。

2.经营管理模式的最佳选择――股份合作制

在政府发挥宏观管理职能的前提下,股份合作制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库区农业生态旅游经营管理的理想模 式。(1)有利于吸纳外来资金。库区乡民收入不高,经营管理理念落后,要想农业生态旅游产业化发展,需要外部资

金注入和管理技术的引进。而本地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最基本的土地入股基础上,有资金入股的以资金入股,有技术、劳力的可以以技术、劳力入股。但为了保护本地乡民的利益,外来资金应该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必须让本地乡民取得控股地位,切实保证本地乡民的利 益。

(2)有利于乡村风貌的保持。“三农”问题主要表现之一是农村的基础设施严重落后,采用股份合作制经营管理模式,公司为了更好地提高目的地的吸引力,将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接待环境,改善本地基础设施。同时也会从游客的心理需求出发,在考虑长远利益的基础上,注重乡村风貌、风俗的保护,使其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库区的移民安置。截至2005年年底,三峡库区应迁农村人口315180人,实迁农村人口300494人,三峡库区本身条件并不适合大规模发展农业,工业发展落后,也无力解决更多的就业人口,故发展股份合作制的乡村生态旅游,有利于解决移民安置问题。同时,可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库区城市与农村收入上的差距,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有利于农户参与管理。通过股份合作制度的建立,引入新的资金的同时也能带来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农户处于控股地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自觉关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自觉学习新的知识来充实自己。同时公司化的运作,也要求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必然会提高农户在文化、卫生、管理以及经营方面的素 质。

(5)有利于协调好各方利益。公司对目的地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每个乡民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他们要进行上岗培训,要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司或行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游客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乡民自身的利益也得到提高。而公司也会在对目的地硬件环境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对娱乐、观光旅游设施统一建设,对目的地的风格进行统一包装推向市场。同时公司企业化运作会极大地提高目的地接待能力,满足库区巨大的客源需要,这样,既有利于目的地品牌的塑造,也在维持乡村风貌的同时,维护了村社的长远利益。

(6)有利于管理模式的转化。股份合作制将使传统的家庭式的经验型管理转向现代化管理模式。公司的利益和当地农户的利益紧密相连,有利于农民摆脱小农狭隘、短浅的思想束缚,从长远来考虑公司、村社的未来。这就要求其能随时根据市场变化推出满足市场新的产品和服务,比如乡村俱乐部、主题农园/庄、民俗民风体验式旅游等,这样可以促使其效益不断增加,改善库区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库区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旅游科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旅游景区经营模式范文第4篇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融资能力,广泛吸纳了社会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2我国度假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管理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交通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4)条块分割,名实不符。在我国的度假旅游景区内,往往出现建设、文物、林业、水利、旅游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在条块分割、各据一方的情况下,在地方、部门、单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貌似建设、实为破坏,名为保护、实为垄断的现象极为常见。

(5)财政困难,举步艰难。国家对风景文物资源保护的财政拨款十分有限,国际援助和社会赞助杯水车薪。管理经费和职工工薪部分靠财政拨款,部分靠自支,有的完全实行自筹自支。在此情况下,大多数地方只能勉强维持现状和职工生计,谈不上有效保护和积极建设。景区内居民和职工迫于生计,开山取石、毁林伐木、捕猎动物,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就等于是捧着金碗要饭吃,宝贵的资源成为财政的负担。

(6)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许多旅游度假区,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事不分,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接待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加单位创收,有的稍有盈余,多数入不敷出;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机构臃肿,冗员繁多;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这种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一方面导致了旅游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是度假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效以致破坏,严重困扰着资源环境的保护及度假旅游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旅游景区经营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旅游地产;旅游主题社区;发展;发展分析

1.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发展模式详析

1.1 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的形成历程

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的开发是在普通住宅要素的基础上,依托项目周边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把房地产土地资源与生态资源、旅游资源、体育资源等进行嫁接,并在社区生活配套设施中导入休闲、健身、娱乐等多元概念,最终形成了旅居结合的、融旅游、休闲、度假、居住等诸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旅游休闲主题社区(参见图1-1)。这种开发模式不仅满足了现代人在居住方面的消费需求,而且一旦开发成功,则利润回报巨大。同时,很多旅游社区的主题营造会伴生文化产业,进而使开发商企业获得长期的成长与发展。

1.2 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的开发模式

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的发展模式就是:在确定开发主题并获得土地的基础上,前期以大规模、高水准的旅游项目启动,逐渐在区域内配套建设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而使开发区域成为最佳的人居社区和旅游商贸办公中心,在获得旅游收入的同时,通过社区住宅的销售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参见图1-2)。

2.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发展思考

目前, 对于旅游住宅地产经营模式的评价和分析绝大多数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的, 这一模式对于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 但如果从更大的范围、更多的相关利益群体来分析, 这一经营模式也存在有待探讨和认识的领域。

2.1 行业自身的脆弱

旅游住宅地产是经济快速发展驱动产生的新兴经营模式, 以短期内带来高额利润受到广泛关注。但从长期发展来看, 旅游业与房地产业都有着自身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有着自身的生命周期,一旦定位失误或进入衰落期将会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失败, 从而直接影响景区周边地价的变动, 依托景区发展的住宅地产项目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另一方面, 房地产业的发展受到国民经济诸多因素的影响, 其行业的不稳定性更明显。旅游地产模式是在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急剧扩张的宏观背景下兴起的, 也受到了一些超出常规发展规律的市场泡沫的影响。实际上, 旅游住宅地产中高端定位的特点使其面临的消费市场规模比较有限, 一旦市场波动必然导致经营风险。因此, 行业自身的脆弱是旅游住宅地产模式必须慎重面对的问题。

2.2 土地政策的变化

旅游住宅地产经营模式对于旅游景区外部正效应的利用实质上是获取土地的级差地租。虽然开发行为本身能够产生一定的开发效益, 对于土地增值具有一定程度的贡献, 但显而易见, 最根本的收益来源是土地用途转变以后产生的级差收益, 因为土地的不同用途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效益[1]。由于旅游项目审批的土地价格远远低于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价格(部分地区对于旅游开发征地还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些经营者借旅游之名行地产之实, 将低价征得的旅游用地违规转为地产用地, 从而轻易获得高额的级差地租[2]。前些年高尔夫球场建设热潮就是一些开发商以建球场为名圈占土地, 并以旅游度假村、会所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 用别墅项目获取级差地租以及回收投资所引发的[3] , 这也是目前旅游住宅地产开发热潮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 国家已经实施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相关土地招标及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如对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地产开发已有严格的限制。因此, 土地政策的变化将使旅游住宅地产市场恢复正常的利润水平[4]。

2.3 持续发展的空间

从旅游景区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 预留发展空间对于景区后期经营扩展是十分重要的。经营者将周边土地开发为住宅地产进行销售, 虽然能够获得短期利润, 但随着土地产权的转移, 经营者失去了对土地资源的控制, 在长期经营上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也就限制了旅游景区的持续发展, 使得整个区域失去了持续的整体发展和升值空间。虽然经营者通过跨地域经营可以再组织开发新的赢利项目, 但对于地域的不熟悉、新消费群体的反响、文化观念的差异等等, 都会增加项目的成本和风险, 这也是在企业长期发展角度下旅游地产经营模式所存在的主要机会成本。

2.4 相互之间的影响

相邻的旅游区与住宅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旅游与居住功能的影响。旅游景区的存在能够为周边居民提供优质的景观环境、完善的公共设施、高档的文化氛围, 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积极的影响。但旅游景区的开放会引发大规模的人流, 随之而来的是局部地段的拥挤、治安情况的恶化、周边物价的上升等等问题, 这些负的外部效应成本将会由景区周边的城市居民直接承担, 从而导致居民日常生活成本的增加。因此, 旅游住宅地产经营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合适的聚集与居住比例, 达到旅游拓展与人居环境的和谐。

3.结论

自建型旅游主题社区就是先通过旅游开发带动旅游地基础设施、市政配套的完善,进而促进地价升值和地产开发,获得投资回报,最终形成以旅游项目为主题特色、环境优美的人文社区。从区域层面上来理解,我们可以把旅游主题社区的发展看作是用泛旅游、大旅游的概念参与经营城市的一种表现。旅游主题社区的发展不能仅仅考虑自身,还需要考虑其对所在地和周边地区社会环境的整体影响。这其中不仅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更涉及到旅游开发、城市社区和区域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

旅游需求的增长,为房地产业的渗透和参与旅游业的发展孕育和提供了商机,旅游尤其对定位高端的房地产项目更具有辅助和支撑作用;而房地产业的介入,则促进了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的发展,提升了旅游业的产业装备水平和活动空间质量,从而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旅游与房地产互动的双赢格局。旅游休闲环境培育新的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增加引发了地产项目的成功,从而形成旅游与地产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

参考文献:

[1]林家彬.对城市经营热的透视与思考. 城市规划汇刊,2004(1): 10-13.

[2]巨鹏等.景观房产研究背景、现状与未来. 旅游学刊,2002(1): 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