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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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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管理

房地产贷款管理范文第1篇

为规范各类房地产信贷管理,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各行,请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一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房地产贷款管理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

房地产贷款管理范文第3篇

截至2012年7月末,根据支行上报及A银行广州市分行对外报表数据显示,全行对公房地产贷款共240.94亿元,占比17.8%。A银行广州分行2008年至2011年对公房地产类贷款迅速增长,贷款余额从95.45亿元增至310.39亿元,增幅约225%,远超总贷款增长速度(65%)。房地产贷款占比也一路攀升,从13.3%增至26.1%,直至本年度才开始回落。根据统计及普查结果,截至2012年7月末,全辖贷款余额1,349.9亿元,对公房地产投向贷款余额为261.27亿元,占比19.4%,较年初减少约47亿元,主要原因是统计校准、到期收回、延期放款等原因。如图1所示。A银行广州分行对公房地产贷款余额261.27亿元,远超同业平均值,事实上,银行隐性房地产在房地产企业改头换面各出其谋承贷后,实际数据远远不止20.33亿元。若再考虑50亿房地产信托投资,以及代销的13亿房地产企业理财产品,以及隐性的房地产企业用款的信托或理财投资,则A银行广州市分行房地产行业授信集中度占比严重超标,行业集中度风险非常突出,亟须通过考核导向等一系列措施控制房地产贷款总量的增长,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A银行广州市分行贷款结构分析

截至7月末,全辖对公房地产投向贷款总额实际约为261.27亿元(不含信托投资)。总体而言,A银行广州市分行房地产贷款存在以下总体特征:一是房地产贷款总量大、占比高,行业集中度风险突出;二是综合客户群体、担保方式、项目地段等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大部分贷款风险可控,但因有约42%的贷款期限超过3年,风险仍可能滞后反映;三是部分优质客户授信金额大,且存在未封闭运作或未按销售进度还款等风险,需重点关注。A银行广州市分行超过90%的房地产贷款为抵押担保方式,总体风险可控。但因单户大额贷款占比较高,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亿的共有28户,金额达105亿,约占40%,即使一户出险也将给A银行广州市分行不良指标及经营责任带来巨大压力。从贷款期限角度看,A银行广州市分行房地产贷款期限结构以中长期为主,风险可能滞后反映。其中,贷款年限为三年内的房地产贷款余额为153亿元,占比58.6%;贷款期限超过3年,约占42%。按到期时段情况,2012年下半年到期的房地产贷款共计22.52亿元,占比8.6%;2013年上半年到期的房地产贷款共计45.49亿元,占比17.4%。其中,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到期贷款约68亿。2012年到期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集中在花都、白云、番禺等支行,其中上半年到期的贷款大部分已申请展期续贷。本年大额到期客户主要为天建房地产3亿元、瑞华集团2.75亿元、珠江侨都房地产2.4亿元、置业南雅房地产1.92亿元等,如考虑按月/季定期供款的到期情况,则本年及2013年上半年到期房地产贷款远不止68亿,需引起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项目销售进度和到期还款能力。按项目地段,销售地段总体比较良好,投向广州市区的贷款规模为151.63亿元,占比58%;投向广州郊区的84.24亿元贷款项目主要分布于番禺、增城、花都、从化,其中投向市郊非中心城区的偏远地段(主要是度假性房产)的贷款约为35亿元,总体占比约13.4%;投向异地的25.4亿元贷款项目主要分布于清远、广西、中山等地。按项目类型,主要为商品房,市场需求相对旺盛,别墅占比仅0.6%。按项目运作,非封闭运作房地产贷款占比48.6%,不利于对项目整体的风险管控。2014年第1期下旬刊(总第541期)Times

三、A银行广州分行防范和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流程银行对房地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当今世界上先进的商业银行都选择了以业务条线垂直运作和管理为主的模式。而我国商业银行几乎都采用总、分、支行的“部门银行”机制,管理层级繁杂,服务效率低。而客户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加重视其环节多少、耗时长短和金融产品是否能满足自身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探索流程银行建设,对于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比较重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学习国际先进银行经验,结合我国现实,进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流程再造,将房地产信贷业务集中整合经营,细分市场,重组客户群,提高房地产信贷业务客户经理的专业性,增强营销深度,改善客户体验。同时对商业银行总行和下属的所有分支行在其分布的地理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银行对有限资源的配置和经营管理效率,强化对细分市场后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二)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银监会于2010年2月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帮助商业银行从根源上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银行工作人员在与贷款申请人面谈的过程中,能够更直接、更有效的鉴别客户身份,了解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详细询问贷款的真实用途。

(三)采用独立评审制度独立评审制度,是指总行授信评审部直接向分支机构派驻信贷审查官,通过其所领导的分行授信评审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同时实行贷款审批权与贷款发放权分离。独立评审制度可以使商业银行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效率,降低不良贷款率。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始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尝试推行与独立评审制度相似的改革措施,优化信贷业务。

(四)强化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对房地产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连续跟踪,防止发生违规使用房地产信贷资金的情况;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要分阶段发放,对于阶段性开发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检验,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度和质量;要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于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分析其对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的影响,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防止风险扩大;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对于个人,由于其贷款时限长,随着时间推移,其违约风险会加大,因此,应及时关注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失业、固定收入下降、意外事故等造成还款能力下降的可能性,要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做好应对措施,并与保险公司联络,启动保险程序。

房地产贷款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出于各种原因而违背合同预定而没有按期还款,这种违约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所提供的贷款有所损失。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不仅项目本身复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因素还会导致项目运作中的偶然因素影响而导致进度缓慢,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中所存在的开发商经营风险

房地产是具有一定经营风险的行业,其风险性所涵盖的因素包括建筑质量不符合购房者要求而影响到住房销售业绩、投诉多而遭到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期房项目没有按照预期完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开发商由于资金投入问题而导致财产损失、开发商违规操作导致法律纠纷而遭到处罚、法人代表由于涉嫌经济及纠纷案而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等。从贷款风险的角度而言,如果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就会导致贷款担保人不认真履行债务偿清义务,致使贷款风险系数提升,引发借款人财产遭到查封[1]。但是抵押物如果贬值,就使得银行难以使用抵押物作为还贷。此外,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开发地质的选择,小区规划以及楼盘设计等等,如果存在失误,就难以致使商品房畅销。在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下,商品房积压,就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还清银行贷款。

(二)房地产市场环境而导致房地产贷款风险

房地产市场瞬息万变,一些不可避免的干扰因素,诸如经济周期、信贷膨胀等等的存在都会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先导作用。当社会经济运转周期发生变化,首先就会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体现出来[2]。当市场经济环境运行良好,房地产价格就会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如果房地产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就会造成房地产泡沫。当市场经济处于滑坡状态,已经形成的房地产泡沫就会破裂,随着房地产价格下降,房地产贷款的损失也会增大。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的低水平收入所造成的。越来越多的人还贷能力不足,就会导致违约。银行为了能够收回贷款,会采取扣押房地产的形式,如果所抵押的房地产价格处于低靡状态,就会由此而造成银行贷款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对房地产开发实施严格的贷前审核

商业银行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房地产贷款标准,但是,房地产开发生的道德风险存在导致行业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要制定合乎地区发展需要的房地产贷款标准,就要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业性评估,将贷款信息进行审查,增加信息透明度,将贷款信誉差,还款能力低的开发项目剔除,以降低房地产信贷市场中所存在的道德风险[3]。商业银行在制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标准时,要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区域发展状况有所了解。在批准开发商贷款期间之前,要对于房地产开发的外部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水平、社会信誉度以及市场发展前景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将房地产开发等级确定下来,做好贷款评估工作,以提高贷款安全性。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房地产开发贷款全过程管理,就要对于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善贷款发放流程,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杜绝存在不按照操作程序办事的现象,使得抵押担保的各项措施能够全面落实。为了避免房地产开发贷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现象,就要对于房地产开发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以对于贷款风险以有效控制[4]。基层经理要履行贷款跟踪管理的责任,将房地产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起来,将监督机制纳入其中,根据房地产业务现场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解决,以避免造成重大贷款风险。

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瞬息万变,导致贷款风险存在。商业银行面临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就要对于造成风险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要求将多元化的房地产监督机制建立起来,对于房地产信贷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从宏观的层面做好贷款风险防范。(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参考文献:

[1] 孙迎冬. 略论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J]. 河北金融,2008(05):39-41.

[2] 何勇.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快速扩张风险研究 [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11):80-86.

房地产贷款管理范文第5篇

央行研究局原副局长、和谐战略研究联盟理事长景学成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合理回归”意味着房价还会进一步调控,与老百姓的收入与消费水平相当的房价才是“合理回归”。

数据显示,截至11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连续4个月下滑;各类商品房销售出现连续五个月下滑;11月,全国100个城市中有57个城市房价环比呈下跌态势。

同时,开发商的资金压力不断加大,按揭贷款及土地抵押贷款等资金渠道持续被压缩,在融资环境和行业基本面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房地产商的破产风险急剧增加。

尽管此前的压力测试结果表明,当房价下跌50%,银行的贷款覆盖仍能达到100%。但有银监会内部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由于情景设计没有历史数据参照,与房地产关联行业有100多个,情景分析不全面。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尽管房地产企业大规模倒闭现象还未出现,但如2012年房价波动过大,银行业仍将面临金融风险。

调控绷紧地产资金链

数据显示,11 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99.87,比10 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这是自2011年出现的连续第6个月下滑,并自2009 年7 月以来再次跌破100 这一景气荣枯线。

同时,11 月单月的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则分别同比下降1.7%和1.2%,年内继4 月后第三次出现负增长。70个大中城市10月份的住宅销售价格中,有34个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出现下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的房价出现集体下跌。

伴随着房价下跌,2011年11月,全国130个主要热点城市的土地出让金较去年同期的1.7万亿元减少5200亿元,降幅达30%。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常修泽看来,“房价上涨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条出现紧绷。

据wind数据,截至2011年9月,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33887亿元,环比下降0.82%。主要金融机构新增房地产贷款9923亿元,同比增长14.6%,而2010年同期这一数据分别为17200亿元和32.9%。

至11月,房地产开发资金国内贷款同比累计仅增长1.2%,而在2009年11月,这一数字高达40.2%。

资产负债率数据更能说明房地产企业的紧张程度。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高达71.28%。其中,总负债为1.24万亿元,总资产为1.73万亿元,总负债比去年底增加1514亿元。为10年来最高峰值。

到了第三季度,这一数据更加恶化。即使行业领导企业万科,其在9月底的资产负债率也高达78.9%。其他的保利地产为80.74%,格力地产为82.45%,另外的高新发展达95.27 %,ST园城(600766.SH)甚至达到109.95%,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而市场数次“被传闻”资金链断裂的绿城集团,其在上半年资产负债率从去年底的132%飙升到了163.2%,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主要原因包括,前两年扩张速度较快、高价拿地又缺少内部控制和管理的,以及所在区域项目“限售”等。

山西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随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化,经济对房地产过渡依赖的局面也将转变,从宏观环境看,2012年房地产行业政策放松的可能性极低。

随着2012年房地产定点调控政策的持续,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例或将出现。而行业性危机将直接导致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的蔓延。

金融传导风险

据统计,我国39个大行业中,房地产业相关贷款占银行体系贷款的20%,是其他行业平均贷款额度的10倍。目前,整体银行业贷款50多万亿元,房地产业贷款就有10万亿元。

2011年前9个月,一二线城市部分土地价格已逼近底线。

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在2009年6月后都是增长曲线。这意味着,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将出现不足值的风险。

而高达7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和销售均价的连续回落、银行贷款规模的紧缩,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问题将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资金的第一还款来源。

银监会内部人士称,2011年以来,银监会已在多次监管会上指出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隐藏着比较大的风险。

从银行方面分析,近两年大量增加房地产贷款的银行将面临较大风险。这主要集中在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银行。目前各大银行个人按揭贷款虽有所下降,但房地产对公贷款均是增加,且对公贷款在房地产贷款中风险较大。

数据显示,2010年主要金融机构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为1.26%。

截至2011年9月底,多家商业银行的对公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如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对公房地产不良贷款率上升到1.87%,高于全行业对公不良贷款率1.11个百分点。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樊志刚称,房价若再下跌30%,可能导致现有银行的不良率明显上升3到4个点,银行房地产贷款不良率将达到4%至5%。

建设银行风险内控部的一位人士称,现在最核心是房价不要波动太大,下降幅度太大就难以控制,难以风险防范。下跌多少银行能够承受并不是价格问题,主要看银行选择的房地产企业是不是有现金流。

现在最大的压力还是体现在政府融资平台。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称,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大幅下降,这些靠卖土地为“生”的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普遍受到质疑。

某股份制银行高管对本刊记者表示,因房地产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增大,该行房地产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安全性开始面临考验。

有材料称,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随着限购、限贷及房产税等税收方面的政策调控影响逐步延伸,我国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个别贷款品种还存在具体的监管风险与操作风险。

在11月24日的“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座谈会上,来自10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代表指出,银行和企业更加关注房价下跌20%后会不会诱发恐慌性抛售现象,出现后有关方面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连锁反应。

事实上,在2011年4月,银监会为防止银行“不生大病”,开展了针对房价下跌40%、50%这种极端情况下银行是否能承受风险的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抗跌40%?

11月11日,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称,当房价下跌40%时,银行的贷款覆盖率仍能达到110%;而最坏的情况发生,即当房价下跌50%,银行的贷款覆盖率仍能达到100%,虽然利息不能回收,但本金没有问题。

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明康对压力测试结果的表述一时成为焦点。

一位股份制银行高管对本刊记者称,国内银行体系中的抵押物有70万亿〜80万亿都是土地或房产,压力测试并没有考虑土地销售下滑以及价格下滑对银行抵押品价值的影响。如2010年地产商买的土地,价格平均虚高20%左右。

“原来以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不断往上涨的,现在打七折还卖不动。抵押物严重高估,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很弱,对银行来说就是一个不良资产。”上述股份制银行高管说。

此外,2011年以来,全国商品住宅成交量、销售均价已连续八个月回落,库存周期普遍延长,按揭资金到账时间延迟,贷款规模明显紧缩。

银监会内部人士对本刊记者称,2011年以来,银监会在多次监管会上指出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隐藏着比较大的风险。“4月开展的压力测试,要求银行面临一些极端情况时,时刻要警惕,不能生大病。”

压力测试是通过测算银行在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中,压力情景的设立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上述银监会内部人士称,与房地产关联行业有100多个,我们做的压力测试最大的问题是比较简单、孤立,所需的宏观与行业数据不完善,房地产市场萧条情况下的历史数据无法得到,缺乏极端事件造成的银行损失的历史记录。

同时,资产价格在上行周期风险显示不出来,但下行周期,一些风险就会暴露。房价不断下跌,成交量下降,企业本身的流动性减少,偿付能力下降和弱化,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信贷风险。

另外,压力测试不是简单的价格变化测试,非常重要的是,它还需要有一个持续的时间考验。

常修泽称,中央在货币政策上进行了适度调整,从原来偏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调为中性的货币政策,按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微调和预调,这样就能克服实际工作中资金供给不够的问题,不会引发金融风险。

“合理回归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降得过快,这是和结构调整和金融风险结合起来的松紧。”景学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