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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盘活报废、闲置和积压物资,降低库存,杜绝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结合集团公司和界沟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界沟煤矿及矿属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经**煤电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的物资或仍在账、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造成闲置、积压的物资。
具体内容包括: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仪器、备品备件以及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废料炉渣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废旧物资处理是包括销售、调拨、转让、转换等处置行为。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界沟煤矿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成 员:公司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考核办。矿材料科、设备科、考核办、公安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材料科。办公室主任:矿材料科科长(兼职)。
属材料性物资的处置,由经营矿长、材料科、使用单位参加;属机电设备的,由机电矿长(副总)、设备科、使用单位参加。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律由公司负责,凡属报废物资必须履行申报、鉴定和批准手续,公司及矿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条 矿属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废旧物资有回收、保管、修复利用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矿属各单位所交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要送至指定地点存放,由矿材料科、矿考核办共同监督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凭证,并计量登帐、分类存放,以便于修复利用。对集团公司鉴定为报废设备残体的,设备科必须造册登帐。
第八 对各单位回收的废旧物资,界沟煤矿能调剂使用的必须调剂使用,实在不能使用须申报批准后再做报废物资处理。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处理
第九条 废旧物资处理程序
1、矿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废旧物资保管工作,内容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筛查、台账的建立等,并每月底以申请报告的形式申报(载明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经分管副 矿长、矿长签字后,材料性的报废物资交矿材料科汇总;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报废物资交设备科汇总。汇总资料每月底及时报公司招标办。
2、公司招标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提出初步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按照类别和初步处置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认真鉴定,需测试的要严格进行测试,得出鉴定和处置意见,报组长(总经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标办根据鉴定和处置意见组织招标或商务谈判,形成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报总经理批示。
4、中标通知书要严格载明:①中标单位名称,②中标范围、③数量、④单价,⑤拉货期限及处罚措施,⑥货款收取办法,⑦监装及出门手续,⑧中标书的有效期限。界沟煤矿要严格按照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执行现场监装。
5、处理的废旧物资出矿:
⑴监装:处理的材料性物资出矿由矿材料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处理的机电设备由公司考核办、监察处、财务处、矿设备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经办人需在出门证上签字,并承担监装责任。需要过磅的,由上述部门开具准予过磅单,磅房依据此单过磅。
⑵拉货单位持过磅交验单到矿财务室办理交款手续,并由收款人在待签出门证上签字(有印签的需加盖印签或公章)。
⑶拉货单位持过磅单到材料科或设备科开具待签出门证。不需过磅的,监装完毕,直接开具待签出门证。
⑷保卫科、矿领导签字。保卫科要严格检查出矿废旧物资的种类,出门证签字齐全方可放行。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拉完指定物资,否则按不低于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设备科传递扣款单,驻矿财务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所有废旧物资出售时,要求买方在废旧物资现场看定货物,售出货物出门后概不退换,概不承担物资质量、安全的等义务。
第十二条 在废旧物资装车时,材料科要安排装卸队人员在现场重新挑拣一遍,把有修复价值的物资捡出来,尽量减少材料浪费。
第十三条 根据界沟矿情况,公司对废旧物资每半年招标处理一次。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价格下浮维持原招标价格不变,价格上浮每季度调整(招标)处理一次。
第五章 监督与奖罚
第十四条 由矿材料科负责废旧材料处理台账、矿设备科负责废旧设备处理台账建立、机电科负责炉渣处理台账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公司招标办应根据界沟矿上报废旧物资情况,及时安排处理,避免积压场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背本办法规定者,公司有权中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者,公司纪委、财务、监察等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
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村(社区)相关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由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后,采取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按时按要求向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捐赠资金,及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促进自有产品资源向服务站汇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布信息等方式提升村民创收能力。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向村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各项服务功能、宣传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网络安全,培育农民网上购物、产品网上销售、网上购买服务等习惯。
2、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商品、代收快递服务。
3、协助村民解决有关购物过程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
4、组织本村适销的农产品,推荐给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村民代售农产品。
5、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已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包括水、电、气、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和农村金融服务,以及车票酒店预定、就诊预约、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6、服务站人员在为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及其他服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服务流程
1、商品代购流程
①填报需求:村民到服务站填报购物需求。
②协助购买:服务站人员协助村民完成商品网络下单及款项支付。
③代收与退换: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商品的代收服务、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服务。
2、产品代销流程
①服务站人员推荐当地农(副、特)产品到项目运营单位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
②电子商务平台与农(副、特)产品经营人员进行业务接治。
③接洽成功的农(副、特)产品放到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同时服务站人员作为当地的业务联络员,协助落实相关业务事项。
第五条 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对商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残损变质。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若代购过程中产生消费纠纷可协商或提请镇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六条 服务站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各类供求信息,服务站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文字用词要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
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营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可降低其资质等级,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因更名、分立、破产等发生变更情形的,应交回原批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或注销手续。
一、凡符合《xx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一律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采购,但是涉及到广播电视材料、器材的购置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三、本台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台所有招标事宜,实行集体领导。
四、工作流程。
1、计划制定。各科室、基层广播电视站均应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本办法拟定物资采购计划。
(1)、广播电视材料的购置必须在年初制定全年的采购计划,同时还需要出具具体的购置理由。并且必须提早一季度上报阶段采购计划。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提早一季度制定计划。
(3)、其他各类采购则必须提早一个月制定计划。
各类采购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次月的1日以前报台采购人员处备案,由台采购人员汇总后报台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2、组织领导。台机关成立由班子成员和财务科科长组成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实施物资采购。如无特殊需要,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采购事宜,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相关内容的会议。如符合《xx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则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采购则由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相关采购事宜。
3、质量验收。由相关的质量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直接参与本单位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小组对产品质量负责。
4、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由分管领导代表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物资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因其他原因要求改变合同内容的,必须经台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且出具意见书。如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必须报告市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市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出具意见书。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合同。
5、资料管理。应做到在计划、报批、采购方案、评标记要、合同审定、经销商资质、验收记录、报销程序等各环节程序到位、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五、各相关科室、人员均应在采购行为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台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七、工作纪律。凡参加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购物价格。
2、不准接受供货单位提供的消费和馈赠;
3、不准到供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
4、不准向供货单位泄露有关物资采购招标、议标、竞价的内部信息;
5、与供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时应予回避。
八、本管理办法由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