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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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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

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

*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服务考核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11个方面36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医疗管理体系,遏制医疗保险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两定单位”责、权、利,不断细化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在服务协议中制定了10项管理指标,作为处理双方关系、考核“两定单位”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制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目标,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大病审批等综合性的结算管理办法;在协议中对医疗费用进行量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基金支付指标根据基金增长,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历年、上年费用具体情况测算确定给付标准,签订协议时增加总量控制内容,通过对医疗费用的量化管理,增强了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意识。从2008年到2009年我市连续两次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提高26%及去年住院患者增加近60%的情况下,人均住院费用增加幅度基本持平,基金略有结余。四是建立分析预警制度管理,提高自我调控能力。在不断完善协议管理的同时,实行医疗费用和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初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析,对费用异常增长超出费用控制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分析预警报告书面告知,并责成定点医疗机构拿出行之有效的控制费用的具体措施;对每月监管资料进行分析对带有普遍性和个性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监管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解决。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重要工作,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和保证基金安全中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参保人员增多和医保消费数量的增加,我市在医疗保险监督上进行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三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对住院患者实行全程监督。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管理制度,对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专管员,随时了解掌握参保患者住院和出院情况,改变了过去“事后”监督为“事中”和“事前”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核查办法,加强对住院患者在院情况的监管。对外伤住院、重复住院等情况,实行24小时申报制度,特别是对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自杀等非医保负担的,采取事前核实、事中稽核、事后定论的监管办法,对重复住院采取三级审批制度,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提交重复住院审批单,医保经办机构监管科室负责核实,分管领导审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我们采取统一体检、专家确定治疗方案、集中审批的监管制度。二是对参保患者结算费用全程监督。医疗保险启动初期我们就将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纳入了全市“金保工程”建设,实现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网络管理和网上结算,设立了网上查询服务项目,利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患者结算过程进行全程核查,月末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审批的结算方法,提高了患者就医结算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药品、项目收费和定点药店进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对定点药店实行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通过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以药换物、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等不合规行为。通过建立“三监督”机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力度,使我市医疗保险违规案件和人次逐年减少,由2009年违规涉案35人次,降低到2011年的18人次,降低近35%;违规金额也由2009年41万元减少到2009年的25万元,下降39%。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保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职工、城乡居民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遏制医疗资源的不当浪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医疗保险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医保的覆盖面,参保人数也随之增多,如何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实现“收支平衡,稍有结余”的医保基金目标,是大多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实现的。但当前由于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不足,导致很多定点医院在为参保的入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不能自觉严格地执行相关的医保政策。部分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对病人的住院费用结算时存在差误,为了套取更多的统筹基金,私自将住院次数分解;一些医疗机构对本医院的住院标准把握不到位,或是因为人为因素,为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也办理了住院手续,大大加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一些医疗机构未设置严格的用药制度,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本来可以使用价格优惠、效果较好的普通类或国产药品,却私自为参保患者选用价格昂贵的珍贵药材或是进口药品,加剧了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此外,很多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滥检查现象,对参保的住院病人,不论是哪种病因,都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性检查,致使住院费用大大增加,还有些患者为了报销医药费,时常会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这些客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探析

1.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很多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本医院的经济收入,过度谋求最大化的经济利润。此外,由于医院现行的规章制度存在弊端,导致很多医护人员的工资及奖金直接与本医院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致使很多医护人员没有从参保病人的利益出发,而是误导消费,不仅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这种现象在当前人均定额费用标准偿付的医疗保险报销中普遍存在。2.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导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医院是医保的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医疗服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实质就是一种垄断性的服务,对于绝大多数的参保患者而言,他们自身根本无法对医生制定的诊治方法和医疗质量进行判断,对他们而言,并不清楚自己需要进行那些检查、采取何种治疗方法,只能完全听从于医务人员。正是这种特殊的医疗服务,致使医院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采取有意识的人为诱导,从而增加治疗费用,最终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3.参保人员自身原因。一方面,对于大多数的参保人员来说,对当前国家出台的相关医保政策及用药范围等规定并不完全了解,对医院缺少有效的群众性监督和社会监督,从而为一些误导消费的情况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参保人员入院后因为从心理上害怕得罪医生和护士会影响自己的治疗,因此,很多患者会一味地听从医生和护士的各项安排,这又无形中“纵容”了医护人员,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

三、提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学习,确保财务管理人员深入了解《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是明确相关责任人掌握协议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履行该协议,定点医院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深入学习协议的各条款内容,这样才能减少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协议中明确规定当定点医院对入院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高于国家或省级价格部门的定价;冒名顶替者或是不符合住院标准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不能提供真实的病历、发票或是与参保病人的病情不相关的其它医疗费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收费的项目等情况,均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因此,医院各科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按照协议条款开展各项医疗服务。二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险相关事宜。随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患者的门诊及住院率随之升高,大大加重了相关的工作量。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设置相应的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及先进设备,财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住院登记,进行相关医疗费用的结算等工作。2.积极创新财务工作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及患者的联系。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时,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复杂,难度也较大。医保定点医院的会计核算与非定点医院相比,不仅要建立具体的收支明细科目,确保各项收支有凭据,在记账方式上应采用复式记账法,对医院发生的各项医疗保险费用要在相互联系的账上做双重记录。这种记账方式,一来可以明确了解医院各项医疗保险账款的往来业务;二来通过账户记录,可以将医院医疗保险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完整系统的呈现出来。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加快改革,给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并积极创新传统的财务管理方法,有针对性的采取解决措施。此外,还应从医院的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与各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与支持,进一步提高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3.提高思想认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者和医护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充分意识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此外,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财务工作的基础性保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用明确的制度遏制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医院管理者及财务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性环境下财务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内容,并将其科学合理的进行完善和细化,将财务规章制度的约束和防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创新财务管理方法,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参考文献:

[1]韦健.医院药品管理与成本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2013,32(7):94-95.

[2]贾爱华.刍议如何避免定点医院医保财务风险[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4,07:88.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区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并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和镇(办)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区委区政府与镇(办)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纳入年终对镇(办)的目标考核。在新农合工作运行当中,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的有关领导及代表多次深入农村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进行调研,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我区新农合工作提出了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在财政上加大支持力度,向卫生部门拨付相关工作经费共计25万余元,确保了我区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多措并举,全力推进

一是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区卫生局下发了宣传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制定了督导计划,卫生局领导包村包片,督导各镇(办)及村(社区)宣传工作的开展。区合管办印制了合作医疗各种宣传彩页4万余份,采取一系列措施,广泛宣传新农合的有关政策、程序及补助办法,为筹资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资金收缴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医疗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参合。由于受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三起三落”的影响,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理解,还处于等待观望阶段区政府要求,筹资工作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盲目追求数量、指标和进度。对于筹款难度较大集体经济薄弱的8个行政村,区政府按照每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为共计14459人代缴了144590元的合作医疗费用,确保具备参合资格的农民都能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是抓住重点,确保参合农民信息质量。为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微机管理系统》内的参合农民资料更加完善,使系统内图像和合作医疗证上的照片保持一致。我们克服参合农民多,较难组织等困难,委托摄影部统一对三个镇(办)的参合农民进行影像采集。同时,为了确保参合信息的准确性,促进工作开展,我们想方设法,多方协调,委托河南省新华电脑学校专业学生进行信息录入,并组织医疗机构、各镇(办)、村三方合作医疗专干对参合人数、个人信息先后进行了4次审核,保证了录入信息的准确无误。

三、加强建设,以人为本

一是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卫生系统尤其是定点医疗就构是否规范运行,是否履职尽责直接关系到合作医疗的成败。为了确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价廉、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我区多次召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议,相继下发了合[2015]3号、4号、5号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医院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医疗服务程序化,用药检查合理化、报销制度化。

二是“优质、优惠、便民、为民”公开承诺。为使参合农民能够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卫生局在全区开展了“患者一进院,其余由我办”优质服务活动,要求一切服务都以参合农民为重,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参合农民持新农合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到报销窗口,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合管办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辖区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各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9家定点医院和45家定点村卫生所纷纷为参合农民做出承诺,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免收10%的优惠,到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免收挂号费、诊断费,药费免收5%,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免收10%的优惠。此举措的实施,预计每年将为参合农民节省医药费用20余万元。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区卫生局通过专门会议、以会代训、在其他会议中穿插合作医疗培训内容等形式,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务人员分别进行多次培训。同时,各医疗机构均对院内医务人员进行了合作医疗与理论、合作医疗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报销补助办法、微机操作等内容的全面培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务人员政策水平、计算机操作能力,促使其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四、抓住关键,扎实工作

一是前期培训工作“扎实”。为提高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策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区卫生局先后从局机关、下属乡镇卫生院派出5名同志参加了省、市组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层干部培训班”,随后在全区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具体经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院长和相关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先后有30多名来自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