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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幅度。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一、具体分工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含艾滋病)、免疫规划、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社区卫生诊断和居民健康档案、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服务与管理、老人保健,与妇幼保健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市健康教育所负责整体健康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市皮肤性病防治所负责除艾滋病以外的性病的预防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市胸科医院负责结核病的预防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市精神病医院负责精神卫生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残疾人康复指导和训练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工作职责
(一)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质量考核标准和人员岗位要求。
(二)开展人员培训,分为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和专题项目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培训主要通过市级防保机构举办师资培训,由区(县级市)级机构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实施全员培训。专题培训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级防保机构联合区(县级市)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同时市级防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安排区(县级市)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到本机构进修。
(三)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定期对各区(县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应对每区(县级市)监测和指导2次,并做好工作记录和监测意见反馈,监测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平时成绩备用。
(四)实施年度工作质量和绩效考评。市级防保机构应认真制订所负责工作项目的绩效考评指南和操作表,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年度社区公共卫生绩效考评工作。
(五)推广公共卫生适宜技术。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年度《*市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制定每年的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并组织落实。同时应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二)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下沉基本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引。
(三)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职责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规范管理点,作为市级机构的工作窗口、技术实验田和管理示范点。
(四)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导本辖区防保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并采取措施督促辖区防保机构及时将基本预防保健服务项目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键词] 综合医院;社区精神卫生服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4[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3(c)-0156-03
Thinking of promotion of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by general hospital psychiatry
WANG Hairong
Shiyan Red Cross Hospital, Hubei Province, Shiyan 442011,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transition of medical model from traditional model to "social-psychological-biological" model, the intensification of social changes and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life, people's demand level of mental health care becomes higher and higher, and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have becom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psychiatry. Aiming at how to improve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work,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nd explores how to promote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work by taking full advantage of talents,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strengths of the local general hospital psychiatry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General hospital;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Problem; Suggestion
精神疾病具有病程长、治愈率低、复发率高的特点,因此由精神疾病带来的家庭负担和社会负担都十分沉重[1]。随着医学模式由传统模式向“社会-心理-生物”模式的转变,社会变革的加剧,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精神卫生保健需求的层次越来越高,过去那种把好转的患者放在家里、把严重的精神病患者送进专科医院或社会福利院的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患者及家属的需要,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国精神医学发展的趋势。
社区精神医学不仅仅是医院精神医学的延伸,而是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保健医学融为一体。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是以社区为单元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目的是提高该社区居民的心理健康水平。在服务对象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者,以社区中的全体居民为对象,包括目前心理状态正常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开展全方位式的服务,需要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狭义者,主要服务对象为社区中的现症精神疾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承担主要任务,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同和配合。对于后者,我国专业工作者习惯上称之为“精神疾病的社区防治”[2]。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大,各种社会矛盾增多,人们的心理压力比较大,精神疾病发病率不断升高,本世纪初资料估算中国内地约有精神病患者1 600万人,重性精神病患病率已达13.47‰,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世界卫生组织推算,到2020年,精神疾病负担将上升为中国疾病总负担的1/4[3]。在这种情况下,费用较低、覆盖面广、有利于就近诊治、方便患者和家属、有助于患者心理和社会功能康复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显得愈发重要。我国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是在1958年全国首届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历史原因发展缓慢, 虽然近10年来我国在重性精神病的社区防治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就全国而言,此项工作还不够普及,各地防治工作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在广度上和深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对这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初步的分析探究。
1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1.1 精神卫生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
目前全国精神科医师不足2万人,精神病医院病床数量不及20万张,每10万人口仅有精神科医师1.5人,精神科护士2.4人,远低于4.15人和12.97人的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精神卫生服务的重点是精神病专科医院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其服务范围不足1%。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呈直线上升趋势,精神疾病的谱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2],现有的精神卫生资源和服务体系与当代精神卫生需求相距甚远。
1.2 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从事精神卫生专业的服务人员非常缺乏,经过正规的精神科专业培训的医师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多就职于精神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虽然卫生教育部门加大了精神医学和心理卫生人才的培养,但由于工作条件较差,待遇较低,很少有精神卫生专业的毕业生愿意从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因此,绝大多数的社区医生缺乏精神卫生知识,往往忽视了患者的精神症状,把许多精神病理现象或病理性心理反应当成正常心理反应。专业人才的匮乏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承担对精神障碍的识别和处理工作,是制约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1.3 社区对精神障碍的认识不足,社会偏见严重
由于我国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以及心理精神卫生知识的大众知晓率低,大多数人对精神疾病认识不足,对患有精神卫生问题的人存在普遍耻感与歧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避之唯恐不及,从而促使患者及其亲属产生显著的病耻感,即使患有精神障碍,也不愿到医院就诊,讳疾忌医,结果延误病情。对精神疾病认识不足,治疗率自然也上不去。
1.4 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近几年来,国家686精神卫生项目工作虽然有了很大进展,但由于患者医疗负担过重以及地方财力不足等问题,各级财政对精神卫生的投入占当年卫生总投入的份额较少,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和设备装备条件较差,不能满足精神疾病患者治疗需要。另外,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不同人群在医药消费领域处于不平等地位,仍有很多精神疾病患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措施,看病就诊完全自费,因为经济困难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受上述因素影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存在“以医养防、以药补医”的情况,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未完全到位,直接影响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发展。
1.5 精神卫生事业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近几年以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精神卫生工作支持力度,做出一系列的部署,尤其是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17个部门下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更是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指标性要求。但我市至今还没有精神卫生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没有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规范化、规划性管理的条例、方案、意见出台,没有具体的法规保障措施来落实国家部署的精神卫生工作。我市目前急需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政策,以便依法、有序、协调地发展社区精神卫生事业。
2 对综合医院精神科开展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思考
按照国家新医改政策和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目的就是要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公众受益,社会福利最大化,社区卫生服务正在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财政投入的重点开始转向社区医疗和预防保健,逐步建立“大病到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医疗体系。面对这种趋势,为配合社会发展需要及提升市民的精神卫生保健意识,我院应抓住机遇,主动与社区服务机构沟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我院精神病专科的技术优势和先进设备的共享、医院管理与服务理念的传输,让社区基层群众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城市大中型综合医院的优质服务,形成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格局。为满足我市群众对精神卫生资源的需求,使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
2.1 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人才流动及培养机制
综合医院精神科首先应做好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常见精神卫生问题的能力,减少和避免误诊,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其次,要建立大中型综合医院中高级职称医护人员下社区的制度,积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到综合医院学习进修,加快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使人才流动及培养机制落实到实处,以缓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才不足的局面。
2.2 建立医院――社区一体化的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模式
鉴于目前精神卫生资源不足,建议尽快建立综合医院精神科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接制度,由社区医生负责发现、报告各社区内的精神病例,由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医生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对确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进行应急处理,符合收入院的患者及时收住院,治疗好转后转给社区进行康复治疗、随访管理。建立医院――社区一体化的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模式,相互转诊,无缝对接,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优质服务,实现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患者三赢。
2.3 建立精神患者健康网络
建议医院成立了一支由科主任、护士长、资深医师、资深护士组成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小组,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精诚合作。由科主任担任医疗顾问,负责健康咨询,为开展此项工作联系社区相关领导,并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书;由护士长负责具体安排及组织实施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如调查表格、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等。由资深医师、资深护士负责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的基础上,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社区医务人员建立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病历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本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规划和措施。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中,通过健康网络的组建,大大方便了患者,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能够让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早日摆脱疾病困扰,达到医院增加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双赢效果。
2.4 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社区服务的经费
目前,国家已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体系,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对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采取激励机制,来提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体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首要的激励措施就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建议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其次,调整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患者在社区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使患者感到在社区卫生机构就医的实惠。第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由政府通过补贴的形式购买社区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使社区公共卫生职能尽快到位。
2.5 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我市精神卫生法制建设可以借鉴北京、上海等内地城市,初步构建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尽快出台《十堰市精神卫生条例》,使精神卫生工作有法可依,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4]。在精神卫生条例中突出社区精神卫生的内容和作用,让人们认识理解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为社区范围内开展精神卫生工作营造氛围与平台。
大力发展和完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是当前医疗改革的突破口,除了国家加大基层医疗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以外,公立大中型综合医院扶持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在我市城区中刚刚萌芽,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全社会的支持,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逐步构建起行政部门、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精神卫生医疗、康复、防治、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完善的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充分利用综合医院精神科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有效提高社区居民心理健康水平,建立精神心理疾病防御能力,改善和提高精神患者生活质量,营造安定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陈秀丽.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展望[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8,14(6):535-537.
[2]沈渔.精神病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995-996.
[3]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J].上海精神医学,2003,15(2):125.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精神疾病发病率高,一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会反应强烈,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问题。但是,与之相应的管控措施尚不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亟须完善。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杀人伤害居多,手段残忍,死伤严重,伤及无辜。二是以爆炸、纵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三是重复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二)强制医疗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应当由政府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刑法》执行效果。《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承担(20xx年,安康医院名称改为“强制医疗所”)。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强制医疗所的运转与发展受到限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但对强制医疗执行及强制医疗机构的设置等问题仍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强制医疗所在医疗、诊断评估、解除强制医疗、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亟须行政法规规范。
(三)强制医疗所的设置直接关系着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不规范,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标准不统一。在未设置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医疗所的地方,较设置了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医疗所的地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比例偏低。在未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地方,上述精神病人部分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部分被交由家属送精神病院治疗;部分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部分人员被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即使一些地方指定医疗机构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但由于执行场所分散,执法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评估出所、执法监督、后续管控工作机制难以建立等原因,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不明显。
综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需要强制医疗措施,强制医疗所相关问题需要得到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xx年《精神卫生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公安部着手准备强制医疗立法工作,20xx年将《强制医疗所条例》纳入本部年度立法计划,拟出草稿,两次征求中央综治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强制医疗所条例》被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安部再次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强制医疗所的设置。考虑到强制医疗机构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为节省资源减少重复建设,《送审稿》规定了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原则,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强制医疗所(第七条第一款)。同时,兼顾到一些人口众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发、强制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市,《送审稿》规定了市、州、盟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审批程序(第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为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水平,强制医疗所医疗工作拟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推行专业化的医疗工作模式,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业务的管理。《送审稿》规定了强制医疗所设置医疗机构(第十条),规定了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医疗与其他精神病患者相同(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强制医疗的解除。关于强制医疗解除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为此,《送审稿》结合各地多年实践工作,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规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和因躯体原因的两种情形。讨论中,有意见提出为了防止被强制医疗人员出所后病情反复、再次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在解除强制医疗时还应当参考监护人履责能力、社区管控等情况。但考虑到《强制医疗所条例》应当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而且在实践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强制医疗时可以将监护人履责能力、所在社区管控等情况纳入综合考量,因此,《送审稿》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四)关于临时请假回家制度。调查反映,住院时间越长的精神病人,其社会功能越差,其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的接纳程度越低,出院愈发困难。为此,考虑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够通过药物控制和改善症状,经过半年时间的治疗,病情得到缓解后,最终需要回到社会,重新建立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其社会功能,《送审稿》建立了临时请假回家制度,可以为那些病情得到较大缓解、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作准备(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被强制医疗人员所外就医。强制医疗所虽然设置医疗机构,但其主要诊疗范围是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可以治疗和处置日常躯体疾病,难以具备治疗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的条件,为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生命、健康权,《送审稿》设立了所外就医制度(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收治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是,因执行场所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执行。为了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送审稿》规定了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但是应当与被强制医疗人员分类收治,在附则中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五条)。
下面是《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的全文: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医疗所工作,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强制医疗所是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场所。
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在强制医疗所执行。
第三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依法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相应的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
第四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强制医疗所的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第六条 强制医疗所执行强制医疗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建设与保障
第七条 强制医疗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强制医疗实际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置。
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应当报所属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装备设施,符合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安全看护和临床治疗、康复的要求。
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卫生技术等人员。
强制医疗所的执法管理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编制配置和管理。
第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设有相应的医疗机构,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订。
强制医疗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经费开支单立账户,其修缮、工作人员费用、被强制医疗人员治疗、生活等所需经费开支,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保障。
强制医疗所新建、扩建和迁建应当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收 治
第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凭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十三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在被强制医疗人员入所五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发出收治通知书。
第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及时告知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入所前,强制医疗所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员身体有外伤的,强制医疗所应当要求送交的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移交其监护人、近亲属保管,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难以移交的,由强制医疗所登记后统一保管。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由送交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强制医疗所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员不符合被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强制医疗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根据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性别、躯体疾病、治疗康复等情况,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和分区医疗。
对女性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被强制医疗人员管理、治疗康复档案,对其身份和治疗康复信息予以保密,但是,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强制医疗人员提供饮食,尊重少数民族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送给或者寄给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物品、邮件,强制医疗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经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意,其亲友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可以探访被强制医疗人员。
探访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强制医疗所会见室探访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半年以上、经诊断病情明显缓解,本人申请临时请假回家,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担保能够履行看护、治疗、安全、按期送回责任的,强制医疗所可以批准其临时请假回家,并出具准假证明,同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备案。
临时请假回家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回所时间计算在内。连续两次临时请假回家间隔至少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或者对被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二十七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章 医疗与康复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
禁止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二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组织被强制医疗人员参加康复活动,促进其病情缓解,帮助其恢复身体机能和社会功能。
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一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危险行为的情形消除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三十二条 强制医疗所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第三十三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强制医疗所不具备治疗条件,需要转送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发现后立即提出所外就医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将被强制医疗人员转至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所外就医期间的监护,由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承担。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对其进行看护。
第六章 评估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自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进行首次诊断评估。首次诊断评估后,一般每隔半年进行诊断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诊断评估应当由三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组成的评估组实施。
评估组应当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精神病性症状缓解程度、认知和控制能力恢复、社会适应能力等进行精神检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诊断评估,评估组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未缓解、需继续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将诊断评估意见告知其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 经诊断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二)被强制医疗人员因严重躯体疾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第三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时,该被强制医疗人员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不明确的,应当提请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被强制医疗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强制医疗人员近期的诊断评估报告。
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所作出的诊断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诊断评估的申请。
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医疗所重新诊断评估的,强制医疗所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诊断评估,并出具诊断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强制医疗所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强制医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所解除强制医疗时,应当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四十二条 对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强制医疗所接回被强制医疗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所外就医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强制医疗所应当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四条 强制医疗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在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私放被强制医疗人员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执行中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分别收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非常欢迎各位上级领导与专家莅临我中心检查指导,在此,我代表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向各位领导与专家致以衷心地感谢与崇高的敬意!
我中心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有8个年头,今年又被列为我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单位和卫生为民办实事项目单位,我们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根据《我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制订了具体实施计划,在我市卫生局和街道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认真发挥“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有序开展,现就我中心的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心的基本情况
我街道是我的商业中心,文化底蕴、历史沉淀深厚,辖区面积?平方公里,下辖?个社区、?个行政村,总户数?户,户籍人口?,60岁以上老年人?人,7岁以下儿童?人,育龄妇女数?人。我中心创建于?年,现有职工?人,退休人员?人。其中副主任医师?名,主治医师?名(中医类别主治医师3名),医师?人,执业助理医师?人,公卫医师1人,主管护师1名,执业护士?名(护师?名、护士?名),已经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人,在培训?人,全科规范/:请记住我站域名/化培训1人(在读),药学人员?人,其它卫技人员?人,卫技人员占?%。
二、创建工作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狠抓落实
为使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中心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亲任组长,各职能科室长为成员,在组织上给创建工作提供了保证;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集中开会商讨创建大计,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健全各项制度、奖惩、考核机制,部署、督查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同时,多次召开全院职工大会,认真学习创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具体事宜,从提高思想认识着手,使人人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到创建工作之中,形成了浓厚的的创建氛围。
(二)措施到位,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设备。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要求,依照《我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细则》,本中心投入?余万元用于装修房间、添置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根据规范要求,进行了功能分区,调整或设置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办公室、健康教育室、全科诊疗室、中医诊疗室、康复治疗室、预检分诊室等;同时各社区新设置一个专用健康宣传栏,进行至少每年四期的健康教育宣传。
2、有序推进组织管理工作
(1)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综合办公室,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接受上级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督导社区责任医生及驻村医生落实。
(2)建立健全责任医生团队会诊制度,双向转诊制度,重点疾病管理制度等。结合考核方案逐一落实。
(3)各科室分布示意图、服务项目及价格、各项惠民措施等上墙公示。
(4)制定社区责任医生工作目标,公共卫生考核分配方案,公共卫生各项经费按费随事走的原则,依照市卫生局的公共卫生基金分配指导意见落实。
(5)制定(来源:文秘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一体化管理文件,健全中心对站的管理考核机制。
3、以群众满意为基准,深化社区卫生服务。
(1)我们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指标,把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关爱弱势群体、开展爱心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今年本中心组织?余人的医疗体检队,到?个社区开展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共检查?人,充实了健康 档案,针对检出的社区慢性疾病,责任责任医生纳入了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上门随访与健康指导,得到社区干部与居民的好评。
(2)实行重点人群与重点疾病的服务,以慢病人群、特困、残疾人、低保、五保户等群体为工作的切入点,提高疾病知晓率、控制率、治疗率。现管理高血压病?人,肿瘤?人,糖尿病?人,精神病?人,冠心病?人,肺结核?人,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减少或解除他们的病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3)在社区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上公示社区责任医生照片、联系方式等,同时印发责任医生联谊名片,注明服务内容、方式、联系电话,便于提供服务、接受监督。
(4)结合参保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多少份,签订健康保健合同?多少份,与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的服务关系,积极推行责任医生制度和团队服务模式,与市级医院签订支援协议,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准确及时收集社区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动态跟踪管理,受到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
4、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今年,针对我市出现的儿童手??病流行情况,全体责任医生挨家挨户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宣传指导、预防、消毒等工作,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并且对患病儿童进行了医学跟踪观察,每天上门随访服务,通过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我街道手??病得到了及时控制,累计只发生病例?例,无一例出现不良情况。在“?奶粉事件”中,全体责任医生发挥了连续作战的精神,对全部3周岁以下儿童进行了大筛查,及时掌握了本辖区儿童食用奶粉的情况,为控制事态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中心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无发生漏报、迟报与瞒报的情况。
5、努力推进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我中心在中医建设方面颇具特色,现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名,中医科室有:内科、骨伤科、甲状腺科、推拿科及中药仓库与中药房等,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有:推拿、拔火罐、刮痧、敷贴、穴位注射等。现有中药品种?种、中成药?种、中药人员?名,中医药收入占全院总收入的一半。?年?6月,我中心被评为?建设先进单位。
6、创建工作实效
通过创建活动,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责任医生的满意率、知晓率明显提高,发放问卷调查100份,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创建活动存在的困难和打算
(一)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如下困难:如公共卫生财政、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足,制约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人才缺乏,全科医师培训需要一个过程,人员入编尚有待政策的支持;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认识存有距离,上门建档服务有阻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软件急需使用。
(二)今后打算:争取以政府为主导,强化职能,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加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创新运行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