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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387-01
通过近几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卫生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尤其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处罚案件的质量.甚至会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现就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的收集中出现的几个常见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建议。
1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几个常见问题
1.1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规定,有的卫生监督员自认为是熟人,忘记带执法证件或者带而未出示,没有表明执法身份、所在的行政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实际表现为卫生监督员没有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卫生监督人员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于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够,同时对几个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出现了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同一人,询问笔录事后再补签字的状况,往往表现在询问笔录中询问时间出现重叠的现象,违背了询问调查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规定。
1.2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医疗卫生监督不同于其他单一的公共卫生监督活动,监督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医疗监督执法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例如对医疗机构出租医疗科室行为的调查取证,涉及人、财、物和风险四个方面,如果不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将难以认定出租承包行为。在监督中还发现,医疗机构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取证时一定要分别取得其相关证据。如果相关证据采集不到,将会影响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1.3索取证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交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交人在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复制件上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以证明该证据来源进行确认。对于卫生监督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陪同人员只是签名盖章,而没有签署对其内容的认可程度,如“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
1.4 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证据保全讲究快,往往采用音像证据,视听资料获取应该公开进行。同时音像证据依赖高科技设备,可能出现失真或虚伪,真实性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这样,音像证据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辅助形式或者补充。
1.5 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确凿性问题:卫生监督员在制作检查笔录时,应该对现场的客观行为或者物品做描述记录。如对某医疗机构出租科室进行调查时,询问笔录中只是凭相关人的口述,有说承租人使用的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又说是承租人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自行印制的,但卫生监督员自始至终均未看到所使用处方的实物,检查笔录却提出承租人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从而违背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的原则。检查笔录有时忽视了对其他证据如音像证据和询问笔录的补强,导致难以认定直接证据为确凿。
1.6收集证据要讲究技巧:没有定案前不能认定其违法,如对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在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的规定时间前就简单给其定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觉而不再配合案件调查或提供假证,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阶段尽量使用中性词语,对上述行为调查询问时可以“对你单位开展诊疗活动的有关事宜”了解有关情况开始。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专业术语的使用。
2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收集建议
2.1熟悉相关法规.医疗卫生监督涉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专项技术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医药监督管理,还有血液安全监督管理,除了法律法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只有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
2.2遵循证据收集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卫生监督执法实践经验,医疗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客观收集原则、全面收集原则、及时收集原则和依法收集原则。
充分把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机遇,始终坚持有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卫生监管职责的全面落实的原则,积极主动向政府反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快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建设为契机,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方法和标准,切实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持水平。积极探索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网底建设。以体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推进卫生监督网格化、制度化,精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着力夯实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完善和健全卫生监督绩效考核机制。深入推进市(县)乡(镇)一体化卫生监督模式,充分整合好全市卫生执法的优势兵力,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不断完善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不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好中央转移支付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按照全面、系统和分级的原则,做好各专业执法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卫生监督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长效机制。继续加强政风行风、政治和纪律教育,着力提升和打造卫生监督队伍政治、法律、业务“三个素质”,执文、执言、执事“三个能力”,严格、严密、严肃“三个态度”。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演练,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积累现场处置经验。进一步夯实执法基础,抓实基本功,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卫生稽查工作,强化抓手作用,深入开展本级、层级、专项稽查,建立卫生监督稽查通报制度,促进卫生监督有力、执法规范。加大卫生监督专家型高端人才和基层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三、扎实开展各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的卫生安全问题,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力即责任”的理念,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增强依法全面履职的意识,力争在各个监管领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深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探索多部门合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新模式,加强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许可和日常监督,推广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水污染事件报告程序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督促供水单位完善卫生设施。
(二)加强医疗机构和血液安全的监督。完善医疗服务日常监督制度,深入开展以医疗质量安全为主线专项检查行动,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推行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探索与社保、新农合定点挂钩;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以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对象,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效,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强血液安全监督,在加强医疗机构、单采血浆站血液安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临床用血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基础档案和日常监督档案,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继续抓好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的查处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建立医疗广告监测、通报等制度,着力探索和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为契机,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加强自身管理,为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优质、公平、公正、科学、便捷的职业卫生服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加快《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从维护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监督监测。
(四)加强学校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监督。完善与教育部门对学校卫生的“三同时”联动机制,做好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向政府报告率、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率达到100%。督促指导学校完善饮用水和晨检、因病缺勤登记、传染病报告制度;会同教育部门重点做好春、秋季开学前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传染病日常监督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医院感染监测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长效机制。
四、积极完善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以工作联动为推手,加快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控机构的技术优势,不断健全与疾控机构联动协作机制,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强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持水平。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例投诉医疗器械经营店入手,对案情进行解析及外延,着重阐述了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查处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指出了在执法过程中哪些情况应当予以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关键词 卫生监督 医疗器械 无证行医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线索,称辖区内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无证行医,使用虚假医疗广告经营理疗器械,市民在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的介绍下,花了上万元买来一部据说可以“活血化瘀,治疗疾病”的按摩理疗床,但经过尝试没有任何效果。
接到投诉后,新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按照市民提供的地址来到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场所外张贴着许多花花绿绿的广告,上面写着各式各样的宣传内容,包括包治百病,益寿延年等等,在场所内有五六名老年人躺在按摩理疗床上进行体验,据这些老年人称,场所经营人在宣传按摩理疗床的各种功效之后,邀请他们亲身体验,觉得好可以买,不好也不收费。
经过调查核实,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虚假夸大的医疗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医疗宣传广告的行为。
法律适用
查处这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有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活动,如外科手术,美容手术等,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此外有一些较难认定的医疗行为如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以及理疗等,日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查处依据,需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医疗美容项日分级管理日录》显示:针灸、刮痧、拔火罐、中医推拿、光疗等属于医疗美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上述服务,如果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经营的器械开展上述医疗活动,即可依法查处。对于理疗行为,根据卫生2004年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 373号)确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因此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理疗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疗器械场所开展医疗活动,还可以依据医疗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例如某些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会像本案一样使用一些夸大性的语句来推销产品,使消费者相信其医疗功能强大,根据卫生部2006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照非法行医处罚。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内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认定了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周边小区放置有五块“免费体验活血化瘀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广告牌的事实。但在经营部内部,发现体验的医疗器械虽然名称叫“按摩理疗床”,但实际仅仅存在按摩功能,经认定不属于理疗行为,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不足。经过讨论,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医疗器械经营部立即拆除设置在周边小区的医疗广告牌匾,择日予以复查,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广告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该医疗器械经营部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验总结
【关键词】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984-0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医疗服务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的一项有效手段。贺兰县从2009年开始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不良行为执业积分,现将积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监督对象 全县境内所有医疗机构。
1.2 监督方法 每年开展2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全县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1.3 监督内容 对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诊疗科目范围、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书写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填写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一览表。
1.4 积分标准 按照《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1]的规定,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一次记2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一次记2分,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一次记2分,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一次记1分,门诊日志登记不规范一次记1分,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医院感染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次记2分。
1.5 评价标准 按照《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强化监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相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40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24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55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结 果
2.1 基本情况 贺兰县下辖4镇1乡,人口大约22万,辖区面积1600平方公里。辖区内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36家。县级医疗机构3家,乡镇卫生院5家,标准化卫生室60家,个体诊所57家,社区卫生室4家、厂矿学校卫生室7家。
2.2 积分情况 全县各类医疗机构均未出现在校验期内累积记分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2009年有111家医疗机构被记分,占医疗机构总数的81.6%,累积记分310分。2010年有91家医疗机构被记分,占医疗机构总数的66.9%,累积记分227分。2011年有74家医疗机构被记分,占医疗机构总数的54.4%,累积记分226分。2012年有35家医疗机构被记分,占医疗机构总数的25.7%,累积记分128分。
3 讨 论
贺兰县自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以来,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监督措施和手段,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逐年降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所提高。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是建立新型的医疗执法模式的一种有效探索,是公开执法信息,减少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也是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将日常监督管理中积分情况和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结合起来,这对规范贺兰县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部门在医疗机构监管中的职能,理顺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对《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提高医疗卫生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员进行相关的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大对传染病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消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
完善《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修订与现实情况不相一致的条款,使不良执业积分管理体系更加全面、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一)加大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监管力度,全市食品卫生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1、全力开展节日、抗冰、抗震救灾、奥运及重大活动期间卫生安全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节日、抗冰救灾、奥运会期间加强了餐饮、学校食堂(酒店、旅景点、车站、机场、码头)食品加工、配送、贮存、定点采购、建立索证台账,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饮水与餐具消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一是在节日对提供群体性聚餐餐饮单位的供餐条件、菜谱进行审查和监督,对5台以上严格落实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并将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及现场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消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7396人次,检查单位12017家次,查处违法案件64家,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26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3份,责令整改1092家,罚没款4.25万元。二是章贡区、赣县、信丰、兴国、上犹等7个县(区)保障了抗冰救灾部队在赣期间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据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2600人次,出动车辆623车次,检查餐饮、商场、饮用水4178家次,保障部队
6990人,监测样品185份,责令整改106家,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106件,罚款2.1万元。三是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我市迅速行动,先后派出3批卫生监督员共19人赴汶川参加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受到各级好评。四是为确保5月14日北京奥运火炬在瑞金境内传递和奥运期间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局党组成员、市爱卫会副主任林莉亲自对瑞金市接待宾馆、酒店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现场进行检查与督导,对菜谱进行了审定,并从市卫生监督所及附近县卫生监督所抽调9名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的卫生监督员与瑞金市14名卫生监督员,分别在9家接待宾馆、酒店驻点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同时各级在奥运期间对市政供水和宾馆、酒店、旅游场所、学校自备供水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供管水人员持有健康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6301人次,检查餐饮单位14175家次,抽样检测10016份,对660家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18.7万元。五是市卫生监督所与市疾控中心在国庆期间对148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餐具75292件、合格62906件、合格率83.55%。六是市卫生监督所及市疾控中心承担了20余次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及抽检任务,据统计:市卫生监督所出动卫生监督员278人次,派出车辆320车次,监督频次达2145户次,支出卫生监督保障经费5万元;市疾控中心支出卫生抽检经费达15万元。
2、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奶粉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学校饮食、饮水卫生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
1268人次,检查学校1089所(学校食堂598所)、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3所;未建立原料采购索证114所、使用非定点屠宰点猪肉35所,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40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5.7万元。二是开展了全市大中型餐饮卫生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据全市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863人次,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6585家,发现无有效卫生许可证367家,未建立原料索证制度710家,使用不合格调味品2家,使用非定点屠宰猪肉25家,未实施量化分级管理121家,处罚155家,罚款19.21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5家。三是“三聚氰胺”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乳及乳制品专项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和完善乳及乳制品采购索证制度,针对问题奶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据全市统计:出动执法人员1438人次,检查餐饮单位2881户次,学校及幼儿园938户次,调查处理投诉
8件,查封问题奶粉10余公斤。四是开展集中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与监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学校食堂、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出动卫生监督员930人次,检查供水单位及学校1520家,抽样检测760份,合格率为80%。五是为保证赣州中心城区市民吃上放心肉,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猪肉安全专项整治,据统计:检查餐饮单位987家,其中大中型酒店71家、小型餐馆742家、学校食堂135家、单位食堂39家;检查冷库3家;监督户次1974次,出动监督人员3948人次,查处购买私宰肉餐饮单位4家,罚款0.8万元;查处食品采购台账登记不全的单位2家,罚款0.2万元;查处自养、自宰、自用生猪的学校食堂1家,罚款0.4万元;共销毁私宰肉38.5公斤。六是对市中心城区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共出动监督员120人次,检查学校及周边店70家,发现无卫生许可证18家,并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实施行政处罚3家,罚款0.6万元,督促23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协同城管、工商取缔了8家临时摊点;查处并销毁“三无”食品11公斤。
3、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监督与抽检和六小行业整治。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全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药店、保健用品店、保健食品店、化妆品、美容店监督检查,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本次行动共出动卫生监督员954人次,检查药店194家,保健用品店85家,保健食品店109家,其它223家,旅游景区7家。发现仿冒药品的保健品产品21个、消毒产品6个;虚假宣传治疗作用保健食品30个,消毒产品5个;不合格化妆品15个,冒用虚假产品批准文号产品307个,责令停止生产经营73家,责令公告召回违法产品89公斤,行政控制违法产品418家,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87家。二是根据2009年抽检计划的要求,各级对食品抽检样品21类,检测批次3974批,合格3684批次,合格率达92.70%;三是市区两级卫生监督部门配合赣州中心城区创卫活动,开展了3次对“六小”行业专项集中整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局长陈仪珍及党组成员、市爱卫会副主任林莉分别2次带队对存在问题单位进行督查与指导,并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整治信息。
4、推进全市餐饮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全市酒店、宾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量化分级,据统计,全市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8888家,发放卫生许可证7330家,发证率达87、8%;量化分级率达100%,现场公示率达100%。经各级评定:a级单位3家,b级单位41家,c级单位8844家,d级1029家;对41家酒店(宾馆、学校食堂)达到了食品卫生b级单位进行了授牌。二是由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了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活动,2009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教育、卫生、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赣州市学校卫生达标创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全市已投入1.6亿元对学校食堂等卫生设施进行新改扩建,《工作方案》要求,省重点中学、省重点建设中学、省示范性职业学校、城区寄宿制学校和80%县城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厕所、学生寝室卫生条件达到三星级标准,50%中小学校完成食堂、厕所、学生寝室的规范化改造任务,各级卫生部门主动靠前,加大学校卫生监管力度,提升了学校卫生水平。
(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1、加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是在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技人员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据统计:全市检查医疗机构12627户次,建立监管档案6515户,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线索293件,立案查处案件2024件,警告1001户次,没收金额4.9万元;罚款218.2万元,吊销诊疗科目21户,责令暂停执业活动138人,取缔无证行医109户。二是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频次,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据统计,全市监督检查采供血和用血医疗机构共143户,警告2户,责令整改15户,立案查处1起,罚款0.1万元。
2、开展了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全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人员有效证件等情况;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共21家。其中:医疗美容医院2家,医疗美容门诊部1家,其它医疗机构9家,生活美容机构9家;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许可证3家。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二是为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市卫生监督所对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10家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医疗机构的内窥镜消毒效果进行了抽样监测10条,发现
3条不合格。
3、强化源头治理,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星级评审与年度校验相结合。
为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一是各级卫生行政建立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校验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许可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二是市卫生监督所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实施门诊部、诊所“星级评审”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对城区129家社会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评出“三星级”12家、“一、二星级”113家、“0星级”5家。对12家三星级进行了公示;对5家“0星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校验1—6个月,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和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1、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卫生监督所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337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80%的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有规范的警示标志,75%的机房门外设置可正常使用的工作指示灯。全市监督率为96.1%,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24份;责令停业2家,取缔1家。
2、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2009年江西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共268家中小企业(其中粉尘企业195家、有机溶剂企业18家、其他企业55家),监督检查264家,职工总人数17594人,接触危害人数9889人,设立管理机构192家,落实法人责任制176家,制订防治计划或方案154家,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专职21人,兼职241人。上岗前应检人数4187人,实检人数2693人;在岗期间应检人数9769人,实检人数2558人,职业禁忌检出35人,调离岗位35人,疑似职业病5人;离岗时应检人数519人,现有职业病50人;监护档案应建数9769家,实建数2558家;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1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警告。
(四)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探索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建设,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和省卫生厅2009年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考核目标,我市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赣县、兴国、宁都、大余、南康、安远等6县在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宁都县24个乡镇,23个乡镇设立卫生监督站,经县法制办同意实施委托执法,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执法新模式;会昌、于都、信丰等县在乡镇或学校聘请了助理卫生监督员;章贡区卫生监督所选派6名卫生监督员在6个乡镇组成卫生监督组,选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上举措,实现了卫生监督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目标,加强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2、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卫生执法服务能力。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逐步完成18县(市、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执法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年终能力建设目标综合考评,全市乡镇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100%、卫生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100%、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100%。
3、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一是市卫生监督所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制定赣州
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内部执行裁量规定,避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二是对全市120份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其中:卫生行政许可案卷60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60份(食品卫生案卷28份、医疗案卷26份、其他案卷6份),经评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合格率达95%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合格率达90%以上,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100%。三是为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下发了《赣州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手段,以考核推动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年终抽调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6个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办法》的内容,对19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80分以上的7个,70—79.9分的9个,60分—69.9分的3个。最高分97.0分(含附加分5分),最低分65.0分。我市的做法受到省厅领导的好评,在今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4、强化培训,提升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为了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和卫生监督员素质,我市强化了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一是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所长共20人,参加了全省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是市本级举办了2期卫生监督师资培训班,参加人数达80人;同时加强了在岗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春节期间,市卫生监督所联合赣州铁路卫生监督所深入火车站及汽车站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宣传咨询1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9060份,发放新年贺卡4000余份,发放健康维权卡5000余份。二是各级卫生、安监、工会开展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全市出动人员91人、宣传车辆20车次;开展宣传咨询25次,咨询3381人;出墙报128期、悬挂横幅401条;新闻通报32次,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35次,公益广告58天;发放宣传单10600份。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25次,发放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材料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