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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advance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 larg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will produce. How to properly handle and the use of construction waste has become the seriou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is made on the advanced mean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on the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industry waste treatment, processing capacity to enhance our construction waste.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waste;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伴随着大量建筑工程的实施,建筑垃圾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施工材料的浪费,虽然这种浪费并非有意为之,但是它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出于对能源问题的考虑,还是使得建筑垃圾与建筑耗材一样都变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2 建筑垃圾的变废为宝
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物建设、维修以及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种废弃物往往会占有很大的空间,我国处理方式一般是运输到郊外进行掩埋处理,这不仅会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灰沙,影响城市环境,还会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现象。
2.1 国外先进的建筑垃圾循环处理办法
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认识比较早,很早就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其中法案包含了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规定。法案经历了多次修正得以完善,并在信息的公开化程度、资源的再生利用、科技支持、循环标准等等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超级基金法》审议通过,该法案明确说明,产生具有固体垃圾的企业,要自己污染自己处理,切不可随处丢弃;日本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也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在1968年左右,日本政府开始关注与建筑垃圾的处理与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建筑垃圾的处理以法律支持。随后随着垃圾处理的深入,相应的法律也日趋完善,《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上使用规范》、《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和《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等有关条例)等等相继出台,其中《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明确的规定,建筑垃圾必须送入特殊的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德国作为最早开展立法工作的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并历经十年给予完善。时至今日,德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发到了180多项。它们涉及的内容包含垃圾处理的规定、处理资质的规定、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规定等等。
比较深层次循环利用。对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不仅仅要考虑循环利用的数量,更要注重循环利用的效率,让废气的建筑垃圾能够高效合理的被重新利用,对自然环境造成更小的压力。更深层次的循环利用是指,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手段。美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应用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一是较低级的利用,该级别只是将建筑垃圾进行现场的分拣工作,将铁、木材等分开进行搜集归类,对于彻底无用的废弃物进行回填;二是比较中级的处理,将建筑垃圾经过处理成用于建筑或是道路修建用的再生材料。美国一些大中城市都建有此类的垃圾处理厂,基本能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自产自销”;三是高级别的应用,将建筑垃圾进行更深入的还原处理,例如处理成建筑水泥、沥青等,但是这种处理所占比重较低,十一后建筑垃圾处理努力的方向。日本是个典型的资源缺乏型的国度,因此日本更加注重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有三原则:一是建筑垃圾尽量原地消化吸收,避免由于运输带来对城市环境的污染——粉尘等;二是尽最大努力将建筑垃圾重利用,在日本建筑垃圾在他们眼中并非垃圾,而是建筑副产品;三是对于那些确一无用处的垃圾要妥善的处理,以免进一步造成环境的污染。对于德国处理垃圾而言,他们比较善于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依据废弃物本身特有的性质,进行分别的加工处理,建成建筑用材料等等。
2.2我国如何推进自己建筑垃圾处理进程
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积极推进开发建筑新产品以及建筑新工艺,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时,要考虑提高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这样就可以降低短时间内拆除重建建筑的概率,从而有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设计时要尽量的应用比较环保的建筑材料,这样就可以保证以后在维修或者改造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降低,同时有助于对环境的保护。
建筑质量的全程监控。在建筑过程中,要注意坚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绝不允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为降低工程成本而对已经进过科学设计的方案进行随意的改动。充分的保证建筑物在以后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使用年限,降低维修率或者进行推倒重建的可能性。建筑整个过程要充分的对现场可以利用的废料进行积极的再利用,不仅可以降低工程成本,同时直接减少了废料的产生。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健全要积极跟进,充分的给建筑质量以法律形式给予保障。
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对于建筑过程产生的垃圾,能够现场充分利用的就要就地消耗;不能就地利用就要运出场外进行集中处理,按照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挑拣。对于那些可以作为原料的废料进行再加工,生成再生材料:对于金属性质的废料要重回炉,加工成各式各样的重生钢材;废弃的木料、木屑等等可以加以收集重利用,制作成合板供低一级建筑用作建筑材料;混凝土形成的废料,可以用作制作各种砖瓦的原料。通过对建筑材料分门别类的处置,实现了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到建筑废料向现代的建筑原料到原材料的科学转变,这种转变符合当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实现建筑行业的节约型,需要政府、环保部门、建筑行业的齐心协力。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行业建筑垃圾处理的扶持力度,必要时由政府出资建设大型的建筑垃圾处理工厂,同时建筑企业也要通过加强对自身建筑材料,建筑过程的监察管理,减少废料的产生。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建筑行业的绿化。
研发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以及处理装备。建筑垃圾不同于其他垃圾,它的组成很大一部分都是废弃的混凝土、废弃的钢筋、废弃的砂石等等。放置过程中并不会产生毒害作用,但是闲置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造成土地的浪费。这些废料虽然不需复杂的处理就可以再利用,但是建筑废料的量非常大,需要对其进行收集、分类、运输等等,因此就需要有大型的处理设备配套。垃圾的回收处理就是将各个设备连在一起形成一条具有垃圾处理功能的工艺线。
目前,我们之所以没有能够将建筑垃圾更充分合理的加以利用主要是因为我们缺少关键的技术以及大型的垃圾处理设备。因此我们要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制,以及大型设备的研发
3小结
综上,建筑垃圾是各种建筑原料的混合物,如果不加处理而直接进行填埋,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土地资源大量占用。要实现我国建筑垃圾的循环应用,就必须注意对关键处理技术的研发、法律制度的完善。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创建节约型建筑行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垃圾管理;问题;问题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垃圾基本概念
1.1建筑垃圾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垃圾、旧建筑物拆除垃圾以及建筑物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1.2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计算
目前,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已对施工过程中和拆毁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进行估算,一些城市还颁布了建筑垃圾产生量计量标准,如洛阳市在 2008 年5 月 30 日了《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详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标准,由于本论文研究的建筑垃圾是在房屋新建、拆除以及装修过程中产生,因此只给出与本研究相关的建筑垃圾计量办法:
①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1)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其中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测算:
a.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
b.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 1/500 地形图计算。
2)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 1.9 吨。
②房屋建设工程
1)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
a.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b.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
c.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 1.6 吨。
2)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计算
房屋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
a.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 0.05 吨;
b.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 0.03 吨。
③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工程和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公共建筑类包括办公(写字)楼、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等。
公共建筑类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总造价(万元)×单位造价垃圾量
其中总造价(万元)按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之有效合同计算(只计装修工程部分造价,不计设备费);单位造价垃圾量按如下方式测算:
a.办公(写字)楼按每万元 2 吨;
b.商店、餐饮、旅馆、夜总会按每万元 3 吨。
2)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其中建筑面积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计算;单位面积垃圾量按如下原则测算:
a.160 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 0.1 吨;
b.161 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 0.15 吨。
2我国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的,采用纯手工操作,必然造成材料的损坏和浪费;另外,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技术的落后也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时至今日,我国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垃圾管理意识不强,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宏观把控;
(2)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处理方式简单粗放,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进行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既浪费资源,又增加后期处理成本;
(3)垃圾在运输和填埋过程中遗撒的粉尘、沙土飞扬等问题又给环境带来了污染;
(4)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尚无法律禁止填埋可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3加强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
根据以上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我国今后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
(1)尽快颁布建筑垃圾产生率标准,从源头减量做起
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应首先从源头减量做起,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每万平方米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量,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建筑结构形式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调查统计,据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建筑垃圾允许排放入社会环境中的量的准绳。2009 年深圳市已在全市范围内颁布了《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标准及设计与施工减排规范》,对建筑垃圾实行设计减排和施工减排,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2)理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价格体系,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经济上切实可行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填埋费用低廉,每立方米土方填埋价格在 20 元左右,这也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不能有效开展的重要制约条件之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企业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选择较低的成本处理掉这些貌似没有价值的“垃圾”。根据胡鸣明等人对不同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成本分析表明,资源化(包括现场资源化和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直接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最低。但是在国内,对施工单位来说运往综合处置中心进行资源化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就地填埋的成本;另一方面,对拟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环保服务企业来说,其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因为收费过高而没有合适的原材料,同时由于垃圾处理行业利润微薄收费偏低的话根本无法保证正常生产运营。因此,相关价格制定部门要综合权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运用科学的经济学方法计算出能促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均衡价格。
(3)加快完善立法和监督执法工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才刚刚起步,大家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普遍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就现行垃圾收费政策而言,不论是对资源化企业还是施工单位来说,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的成本在短时间内都要高于排放费用。因此,政府应首先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约束行为主体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而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应引导政府进行政策鼓励诸如税收减免、补贴等,从而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不致中断。
(4)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并监督实施。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全社会都了解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形成强烈的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接纳意识。使人们明确建筑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关系到发展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变人们的消极被动行为为积极主动行动,依靠广大社会公众的力量,循序渐进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潘 智 生 , 寇 世 聪 . 建 筑 废 物 可 持 续 循 环 利 用 的 新 技 术 [J].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学报,2007(1):8-11.
[2]翁维素,刘仲阳.城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J].中国建材,2008(7):91-93.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新晨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筹备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协会,并建立一个建筑垃圾(土石方)回收调剂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引导和行业自律,促使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回填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xx年,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xx年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xx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xx年年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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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消纳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并纳入全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渣土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批;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七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县建设局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县交警、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
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重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颁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应根据实际参运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车辆运输。
第十四条工程车运载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须低于车箱板的高度,采用密闭式运输,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有场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渣土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需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内容的,应在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文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周边一律用实体材料围栏,实行封闭作业,严禁在围栏外堆放基建材料和渣土,严禁当街冲洗石料、搅拌混凝土;
(二)工地进出道路必须硬化,车辆出入不准污染路面,并有专人清扫保洁;
(三)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四)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渣土清运干净,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建设、城管、通讯、电力等单位部门施工作业遗留下的淤泥、渣叶、泥土,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干净,不得任意堆放,污损路面。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