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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劳动保护;劳动保障
农民工,通俗来讲,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户籍仍在农村,有的长期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和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 万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得到尊重和善待,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有关权益屡遭侵害,尤其是劳动权益很难落实。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但并没有让农民工的处境得到根本改善。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现状
1、就业权、择业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工作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农民工作为广大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与城市市民平等的就业权、择业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但现实中的农民工受户籍等条件限制多在非正式市场找工作,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有些城市甚至对农民工所能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等进行限制,对企业招收农民工的比例进行限制,甚至有为了降低城市失业率而清退和排斥农民工的事件发生。
2、劳动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在规模小、非正规的企业工作,企业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对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措施。恶劣的劳动环境导致农民工直接遭受灰尘、噪音、有毒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人,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发生职业中毒五万多例,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3、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农民工阶层最常面临的问题就是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1)同工不同酬。长期以来,全国很多地方以及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钢铁、石油、化工行业的企业,农民工与正式职工有不同的福利待遇。据记者调查,北京一家企业铸造车间,农民工与正式工干同样的活儿,只是身份不同就相差1800元工资,福利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别。(2)被拖欠工资现象严重。据统计截止2011年5月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已高达1000亿,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2.2%,仅有6%的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
4、休息权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和加班工资待遇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全国范围内,在可拿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拿过的占54%,有时拿过的只占20%;农民工中,76%的人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待遇。
5、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取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但农民工参保率普遍较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很多权益仍得不到保障。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例,据调查,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为67.7%、77.4%、55.9%、70.3%和30.7%,分别比城镇职工低23.7、14.6、29.1、9.1和30.8个百分点。包括最基本的工伤保险,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的老板们因为经济等原因也故意或过失地忽视了。福利待遇,如住房福利、教育福利等,很多农民工也享受不到。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是引发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针对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那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案件的处理缺乏力度。那些侵权的企业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都较少。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因此,法律就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教育、引导和强制作用。
2、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自身原因。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不懂法,因此根本就不知道企业是否违法,更别说去维权了。少数农民工虽然知道企业违法,但迫于就业压力,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同时,农民工大多没有加入工会,缺乏组织性,当其权益缺损后,得不到社会组织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支持 ,只能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3、维权成本高,风险大,是引发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经过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在法院,如果要经过一审、二审,把所有程序走完,最快也要接近一年。《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在调查的可核查工伤发生时间和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间的151个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花费的时间在1到2年之间,案件平均经历时间为462天。这么多天的误工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一千元。付出如此高的成本,加上举证太难,未必能赢得官司,自己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等越来越大,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这也是为什么有不少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去选择诸如绑架、跳楼、堵路等极端手段的原因。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路径
1、完善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具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如何实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救济途径。其次,修改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劳动法》中突出农民工用工保护的价值取向,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适当承担特定义务等;再次,考虑到农民工在现实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对这类案件一律快立、快审、快结并强制执行。
2、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重视开展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培训中应多以案例教学等便于农民工学习和掌握的培训方式,比如邀请专业律师为农民工讲解务工常用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或配合法律法规的举办典型案件讲座;定期组织公益律师送法进农民工“流入地”和“施工地”等。另外,要加大整个社会范围内的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制大环境下顺畅进行。
3、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农民工有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依靠组织的合力保障自己的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在就维护职工权益情况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农民工的权益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级工会得到了维护。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河南省信阳市工会的双向维权模式,即在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建工会,该工会在务工输入地派驻常驻机构,吸收务工地农民工入会,由农民工输入地属地管理。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家工会联合互动,双向为农民工维权。
4、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并提高监察手段。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劳动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作为监察的重要对象,联合工会、纪检监察、工商、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适时的开展执法行动,要对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行业加强监察。还要畅通投诉与举报的渠道,确保对企业的违法用上行为能够做到全方位的监察。其次,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指令书,特别是非法使用童工、随意加班加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案件,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要予以通报曝光。对立案查办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案件查办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问题。
四、结语
农民工维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必须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根本解决。要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在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主席号召的建设法制中国就是让宪法法律至上成为现实,人权被切实尊重和保障。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劳动权益,正是我们向法制中国迈进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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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1450)
【摘 要】本文从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角度,选取我校及有关地区的高职女生就业权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从中发现立法与就业权益之间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 高职女生;劳动保障;就业
高职女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就业权益问题需要社会重点关注。劳动保障在保障高职女生就业权益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综观当前我国劳动保障和高职女生就业权益的状况,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找出改善的途径和方法。
1 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的状况
劳动保障中主要影响高职女生的是就业权益的保障。200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层面的“不平等”似乎不算鲜见。一是就业上不平等。一份来自民盟中央妇女委员对女大学生就业进行的专题调研报告显示:问卷调查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和5个省份的21所大学2000名应届女大学生,被调查女大学生平均投出34份简历,但仅有36%的人得到面试机会,有90%的女大学生感到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性别歧视的现象。不久前,全国总工会公布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案位列榜首。好在最终,法院判决女大学生胜诉,且获得精神赔偿2000元。但正如2015全国两会上代表坦言,这“可能还不是个别的事例”。我们对女生做过调查,“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你3年内不能结婚生小孩,你签不签这份合同?”结果是90%的女生说签,理由是可以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去履行。我国劳动法虽然明文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但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刚刚步入社会的高职女生做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要求。同时,高职女生不了解劳动保障权利也给用人单位有可乘之机。一些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单位可以为员工办理,但缴纳的费用全部由员工承担,有不少女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也表示认可。据我校已毕业多年的女生反映,自己的“五险一金”一直都是自己掏钱,单位没有出过一分钱。对于劳动报酬问题,许多女生反映,她们在应聘时不好意思提出要求,任由用人单位定,结果是试用期报酬500-600多元,远远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高职女生在就业时常常遇上的是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和身高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面试时一律要求身高、相貌达到其设定标准,在招聘中限制女性的录用招标。这些现象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破坏了就业市场,侵害了高职女生的就业权益。
2 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妇女的标准。”就业促进法也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更没有建立惩罚性的制度。例如,当女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面临救济无门的尴尬境地,尽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存在执法不严的状况。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一方,女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难以举证。另外是用人单位与女生的经济力量悬殊,刚刚踏入工作岗位的女生往往因为没有经济实力、时间和精力被迫放弃维权。再有,部分女生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权。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必须先行仲裁,这对于正在求职而还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生来说,她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就没办法仲裁。而且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要经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时间长,费用高,这对于就业时间限制性很强的女生来说也是望而却步。因此,这样的救济机制无法保障女生的就业权益。
3 解决高职女生就业劳动保障问题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防范在女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权益受侵害,提高女生就业成功率,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建全女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法规,女生在实习期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制约女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却又无法有效维护的法律“真空地带”。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试用期和见习期环节的约束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在劳动保障立法方面尽快出台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规,使女生在就业前、就业过程中以及就业后的劳动权益有法可依。其次,要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机制过于复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劳动法规定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起诉讼,耗费的时间长,这对于刚毕业的女生来说也是一大难题。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她们,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处于弱势地位的女生胜诉的可能性较低。有的即使历经长时间的处理过程,最终胜诉了,但也错过了就业的机会。因此,为了解决女生的就业维权周期过长问题,应当在劳动保障立法上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与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一样,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各自终局替代仲裁前置程序。再有,在劳动保障立法中要完善就业机会男女平等法律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对平等就业机会的理解,特别强调对女生招聘的平等机会以及纠正歧视性的招聘状况。最后是在劳动保障立法中规范企业招聘,加强对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制定强制性的法规来规范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保障女生的实习权益。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法规细则,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自己职责,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及时警示,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从而使得高职女生的就业劳动保障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参考文献
一、劳动权的历史发展渊源
“契约自由”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是在传统“自由权”延长线上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和过失责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则。
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契约自由”来规范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容易忽视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从而造成明显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剥夺或削弱劳方本应享有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运用,使资方拥有片面决定契约内容的绝对自由,劳动者只有决定缔约与否的自由(即被动地决定是否接受资方片面决定的契约条款)。而在劳方急需工作以获得生存必需条件的现实制约下,契约自由对劳动者而言,“不缔约”的自由在极端的场合甚至可理解为“饿死的自由”。在此种情况下,劳动权无疑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否则,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劳资对立乃至造成社会动荡、政治不安定,最终会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
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的危机,保障自由权与平等权,资本主义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时,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最早把劳动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提出来的,是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提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
此处的劳动权意味着,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应当保障经济、社会地位居于弱势的劳工,能借团结的力量,站在与资方对等交涉的地位上,实现实质的契约自由原则,获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权利。此种权利的保障,在今天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宪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劳动权的一般发展规律
“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我们探究劳动权产生发展的渊源和过程,是为了发现其产生变化的背景及其宗旨,以从中获得当今立法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劳动权本身作为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而不可放弃的。这里,我们涉及其产生条件,并不是否认其自然权利的属性,而是考察权利法定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从中发现其逐步得以法定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背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也就是说,此时,劳动尚作为人的生存行为而非权利需求而存在。工业革命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劳动力成为商品,被市场需求并得以自由买卖,进入到所有权的行列。保持和享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权得以凸显。
(二)政治背景——权利意识的强化
在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在危险的生存环境中,无法脱离群体生活,离开群体就意味着死亡。同时,每个人只有贡献出自己的全部体力和智力才能增进团体的力量,才能改善集体以及个人恶劣的生存状况。同样,只要不违反禁忌和习惯,氏族群体也不会抛弃任何成员,因为减少成员就意味着集体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双重依赖。氏族成员的劳动完全是一种内在意识的行为,不可能形成劳动是权利的诉求。
奴隶社会,劳动是奴隶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劳动的意义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为奴隶主生产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奴隶只是奴隶主所拥有的会说话的工具,是权利的客体,不享有任何权利,自然无劳动权可言。
封建社会,这种人身占有关系有所改变,取而代之的是人身依附关系和严格的等级关系。农民由于仍然没有摆脱封建地主的人身控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受到限制。关键在于,封建社会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加上完备的等级制度,不同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典型的“身份崇拜”和“权力崇拜”,劳动权没有产生的社会根据和理由。
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权利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马里旦所言:“在20世纪,人类理性显然已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
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三)人文背景——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变
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从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的消极自由,转向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价值的积极自由。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
三、劳动权发展规律对正确理解劳动权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中,我们可以发现,劳动的权利化以及劳动权的法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劳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在这种正当的理性法则下,劳动者拥有一系列平等、自由、健康、财产以及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追求和保障这些目的的自然权利。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对其作为劳动者应享有权益的肯定。其次,现代契约社会的建立,不仅追求形式正义,更希望在实质正义的实现方面有所突破。合同当事人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地位悬殊时,弱势一方当事人便处于实质的劣势,此时,若仍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合同,那么,契约自由只能徒有虚名。劳动权恰恰还能起到约束契约自由的作用,避免了雇主借自由之名剥夺或削弱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从而最终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权法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在现代社会复杂环境下的缺陷,从而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实质平等和正义。
大处言之,劳动权得以法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进行干预的一种努力。但是,这种干预,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位置及其所贯彻的意思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个人利益和自治权利加以限制,它的终极目标,仍然是实现个人的平等利益和人性的最大自由。基于这一点,即使劳动权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改变,其本质不应该变化,作为与封建等级制度斗争的胜利成果,它标志着人的解放和人格自治,仍然是自由权,仍属于私法范畴。
四、对劳动权内涵的科学理解
目前,对劳动权的内涵,学界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狭义说、劳权说、自益权与共益权说、劳动基本权说。纵览上述学说观点,我们发现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从何种角度定义劳动权?劳动权究竟包含哪些过程?
笔者主张,劳动权因劳动而产生,虽然劳动本身并不会自动生成权利,但是作为表征劳动权的主要因素,劳动本身的特点需要得以体现。所以,考察劳动权,还是要从劳动的特点出发。从自然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能量释放,“劳动是相对于人体的生理过程而言的,每个人的自然成长、新陈代谢及其最终死亡,都受到劳动的制约,劳动控制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可以说,劳动即是人的生命本身。”从社会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行业中,妇女已成为一支强大的生力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志曾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掘这种资源,要想使妇女有持久充分的精力,并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就要对妇女的疾苦多加关注,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选集第5卷,第252、253页)。其次,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与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决定了民族的兴旺发达,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重任,对女职工的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同时关系着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这对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是非常有利的,必然有利于优质体质的延续。最后,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与进步程度,社会的公平与人的权利是否得以充分体现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了法律保证。继而,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我国对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从宪法、基本法到专门法规和规章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现阶段我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如今,部分用工单位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没有清楚的认识,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妇女劳动保护两者之间关系,导致很多女职工没有得到合法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机会不平等。女性就业难,易下岗,男女间没有平等的就业,客观存在性别歧视。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在发生转变,国家确立了新的用人机制,劳动部门不再实施行政手段下达用工计划,国有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决定用工时间、条件及数量,并且通过劳务市场自主选择劳动力。这样,妇女由于生理体力、生育方面的因素,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竞争力相对较弱,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震动和冲击,女性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其次,国有施工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女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国有施工企业在招收女职工时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仅凭口头约定,一旦产生劳资纠纷,国有施工企业便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一推了之,而职工也因无劳动合同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还有的国有施工企业虽签下所谓用工协议,但其中的内容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资福利待遇往往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得不够好,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等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采取的有力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但现实生活中,尚有为数不少的国有施工企业没有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有的则欠费严重,导致一些应享受的待遇和赔偿难以落实。
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有施工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群众团体,是职工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要把发挥自身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在增强能力、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维权合力上做文章,共同构建起维护妇女权益的防线,形成党政重视、职工支持、工会协调推动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立体维权机制。
首先,制度建设和工作条件上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劳动管理、制度制约、组织建设、设施配备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一要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我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女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强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二要规范国有施工企业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程序,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或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三要加强建设国有施工企业女职工的卫生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及现实条件,设置淋浴室、哺乳室、冲洗室及卫生室等设施;四要加强国有施工企业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规范性,根据相关规定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得到保障;五要在国有施工企业管理活动中保障女职工的参与权。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保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能够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同时,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保障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加入到劳动争议的调解中。
其次,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国有施工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就是积极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各工种女职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知识方面加强培训、监督落实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建立维权小组定期检查女职工各种特殊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信息联络、维权举报的相关制度,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另外,在培训方面要不断加强,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在学习新技术、设备的同时,还要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利用组织的优势,把载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真正的维护。
第三,使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提升,并且使其人员的能力得以提高,对专职劳动保护人员的培训是国有施工企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根据国有施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及实际问题进行培训,在方法上具备实效性与针对性。其一按照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性质时行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如下:工会主席、副主席与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女工委员、国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其二是根据工会工作的相关要求与标准,要符合工会法、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工会干部除了掌握业务知识之外,一定要参加上岗培训及轮流培训。
最后,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监督具有监管制约、督导规范、澄清事实、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虽然健全,监督网络至上而下纷纷建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监管模式,但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致使许多人在权力和利益受损时,明知不对也不敢阻挡或反对,“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思想严重制约着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敢怒不敢言”的现状,才能有利的推动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结束语:言而总之,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需要政府及国有施工企业的努力,还需要女职工自身及维权组织的共同努力,实施效果的好坏与国有施工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与社会的长久稳定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女职工维权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在行为上加强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得到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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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綦淑娟.女职工劳动保护任重道远[J].中国妇运,1999,(7):39-41.
随着技能型人才的走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一年好过一年。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向社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6.56%,而重庆市中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了97%。但在这一片大好的就业形势下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例如,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但除此之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从一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以确保其劳动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目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比较重要的是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综合性地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教学中除让学生明确此项制度的重要内涵,即它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维系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体上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着重强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五险”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