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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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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的概念范文第1篇

1.避免赌博行为

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相同者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依赖于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这种显著差异对财产保险利益分析的意义更大。首先,保险是需要承担风险的,而赌博却是创造风险;其次,当发生赌博行为时,参与人员与赌博的标的物之间并没有直接相关的利益属性,是典型的偶然事故行为。但是保险则是在对应偶然性的基础上,以对应的保险利益为前提,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一定存在着对应的利益关系。

例如.当投保人对与自己无关的他人房屋投保火灾险,那么当火灾事故发生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不会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投保人经济补偿,这时的投保行为就属于赌博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用对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进行合理设计,要求被保险对象必须与被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必然的利益联系,只有这样当时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承受对应的经济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只能够对被保险利益损失和保险责任范围获得对应的保险赔偿,这样就能够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利益之外的收益,从而防止赌博行为的出现。

2.防止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就是指当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形成之后,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及利益相关人员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采用违反合同或者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险事故发,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故意将损失扩大的行为。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应的保险利益设置,使得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由于财产保险要求利益要求者与被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相关性,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相关联之后,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才能作为一种积极保障而存在,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他们就能够获得被保险标的物的经济补偿,而不会通过获得额外利益来得到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时,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消除保险道德风险对社会安定的影响。

3.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被保险人所投标的物发生事故之后而进行经济补偿,不是在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利益进行相关补偿,更加不能支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超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收益,即没有保险利益时,就没有损害;而没有损害时自然就没有赔偿。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额度的基础,而财产保险利益是所确定的保险价值的基础。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将按照被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利益为基础进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获得其他的额外利益补偿。这就造成了财产保险的经济损失不得超出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的原则,从而达到限制保险损失补偿额度的作用。

二、当前财产保险利益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

1.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中对“利益”的认定包括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的“利益”内容都被财产保险所认定的范围当中。通常而言,将利益认定为是从“精神上或物质上所得到的好处”。即“利益”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这就使得物质利益不仅仅只是以有形的形式存在,同时还包括资金或者其他的替代物质等形式;而精神利益则是无形的,通常难以使用资金或者具体的替代物来进行衡量,因此没有将精神利益纳入到财产保险的范围当中。例如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虽然在法律上有对应的规定,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范畴,人们不能将之作为被保险标的物进行投保。另外,民法中所规定的“采光权”也不能作为益要求进行投保。由此可以看出,当前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会给法律处理程序过程带来一定的麻烦。

2.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没有对利益由于继承行为而发生对应转移的行为进行规定。《保险法》在修订之后虽然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应的说明,但是其都没有涉及到由于继承而发生的转移问题。若依据《继承法》中相关的内容,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后将获得继承对象的所有合法财产。因此,继承是财产保险利益转移需要处理的问题之后。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继承将导致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而当财产保险的行为主体意外死亡而需要启动继承程序时,继承人将获得被继承人对应的财产,着其中自然就包括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利益补偿。对此,其他国际的保险法规都认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利益将自动转移给继承人,对应的财产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但是,我国的《保险法》对该问题却一直没有对应的规定,这也使得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对应的问题。

3.财产保险利益消灭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当前,《保险法》中并没有对财产保险的利益消灭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即当被保险人的确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而获得的保险利益,也就是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经济损失获得经济利益。作为整个财产保险合同维持效力的重要条件,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至关重要,若财产保险利益消灭,那么对应的保险合同自然将自动终止。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财产保险利益的消灭将会因为不同因素而出现对应的消灭状况。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对象获得对应的经济利益补偿之后,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另外,保险标的物由于保险合同之外的相关因素而消灭时,被保险人将散失对应的保险利益要求权利,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但是,我国的财产保险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的规定,导致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操作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以的问题,造成了保险利益纠纷。

三、完善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相关建议

1.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进行完善

当前财产保险法中存在着对财产保险利益范畴的认定过于笼统的现象,因此可以建议将保险利益于当前的《保险法》总则定义当中删除,同时在保险合同当中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清晰说明和认定。这样,就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有效的减少了两种性质的保险由于性质不同而造成的处理困惑问题。而且在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划分、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对应的界定时,对利益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可以将之前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改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通过这样修改之后就对财产保险利益以及人身保险利益进行了相对明确的区分,从而清晰的将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进行了清楚的明晰阐述。

2.增加设置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相关规定

可以建议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考虑到财产保险利益范畴的认定与界定统一与利益兼顾的方式予以准确确定。当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概括或者详细例举的方式进行。同时,在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论述的同时,通过对若干实例进行一一阐述的方式,达到对财产保险利益范畴进行合理精确定义的目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如下详细论述:

(1)现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利益、占有利益等。

(2)期待利益。包括法律所认定的权利、利益以及最终阐述的期待性质的利益,基于合同而阐述的相关利益,基于事实而阐述的相关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中产的责任、侵权责任等。

3.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的完善

对当前《保险法》中没有对因为继承而导致的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情形进行具体明确的问题,可以在《保险法》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对之予以明确界定。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台湾地区《保险法》中的第18条内容进行明确,并将之修改成为“除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对财产保险合同另有其他约定之外,继承人将获得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与义务要求。”通过该规定将能够将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法律化,处理过程将有法律可依。

4.完善财产保险利益消灭规定

在《保险法》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在保险合同内容不符进行详细的约束,例如可以将之规定为“当保险标的灭失后,保险利益将消灭。”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中所列举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两项内容。其中,当财产保险标的物灭失、损坏,保险人完成保险利益补偿之后将自动终止。而自然终止则不必相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超出保险合同灭失后保险利益将消灭。

财产保险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何谓保险?这是研究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现象的起点,也是进行保险立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里我仅在商事保险的意义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采不同的学说。我国《保险法》采“择一说”,认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种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了呢?

一、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的概念,各国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成两派:

(一)一元说

所谓一元说,即主张不区分保险的对象,给保险下一个统一定义的各种学说。它又可以分为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个流派。

1、损失说

损失说认为,保险与人们因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密切相关。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

(1)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即赔偿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就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2)损失分担说。其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保险的性质是把损失分担给多数人来赔偿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

(3)危险转嫁说。此说从危险的处理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危险的汇集”。

此外,台湾学者江朝国先生认为保险为共同团体,指出保险为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人为了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而组成的双务性的并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 虽然其把保险定位成“共同团体”,但也是以损害补偿为基础的。

2、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不从损失的角度阐明保险的概念,认为损失不能包括保险的全部内容,从而产生其他学说,主要有:

(1)技术说。此说从保险基金建立的技术角度出发,指出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其存在的基础都在于使保险费与保险金持平的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性区分了保险和其他现象。

(2)欲望满足说。此说从经济学角度研究,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该学说的主要代表,德国的马纳斯(A.Manes)认为,“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

以上两种学说影响较大,此外还有所得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

(二)二元说

又称统一不能说。此说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看待。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均以损失为基础,继承了“损失说”的观点;对人身保险,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以此区分为三个主要流派:

1、人格保险说。此说将人身保险的性质定位于人格保险,即人身保险不在于能赔偿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在于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且不能用金钱来评价。

2、否认人身保险说。此说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比,否认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认为是和财产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甚至为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合同。

3、择一说。此说不同意前两种观点,把保险看成保险合同,并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

二、对各种学说的分析

如此众多的学说理论,不禁让人看得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其实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有两点为各个学说所公认:

(一)保险以风险为前提

不论哪种学说,对此都持肯定态度。“损失说”所说的“损失”,皆因风险而起,只不过对损失的处理认识不同。“非损失说”的各种观点虽然与损失无直接联系,但均认识到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技术说的“技术”,提出的目的就是对化解风险的一种科学设计;欲望满足说的“欲望”由保险事故即风险的发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说”虽然把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开,但终究脱离不了风险来阐述自己的理论。

事实上,保险就是伴随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及减轻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贸易活动中。当时在巴比伦、印度、希腊、罗马等航海商人间,流行一种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借款(不少学者称之为“冒险借贷”),如船货在航海中灭失,则借款免还;船舶安全到达,则本利均须偿还,贷款人则借所收的高额利息,弥补遭受的风险。这种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后来,海上保险逐步形成。从海上保险到全面的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无一不渗透了风险的观念。可见,风险为保险的内在因素,要正确认识保险,就不能否认风险对保险的重要作用。

(二)财产保险与损失密不可分

这点在“损失说”与“二元说”的理论中很容易发现:“损失说”本来就是从损失的角度来分析保险的,虽然其内部对待“损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围绕损失来构建理论:“二元说”虽然对待人身保险的态度不同,但对财产保险却有一致的意见,都把损失作为财产保险的基础。

相比之下,“非损失说”则似乎不愿承认损失与保险的关系,提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等与损失无直接联系的各种理论,和“损失说”争锋相对,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势。

可是,“非损失说”真的可以不面对“损失”吗?不可能。“技术说”的“技术”怎么建立起来的?不就是通过数学方法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测,从而使保险费与保险金相互平衡。“技术”用来干什么的?不就是想使保险费与因风险而产生的损失有相称的比例,从而不至于保险人过多承担损失而使其破产,无法继续运作下去。“欲望满足说”的“欲望”因何而起?当然是因保险事故而起(参见前文对其观点的介绍)。保险事故怎么就引起金钱欲望了呢?还是因为造成了损失,需要弥补。可见,虽然“非损失说”试图脱离“损失”来解释保险,但最终还是要借助“损失”反对“损失说”。 所以,与其说“非损失说”是对“损失说”的挑战,不如说是对“损失说”的回避,是对“损失”的回避。

然而,“非损失说”为什么对“损失”避而不谈呢?其实,不是他们不想谈“损失”,而是因为他们看到“损失说”的局限性-对人身保险不能给出圆满的解释,从而试图不从“损失”的角度看待保险,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新的框架中达到统一,以维护“一元说”的体系。只不过,他们的努力并没有成功。尽管他们在“损失”之外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发现了保险的某些特征,如其要有技术支持等,可最终还是得回到“损失”的层面上来。

总之,尽管我们从“非损失说”理论中看不到“损失”的字眼,“非损失说”的学者们也一直想回避“损失”,但是其不得不承认损失与财产保险之间有密切关系。

以上我们分析了各个学说之间的共性。可是在共性之外,学说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彼此的差异性,即使是在同一种学说之内,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如前文所述)。我们不禁要问: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

前文说过,“一元说”与“二元说”的划分依据就在于是否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对待,或者说是否把两者看成同样性质的“保险”。对此“一元说”表示肯定,只不过论证角度有“损失说”和“非损失说”两种;而“二元说”表示否定,认为两者性质无论如何也不同。

这一划分依据为我们研究学说之间的不同提供了思路:既然学说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两大划分,那么它们之间的不同就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根据前文的分析,学说之间对财产保险的态度是较为一致的,即都同意其与损失密切相关。可见,学说之间的分歧就发生在人身保险上:

“损失说”认为人身保险的性质与财产保险相同,即人身保险也与损失有关:“非损失说”虽然认为两者的性质相同,但不是在财产保险的“损失”特征方面相同,而是在其他诸多“非损失”的方面相同:“二元说”也不认为人身保险与损失有关,但仍把财产保险定位于损失上,故否定两者的性质相同。

由此,我们看到对人身保险,各种学说的态度实际上只有两种:一是认为其与损失有关,故与财产保险相同(“损失说”);一是认为其与损失无关,在“损失”的层面上不可能与财产保险相统一(“二元说”),即使要统一也只能在“非损失”的层面上(“非损失说”)。

总之,如何对待人身保险,成为学说之间彼此区别的关键所在。

那么,人身保险到底是何性质?到底可否与财产保险统一对待呢?

三、保险概念的进一步分析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可否统一对待,表面上看只是学说之间用来攻击对方的筹码,但这其实是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因为如果两者可以统一成“一元”,才能把人身保险真正容纳到保险的体系中来,这也是有些学者坚持“一元说”的根本原因。相反,如果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我们就不宜再说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而应该给人身保险另起“门户”,而把保险就定位于财产保险。“二元说”中的“否认人身保险说”就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极力否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

可是,“否认人身保险说”下结论未免早了些。尽管“一元说”的种种理论均未能很好解决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而是因为“一元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片面强调了“损失”在保险中的地位,当然要失败;而“非损失说”又一味回避“损失”,却不料又得回到“损失”中构建理论。它们都被“损失”局限住了。所以,我们应当在各学说的基础上,重新分析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再下结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注意到各个学说的共识(见前文),它为我们分析两者的性质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我们应予以肯定。

其次,我们不能把视线仅停留在“损失”上,否则又要回到老路上去,不是追随“损失说”,就是跟从“非损失说”。其实,抛开现有理论的结论,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本身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两者有如下共同点:

其一,两者均有“人”的因素。在现代保险运作过程中,无论是何者,总离不开人的因素,即总要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他们明显的分成两方:保险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与提供保险方-保险人。在前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实际上是由投保人派生而来,因为他们均由投保人决定的。

其二,两者均有“利益”的因素。即无论何者,保险的初衷总是因为对自己有“利”可图。对财产保险而言,有财产上之利益:可以弥补损失;对人身保险而言,有人身上之利益:可以化解风险给人身带来的不利后果,尽管其也表现为保险金,但目的是为了化解人身风险。例如,当人遇意外事故而遭人身伤害时,保险金就为人进行医疗提供了保障,从而恢复人的生命安全。 在法律上,两者统一称作“保险利益”。

其三,两者均有“财产”的因素。对财产保险,这是显而易见的,人无财产便用不着去为财产而保险;对人身保险而言,此财产则具有潜在性,表现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为当事人提供保险金(财产保险也有此性质)。另外,保险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这样保险需求方就享有了债权,从而具有了转让的可能性,其财产性质更加突显。

以上三者也构成了现代保险的基本组成要素。但这仅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共同外在表征,并不能说明两者有着共同的基础。真正将这三者有机联系起来,从而统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乃在于风险的存在。

正是人们对风险进行了预测,出于化解风险的需要,人们才建立了保险制度。具体说,对保险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愿自己的利益因风险受损,而保险又可以适应这样的要求,某种程度上又给自己提供了一份财产,所以进行投保。而对保险提供方,其看到人们的这种需求,用科学地技术对风险进行预测,使得保险费与保险金互相平衡,保险由此得以运作。总之,正是由于风险,才将各种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使保险有了存在的价值。用简单示意图可表示成:

保险提供方______风险______保险需求方

这种机制反映到整个社会,就会体现出资源配置的一种整体效果,使得社会生产不因风险而畏首畏尾,而借助保险更加活跃。

这样,从微观到宏观,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就统一起来了。以这样的观点再看“一元说”,就会看到“损失”也好,“技术”也罢,还是“欲望满足”等,都只反映了保险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反映其本质。它们之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相互弥补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是不能统一,而是不能在“损失”上统一。如果要我给保险下个统一的定义,我会将其表达为:人们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而对自身利益的合理配置的一种制度。其基本构成为“三位一体式”,即在风险联系下的人、利益、财产的有机结合。

四、小结

理论界至今对保险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对保险的认识也仅为个人的浅薄之见而已。不过,理论最终要指导实践才有意义。现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保险采“择一说”,如德国、日本及我国等,实际上是回避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仅是权益之计,从长远来看是不可取的。它有可能导致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对立。

尽管从操作角度说,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确有不同,而不宜统一到具体的操作中。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不是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性质上的不同,而是因为两者的风险测算的不能统一而造成的:财产保险易于测算出固定的保险费率,而人身保险往往不固定。

可是,它们本质上都基于风险而生,均有“三位一体”的构成,这是我们在讨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时,不能不注意的,立法时也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而不宜对此有意回避,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书目:

1、[日]园乾治著,李进之译:《保险总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2、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3、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财产保险的概念范文第3篇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财产保险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加强业务质量管理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以利用和财产的各种保险,一般为财产损失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具有偿付能力,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与企业发展的稳定性,需要对业务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职能,适应时展的潮流,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提高。

一、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承保类业务,第二类是理赔类业务。承保类业务的主要流程为核保、承保决策、保险单证、复核签章及收取保费等方面。而理赔类业务的主要流程为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及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和赔付等方面。而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承保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保险单证管理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证是一种有效的凭证。财产保险中的相关部门对于有价凭证的重视程度不高,部分办事处还存在自己印制保险单证的现象,对保险单证的领取及返回单证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作废的保险单证缺乏完善的处理。其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证作为有效凭证,可以根据保险单号对保险业务进行查询,从而找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科室。但在保险单证的管理中,保险单证的单号并不统一,对于当地承保和异地出险的货运险项目,被保险人难以根据保险单号找到相关承保科室,延迟了保险人的提货时间,给保险工作带来不便,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

1.2保险费率不合理。承保类业务中保险费率的收取是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依据市场保险风险概率进行科学的计算而选定。随着财产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降低保险费用的方法,严重损害了其他同行业公司的经济效益,给企业自身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财产保险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

1.3保险标的不明确。保险标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所有标的没有分项、保险标的概念模糊、保险财产的地质不明确。保险标的不明确在保险理算中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将所有标的没有分项书写,不利于核算某一项标的的保额和市值,不利于判断保险是否足额,与被保险人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增加了保险理算的时间。

2.理赔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理赔机构的机制存在弊端。理赔机构中部分工作人员和检验人员身兼多职,对财产保险中的管理,理赔及展业多种职业负责,不利于理赔业务的专项研究,理赔业务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时间,也没有充足的精力开展理赔业务。部分保险公司的检验部门不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力,难以支付理赔费用,对于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申请上缺乏自和有效性。

2.2重复保险。理赔业务的开展,需要检验部门对于被保险人的各项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并按照相关顺序对限额责任负责,通过比例分摊赔偿的方式赔付,防止赔款的多付。但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例如,某化工厂发生火灾,经检验和理算等多方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人保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均投保,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双方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赔偿,减少赔款。

2.3骗赔,骗保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财产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随之提高。部分人钻保险法律法规的漏洞,想凭借保险业务进行索赔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通过冒名顶替或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投保的方式进行骗赔,骗保,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有效措施

1.树立以财产保险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保险业务质量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初具规模,保险业务的质量管理是公司发展中重要的问题。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质量管理首先需要让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不同环节进行协调,各个部门与环节之间进行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在业务质量管理中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管理措施,通过体制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参考依据,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改善传统业务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综合提高保险业务质量管理。

2.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使财产保险业务中展业、防灾、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实现统一规范化管理。制定严格的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对险种的开发、签发单证、保管、流转、评估风险、建立放在档案、查勘理赔业务,定损及审批等各项流程实现规范化,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理念,对于经营效益好,业务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并将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深入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在每一个管理环节中抓质量,出效益。

3.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现有的考核制度采用平行并列指标,导致保险业务人员极力争取保单,完成保费的收入指标,追求保险费用获得的提成,忽视业务质量管理,财产保险公司中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是将平行并列指标改为梯级排列指标的考核方法,建立第一梯级指标,第二梯级指标和第三梯级指标。其中第一梯级指标指的是利润指标,而第二项梯级指标指的是保险费收入,赔付率及营业费用指标,第三项梯级指标是将赔付率与保险费收入按照险种进行分解,实行单险种的考核制度,对于业务员的考核实行双向考核制度,在对业务员保险费收入的指标基础上考核业务员的保险费收入和赔付率。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为实现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财产保险业务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的规模效益,使公司内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处理,相互促进,相互配合。除此之外,还要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梯级排列指标对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级别进行考核,对于业务员实行双向考核,综合提高财产公司的保险业务质量,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文春.浅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151-152.

[2]赵桂芹,高奉玉,胡皓南.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杜邦分析方法[J].上海金融,2013,09:33-38+116.

[3]赵明浩.集约化管理专业化经营——财产保险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实现质量效益发展的途径选择[J].中国金融,2010,05:50-51.

[4]周延礼.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J].保险研究,2010,04:3-9.

[5]李春梅.浅析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国外资,2011,17:103.

财产保险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销售费用管控;财务管理;精细化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企业面临更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金融与财务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发展迅猛的财产保险行业销售费用管控现状,探究实现其财务管理精细化过程中,加强销售费用管控的重要性。

一、财产保险行业销售费用概念及管控意义

销售费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常见的名词,财产保险行业的销售费用指的是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宣传、广告等方式吸引投保人购买财产保险,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公司广告费、产品宣传费、人员的手续费、活动经费、赠品费用等等与财险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财产保险行业的销售费用一方面是变动性销售费用,包括费、产品宣传费等,他们随着财保业务销售量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另一方面则是与企业的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明显相关关系的费用,是销售之中不可避免地的花费。

加强对销售费用的管理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环节,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强化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与市场变化,便于企业高层管理者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最大程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当前经济高度发展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企业要提升自身竞争力,就必须要实现财务管理的精细化,重视各个环节的费用管理,将销售成本尽可能控制在最低限度,保障公司经营利润,加强销售费用管控势在必行。

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1.细化财务管理的内容,拓宽管理范围

财务管理的精细化,指在具体财务管理的工作过程中,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各财务人员的分工。在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不断进行规范和指导,拓宽财务管理的范围,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各部门、各项目协调发展和进步。

2.制定明确发展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财务管理的精细化,要求公司企业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浪费节省企业的资金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财务管理的精细化常常将企业的总体目标进行细化,通过分工合作明确各方责任从而提高公司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节省企业的资金等。

3.采用科学化的手段,规范财务管理

在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要转变以往的管理方式,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从而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经济的有效发展。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在具体的财务工作中,将制定一系列细致的运作框架,明确和细化财务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减少职责不分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财务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人治向法治的迈进。

三、当前财产保险公司销售费用管控存在的问题

1.销售费用管控意识落后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公司行业遭遇的竟争愈发激烈,使得销售费用管控对财务管理以及公司企业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但财产保险公司行业普遍存在对销售费用管控不重视的现象。财产保险公司行业在销售费用管控上对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预见性等都很差,参与程度也很低,从而致使销售费用管控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2.销售费用管控手段落后

财产保险公司行业的管理方式趋于老化,特别是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仍还在采用传统的管控模式,在销售费用管控上很多新兴的科学管理方法几乎没能得到运用,在处理和应对迅速变化的信息上能力欠佳且远远不足。以往旧的销售费用管控措施手段逐渐已不适应现代社会财务管理的需求。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普及和应用,当前的销售费用管控也必须走上信息化的发展道路。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等落后的问题。除此之外,财产保险行业在销售费用管控的手段以及控制系统上没能够做到有效整合,管控的手段的落后与陈旧,尚不能满足财产保险行业在高层管理层面的决策需求。

3.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千差万别,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认真、严谨和务实等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素质,对投资资金的支出和费用资金的拨付等不具备合理的盈亏分析及有效的预算管理能力。甚至于,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观念。财务管理人员各方面素质的问题使得这些专业人员不能有效控制公司企业的资金,从而财务安全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财务保险公司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的工作队伍组建,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造假账及腐败等各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为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提供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企业销售费用管控,实现财务管理精细化

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部分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因此必须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应当代社会经济的财务管理道路,加强销售费用管控,实现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精细化。

1.树立销售费用管控的新的理念

树立销售费用管控新的经营理念,即是要充分把握好资源合理配置的理念、市场经济的理念以及最优化效益的理念。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不仅要重视财产保险公司行业范围内的发展态势,也要充分关注和掌握财产保险公司行业之外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除此之外,要将财产保险公司行业的各种经济要素与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相匹配,充分保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确保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努力做到成本的最低化。

2.创建销售费用信息化服掌教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的浪潮中,财务管理精细化的实现,必须要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搭建信息平台。这种信息化的方式的运用可以极大的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工作压力以及工作强度,从而完成和实现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共享性、准确性、实时性和有效性等。

3.全面提升财产保险公司行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在提升财产保险公司行业财务人员的素质上,要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行业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的培训。而且在培训结束之后要对这些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只有能够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工作人员才能继续在财务管理的工作岗位。而对于在考核和评估中不达标的工作人员要继续对其进行培训。在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上,只有能够在考核和评估中达标的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参与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4.构建以全面预算为前提以成本管理为重心的销售费用管控运行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行业可以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经济发展的模式,“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构建出以全面预算为前提,以成本管理为重心的充分重视注重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销售费用管控的运行体系。全面预算是公司企业未来发展的的规划部署,对公司企业以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且关键的作用。公司企业的全面预算大致可分为三大类:资本预算、财务预算和营业预算。各项的预算之间是彼此是相互联系的,且彼此之间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财产保险公司可通过长期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能力等各个方面的观测,来编制全面预算。成本管理是依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来制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成本来对公司的各项部署和发展做决定的,因此对成本的评测和管理至关重要。因此要构建保险公司行业以全面预算为前提,以成本管理为重心的销售费用管控运行体系,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精细化。

参考文献:

[1]]张一文.精细化财务管理全方案[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

[2]李光.谈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