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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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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概念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利益相关者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异常激烈。企业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不同阶层、不同学科的看法有着很大的差异。究其根源,乃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和恰当的定位。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深入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起源

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思想,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哈佛大学的爱伯施塔特(Eberstadt)曾引述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来说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渊源:“在一个治理很好的社会中,……公民不能过着匠人或商人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毫无高尚可言,并且也有损于人格的完善。”[1]在古希腊时代,社会重视社区利益并压制逐利行为,商人迫于社区的压力而采取社会性的行为。然而,作为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是源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在20世纪初期,美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得它比任何其它西方工业国家更为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同时,美国经济的工业化过程和现代大公司的出现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与研究。现代公司的出现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种分离的管理模式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挑战自由经济及其所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从而产生了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赚钱行善”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通俗理解;同时,主张“当今的大公司不只是可能参与社会责任,而是非常应该去承担社会责任”,正如,经济学教授鲍恩(Howard R.Bowen)认为,“如果商人能够认识他们行为的社会后果并能够自愿地按照社会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避免连用自由经济,也可以免除政府过度管制的危险”。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不断遭到来自自由经济思想家的不断批评,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思想,并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一种思想当它上升为一种理论时候,概念的界定则成为核心的问题。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到1953年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进一步明确现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的概念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就像一把大伞,下面装进了各类思想、概念和技术,同时也装进了各种争论,但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和可被广泛接受的定义。[2]这也是本文创作的目的,作者力争在翔实梳理的基础上,客观的、科学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回应当前学术界的争论。

二、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诸说梳理

1. 经济责任说。诺贝尔奖得主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没有什么趋势能象公司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公司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3] 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也认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就是获取足够的利润以弥补将来的成本,如果这个社会责任没有实现,其他的社会责任也不可能实现。处于经济衰退中的衰退企业不可能成为好邻居、好雇主,或者对社会负责。随着对资本需求的迅速增加,用于非经济目的——尤其是慈善事业——的企业收入盈余不可能增加,它们几乎一定会缩减”。[4] 基于这种思想,包括我国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就认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解决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如张文魁认为,我国企业相对于跨国企业,规模还很小,盈利还很弱,过分强调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要还原企业的本来面目,即企业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完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5]

2. 慈善责任说。菲利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及南希·李(Nancy Lee)就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我承担,通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社区的福祉。社区福祉的解释包含人类的幸福及环境的保护。[6] 这种企业“自愿”的承担,本身不是法律所规定,甚或不是公众的要求。而是一种超越道德、法律、一般商业运作或公众期望等的自愿性商业行为。中国学者曹凤月也认为,企业中存在四种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经济责任是为社会提品和服务,创造社会财富;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销售活动;道德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如诚实不欺,信守承诺,为子孙后代负责、爱护环境等;企业社会责任一般理解为慈善责任。[7]

3. 道德责任说。第一个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的欧利文·谢尔顿大胆断言,企业社会责任中蕴涵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责任。在一些著名学者和实业界人士眼中,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他们在论及企业社会责任时,经常用的词汇是“企业行动的义务”、“企业利他主义行为”、“公司要有社会良知”、“商人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等等。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一种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是一种理性而自觉的行为,强制推行只能解决形式问题,解决不了实质问题。[8]

4. 法律责任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区分为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大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而道义责任是属于道德性质的责任,具有非法制性和非强制性,是意愿性责任。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慈善事业。正因为如此,企业首先必须完成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道义责任。 [9] 如学者常凯通过对工厂守则运动的考察就认为“跨国公司推行工厂守则,并非是由于道义感的驱动或伦理价值的追求,在更直接的意义上,是一种具有商业目的的商业行为。但如果作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便会改变其社会性质,因此,必须确认和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和基础而言,主要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

5. 综合社会责任说。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综合企业责任的观点,[11]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所负有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自由决定)责任。他用三个同心圆来表示这几个责任的关系,最里边的圆表示的是企业的基本经济责任,主要涉及的是生产、人员雇佣等问题,这是企业的根本;第二个圆表示的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即在承担经济责任过程中,要重视社会标准和社会价值观,不违背风俗习惯、道德和法律;第三个圆表示的是企业为了改善和发展必须关注的道德、法律之外的社会和环境条件,企业对这个责任的履行有着自由决定权,一般这个责任表现为慈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A.B卡罗尔提出了企业责任的金字塔思想。[12]认为金字塔的底层是经济责任,因为企业必须获利才能生存;第二层是法律责任,因为公司必须遵纪守法;第三层是道德责任,即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公正、公平和正确地行事;第四层金字塔的顶端是慈善责任,它使企业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公司慈善责任是建立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基础之上的,只有履行了前三个责任之后才能履行慈善责任。

6. 利益相关责任说。1984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爱德华·弗里曼(Edward Freeman)在其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Strategic ManagementAStakeholder Approach”)中指出企业和很多的利益相关者有关,他们“影响而且被公司行动影响”。他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或被企业达到目标影响的组织或个人。”[13] 这些利益相关者分为六种:雇员、股东(所有者)、消费者、供应者、社区和政府。我国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也很多。王茂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14] 附会这种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支持慈善事业、捐助公益活动、保护自然环境等。其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新的企业治理结构。[15]

三、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诸说的评析

经济责任论认为企业的商业责任或经济责任本身就是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对社会的唯一责任,肯定和突出了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他无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企业并非单一的、自我成长的和与世隔绝的孤立的个体,相反,它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密切联系。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慢慢渗入到企业的每一个环节。企业社会责任再不单是企业单方面的社会参与或社会生活,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亦带动着企业自身与其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转变。一个企业的成功有赖于一系列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帮助和支持,取决于内部和外部多种因素。如消费者的支持、企业雇员的忠诚与勤勉、客户的信赖、清洁的环境、政府的扶持、持续供给的资源等等,都是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认为企业单方面依靠自己的力量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想法不仅是天真的,而且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况且,从企业的长远来看,如果一个企业成为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不仅能够改善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而且还能促进企业的持续良性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企业承担经济责任与以外的社会责任并不矛盾,在某种程度上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与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共存。[16]

转贴于

慈善责任学说将社会责任理解为企业对社会自愿的特别贡献,是有意忽视或淡化企业对社会的基本责任,招致了民间团体的最大批评。企业的慈善行为仅仅是企业对社会的主动友好的回报,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期望。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因此放弃或无视对社会的基本责任,那就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公民。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责任,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而且,企业的慈善行为是一种超道德、超法律的“自觉自愿”行为,谈不上是企业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它不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社会的慈善责任也无法落到实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企业的自我监管保证不了什么,最后这只是一种公关的手段”。[17]

道德责任学说将社会责任等同于道德责任,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首先,他似乎容易造成这样的印象,就是利益相关是受益者,其所得到的利益是企业所赐予的。而企业赐不赐予,赐予多少,全凭企业家的良心。这显然是对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歪曲。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也是一种互相渗透、息息相关的利益关系。一味强调企业的道德良心,就难免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平等主体地位,弱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意识。其次,从实践上来看,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当作企业的道德义务加以认识的,但是,随着企业所引起的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及20世纪以来法哲学、经济学理念从政府无为向政府经济社会转变,各国、各地区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法律义务,原有的道德义务则上升为标准更高的要求。例如不断改善企业雇员的待遇,采取比法定标准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等。[18] 国内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刘俊海先生也认为,“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侧重于伦理道德层次,之后美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转向法律层次。”[19] 看来,将企业社会责任仅仅归结为道义责任,是无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存在,也是行不通的。

法律责任学说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强调了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法定性,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些是法定的责任,是基于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责任,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由政府机构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推行的。但有些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主要基于道德和价值观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如更高的质量标准、更高的安全标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节约能源、慈善事业等。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有赖于企业家的人文素质、价值理念及深刻自觉。[20] 因此,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混淆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友好回报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综合责任说第一次全面地揭示了社会责任的基本规定性,为人们理解和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可用的概念性框架,对全面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个理论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并非是平行的概念,一个企业不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产品,不积极地创造社会财富,不对股东负责,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道德责任,甚至是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这个定义是站在企业这个单一主体角度来谈的,忽视了责任作用的对象——利益相关者这个主体。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中产生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对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孤立、静止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难以正确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

利益相关学说避免了孤立、静止地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注意到了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将企业放在整个社会链条中,从企业运作这个动态的视角,不仅明确指出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而且还指出了与其利益相关的具体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得以具体化并清晰表述。但是,该学说仍然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即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责任相提并论。前面讲到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外延上存在着交叉,不能在同一个语境中使用。而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本身就可能包含着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而其分类的标准没有统一。比如说,安全生产、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合法权益被当作是企业除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但是事实上它们本身也是法律的要求,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该学说笼统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没能区分企业的强制社会责任和自愿责任,因而在适用的时候难免会“眉毛胡子一把抓”。

综合以上学说的优点和缺陷,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是指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除了法律责任以外的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这一界定体现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意义:(1)以企业的动态运作为视角,指明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避免了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待企业的责任;(2)划清了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和非基本社会责任的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基本义务,而除此之外,是社会对企业提出的比法律责任更高要求的道德责任,即非强制责任。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正确、理性地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层次性,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适用提供了框架。(3)明确指出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指法律责任,还负有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4)采用同一标准——行为调控方式,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高于法律责任的道德责任,避免了逻辑上不周延的错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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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rucker,P. The New Meaning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 Califomia Management Review,1984,w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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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hilip Koher,Nancy Le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M].Hoboken,NJ:John Wiley﹠Sons,2005.P4-10,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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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魏杰.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关于企业责任问题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5-07-05.

[9]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9).

[10][法]热罗姆·巴莱,弗郎索瓦丝·德布里.企业与伦理道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11]马伊里,杨团.公司与社会利益[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12] Bowen,H.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M].New York Harper,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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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邓健,任文举.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辨析[J].商业现代化,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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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勇,宋豫.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J].现代法学,2006,(7).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2篇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经济法律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萌发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必然容易导致权利和力量集中到少数企业手中,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企业将如何使用这一力量和权力的担忧,以及对如何约束和规范这种力量的思考。这种担忧和思考就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萌发。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是1916年克拉克在《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提出:"大家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相当熟悉,不需要到了1916年还来重新讨论。但是迄今,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此后,围绕企业社会责任,众多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积极的研究。

1931年,时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教授伯利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作为信托权利的公司权利》一文中就提出"那些赋予企业及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就是时刻维护股东的权益,当他们行使的权利危机股东利益时,则必须予以限制",给企业权力的使用正式地加上了一个"紧箍咒"。次年(1932),时任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的多德同样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一文,对伯利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多德认为"创造超额利润不是企业存在的唯一原因,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还应服务于整个社会。"对此,伯利并没有予以否定,而是强调在建立起对其他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前,企业还是要最大限度的做好对股东的责任。1953年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还首次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因此,此书也被视为划时代的著作,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而鲍恩也被推崇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的建立

麦克奎尔在1963年明确地将企业社会责任延伸出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到了20世纪7O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得到了扩展。1978年,弗雷德里克关于企业社会响应的著名论文--《从CSR1到CSR2:企业与社会思想的成熟》才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文中明确定义了"企业社会回应为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响应从定义上给出明确区分。20世纪70年代中以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又不断衍生出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经济伦理、企业公民等概念,这些概念的衍生也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是否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转向"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1979年,卡罗尔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法律上、伦理上和自行裁量的期望。"

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融合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者相关理论成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最常依据的理论框架,两者出现了全面结合的趋势。伍德(1991)是理论研究上第一个正式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广义企业社会责任里的学者。她在《再论企业社会表现》一文中指出:"相关利益者不仅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与可接受度以及与企业社会表现的关系来对企业社会表现做出不同的评价。"克拉克森则是第一个在实证研究上从利益相关者管理角度来衡量企业社会表现的,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型,为分析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

四、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踏上企业公民之路

进入21世纪,继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又产生了企业公民的概念。其中,范·卢杰克(2001)认为,之所以产生企业公民的概念,是企业重新认识了其在社会中的准确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会中的公民,并与公民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韦多克(2000)则对各种评价企业公民行为表现的方式进行了归纳,指出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结合。罗格斯登和伍德(2002)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阿黛尔(2004)则言简意赅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全球企业公民是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五、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思想

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较晚,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该书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但是过于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过于狭窄。

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进入21世纪,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以后,涌现出一大批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如陈宏辉和贾生华(2003)基于综合社会契约观率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周祖成、陈炳富(2005)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陈宏辉(2004)、沈洪涛和沈艺峰(2006)、田虹(2006)探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推进。颜剩勇(2007)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财务评价,推动研究者进一步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衡量。唐更华(2008)、黎友焕(2008)和兰建平(2008)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行了案例分析,推动了我国企业展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文献发现:(1)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2)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该在法律和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运行,除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3)有关企业怎样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方法还比较缺乏,各国学者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生产管理实践。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还应更多地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基于企业社会责任下我国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等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实证研究,力求以实证研究的结论,促进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知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发展与动因分析[J].企业经济,2008,(11).

[2]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陈宏辉,贾生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基于综合性契约的理解[J].中国工业经济,2003,(12).

[4]沈洪涛,沈艺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4篇

传统观念认为,出版企业作为企业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是除去经济效益这一重要目标,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精神产品为主业的出版企业也就天然的肩负起了意识形态、舆论导向、建设精神文明等社会效益。同时,随着管理学原理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革新,也有人认为出版企业不仅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还应该承担起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自然就出现了出版企业社会效益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两个概念的比较,经过研究发现,当前大部分论述中将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混淆,甚至直接等同使用。但实际上二者的概念并不相同,所以对两者的区分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根据词典解释:社会效益,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社会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那么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也就可以定义为出版企业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资源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效益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这一概念提出的,社会效益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在出版产业化的今天,广东新闻出版局长陈俊年对于经常说的"两个效益"赋予了新的内涵:社会效益要重在确保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经济效益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国外学者对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力量的不断增强,人们要求企业对社会负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符合价值和社会期望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描述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对自然环境和子孙后代负责,追求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企业权力理论、企业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内容。企业权力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占用并使用社会资源发展壮大,并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享有社会权力,且权力和责任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所以企业在享有社会权力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雇员、社会、上下游供应商、消费者等缔结的繁杂的契约所组成的,基于这种契约,企业就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应当对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实现或者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担负社会责任,企业作为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成员之一,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相互依存,所以也必须共担社会责任。

对比以上两者的概念可以发现,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与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涵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是指出版企业要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且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2.指向对象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所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是面向全社会的人民群众的;而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政府、企业投资者、雇员、供货商、消费者、社区等等,与企业社会效益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指向对象更加明确具体3.满足需求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满足的是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出版企业社会责任是要负担起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就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4.概念侧重点不同。出版企业社会效益侧重于强调出版企业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环境。出版企业社会责任则更为强调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对利益相关各方负责,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取得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社会责任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1-0120-03

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广义的伦理道德规范,强调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经历了从强调企业内在价值追求到强调企业外在约束的转化过程,这种变化源于社会文化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的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实践有助于平衡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社会属性,推动企业自我价值的完整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提出,一出现就包含着强烈的伦理关怀。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快速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利润激增,但工业的高涨并没有带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反而伴随着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加重・社会贫富悬殊现象凸显。在这一背景下,1916年克拉克在《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指出:“大家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相当熟悉……但是迄今,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1953年霍华德・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第一次正式将企业与社会连接起来,提出企业除了赚取利润之外,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被广泛讨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仅指经济责任还是包含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内容展开了持续的争论。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1962~1972年间,多次集中论述企业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去增加利润,而同一时期许多学者则认为,企业在经济法律之外还应该承担某些社会义务。1979年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把企业社会责任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成为最被广泛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如果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理解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方面就是企业针对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依照伦理原则对他们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分别处理。具体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有盈利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即企业要做到对股东和消费者的合道德性;法律责任指企业应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经济责任,实质是要求企业应以符合道德价值的方式对待员工、合作伙伴和竞争者;伦理责任指企业应符合社会准则和价值观,要求企业对待社会和环境应做到符合道德性;自愿责任也称为慈善责任,指企业自身应具有慈爱的胸怀。

如果从所承担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无论经济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本质上都仍然是伦理责任。

正如弗里德曼认为只有经济责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一样,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赚取合法利润本身确是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伦理行为。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中提出:企业之所以存在,就在于通过自身的经济行为节省了一定的社会交易成本,科斯把企业看作一种解决问题的制度,阐述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性角色,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性组织,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企业追求利润不仅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市场目标,同时也是一种伦理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属于强制性社会责任,但本质上仍然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虽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它调整社会的力量根本上是因为它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正是因为体现了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法律才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并被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范,法律如果与社会伦理价值相悖离,就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成为空壳。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伦理道德责任,它既强调企业的经济责任和功能,又强调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企业获取利润的“最优化”状态而不是强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实践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伦理理念,而且是一种伦理实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性要求,既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演进的过程中,又体现在企业的具体经营和运行实践中。

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社会回应”和“企业社会表现”等衍生概念,是为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性而提出的。“企业社会回应”概念弥补了企业社会责任只强调动机而忽视实施的不足,要求关注企业回应社会要求的方式、手段、计划和政策。“企业社会表现”在社会回应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全过程,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相关的社会责任政策、实施的社会责任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可观察到的结果的综合反映”。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影响的逐步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主体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早期主要表现为各种慈善活动,慈善的实施也主要是企业家的个人行为。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由个体转向企业整体,实践内容也由慈善转向制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等多元方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便是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进行验厂和认证的方式,约束企业行为的一种实践活动。

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是由国际机构、政府、行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中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全球概念进行归纳、总结、系统化而形成的。有学者依据这些概念对企业约束力大小和约束方式的不同,把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划分为原则与倡导、企业行为守则、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一般社会责任标准四种类型。原则和倡导是由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仅仅通过呼吁和倡导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企业行为守则是由企业自身制定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其中劳动标准在大多数企业行为守则中居于重要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则是以“社会监督”为特征的外部生产守则,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消费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批判跨国公司劳工问题的过程中制定的全球统一的责任标准,标准依其覆盖范围不同又分为行业标准和一般标准,其中SA8000标准是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一般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设定了禁止强迫性劳动、保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等要素的责任规范,推动了企业有道德地采购和全球工人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了人权和推动了社会公正。

验厂和产业链认证活动则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通过每年对其供应商工厂进行劳工标准检查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活动,它进一步营造了企业负责任的社会氛围,推动了社会道德环境的变化。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就是秉承“赋予市场

经济以人道主义”这一宗旨,通过倡导和施予外在压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道德约束的实践,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实施。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约因素与伦理表述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呈现和伦理性实践,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状况、企业影响力大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

1 社会文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表述。认同企业的社会性质的社会文化,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是它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既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也是道德主体,其道德主体身份决定了其行为既有伦理道德行为的动机,也需接受伦理道德价值观的评价。企业的道德主体身份作为客观事实内化在社会文化之中,并以潜在的、不自觉的方式渗透在人们的理念之中,成为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大众对企业的一般要求。

因此,文化一般通过影响大众心理和企业家精神的方式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但社会文化中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彰显方式和大小,往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企业经营方式密切相关。生产力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推动社会文化所蕴含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由隐性走向显性,由单一内涵走向多元内涵。

2 企业经营方式和规模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表述。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决定企业影响力的大小,也影响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社会由众多利益联合体组成,企业是其中主体之一。

享有社会资源是企业的发展要求和社会权利,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各社会主体在行使各自权利时难免发生冲突,而企业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冲突常常随企业规模和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发生。企业规模较小和少量占有资源时,对社会的影响很有限,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以企业家道德自律的方式展现出来。随着大公司的出现。资本扩张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企业管理也由所有者经营转化为管理者资本主义,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才在20世纪初期于美国兴起。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强调“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唯一责任”的观点,仍然是与影响有限的企业规模相关。而后“企业不但负责创造财富,而且负责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的共识,则是由于世界范围内大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石油危机对社会大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