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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巩固“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水上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施工水上作业安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要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
三、加强沿海内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内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业市场,确保建设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积极督促桥梁管理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维护助航标志和防撞设施,确保大桥和桥区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防止冒险航行、违规作业。
建设单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阶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认真分析所建水上构筑物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通航安全评估论证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结论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督查,对拒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吊销证书。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要按规定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通航安全影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通(警)告,相关航行通告要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巩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加强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水上交通 交通秩序维护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T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a)-0212-02
1 目前采取的交通秩序维护管理模式
1.1 在建工程交通维护管理
根据行政审批流程,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港航部门进行临跨河审批(前置条件),再凭审批材料及上级部门的批文或立项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应急预案、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等资料,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申请施工水域航行通告。同时,依据《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定,港航海事部门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在建工程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委托管理协议,组织招聘交通维护点人员,落实施工水域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交通管理周期支付一定的维护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港航海事部门根据涉水工程施工工期、组织方案和对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实行不同的维护方式:一是不设维护点,但加强施工水域巡航;二是设立固定维护点维护。这一管理模式,水上交通维护管理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都由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实施的是全过程的保姆式管理。
1.2 一级危险品船舶运输、笨重长大件运输护航管理。
一级危险品船舶、笨重长大件运输护航一般为单航次护航行为,护航依据是《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款“船舶拖带浮动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杭州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的规定。由承运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部门派海巡艇护航。由此可见特种船舶载运物品的护航是由法律依据的。
2 目前交通秩序维护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海事管理机构一般具有水上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因此目前推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交通维护模式对于确保施工水域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该模式也存在很多弊端,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2.1 安全责任主体错位
一是保证施工水域施工安全、船舶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而非海事监管机构。港航海事部门既是施工水域的水上维护及一级危险品护航的实施者,又是水上安全的监督者,与现行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极不相衬;二是目前海事管理部门为实施水上交通维护招聘的临时工多数为企业退休或航运企业内退人员,一般年龄偏大,从事的又是涉水安全管理工作,聘用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如发生意外,港航海事部门作为用人单位须承担主体责任,很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三是临时招聘人员管理问题。每名招聘的人员存在着工作责任性问题,如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施工企业损失或船舶在施工水域发生事故,海事管理部门必定会被连带追责并承担责任。
2.2 交通维护用工问题
目前港航海事部门因交通维护需要,一般向涉水行业招收临时工,一般为航运企业退休或内退的职工,这些人员一般具有水上资历或船舶驾驶技能,对从事水上交通维护工作是有益的。但港航海事部门存在招聘难的问题,一是从年龄上说,需要相对年轻,一般控制在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二是从技能上被招聘人员需具有水上资历或船舶驾驶技能,因此这批人员目前成为稀缺人才资源。况且财政额定的协管员劳动报酬(工资)偏低,现在生活水平高,一般人员不愿意接受招聘,存在招聘难的问题。
2.3 收费问题
尽管交通维护费、一级危险品船舶护航费在地方法规上进行了明确,两项收费均有法律依据,但没有具体的价格,一般通过海事部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未按规定得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有一定的社会反响。
3 兄弟港航海事部门和交警部门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
3.1 兄弟港航海事部门管理模式
据了解,浙江省的湖州、嘉兴港航海事部门在一般的涉水交通维护上,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现场维护工作中、也不收取交通维护费用,只是履行港航海事的安全监督职能,在涉及封航、禁航r海事部门参与现场管理、但不收取任何费用。
3.2 交警部门管理模式
不直接参与施工作业区域的交通维护工作,只加强施工区域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对道路施工方案和道路施工区域内的交通组织方案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制定,经相关专家组织论证通过,交警部门审核才能实施。具体施工区域交通秩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实施;施工区域交通疏导人员由交警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费用由财政保障。
2012年6月10日至6月12日
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C区
展示内容:1.仓储与车间物流设备;2.搬运设备及配件;3.物流信息化;4.包装与订单拣选设备;5.物流配套设施;6.物流运输设备:物流车辆、立体停车库、交通管理系统;7.物流服务;8.其他。
2012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暨中国
西部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专题展
2012年7月19日至7月21日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
展示内容:1.机械搬运设备;2.仓储技术与车间设备;3.运输系统;4.装载技术;5.软件及服务。
第五届中国国际物流博览会
2012年8月8日至8月10日
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展示内容:1.物流服务与仓储地产;2.物流信息化;3.仓储设备及运输车辆。
第十二届中国(青岛)国际物流展览会
2012年8月23日至25日
青岛国际会展中心
展示内容:1.仓储技术与设备;2.搬运技术及周边设备;3.生产物流系统及装备;4.物流信息技术与物流服务;5.货物运输系统、卡车及专用车辆;6.叉车整车;7.叉车配件;8.叉车属具;9.叉车租赁及技术维修等。
2012上海国际智能交通论坛
暨技术和设备展览会
2012年9月2日至9月3日
上海展览中心
展示内容:1.先进的辅助驾驶系统;2.交通控制中心/交通运营系统;3.全球定位系统;4.网络/通信系统;5.救援支持系统;6.信号与控制设备;7.监控与跟踪技术;8.远程综合信息系统;9.运输研究及咨询机构;10.无线数据通讯。
2012中国(深圳)国际物流设备与技术博览会
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
深圳会展中心
展示内容:1.运输车辆、零部件展示采购会;2.叉车、零部件展示采购会;3.货架、托盘、仓储设施展示采购会;4.冷链设备、技术展示采购会;4.港口、机场、物流园区设施设备展示采购会;5.包装材料、机械、技术展示采购会;6.标签、RFID、物流技术展示采购会;7.轮胎、脚轮、传输设备展示采购会。
2012(SIBEX)中国深圳国际游艇及设备展览会
2012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
深圳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
展示内容:1.船艇及游艇;2.码头、俱乐部及服务机构;3.水上运动、旅游休闲产品:赛艇、皮划艇、摩托艇、帆船、帆板、冲浪器材、滑水器材、水上娱乐设施、水上运动服装、水上运动俱乐部;4.水上旅游及开发等线路推广;5.培训及相关媒体。
第十三届亚洲国际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览会
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
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
展示内容:1.机械搬运设备;2.仓储技术与车间设备;3.包装与订单拣选设备;4.装载技术;5.物料搬运技术、仓储技术与物流系统;6.交通工程;7.内部物料系统与软件;8.物流服务与外包。
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
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
深圳会展中心
展示内容:1.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展;2.港航展;3.航空展;4.智能交通展;5.客运交通展;6.物流设备与技术展;7.绿色货运及新能源汽车展;8.交通建设展;9.人才展;10.危险品运输及仓储技术装备展;11.交通规划展;12.港澳台展。
2012第五届中国广州国际海事贸易展览会暨论坛
2012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
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
展示内容:1.中国船舶贸易展览会;2.国际航运服务展览会;3.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和技术展览会;4.中国船用材料展览会;5.中国绿色船舶技术论坛;6.第二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市场论坛;7.国际航运广州论坛;8.2012劳氏日报亚洲年度大奖。
2012中国国际船用材料展览会
2012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
汛期是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今年受汛期降雨影响,我区道路多处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交通运输和建设施工安全构成巨大危害;而江河水位因连降暴雨,一直处于高水位运行,所面临的防汛形式异常严峻,任务艰巨。为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严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出行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局成立了以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戴松为组长,分管领导扈丽华、唐鉴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汛期”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准备,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水情传递制度,制定了汛期水上交通应急预案,严格值班纪律,切实将工作重心落实到工作第一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部。局属各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层层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将责任细化,不留死角。企业严格落实防汛措施,制定防汛抢险预案,并开展有效地事故演练,严查汛期防汛工作,处理汛期各种突发事件。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区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强化宣传效果,调整宣传思路和方法,突出重点对象,不断提高交通宣传活动力度。6月16日,组织交通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区安委会组织的“全国安全日”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百余份,热心的接受群从咨询。区海事处也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宣传贯彻到了基层,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向辖区各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规范水上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客渡船舶“六不发航”制度,货运船舶不超载、不冒险航行,并与运输船舶业主以及餐饮趸航主主签定了“安全承诺书”等。通过一系例会议宣传和专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水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
汛前,在机关工委组织下,我局开展了“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在区宗场乡初级中学,对全体同学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增加了学生安全出行的安全意识。区海事处也将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定在建国实验小学b区进行,听取宣讲学生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通过朴实易懂的语言让水上安全知识走进校园,并建立长效机制,让安全知识进校园常态化。
三、加强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发现和查明各种道路水上运输安全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法违规。
针对辖区交通实际情况,区局要求各单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力度,认真开展汛前自查工作。重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各岗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岗位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储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查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及在建工程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客运企业车辆例检制度,驾驶员、船员学习教育制度是否落实;重点路段的整治情况及码头船舶安全情况;查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及值班制度是否落实;查水上安全“六项制度”贯彻执行和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此次排查发现安全隐患12起,增设标志标牌20余处(个)。
为认真贯彻落实将省、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精神,区局拟定工作方案,成立检查组,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在系统内开展为期两月暗访督查。以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四、强化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交通安全
(一)严密监控水上安全,防止突发事件
根据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运输状况,切实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船舶、重点环节“四个重点”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合江门水域是水上事故多发航段,异常天气和涨、退水幅度较大时,对合江门水域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理,有效杜绝了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连续大量降雨的时段,区海事处和区渡管所执法人员全线严防死守,确保水上交通平稳态势。
(二)打击违法违规,推进“三江六岸”工作开展
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严把三关,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重点针对超载运输船舶和冒险航行船舶实施严厉打击,港区内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对积极配合“三江六岸”打造已搬迁趸船在首个汛期中进行动态监管,为顺利渡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区海事处为积极配合和推进“三江六岸”环境打造工程,大力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保证辖区水上交通秩序。
(三)及时排查公路水毁塌方,确保道路畅通
汛期以来受连续强降暴雨的影响,区养护段管养路公路分别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毁塌方,其中尤为严重有:自宜路k73+65m(100立方米)、牟王路k4+250m(200立方米)、长江南路k3+000m、k7+000(200余立方米)赵轿路象鼻嘴危岩k0+800m(200立方米)、k1+400m(100余立方米)、沙凉路(100立方米)、安思路k3+900m(余100立方米)、k4+200m(100余立方米)等处,各条路造成严重的交通中断,车辆无法通行。针对每一次水毁塌方,养护工人都迅速赶往塌方现场,立即启动公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机具和人员进行抢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排查。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系,有效监管运行车辆
今年我市雨势量大,通行道路经常发生滑坡水毁等险情,为随时掌握汛期气候变化和营运线路道路状况,区交局加强了与防汛办、运管局、交警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也加强了对汛期易发塌方、易发洪水路段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的监管,并督促企业提前做好运行安全防范措施和运输组织方案,严禁冒险行车。各企业针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完善了应急预案,开展了突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水灾火灾应急救援演练和反恐防暴应急演练,加强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警觉性和临危置能力。企业还利用gps对行运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做好了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做好值班、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