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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开展网络宣传的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单元。在这以国际互联网为代表的全球信息化社会中,企业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形成并保持其竞争优势,都必须加入网络,网络成为企业连接和沟通世界的一种新型和重要的工具。然而有不少企业,对网络宣传推广的认识,对网络手段的运用还远远不够,更谈不上利用网络提高经济竞争力、确立竞争优势。从企业对外传播的角度来讲,依靠网络和网络媒体来传递企业信息和形象,维护和塑造企业形象,是网络信息时代企业必须重视也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网络推广是企业宣传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第一步。
网络媒体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感染力更强,网络媒体通过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的立体呈现,给予受众全新的感官体验,让人更易接受和喜爱,使宣传的感染力更强;二是互动性更强,留言及评论等方式让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互动性更强,因其发稿门槛低的特点,普通员工也能加入到网络宣传队伍之中;三是信息量更大,相应较少的版面限制及快速更新的媒体信息,让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有效、最全面的新闻信息;四是传播渠道更广,有线和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每个企业员工随时随地地通过网络,享有网络中的媒体信息和资源。正是因为网络传播的以上特点,使得企业借助网络进行宣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推广能将企业信息最大限度的表达出来;二是网络宣传推广是企业投放更灵活、成本更低的宣传方式;三是网络宣传推广是一种交互性的宣传方式;四是企业宣传推广在网络传播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能把信息长久不间断地传播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实现最广泛的传播。
二、企业网络宣传在媒体宣传中的地位和作用
1.网络宣传巨大的信息流量与传统媒体宣传的资源优势结合,可增强宣传的广泛性和信息量。事实是形成一定思想、支撑一定观点的基础,也是触发人们感情的酵母。信息的涵盖范围和可信程度是达到宣传效果的重要条件,容纳在宣传中的信息量不足,就不能引起受众对问题的足够了解和重视,也不能廓清重要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全貌。网络媒体以其包罗万象的海量信息著称,常常一个事件不仅有其主体及背景的介绍,相关周边信息和扩展信息在网络上也非常容易找到。与此同时,结合传统媒体处理信息的专业性和公信力高的品牌资源优势,去除繁冗信息尤其是虚假信息和不实报道,消除公众在处理众多信息中的厌烦、焦躁和无所适从,使公众能在充分、全面的信息支持下对相关事件做出自己合理的判断。传统媒体在企业宣传内容上旗帜鲜明的引导和专业性公信力,与网络媒体广泛和充足的宣传信息量,为宣传效果的取得打下良好的基础。
2.网络宣传的迅速性、大众性与传统媒体的权威性结合,增强宣传可读性和感染力,这是独自运作的媒体难以做到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整合宣传是一种快捷、专业、全面的实时宣传,能够很好地做到既有权威性,又有大众性,既贴近信息内容的宣传,又贴近广大受众的感知。
3.网络宣传的交互性与传统媒体宣传的可控性结合,及时传递宣传效果的变化和反馈情况,增强宣传的即时性和宣传调控的准确性。受众在信息接受过程中具有能动性,与宣传者和宣传信息的持续互动,是受众表达对宣传活动或接受或反对的能动反映。网络宣传的交互性能够使宣传者及时、迅速的与受众沟通,了解宣传效果,结合传统媒体在宣传控制 宣传策略中的经验和优势,在宣传者既定的宣传目标不变的情况下,使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途径更通畅,使宣传的反馈、处理和宣传策略的调整更及时,增强了对宣传活动的控制力和出现情况后的应变力,摒除了网络宣传与传统媒体宣传各自的不足,真正在宣传工作中达到及时、准确、可控。
三、企业开展网络宣传的策略
1.培育优秀的企业网络宣传队伍。网络宣传工作者应该是企业最具活力及创新力的队伍,为企业创造的是无形的资产和有价的财富,需要不间断地培训来促进网络宣传工作者队伍的扩大与发展。企业信息门户等网络媒体的建立,为网络宣传者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也为企业发掘潜在的宣传人才提供了场所。通过定期聘请专家开设培训班培训,经常性地在网络宣传者之间开展研讨与交流活动等,可以提高广大宣传者的业务水平。在企业重大决策实施前,企业应首先针对宣传队伍进行培训与讲解,利于新闻宣传队伍做好工作。
2.建设全方位的企业网络宣传平台。随着企业网络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发展,给企业信息门户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为企业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提供了坚实的阵地。全方位的网络宣传平台建设应分为三个部分:通过企业信息门户等网站建设,提供信息共享及新闻宣传工作的优势平台;博客、微博的设立是企业网络宣传新的趋势和重要节点;网络论坛的建设为企业员工提供生活与工作交流互动的场所。所有的网络宣传阵地,如果主流正面媒体不主动占领,总会有其他的第三者占领或侵蚀,会给企业的发展与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3.增强企业网络宣传平台的吸引力。企业网络宣传平台在众多的媒体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要求企业网络宣传平台要做到“一个快速、两个贴近”。“一个快速”就是网络媒体的更新速度快,一个不经常更新的网站,没有人愿意经常访问与点击。时间久了,就会被人淡忘,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两个贴近”,一是贴近实际,就是要客观反映现实,企业网络媒体应以动态消息为主、理论研究为辅,围绕企业发展思路及目标,促进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激励员工奋发向上;二是贴近生活,就是要通过挖掘和反映员工工作和生活中的细微变化,来反映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使宣传工作充满生活色彩,富有生活气息。
四、结论
总书记指出,要用好媒体,管好媒体,善待媒体。在当前复杂多样的网络媒体环境下,企业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网络媒体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重视网络媒体宣传,创造全新的舆论领地,以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讯:在网上,有近八成用户会在和好友聊天时交流品牌信息,近九成的SNS用户在SNS上和好友分享传递品牌信息。Nielsen在Facebook上做的广告效果研究显示,带有好友信息的品牌信息及通过好友feed传播的品牌信息,在品牌提及、广告识别、预购度等广告效果指标上都胜过常规广告。电子商务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微博、SNS等社会化网络媒体,并尝试基于社会化网络媒体的新型营销模式。
社会化网络媒体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主流媒体。想想看,一天当中您能看多少报纸,看多少电视,听多少收音机,您又有多少时间都在随时查看微博和SNS好友信息?人们上网的时间越来越长,和好友在网上聊天、交流信息,已经逐渐取代短信,电话等交流方式。而受众在关注什么样的媒体,广告主就会随之而来。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微博、SNS等社会化网络媒体。例如民族日化龙头企业纳爱斯集团,它的广告一直有口皆碑,其媒体投放策略也是倍受业界推崇。近年来纳爱斯除继续保持传统媒体的强势投放之外,也逐步将宣传触角延伸至社会化网络媒体,旗下品牌“纳爱斯”、“超能”已经开始尝试微博、SNS等基于社会化网络媒体的新型宣传模式。在新型宣传模式的创新中,纳爱斯再次成为国内日化企业率先尝试社会化媒体营销的领头羊。
为何如此多的企业尝试社会化网络媒体?社会化网络媒体之所以逐渐取代传统媒体的地位,其原因在于网络媒体可以进行实时监控,效果的衡量上不是滞后的,而是实时的。微博SNS、营销具有一下几个优势:1.精准的目标用户。因为微博、SNS的用户群相对比较固定,而且可以掌握详细的用户资料,可以最大程度的有效到达目标用户,无论是广告投放还是推广都可以最大限度的达到目标。2.庞大的用户群、浏览量和黏度。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微博、SNS在中国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而且黏度特别高,活跃用户非常多,这是一笔庞大的资源。用户群是展开营销的基础,微博、SNS营销的基础就很稳定。3.强大的口碑营销,传播的速度快,效率高。以朋友、同学、同事关系为基础的社交圈,可以形成巨大的口碑营销场所,消息传播的速度快,使得营销效果更加容易达到。
微博、SNS社会化网络媒体营销方式在中国盛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但是它们毕竟是未来营销的趋势。作为企业而言,需要以前瞻的眼光,发现并最终占领社会化网络媒体营销这块新大陆。(来源:千龙网)
王老吉在汶川大地震中,向灾区捐款1亿元,成为国内单笔最高捐款的企业,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在网络上也展开一系列推广,网络营销学院的一位老师,简要分析一下它的网络推广及其主要的方式。
一、论坛推广
论坛社区具有超高的人气,是口牌营销的重要平台,论坛的话题的开发性,可以让企业的品牌在论坛中迅速传播。
在论坛传播中话题是特别重要的,王老吉地震网络推广中,利用最热门的事件进行宣传和推广,不断制造引人注意的话题“彻底封杀王老吉”等,吸引更多的人关注与讨论。
利用奇虎论坛搜索王老吉搜到27万相关的贴子,大家的话题的讨论,把影响不断的放大。
二、贴吧推广
贴吧推广本来也是论坛的一种推广方式,但是由于贴吧独特属性,让它成为有别于论坛推广的一种方式。百度的贴吧在超女之后,成为最大的中文社区,它有比论坛更方便的交流性,可以匿名发贴回复,让网友更简单和快捷的交流。
这次也成为王老吉宣传的主要阵地,在百度贴吧中搜索王老吉,可以搜索到15万相关的贴子,从不断的发贴,大量回复,过于显露的语言,让人感觉到疯狂,可能只有网络才能展现这种感觉。
三、QQ群推广
一个普通QQ群有100人,高级群有200人,现在有两千万左右个QQ群,QQ群是最广泛的群体即时交流平台,在QQ群之间发送和转发,病毒式营销在这里得到了最大的体现。
通过“以后喝王老吉(捐款1亿),存钱到工商( 8726万)……”等易于传播的文字,让王老吉在多个QQ群之间疯狂传播。
四、博客推广
博客是个人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之一,通过个人博客的话题,让产品在个人之间口与口的传播,迅速提高产品的口牌与影响力。
热门话题往往是博客关注的热点,“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在众多博客之间引起热门的讨论。
五、新闻营销
新闻营销是借助新闻的报道,创造最佳的传播效能。网络媒体的性价比相对传统媒体来说,在效果上更显著。通过润物细无声的宣传,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塑造品牌的美誉度和公信力。
王老吉捐出1亿元后,也成为众多网络媒体的关注热点,而在网络上的推广活动也会不断的促进网络媒体的报道。
六、事件营销
企业利用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吸引媒体和广大用户的广注,可以尽可能的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的品牌形象,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从网络收集到的潜在用户越来越多
快速、灵活、互动性强的互联网,对于汽车营销的主要价值在哪里?来自于互联网对用户的吸引力。
由于网络媒体内容丰富、多样,博得了一个庞大用户群体的青睐。在帕萨特看来,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用户的消费潜力更突出。大量汽车用户是网络媒体的重度消费者,在网络上,他们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快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网络被看作是汽车消费最主要的信息来源。
为了准确掌握网络媒体对汽车消费用户的影响力,帕萨特曾经专门作过一个相关调查,结果发现:从网络上收集到的潜在用户比例越来越高,一度达到70%,平均稳定在40%左右。
正是由于网络对于汽车用户具有如此大的影响力,今年帕萨特逐渐加大了在网络上的投放和推广力度,并开始结合国内各大网站的特色,与它们探讨多样化、深入的合作形式。
帕萨特构建“三维”网络营销平台
目前,帕萨特的网络营销平台已非常成熟,形成了企业网站、经销商广域网以及第三方网站合作,三方相结合的“三维”结构。这些网络营销应用,让帕萨特为用户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平台,从而更加赢得用户的信赖。
早在几年前,帕萨特就推出了企业专题网站省略/,现在改版为帕萨特领驭专题网站。通过这个网站,帕萨特和消费者能够在网络平台上直接接触和互动,网站还开通了帕萨特在线预定和咨询栏目,将网络应用延伸到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
为了更好地调控庞大的经销商渠道,帕萨特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与广大经销商和维修站的联络,组建了“经销商广域网”。帕萨特的“经销商广域网”是上海大众CRM(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与经销商的沟通和培训工作都通过“经销商广域网”来完成。
除了以上两种形式,与第三方网站合作也是帕萨特汽车营销推广的重要环节。帕萨特正逐步加强与包括网易在内的国内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一些汽车专业网站的合作。除了投放网络广告外,合作还包括建立大量内容精彩、翔实,形式活泼新颖的帕萨特汽车专题栏目,并收到了很好的营销效果。
新车领驭上市促销,帕萨特把品牌成长经历作为切入点,别出心裁地选择网易独具特色的商业频道,进行了“帕萨特品牌6周年回顾”的专题合作。在这个网络专题中回顾了帕萨特进入中国以来的品牌成长历程,并展望了品牌未来的发展之路。利用网络媒体的特色,帕萨特多角度、多方式地展现了自身品牌的发展成就,使帕萨特领驭的成功精英人士与网易商业频道的商务精英人群结合,收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这是帕萨特第一次尝试和网络媒体进行大型专题合作,帕萨特也表示今后的合作还会进一步加强。
未来网络应用无限广阔
互联网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网络新形式、新应用层出不穷,因此网络营销也被视为一个充满想象力与创新的领域。
未来网络应用还会有哪些发展?帕萨特认为,企业与网络媒体合作的多样化和深度都有待共同开发,但领域一定会更广阔。从这方面看,企业不再简单是广告投放者,而网络媒体也不仅仅是广告的承载体。在未来的营销推广中,帕萨特会将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论坛、博客等各具特色的网络资源更加综合、有效地利用,充分发挥彼此的特长。
对于商业领域不当的互联网媒体行为,目前的制度设计应该说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由于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范畴,根据刑法,必须依靠当事人自身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然而,网络推手之间的幕后交易以及诽谤行为全部在网上进行,受害人在每个环节的取证都非常困难,要启动诽谤犯罪司法程序几乎不可能。同样的难题也决定了受害人很难通过民事侵权制度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等相关刑法条款长期缺少适用于互联网环境的司法解释,加之这些规定的适用均有比较严格的门槛标准,公权力的介入长期可望而不可即,相关的司法判例屈指可数。即使司法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做了更新,仍然存在许多适用上的难题。比如,对于互联网上大量的虚假广告行为,仍然没有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另外,对于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网络、网络公关公司与媒体平台是否都要承担责任,以及各自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的标准并未涉及,各界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分歧。
就行政执法机制而言,由于目前缺少对互联网媒体行为的准确定性,加之对于网上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划分不明确,中国的行政执法机制在规范网络言论方面,要么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网络鱼龙混杂,缺少规范,普通消费者难以鉴别,无所适从;要么到情况比较严重以后直接走入另一个极端,完全以封堵、屏蔽、过滤等技术方式或者传统管理手段解决问题,负面效果难以控制,也难以形成良性的治理结构与秩序。
在发达国家,网络商业推广行为(我们俗称的媒体公关),均是其互联网管制的重点领域。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不但以专节系统规范网上商业推广行为,还于2005年专门制定了《不当商业推广行为指令》,规范媒体公关。美国有关网络商业推广行为的管理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专门制定了适用于网络媒体公关的行为规范指引,并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规定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均予以制裁。
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其对媒体公关的规制政策并不是简单加以禁止,而是普遍要求公开、透明陈述。也就是说,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关一样,媒体公关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任何人都有权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当然也有权对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评论、批评,这既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也是消费者、使用者、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一旦这种言论涉及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对价给付,就构成了商业推广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不再是简单的言论自由问题。政府对于商业推广行为加以规制的法律依据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虚假宣传行为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与选择。不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对媒体公关的规制方法均是要求付费方与收费方必须如实向公众陈述这种事实,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可以对所有当事方实施制裁(包括发帖得到报酬的普通网民)。至于媒体言论,只要披露,不论是自我表扬还是批评第三方,都可以继续。发达国家的这种网络媒体规制方式类似于对传统广告的治理,即各种形式的商业推广活动都可以做,但必须让受众有知情权。
这种治理方式的好处在于:1.将陈述、披露义务施加给商业推广行为的所有当事人,并且,不如实披露本身即构成违法,可以省略执法机关与受害人普遍去主动查证违法的繁琐程序,整个制度的设计会更为合理、简单,可以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入手,构造整个制度,符合发达国家以信息披露为重点构筑监管制度的一贯做法。2.在名誉诽谤、侵犯商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之外,明确将不如实披露商业推广关系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单独列举,可以形成一种交叉执法的双重责任追究制度,既可以根据相关具体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以单独或者合并追究不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执法结构,更为严格,也更便利法律的执行。3.对媒体公关不是简单禁止,而是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判断权、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既避免了一般禁止必然带来的连锁负面影响,达到“不战而胜”的结果,也可减少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预,宽容不同形式的商业推广活动,同时也鼓励了各种言论的自由表达。
以公开透明构建制度
对于互联网媒体规制,我们认为:
首先,应明确相关概念和制度建设的重点,建立符合国际通例的系统管理制度。目前,对于互联网媒体规制,有很多不同的概念,如“网络水军”、媒体公关、网络推手、“”。并且,不同方面在使用这些概念时,指向的对象并不统一,有的包括委托方与执行方,有的仅指实际执行方;有的在中性意义上使用,有的本身就带有贬义;有的仅在政治领域使用,有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明确问题,也不利于构建有效的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引入商业推广概念,并围绕这个概念系统构建相关制度。这是因为,1.这个概念含义非常准确,属于国际通行概念,可以避免其他概念定义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等问题。2.这个概念属于中性概念(与广告概念类似,但适用范围比广告概念大很多),本身不带任何价值判断,不像“网络水军”、网络公关等概念带有很强的贬义色彩。只有围绕中性概念,才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构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系统管理制度。3.对这个概念做出创造性解释或者规则明确,可以与现行广告法、刑法等建立有效关联,较快地完成制度构建任务,避免完全另起炉灶带来的制度成本。
客观分析,网络媒体行为通常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自己的正面宣传或者包装,二是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论或者攻击。尽管网络媒体行为常常会因为对于竞争对手的负面攻击而牵涉诸如侵犯商誉、侵犯隐私、侵犯其他民事权利等事由,并且,中国对于侵犯商誉、侵犯网络著作权等网络违法行为还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完全明确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法律以及制定司法解释来提供依据。但是,这些领域应该说基本已经有规可循,近年来的立法活动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目前主要是一个严格执法问题。随着执法能力的提升,这种负面攻击对手的行为,应该会实质性减少。相比之下,我们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最大差别,也是最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的,是对商业性质的正面推广行为的有效规制。如前所述,不但现行司法解释根本未涉及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的刑事标准,行政执法也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基本处于完全放任状态,对消费者的潜在影响与危害巨大、深远。因此,在正面宣传与负面攻击行为之上,提炼出商业推广概念,并建立相关制度,可以奠定网络媒体行为规制的整个制度基础。
其次,要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网络言论涉及不同方面,既有商业推广行为,也有纯粹的学术研究与创作、宗教信仰表达、政治动员与宣传、政治权利与自由、个人观点与兴趣表达,甚至还会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网上软实力较量与意识形态斗争。对于不同领域的媒体公关行为,不可能采用“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我们的政策建议只适用于“商业”领域的媒体公关活动,不宜也不能扩展到其他领域。只有准确界定不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分类治理,才能既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言论自由和其他价值。
再次,以公开、透明为主要目标和规制手段,构建相关制度,不留真空。规范网上商业推广活动,关键是强制性的信息透明、公开要求,让互联网用户和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以及相应的选择权。因此,只要存在商业对价关系和网络推广行为两个要件,不论链条多长(包括发帖人、跟帖人、删帖人、转发者、评论者、网络公关公司、ISP以及最终出资企业等),也不论在推广链条中扮演什么角色,均需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形式上看,应该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修订中,赋予民事主体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保护其知情权;同时,应该在《广告法》修订或者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互联网商业推广”相关管理制度,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权和包括罚款、屏蔽在内的各种执法手段;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将情节严重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范围或者在修订《刑法》时明确将违法商业推广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由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特点和联系的普遍性,只有不留真空,实施全环节规制,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还互联网一片透明、晴朗的天空。
最后,明确相关法律界限,平衡各种价值追求。只要有商品交换,就需要商业推广;只要有买卖关系,就会产生相互评价的需要,更不用说言论自由。因此,合法有效的商业推广,既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的动力,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