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看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2.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2017版
提升预案编制质量
提出预案编制总要求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提出了总要求,即: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该要求虽然简短,但是内涵丰富,对于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应特别注意把握“符合实际”“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等要求,保障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规范预案编制程序
在旧《办法》有关预案编制程序要求的基础上,新《办法》作出两点新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二是特别强调在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只有通过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案编制才会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如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仅凭主观想象和经验判断,诸多应急情形就会考虑不全,应急处置措施就会通用性有余、针对性不足,自然无法满足实战需要。
应急资源调查同样是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只有进行充分的应急资源调查,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底数与协调机制,才会对应急资源进行统筹考量,对内实现应急资源合理配置,对外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突出先期处置
突出先期处置,是新《办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一个新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明确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要求
新《办法》在旧《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新增“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的要求。
变更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场所范围
旧《办法》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而新《办法》则对需要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场所范围规定得更具体: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在生产实际中,特别是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一个岗位可能要负责诸多场所、装置或设施的管理。如果以岗位为基本单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处置方案就会有失处置措施的具体化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的高效性。这一变化,会促进先期处置效率的提高。
强调编制应急处置卡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这是保障先期处置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因地制宜 简化“瘦身”
旧《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种类,按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级进行要求,即对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延伸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总体而言,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都要包含这三个层级。从实践来看,由于诸多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风险种类少,若严格按照这三个层级来编制,会出现内容重复、形式重过内容的现象。
对此,新《办法》从实际出发,作出了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层级的新要求。一是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专项预案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形很适用。二是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这两项要求,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简化预案文本,取得大幅“瘦身”、形式内容有机统一的效果。
简政放权 务实高效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备案作出了诸多重大调整,总体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务实高效的执行理念。
应急预案不能悬空,要“落地”
旧《办法》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未再作进一步落实要求,造成诸多预案文本只发放至有关领导、部门的“悬空”现象。新《办法》要求,必须将预案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这两点要求,将有力改变当前应急预案悬在空中不落地的现象。
精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备部门
旧《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要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备案部门大大减少,即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注重全员、科学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的培训从诸多方面进行了强化。
扩大宣传教育对象范围
旧《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新《办法》不仅要求对从业人员,而且要求对社会公众也要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同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关联知识纳入培训范围
旧《办法》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新《办法》则在应急预案之外,另将应急相关知识纳入培训范围,提出了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内容的扩容,对于活学活用预案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从“看墙学”到“随身学”
旧《办法》要求,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这本是便于员工日常学习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张贴式做法,容易出现字体小、日久字迹褪色看不清,修订更换费事、费钱等不足。
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条,要求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便于从业人员携带。这种从“看墙学”到“随身学”的转变,是源于实践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会更有实效。
规范应急培训档案管理
新《办法》对应急培训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对于循序渐进,持续提高应急培训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预案修订需定期评估
改革修订双轨制,建立定期评估制
旧《办法》对于预案修订采用的是定性、定量双轨制。其中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修订实行定性制,即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而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修订则实行定量制,即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新《办法》对预案修订进行了重大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通过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由于评估周期未作统一规定,为重点保证高风险行业预案的适用性,对其预案评估周期作出了明确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对需修订情形作出重大修正
旧《办法》对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是有一些情形存在内容不适用、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新《办法》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如明确“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形,此次调整更切合实际,更准确。
改革有修必备制度,调整重新备案要求
旧《办法》是按照有修必备的原则要求应急预案重新备案,即生产经营单位只要预案有修订,就不仅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按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改革,只要求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变更的,才需重新备案。
建立实战评估制度
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据此规定,新《办法》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强化监督管理
旧《办法》对于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只规定了一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办法》在旧《办法》单一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更为有力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二是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加大处罚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追究,新《办法》从追责情形、追责对象、处罚力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强化。
扩大法律责任追究情形
新《办法》的追责情形由旧《办法》的3种增加到9种,具体包括: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7)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9)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扩大追责对象
旧《办法》只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调整,即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而且还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
旧《办法》只对违法单位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罚4种类型的处罚。新《办法》对此作出重大变化,一是取消警告,直接进行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增加罚款额度。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罚款额度较之旧《办法》大大提高。如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旧《办法》最高罚款上限仅为3万元。
1.1编制目的
规范轧钢系统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本预案的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轧钢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煤气中毒、火灾爆炸,起重、机械伤害,高空坠落、触电伤害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分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5.1分级响应)
(2)、北钢集团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工作方针、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轧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救援力量和员工参与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并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轧钢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轧钢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名生产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轧钢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生产区为主,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厂级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生产区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职能科室专业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支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轧钢生产过程中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轧钢厂危险性分析
2.1概况
(1)、轧钢厂位于辽宁省市平山区北台镇,东距市面上区16kg,西距辽阳市区55kg,厂区分布在细河两侧,正式组建于1997年,厂下设生产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人力资源科、企管科、综合办公室(五科一室)及棒线带生产区、二高线生产区、三四高线生产区、1780生产区,现有员工3000余人,隶属于钢铁(集团)有限公。
(2)、轧钢厂现有主体设施:年产60万吨棒材生产线,年产350万吨线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吨的850带钢生产线和年产400万吨1780带钢生产线,主要原材料是连铸钢坯,产品有不同规格的螺纹钢、热轧圆盘条、热轧钢带等。周边单位主要有:棒线带生产区南侧为炼钢厂(一区),北侧为燃气厂、电厂和制氧厂,东侧临近厂房存在煤气管道及电缆桥架等;二高线、1780生产区南侧为炼钢厂(二区),北侧是焦化厂化产作业区,西侧为焦化厂,厂区四周存在煤气管道、水封、电缆桥架等危险源;三四高线生产区西侧临近炼铁厂。
2.2轧钢厂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轧钢厂是以生产1780、850带钢、热轧盘条、光面和螺纹钢筋为主的大型轧钢厂,生产过程连续,设备众多,基本上实现了网络自动化控制及远端信号传输系统,有现代化冶金机械设备和新型建筑,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设备缺陷或自然灾害等,存在机械伤害、煤气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灼烫、起重伤害、高处附落等严重事故的潜在危险,易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失。根据生产过程及设备状况,确定以下危险场所(设备)为轧钢厂危险源。
(1)、加热炉及煤气管道、阀门等区域
风险分析:存在煤气泄漏、着火、爆炸、中毒、窒息、灼烫等事故风险。危险等级为:A级
(2)、液压站、站、油品库、氧气、乙炔存放等区域
风险分析:存在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危险等级:A级。
(3)、轧线机械传动、移动等区域
风险分析:存在挤伤、碰伤、绞伤、砸伤、灼烫等事故风险。危险等级:B级。
(4)、起重设备及吊、夹具等区域
风险分析:存在起重作业伤害、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风险。危险等级:C级。
(5)、电气高、低压室,电缆夹层及现场电源箱、配电箱等区域。
风险分析:存在触电、电弧灼伤等事故风险。危险等级:C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1)、轧钢厂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作业区级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班组应急预案仅涉及现场处置方案。
(2)、工作原则是:在钢铁(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轧钢厂生产安全科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生产区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性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3.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1)、协调指挥机构及职责
总指挥:厂长
副总指挥:生产厂长、设备厂长、技术厂长、党委书记
成员:生产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办公室、调度室、生产区
指挥部设在生产调度室
职责: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保证实效性,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组织落实应急救援演练,检查督促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发生事故时,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等,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工作。
生产安全科和调度室:会同生产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的组织调度工作,组织抢险抢修队抢险救灾,以最快速度恢复生产,并负责对内/外联系工作;安保人员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会同生产区清查现场人数,及时掌握人员伤亡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人员,并组织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同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设备科、技术科: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和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坏设备,迅速恢复使用,同时负责事故损失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另外,负责保障厂内通信网络的畅通。
办公室:负责救援工作的车辆、资金等后勤保障工作。
生产区:负责组织建立本属区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修订工作,健全事故应急各项制度,物资准备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
3.3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职责
(1)、通讯联络队:负责对外/内联系通讯任务。由安全生产科、调度室、生产区人员组成。
(2)、治安队: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管制、警戒、指导员工疏散等任务。由生产安全科、生产区人员组成。
(3)、消防队:负责现场灭火任务。由北钢消防队和厂内义务消防队组成。
(4)、抢险抢修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抢修任务。由职能科室和生产区人员组成。
(5)、医疗救护队: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等任务。由北钢职工医院及生产区人员组成。
(6)、物资供应队:负责抢救伤员的必须供应物品和抢险物资的供应及运输。由职能科室和生产区人员组成。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建立危险源档案,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住处制订应对方案及预防措施。
4.2预警行动
4.2.1报警装置建立完善技术监控手段,保证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1)自动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在线监测仪(可燃气体泄漏后,报警网络分别在厂岗位值班室声光报警)、火灾监测报警器、传感器、泵(阀)气动件、警报铃(灯)、其他装置
(2)人工报警
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可通过内线电话直接向总调度室及作业区办公室报警。另外若具备手动报警按钮,可通过按钮报警。
4.2.2事故报告程序
(一)、调度室作为生产指挥协调单位,当事故发生后应尽一切可能,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使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二)、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作业区要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准任何人人为清理和破坏。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
具体上报程序:
①、轻伤事故: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安全科管片安全员—安全科长——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
②、2人以上轻伤事故: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生产厂长及安全科长(如因设备原因通知设备厂长及设备科长)——厂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科负责通知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
③、重伤事故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厂长——生产厂长及安全科长(如因设备原因通知设备厂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科负责通知安环部部长——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
④、死亡事故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厂长——生产厂长及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设备厂长及设备科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科负责通知——安环部部长及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
⑤、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群死群伤事故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公司总调度室——厂长——生产厂长及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设备厂长及设备科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科负责通知——安环部部长及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⑥、火灾、爆炸、煤气泄漏事故(不可预见且无法处理)
发现者或作业区—调度室—消防队或燃气厂煤气救护站—职工医院——公司总调度室——安环部部长及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科——厂长——生产厂长及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设备厂长及设备科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四)、安保科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准确无误逐级履行”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在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同时,应在40分钟内赶赴现场。
(五)、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所有上报单位和人员,必须讲清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年龄、工种及伤害程度,并初步报告事故的简要过程和原因。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公司事故分级标准,结合轧钢厂生产特点、事故情况和公司控制事故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行动分为三级:
(1)Ⅰ级响应。包括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及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类别的事故。包括极小范围的危险物资泄露,可能发生小型火灾初期。现场人员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厂及作业区的应急能力可以处置。
(2)Ⅱ级响应(现场应急)。公司的应急能力可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基本处于厂内),主要部位需要关闭,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现场人员和阻止事态进一步扩散。现场人员应履行他们的职责,厂应急预案全面启动。
(3)Ⅲ级响应(全体应急)。包括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已超出公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向周边扩散(影响范围超出厂界),事故可能影响周边企业。公司生产区需全部关闭,需采取立即行动保护和撤离现场人员,需要取得外部支援,请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2.1初期响应
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有关人员到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等。
应急行动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快速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人群疏散等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1)事故发生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将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救援措施:。
①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
②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主要毒物、事故性质、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③按应急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
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⑤保持与救援队伍联系,视事故发展状况,必要时排出增援队伍。
(2)危险区的划定和隔离:
各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选择有利地形(地点)设置现场救援指挥部或救援、急救医疗点。
(3)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应快速鉴定危险源的性质及危害程度,测定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
(4)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监护:
救援人员在救援行动中,应配戴好防护装置,并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做好自身防护,执行救援任务时,应以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5)危险区域人员的紧急疏散与撤离
①在组织和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③员工要互救互助进行撤离。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进入扩大应急响应。
5.2.2扩大应急响应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响应级别需要提高时,应积极快速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人群疏散等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向政府部门及外援机构请求援助。
(1)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应尽快地开通通讯网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危险程度,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抢险人员撤离的优先顺序是周围群众与员工工作人员中的非关键人员应急关键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全部撤离。
(3)事故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①对现场潜在的危害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②人员安全疏散。
③现场交通管制。
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4)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①对伤员按轻、中、重简易分类,急救措施上按照先重后轻的治疗原则,在急救顺序上应优先处理能够获得最大医疗效果的伤病员。
②注意保护伤员眼睛。
③对救治后的伤员实行一人一卡。
④合理调用救护车辆。
⑤合理选送医院。
5.3现场紧急处置
轧钢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中毒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电气触电、电弧灼伤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等,针对事故的特点,应急救援队应参照下列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5.3.1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5.3.2煤气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员工发出警报。
5.3.3机械伤害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停止设备运行。
(2)、设置警戒线。
(3)、不得随意移动受伤人员,造成二次骨伤。
5.3.4电气触电、电弧灼伤事故处置要点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切断电源,防止发生次生伤害。
(2)、对受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5.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程序:
(1)如属于本厂自救,当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控制,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正常或受控状态。事故现场已经恢复后,由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2)如需公司启动应急,则由上级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某某范围区域进行某某浓度监测。当监测结果表明,空气中的某浓度在正常标准范围时,由上级相关部门宣布事故危险全面解除。
5.5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评审,总结预案中存在的不足,重新修订应急预案,进入新的应急准备阶段。
5.5.1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紧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警戒及现场保护工作由生产安全科保卫人员汇同生产区保卫人员负责进行。
(1)事故发生后,在对事故处理期间,由生产区指定人员对各入口实行警戒封锁,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
(2)事故处理完毕,人员撤离后,事故发生岗位实行警戒,未经抢险指挥部批准,所有人员禁止进入事故现场。
(3)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应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的批准。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5.5.2事故调查处理
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来调查和分析事故。
5.5.3恢复生产:生产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对机械设备、工艺流程和厂房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修复。在确认各方面条件具备后,制定生产恢复计划和方案,尽快恢复生产。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性分析
2.1企业概况
公司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约458.73平方米,现有职工13人。主要生产经营电
泳漆、浓缩液、稳定剂、溶剂、光盘保护漆、有机添加剂等。
2.2危险性分析
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与人体皮肤和眼睛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灼伤,发生泄漏容易造成人员中毒,其蒸汽与空气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生产和库存的原料、产品与高热源、强氧化剂等接触,易发生火灾爆炸。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安全主管
成员: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总经理不在的情况下由安全主管进行现场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6)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工作组组成成员和职责
灭火组:负责消防、抢险。
成员:(略)。
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
成员:(略)。
警戒组:负责治安、交通管理。
成员:(略)。
通讯联络组:负责通讯、供应、后勤。
成员:(略)。
运输组:负责运送伤员
成员:(略)。
4预防与预警
4.1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4.2报警与通讯
公司将用于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装备及器材配备齐全,并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况;
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5应急响应
5.1灭火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灭火组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总指挥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4)警戒组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交通疏导;
(5)救护组进行现场救护,如有需要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
(6)通讯组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扑救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5.2泄漏处理方案
泄漏处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5.2.1泄漏源控制
(1)生产过程中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等方法,并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漏处;
(2)包装桶发生泄漏,应迅速将包装桶移至安全区域,并更换。
5.2.2泄漏物处理
(1)少量泄漏用不可燃的吸收物质包容和收集泄漏物(如沙子、泥土),并放在容器中等待处理;
(2)大量泄漏可采用围堤堵截、覆盖、收容等方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警:通讯组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和报警;
2)现场处置: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组织群众撤离,消除事故隐患;
3)紧急疏散;警戒组建立警戒区,将与事故无关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
4)现场急救:救护组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做好自身及伤员的个体防护,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5)配合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3)泄漏处理时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3)应急处理时不要单独行动。
5.3化学品灼伤处置方案
5.3.1化学性皮肤烧伤
(1)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裤、鞋袜等;
(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来水冲洗创面10~15分钟;
(3)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4)视烧伤情况送医院治疗,如有
合并骨折、出血等外伤要在现场及时处理。
5.3.2化学性眼烧伤
(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5.4中毒处置方案
(1)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2)若不能立即到达医院,可采取现场急救处理:吸入中毒者,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新鲜空气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口服中毒者,应立即用催吐的方法使毒物吐出。
6附则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各
种应急处置技术;
(2)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关键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安全隐患;事故处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市政工程施工具有三大特点:一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二是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三是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工程进度变化而变换。由此不难看出市政工程施工属于高风险和事故多发行业之一。施工生产作业直接关系到公众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同时,安全生产也是企业施工生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本文阐述市政施工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教育培训。
为保证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得从思想上重视。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体现了国家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文本”,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高度重视。其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1、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监督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工长)、班组长、施工作业人员应该分工具体,责任明确。
2、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要做的包括如下几方面:
1、教育培训的对象
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类人员:(1)项目经理、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基层管理人员;(3)分包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4)特种作业人员;(5)操作工人。
2、教育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教育与培训主要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内容为主。主要形式有:
(1)三级安全教育:即对新工人进行公司、项目、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劳资等部门组织,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2)变换工种或者进入新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特点及危险因素、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及高处作业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紧急情况安全处置与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使用知识以及发生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好及时报告等。
(3)采用“四新”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其了解不安全因素,学会危险辨识,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市政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检查。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除了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当针对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一)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安全危险源识别、评估基础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危险源辨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市政工程施工中主要风险源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中毒与窒息、道路车辆伤害等。
风险控制控制是指采取措施,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降低事故损失。
2、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综合型技术经济文件,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履行“编制、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与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成详细说明,技术交底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采用书面交底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施工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安全检查的类型
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1)按照检查的频次可分为日常巡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2)按检查的范围可分为专项检查、要害部门重点检查和全面安全检查;(3)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管理层的自查、互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包括三个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1、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或环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技术上的缺陷;教育上的缺陷;管理工作上的缺陷等。
(二)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是难以避免的,但要尽可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包括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即为确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隐患时应考虑设置多道防线,即使发生有一两道防线无效,还有冗余的防线可以控制事故隐患。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即人、机、料、法、环境五者任一个环节产生安全事故隐患,都要从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虑,调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
(3)其他原则还包括: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重点治理原则、动态治理原则等。
2、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2)做好记录,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4)跟踪验证。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演练。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事故预防;(2)应急处理;(3)抢险救援。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2)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应急预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应急预案的修订
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二)安全事故处理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通过事故处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单经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事故处置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以下步骤处置事故:
(1)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3)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4)现场勘查;(5)分析事故原因;(6)制定预防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3、事故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实践表明,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为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应当继续在施工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施工单位必须从上述几方面着手,认真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安全生产才能有保证。许多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
参考文献
[1] 周启雯. 我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浅析[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