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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学生;生涯规划;团体辅导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5)17-0079-02
1 生涯规划团体辅导方案设计的背景
生涯规划是对个人从事的学习、工作、娱乐等生活模式进行的长远规划。它涵盖了职业生涯规划,包含学生时期的规划及退休后的规划,直接关系到个体的成长成才。生涯规划教育是高职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业、职业、事业三个阶段的生涯规划指导,敦促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目标,使学生具备规划意识和生涯理念,增强学生知己知彼的探索方法,认识自我、肯定自我、悦纳自我,提升综合素质[1]。
高职学生无论在生涯觉醒、自我探索、环境探索、决策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传统的生涯规划形式无外乎课堂教学、专家讲座,学生被动接受,听过就忘,没有亲自实施,效果极差。采用团体辅导进行生涯探索,可使学生亲自体验和主动参与,一改被动规划的陋习,优化了规划的效果。
2 生涯规划团体辅导方案设计的原则
根据生涯发展理论和高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单元设计上要遵从实际具体的原则。“方案设计要结合实际,具体可行,掌握团体的目标和性质,要了解自己的特质、能力、偏好及带领风格,也要考虑成员的特性。”[2]同时,要遵循系统化、口语化、体验式原则。各部分之间要循序渐进,连贯性、易操作,语言要口语化、通俗易懂,切忌生硬苦涩,使学生从内心上喜欢,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学生自觉地进行自我探索、自我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成长。
3 生涯规划团体辅导方案设计构思
1)要明确团体辅导的名称和目标 确定一个富有特色、有吸引力的名称很重要,诸如“成功,从职业规划起航”“放飞梦想”“生涯大探险”等。
2)确定团体目标,使成员在经验分享与互动中得到温暖与支持;协助学生明确生涯内容与空间,探索个人生涯发展任务;协助学生评估个人兴趣、性向、能力、个人特质价值观;学习生涯决策技巧,帮助学生如何作决定;拟定生涯计划,整合个人资料,学会生涯规划的技巧;通过谋职演练、参观活动,帮助学生探索个人择业潜力及工作适应方式。
3)明确设计思路。根据团队目标设立团体规划的基本思路,使参加团队的成员更好地了解自己、找寻发展目标,每一步骤可有若干单元组成,一个方案可包含若干个单元。各单元之间循序渐进、互为铺垫,形成生涯规划的有效环节。
4)要明确团体的性质和教师。根据生涯规划的要求,生涯团体的性质必须是结构性强、封闭的、稳定的成员[3]。团队辅导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和实操训练,对辅导对象有清晰和全面的了解。团体规模一般控制在30人以下。团队学员可以通过公开招募,也可通过课堂、心理普查筛选,根据团体成员的困惑、问题进行适当的分组。场地可选择咨询室、室外均可。
5)结果评价和调整。要了解活动的效果,看是否达到团队辅导的初衷,改进不足.需要对过程进行跟踪,主要通过学生现场表现、参与度等及时反馈,通过学生的感悟、评价,指导者的意见建议和跟踪辅导来进行。
6)对方案的评估。通过心理测量对团队辅导方案进行鉴定,对受训的学生进行训练前测和训练后侧,了解学生参训前后心态变化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情况;也可对参训学生和未参训学生进行对照分析。
4 具体方案和单元目标
以团体心理辅导的形式,利用团体动力学原理,遵循职业类型理论、生涯发展阶段理论、职业人匹配理论、社会学习论、特质因素论等理论,从组建小组到活动结束,使学生亲身体验团队的形成和活动的整个过程,如表1所示。活动以团体方式进行,聚会时间每周一次,每次1.5学时,共四周六学时,以此来增强学生探索自我、挖掘潜能,明确目标、科学规划。
5 某一单元团体活动具体安排
活动一:接龙、模仿秀、松鼠与大树、微笑握手、连环自我介绍、滚雪球、事业与我
1)学生背景分析与方案设计构想:由于组员初次见面,互不认识,比起一般的自我介绍,这一活动能够较好地让大家互相熟悉。
2)方案目标。
①单元目标:增进组员之间相互了解;组员分享自己的感受;引发个人参与团体的兴趣,主动把握自己的人生;组员对他人的分享作有效的回馈。
②具体目标:接龙、模仿秀、松鼠与大树、微笑握手、连环自我介绍、滚雪球增强组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的氛围;组员之间相互支持、反馈。
3)具体操作。
①每人写胸卡,注明班级、姓名、专业。
②热生从接龙开始,以活跃团体气氛,并用非语言形式促成成员交流。
③快速相识:两人组自我介绍;四人组介绍朋友;八人小组连环介绍。(为什么参加此次活动?有何期望?上大学的目的?)
④回到大组,各自介绍自己的朋友。
活动二:团体契约
1)学生背景分析与方案设计构想:经过大家的自我介绍和熟悉后,大家对职业规划有了一定的认识;通过建立契约,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2)具体操作:
①活动前准备好A4纸和笔;
②组长鼓励组员主动发表自己对本组的相关要求和对团体的期望;
③组长结合组员的发言,整理归纳团体规范。
活动三:生涯联想问卷调查填写,讨论生涯规划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1)学生背景分析与方案设计构想:由于大学新生以前很少对自己的职业做过系统的思考,通过本问卷,使组员对自己的职业规划作出系统思考,进而更好地指导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
2)具体操作:
①活动前准备好问卷和笔,对活动作必要的说明;
②大学生为什么要生涯规划(大学生活要有目标,要有效率;提高个人抉择能力;为未来发展打下基础);
③组员表达自己的感受,给出回馈。
活动四:幻想交流
1)学生背景分析与方案设计构想:通过上述活动,大学新生对职业规划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畅谈自己的大学职业规划及人生规划。
2)具体操作:
①对活动作简要说明;
②组员分享自己对职业规划的看法,分享这一思考过程的感受;
③其他组员表达自己的感受,给出回馈。
参考文献
[1]金树人.生涯咨询与辅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关键词:水利规划;研究任务;方案比较;论证工作;规划方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我国长期以来水利建设的指导原则,也是水利规划的指导思想。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全面规划”。由于兴利除害涉及到各国民经济各部门,我们必须对各行业,各地区的的水利规划进行正确认识,对其需求进行统筹兼顾.同时要考虑国家和地方的财力和物力。因此水利治理需要综合治理.以最少的投人获取最大的效益。这些都需要通过水利规划的细致工作进行落实。
1 认真研究规划任务
水利规划不论是综合规划。还是在综合规划原则下的专业规划,都有其特定的目的,也就是规划任务,这是规划工作的主攻方向。规划任务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需求。客观实际即是规划地区的基本特点(包括水文、地貌、经济、社会等);客观需求是该规划地区内各行业各地方对水利规划提出的要求,是为了满足他们发展水利的需要。把客观实际和客观需求这两者结合起来。经过分析论证,确定客观实际与客观需求的主次关系,这是水利规划所首先要做的关键工作。
1.1 规划任务的内容
水利规划所涉及的大多数江河湖泊和地区,主要任务一般有防洪、除涝、防水(包括农业)、水运、水土保持。这些任务在不同河流不同地区其排序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其对国计民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在平原地区,防洪往往都是首要任务,因为防洪是保障规划地区国计民生安全的首要大事。防洪某部门的需求,是全社会的需要。除涝也是主要任务之一,在平原地区,防洪和除涝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一般都与防洪一并研究,分别解决。
水土保持是水利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对防洪、供水、环境都有重要作用,在规划中需要认真研究,但并不与其他任务发生矛盾。
1.2 规划任务的安排
规划任务的安排主要是确定首要任务。
规划地区各部门各地方政府都会对河流规划提出各种要求,对防洪、供水、发电、水运更会提出具体目标。
对规划任务的安排,首先要根据河流本身特征,初步确定各种要求的现实可能性,对比合理的要求(例如过高的供水要求)予以调整。经调整后的各项任务,通过初步计算分析,确定其大致的效益和作用,再作出安排。下列是安排规划任务的几点粗浅经验。
(1)凡是规划实施后,能对下游重要地区,即对规划区域的经济或人口密集区有重大影响,能提高防洪等级的。防洪应作为首要任务。防洪等级可以20年一遇、50年一遇、IOO年一遇、200年一遇、500年一遇、IOOO年一遇为级差。在有些年份或时段,其他任务与防洪任务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洪。
(2)在发电或供水或水运有重大效益,而对下游防洪能力的提高,作用不明显,则可以发电效益为首要任务,但必须确保一定的防洪作用。在矛盾发生时采取折中办法,各有所让。
f3)在供水需求十分迫切的地区,除了满足防洪要求外,供水与发电或水运发生矛盾时,必须确保供水区的城乡生活用水和部分工业用水,发电、水运需要作出让步。因为水资源是不可替代的。
(4)对于用水量相对少的环境、水产、漂木、旅游任务,在用水紧张时,可降低标准,但不能取消。
(5)规划中应注意近年的水质污染,做到优质优用,合理调配。
2 作好方案比较工作
水利规划的重点之一是方案比较。真理越辩越明,要寻求一个好的方案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由于水利规划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方案比较不可能很快完成。方案比较不仅要考虑复杂的情况,而且要考虑在比较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整。可以这样说,没有真正的方案比较.也就不称其为真正的规划。
2.1 比较方案的代表性
江河总体规划是一个流域范围内的根本性国土资源规划。影响到该流域内整个经济和居民生活,批准的规划又是建设的依据,规划总体方案选好了,全面受益;选错了,贻害无穷。这种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规划方案选择事关重大,切不可马虎从事,也不可搞形式上的比较,更不能在缺乏科学论证情况下,按个人的恶好选择方案。规划总体方案的选择。一定要经过多方案的比较,而方案比较首先研究有代表性的方案,才能全面反映方案的实质。
2.2方案比较的等价性
江河规划多方案比较,方案之间千差万别,计算出来的结果和经济指标也存在差别,但比较工作都必须在同一个基础上进行,才能显示出其优劣,这是方案比较的等价性。化,各自代表的最优方案参与最后比较。
2.3 方案选择的辨证观点
江河规划的总体方案经过多方案比较和筛选,最后提出几个(至少3个)方案选择,在方案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观点,作为决策参考。
(1)方案比较的全面性。需要提出技术、经济的若干指标和社会认同程度,进行全面比较。同时技术经济指标之间还有相互换算的关系。也必须说明。有些方案经济指标较好,但技术指标较差,可以用增加投资提高技术指标。这就是要把技术经济指标的灵敏性也包含在方案比较内。社会认同是方案选择的重要条件之一。往往技术经济指标最好的方案,社会认同分歧很大,就不可能选取。因此,比较的各项指标都不可忽视。
(2)方案之间的转化关系。往往不同方案都有其突出的优点和缺点,在方案选择时有可能取各方案之长,补其之短,形成另一种方案。方案比较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哪一个方案的优劣,决出胜负,而是在比较中寻求最为合理而被社会认同的方案。有时各比较方案的支持者,往往把方案比较视作部门或个人观点的较量,这就会把工作引人歧途。最明智的是取其他方案之长.补己方案之短,不断完善,才能成为对开发治理最有利的方案。
(3)社会认同的辨证关系。有些江河流域开发。地区或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关系比较紧张,对总体方案的选择,争论相持不下。在研究比较方案时,除了尽量考虑各方意见的折中方案外,在必选时还必须注意分析矛盾的内涵,了解各种分歧意见的真正目的。在方案布局服从总体效益前提下,可以采取效益和义务的平衡法,使矛盾各方对推荐方案都感到有所得,也有所失,“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表面上可能是各方都反对,但这样的方案经过完善,可能被各方勉强接受。那种一方支持一方反对的方案是永远不可能统一认识的。
3 规划的论证工作是规划的主体
“论证”是主题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水利规划中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并作为今后工作依据的内容,都需要不同方式的分析工作加以证实,这就是论证工作。调查情况,分析特点,理清供需,确定任务,布置方案,比较选择,经济和环境评价。这些规划工作的内容和步骤,都必须以论证工作为基础,作为规划的确定性成果,这样才能成
有科学依据的可执行的规划,成为建设的依据,最终实现规划目标。
3.1 基本资料可信度分析
一条江河规划,尤其是大江大河规划,涉及方面各时期的基本资料,其数量之多,远远超过重大工程设计,二十世纪50年代进行长江流域规划时,所汇集的基本资料多达数十吨。
基本资料中最影响规划决策的,在自然资料方面主要有水文、地形及高程、地质、灾害性天气;在社会资料方面,主要有人口与土地分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家与地区建设计划。
3.2 规划目标和参数的论证
各规划目标的确定及诸目标在规划中的地位与关系,需要通过论证才能确定,目前大多采取征求意见讨论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根据集体经验,不会出现失误。但在有矛盾时或者讨论把握不定时,则必须通过论证解决,不能任凭规划者意志,贸然而定。参数的论证,必须作出技术分析与计算。规划目标和参数的论证,包括:①社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社会公众需求。②规划参数:包括各种规划水位;各种效益的特征值;各种开发利用部门的规模。③经济效益:直接的效益和本目标实施后对社会产生的效益;投人和产出的关系。④各目标之间相互的关系。
这些目标和参数(有可计数的有不可计数的)的综合比较结果,再辅以讨论分析,最后确定各规划目标在规划中的地位和采用的参数。
国内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在诸规划目标中,争议最大的是防洪、发电与供水三者之间的地位与关系。有时发电与航运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定矛盾。
3.3 规划方案的论证
在选定规划方案后,对选定方案的各项主要参数要进行全面论证。选定方案的论证,不仅要对方案本身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证,而且在论证过程中还可能提出与已淘汰方案的比较,因此就有可能在论证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方案比较工作,进行局部反复,以求得选定方案在各方面是一个好方案。规划方案的论证是规划过程中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所涉及的方面也较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农民新建、改建(含翻建房屋)扩建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促使建设项目创一流、出精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应当进行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审批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违反规划审批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单位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
三)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居(农)民个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1拟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2住建局相关股室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
3住建局规划预审批领导小组召开预审批会议预审论证;
4县政府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
5住建局根据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批;
6党务政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7住建局相关股室办理规划许可。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按规划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尚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不准进行工程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的西街棚户区、塘坝、南新街以东、棚户区、火车站片区(富兴路沿线)一律实行规划管制,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管制期间一律禁止任何建设,对违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整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水土资源,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词:森林;经营方案;编案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森林培育过程中,落实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指导性规划。是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林改后,森林经营主体是以林农个体为主的新形势下,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指导林农开展森林经营、维护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编案的经营方针、目标和原则
森林经营方针是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资源历史、现状和发展,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政策条件和林权所有者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对比较稳定的营林生产方向和思路,做出定性的高度概括。正确的森林经营方针是编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依据。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要遵循《森林法》、提出的“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总方针。贯彻落实“以林为本、合理开发、分类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集体林经营方针。结合我市集体林天然次生林、残次林所占比例过大的实际,还要按照“因林制宜、栽针保阔、密度均匀、组成合理、功能多样、一沟一坡、集中连片、立体开发、综合经营”的天然次生林经营方向,组织编制村级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目标与经营方针不同,方针是定性,目标是定量,体现贯彻方针的数量指标。例如,村级森林资源消长指标、林地利用状况指标、资源结构指标、村及林农经济发展指标。确定森林经营目标要实事求是,力所能及,切忌高指标,脱离实际。
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要坚持资源、环境、政策、经济、意愿相协调;坚持林农、村委会、林业部门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保护发展利用森林资源相并重;坚持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多种功能和森林经营者经济效益的原则。
二、编案的内容和要求
村级森林经营方案是以村为单位,以经理期内可经营的小班、地块为基础,并结合农户要求意愿、生产能力等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更新、抚育、改造、主伐、林地多种经营等,根据不同林种的政策要求和培育目的,确定不同的经营措施。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内容要尽可能简单实用、方便操作、通俗易懂。编案的成果既符合林业政策要求,又能让广大林农满意。要达到让林农清楚自己的山林,在规划期(或经理期)内,什么时间应该采取何种经营方法、运用何种生产措施,达到何种经营效果的目的。
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规划期,可按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的森林经理期间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森林采伐限额的编限周期,编制5至10年的规划。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
1.概述。该村资源状况(二调数据)、编案依据(政策、规程要求、产业发展、群众要求等)等需要说明和记述的内容。2.外业调查表。3.分年度各森林类型(公益林、商品林、自留山)、各年度各经营类型表。4.分年度(不同颜色)经营规划示意图。
(二)编制方案要求
1.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经得起推敲,准确无误。2.规划成果体现的经营类型要列小班、地块和农户。3.分年度落实经营任务和指标,明确经营措施。4.以小班或细班为编案经营单位,承包同一小班或细班以及相同林分的各个农户的经营措施和标准要一致。
三、编案的方法、步骤
(一)外业调查
理论上,根据现有的二调资源档案资料数据,就可以编写森林经营方案,实际上仍然需要外业调查,一是“二调”有些林分面积、林分本身就存在误差;二是“二调”以后多年,林分的状况发生变化(有的经过“两乱”),按“二调”档案确定的经营措施可能与实际不附(郁闭度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方法:首先从某村的资源档案中,挑选出编制方案这个时间段的适合某经营类型(改造、主伐、更新、抚育)的各林班、小班、地块的资料,对这些小班地块进行调查,核实面积、树种、林龄、森林类型(公、商、自),登记外业调查表,确定[主伐、更新、抚育(生长、透光、卫生伐)、改造(低改、补改、果材林改造、病虫害改造等)林地多种经营等]经营措施,对林分状况评估,测算出大致的需要经营采伐限额,确定适合经营的起始年度。
(二)内业编案
1.外业材料整理。在外业工作结束后,首先要对外业调查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整理,通过外业表核对依据“二调”挑选出的经营地块的外业调查有无遗漏,如无遗漏,资源原始资料档案归档,进行内业编案。
2.根据外业表填制民主议定表。首先根据事先明确的各技术指标和原则,结合外业调查表按公益林、商品林、自留山三大项,对各种不同经营类型[抚育(透光、生长)、改造(包括低产林、病虫害改造、种材改造、山胡桃改造等等)、商品用材林主伐、公益林更新、自留山采伐等,按适合作业的年度顺序,填制各经营类型民主议定表。民主议定表必须填制到小班地块和各家各户。使编案充分体现民意、达成共识,方便下一步工作。
3.公众参与。通过填制民主议定表,明确了某村适合一个规划期的可经营地块,达到一目了然。如果规划的是以个人为主经营的林场,或者虽然是一个村的规划,但各年度需要经营地块的限额够用,那么这个民主议定表就可以作为《XX年度、分经营类型的到户规划表》使用。但如果实际限额与规划的有矛盾,即限额不够用,同一类型、同一年度,哪家先作业,有的农户也可能不同意规划的经营措施或经营时间。因此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必须与群众沟通,由群众民主议定。按民主议定表,抓阄抽出作业顺序号。一般情况,同一年度没抽到限额的,就应在下一年度优先解决,以此类推,进行作业时间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