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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现状考量
行政诉讼协调,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动参与协调引导,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就诉争问题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一种终结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下,由法院法官引导行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以解决纷争和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协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协解毕竟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行政审判中一种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2]据统计,1996年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件数占所有撤诉行政案件数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达69%,[3]特别是近年来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数更是占据了撤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明确规定“协调”制度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大胆思维和创新,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通过适用协调方式由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我们经调查,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各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因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结事了”,又避免了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客观地讲,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官进行适当的协调,只要其协调过程和结果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发展,就有构建和创设的现实必要。一是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三是从违法行政当纠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四是从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五是从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来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建立是正公与效率的需要。但在实践中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被告改变、撤消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7]。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不正常撤诉呢?通过调查,一是来自法院的“协调”使原告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来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动撤诉。除第三种撤诉方式外,第一、二种方式的“协商”、“协调”、“庭外做工作”等,实际上就是“合意和解”,但这种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诉讼协调的种类
尽管行政诉讼协调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协调既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则作为一项原则,“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8]。而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却不应作为一项原则,它只是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并不是抛弃规则的协调和衡平,也不是无边无际的随意协调。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适度性、约束性、平等性等界线要求。基于行政诉讼协调的界线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行政裁决案件的协调。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会始终围绕着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多少来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时,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合法也始终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否正确合法为标准。因此,法院行政裁决权在民事纠纷“合意和解”失去裁决基础的前提下给“私权利”让步,既不是“公权力”的放弃,又符合“裁决行政”定纷止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从以上层面来说,“行政裁决”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协调。也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协调。我们知道,“权自法出”,“职权法定”。“行政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体,作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却必须行使,否则构成失职”[10]。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这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从中协调而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正好达到诉讼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而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不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因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作为,既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又符合行政尽快地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还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有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从中协调,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责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触情绪较小,甚至可以说是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不损害行政机关权威的一种。
(四)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赔偿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认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下列考虑:一是从行政赔偿诉讼目的上来考虑。“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这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要目的。二是从实体法规定来考虑。行政赔偿诉讼是诉讼中一种,属程序法律,要受到实体法律,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赔偿数额的减少,在现行已经很低的赔偿标准下,还要降低赔偿数额,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国家是否有赔偿的意图,而这又是违背国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国家通过国家赔偿表示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这种尊重与保护就要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和关怀,这也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在价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必须构建协调制度。一方面删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另一方面从修改实体法着手,限制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行政诉讼设立协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或规章明确仔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行政机关即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存在协调适用之基础,不适用协调;二是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协调。除以上两类外,适用协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允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来考量,从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程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较为妥当。如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相互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裁决和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类:(1)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则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进行协调。比如对增收滞纳金、停业整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决和处罚行政行为,通过协调来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怨气和对立情绪,从而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法院可适用协调。比如不服行政机关权属争议归属确认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某种民事行为责任、效力作出认定,不服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强制补偿或拆迁安置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侵权或损害赔偿所作裁决等等,以上可以进行目的在于说服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在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比如对“以帮助、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并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于危害公益、妨碍秩序之行为,所施以规范、预防及抑制的”规制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相互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而出面调停以达成妥协的”[12]调整性行政指导不服的。对以上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进行协调,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一直以来,行政合同争议纳入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点在于“否认行政合同是属于行政行为”和“诉讼和复议救济的范围界定为单方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专门把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13]。这一重要修改,为作为双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案例较少,但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得以应用。目前我国较为典型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门前三包责任合同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环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线路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等。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必将应运而生,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能通过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争议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2)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合同违约制裁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诉讼协调的程序和结案方式
协解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协调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协调,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方面,应主要从适用协调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一)协调的审前程序,即启动程序。协调的适用应由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提出,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初步判断后给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建议,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启动协调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协调前,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事清责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导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位价、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运用协调。第三,由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协调不仅仅有人民法院参与引导,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还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这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参加,从而启动协调程序,这样可以达到最优的协调效果。
(二)协调的审中程序,即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各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各方意见。但在协调阶段,人民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人参加。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协调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且具有诉讼能力,包括行政机关应当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原告及第三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开进行。协调应一律公开进行。因“行政诉讼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实际或未来的影响”[15]。三是合法协调。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意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契约,应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人民法院主要引导双方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能协则协,当判则判,协判结合,案结事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为防止案件“久协不决,以拖压协”,应规定协调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可选择三级协调法,即承办人先行协调、庭长再协调、院长最后协调的方法,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同时协调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允许范围内完成。
(三)协调的审后程序,即终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当然还是依照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但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没有申请撤诉而又有合意和解具体内容的,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应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二是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结案。三是应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四是应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各有利弊。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职权的“引导”,而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合意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总之,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我们应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进行调解,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时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从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窗口。
注释:
[1]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6月9日。
[2]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第204页
[5]《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6]《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第15页。]
[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10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9]仇慎齐:《行政诉讼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类型分析》,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7日。
[10]扬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2]包万超:《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行政法论丛》第1卷,第66-67页。
[1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第5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以及专业化分工的深入发展,现代工程项目越来越趋向大型化、复杂化,项目的参与方也由原来的少数几家上升到成百上千家。由于涉及到的项目利益相关者数目众多,致使项目的管理工作非常繁杂,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理念已逐渐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求一种新的方法和思想来实现工程项目的高效运转,因此,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应运而生,而工程项目协调管理的实现依赖于协调管理机制的建立。
目前,有关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lti-Agent)协调机制和调模型设计等方面[1,2]。张青山和游明忠[3]在基于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构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标机制、信任机制、群体协商机制构成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内容体系;卢少华[4]从协商层、协作层和信息层3个层次讨论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同时对信息协调与策略、盟员选择与激励机制及供应链协调和效益优化进行详细研究;李刚,程国平[5]从界面设计、信息技术、知识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虚拟企业界面协调机制。但这些研究都是以供应链和虚拟企业为对象开展的,而对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分析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着手,提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的几大机制,并给出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对工程项目实践活动提供指导。
2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由于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层结构,具有众多独特性,项目的一次性、参与方的多样性、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的不一致性、沟通的障碍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摩擦。因此,为了保证各参与方能够有效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协调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而协调管理活动的顺畅开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予以实现。在管理学中,管理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则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张青山、游明忠,2003)。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指为了组织与控制项目各参与方达成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而设计或安排的且必须遵循的一定的程序与规则,用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
3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机制
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机制,它是事先的主动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另一部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可以用于指导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也可以为解决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参与方之间矛盾与冲突而做出规则的安排,并使之程序化与规则化以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能提高工程项目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了由于协调管理困难而导致的诸多风险。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合作与信任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和沟通机制等。项目经理圈子
3.1决策机制
决策是人们对可行方案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工程项目各参与方都拥有决策权,只是决策的空间不同。合作各方通过分工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目标,项目合作中的分工与协作表现为项目参与方决策的分工与协作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决策权在成员之间的分配。在工程项目协调管理中,决策与决策权可达到有效的统一。一方面,项目参与各方在项目建设合作过程中将自己的核心资源提供出来实现优势互补。另一方面,各参与方拥有相对充分的知识与信息,尤其是与自身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这就使得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工程项目协调管理中的决策权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分散决策是一种决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工程项目组织运行效率的基础。
而从工程项目本身的角度看,尽管工程项目的合作各方来自不同的组织,但由于各合作方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在利益和行动上都不会自动地趋向一致,当涉及到需要协调管理的事务时,合作者需要联合决策。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分散决策机制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决策机制,是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超越,是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知识的分裂以及相应的分散决策重新在工程项目体系内整合到一起,是分散与集中(确切地说是独立与协作)的辩证统一。在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迅速发展,工程项目所面临的环境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决策个体受有限理性的限制,正确决策必须依靠参与者群体的智慧,基于知识分裂的分工业务的分散独立决策以及借助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能保证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决策机制的科学性。
3.2合作机制
工程项目是由众多不属于同一个企业的参与方共同完成,当这些参与方为了某个工程项目走到一起时,即展开了合作对策过程,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合作机制,达到多赢的目标。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不是某一个企业能够完成的,必须通过合作来实现项目目标。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导致合作各方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为各合作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均衡。合作机制是一种调整参与方间行为和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性装置,这种机制不仅对参与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种补偿。因此,参与方间的合作机制对于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以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为目的,通过协调矛盾,资源共享,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多赢局面。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三部分内容。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首先都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而进行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合作各方目标一致,信息共享,不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才能实现完善的合作。
3.3沟通机制
沟通是一个过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沟通的诸多要素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产生出沟通的结果。沟通结果如何直接受到沟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作用影响。有效的沟通是使不协调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
沟通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沟通理念、沟通内容、沟通渠道和沟通反馈等。这些构成要素受到工程项目内外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该机制运作是否有效取决于沟通过程中的技术层面要素,它包括各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整个工程项目体系内沟通氛围的营造,沟通制度的制定,各沟通主客体沟通策略与技能的应用及工程项目协调管理信息沟通平台的建设。沟通机制的运作是动态的,其运作过程和方式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沟通机制各要素的内涵也需要不断提升和深化。首先,沟通机制必须与工程项目组织相匹配,通过沟通协调管理工程项目内部的运作,从而达成为项目目标服务的目的。第二,沟通机制内部各个部分需要协调一致,使其运作顺畅有效。第三,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3.4激励与约束机制项目经理圈子
激励与约束是工程项目实施协调管理活动的手段,而手段发挥作用的载体是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项目各参与方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各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与项目目标一致。由于项目各参与方承担的任务不一样,因而各专业参与方在自己所承揽的任务内所获得的信息与知识比他方要多,而利用这些富余的信息与知识量就有可能获得更多额外利益,从而就会增加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导致项目失败。如何在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合理利用各种激励与约束措施去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非效率损失,最小化协调管理费用,需要积极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功能。因此,在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只有建立、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手段才具有了赖以运用的载体,才可能将其作用持续地、良好地发挥出来。根据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激励约束机制就是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目标,以项目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为基础,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协调管理方式方法的优化组合,制定必要的监控手段及可实施、执行的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能促使各参与方行为趋向一致、目标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规章和标准。
4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
根据上面论述的五种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探讨它们的运行模式,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如图1所示。项目经理圈子
(1)决策层。决策层只要包括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工程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项目管理者联盟
图1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2)执行层。执行层主要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即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3)信息层。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用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的之处。
(4)技术支持层。技术支持层在协调管理的任何层次和任何协调管理机制中都发挥重大作用。因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决策是基于并行工程环境的分布式群体决策模式,由各参与方按某种方式组成决策群体,通过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支协调管理功能。由于这些技术支持的保障,工程项目可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人员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多形态的协调管理方式。电话、传真、远程文件传输、网页浏览公告版、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可分别实现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而且网络安全技术也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5结论
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而协调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是实现协调管理职能的基础。本文从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内涵出发,探讨了工程项目协调管理的五大主要机制: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由此构建了整合这五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这无疑将有助于工程项目各参与方之间以及项目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成功地实现项目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项目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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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少华.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与效益优化问题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4.
【关键词】体育利益;制度;功能;要求
1.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整合功能
为了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制度应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个社会的政治规则结构完整,配合默契,从而实现其调节各阶层间冲突、促进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过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阶层整合在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或缓解,使合作得以进行。矛盾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败,并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相互沟通和理解的机制。为了发挥政治制度有效协调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和整合的机制外,还必须在政治制度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以及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矛盾和冲突得到解决或协调,并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到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共同的社会目标得以实现。
1.1 社会协调的途径
从社会控制理论来讲,通常有三种途径控制社会冲突,即: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和制度途径,具体采用哪种途径则应根据冲突的自身特性来决定。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过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冲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冲突有两个途径:第一,立法控制,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第二,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同时要注意保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1]。
1.1.2体育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体育利益格局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结构愈趋复杂,社会的异质性程度愈高,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就愈频繁[2]。然而解决体育利益矛盾是体育利益冲突控制的关键环节。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适合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第一,这种冲突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识;第二,冲突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单位,即自然人和法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指出,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则从控制论的角度提出了较深入的认识。研究冲突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冲突,但控制冲突首先面临着手段的选择。
1.2 社会体育利益的整合
中国单位制属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结合的这样一种体制。单位成为整合社会体育活动的有效的组织系统[3]。具体说来,国家通过垄断各种社会资源,进而对单位组织形成控制;单位通过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领导与支配。换言之,通过设置、运用一定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使得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得以产生。
2.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许多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中的价值或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这种分配实际是在对人与人、阶层与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种分配可能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也可能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化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说明政治制度的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2.1 体育利益主体
探讨体育利益的前提是体育利益主体的正确认识。利益是永恒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4]。根据改革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受损状况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者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通过体育体制改革、加快体育市场化来实现体育利益相对公平[5]。
论文关键词:装备使用阶段,保障方案,保障计划,建模,研究框架
1.引言
我军向来不打无准备之战,在装备使用方案和使用计划形成的基础上,必相应地形成装备保障方案和保障计划。为了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需要建立面向装备使用的装备保障方案(计划)的描述模型和评估模型。而保障方案(计划)涉及的模型众多,为了清晰的描述其模型体系,需建立其建模研究框架,并确立相应的模型体系。这是保障方案(计划)分析的基础理论工作,对于指导保障方案(计划)模型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障方案(计划)的概念与内涵
装备保障方案(SupportConcept)是装备保障系统(SupportSystem)的系统完整的总体描述,由一整套综合保障要素方案组成,并与设计方案和使用方案相协调。保障方案是概念阶段的保障系统,也称概念系统,而保障系统是实体系统。
面向不同的角度管理论文,装备保障方案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从保障对象系统寿命周期的角度进行划分,保障方案可相应的划分为论证阶段的保障方案、研制阶段的保障方案、生产阶段的保障方案、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和报废阶段的保障方案。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在使用阶段的落实。
从保障工作主要内容的角度进行划分,装备保障方案可分为使用保障方案和维修保障方案。
从保障系统的层级的角度进行划分,装备保障方案又可分为战略保障方案、战役保障方案和战术保障方案。
本文主要研究装备使用阶段的维修保障方案论文格式模板。其定义为:从总体上对维修保障工作进行概要性说明,是关于装备维修保障的总体规划。其构成包括维修保障体制、维修保障策略和维修保障要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类型、维修原则、维修级别划分及任务、预计的主要资源和维修活动约束条件等。
装备保障计划(Support Plan)是保障方案的详细说明和进一步延伸,是依据装备保障方案的内容,全面、具体地反映装备保障要求,对装备使用与维修保障工作作出的具体安排。它涉及综合保障的各个要素,并使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是指导和调节装备保障的行动方案,一般包括使用保障计划和维修保障计划。
3.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
根据系统工程的方法,任何一个系统的建模研究均可从研究目标,研究对象和研究时域三个领域着手进行分析。由于保障系统与保障方案(计划)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也可从上述三个领域进行分析。
(1)建模研究分析
? 时域维分析
在装备使用阶段,装备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开始实施保障。为了与保障对象系统的任务阶段相适应,保障系统不断调整其保障部署,其部署位置及展开程度也不断变化。因此,与装备使用阶段的任务阶段相适应,通常将整个保障阶段按作战部署、保障部署或展开程度划分为多个保障阶段。每一个保障阶段由多个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构成。在同一个阶段,某保障层次上的保障实体所处的位置及保障展开程度均相同。
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任务阶段所产生的保障任务与保障系统的保障阶段的对应关系并不确定。可能是同一个任务阶段管理论文,也可能是不同的任务阶段,如下图所示:
保障阶段与任务阶段的关系(示例)
针对同一个任务阶段的保障任务,当保障系统各层次的保障实体处于不同保障阶段时,其保障效益是不同的,而整个保障系统所体现出的属性状态也是不同的。在建模研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 属性维分析
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需描述其自身的特性以及与装备体系及使用任务之间的交互关系。
从保障对象系统的角度看,需要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能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服务。也即是说,保障方案(计划)必须是及时的和有效的。从使用任务系统的角度看,不仅需要保障方案(计划)所描述的保障系统对保障对象系统作用力不间接影响任务的推进外,还需要保障系统的规模不会影响使用任务系统的决策。因此,保障方案(计划)的保障规模应当保持在合理程度上。而从保障方案(计划)的角度看,保障系统的构建和运行是以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其目标当然是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保障任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上:一是费用消耗最小,二是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的,即所配置的资源不仅能够满足保障的需要,还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
因此,保障系统的目标属性可归纳为:及时性、有效性、经济性和保障规模四大类论文格式模板。其中有效性又分为保障任务完成的有效性和保障配置的有效性两类。不论是保障系统的构建还是保障运行的评价,都必须以保障方案的属性为约束和目标。及时性通常用平均保障服务时间进行描述。保障有效性通常用平均保障任务完成概率进行描述,配置有效性通常利用资源满足率和资源利用率两个方面的参数进行描述。经济性通常用保障费用进行描述。保障规模通常用资源的重量、体积及数量等参数进行描述。
? 层次维分析
从研究对象看,保障方案(计划)的层次可分为:保障资源层、最小保障单元层、独立功能保障力量层、综合保障力量层、层级保障系统层和保障系统。不同的保障层次,其构成、内涵和特性各不相同,其属性描述参数也不相同。
(2)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的构建
通过对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的分析,可构建其研究框架,如下图所示:
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
对上图各维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即可明确保障方案(计划)在建模研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参数维和层次维的关系分析
保障方案(计划)面向的保障对象层次不同管理论文,保障方案(计划)所反映出来的属性状态也不同相同。在构建保障方案(计划)的参数体系时,需要面向不同的保障对象系统层次构建相应的参数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障层次,其属性描述参数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及时性而言,在最小保障单元和独立功能保障力量层次关心的是自身的平均维修时间,而综合保障力量层、层级保障系统层和保障系统层,则更加关心平均维修保障服务时间。也即是说,保障层次越高,更加关心综合参数,而保障层次越低,则更加关心单项参数。在参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通常利用参数间的相互关系作为自顶层向下分解的重要手段。
? 参数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在不同的保障阶段,各个保障层次所处的状态各不相同,用于描述该阶段状态的属性参数及参数值也不相同。例如,在保障展开阶段,保障力量的及时性可用平均维修服务时间进行描述,而在保障未展开阶段,维修力量对维修任务的及时性则用平均等待展开时间进行描述。因此,应针对不同保障阶段的特性对保障服务的影响,确定各个保障层次的影响因素描述参数。
? 层次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保障实体是保障任务执行的载体,而由于保障阶段的不同,保障实体执行保障任务所发挥出来的能力也不相同,对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能力的贡献也不相同。例如管理论文,维修力量处于完全展开阶段时的平均维修等待时间必定小于部分展开阶段的平均维修等待时间。
同时,下层保障层次上的保障实体的保障阶段规定了下层保障层次上的实体的保障阶段划分。例如,保障群处于未展开阶段时,其下属的维修力量、备件保障力量等所有力量均处于未展开阶段;保障群处于部分展开阶段时,其下属的维修力量、备件保障力量等力量所处的保障阶段的确定需要进一步细分。基于此,保障方案(计划)应当对各个保障层次上的实体所处的保障阶段进行详细规划论文格式模板。
? 参数维、层次维和保障阶段维的关系分析
不同的保障阶段,保障实体执行保障任务的能力存在差异,各个保障层次所表现出来的属性状态各不相同,继而导致面向保障对象系统的整个保障方案(计划)的属性参数值的差异。在三维空间内任取一点,即可确定某保障层次在某个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
4.基于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模型体系
对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建模研究框架进一步分析,可得到如下模型体系框架。
装备使用阶段的保障方案(计划)模型体系框架
其中,保障关系是为了明确保障力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保障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型是保障关系模型的基础。
保障任务区分需要明确三个要素,其一是区分对象范围,即有哪些保障任务;其二是保障任务由哪些层次的保障实体承担;其三是明确对保障任务进行区分的影响因素。因此,保障任务模型是输入,组织结构模型是基础,保障关系模型是约束。
保障资源的确定的首要条件是应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任务,以及是否有其他保障力量需要自身提供保障,因此保障关系和保障任务区分模型是保障资源模型的输入条件。
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需要以保障任务为输入,其保障实体为载体,以实体间的信息交互为桥梁管理论文,以保障关系为约束,以资源为基础,因此组织结构模型、保障任务区分模型、保障关系模型、保障信息模型、保障资源模型是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模型的基础。
根据面向保障任务的保障过程,以一定的建模分析方法为基础,即可分析某一保障层次在某一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模型,继而确定多个保障阶段下的属性参数模型。最后,根据保障层次之间的属性关系,即可得到不同保障层次上的属性参数模型。
5.结论
本文从保障方案(计划)的概念着手,对装备使用阶段保障方案(计划)的时域、目标和层次进行了详细分析,构建了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障方案(计划)的模型体系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模型间相互关系,为保障方案(计划)的建模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指明了研究方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研究的侧重点进行不同的模型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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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路货运,运营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城市间公路设施和城市内部道路设施建设的日益完善,公路货运量在整个货运行业比重将越来越大,以公路货运的机动灵活特性与其它运输方式的竞争更显优势。却在公路货运行业内,许多货运公司在组建自己的车队进入货运市场竞争中,与其他运输企业和货运展开货源的竞争,与货主间进行价格、服务质量、运输质量等成交条件的讨价还价显得无能为力。货运企业可主动地通过创造条件,创新调整,根据各企业经营的业务项目,在不同的岗位上,构建、选择公路货运运营管理模式,实现改变内部管理环境与市场接合,求得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道路。
一、公路货运企业运营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一)投资不足,规模不大,资金紧张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 2009年中国经营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超过512万家,拥有营运货车642万辆。其中:拥有10辆以上汽车企业不到2%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类似;普通载货汽车占比重95.16%,零担车、集装箱拖挂车、冷藏运输车及厢式汽车等专用汽车占比重偏小,仅为4.84%。大多中小型公路货运企业在开拓运输网络化、多式联运业务中需要规范的合同交易和定期结算,因欠缺足够的周转资金被迫止步。
(二)在企业内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专业岗位人员配备不齐造成整体性管理团队不健全。人才是企业的重要资源。要发展公路货运企业,既需要掌握专业技术的人才,也需要操作型人才,更需要管理型人才组成团队。目前大多公路货运企业这几方面的人才都很匮乏,特别需要这三种类型的复合型人才,这种人才匮乏现象已到了影响生存问题。
(三)制度管理不到位造成流程运作不经济,操作风险过大。随着运输产品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公路货运业务运作过程中,因企业制度管理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流程控制、人为的错误、制度失灵以及外部事件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过大,造成运输服务质量差,因操作失误,可能带来很大的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后果。
二、构建公路货运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及运行条件
货运企业运营管理存在主要问题是行业特点造成,但货运企业可主动地通过创造条件,构建公路货运运营管理模式,实现改变内部管理环境与市场接合,是每家货运企业求得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必由之道。构建公路货运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的运行条件:
(一)推行“单车核算”的保障制度。“单车核算”是指以从事公路运输营运业务的单台车辆的收支和配比综合费用,求取营运利润的核算办法怎么写论文。单台车辆是公路货运责任单位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能适应货运市场多变的环境和符合货运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要求。为企业提供多种管理数据资料,是推行责权利管理的有力保障制度措施。
(二)形成内部交易价格与完成货运量任务的双行控制办法。内部交易价格是企业内部交易结算和责任结转所用价格。内部交易价格可作为部门之间合作,作业活动时空协调,经济责任承担的约束标准,更有力地推进责权利管理;同时,促使各责任单位以多种方式完成货运量任务,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实现价量双行控制管理目标。
(三)执行“谁负责谁承担”的分配方式。调整负担运输产品成本是“业务”,转变为承担责任成本的是“部门或岗位”。为了实现责权利协调统一,调动各环节的责任人的积极性,在整条物流供应链里,做到责任明确,量化细化到不同业务流程和责任单位上与效率,效益,效果挂钩,充分体现“按时空责任分配”。
从管理模式应用角度上说,构建、运行每一种管理模式关键在设定运行必备条件和选用环境下才能顺利地开展执行,才具可行性。
三、在不同业务或岗位环境下,企业选择公路货运运营管理模式
(一)公路货运企业以运营成本中心管理模式
该模式以岗位发生的费用支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建立成本中心,把发生收入全额上交,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在创新调整资源思维下,由于公路货运企业供给固定成本高,设施和设备专用性强,不同运输产品之间有独特的成本要素不同,加之运输需求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衡,只能适应公路货运市场需求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社会生产、流通、消费方式的改变,当公路运输的小批量、多品种、高时效和高附加值货物的比重不断增长时, 企业必然选择零担公路货运业务来满足需要,为客户提供的运输产品,建立一套对小批量、多品种、高时效的运输产品适合的一站式完整的运输单证,流程,解决一次运输过程中要与多方承运者发生转换成本,同时,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不确定性成本划分标准。除了重视流程管理外,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按完全成本法提供的会计资料越来越不能满足预测、决策、考核和分析的需要。因此,对货运企业的管理层要求会计提供更广泛、更有用的信息,以便加强对经济活动的事前规划和日常控制,运用变动成本计算法加强对运营成本事前预测、决策,及时地调整运价和运营标准成本,适应对零担业务和各种新开发的运输产品管理变动需要。更灵活,更实际应对竞争对手的变化。
(二)公路货运企业以运营利润中心管理模式
在公路货运行业,许多货运公司都在选择组建自己车队或建造营业网点的发展路向。当它们进入运输市场参与竞争,除了与其他运输企业开展的争取货源的竞争外,事实上面临着与货主间在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成交的竞争,也同时面临与其它的运输方式的竞争、宣传的竞争、服务质量的竞争、运输质量的竞争和价格的竞争。其实价格是竞争核心,在运输服务方式相似的情况下,运价便宜者就有可能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运价是货主选择承运者的主要因素;服务质量的竞争和运输质量是竞争基础,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保证运输质量水准时,也就是增加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当价格与质量、服务实现有效地平衡,最终运营利润低于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信心和扩张发展计划的实现。
在考虑价格与质量、服务有效地平衡为出发点,凡建造每个营业网点都作为物流利润中心,让其成为既负责物流收入,又负责物流支出,并负责管理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使用一定数量资产的物流责任单位,亦即对物流成本收入的发生都能加以控制的责任单位,该物流利润中心的领导者具有控制物流价格、物流业务和所有相关费用的权力,每个营业网点与货运企业的各操作部门之间提供货源、物流服务,其收入按内部转移价格结算,物流成本按其实际发生额转移,虽则其收支都是虚构的,但对于物流系统内部的某个部门来说,本来可能是一个成本中心,通过内部结算价格的确定,将其确定为一个内部人为利润中心,这对于责任中心的成本控制来说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提高每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意识,也了解物流成本的节约对本部门业绩的重要性,从而促使改善本部门的物流管理水平,降低自身的物流成本。此外,对货物运输质量事故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错运以及由于失职、借故刁难、敲诈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归入各物流利润中心承担,通过制定货物运输质量考核的指标和标准对接,杜绝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严控货运质量事故频率,货损率,货差率;奖励达标的完成运量及时率,实现货物安全优质送达,承托双方都受益,各方经济利益得到维护。
当然,在利用利润中心管理来进行物流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几个责任中心共同承担的费用,依据一定的标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受益多就多负担,受益少就少负担的原则分配。一定要避免共同费用不合理分配挫伤各部门的积极性。
(2)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度要合理。这是合理评价各物流责任中心的工作业绩,促进各单位努力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保证。合理制度在内部转移价格,是加强物流系统内部资金、成本、利润管理的有效措施,使客观评价各利润中心的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物流内部结算价格是指运输、装卸、包装、仓储等人为利润中心之间相互提供物流的结算价格。一般可分为成本定价和利润定价两大类。成本底价是依据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来制订内部转移价格。一般可以按标准成本进行定价,因为实际成本定价下供方可能向需方转移不利成本差异,不利于分清责任。而按标准成本定价可以克服这个缺陷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它不符合利润中心要考核效益、评定利润的要求怎么写论文。所谓利润定价法是指各利润中心之间结转物流业务是除成本之外,还要加之以一定比例的利润确定转移价格;另外,也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来制订内部转移价格。
(3)除了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度和对费用计划标准控制外,公路货运企业还需要衡量在不同产品、不同区域、不同渠道和不同促销规模等方面的实际获利情况,主要环节是进行赢利能力分析。赢利能力分析就是借助于有关财务报表和数据的处理,把所获利润划分到各运输产品、货源地区、促销渠道、顾客群等方面以便比较每个因素对企业最终获利的贡献大小以及其获利能力的高低,一般主要是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物流服务周转率等指标来衡量。
(三)公路货运企业以“运量—运力平衡”业务管理模式
市场是第一位的,客户也是第一位。“运量—运力平衡”业务管理模式的经营理念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灵活多样、盈利最大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对于一个多环节、多工种的联合作业系统的整车货物运输业务的组织作业来说,需要参与运输生产的要素包括劳动者运用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承载器具、站场设置等,通过各种作业环节,将货物这一运输对象,从始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活动过程。而制造企业的产前产后物流多采用整车运输,公路货运企业对于整车运输业务的组织作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主动发现、创新、整合市场需求的设计能力,及时了解市场的终端和供应链的始端变化信息,通过整合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如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配送企业、仓储和加工包装企业、货代以及消费者可用需求信息资源,能够为物流链上的企业提供最佳的管理咨询服务,实现物流链上最佳流程。
当今的物流活动是一个社会化的活动,涉及行业面广,涉及地域范围更广,所以它必须形成一个网络才可能更好的发挥其效能。“运量—运力平衡”业务管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选网络组织结构,打破单纯企业或集团内部的“运量—运力平衡”做法。推选主要有两种网络结构,一种是大物流中心加小配送网点的模式,即:“两头小中间大”;另一种是连锁经营的模式,即:“链条式”。前者适合商家、用户比较集中的小地域,选取一合适地点建立综合物流中心,在各用户集中区建立若干小配送点或营业部,采取统一集货,逐层配送的方式,充分利用零担,整车,空运(或铁路)运输方式特点,优势构建零担联运快速干线。后者是在业务涉及的主要城市建立连锁公司,负责对该城市和周围地区的物流业务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地区间各连锁店实行合约,性协作,该模式适合城市间或全国性物流,连锁模式还可以兼容前一模式。第三方物流大大扩展了物流服务范围,对上游生产商可提品、管理服务和原材料供应,对下游经销商可全权为其配货送货业务,可同时完成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传递。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量体裁衣般的、灵活的综合,以降低社会运营的总成本,最终让需求者成为最终收益者并得到满足为目标,实现相对“运量—运力平衡”结果,让供物流链上的所有企业实现一种共赢的局面。 四、结束语
由于公路货运企业存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客户个性需求变动大,而企业自身资源贫乏之下,企业管理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为此,笔者认为,通过创造条件构建稳健性企业运营管理模式;根据企业不同的业务,岗位,创新调整企业可利用的资源选取运行运营管理模式,扬长避短,创造合理运营管理环境为公路货运经营服务,适应货运市场变化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物流运输管理》王风刚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