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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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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制改革

法律体制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行政执法模式;

正文:

一、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中最太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和社会产品各个层次的分配者。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行政管理的范围比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要广泛。政府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对企业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活力,从而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容。

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造就了单一的行政命令——行政服从。市场经济具有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市场化、竞争的平等、公平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济活动的法制化、经济生活的开放化的特点。其本身的特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要求行政命令与行政服从转向多元化的关系。这正符合现代民主建设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配置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的手段。也会在政治上有所表现,政治在一定的程度上还要为其服务。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民主。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主体的发展和成熟。广大群众是民主的主体。主体得不到发展成熟,是没有任何民主可言的。在民主主体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谈到商品、市场关系高度发展条件下的生产对人发展的影响时指出:它“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市场经济同时还导致人的依赖关系的解体。造就出具有“独立性”的人,使人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成为具有开阔视野的人。使人告别了惰性心理。成为具有奋发进取精神的人。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自由、平等和独立。这与作为民主基本原则的平等、自由和法制是相统一的。市场经济要求尊重每个人自由、独立的发展。尊重每个人的意志权利。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经济的这一实质与我们今天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又是相符的。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

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实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已不再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我国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和进行行政体制改革。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衙棼羼l1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箭敢权酌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不可否认,传统行敢体制(改革以前的行政体制)在我国的形成具有某种必然性。

也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回头来看,传统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全能政府,目标多元性与手段单一性麟盾镦府的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大一统要求和协调困难矛盾。从结果上看,传统行政体制的内在矛盾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人们常常在‘真理’的名义下捍卫谬误,用良好热忱的主观愿望代替冷静自处的客观规律。然而。悲剧正是孕育在从良好愿望出发的美妙构想之中。并不是逻辑和理论迫使我们相信市场经济。……而是现实迫使我们不能不相信市场经济。因为我们不能忍受贫穷和落后。’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被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并为之羼务的行敢体制的转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殳I。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壤进行宏观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轻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剽的夏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第二,作用的单方性;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市场经济的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列,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褥发生报应的转变所谓的“全能政府”不可能在社会的各方蕊全部镞到拉。以达到与执法模式相匹配,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玻府职铂必须从强制性命令到非强制性命令、从刚性到非刚性的转变。这也是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应有之义。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

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

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我国的改革尤为如此。西方行政改革具有渐进韵性质,我国的改革则属于“转轨”性的根本变革;西方行政改革基本上是一个自然适应的过程,我国的改革则更多一些人为创新的成分;西方行政改革的动力源于社会.我国改革的动力则主要源于政府本身。政府在体制转攮程中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煮等多重角色,因而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改革的目标是克服社会萎缩,但社会的强化却依赖政府的自我克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看不见的手”,而看不见的手却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簪羹去创造o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这样一种行政体制,它角色本分,行为规范,职能范围适度,职能结构合理,权力范围有限但权力效力很高,在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基上保持权力的必要集中,精干、廉洁、高效并充满活力。为此政府必须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

所谓政府角色,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身份、地位和行为模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是很大的,而且是高度集中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是依据于市场。而是服从于政府统一制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国民经济计划,人、财、物统一由政府分配。从计划的制定实施到财政投资、信贷规模的控制。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到收入政策的制定执行。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到对经济活动的引导,莫不纳入政府统一的行政管控之下。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过多地参与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职能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复。机构“重复建设”带来政府管理行为的不合理交错、重叠: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和其他区际性础设施,医疗、养老、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事业服务如公交、水电气供应、公共性文体卫生服务等。这些。‘公共物品”十分短缺不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要。这种政府角色定位的弊端已经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使得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政府不是万能的。所以政府不能充当万能者的角色。特别是在市场化改革取向已经明朗的今日中国,不承认这一点,最终是要吃苦头的。这决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审视中国各项改革的路径和由来。不难看出政府主导和主管始终是决定性力量这种决定力量在改革的初步阶段。曾发挥过巨大的积极效应放松了长期来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但并未从根本上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符合经济发展自然规律内在要求的游戏规则,同时.长期来形成的“婆婆”偏好使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在包揽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能力的冷静审视。“过程管理”还是“规则管理”一直是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的选择题,传统的“过程管理”曾经低成本地解决了困扰全社会的一些难题,如成功地抵制了金融风暴.但这种靠政府、靠中央银行与市场进行博弈的做法是否会造成对市场法则的破坏,并由此产生政府随意干涉市场、干涉企业的制度空间,是值得深思的,并且。这种做法的长期制度成本如何,在我国的实践中已有明显的答案。

在以往的关于政府角色定位问题的争论中。往往限于运动员与裁判员之分,认为政府不能同时充当两种角色。政府的合理角色应定位于裁判员,或者说。是要充当“夜航灯塔的守护者”。这种观点当然不错。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裁判员或守夜人是否就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有相当一部分理论家和政府官员对此是持肯定判断的。而这恰好是中国改革以来许多问题积年不能妥善解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是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政府执法模式上的一种体现。在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以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为中心.企业或公众围绕着政府部门转,企业或公众要办一件事,就必须了解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杈限.处室分工,然后到多个邪门反复报批,结果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难以保证,与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民、与社会的关系是多样的,政府的角色是多样的,因此,在行政执法的模式上也是多样的。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应当侧重于抓大事、要事,侧重于宏观调控。在政府角色定位时,应侧重抓人力资源培养。扶持教育与科技发展,尽可能地加强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为国有企业培养大量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政府在当前国企改革工作中最迫切是扶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该政府管的事坚决不管,需要政府管的事政府不能缺位,不当“运动员”、不当“裁判员”、只当好“场地维护员”、“监督员”,营造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扮起自主创新的主角。

四、对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思考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式。近几年.全国各地进行了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比较典型的有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服务模式。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行政综合执法要求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站式服务就是通过部门精简和数据整合。将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的业务受理网点集成到一个统一的政务平台上.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包括咨询、申报交费、注册、审批、报关、投诉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项目的行为。2O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尝试改革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以公众为中心提供政府服务。常见的做法是,政府职能部门把与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本部门的办事窗口设置在同一个场所,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决定权和审批权。各办事窗口受理企业和公众的申请。解答咨询。依权限办理相关事项,以及送达批复结果。

不管是行政综合执法还是一站式服务,都是为了克服以下行政工作中的弊端,如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执法模式的使用确实克服了以前存在的部门扯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改善了服务质量,降低了社会成本,可以极大地方便“顾客”,加快民主建设步伐,使整个行政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并未从根本上克服以往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仍是单一制的执法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政府角色职能转变的问题和政府体制改革的问题.只是行政体制改革中一种形式上的创新。

因此。只是执法模式形式上的创新对于行政体制改革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建立一种遵循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本的行政执法模式。

1、保护公民的公众利益——行政法建立的前提。

2、控制行政权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当前的任务。

法律体制改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效率;司法改革;价值取向

    如果说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那么司法效率就是司法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顾及效率和效益,司法改革的价值尺度就是不完善的,司法改革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就会受到质疑。司法虽然不是以单纯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但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财、物和时间,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成本;通过公正司法,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效果。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功能,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和追求。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主要因素。”   

    司法效率反映了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程度,司法效率高低是一个现代国家法制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司法的职能也单纯从打击、惩罚转变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服务。通过及时有效的司法活动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各样的纠纷,这是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内在需求。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要求,只有及时有效、保质保量地予以满足,才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使社会资源的消耗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司法本身要强调效率。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司法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广度不断增大。从一开始传统的刑民之分,到现在的房地产、股票、期货、票据、知识产权、互联网络等诸多领域,可以说司法调节的范围已涉及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但调节的力度却差强人意。而司法调节的力度无疑是决定司法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机关不重视效率,如拖延诉讼、超期结案等,虽然案件最终得到解决,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谓劳民伤财。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这种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一种“降价打折”的公正,不是社会所追求的公正。

    司法效率的实现有赖于从程序到体制的一系列环节的改革与完善,而且效率与公正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也会使对效率的追求经历难以想象的困难。在我们司法改革的设计之中,要实现司法效率至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法律体制改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黄莺(1982-),女,江西临川人,景德镇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学、民事诉讼法;金晓虹(1963-),女,江西奉新人,景德镇学院教授,律师,研究方向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1-0075-03

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应更注重基层法律人才的塑造,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成为实现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教学方式改革与师资建设等的笼统介绍,这些研究忽视了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必要性的分析,而这类分析是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教学改革具体步骤的必要前提与理论基础。对此,笔者从深刻理解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这一角度来分析教学现状,并就设计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谈一些看法。

一、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平台

人才培养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者的共同责任。社会越发展、越进步,法律的作用就越突显,法律职业就越重要。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理论人才培养;二是实践性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众所周知,高职高专教育倾向于职业教育,高职高专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自身的职业定位。因此,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应将法律职业技能作为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的一条主线,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教学改革的方案。“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1]。可见,法律职业技能强调的是实践能力,也即专业技能,包括法律认知技能、法律语言表达技能、法律分析技能、证据筛选与运用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甚至包括对法律的敏感性。

此外,在强调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他方面技能的培养,比如社会交往技能(含礼仪技能)、外语技能、创新技能以及基本的理论知识技能等。这些技能的培养同样应体现在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比如开设一些针对培养这些技能的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与教师的建议来进行选择。所以,要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目标,就离不开教学改革对此的探索。

(二)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促进专业建设的必要手段

任何一个专业的建设都离不开课程设置、师资结构、教学以及科研的同步协调发展。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建设同样也要求有相应的教学元素(笔者认为教学元素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结构、科研成果等)来发挥作用,而教学改革是促使所有教学元素发生变化与作用的必要手段。法律专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连,为适应培养职业性、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法律专业各教学要素的调整、配置必然需要通过教学改革来实现。在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应以及同行对教学的评价应是进行专业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然而,在实施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仅依据教师的高学历与科研的层次等级来设置课程、配备师资,忽略了教学本身的客观现实与实际效果。这不但不利于专业建设,而且会使得法律专业的发展偏离人才培养目标,因此,为促进专业建设,应通过教学改革来促使教学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三)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增强学生法律思维的有效措施

培养法律人的核心要素是具备法律思维,故顺利、高效地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与发展法律专业都离不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这一环节。

1.对于法律思维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谌洪果先生认为,法律思维即“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3]。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周晓春先生认为:“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4]。可见,以上观点是从法律的职业性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分析法律思维的涵义。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人的思维,它运用法律的解释、推理、论证等方法来分析应由法律来规范与调整的社会现象。

2.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不容忽视的任务。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应当贯穿于整个教学(包括各个部门法的教学)的始终,特别是在法理学课程中,应当以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为中心,要求学生对事物或事件的分析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变。同时,要求学生明确法律思维是学习好法律课程的必要技能,也是培养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工具。只有在教学中不断地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才能使教学改革更有意义。

(四)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推动法治进程的理论支撑

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除了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促进专业建设,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方面的微观作用外,从宏观上说,这类教学改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理论意义。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后,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期待与日俱增。如果说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是构建法治社会硬件系统的话,那么进行法律教学、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显然,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是构建法治社会软件系统的过程。

课程设置适当与否、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明确、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否适应专业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可否进一步提高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这些因素都将决定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能否更加协调、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现状

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大致分为高层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即跨国集团、大型企业及中央部级机构等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中层法律人才(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及中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人才(基层司法所、一线执法部门及部分中小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的法律人才)。教学的过程就是人才培养的过程,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置欠合理,教材选择受限制

为适应培养基层法律人才的需求,高职高专法律专业课程的设置及教材的使用与本科院校应有很大的不同。课程的设置与教材的选择是一个专业发展的根基,学生在校期间能学到什么知识以及能够获得的知识量都会对学生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呈现以下特点:

1.专业必修课科目主要集中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其他科目的设置仍旧模仿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对实践性课程设置较少。

2.专业选修课设置的数量较少,而且课程之间的衔接没有充分体现基础理论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合理关系。

此外,高职高专法律类的教材数量与质量都不尽如人意,这必将制约法律专业的发展。大多数学校使用本科类的教材或成人教育类的教材,而且在选择教材时没有注意理论观点上的更新,这为教与学都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教学内容不新颖,教学方式较单一

教学中的具体内容、重点与难点的讲授是需要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断以去粗取精的方式提炼相关知识点。然而,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师的教学任务比较重,且各个部门法的教学并没有进行细致的分工,所以教学内容时常得不到更新。此外,由于硬件设备的限制或是学校所处的地域局限,各式各样的教学方式不能被充分运用。所以,传统的“填鸭式”,“照本宣教科式”,甚至考试方式(仅仅是背与写)都使得课堂成为一个说教式的课堂,没有互动的局面。

(三)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双师型教师缺乏

目前,由于双师型教师的缺乏,教学中教师过多地讲解理论知识,而没有将实务案例与法学理论结合,这将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接受非常被动,主动思考的机会很少。所谓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是指既能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实践,讲述司法实务。从任职资格上说,这类教师既获得教师资格证,还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当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和更新与教师结构的组成密切相关,教师知识的更新能够带动学生吸收新知识,扩展视野。在实际教学中不少老师抱怨有些课程不好讲解,究其原因之一是教师自身对教学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了解或是自身缺乏一定的实践能力。

三、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教材的编写,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制定教学计划首先要解决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这不仅是为专业建设定位,也是为具体的教学工作定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的是一线应用性人才,故制定教学计划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进行课程设置,适当增加实践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中的比重,重视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实现培养目标还需要体现在教材的编写上,高职高专类教材应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反映出专业特色。对此,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应形成一个教学团队,针对平时的教学情况、教材使用情况,改变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编写出真正适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的教材。教学计划的制定是有效分析、实施教材的第一步,教学计划的设置需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课程的难易程度、教学规律等因素。

(二)运用多种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的内容与方式

教学手段是教学中师生相互传递信息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经历了从口头单一式传授到多媒体制作、课堂互动、小组讨论等多样式传授。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理论的前瞻性、知识的新颖性,就离不开教学手段的有效运用。针对法律专业的特性,教师在备课时就应当充分准备好与理论相适应的教学手段,在课堂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师是一个引导、组织的角色。法律专业的教学手段除了传统的理论教学外,还应尽可能的增加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组织模拟法庭、参加旁听庭审、进行法律咨询、辩论赛等。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学生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组织模拟法庭是一类仿真式的训练,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熟悉、辩护、检察、审判各个环节的法律工作。参加旁听庭审是一种让学生感同身受的实践方式,在真实的审判场景中,学生能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咨询,学生需要无偿地为公民、法人等提供法律帮助,这项实践活动能充分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适合在“3.15”、“12.4”或在其他课余时间进行。举行定期的辩论赛能为学生提供一个锻炼胆识与口才的平台。它适合在校内举行,可以每学期开展一次[5]。

(三)重视对现有教师的深造培养,将法律实务带进课堂

韩愈在《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是传授知识、经验的人,既是一种教育者角色,又是一种社会角色。教师要承担的责任不仅要体现在课堂上,也要体现在课堂外,学校重视对教师的深造培养是进一步提升教师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必要途径。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双师型”教师在这类学科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除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外,他们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包括对学生的实践指导能力。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工作培养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双师型”教师即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其核心是“教师职称与实践技能”两项并存。 这一要求的内涵指“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两种素质:教师素质与行业素质[6]。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攻读学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等方式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此外,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充实法律专业师资队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模式可以将法律实务带进课堂,才能真正的“解惑”。

作为高等教育形式之一的高职高专教育,它的发展需要很多推动力。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是专业发展的推动力,更是整个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教学计划的构建、教学方法的更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等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环节,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始终把教学改革的理念置于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改革之路要不断地探索下去。

参考文献:

[1]于庆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9-14.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10.

[4]周晓春.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渡的桥梁[J].中国律师,2000(12):75.

法律体制改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支持三农

一、国外发展模式简介

孟加拉国银行家·尤努斯及其创办的乡村银行因为帮助穷人摆脱贫困和创造社会发展机会方面的贡献,在2006年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我们通过分析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在支持当地农村发展,使穷人脱贫致富的一些举措,看看能不能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启示。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服务当地经济方面又有那些不足,那些地方需要改进,通过对比并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我们会有所发现。

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经营理念始于1976年他贷款27美元给42个赤贫的制作板凳的妇女。作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的先行者,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已积累了一套成功的经验。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推广的小额信贷是一种小额、短期的信用贷款方式,他不需要贷款人提供任何抵押性质的担保物,在贫困的农村,也几乎不可能提供什么有价值的担保物,因此这更加符合农村的现状,使得农民得到真正的优惠。贷款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手续方便、快捷、有效。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如此成功,其经营的特点可以概述为以下几点:

第一,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要求农民以小组为单位,以同一地区经济地位相同或相似的农民自愿组织合伙组建贷款小组,类似于我国是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温州呈会。而组建的贷款小组大家都是亲戚邻居,比较熟悉,知根知底的,大家相互监督,相互支持,互利互惠。如果组织成员不好好利用贷款,或是把贷款投资在别的用途之上,其他组织成员就有义务阻止他的行为。如果贷款利用不善,造成了损失,到期还不上贷款,大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忙归还到期借款。如果到期没有归还应有的借款,给乡村银行造成了坏账损失,该小组将不可能再贷到款,所以为了长期发展,每位组织成员都会努力利用好贷款,并积极还贷,这样就保证了还款率。

第二,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农民贷款小组之间,大家互相帮助选择投资项目,相互监督贷款的利用,避免道德风险,并且相互承担还贷责任。贷款小组的成员如果想获得长期贷款资助,他们必须先要评估投资项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这样就可以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提高还款可能性。所以只有好的项目,并且风险可控,才有可能获得贷款。

第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但是要求借款人分期还款。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要求农民在乡村银行开设自己的储蓄账户,如果存款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乡村银行就会要求他购买乡村银行的股份,从而成为银行的股东,这样不仅保障了还款效率,同时还扩大了乡村银行的资金存量,从而可以为更大面积的农民提供这种小额贷款。

第四,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主要贷款对象是农村妇女,其比例高达97%。通常来说,妇女比男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形象,她们贫困,身份卑微,具有更加强烈的愿望,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所以说给贫困妇女贷款效用会成倍数放大,更有助于帮助其改善家庭成员和孩子的生活水平与福利待遇。如果一旦还不起贷款就会因此而受到小组成员和乡村银行的双重处罚,在她那个社区内就会受到其他成员的歧视,这使其具有更强的还款意识。

第五,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为贫困妇女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提供了许多便利,比若说帮助他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减免各种税收,从而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这样就会大大降低放贷的风险,提高贷款妇女的还款能力。

第六,资金来源多元化。乡村银行最初由政府所有,后来乡村银行允许贷款客户持有股份,目前乡村银行94%的股权由借款人持有,同时,贷款客户的存款迅速增加,促进了乡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发展模式借鉴

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是取决于资金的投入,而对于农民来说自有资金有限,而且光靠农作物收入水平很低。特别是那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情况可能更为糟糕。如果政府想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就必须使农民得到资金的帮助,在金融机构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孟加拉国在小额扶贫贷款上给予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第一,建立以专门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就应该更多的服务于“三农”,去商业化,不要老是以营利为目的,更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应该给予更多的优惠与支持。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本身就是为最贫困人口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且始终坚持服务穷人、消除贫困的宗旨。

第二,为发展农村经济,把贫困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贷款小组,采取严密的贷款监督审查机制,确保能收回贷款。虽然乡村银行不要求农民提供高价值担保物,农民自愿结成贷款小组,作为获取贷款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证,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在各贷款成员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国际国内的实践都已证明,绝大多数运营良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都是建立在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制度基础上的,只有充分发挥农民自身在贷款过程中的积极性,才能实现高水平的还款率。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参考和借鉴这类经验,尝试将农民有机组织起来。

第三,小额扶贫贷款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相适应,相关部门和银行要有责任心,要为农民选择的项目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说给予一些技术指导,一些最前沿的预测。这样就可以保证农民在拿到贷款后,能够专款占用,在项目上获得最大可能的成功。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更大胆一点,摒弃无抵押不能放贷的观念,承认农民和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从未要求农民提供抵押或担保,因为最贫困的农民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而农民又是真真实实的贷款需求者,所以这种矛盾的解决,就必须依赖于农村金融机构开放思维,摒弃传统的观念,承认农民具有良好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设身处地谋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体制改革范文第5篇

    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这个中心,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就。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转变取得重要进展。通过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明显加强。二是政府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建立了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组织框架,职能配置和权责体系趋于合理。三是行政层级改革深入探索。通过省直接管理县和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权限试点,逐步优化行政层级,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四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执法程序不断完善,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着增强。五是阳光政府建设持续深入。通过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六是责任政府建设进展明显。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健全,问责力度逐步加大,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正在建立。七是应急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应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八是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选拔、管理、培训走上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公务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素质和能力明显提升。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步的主要经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断改进公共治理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体制;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的改革策略,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实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各方面的承受程度相统一,积极稳妥、循序推进;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积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公共治理的经验和做法,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些宝贵经验,也是今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积极贯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明确了行政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

    进一步明确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定位。行政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以及其他体制改革的结合点,涉及行政权力关系的调整和政府组织结构的变动,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这是十报告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性和必要性的深刻阐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生产力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432美元,占世界经济的份额提高到10%左右,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年平均超过20%。在生产关系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分配关系呈现多样化态势。与此同时,社会结构加速转型。这些新变化新任务都呼唤着行政体制改革的加快,呼唤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此适应和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伟大变革。

    进一步明确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十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一论述明确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等重大问题,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战略目标,同时也明确了深化改革的路径。这是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必将指导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进一步明确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十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并从政府职能、组织结构、行政层级、行政区划、管理方式、机构编制、事业单位、协调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这些新形势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抓住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到202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努力完成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为完成党的十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要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为此,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度,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是行政权力高效运行的基础。在科学划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要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职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机构进行合并;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调整;对职能范围过宽、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逐步建成科学合理、顺畅高效的大部门制行政机构体系。

    推进行政层级改革。科学的行政层级是行政权力顺畅运行的前提。一要优化行政层级,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实行省直管县(市)体制。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合理界定省以下不同层级地方政府职能与权责关系,健全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责统一的财税体制。二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要适应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及城镇化发展等对行政区划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行政区划的战略研究,通过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三要深化乡镇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一要推进政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要稳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公开行政职权依据,公开权力运行,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平公正、监督及时有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加快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效能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强化行政责任。三要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快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精干高效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减少领导职数。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不断优化行政程序,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完善行政流程,使行政管理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要遵循“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