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 法律规范 理念 技术

早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中提出,将规章制度建设融入法制工作。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更是将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与评判标准,明确提出了强化规章制度法律审核与法律管理,形成全面有效的规章制度链条等要求。因此,完善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实现规章制度的法制化、系统化,从法制建设角度是尤为必要的。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规范的相通性

从法律规范视角谈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目的在于从理念、技术、内容等方面,使规章制度体系内容更加向法律规范体系内容靠拢,实现规章制度的法制化与科学性。实现这一目的的首要任务是认清国家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哪些相通性,这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一)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规范

国家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均指示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准则,国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工具与行为规范,调整企业员工的行为,总体说来,二者在其效力所及的时间与空间内范围普遍适用,并在其各自调整的领域内居于最高的规范地位。

(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一样,以权利义务为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规定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来影响员工的行为动机,指引员工以此开展工作。可以说,法律定义中的权利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表现为“职权”,而义务则表现为“职责”。

(三)程序性、公开性的行为规范

无论国家法律,还是企业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施行都必须经历一定的程序,对程序的尊重,是对规范作用的保证,是公正、客观与科学的体现。同时,法律与规章制度还必须是明确而公开的,若要在某一范围内成为普遍行为准则,就必须以其在该范围的公开和被知悉为前提条件。

二、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实施管理行为的重要基础与依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以规范性为其核心价值体现。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员工行为合规、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能够保障实现企业整体及局部业务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规章制度呈现出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广泛存在于企业的战略规划、综合计划、财务管理、市场运营、后勤保障、检查监督等各个业务层面。一方面,规章制度设置员工权利义务及责任,明确其行为准则,使其能够预测、判断自己的行为及相应结果。另一方面,在规范企业管理方面,规章制度能够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如果暂且抛开管理行为不说,仅从法理学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关系以及员工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四个方面。

首先,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起到普遍指引作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相比国家法律而言,规章制度调整企业内部关系,规范企业员工行为,二者均以一定范围内主体行为的规范规则为己任。具体说来,可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划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即告诉企业员工可以做或不做什么,什么不该做,必须做或不做什么,而这样的规范内容正是指引作用的体现,是对企业范围内员工的普遍性指导。

其次,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员工行为的一种评价尺度。它将一切员工行为纳入评价客体之中,针对已经实施的行为,判断何种行为被企业所允许,何种行为违反企业规定并应给予否定评价。

再次,规章制度预测企业员工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这种预测作用可以使员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不可预见的后果出现。因此,这种作用在于提供给员工一种行为模式,使员工符合规定的从事工作,并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和他人将会如何行为,一旦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后果将会怎样。正是规章制度的预测作用,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一种稳定的运营模式。

最后,规章制度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作出强制性要求。这一作用体现在后果与责任的设定上,若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那么,实施该种行为的员工则必须依照规章制度关于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在行为后果可以挽回或补救的前提下,规章制度还对员工立即停止某种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着强制性的要求。

三、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存在问题

就目前来看,在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呈现出系统性不强、制定内容效力瑕疵等问题,这些因素直接阻碍了规章制度规范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数量多、质量低、系统性不够

国有企业机构多,主管部门多,许多管理人员认为一旦建立起规章制度,就是实现了管理,热衷于大而全的规章制度体系。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在进行规章制度建设时,仍停留在“有无”的层面,并未将更多精力放在其质量上,内容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忽略了制定规章制度的价值需求,造成规章制度数量多、内容交叉重叠严重,加之相关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不到位,整个制度体系缺乏统一规划,系统性较弱,逻辑结构不严谨,难以实现精简高效。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会计行为会计行为规范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总之,只有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规汇编[Z] 北京:中国财政济济出版社,2005.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第3篇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般来说,利润被高估,政府会因税收增多而获益,经营者也将得到较多的报酬而受益,而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却受损;相反,如果利润额被低估,股东将会从中受益。利润管理行为对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额的具体影响,要视当时各利益主体的特定目的而定。如目前股东要转让股票,则他会倾向于高估利润。企业利润管理的“度”除了上面所说的法律制度框架外,还应把握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也就是说,进行利润管理而使利益分配结果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应以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忍受为限度。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为主体既可得到一定的好处,同时也被其他各方认可;超过一定限度,即使法律制裁不了,但其他的受害当事人也都有各自的办法做出相应的反应。如企业利润管理行为过度,股东可以解聘经营者;政府可以对优惠政策进行限制,债权人可以不再对该企业放贷甚至加紧催收旧债等等。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协调性这个“度”很难有一个量的把握,而只能根据各企业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做出一个“适可而止”的心理上的判断。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适度利润管理是有利的。如美国企业采取的“收益均衡化”利润管理行为,是为了提高股东的满意程度,进而实现经营者自身福利的提高;日本企业采用收益平滑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利润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的特征。

二、企业利润管理动因的理论分析

张五常教授有两个观点:一是复杂的世界要以简单的理论才有机会解释;二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只有两个,即自私的假设和需求定律。借鉴张五常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对企业利润管理的动因作如下分析:

1.自私的假设。它是说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皆毫无例外地在有限条件下争取最大的利益。与这一假设相对应的传统提法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的具体表现为“理性选择”和“机会主义”,并由此引伸出了所谓的效用函数(Utility Function)。

理性选择、机会主义和效用函数的核心思想都是说行为主体在作出选择时,都是以实现自己目标或利益最大化为取向。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所有者代表,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的,即委托人与人之间通过签订契约,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及相关行为规范。而契约的签订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但在现实中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又由于自私的假设告诉我们: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皆毫无例外地在有限条件下争取最大利益。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理性的标准就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机会主义”行为则表现为在不违背契约的前提下寻找以损害委托人利益换取自己利益的机会,效用函数的目标值也自然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上述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各利益主体进行利润管理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怀疑的,相对的只是条件不同,管理的程度不同:条件具备或较为有利时,表现得明显;条件不具备或比较缺乏时,表现得比较隐蔽。

2.需求定律。它强调需求制造供给。当前在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时,绝大部分将考核的重点放在利润总额上。利润之所以被绝大多数考评者选中为考核被考核者的首选指标,是因为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古典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现代企业理论虽然认为企业目标具有综合性、多元性之特点,但它并不否认利润是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正是由于利润的重要性,企业有关利益主体就把利润作为关注的重中之重。根据需求制造供给的原理,社会各方面重视利润,企业的有关方面就自然会把利润作为追求的首要目标,除了依靠经营从市场赚取利润外,如果能从财务技术上、从管理行为的选择上适当扩大利润额,当然也不会放过。“存在即为合理”,利润管理的合理性就在于首先承认各个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的存在,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各个利益主体都可对利润管理产生影响,关键要有一个合理公平的游戏规则,在这个规则下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实现自己利益相对最大化。

三、利润管理研究的意义

1.研究利润管理有利于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从而消除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正确地区分适度的利润管理和利润操纵,可使社会各界对利润管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适度的利润管理,既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的认可和尊重。不能容忍和应受到谴责的是利润操纵行为。适度的利润管理既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素质较高的标志,它对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宣传适度利润管理,逐步形成一种对适度利润管理的理解和容忍,恢复和提高社会公众对财务信息的信任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第4篇

工商廉政文化,是指工商部门以及工商干部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中,所形成的关于廉政方面的思想理念、思想道德、精神品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工商廉政文化是整个工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系统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工商的需要。培育工商特色廉政文化,要以古文化为鉴,以红色文化为先,以现代文化为镜。要使文化的激励、引导、规范、凝聚等作用在系统各个岗位能够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推进工商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突出工商职能、明确廉政建设目标

――构建执法为民的工商价值观念。作为工商干部,手中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只有执法为民,廉洁奉公、促进发展、服务全民的工商价值观念,才能真正做到勤政廉政。

――弘扬与时俱进的工商职业精神。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和勤廉统一的工商廉政文化,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思想观念、工作措施、行为规范必须立足长远,与之适应,并不断赋予其廉政勤政新的内涵和要求。

――树立高效服务的工商工作作风。我们讲廉,是优质、高效服务条件下的廉,绝不是低效率、低水平服务条件下的廉。作为现代管理者、服务者必然要求高效服务。

――营造公正廉洁的工商从政氛围。加强工商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大力营造廉洁从政氛围,使广大工商干部不断接受中华民族优秀廉政文化的熏陶,不断冲洗思想上的污秽,筑起为民、务实、清廉的精神堡垒,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

――完善科学管理的工商廉政规章制度。廉政建设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制度则具有约束力和保障功能。工商管理廉政制度体系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不断完善工商系统内部的各项廉政规章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执法办案行为,逐步形成依法行政、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争取群众认同、营造社会助廉氛围

――主体要延伸。工商廉政文化建设不但要涉及工商系统每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还要扩延至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商场、学校、社区、农村、街道等行业和领域,渗透社会的方方面面。

――标准要统一。基层工商所要按照“四化五统一”的标准来建设,“12315”执法车要统一标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要着统一制式服装。要在工商文化园地内设立廉政文化墙,定期展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文明创建成果、工商发展规划图以及有关廉政文化建设的信息。

――形式要多样。要继续推行公务员联系企业、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和企业回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开展送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大力开展廉政知识讲座、廉政知识辅导和工商法律法规宣传等。

――宣传要加强。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取得的成绩,烘托渲染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狠抓素质修炼增强干部倡廉意识。

――深化教育突出“四抓”。一抓形势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对全体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条规、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权力观教育;二抓“红色”教育,激发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利益观、道德观;三抓经常性廉政教育。要坚持“”制度,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加强集中教育,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部门领导给干部职工上反腐倡廉课,以案说法,教育干部;四抓典型引导教育。要把全国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做法、经验和辖区各地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理论探讨、具体做法,有计划地在内部信息网和《学习与实践》刊物上刊登,让工商干部自己去浏览、鉴别,自觉学习提高。

――创新载体开展“六项活动”。一是开展读书思廉活动。开设文化阅览室,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读廉政书报、杂志,组织开展读书思廉 心得体会比赛,对优秀文章给予通报表扬;二是举办廉政摄影、书画展。要举办廉政文化摄影、书画等优秀作品展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三是组织观看廉政影视片;四是开展征集反腐倡廉格言、警句活动;五是开展干部家庭“廉内助”活动,把廉政文化建设延伸到家庭,扩展到干部的生活圈和娱乐圈;六是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

强化监督规范、完善保廉制度体系

――建好“监督网”。要设置廉政警示和监督热线。在每个干部的办公室,设置廉政承诺牌和廉政警示牌,时刻提醒干部筑牢防腐堤坝;在元旦、春节等传统[,!]节假日,向全体干部发送节日廉政短信,预防“节日病”的发生;向社会开设廉政监督热线电话,接听、记录社会各界对工商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公众监督;召开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接受群众监督;工商窗口要推行向监管和服务对象通报勤政廉洁情况制度。

――建好“规范网”。要从规范窗口接待、公务和社会活动等方面入手,制定廉政准则、日常行为规范、仪表规范、服务行为规范、廉洁行为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使工商干部的一言一行均在法律、制度和道德的准绳上运行。要努力做到二十个“一”,即:受理一个厅、窗口一站式、示范一文本、告知一口清、一审一核制、办事一周结、投诉一拨灵,预警一平台,监测一体化,维权一张网、办案一把尺,信用一个口、数据一个库,一事一公示,一岗一要求,一月一讲评、一季一考核,财务一支笔、督察一条鞭、系统一盘棋。

――建好“制度网”。要建立完善廉洁自律制度、政务公示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规费收缴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逐步形成具有工商文化特色的廉政制度体系。

实现勤廉统一、推进工商事业发展

――要用勤廉统一的工商文化激励工商人焕发激情。要通过多种激励方式,使广大工商人以勤廉工商文化引以自豪。并给工商人以潜移默化的强大驱动力,使工商人对工商事业充满激情、热情和感情,自觉热爱工商,自觉奉献工商。

――要用勤廉统一的工商文化引导工商人履职尽责,营造一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环境和风尚,使工商人在廉政教育中,思想得到升华,灵魂得到净化,自觉投入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去,恪尽职守,履职尽责,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管理行为规范准则范文第5篇

外来工群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兴社会群体,外来工行为失范的现象频频发生,而鲜有调节外来工行为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分析外来工群体特点和行为失范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只有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和外来工群体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构出一整套适合城市外来工工作与生存的行为规范。

关 键 词:外来工群体;行为规范;缺失;应对策略

外来工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一个新生的社会阶层,一类新兴的“产业工人阶级”,在中国大陆已经存在二十多年。但是,学术界至今都没有探讨过这一特殊群体应该遵守怎样的行为规范与准则,鲜有学者建构一套适合外来工群体特征、身份特点、心理取向的行为规范来指导与调节他们的行为。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外来工群体的行为失范根源于他(她)们没有行为规范可依、缺乏调控自身行动的规章制度可靠。因此,建构外来工群体在城市生存的行为规范在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各阶层和谐共处的新时期显得尤为紧迫。

1外来工群体的基本特点

严格意义上说,外来工既不属于一个阶级,因为对于工人罢工的研究证明,没有阶级斗争就没有阶级,工人总是在斗争中获得阶级意识,从而成为一个阶级[1];外来工也不能界定为一个社会阶层,阶层是阶级的具体化,充其量可以被称作是一个在意识和行动上正在趋向阶层化的阶层[2]。因此,外来工是一个松散的社会群体,一个缺乏自组织性的人群聚合体。但在中国特定的户籍制度和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这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具有很多群体性特征和共同体特质。

从外来工群体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是社会地位的半合法性与不确定性。而半合法性和不确定性是指外来工的制度身份认可问题,他们的半合法性身份问题源于中国二元结构的社会制度问题[3]。其次是群体规范构成的二元性,外来工群体规范的二元性是指外来工的概念本身表现出了这种二元对立,其二元性可以体现在以下三种二元组合:①农民-农民工-工人(国有企业工人);②乡下人-农民工-城里人;③外地人-外来工-本地人【3】。从上面的三种组合不同的两大对立身份集于一体的外来工角色,我们可以发现,外来工始终无法摆脱城市与农村、传统与现代矛盾范畴的结构性限制。再次是群体成员的职业受经济发展周期性与政策制度变动性的影响较大,外来工的工作基本上是缺少社会保障和制度保护的“临时性”、“过渡性”和“可替代性”的岗位,尤其是在突况和政府召开重大国内和国际会议时,外来工的正常工作很容易受到政府政策的干扰而发生中断,很多农民工甚至被遣送回原籍。最后是外来工群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赋权与制度性认可,外来工群体是制度约束和结果挤压下的产物,法律上并没有赋予他们城市市民的“国民待遇”,社会制度认可的只是他们的农民身份。

从外来工群体内部结构来看:第一是群体成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外来工从事的职业是准入门槛较低,对教育程度、劳动技能、年龄性别、地域因素等的要求都不高的工作,造成外来工的来源地五发八门。第二是群体成员的流动性与易变性,据调查显示外来工的职业变动、换工频率和社会流动都比较高,绝大多数进城打工的外来工不过只是城市的匆匆过客,外来工群体内部不断的分化与组合。第三是群体成员就业、活动的区域性聚集与产业集群性分布,无论是外来工进城找工作或者换工作,还是外来工在城市的人际交往和关系网络,多数外来工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从而形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大城市里面独具特色的“村落”社群。第四是群体缺乏自组织能力与鲜明的群体意识,外来工进城的基本目的是寻求生存,城乡之间的比较利益差是外来工进城打工的基础性原因,外来工群体不是一个自为的群体,缺乏组织性和主体意识,外来工身份只不过是连接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纽带和桥梁。

2外来工群体行为规范缺失的原因

2.1社会禁忌的消失:传统规范的约束力不足和城市准则的实用性不强造成农民工的行为规范处在真空状态

进城的外来工虽然与乡村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农民在外出的过程中能够血缘地缘的关系支持网络,尽管外来工在城市就业、生活与活动存在着区域性聚集与产业集群现象,但是外来工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也来自非农活动,他们既来自农村又非农活动。因此,从制度身份来说,他们是农民,户籍不在工作所在地;从职业关系来看,他们按照城市生活规则和大工业生活制度生活;从劳动关系来说,外来工是不享有城市社会保障的临时雇佣者,他们在城市只是作短暂的停留。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外来工生活在一个空间和时间错乱而模糊的社会架构中。

流动的个体与变动的空间相互交织,使得农村和城市的禁忌信仰的消失,从而造就外来工群体行为规范的缺位。一方面,农村社会的乡土规范对于在城市工作的外来工暂时“失效”,传统社会的行为准则不再适用于都市里面的外来工;另一方面,外来工处在城市的社会底层,处在制度挤压和结构挤压的边缘,都市居民的现代规范不过是外来工心中的“理想状态”,市民身份是他们遥远的梦想。

2.2制度的排斥与社会的孤立:国家对外来工取多予少、社会舆论和市民对外来工的歧视。

外来工不但在城市不充分就业,而且从事的岗位多属于非正规劳动和地下经济。一方面,外来工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零售、制造业等等劳动密集型、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并且这些工作的共同特点是薪水较低、流动性较大、职业周期不长;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外来工在城市经常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不公平对待,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此外,社会舆论、媒体报道、市民看法对外来工存在一种偏见和歧视。不但制度不认可农民工的城市市民待遇,而且城市社会也将外来工孤立成“另类”的群体,缺乏国家的支援和社会的公正对待,外来工群体的行为规范无法有效地建构。

2.3外来工主体不能自觉:自身素质不高、教育程度有限、集体行动能力不强、缺乏建构群体规范与群体意识的能力与知识

理论上来讲,外出的农民多数属于农村中的精英,是农村社区的主要劳动力,但是他们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局限性,不具备唤醒自我意识的素质和激发集体协调与行动的能力。他们虽然在意识上和行动上又趋向群体行动的实践,但是仅停留在企业内部的斗争或者普遍被拖欠而集体抗争[2]。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最多的莫过于外来工因工资拖欠而集体上访,因雇主外逃而阻塞城市交通,因不公平对待而上街游行,但是,诸如此类的突发事件只是零星的、偶尔的发生,涉及的只是外来工的经济利益诉求。受到外来工自身素质不高、教育程度有限、文化水平较低的约束,外来工群体自身显然没有能力建构适合他们生存的群体规范和行为准则。

2.4社会支持与社会网络的低层次性:外来工的交往对象以地缘亲缘关系为主,相互之间局限于物质帮助与心理安慰,社会资本动员能力有限

从国内关于外来工的社会资本与社会支持网络的研究来看,外来工在城市获得支持与帮助的力量以初级网络为主,他们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娱乐和消费中碰到问题的时候,通常是向家庭、亲戚、家乡的朋友、老乡等等来寻求帮助。很多情况下,乡土社会的关系网络是是他们主要的关系网内容与支持架构。

从外来工在社会结构位置来看,他们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中国社会的底层,因此他们所控制的资源很少,所能利用的信息有限,所交往的对象也都集中在外来工群体内部。外出的主要目的是寻求经济利益,外来工的权益焦点也都集中在物质利益的诉求上,这也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交往与互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由劳动力转化而来的工资能否兑现的问题展开的,他们互相之间的物质帮助与心理慰藉是外来工群体内部的主要支持形式,缺乏政治利益的诉求与集体行动的能力。

2.5社会心理、社会期望的物质性诉求多于政治权利的诉求:外出就业以寻求物质利益为主,缺乏改变自身政治地位与个体权利的意识

改革以来,农民工外出就业的原因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获取城乡之间的比较利益依然农民外出的基本动力。在外出的过程中,农民几乎放弃了宪法与制度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他们常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却不能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能对当地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监督权与建议权,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预设的以及制度设施与公共管理措施。

外来工没有结社的权利,法律也不支持他们成立团体与组织,这样农民社会化组织水平低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他们不能以组织的形式和组织的力量同其他社会阶层发生各种联系,也缺少改变自身政治地位与个体权利的意识,最终导致了外来工的长期弱势处境。 3应对外来工群体行为规范缺失的策略

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就是各个社会阶层及其社会群体成员能够按照制度规范、社会规则调节自己的行动,做到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和谐的相处,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收益,每位社会成员都能享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针对当前外来工的城市过渡身份,我们建立一整套适合城市外来工生存的行为规范,不仅能够有效指导外来工的工作与生活,而且能够减少外来工的行为失范、违法犯罪现象,进而能够整合城市居民与外来工之间的关系及其为农村培养回流的治理精英,最终实现国家建设新农村与构建和谐社会储备基本的人力资源。但是,这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外来工群体两方的努力。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3.1认清外来工群体的特点,明确外来工的法律地位与制度身份上的国民待遇

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基本目标。应该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建立统一的居民身份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

只有从法律上和制度上认可了外来工角色的暂时性、过渡性与二元性身份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外来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努力奋斗可以取得城市市民的待遇和资格,这样在个人发展与社会流动的路径上为外来工个体的发展扫清了制度行障碍,农民通过外出打工进而成为市民有了保障,“候鸟”式迁移、农民工被迫回流、城市里的“民工荒”等等现象将不再发生。农民也不在迫于制度的约束与法律的限定来回奔波于城乡之间,而是可以通过打工,等同于升学、参军一样,转化为现代化的城市居民。

3.2提高外来工人口素质

人口素质包括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三方面。进城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科学文化素质上,文化水平不高、教育程度较低、没有条件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这就相应地影响到外来工的职业技能技巧的提高、城市社会生活规范的适应能力和现代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塑造。因此,加强外来工的城市生活规范的适应能力和行为方式、活动规范的培养和教育,这直接关系到外来工群体整体素质发展的水平。

3.3加强外来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资本的良性培育,促进外来工自身行动能力的提高

提高外来工在城市生活的生活能力以及在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职业适应能力,政府必须承担起为外来工进行职业培训的责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该适当组织和参与一些外来工的活动,建立起彼此之间的交往网络,培养外来工之间及其政府机构与外来工的友谊和信任。这样一来,可以将外来工的社会支持网络和关系网络转向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发展个人职业能力、强化城市适应能力上,避免外来工把自己的关系网络花费在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干违法犯罪的活动、利用老乡地缘关系闹事等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行为上。

3.4改变外来工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要想将进城的外来工转变为市民,在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上有所改变和提高:(1)生活的散漫性和无序性转变为有节奏性和条理性;(2)生产的季节性观念转变为严格的工作时间观念;(3)以血缘、地缘为主的人际交往转变为以业缘为主的人机交往;(4)以面对面的直接交往转变为以间接的通讯传媒沟通为主;(5)农业生产的固定性转变为以职业角色的易变性[4]。

3.5更新外来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期待,建构符合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

城市社会既是多元的,有各种各样的文化思想在争鸣和交融;城市又是一个开放系统,构成城市的各个元素都在不断地交流与变化;城市也是一个特定的时空场域,有自己的城市文化和城市性格。因此,在这个充满竞争和信息爆炸的城市空间里,外来工只有在竞争中不断的更新过时的、传统的思想观念,努力培养适合现代都市生存逻辑的职业规范,用积极和主动姿态塑造全新的自我。

3.6提高外来工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维护外来工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协会的建立,加强外来工的群体意识与集体协商观念

我们知道,如果城里的外来工能够组织起来,由一个组织或者协会出面与政府管理部门、企业雇主等等打交道的话,不仅可以节省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公司的大量时间,减少单个进行交易的成本,而且联合的力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联合行动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外来工团结、合作、竞争的市场意识,这样有利于为中国现代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合格的产业工人力量

参考文献:

[1] 潘毅.阶级的失语与发声——中国打工妹研究的一种理论视角[J].开放时代,2005(2):34-40.

[2] 王春光.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ya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