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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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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

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水灾害;现状;危害;防治方法

1、城市水灾害及其类型

1.1 城市水灾害

水灾害是以大气圈、水圈、土圈为主产生的灾害,如洪灾、涝渍灾害、潮灾、旱灾、泥石流灾等。水灾害是相对人类而言的,在人类生存的地区,均有可能发生水灾害,这就是灾害的普遍性。近20年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市正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污染和城市洪水灾害三大水环境问题,水危机已成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制约和障碍。[1]

1.2 城市水灾害现状

气候差异大,地势复杂,是我国致灾因素和灾种多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张,经济密度在地理上分布很不平衡,所以对水灾害更为敏感,易产生巨大灾害损失。

城市化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财富集中,是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中心,因而城市水灾害具有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灾害损失增长严重等特点。城市水灾害主要表现为:雨水资源大量流失;雨水径流污染严重;城市洪灾风险加大;生态环境破坏;地下水位下降:地面下沉等。[2]

1.3 城市水灾害的类型

根据长期统计分析,危害我国的水灾害种类很多,其中危害最大、范围最广、持续时间较长的是干旱、洪水、涝渍、风暴潮及灾害性海浪、泥石流、水生态环境灾害。其中城市水灾害主要由干旱、洪水、涝渍等引起。

1.4 城市水灾害防治现状

1.4.1缺乏城市水灾害防治规划

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有时为了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甚至挤占河道,从而降低了河道的分洪能力,加剧了洪水灾害。另外,由于城市地域狭小,集水面积小,人口密度大,生产活动集中,取水也集中,所以容易出现资源型缺水;同时,排污集中,对水环境破坏力大,又容易出现水质型缺水。[3]

1.4.2防洪措施单一

在城市水灾害防治规划中,没有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要依靠工程措施,城市河段的防洪标准偏低,容易发生超标准洪水。在城市化地区,由于建筑物和地面衬砌的影响,使得不透水面积增加,截断了水分入渗及补给地下水的通道,使地表径流增加,滞洪、蓄洪能力下降,常造成洪涝灾害。[3]

1.4.3暴雨、洪水预报方法不完善

在洪水预报、防汛调度、通讯手段等方面落后,科研投入少。

1.4.4地下水次生污染严重,致使水质污染发展很快[4]

1.4.5市民和企业防灾意识淡薄,城市防洪资金筹措渠道不畅

2、城市水灾害的起因

造成城市水灾害的原因很多,但在所有致灾原因中,自然因素占主导位置。我国水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度高,致灾的自然因素十分复杂,主要包括地形、地势、地貌、地质、地理位置、大气运动和植被分布等。除自然因素外,人类不当的或缺乏必要保护措施的开发活动,对河流会构成直接的威胁。主要因素为:

2.1 城市人口增加、经济增长,用水量增加

2.2 城市化对降雨的影响

2.3 城市发展导致污水排放量增加

2.4 城市建设使下垫面性质发生变化,改变了径流形成条件[3]

3、城市水灾害的危害

城市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产损失。

3.1 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水灾害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也将增加。更重要的是由于城市人口的急骤增加,好多新建的公用设施、企业和住宅向容易受灾的低洼地区或沟谷等危险区域发展的趋势增加,易造成更大损失。

3.2 对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影响

城市和工矿现代化程度越高,对生命线的依赖就越重,而自然灾害对生命线工程的潜在威胁也就越大。如不加以防御,必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3.3 对地下设施的影响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城市中好多设施都在向地下发展,在地下生活和活动的城市人口将日益增加,如果在城市内出现洪涝灾害,首先应有足够的设施确保地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 对社会运行机制的影响

城市灾害不仅可以给灾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使社会动荡不安,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机制,从而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4、城市水灾害的常规防治措施

4.1 控制城市人口增长

控制城市人口增长,既能减少水资源的需求量,又能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4.2 尽量减少城市地面硬化面积,增加下垫面的透水性

积极开发城市湖泊的作用,兴建城市蓄水设施,修建雨水渗透设施,向地下补充地下水,既可减轻城市洪涝灾害,又可以缓减城市水资源不足所引起的问题。

4.3 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

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各种防洪工程和防洪设施的作用。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改进防洪资金筹措渠道,逐步形成城市防洪建设的良性循环。

5、对城市水灾害防治的建议

5.1 提高管道建设标准

5.2 综合利用水资源,充分利用污水

在沿河适当位置建设污水处理厂,将原来排向河道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截流收集起来就地处理,注入河道作为水源。这样,既扩大了城市净化水域面积,为退污还清后的河道提供稳定可靠的水源保证,又节约水源,有效地净化空气,改善环境。在当前水资源严重不足情况下,实现污水资源化,是城市节水的必然途径。[5]直接回用和间接回用是城市污水资源化的两种有效途径。

5.3 高额保险作保障

5.4 完善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机制及危机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社会救援、市场监管、信息反馈与沟通、指挥协调等方面常备不懈的危机应急管理机制,并制定应对可能危机的长期战略,城市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斯毛维克,特加大-古波特,陈吉宁编著.城市水管理中的新思维――是僵局还是希望[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2.

[2]车伍,李俊奇著.城市雨水利用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左其亭等著.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理论・方法・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2.

[4]周振民著.城市水务学[M].科学出版社.

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三地理教学 “以人为本” 主体性 主导性

新课改已经实施几年了,在课堂教学中,能否把握好新课改的理念,我认为关键是要抓住四个字“以人为本”。我认为,“以人为本”就是要符合实际,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主导性。高三是学生最为关键的一年,也是学生最苦、最累的一年。学生整天生活在重复、枯燥、紧张的压力之下。因此,高三课堂教学更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新课改理念。在这里,我仅针对所任教的地理学科,结合教学实践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引导学生,整体把握

高三地理教学以复习为主,因此在复习每一节内容之前,要引导学生,整体把握这一节的内容。在教师的引导和提示下,学生列出这节内容的提纲,并注明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例如:在复习《地球的宇宙环境》之前,教师引导学生注意:天体和天体系统之间的联系;进而引出太阳系、地月系;引出太阳对地球的作用;最后引出地球在太阳系中的地位。学生根据教师的引导,在教学案上列出这一节的提纲,这样对这一节的内容就有了整体上的感官和把握。同时,学生在列出提纲以后,会有一种成就感,对这节课的内容就会有期待。这样下面再复习这一节内容的时候,学生头脑里就有了这一节的轮廓,同时也提高了学习兴趣,从而很快地将知识点联系起来。这样,复习课的效率和达成度就会比较高。所以,引导学生,整体把握,是上复习课之前的重要铺垫,能够很好地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主导性。

二、帮助学生,总结归纳

教师要善于为学生创造条件,让学生沿着观察、思维、理解、表达的过程,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去掌握概念。这样极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可以教会学生发现真理。当某一知识点复习结束以后,要帮助学生总结归纳,掌握解题思路,学会运用。例如:复习《农业生产与地理环境》以后,让学生总结归纳影响农业的区位因素,并且帮助学生分析如何运用。

1.自然因素(有利因素)

地形:地形为平原或三角洲,或地势低平或地形平坦开阔。

气候:是×气候,(雨热同期、光热水组合好,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

水源:临近水源(河流或冰川融水区),水源充足,灌溉便利。

土壤:是×土壤,土壤肥沃深厚或土壤较肥沃。

2.人文因素(有利因素)

市场:该地区人口稠密或工矿业发达或城市较多,市场广阔(对商品农业影响大)。

交通:临近河或湖,水陆(海陆)交通便利或河流交汇处,内河航运发达(对商品农业影响大)。

政策:国家政策的支持(扶持、鼓励)。

科技:科技水平高或科技发达。

劳动力:人口稠密,劳动力丰富,劳动力工资低。

工业基础:工业发达,工业基础雄厚。

3.自然对农业的不利的区位因素

洪涝、干旱、台风、春季低温、寒潮等气象灾害;热量、光照、水源、土壤肥力等不足,酸碱度偏高。

三、学生互动,前后联系

托尔斯泰说:“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实现互动的前提。在交互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创新精神,从而使学生自我发展。因此,在每一章节复习结束以后,我都会让学生互动讨论:这一章节与前后章节或知识点存在哪些联系?然后由学生自主发言。例如:复习《自然灾害与人类――以洪灾为例》时,让学生前后联系,找出某一洪灾的案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学生经过激烈的讨论以后,回答出了在《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以长江流域为例》这一节中,长江中游地区洪涝灾害严重。然后分析了长江中游地区洪涝灾害发生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再将此知识点迁移到本节的学习当中,学生掌握效果较好。

四、师生互动,走进生活

师生互动,走进生活就是要求:教师展示生活中发生的与地理有关的资料,并创设恰当情境,首先让学生根据资料,自己编制题目;其次让全班学生自觉、自由地展开争论,发展发散思维;再次让学生对全班已有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所学知识、技能、方法要点,并推选学习中有突出表现的同学;最后帮助学生进行总结,对学生在本课学习中的创新表现进行表扬鼓励。例如:在《大气圈与天气、气候》一节中,在复习到有关常见的天气系统时,我展示了课前整理的关于台风“鲢鱼”的资料和运行路径的图片。学生根据我展示的内容,编制考试可能出现的题目,展开讨论。最后,再由我进行总结和分析,完成师生互动的全部内容。所以,对这节课的学习,学生的热情很高。上课结束以后,学生对这节课的印象非常深刻,对知识点的理解也比较透彻。

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涝原因;规范修订;措施

1 前言

在我国,有70%以上的城市都分布在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饱受洪涝灾害的威胁。而城市是人口密集,财富高度集中的地方,同时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一旦受到洪涝的侵害,那么造成的损失是无法预计的。下文重点阐述了引起城市内涝的几种原因及相关措施。

2 城市内涝的原因

2.1 高强度降水频发

高强度的降水是造成城市内涝最主要的自然原因。近年来,一系列极端天气频发,如暴风雪、寒流、暴雨、热浪等,极端天气成为全球性的气候问题。我国自然也涵括在内,一些城市的降水量记录屡屡刷新,降雨强度大且集中,瞬间降雨量骤涨,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例如,在2012年7月21曰,北京遭遇61年来最大降雨,部分低洼路段和地区出现严重积水现象,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2.2 城市排水标准较低、自然排水能力降低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雨水排水系统设计标准过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版)规定,重现期应采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3年~5年,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但我国多数已建成的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仅为1年,旧城区的雨水排水系统甚至只有0.3或0.5年,一旦暴雨强度超过城市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就会出现低洼路段和地区严重积水的现象。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为了满足外来人口的需求,城市不断向周围扩张,大量的地面被沥青、水泥覆盖,土地经过硬化后,严重降低了自然排水的能力,导致降雨无法快速的渗透蒸发,加剧了城市内涝。

2.3 自然洼地的缺失

为了扩大城市的使用面积,一些天然的蓄水池,如湖泊、水塘、河流等被填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的排涝功能,同时增加了地表的径流量,故而,每逢强降雨,地下停车场、地下涵洞等人工洼地成为积水严重区域,引发城市内涝。

2.4 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城市的排水设施担负着城市泄洪排涝的主要工作,但它的运行离不开正常的维护和清理。

就我国现况来看,部分城市的卫生环境差强人意,并且有些市民的生活习惯不好,随手乱扔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路边垃圾较多,下雨天时,垃圾被冲到排水口,造成排水口堵塞;更有甚者,有些市民将排水口当做垃圾回收站,随意向里面倾倒垃圾,再加上排水设施管理不善,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这就为积水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排水设施本身结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城市内涝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相对落后的中小城市,排水管道的设计大多采用合流制系统,雨水和污水通过同一管道进行泄流,这就造成沉积物的堆积,随着时间的流逝沉积物越来越多,最终堵塞管道,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大幅度缩减,造成城市内涝。

2.5 新、老城区的地面标高不合理。

城市内涝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就是老城区。老城区由于建设年份较早,地面的标高比较低,在老城区的改造工作中,新建道路的地面标高高于老城区的地面标高,这就导致老城区的雨水难以排到街道的排水管道中,同时,新建区的雨水向地势低洼的老城区汇集,加重了老城区的内涝情况。

3 城市排涝的对应措施

3.1 科学规划城市的排水系统

一个城市排水系统的合理不合理决定了这个城市的整体泄洪排涝能力的好坏,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注重对排水系统的规划,根据城市自身发展的特点,结合当地的地形水文气象,以长远的目光来规划排水系统的近远期建设。

3.2 提高城市排水标准、增加雨水渗透和内涝防治措施

2014年2月10日,住房和城市建设部第311号公告批准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下称2013规范修订版)。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雨水量计算、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雨水渗透和内涝防治设施等相关内容,将城市排水标准进一步提高。

2013年规范修订版中规定,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减小因采用推理公式计算时产生的误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根据汇水地区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和城镇类型(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采用不同取值,例如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重现期采用3~5年、非中心城区采用2~3年、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5~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30~50年。

2013年规范修订版还提出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规定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为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特大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50~100年、大城市采用30~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采用20~30年。

取消了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采用折减系数m降低了城镇排水管渠设计标准,为防止或减少内涝的发生,提高城镇排水安全性,新的修订版取消折减系数m。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另辟蹊径,减少城市地面硬化面积,譬如变“硬化地面”为“透水地面”,采用透水性较好的材质来铺设城市地面,保证降水能够通过地面渗透到地下去,减轻城市排水的负担。如果城市中有野生植被地带,则可以利用野生植被发达的根系,将雨水排入其中,方便雨水下渗。同时,可以采用凹面,将城市的绿地建为下凹式,增加绿地面积,扩大绿地的渗水能力,减少地表积水量。

内涝防治设施应包括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综合防治设施。源头控制设施包括雨水渗透、雨水收集利用等,综合防治设施包括调蓄池、城市水体(包括河、沟渠、湿地等)、绿地、广场、道路和大型管渠等。当降雨超过雨水管渠设计能力时,城镇河湖、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和城市广场等公共设施可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内河、沟渠、经过设计预留的道路、道路两侧局部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可作为雨水行泄通道;在地表排水或调蓄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采用设置于地下的大型管渠、调蓄池和调蓄隧道等设施。

3.3 保护城市天然水系

作为蓄水池的天然水系,对于泄洪排涝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在城市建设方面,应该注重对天然水系的保护。譬如加深河道,在不增加河道宽度的情况下,增强河道的泄洪排涝能力,或者硬化河底和岸壁,拓增河道的高度,防止河水倒灌。保护城市中原有的河道和湖泊,并定时清理,保障它们的蓄水排涝功能。

3.4 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在维护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的工作上,市政部门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加强对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同时在汛期来临之前,及时检查和清理排水管道,确保汛期排水的顺畅。此外,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认识到保护排水设施对于防治城市内涝的重要作用,从而爱护排水设施。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随手丢掷垃圾。加强各个排水口的监督与管理,严禁向排水口倾倒垃圾,确保整个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

除此之外,市政部门还可以借鉴国外对城市管道系统的管理,增强维护和管理力度。

东京为了提高下水道的使用效率,修建了47多万个检查井,用来确保对下水管道的日常清理和维护。此外,根据东京多地震和突发性强降雨的情况,对处于关键位置的下水道进行抗震加固。

巴黎紧邻塞纳河,为了清理排水管道中沉积的泥沙,设计配置了大小不一的清沙船,防止泥沙堵塞的情况出现。同时为了冲走排水管道中的沉积物,按照流体力学的原理,设计了巨大的木球,安放在流速较为缓慢的阴沟里,针对小下水道则通过建造蓄水池的方式,增强水流的冲刷作用。除此之外,将大量高新技术应用在对排水管道的清理上,如虹吸管、高压水柱和专业砂石卡车等。对于排水管道的监测,巴黎也毫不放松,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实时追踪,确保排水管道的通常。

当然,除了以上列举的两个城市,还有很多城市的管道管理值得去借鉴学习。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积极地管理维护排水设施是防治城市内涝的重要手段,也是市政部门理所应当的责任。

3.5 对老城区内涝的整治

老城区内涝的整治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地面标高不一,通过改造地下排水管道的方式,使老城区的积水可以顺利排出,同时开挖蓄水池,减少老城区的地面径流量;在新老城区结合处则可以通过开挖河渠的方式,拦截由新城区流向老城区的雨水。结合实际情况,改善老城区内涝现象。

4 结语

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使得城市内涝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大多数城市的顽疾。难道城市内涝严重单单只是极端气候的原因吗?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发现,造成城市内涝的主要因素在于人们不科学的城市开发,为了高额的经济利益放弃生态环境,为了年前的利益而无视城市的长久发展,这是不可取也是不值得的,城市内涝用它的破坏力给我们上了沉重的一课。为了减少内涝的发生概率,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树立人水和谐的理念,以长远的目光去科学规划城市的排水系统,减少城市的硬地化面积,提高地面渗水力度,保护城市的天然水系,发挥它们蓄水排涝的作用,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技术,针对老城区的地面标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城市洪涝,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威.城市内涝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J].西南给排水,2013(01).

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毁;破坏;防治

中图分类号:U416.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124-01

随着“温室效应”加剧,使得各国不同程度遭受着因大气变暖导致气候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灾难。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也不断遭受台风的侵害,海啸洪水给人民群众生活和公路交通设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刚刚发生的印度洋海啸造成周边城市近30万人遇难,公路等基础设施也遭到了了颠覆式的毁坏。2008年4月因1号台风“浣熊”的影响,造成我国华南地区遭受了历史最为严重的洪涝灾害,基础设施破坏严重,经济损失巨大。2009年受台风“莫拉克”带来的强降雨影响,福建中北部地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全省公路累计阻车458处,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水毁损失共计约5.45亿元。海啸是可怕的,水毁是严重的,水毁后快速抢修是紧迫的,预防水毁也是摆在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预防沥青路面水毁要出源头抓起

水毁形成的原因比较多,有质量上的原因,也有因地理位置特殊气候条件造成的。从质量上看高级公路在一般情况下病害很少发生。标准低、质量差、设备不完善的公路则病害往往十分频繁。质量差压实度未能达到标准是沥青路面水毁产生的内因。分析下就可知道开始由于压实度不够造成沥青混凝土的局部空隙率较大;拌合时配比不达标、拌合时间不足或者运输过程、摊铺过程导致沥青与石料的粘结力不足,造成离析;路面设计时忽略有效的防水层,不能很好的阻止水侵入,或者是对路面结构层排水没有关注,导致内部的水又不能很快的排出,这样就为水损害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总之沥青混凝土的不均匀性是造成水毁的主要内因。水毁常发生在沥青混凝土层空隙率较大和水沉积的位置。当结构层不均匀性愈大时,空隙率较大的位置愈多,水损害现象也就愈严重。

二、公路沥青路面发生水毁的类型和特征

沥青路面的水毁是沥青路面存在水分的条件下,经受荷载和温度的反复作用,使沥青膜逐渐从集料表面剥离,并导致集料之问的粘结力丧失,而发生路面逐渐出现麻面、松散、坑槽等病害。沥青路面水毁的类型有松散、坑槽、脱皮、龟裂、网裂、翻浆等。这些损坏特征比较典型。首先水毁多发生在夏季,因为夏季雨水较多而且比较猛烈,多变的对流天气常常导致局部持续巨大的暴雨,有时一场大雨就造成了沥青路面的严重破坏; 其次在路面水毁之前一般在沥青路面上会先发现有局部的小块的网裂,经车辆碾压逐步形成松散的坑槽; 第三水毁发生的地方一般位于积水部位,由于透水或排水不畅造成沥青混合料长时间浸泡在雨水里,雨水中的酸性物质对沥青混凝土造成腐蚀和侵蚀,有的挖开甚至可以看见下面有积水或浮浆; 第四水毁是局部的,一般不会造成整个路面同时被毁,这显然是由于沥青混合料的离析造成粗集料集中,形成局部区域空隙率过大,使路面渗水。

三、公路沥青路面水毁的预防措施

根据前文分析,公路水毁的成因比较复杂。地理地貌气候环境造成的公路水毁具有突发性、危害大、难预知等特点不好防范,但是通过气象监测、经验总结、加固预防、及时排洪等措施还是可以减小或者减轻海啸或者洪水造成的水毁危害的。

此外沥青混合料空隙率过大、压实度不足、路面渗水、路面厚度偏薄、沥青混合料抗水损害能力不足、排水设施不完善等都可能是造成沥青路面水毁的内因。因此水损害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应该从沥青路面结构层的设计,沥青混凝土骨料的级配,施工及摊铺的工艺水平以及通车后的长期有效养护等方面综合考虑。只有通盘考虑有可能造成水毁的复杂原因,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才能有效预防水损害现象的产生。具体如下:

1.提升沥青混合料质量,提高沥青与矿料的粘结力,防止沥青混合料离析。沥青路面由于使用了粘结力较强的沥青材料作结合料,因而增加了集料之间的粘结力,提高了混合料的强度和稳定性,使路面的使用质量和使用寿命都得到提高。当水进人沥青混合料后,在快速重载车辆作用下容易产生沥青剥落现象。为减轻沥青剥落,改善沥青混凝土的水稳定性和耐久性,需要增强沥青与矿料的粘结力。沥青混合料的粘结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沥青的粘滞度,沥青含量与矿粉含量的比值,以及沥青与集料相互作用的特性。通过实验总结中面层和底面层的粘结力不小于4级,表面层的粘结力不小于5级较好。

2.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的压实标准。压实度是衡量沥青混凝土路面的一项重要指标,它不仅对沥青混凝土的力学性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是决定现场空隙率的主要因素。配合比设计空隙率相同的同一种沥青混凝土,在不同压实度下的现场空隙率有明显差别。压实度为96%-98%,现场空隙率的变化是8%-6%,前者的渗透系数明显大于后者。我们知道当结构层不均匀性愈大时,空隙率较大的位置愈多,水损害现象也就愈严重。

所以在实际施工中,要严格保证压实度达到设计标准,表面层压实度不小于98% ,中面层和底面层不小于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