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收税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同时废止。
基本优势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图片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优势分析
成本领先分析
根据波特的理论,成本优势是企业可能获得的竞争优势之一,基于此,许多企业将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战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领先的目标,加强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规划。尽管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很多,但从战略的角度来看,主要有规模经济和学习曲线效应。
一项价值活动的成本常常受制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产生于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来进行更大范围活动的能力;产生于更大的销量中分摊无形成本和研发费用的能力;也产生于随着一项活动的扩大,支持该项活动所需基础设施和间接费用的增长低于其扩大的比例。规模经济的关键是需求要有价格弹性,然而,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程度很高,具有较强的垄断性,没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价格和销量之间缺少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品的供求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顾客无从得知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价并不一定能带来销量的增长,规模经济效应也就无从发挥。
学习曲线是企业获取成本优势的又一重要因素。一项价值活动随着学习而导致其效率提高,随着时间的累积其成本会下降。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本降低的机制包括劳动效率的提高,资产利用率的提高和原材料更适合于工艺流程等。也就是反复做同一件事可能发现更有效的生产方法。然而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性较强,这意味着原有产品和工艺流程持续的时间可能较短,而通过学习提高效率直至降低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比较快,因此,它可能面临着不断向上位移的学习曲线,产品的单位成本由于分摊了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而难以降低,成本领先优势难以获取。
一、实践及成效
(一)以“两综合,两管理”为平台,强化征信监管
为依法履行央行监管职能,人行拉萨中支出台了《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自治区机构开业管理与金融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对商业银行开业管理、工作评价、系统接入等作出了规范。在这些制度中,征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如在综合评价操作规程中,征信工作权重比例占到了10%,属于权重比例最高的业务之一,增强了商业银行对征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开展了对工、农、建行自治区分行的综合执法检查,征信业务积极参与其中,在对农行区分行的3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征信业务依据其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达11万元,是近几年征信检查处罚力度最大的。通过征信执法检查,规范了征信业务,对商业银行实施了有效监管。同时,掌握和了解了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开展情况,提高了征信干部素质和能力。
(二)以日常监管为抓手,建立联动机制
为建立沟通协调长效机制,人行拉萨中支通过数据核对、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和商业银行的沟通。一是建立数据核对机制。每年10月向各商业银行发送年审数据核对通知,对年审过程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核对确认,并下发问题通报和整改要求。按季对征信中心下发的企业数据进行核对,掌握商业银行数据情况,提高商业银行数据质量。二是建立异议处理监督机制。为保障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纠错等权力,要求各商业银行确定异议处理电话联系人,对需要商业银行核查或确需更改的异议事项进行电话督促,及时掌握处理情况,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年度征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人行拉萨中支按年度召开由各商业银行分管行领导和征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征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商业银行在征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商业银行领导对征信工作的重视,形成良好的监管联系机制。
(三)以宣传培训为载体,增强监管效果
提高商业银行征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规范征信工作的基础,也是商业银行对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的保证。拉萨中支结合“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月”等活动,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参加,主动、详细地向社会公众宣传解答征信业务知识,强化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征信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商业银行业务人员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征信服务意识。同时,针对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商业银行征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办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培训班,提升了商业银行征信工作水平,为实施监管打下了基础。
二、问题和困难
(一)对征信监管认识不足
商业银行对征信监管认识不到位。在以往征信监管中我们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地认为征信只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没有认识到人行的征信职能除提供服务外,最重要的还要履行监管职能,因此其理解和主动配合不够。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处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晰,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监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征信制度滞后
由于《征信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征信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及时更新完善。目前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依据只有早期制定的两个办法,即企业征信系统对应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9〕281号)及个人征信系统对应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实效和时效上都已不适应当前征信监管的需要,特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试行)办法》面临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7年就被联网上线的企业征信系统代替的尴尬局面。两个办法中涉及的检查和处罚条款不但不能适应目前的征信业务,还存在很多空白,导致人民银行在行使征信业务执法检查时依据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监管手段单一
近几年对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手段,但现场检查受到检查人员、时间等条件的限制,检查面不广,不能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情况。现场检查对检查人员的要求较高,需要人员既熟悉掌握征信业务及制度,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现有的征信执法队伍还不成熟,有的地方人员难以达到要求,执法检查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在征信系统中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非现场监管手段不多。
三、思考及建议
我们认为:加强征信监管关键在于提高对商业银行征信监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
2003年国务院在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正式赋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2009年和2011年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两次《征信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中也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手段规范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是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
征信系统中收集了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及税收、公积金、行政处罚、奖励等非银行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企业及个人隐私,需要在信息披露和保护隐私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保证商业银行“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此外,在征信数据的采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信息,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也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利益的内容。为了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及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异议和纠错等权力,需要人民银行实施征信监管,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要充分认识征信监管是信贷征信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信贷征信业的主要载体是两大征信系统,而商业银行是征信系统中最大的信息提供方和信息应用方。商业银行通过查询征信系统,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将信贷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完善征信系统,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银行贷款记录占了90%以上。当前,商业银行在行业自律上有所欠缺,具体表现为: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这些现象导致征信系统数据不准、信息主体利益受到侵害,阻碍了征信系统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信贷征信业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征信的监管,保证征信系统的公信力,推动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四)从当前征信工作实际出发,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对商业银行的征信监管水平
1.完善征信制度。规章制度是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基础,由于征信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即便《条例》出台,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把征信工作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理顺。因此我们要提前考虑,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个人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改善现在对商业银行,提高对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正常开展征信监管提供保障。
2.明确检点。由于现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部门管理和服务职能没有分开,要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不能用监管来代替服务。在实施监管特别是现场执法检查中,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在查询信息时是否取得授权、是否合法合规使用信息、用户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及时回复和处理异议事项等方面,而对于数据报送质量则采用数据核对等方式进行。
关键词:个人征信制度;采集;使用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61-03
一、各国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等相关征信立法比较
世界各国征信立法的共同之处是立法目的都在寻找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平衡,因此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的规范成为各国征信立法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经济特点、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各国征信立法也各有特点。
(一)从征信立法规范的对象看,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要立法内容。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瑞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不仅规范个人信息征集活动,而且还规范了包括医疗、市场营销等一系列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登记的活动。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主要以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为立法对象。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有了解资信报告的权利并限制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其中一些条款也涉及企业,但主要内容是关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二)从征信数据管理看,各国对信用数据涉及的隐私保护侧重点和保护程度不同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征信部门出于有关信贷活动等法定目的不需要征信对象同意即可采集有关数据,并明确了部分机构或个人不需征信对象同意即可使用信用报告。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采集信用信息需通知征信对象,数据的披露和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经征信对象同意。法国规定采集、披露和使用信用数据均须获得征信对象的书面同意。
(三)从信息采集范围看,各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征信机构可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身份识别信息,贷款账户余额、授信额度、偿还历史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公共信息,但不包括个人之间、公司内部交易活动、信用卡信用额度,也不包括超过一定年限的破产、欠税等负面信息。英国《数据保护法》要求征信机构采集数据不得超过已确定的采集和使用范围,法国、比利时等国公共征信系统只采集负面信息。各国还规定对征信对象的敏感信息应当特别保护,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不得因性别、种族、和婚姻状况等对征信对象产生歧视,英国《数据保护法》以及欧盟法令规定对种族、政治观点和党派、等信息不得采集。
(四)从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看,各国对征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凡征信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都规定了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人信用信息进行调查、采集的权限和程序。多数国家规定征信机构有义务免费向征信对象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信息来源甚至最近查询记录;征信对象有权要求核查、更正本人信用记录。英国《数据保护法》还规定征信对象在可能损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停止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录入。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相关机构使用信用报告后对信用报告主体采取拒贷等不利行为的,必须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告知其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等相关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征信管理的专门法律,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管理职权依据主要包括《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等,由于征信立法的相对滞后给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带来诸多问题。
(一)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不明确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采集范围主要是“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及借款人信息”、“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涉及的范围较大,没有细化的规定。在近年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积极努力下,征信系统将企业环保信息、拖欠工资及缴纳社保信息、个人公积金等信息纳入了信息采集范围,但其合法性诱发了一些争议。
(二)非银行类信息采集难
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涉及其他公共信息等数据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或企业,由于未实现信息共享,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个人其数据采集难度特别大。
(三)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还缺少法律依据,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查询使用所依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均属部门规章。上述两个规章规定数据使用限于金融机构,除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有偿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报告外,对于征信对象、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依法查询信用数据、未作明确规定。
三、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1.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即征信机构。首先要规定征信机构具有从事征信活动的硬件条件,如必要的注册资本、完善的技术设施、数据库系统、自动或人工核查系统、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等;其次对征信机构的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手段也要予以详细规定,实行任职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最后还应详尽规定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程序、权利义务等。
2.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应当在合理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明确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信息、不能采集的信息以及需征信对象同意才能采集的信息,如对于种族、个人政治、婚姻状况以及企业客户资料、商业合同条款等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一般不得采集;对于个人财产状况、收入情况、贷款余额及授信额度、与电信等垄断行业交易情况,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取得征信对象的同意才能采集并限制披露范围;对企业和个人信贷方面负面信息以及在纳税、环保、诉讼方面的负面信息,征信机构不需征信对象同意即可采集。
3.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信用报告的公正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尽量全面地征集有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力争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隐私权的保护协调发展。
(二)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目的、范围和程序
由于个人信用资料许多内容是个人的隐私,个人信用资料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和范围的限制,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或随意提供给其他不相关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对使用者、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和信息报告公开内容进行限制。
(三)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义务
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安全保密义务。信息提供机构、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机构及其中因职权关系知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秘密性的义务。征信机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告知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二是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可查询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如发现其中有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可以要求更改有关信息。三是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
(四)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相应的其他配套机制
1.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定价机制。征信机构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征信活动,盈利是其经营目的。因此,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应当是一种有偿服务。国家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一套科学的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定价机制。在制定定价机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成本、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运营成本、服务的对象、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等。征信服务定价还应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全国性指导价格下确定区域性定价标准。
2.建立完善安全严密的信息存储、管理、流转机制。一是要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措施和程序,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二是要制订信息的更新程序,对有关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要限制个人信用信息流转的渠道,禁止信息从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流转、传播;四是要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预警和防范措施,以及信息泄露后及时补救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山南地区地处南部,雅鲁藏布江中游,因地处冈底斯山脉以南而得名,行政区划面积7.94万平方公里(含印占区2.87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辖内共有12个县,82个乡镇,554个行政村,农牧区人口数298184人,占地区总人口的87.4%。农牧户73662户,农牧户人口占地区人口的90%以上。截至2013年9月底,山南地区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有66078户,发放《农牧户贷款证》66078张,贷款发证面89.7%,使用率98.2%。山南地区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成但是在采集和整理农牧户信用信息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经济金融环境落后,农牧区金融体系发展不良。随着农牧民群众经济收入伴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同享改革成果及国家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经济收入持续改善,经济交往不断活跃。然而,商业银行因受成本管理与控制,农牧区网店建设缓慢,农牧区金融服务功能与农牧民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截止目前,山南地区农牧区仅有农行的乡镇网点69家,尚有13个无物理网点的金融空白乡镇。由于在农牧区网络和系统建设投入不足,征信系统建设发展滞后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严重不足,完全不能满足当地农牧户的金融服务要求。
(二)征信法规滞后,社会信用意识整体较为缺乏。山南地区农牧户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无庸质疑,这与全国、全区的大环境有关,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仅凭征信管理机构一家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准确的农牧户信用信息,由于缺乏对违约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农牧户信用意识不强。同时,部分农牧区信用环境受各种干涉较多,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众所周知,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山南各级部门所拥有的信用数据与人行所推广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沟通欠佳,致使缺乏共享机制成为农牧户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的“瓶颈”。这种相对封闭、各自为政、信用市场壁垒重重的局面,阻碍了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也限制了农牧区地区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发展的速度。
(四)征信知识宣传成效不明显,难以深入人心。社会诚信
和政府公信成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难题,农牧区整体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牧民信用观念淡薄,对不讲诚信的农牧户,缺乏有效的惩诫、制裁措施,导致农牧区信用环境恶性循环。从外部环境看,农牧区地处偏远,加之农牧区居民多数文化水平较低,从征信现场宣传看,效果不理想。经常出现“三多三少”现象。即观众多,提问少;老年多,中青年少;发单多,了解少。难以深入宣传征信知识。而由单个主体看,多数农牧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仅对存贷业务感兴趣,对征信知识无人问津、知之甚少。
(五)农牧户资料收集质量保证,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待提高。受历史、地理等的原因,山南地区的农牧户对自身经济情况都有较为浓厚的保守思想,对自己的收入支出情况隐瞒不报,因此个人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较差。同时,由于基层银行机构人员相对较少,致使难以全面掌握农牧户信用信息,采集农牧户信用信息过程中出现较多漏项,影响了农牧户信息采集的质量。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建设农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把改善农牧区金融服务环境作为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农牧区征信管理环境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需求,推行供给导向型金融服务方式。一是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建设网点、投放ATM、POS等设备实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农村经济金融机构的高成本压力,对于业务拓展成本高、预期收益低、难以通过商业化经营实现可持续供给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需要发挥行政力量,通过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向偏远农村配置。二是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电力、通讯等部门减免农牧区网店相关税、费,加快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的改善,为农牧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搭建基础平台。
(二)加强征信立法,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农牧区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首先,要明确央行作为征信的管理主体地位,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征信系统提供必要的信用信息,消除信息壁垒。由于各部门所掌握的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使征信系统所需要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面临重重困难,难以提高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其次,界定公开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使信用数据得以正常使用。以人民银行目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例,作为我国最大信用信息数据库,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信用权利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最后是设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通过立法确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尤为重要。统一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各部门间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体制机制。相关征信管理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打破相对封闭、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沟通与协作。以此实现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果。
关键词:机构信用代码 征信管理 应用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人民银行通过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存储机构的信用代码和其他已有代码及对应关系,实现机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经过全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采集量和机构代码的覆盖率逐日扩大。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全国发放机构信用代码1708.14万户,发放比例为90.64%。将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根本目的,也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码工作的同时,坚持配发与应用并重,积极在四川省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1.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四川全面启动
人行成都分行十分重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在制定《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总体方案》时就明确了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业务领域的应用原则和要求。随着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的深入开展,成都分行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应用的同时,还着力将机构信用代码拓展运用到征信业务及其他业务领域,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人民银行在确保机构信用代码配发工作进度的同时抓好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工作。以机构信用代码在征信业务领域的深入应用为基础,加强行内行外的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在人民银行其他业务、金融机构对公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及社会事务等其他领域的运用。目前,机构信用代码已在贷款卡业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市场管理等多项征信业务中得到应用。同时,成都分行正积极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力争将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到四川省外汇管理业务中。
2.机构信用代码在四川应用的基本情况
当前,四川省机构信用代码运用已经在反洗钱、征信和金融服务三大领域取得了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末,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累计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40.7万笔,其中在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环节共计查询7.5万笔,在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环节共计查询33.2万笔,发现异常或可疑线索19起;全省人民银行在开展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业务过程中,查验机构信用代码证3232次。
2.1反洗钱领域应用情况
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领域是基础。为此,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上线之初就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全面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借助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到机构、到网点、到柜台,以及信息整合度高的特点,四川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融入到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重新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甄别等各个环节,基本覆盖业务关系建立、业务关系存续等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了身份识别率,扩大了身份识别范围,充分实现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知晓客户、关注客户的目的,为金融机构主动掌控风险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2.2征信业务领域应用情况
征信业务领域的应用,是机构信用代码拓展应用的重点。成都分行对现行主要征信业务进行了梳理,将二者充分结合和绑定,达到互为促进的目的。一是省内人民银行在受理贷款卡申请、贷款卡年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申请时,要求相关主体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进一步核验申办主体的身份。二是在采集非居民的非银行信息时,在与信息来源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被采集机构的机构信用代码纳入采集指标。三是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工作丰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内容,逐步建立以机构信用代码为关键匹配数据项的跨业务、跨部门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日前,成都分行指导遂宁中支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开发之机,成功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与该数据库系统对接,实现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与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水电、税务等信息的高效整合,进一步拓宽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的应用;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对接等工作中加大对机构信用代码的使用,将其作为企业参与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评价和培育中小企业的必要条件。四是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中将查验机构信用代码作为必要条件,鼓励评级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披露被评企业机构信用代码。
2.3金融服务领域应用情况
在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应用过程中,成都分行还积极引导辖内人民银行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到金融服务领域,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利用机构信用代码锁定关联企业信息,及时进行金融风险安全提示。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成都分行指导当地人行了解事故情况,利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找企业的关联方、股东构成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迅速掌握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银行信贷余额敞口为29969万元。据此,人民银行对行业信贷风险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进行了风险提示,为金融机构资产保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二是机构信用代码成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的必要条件。日前,成都分行积极指导省内乐山、宜宾中心支行将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同机构信用代码运用挂钩。乐山市金融办在制定《乐山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遴选暂行办法》时,已将机构信用代码证纳入申报材料范围,要求申报企业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作为身份识别的重要凭证,以此发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类企业对机构信用代码证效力的认知,有效拓展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范围。
3.加强机构信用代码应用的思考
尽管各地人民银行在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多是局部的。为使机构信用代码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就必须解决制约其应用的“瓶颈”问题。
3.1适时启动机构信用代码宣传,让更多的机构和公众了解机构信用代码。在机构信用代码集中推广阶段,为确保大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机构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不统一组织宣传是可以理解的。当前,对存量机构的发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即将转入发码与应用的并行阶段,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构信用代码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增强大家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的主动性。
3.2抓紧制定下发《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意义无疑是深远的。目前,实践已经先于制度了。为使此项工作能得以持续,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应明确机构信用代码发放、管理、使用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对相关的制度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如贷款卡管理、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文件,都可以加入机构信用代码使用方面的内容。
3.3进一步完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实现与其他外部系统的有效对接。除要完善自身的一些功能,如统计查询、代码管理等等,还应逐步同其他代码系统有效对接,如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等,使机构信用代码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3.4尽快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力。要充分借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经验,防止系统建设初期为完成信息任务,而忽视数据质量情况的发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应为一种长效机制,同时应辅之必要的、合理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