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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就是进行预算管理时,将所有的收入都上缴至专门的财政用户中,而支出都归于社区服务中心的预算项目里,再交予财政部门安排。由于该管理方式在社区服务中心财务工作方面提出了高标准和要求,有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并使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变为全面的预算管理。此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还加强了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把私自挪用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1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的问题
1.1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着矛盾 自从国家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以来,许多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将其医疗收入纳入到预算外的资金进行管理。而在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之后,也没有将医疗收入归为行政性收费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1]。但在财政收支的分类科目关于非税收项目这一科目中,并没有医疗的收费收入科目,而且相关部门也有明文规定,不能够把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收入纳入到非税收入科目中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矛盾。
1.2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着矛盾 我国的卫生部和财政部都明确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即以权利是否发生作为确定机构收入的标准,不管现金收付与否,都应该按照各会计期间收益确定具体的归属期。而就算没有收到款项,只要是本个期间的收益,就应该当做本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进入账簿[2]。而这样的核算方式已经和收支两条线要求实施收付实现制之间出现了矛盾。
1.3许多财政资金供给量不足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果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社区服务中心获得的所有的收入都要上缴予地方的财政部门,而其支出则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支出预算进行拨付,导致收入和支出之间脱节。而这样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的整体行为,在支出上升或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收入的总量却明显的呈现为下降趋势,其中的差价就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填补,而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显然就无法承担。例如,某区于2012年卫生财务金额的决算资料中显示,其社区服务中心2012年的业务收入金额为2.5亿元,但其业务支出为3亿元。若该社区服务中心实行药品的零差率出售方案,其全年的业务收入量会低于1亿元,但业务支出的金额却不会下降。
2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改革社区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 社区服务中心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获取到的服务收费,应将其纳入到非税收入的项目中,由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同时,还应该保留机构的基本账户,将现金收入进行定期解缴,并由财政部门核算和拨付支出。而在核定支出金额的时候,应该结合机构所具备的突然性特征,放宽核拨的额度。针对具备逐日解缴现金收入能力的地区,应根据其运转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相对数额的周转金,使其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2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资金具有流动性,在执行专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利用权责发生制代替收付实现制[3]。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出现收入之间的差异,账面的收入与实际的收入之间出现差距,表现在待结算的资金解缴方面。因此,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的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的规范,适应政府部门对收支分类的改革,并同财政部门进行定期的对账。
2.3政府应加大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就不会有多余的资金满足日常周转与长期的发展,而这些资金就需要财政部门投入。因此,地方的财政部门应该根据具体的发展规划,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与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项目库内,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还应对社区服务中心收支之间的差额进行核定,并安排相应的经费,真正落实预算计划。
3结论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矛盾、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矛盾、财政经济实力薄弱的地区无法承担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4]。因此,地方财政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应改革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而政府也应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促使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1]李江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难点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1,09(09):40-41.
[2]刘金祥,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的综合情况分析[J].中国外资,2012,07(07):196.
1 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与分类收集点的区分与理解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某保健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医疗机构在正常执业中。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二楼203体检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内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单1件。查见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该医疗机构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未封口,无产生科室名称、类别、数量的标签。该医疗机构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三联单。通过进一步谈话确认,保健站将有专人将置于厕所地面的医疗废物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人员。
本案例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个违法案由,包括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此则案例违法事实涉及面较广,在医疗废物监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理解和识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规定。《条例》里没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规定,但在《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里,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要求,该《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离最近的原则,在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附近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可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分类收集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实践中有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或者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做临时收集点、临时贮存点等不规范表述,应予以注意。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属于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该医疗废物集中点除了要满足分类收集点的要求外,还要满足暂时贮存点关于采取密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的行为应适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 关于“运送工具”与“运输车辆”的区分与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则医疗废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做如下描述: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查见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车辆无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有科室与收集人双方签收记录。
2.2 “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的区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关于运送工具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运送车辆的专门规定。可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有不同的含义,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以及将医疗废物由分类收集点运送到暂时贮存点一般使用的是“运送工具”;而将医疗废物由暂时贮存点运送到医院外部的集中处置单位一般使用的是“运输车辆”。可见本案例将“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混用,没有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准确的解读。
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案由与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三楼诊疗室操作台下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中查见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2 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虽将其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将其按照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等五大类分类收集(如案例三),同样都适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发现的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还发现纸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则应适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3 对就诊患者将止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处理
在实践中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发现医疗废物,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医务人员能直接控制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探针等则需要进一步做调查取证,以确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医务人员无法控制的医疗废物,典型的如就诊者用于止血后丢弃的带血的棉球,这种情况一般不应给予处罚,虽然其情形也表现为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戴顶“中心”帽子,输掉一桩官司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医院前不久意想不到地输掉了一场官司。这所医院虽然没有造成任何医疗事故,但是却因为给自己戴了顶“中心”的帽子,被判向患者赔偿,吃了哑巴亏。
清苑县人民医院于1997年经清苑县卫生局批准,在原急诊室基础上建立了“120急救中心”。1999年,该县王某突发心脏病,呼叫该急救中心急救,最终死亡。王某家属认为该院急救违规,造成了医疗事故,要求赔偿37万余元。经过几级医疗事故鉴定、甚至是司法鉴定,该院都被认为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就在这家医院认为胜券在握的时候,患方抛出一个重磅炸弹――该院建立“清苑县120急救中心”违规!
原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原告认为,清苑县人民医院要挂“120急救中心”的牌子,应该由河北省卫生厅予以核准,但该院只是经清苑县卫生局批准验收予以同意,其批准程序不合法。
清苑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清苑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在未经法定程序核准成立的情况下,擅自承接急救病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清苑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4万余元。
争戴“中心”帽子,成了潮流
记者在各地采访中留心观察,发现医疗机构争戴“中心”帽子似乎成了潮流。且不论一些民营医疗机构称自己为“整形美容中心”、“糖尿病诊疗中心”、“肝病治疗中心”,就连一些全国知名的公立大医院也热衷于此道,这个“中心”那个“中心”比比皆是。有大医院院长宣布,该院就是要主打“中心”牌,因为该院的许多科室都是在全国叫得响的……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说,大家之所以对“中心”二字趋之若鹜,是因为这个名称带有“最好的”、“优势资源集中的”等意义,在很多患者眼中,“中心”意味着好名声、高水平。
她给各种中心进行了分类:第一种是医疗机构本身取个“中心”的名字,也就是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中心”;第二种是各医院内开设的“中心”,其实就是院内业务科室换了个名字;还有一种是几家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联合开设的“中心”,比如地处上海和浙江的两家医院的科室开设“××医疗集团高血压病诊疗中心”。
郑雪倩说,对于第一种中心,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批,特别要注意的是,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对于第二种院内科室中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现在基本上是医院想怎么叫就怎么叫;第三类“中心”实质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也应该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批,如果含有外资性质,还要到卫生部报批。但是现在的这种内资联合“中心”几乎就没有报批的,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愿意将这种联合中心设为能与自己平起平坐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民法的规定,这样的“联合中心”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是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郑雪倩说:“现在医疗机构的‘中心’很混乱,我们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当初制定的时候还没有预见到如今的状况。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很多医疗机构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适时修订有关法规,规范医疗市场,确保患者的利益。
“中心”本无罪, 名实须相符
日前,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向外界透露,对于“中心”开设泛滥混乱的状况,卫生部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治理。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处长高光明说,对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命名“中心”和几家医疗机构联合开设的“中心”,一定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来核准,否则就是违规,要被处罚。卫生部现在尤其关注的是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乱叫“中心”的状况。据他介绍,1982年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也就是说,要开什么科室不是医院自己说了就算的。但是在1994年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重申这一点。所以,医疗机构设置和撤销科室、科室的命名都比较随意,把某个科室叫做“中心”,或者几个科室联合开“中心”都是很常见的现象。
我院根据**市卫计委下发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中医医院”, 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位于***路33号;法人代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31年6月16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
(二)执业情况:我院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无出租承包科室、医疗设备,无违规接受社会捐赈资助,无违规医疗广告,无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将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未开展干细胞临床应用。
(三)人员自查情况:我院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
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
三、存在不足: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我院部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四、改进措施: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院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件,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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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