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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大力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我局以“扮靓,绿化先行”为工作目标,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超前谋划,及时召开改善民生工作推进会,实施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明确时限、落实措施、落实责任,形成与绿化景观建设推进配套的规划、实施、调度、检查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协调力度,形成了层层推进、件件分工,各方联手、力促提升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特色,积极行动,加快道路提升等景观建设
(一)大树栽植。按照“城市绿荫行动”的指导意见,我区在经六路、经十路、阳光新路、党杨路等十余道路栽植大规格乔木332株,突出绿化生态特色的同时,使市民提前享受到绿荫效果,为优化群众生活环境再添新景观。
(二)绿地改造提升。担山立交、济微路、张庄路、兴济河等多处街区绿地,栽植乔灌木5万余株,铺种草坪5000平方米,补植各类苗木2.1万株。街头绿地通过调整苗木配置、丰富园艺景观、完善附属设施,布局容貌得到新的改观。
(三)区属公园建设。进一步完善腊山公园建设,拆除腊山北侧、国防路南侧部队出租房屋及场地约3.2万平方米,建设腊北主入口绿地,拆除腊山湖南侧、国防路北侧军械股西出租房屋及场地约1.3万平方米,续建湖区滨路景观,增建湖区服务及景观建筑2处,山体增建景观及服务建筑4处。为配合济齐路改造,匡山公园东侧绿化改建工作稳步推进,我局抓拆迁、促进度,目前已达成拆迁协议,迁出公园用地内的经营业户,拆除山体东侧的建筑,现已完成公园东侧的绿化建设任务,继续推进山体西侧的改扩建工作。
三、优化环境,完善设施,积极为居民群众办实事
(一)全民义务植树。以植树节活动为带动,以荒山绿化为平台,积极组织社会各界1000余人,开展了以腊山、玉清湖水库周边绿化为重点的义务植树活动,共栽植苗木5000余株,扩展了全民建绿增绿的社会影响。
(二)垂直绿化。完成裕园小区、路劲御景城、星火科技、金联居等处1.2万株攀缘植物的栽植,有效的提高了空间绿视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 设 原 则
第六条 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建 设 标 准
第十一条 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三条 应设置观察床,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功能,压缩住院治疗功能床位,逐步取消手术、产科等专科医疗功能。
第十四条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设置0.3—0.6 张床位,且原则上不超过50张。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第十五条 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O/3-5万人、1700O/5-7万人、2000O/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O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 O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见下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表
用房类别比例
临床科室用房53%
医技科室用房13%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28%
管理保障6%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
第二十条 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参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除基本配置之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相应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设备。
五、建 筑 要 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交通、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四条 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第二十六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
第三十一条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卫生行业特点和当地人文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三十四条 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第三十六条 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全科诊室10O、中医诊室10O、康复治疗室40O、抢救室13O。
(二)预防接种室65O、儿童保健室10O、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O、健康教育室40O。
(三)检验室28O、B 超和心电图室12O、西药房16O、中药房16O、治疗室8O、处置室8O、健康信息管理室16O、消毒间20O。
第三十八条 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三十九条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
(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六)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四十一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二条 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设备的电源,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第四十三条 放射、功能检查、检验、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第四十五条 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会计;现状描述;原因分析;建设建议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
良好的生态环境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生态需要日益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拥有广阔国土面积的大国,自然资源丰富,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却很贫瘠,且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巨大,导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资源的日趋匮乏加速了我国资源环境状况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环境的破坏已经非常严重,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伴随着广西龙江镉污染、紫金矿业和康菲石油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的频频曝光,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成为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促进生态质量的改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一方面说明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期望从法律、法规的层面通过激励与约束,激发企业的生态友好行为,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质量。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为促进生态质量的改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颁布、2002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法》(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此外,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第35号令;《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我国严峻的资源环境现状需要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从中受益。建立和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反映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环境收益将是一项必要的措施。人们常用环境质量的好坏来表示环境遭受污染的程度,自然灾害、资源利用、废物排放以及人群的规模和文化状态都会改变或影响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由于环境问题导致企业成本迅速增加,而成本的上升也直接导致了企业对于环境的投入减少。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已经到了必须实施的阶段。
为促进生态产权实现机制的研究,我国成立了“绿色会计委员会”;经财政部批准,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以期为会计学家和环境学家、生态学家们提供一个研究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平台。建立一系列评价企业生态责任的会计制度和标准,对于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环境收益和成本计量进行改进,反映企业的生态经济收益势在必然。
四、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目前环境会计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问题。目前,我国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呈上升趋势,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理论与实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不够。环境会计由环境学、会计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交叉渗透而成,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要运用到多门学科知识。由于人才缺乏,我国在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方面远远不够。
(二)会计实务中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数量少。甚至一些是污染性很强的行业,如皮革、造纸、水泥、电镀、钢铁和有色金属等行业的企业也不披露本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我国公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寥寥无几。
(三)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不全面且可比性差。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差异较大;而且披露的信息中,很少表明企业支出的费用、取得的成果以及与设定目标之间的联系。在披露内容上没有统一标准,企业的环境指标缺少可比性;并且定量信息很少,一般是围绕环保投资、排污费、资源利用、绿化、税收优惠、环境认证等内容进行披露。
五、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较差的原因
(一)环境会计领域人才缺乏。环境会计由环境学、会计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交叉渗透而成。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要运用到多门学科知识。但目前我国培养会计人员还是以传统会计为标准,大多数会计人员只对本专业知识掌握得比较好。相关专业即使了解也只是审计,税务,财政等。真正的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实际是个空白领域。
(二)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尚不完善,环境会计信息缺乏有效计量。传统会计没能将环境带来的经济问题列入会计核算体系,尤其是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因此在会计计量方面缺乏对环境对象的有效计量,使得需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环境成本与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
(三)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而且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操作性差,不能取信于公众,影响披露的效果。
(四)企业缺乏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意识。目前企业缺乏环境信息披露意识,环境责任的道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对建立健全环境会汁信息公开化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企业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缺乏对社会的环境责任,多数企业由于竞争的压力和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无法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决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后勤服务外包的指导意见》和《市机关后勤服务外包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行业行为,节约后勤物业经费,提升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机关办公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为后勤改革与发展服务”的宗旨,对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完善服务质量监管和考核机制,规范物业经费预算标准,实现服务资源的共享和服务水平的均衡。通过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节约物业服务成本,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物业管理新模式。
二、实施原则
(一)归口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外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实施,根据机关办公楼(区)不同的物业形态进行指导,各单位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实现机关办公楼(区)物业功能的良好运行和保值增值。
(二)公平规范与资源共享相结合。统一物业服务项目质量、收费标准及监管考核机制,集约利用服务资源,实现外包服务资源共享、后勤信息互通、服务质量均衡,促进服务公平、优质、规范。
(三)降低成本与效率优先相结合。严格控制物业服务外包经费,规范机关办公楼(区)运行经费预算,实行项目成本综合管理,坚持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优先,处理好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组织领导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物业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
薛洪都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组员: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财政局纪检组长
审计局副局长
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物业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及其社会化服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指导考核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工作的开展、实施情况,制定、调整和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审核并确认服务外包项目和经费预算。
物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陆桂兴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物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收集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外包工作的相关事宜。
四、实施范围
物业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
各镇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参照执行。
五、实施项目
1、机关物业服务涉及的房屋日常养护维修、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会务服务、安保服务、绿化养护(含花卉摆放)、网络系统维护、文印服务、设备设施专业年检检测等项目,按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2、重点场所或涉及机密的会务服务可以实行自我保障。
3、餐饮服务保障另行制定办法并实施。
六、主要任务
(一)规范物业服务管理
统一制定、调整和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规范物业经费预算,完善物业服务外包操作程序,统一物业服务采购渠道,建立监管考核机制,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服务,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二)统一物业服务采购
所有物业服务外包项目进入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统一采购,引进专业化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以服务质量优先为原则,注重人员配置和服务方式的合理性,防止低价恶意中标。
(三)节约物业服务经费
统一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实行政府采购确定服务承包企业,落实监督考核制度,将经费支付与质量考核相挂钩,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召开全市规范物业管理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归口管理实施工作。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和部署,根据会议精神及本实施意见调查摸底,熟悉掌握本单位物业管理现状。
(二)全面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归口管理自2011年起全面实施,所有物业服务项目需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实行。物业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各单位物业服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考核
物业领导小组对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规范用工,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总结提高
2011年底对物业服务归口管理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各项标准、制度,确保归口管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八、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物业领导小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及其社会化服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在物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相关物业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物业服务的监管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物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支付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情况;审计部门负责物业经费支出的审计工作;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