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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中提到的 “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电信企业运营效率”、“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以及“规范通信建设行为”等政策对于基础运营商而言,都是极大的鼓励。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是20年来国家层面对基础运营商最大的扶持。短期内《指导意见》将推动运营商加快转变主营业务,彻底从以语音短信为主营业务转变为以流量经营为主营业务。同时,他认为流量经营也不符合长期增长的需求,运营商必须寻找新的突破。从长远来看,管道服务将逐渐成为社会基础服务,几年以后运营商会迎来严峻的考验,面临来自广电、互联网等各个领域的竞争。因此,运营商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树立内容运营理念和行业服务理念等,并积极寻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建立生态圈,将以管道为主的服务转变为以内容服务为主的生态圈的竞争。
付亮认为,《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要创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并不意味着网业未来将真正实现分离。通过专业化分工提升效率的决策固然是对的,政府是希望将专业归集到专业化公司,从而降低成本,但是决策并非是想要成立某个网络公司,至少从现在的安排来说,短期内规模性操作的可能性不大。首先,在2015-2017年的三年时间内,三大运营商将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超过1.1万亿元,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进行重组,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可能远远大于正面作用,甚至影响到2017年“宽带中国”目标的实现。其次,目前铁塔公司方面并没有走上正轨,如果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整合,首先要实现铁塔公司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到“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多种主体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通过有序竞争持续促进提升宽带服务质量和降低资费水平。”其实,近年来一直在有序开放电信市场,虚拟运营商业务、固网宽带向民营企业转售等,但是进展并不十分理想。付亮表示,引入民资增强竞争,从而让行业更有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很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的先例。但是,民资引入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数量的迅速增长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很多条款都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帮助民资企业提高认识,掌握方向,有利于监管层面的整体布局,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当前宽带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 “固网光纤入户难”和“基础建设设施选址难”的两大难题,此次《指导意见》的十三、十四条便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解决,要求各地政府为宽带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通信建设行为,从而降低网络建设成本和提高网络质量。
【关键词】PPP模式;政策;风险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简称)模式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主体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社会资本主体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一、近期国家对PPP模式的政策推进
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形式,但一直未被全面认知,大家普遍只对其中的BOT等方式有所了解,但对PPP模式的真正内涵理解不够全面,甚至有失偏颇,近期之所以成为行业推崇的“热词”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突出的重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
2.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3.201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首先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其次指出了不同项目适用的具体模式,分别为: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4.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同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二、本人对PPP模式的理解
1.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主体必须以投资者的身份,独立或者联合其他社会资本成立特殊目的的项目公司来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主体来说之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一种垫资行为,这是区别于BT等垫资施工形式的本质特征。
2.规范的PPP模式,政府公共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主体作为合作伙伴。但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项目在立项前期社会资本即会介入,配合公共部门跟踪前期工作。
3.公共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机构要与社会资本主体依法签订项目合同,合同要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的要求,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4.为了便于项目顺利实施,公共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辖公司参股投资,但社会资本主体必须掌握控制权,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和同比例出资。
三、PPP模式下社会投资主体的主要风险
企业的任何投资和经营都会存在风险,但在PPP模式下,对社会投资主体而言最主要的风险是政府信用风险,政府的信用又取决于财政收入情况,在土地财政逐渐被淡化的情况下,社会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把好决策关,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对政府决策是否符合实际,投资回报是否可行作出甄别;其次要把好合同签订关,要与公共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合同》,并互相提供对等的履约保证;再次要做好合同实施过程控制,对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做未做事项取得准确依据并记录在案,为今后诉诸法律做好准备。
以上是本人对PPP模式的理解,由于PPP模式的很多具体形式还未得到广泛应用,更没有得到实践的验证,以上理解不准确之处,请予指正。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早期以“点”为主的典型治理
石漠化蔓延对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构成威胁。据调查统计,我省喀斯特石漠化山区由于生态恶化已不具备生存条件而需要移民搬迁的还有约45万人,目前正采取措施逐步进行移民搬迁。作为石漠化最严重的地区,贵州省一直是治理石漠化的前线,各种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贵州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工作的需要对石漠化开展调查研究,但限于当时对石漠化的认识不足及技术条件的限制,所得成果不是很显著,贵州省石漠化研究就这样进入起步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贵州省组织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对石漠化生态环境进行了长期、持久的研究,并与国内外专家交流合作,取得丰硕的成果,为石漠化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力的技术支撑。1980年,在农业部支持下,威宁首次飞播牧草获得成功,这是贵州治理石漠化的一次成功的尝试。特别是毕节试验区的建立,成为我国治理石漠化的典型成果。
1988年,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同志从毕节地区生态脆弱、人口膨胀、发展滞后的实际出发,倡导建立了毕节“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这是石漠化治理在贵州的早期实践。毕节试验区成立二十年来,紧紧围绕“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毕节模式证明,石漠化是可防可治的。这些实践使贵州成为开始草地农业系统试验治理石漠化最早的省份之一。
由“点”到“面”,吹响向石漠化宣战的号角
最近几年,是贵州省石漠化治理全面推进的时期。由“点”到“面”、理论与实践同步推进,吹响向石漠化宣战的号角。2000年1月正式立项开展贵州省石漠化遥感调查课题研究,项目由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和贵州师范大学两家共同承担。2001年8月,由欧阳自远院士主持省内有关专家和相关厅局召开了审查论证会,项目成果获得审查通过。2003年11月中国科学院与贵州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中国西南(贵州)喀斯特生态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咨询评估会,与会9位院士对贵州的石漠化治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200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南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根据《意见》,因地制宜地对石漠化开展综合治理,并努力把石漠化治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紧密地结合起来。2005年12月,“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脆弱喀斯特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与示范”结题验收报告,预示着中国喀斯特石漠化研究的蓬勃兴起及全面深入。
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相邻省区的配合下,贵州省有关部门先后编制了《贵州、广西、云南三省区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珠江上游南北盘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贵州省2001―2010年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总体规划》,为石漠化治理提供了指导意见。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6―2015年)》,吹响了向石漠化全面宣战的号角。根据此规划,在2006年至2015年间,在全国8个省(区、市)的451个县(市、区)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我省78个县被列入石漠化综合治理区。
我国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以“坚持政府引导,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政策配套”为基本原则。在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矿山企业协调配合与通力合作之下,“十一五”期间我国“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战略口号,已经从地方先行试点,经过行业企业公约自律,发展到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的阶段,正在向“到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的目标稳步推进。
二、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历程
(一)绿色矿山试点的政策法规建设
1、《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2008年6月20日),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环境保护局共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绿色矿山的具体含义。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
确立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考核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具体的考核标准是从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闭坑矿区生态化五个方面来具体划定的。
明确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的管理分工。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鼓励和优惠政策。办法规定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四项鼓励政策: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2、《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149号,2008年8月14日),由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主要是从财政政策上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支持与鼓励,办法规定: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矿山治理资金)来源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主要用于“811”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目标要求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二)行业自律性规范――《绿色矿山公约》
2008年,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山西大同煤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冶金矿山协会、中国化工矿山协会等十一家矿山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倡导发起制定《绿色矿山公约》。
(三)国家级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建设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并于2008年12月31日正式。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的规划和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规划》明确了矿山建设在资源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要求,并确定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规划目标。
2、国家级建设绿色矿山指导意见
2010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意见提出要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要求,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的基本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通过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创新体制机制,改变矿业发展方式,推动矿业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力争用1―3年时间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
三、对我国绿色矿山政策法规的思考与建议
在绿色矿山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初见成效,目前浙江省已建成一批省级绿色矿山,这些矿山企业已经达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等标准。目前,我国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理念已在国家规划管理层面得以体现,需要进一步跟进的是如何将宏观的理念在国家政策法规上进行具体的体现。
(一)财税政策的支持
专项资金的支持。即加大国土资源调查、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
财政补贴的扶持。对于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获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财政补贴。可以针对每个矿山的具体情况和各地方财政的差异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补贴标准。
税费的减免。绿色矿山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以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的减免。
出让金的缴纳优惠。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绿色矿山企业,经批准,出让金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分期缴纳。
(二)资源配置制度的倾斜
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已被认定为“绿色矿山”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还可以申请增加开采规模。
(三)申报制度的规范化
日前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快研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具体标准和办法”。目前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准入的基本条件也已颁布,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就是绿色矿山的具体申报程序。绿色矿山的申报流程应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易于操作。
(四)绿色矿山管理制度的加强
《行动计划》明确了总体目标是到2018年,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行动计划》制定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和标准建设推广行动、智能制造培育推广行动、新型生产模式培育行动以及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行动等七大行动计划。
两化融合方面,到2018年,形成一套完整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10000余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1500余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60000余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形成以管理标准促创新、促转型、促发展的新格局。
智能制造方面,到2018年,高端智能装备国产化率明显提升,建成一批重点行业智能工厂,培育200个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初步实现工业互联网在重点行业的示范应用。
新型生产模式方面,到2018年,重点行业形成一批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培育一批国家级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和众创空间示范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示范企业。
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方面,到2018年,国内工业软件骨干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超过20%,形成一批行业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测试验证平台,培育20余家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方面,到2018年,建成一批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能力。
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方面,到2018年,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直辖市、省会主要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30Mb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