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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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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模式论文

投资模式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参考文献:

投资模式论文范文第2篇

水利投入的巨大增长幅度及其短暂性,一方面确实完成了部分工程维修或新建,提高了抵御洪水或旱灾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引起很多突出的问题。

一、对水资源及环境的影响

以湖南省为例,2002~2003年共有46座以上大中型水库处于除险工程施工期,约占大中型水库总数的1/6。由于大规模、大范围工程施工,导致蓄水量、蓄水能力及水力发电受到直接影响,这与2003年湖南省旱灾加重及全省电量紧缺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因整体施工规模大、工程多,对周围的生态及自然环境,尤其是水生及沼泽生物有一定的影响,如水库放空后其依赖生物的生存受到一定威胁。

二、对建筑材料供求关系的影响

对建材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仅限于水利工程,包括建筑、交通行业在内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共同促成了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紧缺、价格上涨,难免出现投资商为了高额利润转向建材业。当国债投资紧缩时,就会出现闲置及浪费现象。更重要的是,建材的质量等也会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例天津市地区钢材价格从去年的4000元/吨跌至现在的2500元/吨左右,必然导致许多厂商巨额亏损。

三、对水利行业施工队伍建设的影响

水利行业因以往投资较少,资质较高、技术较强的施工队伍相对集中。但大的施工单位对如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规模不大的项目,一般不会投入大的精力。于是就出现了地方施工单位为了“百年一遇”的机会,相互残酷竞争的局面。本来实力及技术、施工经验等不是很丰富的队伍,为了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投标过程中极力压价,结果造成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也出现了有些施工队伍因中标价格太低而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退出的现象。同时,为了能在难得且短暂的机会中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会去研究新的技术、采用新的设备,所以即使某个单位承包了较多的工程,对其自身技术提高、设备完善以及增强其竞争力方面还是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湖南省,其病险库处理以土石坝居多,但防渗处理仍沿用老一套的冲抓、高喷等方法,而且在其处理深度、效果上也止步不前,对于新技术或未掌握,或无时间及精力去实践。

四、对基层管理单位的影响

水利行业的困境是众所周知的,年均几十万至上百万的投资在大部分地区水管单位已经适应,而且也基本达到了维修费用与管理费用分配的平衡点。但对于突然的大额资金管理,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去培养管理人才、学习先进技术后再争取投资,对工程管理单位来说是不现实,也不情愿的。谁都想吞掉这“百年一遇”的“蛋糕”,但都没有注意到消化能力。就目前而言,许多大的水管单位其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尚不能满足作为项目法人的要求,中小型单位更是如此。而且要同时管理大量施工的工程,无论对上层管理单位还是基层单位,都是繁重的任务和极大的挑战。若管理不善,易成为腐败的摇篮。

很多基层水管单位生存困难,负债累累,在巨额工程资金到位后,激发了本来就存在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问题,结果以水管单位(即为项目法人)很难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且给工程的完成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五、投资效益

工程投资的效益不仅仅从建设的角度分析,即使某工程完全达到了安全要求,但其究竟能提高多少效益才是最主要的。

现行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经济评价分析计算时,很多以加固前后溃坝时校核洪水造成的损失之差作为防洪效益,但溃坝概率的选取同校核洪水概率是不合理的。正如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所记录,在1950~1975年中大坝失事仅30%是由于洪水漫顶,其它70%是由于基础及结构事故、渗流破坏、建材老化及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因中国在时期兴建大坝较多,当时普遍存在填筑质量差、标准偏低问题,所以因漫坝而失事的概率较高,约为50%左右。分析溃坝概率及其损失是一件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以校核洪水概率来简单衡量。

另一方面,因除险加固资金使用要求主要以工程建设为主,很多管理单位对此存在误解,过多的限制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比如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通过各种优化措施而节约资金,对于这批资金应当予以承认,并且准许用于解决管理以后的长远生存问题,经如扩大水库管理单位的第三产业,当然这必需是在资金经过严格审查且确认工程项目已达到除险加固要求的前提下。本人认为,工程除险加固不仅是建筑物,也应包括其管理单位存在的各种危机。若管理人员的生存难以维持,则工程以后的保养维护难以保证,必将加剧其老化损坏过程及事故的可能性。

在当前投资过分集中且资金使用偏于拘谨的情况下,很多基础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降低,从而出现资金违规使用现象。

六、总结及建议

当前的投资模式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具有类似性,带来的结果也同样具有可比性。无论从投资的效果以及水利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来说,集中投资的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况且要完成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松花江、嫩江、淮河等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和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的任务,按测算约需上千亿投资。因此,另辟新的稳定投资渠道,解决现难以持久的大灾之后图大治投资模式,对水利事业的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1、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2、确立正确的投资方式,应重视为建后工程的养护提供保障措施;

3、除险加固对象不应只针对硬件(如工程),而且应包括软件(如管理、生存能力)。在当前基层单位普遍负债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其长远利益及自立能力。

4、应注意工程单位的消化能力,给设计、施工以充分的准备及研究期。

5、以基层水管单位(如水库管理所)作为项目法人,在现行水平及条件下还不成熟,应予以改革。

总之,水利事业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无论是从投资还是整个水利行业的管理,还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探讨,但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模式必将对其完善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水利基本设建管理法规汇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2]湖南省病险土石坝工程治理研究。湖南省水利水电厅。

投资模式论文范文第3篇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4]余文鑫.美、日、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与借鉴”.科学管理研究,2001,19(6).

投资模式论文范文第4篇

分业经营建立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和资金上的分离,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其资金通过银行存贷款业务与社会经济实体之间实现流转,规避金融风险。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不同,弱化了两者的竞争,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混业经营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益。在经济全球化和快节奏生活的今天,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两者的具体优缺点对比见表1:

二、美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借鉴

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000年前的“商人银行”到20世纪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可以称为综合经营性模式;从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到20世纪90年代,为分业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营模式则为混业经营模式。两次经营模式的转变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1929年的股市大崩盘,使美国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离。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美国几大投行相继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证券放弃了独立投资银行的模式,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投资银行的发展与经营管理模式要与一国的实体经济相适应,但其性质决定获取利润是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投资银行的本质角色是金融中介结构,但受到利益的驱逐,其总是希望能够偏离此角色。因而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恰当的监管体制是投资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不过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讲,监管也要适度,过分的监管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投资银行的业务分为三类,即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创新业务包括企业并购、企业重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的引申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模式选择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创新,充分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同时,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既受经济、社会、监管环境和本身金融创新需求度影响,又受商业银行、企业、政府等其它社会组织影响。各级政府对待商业银行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政策都会对投资银行产生影响。

三、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投资银行业务。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探索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有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些金融机构与现资银行还有些差距。我国投资银行在起步阶段为混业经营模式。证券市场过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国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2003年,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今,我国投资银行一直保持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四、中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利弊

我国投资银行现在存在着资金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业务范围单一、专业人才匮乏及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我国本土投资银行创新能力的不足,投资银行应有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也应该顺应发展趋势,逐步发展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顺应当今发展,混业经营的利大于弊。

1.分业经营制约发展动力。

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顺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保持过于样的管制与分割,将使我国投行的业务服务、融资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约,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而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建立资金之间的互动机制。

2.混业经营打破业务限制。

混业经营能够打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上的限制,加强金融经营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它们的金融创新能力。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

3.混业经营满足金融服务多样化要求。

混业经营模式也能够满足客户对投资品及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降低投资成本,为金融交易结算带来便利。因而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高社会总效用。

4.混业经营需加强监管。

投资模式论文范文第5篇

适度投资规模的理论标准

众所周知,投资增加促使经济增长,同时又引起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适度投资规模从理论上应服从于整体宏观经济目标。即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长期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然而在经济实践中,这些客观经济目标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协调宏观经济目标之间矛盾的宏观政策是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过对需求的调整来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在我国长期的经济实践中,上述宏观经济目标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1)经济增长的客观需求与投资增加有限之间的矛盾;(2)现实资源未实现优化配置与经济结构调整之间的矛盾;(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要解决.以上矛盾,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主要是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达到协调的目的,这就不得不从理论上对适度投资规模的标准加以限定。励以宁教授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对合理投资的理论描述可作为适度投资规模的理论标准。具体描述如下:“就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防止物价剧烈波动,提供较多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的作用而言,投资之后,至少其中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好转,而没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恶化,那么这样的投资就是合理投资”。

这一描述更多的是侧重于某项投资目标的合理性。要把这个合理性作为适度投资规模的理论标准,还需要回答一个重要问题,即用什么来衡量“至少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好转,而没有一个方面的情况比过去恶化”呢?这就涉及到适度投资规模的实际标准问题。

适度投资规模的实际标准

适度投资规模的实际标准,具体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一国民经济生产能力有所增加,实际经济增长率比上年有所提高或实际经济增长率略有降低(在l个百分点左右),而不出现负增长

衡量实际经济增长的标志主要是GNP增长率、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国民经济主要部门产值的实际增长率。从长期趋势来看,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率是稳步上升的,而投资规模也大致保持同样的增长趋势。

一一国民经济不出现剧烈波动

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危害甚大,而引起这一剧烈波动的首要因素,是投资规模的剧烈波动。

建国以来,我国曾有几个时期投资规模出现过很大的波动,相应地国民经济增长也大致呈现相同的波动趋势。实践已反复证明投资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大幅度压缩,必然导致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一一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协调,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源于国民收入中的积累,而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在国民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已大体上决定了投资的规模,因此,积累率的高低是衡量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笔者认为,合理积累率的确定,要把保证原有人口和新增人口当前消费水平不降低作为积累的最高限,把新增人口的就业所需平均资金装备作为积累的最低限。要从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上述积累的最高限和最低限之间确定一个适度的积累率,以保证从长期累计来看的最优速度和人民的最大消费。

一一经济结构合理化

投资对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的表现是,一国现存的产业结构不但从总量上决定着投资率的高低,还从流量上决定着投资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即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关系是:一国的经济结构对其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起决定作用,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反过来强有力地影响着产业结构。因此,适度的投资规模不仅是总量概念,更重要的是结构概念。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也就成了衡量适度投资规模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一财政、信贷、外汇和物资基本平衡

财政信贷政策强有力地影响着投资规模。在其他方面投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过大,必然造成财政赤字,信贷逆差,物资也难以平衡,在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过多的引进外资和扩大国际信贷规模,也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因此,_L述四大平衡是衡量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的又一重要标志。理论界曾有一种观点,认为赤字无害、通胀有益,因而主张扩大投资,刺激需求.引导经济增长。其结果是事与愿违。从国力论的理论出发,从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的平衡出发,四大平衡仍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最终体现,因此也是适度投资规模的一个标志。

一一投资效果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