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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02〕27号、〔2003〕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07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07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07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07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07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三、2008年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