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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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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铁路 项目 架子队 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elaborated in the shelf team management to carry out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introduced the frame shelf team in passenger railway line construction play a positive role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Key words: railwayprojectshelf teamadmin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 X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新建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河南省境内工程正线全长506.857km,线路等级为客运专线,正线数目为双线,设计速度为350公里/小时。中铁大桥局石武客专项目部施工里程为DK540+942~DK545+214.08、DK547+622.18~DK568+325,全长24.975正线公里,全部为桥梁,其中预制箱梁架设750孔。

2 架子队建设

2.1架子队定义

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2.2架子队组建过程

在架子队建设方面进,按照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组建了“直辖型”的“1152”式架子队,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聘用劳务人员,以职工带班作业的形式从事施工生产。这种架子队管理模式消除了原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的管理层,减少了管理层级,由项目管理人员“直辖”施工一线的组织管理、工资发放和施工生产。

3架子队管理

3.1架子队管理的意义

在项目部组建的架子队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架梁架子队。由于架梁作业具有安全风险高、影响面广、人员需求较少的特点,结合项目管理需要,项目部着力进行架梁架子队的建设与管理,目的是打造一个攻坚型、探索型和创新型的架子队。通过实践,充分认识到了架子队在项目管理中的好处:

3.1.1节约成本

经过经济核算,架梁架子队的全部人工费用摊销在箱梁架设上,人工成本约3000元/孔,而同行业内同类型的箱梁架设劳务分包价约为6000元/孔,这样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就节约近一半成本,针对项目部的750孔箱梁架设,可节约成本约200万元。

3.1.2锻炼了职工队伍

架子队这种管理模式,充分锻炼了职工的管理技能,大大提高了职工的综合素质。原来采用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难免会造成职工人浮于事的情况,干好干坏主要靠劳务队伍,现在是职工带着民工干,职工更加操心,从工作技能到管理技能都得到大大提高。

3.1.3能够更好管控作业人员

架子队作业人员均为项目部直接管理,职工带班作业并考勤,项目部为作业人员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和施工条件并且直接按时支付工资及奖金,有了这样的保障,架子队的作业人员相对固定、不易流失,项目部更能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工期、安全、质量、成本等各种风险。

3.1.4能够提高施工速度

架子队管理有利于项目部进行协调组织,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作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建立作业人员的团队配合精神,增加架梁作业的连续性,提高了劳动效率,也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加快了箱梁架设的速度,节约了机械使用成本,使得项目部创造了单月架设128片箱梁的成绩。

3.2、架子队管理经验心得

为了能够使架子队用工模式发挥最大的效力,推动项目建设,项目部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架子队管理建设:

3.2.1用优秀的“架子”带领优秀的架子队

“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只有优秀的“架子”,才能带出优秀的施工架子队。打铁尚需自身硬,项目部在进场之后,打造培养了一批胜任架子队管理模式的优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

3.2.2统一思想,打造上下同心的“架子”

架子队用工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劳务分包模式,从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方面有本质区别。项目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管理要求,讲解“劳务队”与“架子队”的区别,统一思想认识,纠正理解误区,改变传统观念,从而避免了架子队组建只有“形似”而非“神似”的情况出现。

3.2.3明确制度,打造规范标准的“架子”

根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国家法规,结合中铁大桥局集团关于架子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制定了石武客专项目部《架子队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架子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架子队的组建及管理、劳务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管与控制、对劳务人员的考核等,统一印发了架子队管理细则和架子队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2.4权责清晰,打造名副其实的“架子”

设置架子队管理机构,按照“1152”的管理模式配备架子队管理人员,“11”即1名队长,1名技术主管,“5”为安全员、质量员、技术员、材料员、试验员,“2”为领工员、班组长,明确架子队管理人员各个岗位的职责,出台架子队管理办法。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项目部对该架子队所有劳务人员的施工作业和施工安全进行最直接的指导和监督,减少了劳务队的管理环节,提高了作业效率和作业安全性。

3.2.5钻研学习,打造业务精湛的“架子”

加强各个岗位职工的技能培训,使其钻研岗位业务,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满足岗位需求。配备的领工员和工班长都是具有丰富施工实践经验和突出组织能力的员工,监督各施工环节。并且制定了《架子队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架子队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成绩做出相应的奖罚。

3.3甄选优秀劳务人员,填充架子队

3.3.1双管齐下,把控劳务人员入场

为了组建优秀的架梁架子队,确保架梁架子队的作业素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项目部将架子队的组建工作具体到每一个劳务人员身上。在架子队劳务资源的引进方面,项目部从长期与集团公司合作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施工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现场管理的劳务输出单位,由其负责统一派遣工程所需的合格劳务人员,该单位与其派遣的每位劳务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副本交由项目部备案。项目部与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由该单位派遣的所有劳务人员均由项目部统一管理,人员工资及奖金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然后,对于初步确定入场的劳务人员,项目部采取前期试用制。项目部《架子队管理手册》中,从安全质量、内部管理、合同履行、协作配合、生活作风等五个方面对劳务人员的试用制定了详细的考核评分表,对于前期进场的劳务人员进行评比打分,对于那些工作懒散、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符合施工需要、不服从管理的劳务人员坚决予以及时清退,从而保证了一线作业层的施工质量,为施工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劳务队伍基础。

3.3.2精心培训,满足架梁做业施工需要

项目部对劳务人员直接进行安全培训,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实行三级交底制度(项目部总工――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工班长及劳务作业人员)。对不按照施工规范施工的,严格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

⑴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内容详实、操作性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明确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施工人员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设置现场“六牌一图”,编印重要工序的质量控制卡片,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集中在卡片上方便施工人员携带,增加了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工艺渠道,对提高标准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架桥机过孔、喂梁、架梁及支座灌浆等关键工序加强现场质量控制。

⑵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架子队人员通过文字、影像、授课、演练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告知并广为宣传。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督导队,加强现场安全巡视,对现场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问题及时制止、督促整改。

3.4强化执行,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3.4.1施行架子队跟踪管理

项目部架子队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了劳务人员档案体系,对劳务作业队的施工业绩做出专门的档案记录。业绩记录涉及物资消耗、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等,严格按照制定的《架梁安全质量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依据打分结果兑现奖罚。

3.4.2弹性工资,激发劳务人员工作热情

架梁架子队直接由项目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对于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的发放,项目部除依据劳动合同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架梁架子队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考核标准。每个月除了发放基本工资外,参照奖金发放考核标准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打分,并依据打分结果发放相应数量的奖金。加大了奖金发放力度,奖金数额可以超过基本工资,并且拉开奖金发放等级,这样一来,工作积极的劳务人员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这就激发了劳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4结语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拆迁问题;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1.政策背景和相关政策体系

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度过了将近十年时间。这十年可谓是中国城市发展的黄金十年。一方面全国的城市化飞速发展,城市化率从2001年的37.66%到2011年已超过了50%,中国的城市不断地向郊区的村庄农田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新区的大规模开发和快速发展也促使着老城区加快改造的步伐,旧城改造工程几乎始终贯穿着大中型城市这十年的发展历程当中,成为城市发展更新的一条主线。

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被广泛关注的拆迁问题成为这两年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不得不承认,政府在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对拆迁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正因为如此,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做出更与时俱进的规定和指导,就显得十分的迫切和必要。此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市化进程未来发展的重点将是在城市周边的农村区域,而在这方面,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还很不健全,多以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主。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以及评估办法的规定,将是下一步国家针对城市开发建设工作要重点研究和探讨的核心领域。以下是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的梳理。如图1.1所示。

图1.1 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

2.房屋征收评估的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交易双方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以及典当等市场交易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房屋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而房屋征收评估特殊在交易双方的之一是政府部门。政府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在公共利益远大于个人私利的原则下,房屋征收评估从为一般的纯粹市场行为提供服务蜕变成为参杂着政府强制意味和部分福利色彩的半市场或伪市场行为提供服务。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房屋征收评估是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所提供的一种技术依据,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和谐拆迁”。一些地区的县市或者乡镇,当地政府比较强势,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就相对市场价值低一些;而一、二线的大中型城市,由于近两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通常都涉及旧城改造,情况复杂,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结果根本满足不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要求。政府为推进工作,只能调高评估标准或者通过增加其他补偿条款已使得拆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简单探讨

从借鉴新出台的《国有用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角度,来探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首先应对两种权属用地的房屋进行比较。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70年的房屋所有权。只要是出让用地上的房屋都允许进行交易,划拨用地上的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可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对房屋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集体土地上房屋(通常为村民宅基地上的民宅)虽然也是所有权,但是却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原因是村民不享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处置权,即转让买卖的权利。

始终争议不断的“小产权房”就是指未进行征地手续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小产权”很形象的说明了这部分房产在权利属性方面的尴尬处境。

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买卖这一特点,将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产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1)目前房地产评估方法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市场法无法运用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当中,因为所有的类似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都不能买卖。没有一个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市场,何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呢?(2)既然没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成交价格,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条件类似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成交价呢?两类房屋的区别正如前面分析,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转让买卖,而集体土地上的却不能。从资产的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上考虑,两类房屋作为资产的价格将相差很多。

笔者在对哈尔滨哈西地区道里片区“小产权房”的调研中,也印证的以上结论。哈西道里片区现属于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片区内有三个村屯,分别是金山村、城乡村和城西村。其中金山村和城西村的村集体都各自集资修建了6-7层的多层楼房。楼房于2004年修建,建筑程度较新。

从笔者对当地一位售楼中介的访谈和租房电话的询问了解,金山村的小产权房——金山花园(毛坯)平均售价在2900元/平米左右,普通两居室的房租为1200元/月,如图3.1(a)所示;城西村的小产权房——鸿翔家园平均售价为2800元/平米,普通两居室的房租为1200元/月如图3.1(b)所示。而仅一路之隔的群力新区的房地产楼盘(毛坯)的平均售价在7000元/平米。

根据以上调研数据分析:首先,从市场法角度分析,两个村的小产权房要比周边的房地产楼盘低出一半还多,即使考虑到周边设施和环境因素的修正,这样的价格差距也是悬殊的。其次,两个村小产权房的租售比低。两居按80平米计,租售比约为1:200,国际惯例在1:200到1:300之间,周边的群力新区楼盘的租售比1:350左右。从房地产评估的收益法角度看,两个村小产权房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要低很多。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从理论上和实际情况上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不能够参照类似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同时又不具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交易市场。所以,市场法无法运用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上。如果一定要用,也就只有参照违法的、拿不上桌面的小产权房的市场价了。

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的实际情况

目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还未有国家性的政策法规出台,各地方政府也很少有针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专门出台实施细则的。但是,在各地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目前的评估方法多采用成本法。下面以北京市为例具体分析。

北京市政府在2003年出台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办法》的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办法》中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补偿的方式,可以看做是采用的成本法。

房屋拆迁中所称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为此北京市专门出台了《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标准》中对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等详细的估算标准和各类计分表格。重置成新价对房屋本身的价值按照建设成本的方式进行了评估。

房屋区位补偿价是指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5.结论

通过对房屋征收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虽然国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政策方面的还是空白。为此,在研究借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两类权属土地上房屋的区别,得出结论:市场比较法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未来出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政策很可能继续延用当前各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使用的成本法。

参考文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7]《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8]《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资本之间的一种新型融资公司。2005年12月27日,我国第一个票号“日升昌”的发源地———山西平遥县率先组建了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诞生。至2006年底,全国5个试点省共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又推动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迅速发展。截至2009年12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334家,从业人数14 500人,资金来源940多亿元,贷款余额700多亿元,占银行贷款总额的0.19%。但与此同时,性质定位不明、监管体系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缺陷。

市场经济中的任何参与主体,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的良好与否,制度执行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绩效。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存在制度供给缺陷和制度执行偏颇,是造成其小额贷款运行出现困难的主要因素。

(一)性质定位不明晰。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信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金融,但定位却是企业。由于其不由银监部门批准成立,所以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融资只能随基准利率浮动,也不能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加大了其融资成本。

(二)制度约束软化。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但是目前,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已初步建立,但经营方向、方式缺少硬性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偏离。比如,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服务对象要以“三农”为主,“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自然人单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资本金总额的75%。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公司以支持企业度过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至2009年6月末,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企业贷款余额为2 987万元,占比39.14%,同比上升了18个百分点,已经逐步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模糊。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法律法规体系、进入退出机制、运营监测机制、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要坚持这“四位一体”,才能提升监管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也仅仅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二是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和审批,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缺少专业人才,从而造成审批不严的现象。三是监管主体模糊。《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由地方政府执行,而地方政府往往指定金融办和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这就造成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而导致的监管内容、监管配合、风险控制上的不吻合,由此还很可能引发金融失控。

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乐观的发展前景,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与障碍,克服这些困难、障碍的过程同时也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过程。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就没有小额贷款业务的标准,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尺度。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只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这一部委规章。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快速发展的现状,认真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义务并使其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的监督。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与普通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区别,应通过小额信贷法区别对待小额信贷与普通商业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实施办法、贷款与还款的条款等确定下来,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矫正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方向。

各地政府应尽快出台激励政策,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定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各公司投向“三农”的贷款比例给予其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比如:上年投向“三农”的贷款占比低于60%的,按工商企业全额征税;占比60%~70%,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占比70%~80%的,全额返还营业税;占比80%以上的,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予以适当奖励。通过这种区别政策,用市场的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确立市场定位,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三)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体系,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小额信贷具有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形成机制和风险特征,加上小额信贷正处于成长时期,因此,应区别对待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和对普通商业银行的监管。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一方面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起到引导小额信贷积极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应尽快联合出台《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以及业务运营都纳入监管之中。具体地,可以考虑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小额信贷公司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政府牵头,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会、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其次,要明确监管方式。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无结算业务,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单个公司的风险不会传导扩散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施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贷款收支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最后,要建立严格的市场进入、退出监管法律制度,按小额信贷的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金融性小额贷款公司易受突发事件的影响,风险较大,这就需要小额贷款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并要求其强制性参加保险。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设计一套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小额贷款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

(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贷款功能的准金融机构,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时,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占领市场份额和扩张贷款规模的考虑,往往忽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引导,使风险防范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小额贷款公司应借鉴商业银行关于贷款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套适合自身运作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如,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额度比较大的现象,要防范发展中的风险;针对微型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实力不足的现象,应介入保险、担保等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是被商业银行边缘化的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和农户,他们的信用水平无法准确界定,因此应适当提高风险拨备(至少应高于商业银行1%),以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此外,针对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难的问题,政府应当出面,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的,可通过风险机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另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外,还要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尽可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实施科学的财务核算体系。

目前,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办存款业务的要求。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及其创始人孟加拉吉大港大学经济系主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我国的一次演讲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既存又贷,否则等于砍断了它的一条腿。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宜开办存款业务,主要原因是我国存款市场发展得已很充分,竞争也很激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受影响的群体将比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大,一旦发生经营困难,容易酿成社会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在其经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循序渐进地开辟后续融资渠道。一是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小额贷款机构“只贷不存”的成功做法,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基金,由小额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二是扩大小额贷款的融资比例,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并可视其具体经营情况,允许其融入资金在其自有资本的1.5~3倍之间,增强其放贷能力和“造血”功能。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政府每年成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体系,这对于公司进行经营状况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它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而且有助于外界增强对机构的了解,扩大机构的服务受众。另外,科学的核算体系还能对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督促机构不断地改善自身的制度建设。

三、结语。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贫困人口大国。扶贫不仅要有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有高效地使用资金的方法和有效的组织形式,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但其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融资难、盈利难等问题,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相关部门应当从扩展资金来源、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要抓住机遇,努力创新,尽快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促进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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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国宝,等。小额信贷对中国扶贫与发展的贡献[j].金融与经济,2003,(11)。

[4]郑菊明。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 2007,(4)。

[5]李兰兰,等。社会资本视角下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运作情况研究[j].财贸经济,2008,(9)。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4篇

今天,教育部召开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会议,90所试点高校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同志齐聚北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研讨改进试点工作举措,进一步做好试点高校招生及改革各项工作。这是一次总结交流、相互借鉴的会议,也是一次部署工作、推进试点的会议。刚才,上海纽约大学负责同志介绍了选拔优秀学生的做法,9所试点高校负责同志就落实《指导意见》情况作了大会交流,发言都很好,听了之后很受启发。今天下午,与会代表还要围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分组讨论,研究继续完善改革试点的具体思路和举措。下面,我主要就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进入新世纪,为了改革完善高考制度、落实高校招生自、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部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于2003年在22所高校首批启动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当年招收不足2000人。10年间,试点高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稳步增加,教育部多次发出文件予以指导规范。截至2012年,试点高校达到90所,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累计公示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19.8万人,实际录取了10.7万人。

10年来,试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概括起来,一是初步探索确立了不唯高考分数的高校选才观念和标准,尝试用开放、多元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社会人才观的转变发挥了积极引领作用;二是既讲自主又讲自律,做到条件明确、程序规范、办法公开、结果公示,推进“阳光工程”,探索了实现高校招生自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三是激发了广大教师选材育人的热情,选拔培养了一批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四是在坚持统一高考录取的基础上,开辟形成了“自主录取”的新路子,既维护了现行制度的合理性,又较好弥补了高考制度的某些不足,得到了有关各方的广泛认同。2007年、2011年教育部委托有关专家,就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实施效果进行了两次大样本追踪、对比调查,结果显示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进入高校后在学业、科研、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能力明显突出。试点高校的同志们以认真负责、勇于创新的精神,与有关中学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密切配合,对这项工作付出了巨大努力。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为改革试点辛勤工作的各高校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与10年前不同,当前,继续推动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正面临着新的形势。我国已经成为在学规模世界第一的高等教育大国。但是,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目标与拔尖创新人才不足的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有学上、上好学”的渴求与高教资源特别是优质高教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诉求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和制度不完善的矛盾凸显。这种形势对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在选优和兼顾公平上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目前,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高校试点工作定位出现偏差,热衷于争抢部分中学的学习尖子即所谓“掐尖”,未能充分体现高校学科专业特点和通过综合评价选拔人才的要求;二是部分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初试中组织较大规模的笔试,学生备考负担加重,社会上对自主选拔成为“小高考”的议论很多,认为这样下去,就背离了改革试点初衷,也可能引发考试安全问题;三是信息公开、监督力度,考核选拔科学性、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去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严格高校自主选拔办法,加强引导,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教育部袁贵仁部长亲自部署,对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明确了肯定成绩、坚持方向、正视问题、提出措施的基本工作原则。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反复听取高校、中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等方面及专家的意见,并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认真吸纳。教育部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是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10年探索的总结和提升,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今后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为国家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这些部署对高校招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高考制度必须坚持,高考改革势在必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落实《指导意见》,首先要把握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即“明晰试点定位、立足选拔质量、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规范指导”。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明晰试点定位”,就是要坚持改革试点基本立意和目标,着力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立足选拔质量”,就是要加强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提高所选人才质量和选拔工作质量;“鼓励探索创新”,就是要鼓励支持试点高校和各地教育部门、中学等协同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办法;“加强规范指导”,就是要尊重和落实高校招生主体地位和自,做到权力责任相统一、权利义务相统一,程序规范透明,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在把握总体要求的同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我认为还要重点把握好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试点招生对象。自主选拔录取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对于没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不足、仅是学业突出的学生,不再作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生源主体,这部分学生可以通过高考录取体系择优录取。目前我国高校招生正在建立多元录取体系,在统一高考录取之外,还有定向录取、保送录取等多种方式,考生有不同的升学渠道。自主选拔录取只是多元录取的一种方式,针对的主要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大多数学生仍是通过高考统一录取,不应受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方式的影响。

二是完善高校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创新人才选拔标准,完善高考、试点高校考核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相结合的高校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不断探索完善科学、有效、规范的口试、现场演示、实验验证、上课互动等多种面试考核方式。特别是在改革完善面试考核方式、实行综合评价上,我们要动真格、想办法、真改革。刚才发言的高校,如北京大学举办部分学科夏令营,清华大学提出“因材施招”,南开大学突出“公能”素质教育,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根据学校理工类、冶金类、生化类等特色确定招生专业,采取知名学者综合面试、增加实验设计操作环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构建“教授选才”模式,四川大学探索“双特生”选培体系,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作为试点学院综合评价招收“三突出人才”等,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富有创新意义的积极探索,值得提倡和学习。

三是实施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有关要求。主要是“三个合理确定”:第一,合理确定专业。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方案要根据本校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安排试点招生专业,考生申请报名条件要与本校相关学科门类、领域甚至专业相适应,不能简单地开放学校所有专业,由考生不考虑自身学科特长等条件、不加区别和选择地报考。第二,合理确定规模,包括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人数及入选考生资格人数。鉴于自主选拔录取定位和生源情况,文件明确要求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年度本科计划的5%,入选考生不超过自主选拔录取计划的2倍。高校一定要转变人才选拔观念,切实选拔符合自主选拔录取定位和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不要为了“掐尖”一味追求数量。第三,合理确定科目。学校考核是对高考的补充,因此没有必要搞类似高考的重复考试。凡是通过高考能够实现考查目的的,就没有必要通过自主考核再去做,防止变成“小高考”,增加考生考试负担。文件明确,凡能提供确有某方面特长或创新潜质证明材料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允许其直接进入学校考核面试环节,不需要参加学校笔试。试点高校确有必要组织相关学科笔试的,原则上只考一门、不超过两门,主要是考查学科特长基础。对考生专业潜质的进一步考查,可以考虑放到面试环节。很显然,不同类型学校学科特色不同,对考生学科特长基础的要求也不同,一张卷子难以反映多个学校的不同选拔要求,这种笔试方式确实需要研究和改革。

四是鼓励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总的要求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高考总分不低于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但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虽未达到试点高校对高考成绩的要求,也可由高校通过专家考核和公示等相关严格程序确认,决定是否向生源所在省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录取。我们鼓励支持试点高校和中学等方面协同配合,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为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供更大的探索空间。

五是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公平公正。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公开、入选考生资格公示力度,做好中学和班级、高校、省、教育部四级公示工作。严格选拔录取程序,完善学校考务管理办法,保证考试安全。在确保选拔质量的基础上,要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和中学,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目前,今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面试考核和确定入选考生资格阶段。在此,我对下一步有关工作再强调四点要求:

一要严格组织面试考核,做好面试题目的命制、考试实施等工作。试点高校要尽快在改革过程中探索积累经验,学会出题、学会面试、学会评价,不断提高测试的科学性和规范化程度,充分展现专家水平和大学水平,注意发挥测试内容和形式对基础教育的正面引导作用。

二要合理确定入选考生人数,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入选考生是落实“三个合理确定”要求的最后环节,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对考生在学校考核环节违纪舞弊的,要依据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要实施“阳光工程”,确保试点招生公平公正。实践证明多级公示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要进一步加强,做得更实更细,切实发挥监督作用。高校、中学都要按规定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高校、中学,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严重违规的高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要尽早制订2014年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方案和招生简章。试点学校要将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工作规范到《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上来,与《指导意见》有明显不一致的做法要及时予以调整。明年,对于调整不到位而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要按照动态调整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要求相关学校退出试点高校范围。

这里,我要特别指出,要积极推进试点学院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工作。17个试点学院都涵盖在90所试点高校中。试点学院重点要在“三改革、一完善”四个方面进行探索,第一位的是改革人才招录与选拔方式。教育部去年11月出台了《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率先探索建立在统一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提出了一些突破性政策举措。试点学院所在高校要统筹管理,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加大力度推进综合改革,为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创造经验、提供示范。

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统筹做好今年考试招生重点工作

试点高校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排头兵,要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借这次会议的机会,我对试点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做好今年招生工作,提四点要求。

一是要带头合理安排招生计划,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党的十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各试点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教育部的要求,承担起应尽的促进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各高校招生计划要继续向中西部生源大省、向升学矛盾突出、向一本录取率比较低的省份适当倾斜,向农村考生适当倾斜。要适度减少在属地计划安排比例,从属地调出的计划要投向中西部地区和生源大省。要继续落实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二是要带头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自律,认真实施“阳光工程”,要特别加强对录取期间调整计划使用范围、程序和结果的管理监督,坚持集体决策,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只有每个学校做到遵守规则、有序选才,才能创造良好的招生秩序和环境。

三是要带头积极探索、有序推进高考改革。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旨在让学生明晰发展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升学考试之路。同时,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高考难点热点问题,加快研究制定高考改革专项方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高考改革关系教育基本制度,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上而下,审慎操作。涉及高校考试招生改革重大事项,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所有高校考试招生改革都要在坚持高考的基础上进行探索。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5篇

此次监管主旨在于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明确网络支付牌照的自我定位,防范支付领域风险。网络支付新规重点明确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区别,强化了支付账户的监管,首先,根据核实客户身份方式的不同将账户区分为综合类(年交易累计分别不得超过20万元,可消费、转账、投资理财)和消费类(年交易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可消费、转账、不可投资理财),其次,根据支付指示验证方式安全级别的不同,对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网络支付的便利性和交易效率。

对账户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网络支付作为支付通道的定位,防范支付机构银行化趋势以及利用支付账户规避清算环节,维护央行主导的支付-清算体系透明高效运行。

网络三方支付希望通过自有独立的账户体系打造独立且类似于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金融风险有所加剧,2015年场外资金借助于恒生HOMES系统进入市场就因为缺乏有效监控,以至于发展到足够对市场稳定产生巨大影响的地步。明确支付机构作为支付通道的定位,维护央行主导的支付-清算二级体系秩序,有助于监管层更透明的掌控支付-清算参与者的数据,维护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网络理财、托管等网络支付机构增值业务模式将受到实质性影响。网络支付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此规定使得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被严格限制为支付通道,P2P、众筹等资金托管业务受到制约,理财业务也随着账户管理的限制(只有综合类才可投资)也将受到影响,可以购买的额度和便利性都受到较大限制。

非银支付回归小额便捷本质

《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延续了2011年非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的态度,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尤其是将支付账户领域的创新纳入到了监管框架之中,对于行业未来合理合规开展业务有着深远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支付账户――非银支付账户的合法性做了定义,有助于非银支付机构长期合法化的发展。同时,对支付账户的余额做了限定,即综合账户余额年付款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余额年付款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三方支付将回归小额、便捷的定位,风险控制得到加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区分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转账的区别,银行仍将是中国支付体系的核心。

平安证券认为,互联网支付、数据和金融生态将再次出现明显变化,最重要的支付账户、信息流、资金流将回归银行的掌握之中。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客户和信息”,至少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银行将在信息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完全共享。银行将成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客户间不得不存在的角色。

从宏观上看,利率市场化使得来自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冲击影响短期内有所平滑,尽管长期趋势仍不可逆转,但银行获得了以时间换空间的喘息之机以应对互联网冲击。而且,一个直接的好处是,银行增加了转账手续费收入、托管业务收入,客户理财资金回流出银行的压力减小。同时,在支付账户沉淀的低成本资金,将流回银行体系。此外,银行可以获得交易的底层数据,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特别是强势如BAT)的合作话语权提升。银行更有可能替代第三方机构输出理财平台及功能的搭建、结算清算服务等。如兴业银行的银银平台等。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会面临经营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有所下降,应用的场景会受限,但并没有动摇其根本的备付金账户结算机制。至于P2P行业,短期将面临洗牌,经营成本增加,行业将步入规范发展。在清算账户限定之后,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多只能做到小额清算,银联的清算地位再次提升。而实时的货币基金申赎将受到额度限制,使用支付账户会受到额度上限的控制,而若不使用支付账户则可能丧失支付功能,同时大幅度提高成本费用。

总体而言,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银行体系的冲击将随着监管成本的提升而有所减弱,但长期趋势仍不可逆,需要银行通过内部创新予以应对。

史上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意见

参考国外经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界限内成长起来的,而非片面地追求创新。互联网时代,一切发展都追求效率,但是过于激进往往会忽视风险。金融是脆弱和不可逆的,我们应当在创新和风险中寻找到均衡点。

信达证券表示,此次与2014年的《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在账户设立、客户识别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主要亮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限定支付额度的方式,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中体系内留存的资金;二是限制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体系内的循环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分散、小额支付的本质,强调了其作为传统金融补充的角色,表明了监管层管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体系内划转资金、严控金融风险的决心。

控制资金沉淀,回归支付本质首先应当明确账户的性质问题,即使用户通过实名认证,拥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但是如果支付机构利用时间差滥用这些沉淀资金,用户依然无法控制,因为这并不是银行的存款,是不受存款保护的。

随着居民消费中网络购物比重的提升,第三方支付的规模也不断上涨。特别是在前几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处于真空期,第三方支付涉及理财、托管等业务领域,造成了支付体系内沉淀了大量资金。如果第三方机构滥用这些资金,会带来大量金融风险。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同时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划分为综合类和消费类,前者全年累计交易额不超过20万元,后者为10万元。额度的设置更体现了央行希望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不要沉淀多于正常消费交易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回归分散、小额支付的本质,以避免带来金融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家银行均开设了账户,这就使得其客户的转账行为只体现在机构的账户头寸总数上,除了支付机构以外无人得知具体的资金流向。并且,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实名制认证并不全面,很多资金的流转是支付机构也无法准确掌握的。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实名制认证的强化以及对第三方支付账户间的转账加以限制就是出于对支付机构业务风险的担忧,即客户每年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最多只能向自己的银行卡提取20万元,这将大大地限制支付体系内的资金划转,监管层旨在限制闭环交易,监管资金流向。

此次《征求意见稿》由于对支付额度、设立账户等要求的严格性,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意见。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依托于它们发展的机构因此会受到重挫,监管机构又一次面临抑制创新的质问,但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会发现监管要求更多的是对客户识别认证、资金流转、反洗钱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比如对于客户具有强验证的,支付金额可以由支付机构和客户自行约定;而验证水平不够的则对单日累计限额依据验证方式设为1000元到5000元不等。对于一些支付细节,比如快捷支付方式等并未做更多严格的要求,可以看出监管的关注点更多是出于对资金流转风险的控制,而非一味地抑制互联网金融创新。

若按此次《征求意见稿》监管非银行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那些曾经雄心勃勃想要挑战银行的支付公司将不得不改变经营思路。互联网时代与其说是经营产品,不如说是经营用户。以客户识别为例,按照《征求意见稿》,需要多轮验证且超过200元需引入银行验证的要求,这对用户体验会有极大的影响。随着传统银行网银平台的成长,第三方支付很难在支付媒介这一功能上与之抗衡,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它的效率与广泛的用户数据。如果通过支付的数据,对用户的支付习惯予以挖掘和使用,不失为支付机构一个好的转型方向。

银行估值最大压制因素消除

无论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此前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方向都非常明确,市场上流传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故事和逻辑,都已不再成立。不论被冠以什么样的定语,金融都应该由金融机构主导。“无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的互联网金融故事是压制银行估值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之实即是独立完整的账户体系、自营资金池、息差和高杠杆。

有银行之名意味着要面临与银行业一样的繁重监管,而无银行之名,不必面临银行业监管,互联网金融此前享受的“不受监管的账户体系+没有资本金要求、流动性管理和坏账拨备要求的高杠杆资金池”业务,当然有无限的成长性。另一方面,面临繁重监管压力的传统商业银行要想提高估值,则阻力重重。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思路下,“互联网金融能在不受银行业监管约束下开展实质性的银行业务”这一核心逻辑已经被破坏,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基于监管套利暂时凌驾于传统商业银行之上的发展优势消失,表明互联网金融压制银行估值的逻辑基础已经不再成立,银行板块估值的最大压制因素已经消除。

在43号文出台、基于地方债务的系统性风险化解方向明确之后,银行估值持续低于1 倍PB的合理性已经不存在,1倍PB是银行板块估值的合理底部。2015年以来,A股银行板块曾在2月底和5月底两度破净,但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迎来大幅反弹。如今板块估值重回底部,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压制银行估值的最大因素消除后,估值修复的趋势不容忽视。

对资本市场而言,不必过度陷入具体业务本身的技术细节,把握大方向即可。只要牵涉到金融的,都应该由金融机构主导。具体什么样的支付业务能做、什么样的不能做,什么样的支付公司能存活、什么样的会进入严冬,并不是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纠结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整体逻辑被破坏、传统金融互联网化迸发出巨大活力,这样鲜明的对比才是需要被资本市场重新审视的当务之急。

打着“金融”招牌的互联网企业要不退回纯通道业务,要不变为金融企业,面临和金融机构一样的监管,在金融属性更强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将真正公平竞争。资本市场当前迫切需要考虑的是这样两个问题:对纯通道业务,该给什么样的估值?对于变为金融企业的互联网企业,面临着跟银行业一模一样的监管约束,押注它能超越全牌照正统金融机构是否过于冒险?

国金证券的观点是,未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将以外延扩张的方式大举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故事最后都绕不出银行整体的大故事。在互联网金融颠覆银行的逻辑被证伪后,绝大部分中间派市场参与者是会重新认识银行的投资价值并给予重估。

金融不是开大卖场,可以随随便便就把实体门店搬上网,互联网横扫传统行业的趋势不能自然外推到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居民账户体系、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间市场和资本市场是每一个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中坚,对于金融行业全球都是重监管,安全、稳定和可监督永远是第一要务,互联网最擅长的效率不仅不是最重要的,反而是需要时不时被刻意抑制的,毕竟在绝大部分时间,效率和安全是反义词。从这个角度看,央行并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央行只是在充分履行一个负责监管机关最基本的职责,金融监管本来就是从严从重,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本来就是央行的基本职责。

在本次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热门行业的一系列细化监管文件将陆续出台。实际上,从2015年年初银监会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大方向就已经非常明确了:当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更强之时,可任由其野蛮生长,但当其“金融”属性越来越强之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繁重的监管要求,银监会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便是给互联网金融套上紧箍咒的开端。此外,互联网金融不等于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是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实际利率20%的网络贷款不是真正的普惠金融,千万不要误认为国家提倡的普惠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两者毫无必然联系。

资产质量问题是多年以来银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银行板块的估值早已充分体现了好几轮。2015年,在经济下行周期中,我们不会看到资产质量向好的拐点,但市场对此早就已经有了非常充分的预期,资产质量继续恶化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上早已做好充分物质准备、资本市场在预期上早已做好充分心理准备的事情,一件没有预期差的事情,不会对估值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