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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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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具体办理交易管理业务。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组成“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登记、监证、评估、立契、过户或使用手续。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必须持双方签订的统一制式的买卖合同及发票,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买卖:

(一)买卖成交后不满一年的;

(二)待落实私房政策的;

(三)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四)具有纪念意义或历史保护价值的;

(五)已被批准列入国家建设、改造范围的;

(六)违章自建、扩建的;

(七)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七条  凡享受国家、单位补贴建造、购买以及拆迁安置优惠购买产权的房屋,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出售共有房屋或拍卖房屋,应在交易前办理公证手续。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占地两百平方米以上(含两百平方米)的公有房屋的交易,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再按本办法进行交易。其它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承租方持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租赁双方同到市、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管理部门签证,租赁关系依法成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租赁合同。如一方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面定终止事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让。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屋与第三方合资经营、联营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四条  产权人不得出租危房、建筑物中的公用部分以及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承租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一)承租方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

(二)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三)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买卖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商品房出售价格按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建行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二次出售商品房的,其价格超出购买价的部分,交纳超标费,超标费由卖方承付;

(三)其它房屋出售价格由双方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所评估的价格(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见附表二)协商议定,对成交价超出评估价的部分,由卖方承付超标费。本条二、三两项超标费交纳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住宅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租金基价执行,租赁双方可根据基价标准协商议定。超出基价的部分,由出租方承付超标费,超标费交纳标准见附表三。

(二)住宅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按《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生产、营业用房基本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的一点五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须经资质审查合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八条  进行居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税费,其房产交易费和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必须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书,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监证专用章”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市场鉴证专用章”。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或使用手续,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房屋,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使用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专用发票”或“房地产市场租赁专用发票”,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专用发票由房产交易管理所开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发生纠纷需要调解或仲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应在本办法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其中不论有几度转移的未税白契,以追补一手为限。逾期不办,视为非法交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核实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处罚金额5-1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一)无照经营商品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查处;

(二)房屋买卖或租赁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办理权属转移或使用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交税费,按日课以应纳税费5‰的滞纳金;

(三)对拒不办理交易手续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方违反价格规定或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五)倒买倒卖房屋,非法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房屋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六)利用合同或其它手段骗买骗卖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使用“房地产市场交易专用发票”或“房地产市场租赁专用发票”而以其它票据代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安徽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处罚;

(八)对隐价瞒租,偷漏税费的,由物价、税务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工商、物价、税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二次出售商品房和其它房屋出售价格超标费交纳表等四件

    附表一

                 二次出售商品房和其它房屋出售价格超标费交纳表

─────────────┬──────────

│    超   标   额 (%)   │超标费交纳率(%)   │

├─────────────┼──────────┤

│      购买                │                    │

│            价格          │        0%         │

│      评估                │                    │

├─────────────┼─────          ┤

│      购买                │                    │

│    超 价格20%以内的     │      10%          │

│      评估                │                    │

├─────────────┼──────────┤

│      购买                │                    │

│    超    价格20~40%以内的│      30%        │

│      评估                │                    │

├─────────────┼──────────┤

│      购买                │                    │

│    超    价格40~60%以内的│      50%        │

│      评估                │                    │

├─────────────┼──────────┤

│      购买                │                    │

│    超    价格60~80%以内的│      70%        │

│      评估                │                    │

├─────────────┼──────────┤

│      购买                │                    │

│    超    价格80%以上的  │      90%          │

│      评估                │                    │

─────────────┴──────────

注:本表交纳超标费均按档计算。例:购买价格(评估价格)为2

万元,出售时为3.5万元,超标1.5万元,超标率为75%,按表

超了四档,第一档为20%,超4000元,计400元超标费;第二

档为20%,超4000元,计1200元超标费;第三档为20%,超

4000元,计2000元超标费;第四档为15%,超3000元,计

2100元超标费。共交纳超标费5700元。

附表二

1、房屋评估价格的计算

房屋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1±装修设备系数)

×(1±地段、朝向、层次系数)×(1±墙体高度、屋面调整系

数)×建筑面积

2、层次系数表

───┬─────┬───┬───┬───┬───┬───┬───┬───

│      │    层    │      │      │      │      │      │      │      │

│      │层        │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高层楼│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档案员依法管理理念

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引领着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此外,房地产交易部门的制度规定也是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的有力保证。依法治档体现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挡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自觉地学习和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做到三个明确:其一,明确房地产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档案的管理体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其二,明确房地产档案工作是法律赋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管好房地产档案工作是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三,明确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要依法管理各种权属资料、房屋基础数据资料等,任何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擅自出卖或不按照规定归档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加强档案员专业素质建设

专业化是工作高标准的前提,房地产档案管理的专业化需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一是强化业务手段。房地产档案虽不是商品,却是珍贵的信息资源,既有历史价值也有现实价值,既有地方价值又有全局价值。房地产档案工作担负着采集、管理与提供房产信息的责任,可为房地产管理提供准确而可靠的基础性资料。因此,必须注意强化业务手段,努力实现业务管理新突破,进一步完善产权产籍信息化建设,构建和完善权属登记发证系统、产籍档案管理系统、抵押登记管理系统、房屋产权平面敬字控制系统,实现产权产籍管理模式的创新。二是做好档案编研。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编研工作的原则要求,以需求为核心,以服务为主体,不断地、及时地对档案史料进行选材、鉴别、考证、加工、整理。根据不同的编研内容,把分散的资料,按照稠用规律有机地编制起来,以利于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三是严格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定期透行安全检查,尤其是逢节假日要更加重视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库房内应有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档案柜架要排放规范,保证库内清洁卫生,无火灾、水淹事故,无霉变、褪色、污损、虫蛀、鼠咬现象。建立规范的全宗卷以及详细的档案移交接收、借阅登记、鉴定销毁记录,做到档案进馆详细无误,借有凭还有据。及时对档案进行调查统计,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以利于对已保管过期限的档案展开销毁鉴定工作。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产交易中心 档案管理 质量

1、增强依法管理意识

房产交易中心管理的房产档案需要依照我国档案法、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档案管理规定、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基本保障,各个区域、地方编制的档案管理细则与实施办法均要以此为根本依据。另外,《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是房产交易、管理产权档案的具体操作标准,亦是房产交易中心开展档案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的核心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应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全面依照以上法律条款、规章体制执行,保证房产档案管理受到法规制度的有力约束以及全面监督。为实现依法管理目标,房产交易中心应组织各部门员工定期学习、全面掌握法律规定内容、树立法制管理观念。房产档案是房产管理单位组织调查、进行登记、完成权属变更、转移、进行测量等各项工作阶段中构成的最具应用存储价值的真实资料,对推动现代城市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唯有认真、仔细的学习相关法规,方能在知法基础之上守法、执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令档案管理根基更稳固、避免偏差错漏的现象,为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障。

2、提升工作质量

为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房地产交易中心首先应做好业务管理。对交易管理单位来说,房地产档案涉及到众多房产信息,保存周期较长,其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价值以及现实应用价值,属于极其宝贵的资源信息。因此,在开展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中,房产交易中心应抓好业务管理,力争更大的创新与突破,令房产档案工作更上一层楼。再者,应完善管理工作模式,开创多元化、一体化、现代化的产权登记、发证管理、抵押办理、档案管理数字办公系统,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应做好房产信息的编辑录入以及归档管理,依照档案法、权属管理规定,以群众利益为根本、以更好服务现代城市建设为原则,对房产信息做好精细的筛选、编辑加工以及汇总整理,将原本较为分散的档案及时归档,分门别类进行存储。另外,应积极培育建设一支具有高技能、高业务水平、体现创新思维的优秀素质档案管理专业团队,进而为广大百姓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再者,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委派专人定期、按时做好档案资源的安全控制、监督检查,确保存储库房干净整洁、卫生符合档案存储标准。应积极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水等安保工作,同时加强治安防盗。在房产档案移交接收或是提供借阅服务的工作中应详细做好登记,确保档案应用流程的顺畅、合理、规范。

3、树立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

房产档案应用价值较高、作用广泛,例如依照具体规定为需要人提供电子内容或是咨询服务,为他们开具相关证明、提供复印件或产权信息等。为此,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管理档案的员工应树立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到耐心细致,为广大群众提供一站式贴心服务。应形成较强的责任感,本着为大众服务、保护他们根本利益、不为难群众、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原则,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更新陈旧工作观念、优化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服务意识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与时俱进,贴近群众需要,因此,房产交易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利用多重渠道方法为大众提供需要的档案资源,帮助他们查询了解。应清晰服务管理的根本方向,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问题,判定出现新情况的成因,通过持续优化服务模式,真正提升实践工作水平。

4、积极开展数字化管理

为全面提升信息查询精准度,房产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强化数字管理,取缔以往低效、误差率高的人工查询模式,以时展需要为根本,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可利用计算机检索应用服务完成统一界面多点查询应用,用户只要录入关键词便可进行模糊查询,这样一来将大大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搜索信息的精准性。伴随房产档案信息资料查询频次的不断提升,原始档案信息势必面临破损的危机,而通过数字化管理可有效预防该现象,提升查询工作效率,为大众提供更大的便利。为此,房产交易中心应根据日常承接服务量、工作量、档案资源存储量、区域人口分布状况等,选择适合自身工作需要的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而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提升人性化服务水平。

5、结语

总之,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火热的态势有增无减,房产交易总量的不断攀升,对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考验与挑战。同时,该项工作同大众根本利益密切关联。为此,应积做好房产较易中心档案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开展数字化服务,树立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形成依法管理工作观念,方能确保房产档案资源的核心应用价值,确保档案管理更为有序规范,适应新形势需要,实现与时俱进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分析

对于监管模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政府机构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1.政府机构监管模式

政府机构是最为传统,也是监管权力最为完整的监管主体。一方面,政府机构掌握着丰富的资源信息,拥有多重的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监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的监管权力行使的范围也包括了其他监管主体,从而保证了监管整体上的有效性。因此,以天津、广州、厦门、青岛等城市为代表确立了以政府机构为监管主体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但是在形式上略有不同,厦门和天津等城市是直接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而广州和青岛则是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为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以政府机构为监管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政府机构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代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矛盾,没有共同利益的牵制,监管也更有动力。同时,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可以弥补我国当前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既可以消除预购人的担忧,又可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市场信用的培育。

第二,政府机构不仅对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企业运行具有充分的了解,而且也掌握着大量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预收款使用信息以及银行放贷机构信息,并且拥有较强的信息整合能力。

第三,政府机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力机构,这也决定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作为被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义务,如若违反,政府机构就有权行使行政权力课以行政处罚。然而有利就有弊,对于政府监管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过。

首先,政府机构权力的扩大必然会增加贪污腐化发生的可能性。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承担起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职责,使其权限范围进一步扩大,可能引起新的行为,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其次,政府机构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权利界限在哪?如何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经济法上永恒的命题,在政府机构行使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权力时依然存在。

最后,政府机构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付出不可避免。由此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又有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如何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行使,又将是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2.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以北京、杭州、成都、南京为代表,确立了商业银行为监管主体,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优势在于其对预售款及其拨付、流转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掌握资金流向。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克服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具有的弊端和缺陷。

第一,由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减少政府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避免监管过度,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其自身及其公务人员滥用监管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以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能够使政府机构无须承担因监管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旦出现因监管不当导致监管风险的情况时,即由商业银行自行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降低成本,其一是降低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监管职责转为由商业银行承担,政府即不再需要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而承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其二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有责任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使用,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就可以完成监管。

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监管银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确定的,为了获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他们势必会选择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欠缺监管主体所应具备的独立性、中立性的要求,易使监管流于形式。

二是商业银行及其负责具体监管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对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款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专业性的分析和认定,也有可能因此商业银行为此额外增加经营管理成本,致使监管的有效性、真实性受到影响。

3.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以济南和重庆两地为代表,开启了我国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重庆以工程监理机构为主要监管机构,济南则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

与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具有先天的优势,符合对于监管主体独立性的要求,由担保公司监管预售资金,使得与整个商品房预售毫无关系的一方成为监管主体,不存在政府机构过度干预以及等行为;而工程监理机构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采用此模式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与其具有的内在优势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也存在固有的缺陷。首先,就整体而言,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即意味着各种风险都集中第三方中介机构于一身。而当前,第三方中介机构尚未完全具备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其次,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对监管失误后的救助保障十分有限。最后,以工程监理机构为监管方的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和监理机构发生谋和,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而担保公司在专业知识和监控力方面都存在不足,并且因担保费用过高而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成本,导致房价上升,反而加重购房人负担。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方式完善的建议

1.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机构监管模式,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干预过度等现象,就必须在立法上确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约束体系,明确责任承担,并加强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必须克服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动因等问题。为此,在立法上明确商业银行具备监管职能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同时确立一定的奖惩机制,促使商业银行依法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

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在立法上明确中介组织具备监管职能必须具备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加快中介机构的法制化,规范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地自律性组织,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效行使。

2.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款不用于工程建设时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是这些处罚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也较弱,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束力较低。因此,需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更为严厉、更具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信息披露义务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人: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售登记机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