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减税降费见实效。肺炎疫情期间,为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坚决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区内参保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于2020年3月至5月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截止5月底,已为150家企业减半征收医保基金120余万元,为13家企业缓缴医保基金近7万元,此项举措惠及企业职工2192人,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保障了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2、优化流程不跑腿。为进一步解决医保经办服务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实现医保经办服务更加便民、高效、快捷,全面实行一网、一线、一门、一窗、一站、一次“六个一”医保经办标准化服务,借力“赣服通”平台推行备案业务网上办、查询服务掌上办、大厅业务马上办、证明事项简化办“四办模式”,努力实现“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承诺,全面梳理医保经办事项,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公布不同事项办理时限和业务流程,优化14项医保经办流程,形成简化、畅通、信息共享的经办流程,做到群众“来了能办、马上就办、一次办结”。

3、民生指标不打折。2020年我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共参保340154人,参保率达98%以上,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参保任务,基本实现全民参保。今年,已结算467861人次,基金支出11163万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共备案1927人次,直接结算1711人次,结算费用1433.53万元,同时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努力实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目标,民生指标完成情况目前居全市前列。

4、作风建设抓得牢。为全力打造“满意医保”,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不放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了《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窗口工作制度》等多项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助力作风建设工作。同时加强了干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教育,全面推进工作人员在思想、廉洁、认识等各方面的学习培训,加强窗口服务意识,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医保队伍素质,努力为我区参保对象提供高质量、有效率的医保经办服务。

5、“五型政府”强保障。紧扣“五型政府”建设要求,着力化解医疗保障领域“堵点、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在服务上,将贫困户二类慢性病审批录入权限下放给乡镇卫生院,同时推行贫困户慢性病认定业务主动上门服务。在机制上,将异地就医结算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推行电话、微信小程序、网络等便捷化备案,异地就医看病结算难得到缓解。在监管上,切实加强两定机构监管,精准监管重点,攻克监管难点,有力遏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追回基金百余万元。在作风上,结合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着力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格执行我省“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政策,重点抓好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医保药品带量采购等工作的落实落地。同时,持续开展“怕、慢、假、庸、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医保干部队伍精气神得到进一步提升,积极推进了全区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容,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为加快建立国家提出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决定在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以乡镇卫生院、社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2、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4、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目标。

5、坚持以为单位,统一组织属地实施网上基本药物采购,实现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大力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性疾病的诊治工作(有条件乡镇卫生院可直接承担村级卫生室的工作)。

社卫生服务网络,坚持“统一规划、控制总量、利用存量”的原则,打造“社卫生15分钟健康服务圈”。为社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管理和诊疗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卫生服务。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等服务方式,逐步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努力推进社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与社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合理分工、相互合作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一)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一是总额控制。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标准,按照上级编制、卫生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实际,核定卫生院人员编制。二是明确人员比例结构。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其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占编制总额的20-40%(以上比例如有新标准出台,适时进行调整)。

2、社卫生服务中心

一是核定人员编制。社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社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机编办发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确定社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核定标准。二是科学设置岗位。社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

3、聘用管理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绩效评价,合同管理。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社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及编制,可结合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转型与改造中调整解决)。

(二)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

1、工资补偿:

一是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待遇由政府核定支付,其中防保人员工资按100%核定,其他人员的基础性工资按100%支付,其余部分以绩效工资形式支付,二是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号),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两级财政按照目前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标准匹配。三是社卫生服务中心凡政府举办的,其医护人员基础工资部分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同级人员标准核定支付,其他部分以绩效工资形式支付。

2、运行经费补偿:

为保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营,在核定基数的基础上,按、两级财政目前分配管理体制标准支付日常运行经费。

3、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偿:

凡经、两级政府批准,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药品差价补偿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用药基数,、两级财政予以补偿。

4、药品配送:

乡镇卫生院和社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配送工作由社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每月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基本药物目录,按时向社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由管理中心汇总后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管理中心建立药品采购专帐,及时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用药单位进行结算。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配送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师基本药物规范使用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管理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在开具处方前,要主动询问居民使用基本药物意愿,尽量引导居民使用基本药物。

四、建立医药卫生监管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一)建立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利于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1、建立统一的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以乡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容,以重点人群为服务对象,以社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服务机构,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记录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发[]号)等规定,建设全社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服务)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2、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为基本框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3、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大力推进电子监管,实现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的监控。

(二)建立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一是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管和医疗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二是加强药品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追究。三是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四是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五是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进行评价和监督。

(三)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等要求,绩效考核要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容主要包括政府管理职能、公共卫生服务效能和医疗服务效能。绩效考核按照级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容及标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等进行。级考核旗县,旗县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和社卫生服务中心对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挂钩,使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探索在基层医疗机构试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在全范围逐步推开。

五、工作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布署,统筹安排,把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降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的重大举措。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是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根本保证。保基本、强基层、建制度是政府医药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依照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卫生、编制、经贸、财政、人事、劳动、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保障支出,强化资金管理

政府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对于国家、、、四级投入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设立专户,确保投入和使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农医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重大战略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政策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市政府、连续两年把实施新农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新农医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成立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医协调小组,并设立经办机构。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把实施进度和实施成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新农医政府资助资金的到位。

二是精心实施。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新农医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和动员乡村群众参加;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督促;人大、政协等部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基层乡镇、村(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分片包干,承担了组织发动、人员登记、经费收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大量基础工作。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工作扎实,群众参与热情高,确保了各地筹资工作的圆满完成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成立了新农医管委会,设立了专门的新农医办公室,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设立了新农医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的建立,为新农医制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在制度正式实施后,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简化结报审核流程,实施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基金收支专门帐户,严格费用审核,建立重大结报金额复审制度,杜绝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补偿支出,定期通报和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基金运行透明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因地制宜、不拘形式,创造性地发展了新农医的多种运作模式。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实施原则。各地在筹资过程中,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由于宣传引导工作到位,在全面推开的县(市、区)中,参保率均在80%以上,其中达到了90%以上,大大突破了预期的目标。在筹资机制中,坚持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22109.3万大病统筹基金中,其中个人(包括集体经济扶持)出资8093.0万,乡镇财政资助4910.7万,县(市、区)财政资助5256.5万,市财政已资助3849.1万,体现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构成比。在基金的使用上,坚持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大部分县(市、区)还设立了风险调节基金,保障合作医疗正常运行。

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由于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地方财政、保障人数和原有乡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的不同等因素,各地在个人出资、财政资助和补偿水平上略有高低,“南三县”相对较低,市辖区相对较高。总体上看全市筹资水平基本上都在75元以上,高于全省47元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资助一般在45元以上,最多的65元,而全省一般在22-25元;平均补偿水平在25%—35%之间,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不拘形式,积极探索各种管理模式和机制。目前,各地在新农医的具体运作模式上主要有三种:卫生部门运作型—包括慈溪、余姚、江北、江东、大榭、镇海,占主导,建立区域定点逐渐转诊,控制医疗费用;与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积极为参保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门诊优惠减免,支持新农医。社会保障部门运作型—鄞州区积极探索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运行机制,利用城镇医保的经办机构、人员网络和软件系统,实施新农医制度。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型—北仑区、宁海县由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各地对新农医运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为实施这一制度打开了思路,值得尝试和探索。

(三)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着力构建三位一体的乡村基本医疗保障雏形。

一是实施大病统筹,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有了一定保障。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大小,分级定比,按照医药费用,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余姚、慈溪、镇海、北仑和宁海等地区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也实施一定的补偿。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住院结报75456人次,补偿总额12913.2万元,人均补偿1711元,实际补助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25.0%,占有效费用29.3%;门诊补偿669人次,补偿金额88.4万元。

二是实施医疗救助,加大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医疗帮扶力度。在实施大病统筹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体系。乡村五保供养农民、乡村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其大病统筹个人出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代缴;同时两级财政出资每人5-20元不等,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上述对象及个别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实施除大病统筹外的医疗救助。目前开展新农医的县(市、区)均开展了医疗救助制度,如镇海区对有效医药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这类对象给予至少5000元的救助。截止9月底全市到位救助资金1460.6万,已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患重大疾病对象等困难人员免费参保5.15万人,资助总额135.65万元;资助经济欠发达区参保对象6.59万人,资助金额88.29万元;对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救助5177人次,救助金额763.3万元。

三是实施乡村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了农民的小病普惠。实施新农医制度后,各地将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农医有机结合,借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做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乡村社区卫生服务活动。镇海、余姚、江北等地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适度让利,采取必检项目和农民自选项目相结合,上门体检和集中体检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慈溪市探索小病受惠机制,将村卫生室通过竟聘后,改建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县镇两级财政对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平均3万元的补助,服务站对参加新农医的村民提供门诊优惠,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让利,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业务用房、水、电等费用则由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北仑区设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专项基金,按照参加大病统筹人数每人每年4元予以投入,主要用于下乡巡回医疗、健康宣教和扶持边远地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等,解决边远乡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另外,全市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已启动,52家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列入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将每年投入1000万,县镇政府1:2配套。

总之,新农医制度的实施,初步构建了我市乡村基本医疗保障的雏形,广大农民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对促进我市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拿一位农民的话说,这是记忆中最深的,继乡村推行以来,党和政府又为农民办的一件大好事,据对全市302户家庭995人抽样调查显示,对制度的满意率达到了93.1%。

二、困难和问题

新农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保障工程,实施之初,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概括地讲,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各地在推行新农医制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尚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医缺乏经验体会,与老的制度相模糊,对长期实施信心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自愿参加的不多。

(二)审核结算流程仍显复杂,农民结报补偿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地覆盖一个县(市、区),乃至全市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未启动等原因,群众对审核结算的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尽管各地适时作了调整和完善,但审核结算流程、服务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三)政策制度尚需完善,部分地区资金沉淀过多。由于新农医刚刚起步,对具体方案设置缺乏现成的经验,基金测算相对保守等原因,制度中出现了一些不够科学和合理的地方。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县(市、区)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四)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新农医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是十分明确,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化运作,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缺乏民主管理制度。新农医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如何加强监督更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随着各地新农医制度的推广实施,也出现了许多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主要有:一是“医保盲区”的问题。新农医制度的主体对象是农民,城镇医保的对象是城镇职工,那些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农转非人员、被征地未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乡镇企业退休职工以及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员等人群)成了“医保盲区”,应尽快研究解决。二是“医疗救助高门槛”的问题。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相当部分县(市、区)都控制在5万元以上,才能按比例救助,救助最多限额2万元,而困难对象往往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低线作出新的界定。三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问题。执行药品顺价作价后,全市相当部分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实施新农医后,政府又要求这些机构对参保人员适当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和优惠部分医药费,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小病普惠政策,来促进新农医的持续发展,在财政补偿机制暂时还不到位、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背负了过重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面临着生存发展危机,需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对策与建议

总体发展目标:年全面实施,覆盖面达到全市乡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5%以上;年,逐年完善政策制度,扩大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前后建立较完善的乡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医保接轨,最终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建设“三大体系”一是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乡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二是医疗救助为补充,突出乡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弥补现阶段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保障的不可及性;三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扩大制度的受益面,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克服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受益面窄的弱点。清晰确立“三个定位”一是目标定位:最终目标是建立乡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医保并轨,实现城乡统筹,实施中把握制度的发展目的和方向;二是阶段定位:“低水平、广覆盖”起步,制度将有一个较长的初级发展阶段,实施中重视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三是过程定位:在巩固初级阶段成效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面和受益面,实施中着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保证“三个到位”一是政府责任到位,既要落实个人义务,更要强调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二是宣传引导到位,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强调科学引导,形成农民主动参与的氛围;三是资金支持到位,既要坚持个人出资,又要保证合理的财政资助,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

具体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

一是从社会保障角度,明确界定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强化政府责任、突出社会管理、强调个人自主参与,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台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的指导意见,处理好制度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手段与目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宏观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新的个人筹资模式,科学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地自愿地缴费,减轻基层干部工作压力;四是有关业务部门、相关学术机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对成熟的基础上,酝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乡村群众参保积极性。

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制度宣传,把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三是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抓好巩固完善,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一是切实巩固实施成果。总结经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基金收支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适时理顺会计年度;二是努力扩大筹资渠道,增强基金实力,逐年提高补偿水平。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合理增加财政投入,个人筹资根据乡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对制度的认同程度,稳妥地提高,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投入,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多渠道地增强基金实力,逐步提高参保病人的补偿水平;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审核结算手续,减少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努力方便群众就医结报,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四是认真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解决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群众对乡村医保的不同需求,探索设置不同个人筹资档次和不同补偿水平的补偿机制。

(四)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一是充分发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职责,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五)积极推进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扩大受益面。

一是加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重组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重点推进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急救、妇保、儿保、防保、产科等服务功能建设,促进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功能转型;二是结合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和乡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乡村计生指导和残疾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逐步开展慢病动态管理、社区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服务;三是出台小病受惠政策,建立推广小病受惠机制,增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四是加强乡村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出台优惠政策,保证乡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乡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卫生支农活动,加强在职人员理论和实践培训,建立人员的培养、准入、淘汰和更新机制;五是开展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点建设,出台支持政策,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分阶段推进乡村社区卫生机构和功能建设。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基本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为主要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和支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开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金筹集采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及参合方式:参合对象为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合时均要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年度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缴纳基金;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3、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有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权利;

4、享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二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人口和计生局以及、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村(居)民代表组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挂靠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县合医办做好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的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财务人员、社会事务部门人员、卫生院院长、村干部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承担合作医疗宣传和组织发动、基金筹集、合作医疗证发放、核销初审等工作。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合医办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村(居)委会为村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合作医疗工作的专门负责人。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基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20元。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基金缴纳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缴纳基金必须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扶贫挂钩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联系乡镇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积极发挥帮扶作用。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为基金筹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基金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2005年已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乡镇年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70%,年新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乡镇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60%,今后每年逐步提高参合比例。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可采取上门的方法或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意愿的方式筹集基金,以方便参合对象;收取基金时需详细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并向参合对象提供基金专用票据;对相关票据的领发、结报、核销和销毁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缴纳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在次年的实施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享受医疗费用核销,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在实施年度内人口发生变化,原来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年不再补入,原来已经参加的可继续享受。

第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将本乡镇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于基金筹集完成后核对汇总上报至县合医办,经县合医办审核后制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作为参合人的参合凭证,一户一本。

第十九条各乡镇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必须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二级政府各解决50%。

第二十条单位、个人的捐助资金,按捐助者意愿统筹使用:指定捐赠给县级使用的,其捐赠金并入县基金统筹安排;捐赠给指定乡镇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对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指定给参合人的,按其意愿对参合人进行个人缴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需将筹集的参合人缴纳的基金每月汇总一次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政府筹集的基金及乡镇财政补助的资金必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缴。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基金筹集完成后应将参合人名单予以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监督、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金只得用于参合人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核销以及体检费用的支出,可从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其它任何开支均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县合医办要建立基金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参合人的医疗就诊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住院治疗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合医办确定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

第二十七条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就诊者,由县内定点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并经医务科盖章,方可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合医办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非急诊病症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参合人外出务工经商期间因患疾病在外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补偿核销;或突发疾病急诊在外地非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核销后的70%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合人不得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

第五章核销范围及核销标准

第三十条参合人的用药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执行,其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核销基数,乙类药品按80%标准纳入核销基数,自理药品全部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合人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总额501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以上,均可申请补偿核销。

第三十二条对在两个参合年度之间连续住院的参合人的费用核销按出院日期为准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补偿核销;对上年度未参合而本年度已参保且有发生跨年度医疗费用者,其核销基数以参合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每人全年累计最高核销给付限额为20000元,最低核销给付20元;对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未享受补偿核销的农村居民,其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22000元。具体核销标准如下:

费用核销段别县内医院县外医院

500元以下不予核销不予核销

501-4000元25%20%

4001-10000元30%25%

10001-20000元35%30%

20001元以上45%40%

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间为实施年度的月日到月日,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需提供:住院有效票据(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者可用复印件核销,但有效票据复印件须加盖该医院财务公章;在取得该医院背书盖章确有困难的,须同时出示有效票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县合医办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住院费用清单(含药品明细)、出院记录、转院证明、急诊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程序:参合人持核销有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初审后,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汇总送县合医办审核,县合医办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销金额汇入当地乡镇财政账户,相关票据交由联络员带回乡镇,并向参合人发放。

第三十七条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对补偿核销对象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内容:

1、参合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住院有效票据、合作医疗证与参合名册是否相符,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是否齐全,防止冒名虚报;

2、参合人的住院是否符合逐级转院的规定;

3、外伤病人,需调查是否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服毒等非核销范围项目引起的外伤,如不属于合作医疗核销范围的,不予上报;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上报;

5、乡镇初审后,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核销乡镇审核表》,报县合医办审核;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核销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县合医办需在每月上旬对上月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参合人名单及享受核销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具有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县合医办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县合医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院,并签订协议,明确职、权、利。

第四十条各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卫生院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并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有关管理规定,逐步纳入全县大病统筹医疗费用核销范围。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正常增长。

第四十二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定点医院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县合医办共同做好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执行不予支付或部分纳入核销基数的诊疗项目以及乙类、自理药品的使用及费用自费情况告知制度,经参合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参合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如实记录,出院时必须主动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全部诊治资料,并且要在出院的药品清单上注明甲、乙及自费医保类别;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及有关规定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四条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对参合人住院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其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防止冒名住院现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牌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伪造医学文书、出具虚假住院发票的定点医疗单位,其核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责,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核销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参合人取消当年度核销资格,追回核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由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绩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十八条县合医办如违反规定给予核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核销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拖欠参合人核销的医疗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疗费核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对基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截留基金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卫生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实质是一种政府高度补贴的自愿性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已经实现全覆盖。截止2009年第一季度,参保人数达到8.3亿,全国农民累计已有9.24亿人次受益,累计补偿资金达591亿元。新农合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针对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一)农民自愿

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家庭的所有成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的保险费并存入个人账户,就能得到国家、省、市、县财政共计40元的补贴,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者大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得到补偿。这种做法,一方面,扩大了该项制度的覆盖面,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参保,全家吃药”的不良现象,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筹资范围和基金的整体规模,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做保证

在资金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投入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筹资额度占80%,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在管理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次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分担风险方面,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或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的互助共济与抗风险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三)保障重点明确

在以往实行的合作医疗中,农民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受益度小、统筹面窄、抗风险能力差。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对较高的保障水平,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新农合住院补偿提高了5个百分点。把保障重点放在保大病上,这样可以缓解因病带来的经济损失,避免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现象的出现。同时,在保障大病的基础上,适当兼顾小病,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吸引更多农民参加。从2008年开始,政府部门积极推进门诊统筹,加大门诊统筹力度,把保障的重点由大病起步逐渐向门诊小病延伸,扩大大病统筹的一些门诊慢性病种。

二、建立健全新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新的筹资体制

新农合强调政府是筹资的主体,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0元,但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较低。特别是县乡财政困难,负债过重,无法保证其资金的投入,主要的资金最后还是由农民负担。有些省市规定,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只能得到约20%的医疗费减免,而参保者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没有任何补偿。可见,新农合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参保者,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的过程中,筹资成本由政府或卫生部门承担,由此造成一些政府部门工作缺乏主动性。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到位。为改变上述现象,首先,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按2006年底参保农民4.1亿人,每人每年补偿40元计算,共需164亿元,这约占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08%、国家财政收入的0.4%,即使提高到每人60元,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也有能力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比如,石家庄市政府就单独拿出一部分钱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外又实行大病补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在乡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逐步纳入到医保体系中,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解决政府投入不足以及公共医疗设施缺乏的现状。其次,降低新农合运行成本。新农合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由保险公司派专管员负责对到外地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和补偿,而农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这造成管理成本偏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级单位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也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财政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最终又将转嫁给患者,无形中浪费了国家大量资财,也降低了对农民的保障水平,因此,必须降低新农合的运行成本。比如,可以让保险公司参与进来,由保险公司设立结报补偿服务中心,建立起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加强风险管控,降低新农合运行成本。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将基金委托给中国人寿二道江支公司全权管理,从而将“新农合”运行成本降低了90%。

(二)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

从2009年起,河北省新农合年最高报免额度提高到3万元,但由于此制度中的大病补偿不是病种补偿,而是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乡级住院补偿比例为70%—80%、县级为60%—70%、县级以上为45%—60%。受基层医疗部门医疗条件和手段的限制,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这些医院就医,只能到报销比例低的大医院就医,再加上部分所用药物及检查项目不在报免范围内,直接导致报销基数大大减小,最后拿到手的报销费用也不过总费用的40%。以石家庄市为例,2007年1—6月,石家庄市住院补偿比例为29%,但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8%,这个比例体现不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救助为主”的精神,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特别是困难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即便是北京市这样财力雄厚的城市,住院补偿率也只有2008年的48.4%。

(三)加大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大致有3种形式: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二是由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主管,或新组建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来管理;三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由于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并没有形成专门体系,管理部门上只是涉及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而审计、农业、发改委、教育、人事、编制、人口计生、药品监督和扶贫办等部门还没有完全介入到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中,在宏观上没有形成符合农村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及外部审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比如,陕西省进行了新农合单病种限额支付改革,减轻了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我们认为,一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二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建立由参合农民组成的监督小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评议的制度,并完善监督机制。对评议不合格或排名最后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四要对经常违反规定给病人乱开大检查和大处方的医生进行惩处,除了吊销其处方权外,还应该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参合农民,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遏制这种不良风气的盛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审计监督等机制。一是彻底管好农民的“保命钱”。合作医疗基金是参合农民的“保命钱”,管好用好是新农合工作的中心环节。基金规模越来越大,监管任务也越来越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1月—1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及“新农合”职务犯罪案件22件52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诈骗“新农合”基金的犯罪案件也达到40件82人,这些犯罪案件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为此,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好基金财务管理与政务公开制度,各省、市、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严禁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完善对医疗机构的立体化监督体制。当前的监督主要有审计监督和财务基金管理制度,这些只是技术监督,还要发挥社会力量来进一步强化监督,形成一个立体的监督网。比如,建立医疗报销公示制度和患者回访制度。同时,还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比如,有些地方定期公布县级医院所用药品报销的比例范围。三是发挥农民参与监管的作用,采取多种监管形式,除公示、举报外,还可以采用不定期抽查、聘请农民作为监察员和信息员等,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

(四)建立预警机制

监察、人事、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外,还应该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同时,对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身份,造成冒名顶替;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