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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律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农业法治氛围
1、抓好法律进机关活动。贯彻执行市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1-2015)和农业“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落实委机关中心组学法制度,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一是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集中培训。二是结合农业执法人员证件审验,举办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三是组织开展派驻乡镇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及业务技能培训。四组织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农业法律法规培训。
2、抓好法律进企业活动。利用“阳光工程”及农民创业培训等平台,抓好全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产业化企业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不断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3、抓好法律进农村(社会)活动。通过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印发宣传明白纸和通过新闻媒体等,广泛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重点抓好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
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4、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到实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和跟踪反馈。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要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农民群众、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完善或停止执行。
三、深化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升农业执法能力
6、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推进农业执法重心下移。根据《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阜政法领[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实际,深化农业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开展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派驻机构试点工作,推进农业执法重心下移,不断提升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为农服务的能力。
7、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五有”(“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标准,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调研,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专职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妥善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专业执法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中的主力军作用。适时组织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农业执法和规范化建设水平。
8、推进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工作服装。根据农业部、省农委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要求,按照农业部“陆上一套,水上一套”的思路,在界首、临泉农委等农业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试点的基础上,力争今年在全市农业部门执法单位全面推行。
9、强化农业执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重点抓好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安全生产及农民负担、农村土地纠纷等工作。坚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坚持预警、惩治、调解相结合,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继续抓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调研、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
11、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改进测评方法,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推进行政管理后评估制度的落实。
五、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2、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农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抓好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落实。
13、继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处罚案卷评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渔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举办全市农业执法骨干执法案卷评查和案卷制作培训班,不断提升农业执法案卷办理能力和水平。
14、继续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办理。完善行政许可受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许可案卷制作。省农委下放的农村能源生产经营许可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关键词:量刑程序 刑罚个别化 品格证据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应该是一个包容性、演进性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品格证据侧重于证明一个人所享有的声誉(reputation)以及其道德水准。随着时展,品格证据逐渐摆脱了声誉、品德的桎梏,范围日渐宽泛。法学家墨菲总结渐成通说,“character”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誉。第二,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发生的特定事件。①
二、量刑程序中采纳品格证据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若干类型的品格证据纳入量刑依据范围之内,并指出了其具体适用方法。
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品格证据不应适用于刑事审判。首先,允许使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或陪审团对刑事被告人的偏见;其次,纵使前科劣迹和后续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远不能达到刑事审判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再次,采信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扰乱案件争点,延缓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效率。②
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离开来之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量刑程序发生在定罪程序完成之后,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形成了确信无疑,适用品格证据不会增加法官对犯罪人的偏见。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惩罚,惩罚应当和被告人的行为责任相适应;而量刑程序的价值理念更多的是教育和矫正,教育和矫正应当“因材施教(矫)”,应当和犯罪人本人相适应。③因此,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截然分开的制度背景下,品格证据被用以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可改造性,从而影响法官的具体裁量。④
此外,犯罪人的品行与其人身危险性紧密相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品格证据来证明。就少年犯的良好品格证据来说:第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证明,大多数初犯在罪后都会有深深的自责与后悔心理,对其进行刑罚改造的效果一般好于累犯与惯犯。⑤这意味着对于初犯,只需略施薄惩即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第二,较长的刑期对于少年犯有可能适得其反。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需要社会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如果一向品行良好的少年犯被处以较长刑期,一方面可能导致其形成抵触情绪,对个人前途灰心失望,拒绝改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模仿他人的倾向,长时间的监狱生活很难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增强少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对品行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犯从宽量刑更能实现刑罚的矫正效果。
前科劣迹、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人不良品行证据,应当采纳。现代以来,量刑个别化思潮兴起。学者主张既要关注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又要考虑被告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能准确的测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罚个别化就无从谈起。⑥
三、《意见》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与评述
按照当事人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量刑程序中的品格证据区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两者在《意见》中都得到了体现: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
被告人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行为倾向、个人声誉和个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意见》中涉及的有被告人品行声誉和特定事件两种。
1、品行、声誉的证据。在常见量刑情节一节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即允许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作为辩护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应当根据一贯表现的相关证据来从轻处罚,也意味着对于少年犯,品行证据只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如果被告人的品行一向良好,那么法庭应当据此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但如果被告人品行不佳、个人声名狼藉,不得据此作出从严处罚。
2、关于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证据。量刑步骤中规定,应当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针对七个常见罪行量刑的规定如下: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意见》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对于犯罪者,如果具有再犯的情形,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在量刑上明显重于有前科的普通罪犯,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累犯是指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即重新犯罪,体现了犯罪者有比普通再犯更坚定的犯罪意志、更强烈的意识、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律对待累犯也科以比普通再犯更重刑罚。
(二)被害人品格证据
《意见》也将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纳入了量刑的考虑范围。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中,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非法拘禁罪中,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这两类犯罪的量刑中,考虑被害人先前行为,从宽处理被告人的原因在于:上述情形下,被害人的先前行为导致或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本身应当对犯罪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这两种情形的犯罪本质上都是私力救济过当行为,私力救济对于高效率地实现社会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不能规制过严;这类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时激愤或者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而犯下罪行,主观恶意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需科以重刑即能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目的。
结语
采纳品格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就不仅是一种可能,更是一种必须。《意见》的出台正响应了这种趋势。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立法还处于摸索之中,因此《意见》中的品格证据规定要得到全面落实,仍然需要社会调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② 郭志媛《刑事证据的可采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117~120
③ 文姬《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载于刑事法评论 第28卷 277页
④ 易延友《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载于清华法学 2007,2
一、考核内容
1、各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2、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
3、各行政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4、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具体行政行为“一卷一案”的归档制度和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形成文书汇编情况。
5、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6、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对在*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整改情况。
7、银川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评估。
8、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投诉情况进行评估。
二、考核单位及方式、方法
1、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评议考核作为重点,日常评议考核占考核总分的75%,年度考核评议占考核总分的25%。
2、考核的方式、方法
案卷评查:对于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分类卷抽取连号的10-20份案卷进行评查。
现场测评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部门5-10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测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对所履行的执法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综合类执法程序的熟知情况以及改进执法状况的认知情况等。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执法部门汇报和座谈等方式对执行银川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流程、实施许可处罚、宣传培训等情况)进行评估。
听审:对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征询该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执法实体及程序不当的问题;对于各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诉讼的,采取向主办法官征询意见及对该案件在开庭时进行旁听的方式进行。
回访:从执法部门提供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随机抽取5-10份案卷,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听取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投诉调查:了解各行政执法部门被投诉的种类、情形,并就该种投诉进行评估。
三、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结果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普遍问题,予以通报。
一、聊城市行政执法机构概况
聊城市本级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共34个,执法队伍60支,执法人员1517人,设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有11个。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共397个,执法队伍169支,执法人员共7481人。执法范围涵盖食药、质监、卫生、安监、文化、环境、国土、农业、水利、城管、卫计、交通等十几个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庞杂繁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存在一个领域多头执法、一个层级交叉执法、一个部门重复执法现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政府形象。
二、摸底先行,确定改革路线图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聊城市委书记徐景颜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出批示,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了“要真正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对经济社会的干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真正把权力和职责调整到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工作要求。成立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宋军继任组长,组织、人社、法制、财政等22个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强化改革统筹协调能力,并明确改革的推进路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
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级各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情况,是科学决策、顺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聊城市编办制作了调查摸底表格,对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行使主体、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范围、处罚频次、上下级权限边界等40多项执法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了各部门执法机构、权限情况,为执法机构整合奠定坚实基础。
确定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统筹推进改革。一是纵向推进重心下移。针对多层执法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各级之间的权限边界和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确定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执法。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的优势,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实行县级综合执法机构派驻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平台,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二是横向实行整合优化。聊城市执法队伍同一层级执法主体较多,导致执法交叉重叠、各自为政、分散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对执法力量分散、具有多支执法队伍的11个市直部门,积极探索整合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确保“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实现“多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选定试点,实现试点工作“开门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聊城市选定阳谷县先行探索。阳谷县组织相关人员到滕州、高密等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学习考察,随即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摸底,先行推动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后,又选择了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试点单位。
按照部署要求,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和阳谷县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改革思路。聊城市编委对改革工作方案进行了批复,制定印发了《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并报省编办备案。
千条万条不落实都是白条,千招万招不落实都是虚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终要落实到执法队伍整合上。市、县直接面对基层一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较为突出,整合任务更加繁重,需要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聊城市此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要求机构规格不升、领导职数不增。在市级层面,重点做好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整合,尤其是在农业、文化、住建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确保一个部门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
(一)加快国土资源配套制度建设。重点促成《**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省土地置换暂行办法》出台。建立立法储备制度,开展《**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和《**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土地登记办法》的立法论证工作。研究制定《**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和《**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相关政策。
(二)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党组(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在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培训和讲座,强化法律基本知识培训。研究制定《**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继续开展“6·25”、“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表彰国土资源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贯彻落实部依法行政规划,着力推进国土资源法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二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年—**年)》,研究制定20**年**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完成《规划》确定的20**年依法行政目标任务;三是实行阳光行政,进一步完善会审办法,扩大会审单位和会审项目范围,完善政务公开的程序,落实责任单位,切实推进行政审批结果公开等;四是建立和完善首问负责制、AB岗位制等效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