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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信息 商业化 信息公共获取
[分类号]G203
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本国最大的信息资源生产者,因此政府信息开发利用一直是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政府信息本身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它不仅对于促进政治民主和保障民众权益十分重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作用,是一种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据有关机构评估,2002年欧盟各国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达到680亿欧元以上,相当于欧盟经济总量的1%。因此,在研究政府信息管理时,既要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也要加强研究政府信息商业化问题。
1 政府信息商业化与政府信息公开之区别
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是政府为获得额外财政收入,以超出边际成本的价格向社会出售其拥有的信息,或将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为社会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经济性活动。
政府信息商业化与政府信息公开都属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链中的信息分发环节,因此两者在分发主体、分发对象、分发内容等方面十分相似,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目的不一样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包括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政府监督、促进政治民主等。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条中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而政府信息商业化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是为了获取部分财政收入,以补贴政府机构的运作经费。正如下节即将讲到的,从信息开发中获取经费以改善政府预算是政府信息商业化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信息内容的重点不一样
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信息公开与信息商业化所涉及信息的内容重点有所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涉及国计民生、政府运作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是宏观层面上的,而微观层面上的信息通常只在极小范围内(如只对当事人)公开。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可以向社会广泛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当地的宏观经济形势、政策法规计划、政府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信息只能依申请针对个人公开,而且这种公开“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每个人可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缺乏深度开发价值。
而政府信息商业化的主要对象是那些经济价值高、商业潜力大的信息,它们往往是原始的细粒度信息,通常会涉及到隐私和秘密问题。目前国内外政府信息商业化开发大多集中在地理、金融、消费、资信等经济价值含量高的信息领域。
1.3 获取价格不一样
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信息一般是免费或以边际成本提供(两者本质相同),政府是不能营利的,因此在此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补贴部分费用,例如上海和广州等地出台的相关法规中都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而政府信息商业化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则是按其市场价格来提供,政府部门可以从中获利。从目前国内外的实际来看,这种获利有时是十分可观的。
2 政府信息商业化的原因
政府信息商业化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其之所以能被许多人接受,并在一些国家开始实施,有着以下几方面原因:
2.1 对政府信息公共获取权的认识变化
许多人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认为保证公民充分获取政府信息是民主与人权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因此政府信息应该免费公开。
但近年来也有些学者提出,任何人权都是以公共资源的数量为基础来进行配给的,而不是根据人的需求来供给。正如医疗服务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即使是在社会福利很完善的国家,面向普通公众的免费医疗一般也是有许多限制的,公众如要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则需要付费。同样地,政府信息获取固然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信息公开是有成本的,因此民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多少以及获取的方式也要根据政府财政能力而定。
2.2 对信息资源收益权的理解存在分歧
许多人认为,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因此政府信息资源是全民战略资产,应当免费公开。
但在现实中,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通常只会让少数人受益(至少是直接受益),但信息的创造成本却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例如政府在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会形成金融运行数据库,但如果政府将这个数据库免费公开的话,一般公众并没有兴趣和能力来利用这些海量的金融数据,而那些专业机构可以深度挖掘这些信息并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益。这样使用公共资金建立的数据库并没有直接为全体民众带来利益,而成了少数机构谋利的源泉。
为此有人提出,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有条件地向社会公开,鼓励政府认识和开发这些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鼓励政府机构进行增值开发,以公平的市场价格提供数据,减少纳税人负担。
2.3 政府财政预算赤字的压力
上世纪末,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政府都面临着预算赤字。信息生产和处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赤字问题,政府一方面要降低信息生产和处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开始关注信息所蕴含的潜在经济价值。为此,政府不仅通过外包来降低成本,而且也通过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化来获得额外经费。
2.4 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
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信息的加工处理需要很高的技术和人力成本,政府机构无力承担。于是政府通常提供免费但水平低下的原始信息服务,商业机构对这些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提供高质量但收费的信息服务。
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信息处理变得简单。政府机构可以很便捷地对信息进行集成和加工,形成更有价值的信息产品,这样原始信息和“成品”信息之间的界线已变得十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以前商业机构在政府和用户之间所扮演的“中间角色”变得可有可无了,政府完全可以绕开这些机构,将其拥有的原始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向社会提供与商业机构相同的服务。
3 政府信息商业化的模式
3.1 4种政府信息商业化模式
政府信息商业化可采取多种模式。有学者指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类型取决于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市民是否享有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力;二是政府是否具有对信息的版权。根据这个思路,本文按政府是否具有版权以及是否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将政府信息商业化归纳为4种模式。
3.1.1 完全市场化开发模式 在采取完全市场化开发模式的情况下,政府既不具有对信息的版权和受益权,也不参与信息的开发;相反地,政府将其掌握的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开,由市场来决定这些信息由谁开发、如何开发以及定价几何。
3.1.2 半市场化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拥有对信息的版权和收益权,但在信息开发的某些环节上引入商业机构力量,以提高效率。如政府将信息开发工作外包、政府将信息出售给商业机构或者建立公私合营机构。
3.1.3 政府垄断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实际上采取的是这种模式:政府部门具有对信息资源的版权,并且不对外提供信息,而是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给依附于该部门的事业单位)来进行信息开发,实行垄断经营。
3.1.4 平等竞争模式 从理论上讲,还存在一种平等竞争模式:政府不具有对信息资源的版权和收益权,将信息资源免费向社会开放,但政府也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社会机构进行平等的竞争。但一般来说,政府的经济活动总是低效率的,在平等掌握信息的情况下,政府往往无法与社会机构竞争。因此这种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3.2 几种模式的比较
以上几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下面将从3个方面对前3种模式作一简单比较。
3.2.1 效率 从效率角度上讲,完全市场化模式显然最具优势,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使信息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以最低成本进行最优化的开发。相比之下,半市场化模式的效率次之,而政府垄断模式再次之。
3.2.2 安全性 政府信息广泛涉及隐私、机密和安全问题,是政府信息商业化所必须考虑的。在政府垄断模式中,由于信息的开发过程完全在政府部门内部完成,更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相对而言,半市场化模式和完全市场化模式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会更多一些,必须建立严格的配套法规。
3.2.3 公平性 由于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因此在政府信息商业化过程中,必须考虑公平性。但公平问题比较复杂,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常常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也是政府信息商业化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方面。从长远来看,市场化模式将信息资源交由市场进行分配,更能保证其成为全民资产。
4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现状
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欧美国家位居世界领先水平,其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走在了全球前列。为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欧洲国家和美国的联邦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现状。
4.1 美国
美国政府信息商业化采取了完全市场化的模式,联邦政府信息(除极少数外)完全向外开放,由社会力量进行信息开发。这种模式有三个主要特色:
・在政府信息的公共获取权利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限制信息自由,为民众获取信息提供了宪法依据。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又先后出台了《信息自由法》、《文书削减法》等法律,使民众能便捷地获取几乎所有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版权上,1976年的《版权法》明确禁止联邦政府对其掌握的任何文档拥有版权,更不可从中谋取经济和法律利益。这使得所有政府信息都成为一种公共资源。
・在市场竞争上,严格限制政府机构进入商业信息开发领域,防止它们与私营机构进行竞争,与民争利。例如在1980年美国盐湖城冬奥会期间,美国国会就规定美国国家气象中心不得为奥运会提供天气预报信息服务,因为国会认为这属于商业性气象信息服务领域。
4.2 欧洲
与美国不同,大部分欧洲国家采取一种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近几年大部分欧洲国家也都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允许民众获取政府信息,但也允许政府机构拥有对信息的版权。因此如无政府授权,任何社会机构都不得利用政府信息进行商业性开发。
・许多欧洲国家都允许政府部门通过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来盈利,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甚至有些国家还详细规定了各部门的“创收”比例(即信息盈利占部门支出的比例)。例如:葡萄牙政府在官方出版、统计等部门,设立了2/3的创收目标;瑞典地图部门的创收比例是68%,气象服务部门是42%;法国国家地图机构的创收比例是43%。
・在政府信息商业化领域,政府与商业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如政府信息工作外包、公私合营进行信息开发、政府向商业机构出售信息专营权等。
目前美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远远高于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这与美国采取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是分不开的。因此从实际效果的角度来看,完全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5 我国政府信息商业化现状以及对策建议
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政府信息商业化方案,但从上文也可以看出,许多社会经济制度跟美国相同的欧洲国家目前也并没有完全采用这种模式。这说明美国模式需要特定的背景与条件,其他国家未必能完全照搬,我们要根据中国的特点,逐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商业化体制。
5.1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状况
总体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商业化仍处于较低水平,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垄断信息资源的商业化开发;二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低。
5.1.1 政府垄断式的商业化模式 我国的这种政府垄断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政府垄断大部分信息资源。虽然近几年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许多进展,但那些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信息,常常被认为与所谓安全和机密问题相关,未被公开。
・政府拥有对信息资源的版权。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的版权法中并未将政府排除在外。
・政府垄断信息经营。目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来完成的,形成了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
5.1.2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低 垄断式的政府信息商业化模式,必然导致信息开发的低水平:
・只有少数信息被开发,许多有巨大价值的信息资源都被闲置起来。因为在政府垄断模式下,哪些信息可以被开发完全由政府决定。而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政府机构在选择开发哪些信息时,考虑更多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社会需求。
・信息的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要进行高质量的信息开发,既需要专业的信息挖掘技术,还需要行业背景知识以及市场把握能力,而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政府机构既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也缺乏足够的动力。
5.2 促进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这种政府垄断模式虽然有利于信息安全,但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信息闲置。这些闲置信息的价值将随着时间流逝迅速降低,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浪费。
要避免这种浪费,我国应加快信息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种既能保证信息安全又能发掘其经济潜力的新型机制,促进政府信息商业化。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5.2.1 对政府信息进行重新评估 要使以前封闭管理的政府信息资源变成一种经济资源,促进政府信息商业化,首先需要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评估,区分出可以公开的、可以商业化开发的和完全不能公开的内容,并分类进行处理:
・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切实按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对于必须完全保密的信息,政府要按《保密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并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拿这些信息去谋利。
・对于介于上述两者之间、不能公开但可以商业化开发的信息,政府要建立能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信息管理与运营体制,加快进行商业化开发,以挖掘其经济价值,满足社会需求。
5.2.2 逐步建立新的信息资源管理体制 建立信息资源管理体制有关多方的职责与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宜一下子放开,而宜采取一种渐进模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从封闭式管理到社会化运作的转型:
第一步,由隶属于各政府部门的信息机构(如信息中心)来承担该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在机构运作之初,政府可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以后该机构通过信息资源经营来获取后续发展资金。
一、政府与高校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转移
尽管美国著名的科研型大学大多为私立大学,但政府在大学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转移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大规模的科研经费投人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强大支撑。美国大学的科研经费有多种渠道,如私人基金会、工商企业界等,但自5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的科研投人是大学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政府与大学的科研与伙伴关系始于1954年。但是,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是很少对大学的科研进行投人的。1957年10月4日苏联首次进人太空并获得成功,极大地震动了美国政界和科技界。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设立“SelcetCommitteeonAStro-nautiesandSpaeeExploration”。这个委员便是美国科学委员会的前身。同时,美国政府大幅度增加了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资助。此后,美国政府的科研投人及其对高校的科研资助不断扩大。1972年,联邦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拨款为160亿美元,2001年达到280亿美元。其中对霍普金斯大学的科研拨款为9.23亿美元,对华盛顿大学的拨款为5.2亿美元。其次,联邦立法赋予高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拥有权,为高校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转移创造了前提性条件。在1980年以前,由联邦资助所获得的科研成果,政府拥有其所有权,专利权很少转移到工商部门,因而也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1980年,联邦政府拥有30,。00件专利技术,其中仅有50%商业化。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工商业的转移,联邦政府于1980年12月12日制定颁布了Bayh一Dole法案。Bayh一Dole法案赋予了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专利的拥有权,为这些科研成果的专利政策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其基本的目标是刺激联邦基金资助的专利技术商业化,提高专利技术的使用效率,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Bayh一Dole法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了受联邦资助机构的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则明确界定了政府的权力。按照这个法案,大学可以自主地将这些技术专利转让给企业,并获取专利销售收人或股份收入。但是受资助的大学有义务向政府报告技术专利的取得及使用情况,有义务行使技术专利的所有权,并与技术发明者分享专利收人,有义务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技术;大学获得的收人应用于资助教育和科学研究。政府虽然将资助大学科研获取的专利的所有权授予给了大学,但保留了控制权:政府对非排他性执照的权力;对大学没有报告的或未获得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所有权;对大学专利的优先使用权;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大学专利授予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的权力。这样既能让大学拥有知识产权,并能自主地进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同时政府又能对大学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进行有效的调控。Bayh一Dole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的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据统计,美国设有技术牌照办公室的大学由1980年的25所增加到了1990年200所;科研机构申请技术专利的数量2000年比1991年增加T238%;牌照2000年比1991年增加T161写;版权同期增加了520%。在1993一1997年期间科研机构获得技术专利超过8000个;1980一2000年期间,有3376个新的公司以大学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利为基础而建立起来。除财政拨款支持和制定相关的法律外,政府对大学的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不进行直接干预,但美国大学的科研得到了有效的组织,其中有三个方面是十分重要的:首先,美国联邦对整个政府的科研投人和使用方面有一整套严密的控制程序。美国每年的科学研究的拨款及分学科的分配比例,要经国会审议通过,重大的项目(如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要报国会批准,国家科学研究机构(如国家健康研究院)和基金(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国会通过后由总统任命。这些措施确保了政府对大学科研的宏观控制和引导。其次,科研项目的审议注重同行专家的意见。不论是美国科学基金,还是国家健康研究院资助的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基本上都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办法,同行专家评议的结果决定具体项目的取舍。同行专家主要依据学术标准进行审议,而不会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非学术影响。同时,美国科学基金会及健康研究院都有一套比较严密的有关同行专家评议的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较好地保证了同行专家评议的公正性。再次,美国政府鼓励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但并不直接介人大学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而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框架范围内由市场自发调节,大学向那些企业转让科研成果,采取何种形式转让以及如何确定转让价格或收益,由大学与企业同行确定,政府不承担科研成果商业化的风险。
二、大学在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中的作
美国大学在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的基础科学研究主要是由大学承担的,应用技术的开发则主要由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经营企业(如IBM公司)来进行。美国大学科学研究的经费投人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及企业界。按照Bayh一Dole法案,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属于大学,而不是技术发明者,大学在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过程中也就扮演着所有者的角色。企业界的捐赠是以大学为对象的,企业界商业化的科研经费一般也是与大学签订协议。在这类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过程中,大学同样扮演着供给主体的角色。尽管美国各大学对其使用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科研型大学的基本使命是推进知识创新、教育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从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学在科研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中,主要在如下方面发挥作用:首先,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并为大学获得科研经费进行游说活动。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政府资助课题是在大学组织下进行的。大学除设有科研管理部门外,通常还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政府的关系。美国大学协会和美国教育理事会也均负有游说政府,对政府施加影响,从而争取政府增加对高校科研拨款的任务。在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获得批准后,学校可以获得相当于教师所得科研经费60%的拨款。这些拨款将主要用于学校公共科研设施的建设,实验室的维护及水电的开支等。其次,组织技术专利的申请。对于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负有向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对于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成果,学校负责申请技术专利,并负担相应的申请费用及专利维护费用。在美国,一项技术专利的申请费通常为1.5一2.5万美元。再次,直接负责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大学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出售专利,或以专利为基础设立新的企业。在促成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过程中,学校要负责寻找接受科技成果的企业,负责与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和签约,同时还要负责对专利使用过程进行监控,并获取专利收益和维护专利权益。美国大学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企业商业化转移的同时,十分重视防范这种商业化转移对大学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所考察的哥伦比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主要采取了如下一些措施:第一,强调大学的科学研究必须以创新知识,促进教育学生和服务社会为己任,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从大学所得的专利权收益与所投人的科研经费比较看,大学的科学研究总体上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可以取得专利权的研究成果毕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能够带来教育收益的往往也只是所取得专利权的一部分。大学所取得专利权的收益总额远低于大学的全部科研投人没有国家的拨款支持,大学靠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根本无法维持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特别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第二,大学的科学研究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用之间必须既有顺畅的通道,又要有相对隔离的防火墙。哥大和麻省理工学院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具有商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并不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直接对企业转让技术;也不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研究人员在其成果取得技术专利后,可以出去创办企业,但必须向学校支付专利费,并辞去大学的职务。同时,大学也不干预教师的科学研究,以保持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并营造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大学更不会以获得专利收益的多少作为晋升职称和增加薪金的必要条件。第三,大学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转移工作。科研型的大学一般由一位副校长分管,设有科技成果转移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法律学位和工商管理学位,并有企业背景。大学通常还与擅长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聘请专职律师办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及维护事项,以及办理科技成果的企业转移的种法律事项。这些专门的工作人员通常要主动地与科研人员进行联系,与企业联系,既为研究人员与企业的联系牵线搭桥,又可避免大学研究人员陷入科技成果转让的商业事务而影响学术研究。第四,大学鼓励以其科技成果为基础创办企业,但并不直接追加商业化的投资。在获得技术专利后,将新技术由试验室推向市场,往往还需追加投资,主要靠风险投资。大学不仅不承担追加风险投资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按协议有效地利用专利,大学还可以按事先的约定收回技术专利而转让给其他公司。第五,注重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和法律规范。按照美国有关的法律,大学对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教师在科学研究中伪造试验数据,虚构试验结果。剿窃他人成果或有侵犯他人权益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要追究研究者本人的责任,还会追究研究者所在大学的责任。为了规范教师的科研行为,哥伦比亚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和两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学术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和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政策,检查评估科学研究的道德法律规范,并对有关的纠纷作出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者作出处理。大学还特别注意经济利益关系对教师行为的影响。哥大规定,教师在校外机构取得一万美元以上的咨询收人构成与该单位的利益相关关系,如从事对该企业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必须事先向学校申报;教师不得利用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等介源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和护术开发等。第六,充分尊重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独立性、自立性。哥大和MIT两所学校都没有制定一级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也没有对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发明的方面作出硬性要求,教师可以自主选择科学研究的方向和项目。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学科的设置及大型科研设备的配置,学校主要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会听取校外有关方面同行专家的意见。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额信贷商业化的首要特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框架及高效的运行机制。而且,MFIs在市场化运作环境下建立的企业制度拥有一定的考核体系,都需要科学的管理、明晰的产权、高效的服务以及适当的监管。例如,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墨西哥康帕多银行(Compartamos)等都在商业化转型中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MFIs更感兴趣,因为这种MFIs有更好的监管环境和法律保护,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在尼加拉瓜,一家名为Crecer的商业性MFIs在2002年就有超过300万美元的证券组合投资,在成立后的三年内便跻身尼加拉瓜十大商业性MFIs。
(二)拓展商业性资金来源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拓展商业性融资渠道。全球小额信贷行业吸引的商业资金整体呈增长态势,2007年商业资金来源占总资金的比例达到了73%,创历史新高,是1999年的1.8倍,其中拉美地区是吸收商业资金最多、最稳定的地区。一方面,一些MFIs成功发行债券或股票融资(表2)。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7年4月20日墨西哥康帕多银行完成了股票首次公开募股(IPO)。HoughtonandPorter指出,IPO是MFIs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商业资金与投资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微型金融投资工具(microfinanceinvestmentvehicles,MIVs)成为MFIs重要的资金来源。MIV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微型金融的一种新兴的投资工具,其特征是至少有50%的资金投向微型金融领域。截至2009年,全球MIVs的投资总额占MFIs投资来源总额的一半以上,除了银行和大型对冲基金选择对MFIs直接投资外,大量的私人投资资金也通过MIVs进入MFIs。据Syminvest调查,近年来MIVs在微型金融领域的投资呈持续增长态势,2010年总投资已增加到380亿美元(图1)。此外,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PE)也开始涉足小额信贷行业。例如,2007年美国红杉资本(SequoiaCapital)向印度小额信贷机构SKS投资1150万美元,随后又投资于印度班加罗尔小额信贷机构Ujjivan;2008年末美国砂岩资本(SandstoneCapital)向SKS投资750万美元,成为2008年小额信贷领域数额最大的一笔PE投资。2012年6月27日,全球领先的MFIs安信永国际(ACCIONInternational)宣布投资公司SagamoreInvestment成为其合作伙伴,并将正式为安信永(中国)注资2.19千万美元。
(三)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模式
在商业化进程中,为拓展业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小额信贷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模式是其必然选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实行市场化利率为应对市场风险、覆盖经营成本,商业性小额信贷往往实行市场化利率,以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小额信贷实行市场化利率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一方面,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减少资金滥用行为;另一方面,目标客户会认真衡量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收益,避免盲目地申请贷款。事实上,国外一成功的商业性MFIs都是采用市场化利率,相比早期补贴信贷模式下的低利率,利率水平往往更高(表3)。例如,2007年,孟加拉、印尼、印度等国小额信贷的平均利率比商业银行利率高出一倍左右,但较高利贷却要低很多。就机构情况而言,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20%左右,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贷款年利率通常是47.5%-50.5%。2.贷款对象适当上移选择合适的贷款对象已成为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实践中,即使是以扶贫著称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其小额信贷的实际瞄准目标也已从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上移到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收入户,甚至高收入户。例如,2005年底孟加拉乡村银行小企业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2%;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占农村农户60%的普通中小农户,基本排除高收入的10%农户和最贫穷的30%农户;乌克兰小额信贷银行也主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需求面看,贷款对象适当上移是因为贫困人群对现有的小额信贷产品需求不足,而部分富裕人群有较强的非农业生产性信贷需求,但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人群仍然属于低收入群体,所以,适当上移贷款对象后小额信贷机构仍具有扶贫的功能,而且,对富裕人群的小额信贷也能使当地的贫困人群间接受益。因此,适当上移贷款对象并不妨碍小额信贷服务贫困人群的基本原则,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并改善社会福利。
(四)形成了多种商业化途径从世界范围看,拉美、欧洲及亚洲部分国家的小额信贷商业化较快,其商业化的实现主要有四种途径(表4)。
(五)产生了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在商业化力量的推动下,小额信贷领域产生了一些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一方面,产生了专业的信息服务中介和评级机构,为投资者寻找潜在的投资对象提供信息和投资咨询服务,如沛丰评级(PlanetRating)、微型评级(MicroRate)等,微型评级在1996年开创了小额信贷评级的先河,1994―2006年间全球已完成小额信贷机构评估1809份,2006年约有74个国家的384家小额信贷机构进行过评级。另一方面,形成了多家富有影响力的小额信贷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例如,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是全球权威的小额信贷研究机构,定期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并着力推动小额信贷行业标准的发展;小额信贷信息交流平台(MIX)则致力于成为小额信贷领域最大的信息交换平台,其官网公布的数据信息囊括了全球超过100个国家1500家MFIs;小额信贷峰会运动(MicrocreditSummitCampaign)每年定期全球小额信贷发展报告,英国金融创新研究中心(CFSI)则定期年度“香蕉皮报告”(BananaSkinReport),分析全球小额信贷行业的风险及其变化情况。
二、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动因
从实践来看,商业化已经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一种趋势,其推动力量包括政府的直接推动、商业利润的驱动和追求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的直接推动由于商业性小额信贷不仅具有减缓贫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机构自身还具有盈利、持续扩大服务覆盖面的可能,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动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发展。一方面,政府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在政府的推动下,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在对小额信贷认识不多的情况下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这直接推动了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例如,著名的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是印尼最大的MFIs,拥有散布在城乡的4000个机构,服务于310万借款客户。另一方面,政府为小额信贷初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在发展初期,MFIs往往面临较多困难,难以实现盈利,一些国家政府为此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MFIs走上商业可持续的发展轨道。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小额信贷组织设立之初,明确其贷款是政府扶贫信贷的一种补充形式,并为其提供2亿马币的无息贷款,占其本金的59%。
(二)商业利润的驱动政府对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推动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商业利润的驱动则是一只看不见的手。Charitonenko指出,小额信贷商业化是遵从市场发展原则或利益驱动的结果。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程度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利益驱动引起的,因为投资者期待MFIs在服务贫困人群的同时为投资者创造盈利。国外成功案例也证明,小额信贷商业化创造了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例如,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1988年被逐步改造为按商业规则运行的MFIs,在有效地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其2001―2003年的资产回报(ROA)分别为1.5%、1.9%和2.7%,权益回报率(ROE)分别为24%、28%和38%,这样的业绩大大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并于2003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资料显示,世界上最好的MFIs的ROE,在2003年超过了全球盈利前10名商业银行16.2%的平均水平,许多拉美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ROE甚至超过一些商业银行40%-50%。
(三)追求可持续发展在小额信贷发展的早期,扩大对穷人的覆盖面是其主要目标,随后,财务可持续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具有财务可持续的MFIs可以稳定地提供小额信贷业务,这种稳定来源于MFIs创造收入的能力,即可以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生存下去并获得收入,而来自于政府或民间的补贴往往是不可持续的。MFIs要长期地生存下去,必须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即在不需要外部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Alexandra指出,世界上7000多个由NGOs经营的小额信贷项目中,只有不到1%实现了财务可持续。Mehan发现,从全球MFIs的发展来看,正规机构仅占10%左右,非正规机构占到90%左右(图2);在正规机构中,约有150家MFIs是受监管的,并具有完全的财务可持续性,占比仅为2%左右,另8%的MFIs规模相对小一些,大部分受监管并基本能实现财务可持续;在非正规机构中,20%为NGOs,基本能实现盈利,70%为新成立的MFIs,无法实现盈利,且根本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中。由此可见,那些接受监管的正规MFIs更容易获得盈利进而实现财务可持续,因此,很多NGOs开始转型成为正规MFIs,这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步伐。
三、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影响
(一)小额信贷商业化的积极影响Helms等指出,MFIs被纳入一国正规金融体系后,采用国际标准财务制度,用自负盈亏率和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是否成功,实现数据公开透明,这有利于MFIs的正规化、商业化发展。小额信贷商业化支持者认为,由于遵循市场化发展原则,商业性MFIs不仅能实现财务可持续,而且能最大限度地覆盖贫困人口。在拉美地区,剔除通货膨胀和所有补贴因素的影响之后,无论是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正规金融机构,还是转型融入正规金融体系的NGOs,其商业化对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都具有较为明显的积极影响。从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的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效地减缓贫困随着商业化MFIs数量的增长,这些机构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其服务低收入群体的能力也得以增强,可以服务更大范围的客户,此外,还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小额信贷市场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从而有效地减缓贫困。Charitonenko指出,除了NGOs类型的MFIs外,农村银行、合作社等也加入到MFIs商业化的行列中来,它们从商业化MFIs成功的经验中认识到,只要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技术,穷人也可以为机构带来盈利。MIX的统计数据表明,在2010年全球的1271家MFIs中,实现高覆盖水平的MFIs为307家,中等覆盖水平的为237家,低覆盖水平的为502家,另外225家无法统计其覆盖水平的多为新成立的MFIs。在实现高覆盖水平的307家MFIs中,有254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②,占比高达83%,可见,在小额信贷商业化理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MFIs能更加有效地减缓贫困。
2.极大地提高MFIs效率随着NGOs等类型的MFIs转型为商业性MFIs,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通过降级方式进入到小额信贷领域,小额信贷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增强,持续推动MFIs进行贷款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培训、金融产品研发,并最终大幅提高其运营效率。Helms等指出,MFIs总经营成本的下降主要得益于竞争,竞争刺激了效率的提高。据MIX研究数据,那些具有可持续性的MFIs的确在提高运营效率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经营费用占资产的比重由2007年的10.58%下降到2010年的8.1%,经营费用占贷款组合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14.2%下降到2010年的10.63%。
3.获取广泛资金来源由于商业化运营的MFIs往往具有更透明的治理结构、更好的运营绩效,因此,其对商业资金的吸引力也更大。Joan认为,对于那些有商业资金投入的MFIs,它们往往拥有一套有效率的价值链,由于投资者预期有较好的回报,这些投资者会密切关注获得商业资金的MFIs,并会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Wharton研究指出,2004年至2006年面向小额信贷机构的国外投资额翻了3倍,达到了40亿美元。MIX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全球MFIs的商业性资金来源总体上呈稳定增长态势,2005―2009年商业资金来源占比一直稳定在60%左右,2010年实现了较大的飞跃,达到了80%(2010年全球MFIs共获得约15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商业性资金投入约120亿美元)。从2010年全球小额信贷机构获取的商业资金构成情况看,国际商业资金占比约为40%,本地商业资金投入占比为60%左右。
(二)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消极影响然而,小额信贷商业化带来的不仅是积极的影响。商业化MFIs的平均贷款规模大幅提高,富裕客户占比迅速增加,这意味着商业化MFIs在逐渐偏离其坚守的社会目标。从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商业化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导致“目标偏离”在小额信贷商业化的背景下,MFIs为了商业目标可能会偏离其服务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目标,MFIs的商业化往往意味着对穷人覆盖面的缩小,从而产生所谓的“目标偏离(missiondrift)”问题。Cull等指出,如果MFIs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富人在新客户中所占的比例就会越来越大,甚至改变原来为穷人服务的初始目标,将服务对象转向富裕人群,产生目标偏离。Daley-Harris发现,1997年全球MFIs服务的最贫困人口占其总服务人群的56%,2005年该比值达到了72%,2005年以后该比值一直在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MFIs将目标客户群体由穷人转向了并不是那么贫穷的客户。Ylinen则明确指出,从MFIs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分析,拉丁美洲的MFIs服务的贫困人口占比最低,这是由于该地区贫困人口相比世界其他地区要少一些,而更大的原因是该地区MFIs的商业化水平较高。
2.导致恶性市场竞争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但是过度的商业化会导致恶性竞争。随着小额信贷的商业化发展,逐利资本的大规模涌入可能导致小额信贷市场出现无序竞争,贷款的基本准则也会被扭曲。何光辉等指出,在利润的驱使下,MFIs无节制地向穷人贷款的直接后果是过度借贷,即借款人从不同渠道获得多笔贷款,而自身并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Chasmar的研究证实,在2000―2005年,拉美地区的MFIs一味地过度追求商业化,各家机构竭力争抢客户,放松了对借贷者信用、还款能力的考察,发放了大量的小额贷款,一家机构的客户往往也是另一家机构的客户,客户过度负债情况严重;2005年以后玻利维亚、尼加拉瓜、萨尔瓦多等国小额信贷客户均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EDA/CGAP对2009―2010年印度科拉尔镇(Kolar)的研究发现,该镇MFIs9家中的7家,至少有33%的客户拥有1笔以上的贷款,20%左右的客户有3笔以上的贷款。
3.易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如前文所分析的,小额信贷商业化的一个直接表现是拓展了商业资金渠道,MFIs不仅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还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发债等方式融资,甚至接受私募基金的投资。由此也使得MFIs与资本市场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系,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Kantak发现,2008年投资者投资于小额信贷的表现明显优于其他投资,其收益率在4.9%-17.0%之间浮动,但商业化小额信贷受2008年融危机的影响较大,其债券收益率下降为3.1%-15.2%。CGAP[14]证实,在2009年MFIs类机构的ROE中,柬埔寨的水平最高,为26.7%,而塔吉克斯坦的水平最低,只有-3.2%,这仅仅是2007―2008年时各国ROE平均水平的一半。2008年巴基斯坦、尼加拉瓜、摩洛哥、印度先后爆发小额信贷危机,不良比率陡升,以巴基斯坦为例,其不良贷款率由危机前的2%-4%攀升至危机后的13%。这样,最直接的后果可能是,由于商业化MFIs在金融危机中表现不佳,投资者会减少投入。
四、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的启示
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趋势明显,其带来的影响尤其值得关注,对中国快速发展的小额信贷事业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应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小额信贷发展的早期,很多国家设置了利率上限,但随着小额信贷商业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放松了利率管制。MFIs因地制宜制定利率,确保利息收入覆盖其全部运作成本并获得赢利,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利率市场化是小额信贷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重要条件。由于中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各类MFIs贷款利率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因地制宜制定利率的灵活性,并影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从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经验来看,中国应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宽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增强机构的盈利能力,以扩大对低收入人群的覆盖。二是应拓宽资金渠道。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经验表明,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MFIs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中国小额信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拓宽资金渠道,获取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向MFIs提供资金,可通过税收、贴息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向MFIs投入资金;其次,借鉴国外MIVs的发展经验,推动发展中国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拓宽MFIs的融资渠道;再次,从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经验看,可探索MFIs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融资,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商业资本投向MFIs;最后,有条件地允许部分优秀的MFIs吸收储蓄,逐步探索MFIs进入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三是应加强风险管理。如前文所述,国外小额信贷商业化可能导致MFIs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加强风险管理应该成为商业性MFIs的重要议题。就中国小额信贷行业来看,既有传统商业银行(如农行、农信社、邮储银行)涉足小额信贷业务,也有专门经营小额信贷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些机构都是按照商业模式运营的,其资金部分来自资本市场,这使其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因此,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一方面,应不断优化资金来源结构,降低来自金融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降低来自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风险。四是应优化金融监管。在小额信贷商业化背景下,MFIs可能出现恶性市场竞争,因此,政府有必要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针对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现状,政府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监管制度:首先,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施差异化监管,应当将小额贷款公司、NGOs小额贷款组织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安排。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吸收存款可以实施非审慎监管、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应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等。其次,积极引入外部监管。例如,应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构建地区信息交流平台,借助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管;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审计和信息评级机构的发展,逐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应在小额信贷行业大力推行社会绩效管理(SocialPerformanceManagement)。社会绩效是反映小额信贷机构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其承诺的社会目标的一个概念,在此基础上,国际小额信贷行业还开发了社会绩效管理框架。针对小额信贷商业化可能导致的目标偏离问题,有必要引入社会绩效管理框架:通过制定明确的社会目标、管理达到社会目标的过程、充分利用信息改善社会绩效、定期评估并公布社会绩效等制度化的措施确保MFIs瞄准低收入群体等目标客户,防止目标偏离。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经营 风险
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其寻求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比捐款和拨款更为可靠的资金来源。然而,非营利组织经营是一条全新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许多风险和困难,必须对这些风险加以控制,才能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1 非营利组织经营的含义、经营形式
1.1 非营利组织经营的含义
按照一般商法理论,经营活动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非营利组织经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解决自身发展经费问题,以市场为基础,由传统的依靠拨款和捐赠转向自营创收,其运作方式向商业企业靠拢,在组织内引入商业精神和商业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具有以赢利为目的和持续性经营等特征。
1.2 非营利组织经营的形式
非营利组织经营有着多种形式,大体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核心项目商业化。每个组织都有其赖以完成使命的核心项目,过去非营利组织依靠捐款和拨款,向受益人免费提供这些核心项目。而现在他们使这些项目更多地依靠收费和合同。
第二,销售相关产品。非营利组织自己发展产品,销售给组织的会员、参与者或是社会大众,这些产品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获得完成组织任务和赚取收入的结果。
第三,建立商业性附属公司。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总体倾向是允许其设立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允许其自身从事经营活动。许多非营利组织正在建立商业性附属企业以完成自己的任务。
第四,与企业建立联盟。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之间的联盟发展迅猛,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企业将营销理念和经营模式带入公益领域,提升了社会知名度;而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新的资金来源。
2 非营利组织经营的风险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经营上存在很大区别,在自营创收的这条道路上会遇到各种风险。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以下五种:
2.1 经营风险
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有赢利的希望,但也有亏损的可能,虽然其在商业市场上竞争时具有一些优势,其中包括税收优惠、志愿者提供的劳动,还可以使用拨款或捐赠的资金帮助弥补启动成本和资本投资,但仅凭这些还不能保证产生利润。如果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失败,它不仅要愧对捐赠者和志愿工作者等相关人员,还会使该组织名誉扫地,也可能使得非营利组织失去民间的信任,后果将十分严重。
2.2 事业关联营销带来的风险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建立战略联盟,实行事业关联营销,对双方都是双赢的交易。然而,非营利组织应该警惕这种合作可能带来如下一些风险:①联盟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次价高,或者商业行为与组织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这样会损害公益活动的声誉,使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受损。②建立一个公益事业的营销联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这个项目失败,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物力就会付诸东流,拖累组织的其他活动。③与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公司可能对该组织采取限制性措施,或者过多的干预组织的活动,使组织失去自主性。
2.3 文化风险
非营利组织通常被认为是公益慈善的场所,一旦施行商业化经营,这就使得商业文化与公益文化之间产生严重的冲突。许多在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对于营利组织习以为常的经营风格极不认同,在非营利组织中任职的专业人士在被要求采取更加商业化的经营手段时,都会表现得犹豫不决,甚至抵制;而雇佣商业中具有管理经验和有市场头脑的人有可能遭到同事的排挤。尽管商业化并不意味着必须排除慈善活动,但这两种动机是很难平衡的。组织必须培育出一种新的文化,使组织能够接纳和支持新的活动,能够融合新职员的技能和价值。
关键词: 公益广告 商业化 概念 成因
1.公益广告的概念
The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Marketing对公益广告的定义如下:“Advertising by local or national government,or one of their agencies,containing information or advice of benefit to the general public.Topics include road safety,the dangers of smoking and use of alcohol and drugs,healthcare,education,taxation,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Daniel Yadin 2002,p319)也就是说,公益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形态,它是由政府或者政府的商发起的,面向大众并针对诸如教育、安全、医疗等社会热点问题,通过生动的形象和语言,并借助现代化的媒体手段,宣扬社会理念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可以说,公益广告不以塑造商品形象和推销劳务以达到盈利为目的,这一点是其与商业广告最明显的区别。
2.公益广告商业化的成因
随着商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现代传媒手段的进步,商业广告呈现出洪水一般的态势,冲击到大众生活的角角落落,造成大众对于商业广告审美疲劳甚至是抵触情绪,无论制作多么精良优美都很难引起大众的关注,更不用说打动他们。在此背景下,很多大企业采取了更长远的自我营销方法,也就是建立“public relations(公共关系)”。公共关系在Effective Public Relations一书中被定义为“the management function that identifies,establishes,and maintains mutually benefici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 organization and the various publics on whom its success or failure depends.”(Scott M.Cutlip, Allen Center,and Glen M.Broom 2000)对公司或者企业来说,公共关系就是通过引导公众舆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获得公众尤其是公司产品消费对象或者服务对象的认可,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以获得长远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投资公益广告就是建立公共关系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公益广告宣扬积极享受的社会价值观,是为大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但是企业投资公益广告存在形式和目的无法统一的矛盾,出现所谓“公益精神和商业目的的博弈”。也就是说,如何在宣扬公益理念的同时展现企业的参与,很多企业采取的方式就是将公益精神作为产品的“嫁衣”,目的只是让自己的产品看起来光彩照人,吸引更多的眼球。比如,针对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和成长这一社会热点所制作的公益广告中,最常见的就是一组山区的贫困儿童手举某品牌的牛奶或者食品拍摄的照片。这种公益广告带有非常强烈的商业色彩,甚至可以说企业只是利用了公益广告这一层外衣推销自己的产品,带有作秀的成分,只能引起公众的反感。
某些企业之所以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公益广告达到商业目的,还要归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近年来,在物质文明极大丰富的背景下产生精神文明发展的严重不足,政府利用大量公益广告教育公众和引导社会价值观。但是,政府管理部门只是对公益广告活动的宏观调控上,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没有制定相关的细则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出现责权不明、监管无力和管理混乱的局面,导致公益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商业广告的华丽包装。
3.公益广告的健康发展
企业对于商业利益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企业在获取社会财富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真正优秀的企业不仅要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要建设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形象才能取得公众的认可,获取长足发展。当然,这种社会认可是无法通过将自己的品牌植入公益广告达成的,而是通过实际行动,发扬“公益精神”,公益精神作为“企业公益广告的精髓,是企业基于一定的关怀和理他意识,面向特定社会群体或人类发展的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人格品质”(苏晓艳,2010,p24)。只有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企业才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当然,在企业着眼长远发展的同时,国家也要提高对公益广告的关注度,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和经验,毕竟公益广告在中国起步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大约只有近20年的时间,公益广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运作已经相当成熟,再结合中国的国情,完善公益广告的运行模式,将公益广告真正引入公益轨道上,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价值观的引导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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