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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调查 思想政治课教学 应用和思考
社会调查就是学生学习运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理论和观点细致地考察社会观象,以掌握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一种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可由教师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调查,可由学生带着问题回家乡调查,也可由学生在校内对师生进行调查。在多年的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实效。下面,笔者就开展社会调查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在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应试教育倾向比较突出,出现了重智育、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死记硬背、轻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重校内教育、轻校外社会教育的现象,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教育、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我们的国家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涉及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有关经济学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开展社会调查体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要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行动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调查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它有利于学生主体作用、个性的发展和发挥,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正确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观象,评价各种社会思潮,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社会调查是辅助高一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有效途径
1.针对高一学生、教材的特点出发开展社会调查。
现在的高一学生,他们接受各种信息的渠道较为广泛,独立性和自制力趋于成熟。他们喜欢独立思考,对人对事有独立的见解,并逐步开始学会待人处世的方法,逐步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及个性特征。他们在学习、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不“唯书”、不“唯上”,不断探索,追求新知,思考问题时不受传统观念束缚,敢于假设,善于联想,富于想象,勇于探索。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思维能力、社会经历少,明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还不成熟,学生往往不能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主流。如果我们政治教师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就教材而教材,空洞单一地说教,只会使学生缺乏兴趣,更谈不上“信”与“行”。只有在教学中,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去读一读社会这本无字之书,让他们接触社会,独立观察思考,判断解决在课堂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能让学生把所学知识用于指导他们的行动,达到懂、信、用的统一。
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教材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作了宣传,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对外开放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现实意义。教材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实际性,教材内容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且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如消费问题(包括教育消费)等。要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针对高一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开展社会调查。
针对高一学生特点及高一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特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材、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社会调查来辅助思想政治课教学,教学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如在讲授第一课《生活消费与消费文明》时,为了使学生学会正确消费,笔者布置学生向家长调查每月的消费开支情况,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然后讨论谁家的消费是最适度、最合理的。在讲授第二课《社会生产和效益观念》时,笔者利用高一学农时机,要求学生对自己所在村镇农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调查研究,并集体调查本县柘中企业发展情况。在汇报讨论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科技和管理才能求得经济效益的增长。在第三课《剩余劳动与社会进步》教学中,笔者请学生结合本市本县市政建设的有关情况调查,从而体会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讲授第四课《分配制度与分配观念》时,笔者请学生调查收集先富起来的具体个人事例,正确认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重大意义。在讲授第五课《国民财富与纳税意识》时,笔者请学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查,来认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性。在讲授第六课《价值规律与经济眼光》时,笔者组织学生对银行、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区分储蓄、债券、股票的特点。在讲授第七课《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时,笔者请学生走向市场,就某些商品、商品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来分析为什么在商品销售中,有些人赚钱,有些人亏本。在讲授第八课《对外开放与开放意识》时,笔者让学生结合本县本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情况进行调查,来体会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思考
1.抓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
社会调查的开展,切忌“放羊式”和“赶鸭式”,必须落实到位。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可由教师去联系、安排、落实调查的对象、内容,然后带学生去进行活动;可由教师间接联系,然后请学生带着介绍信去联系、落实和组织;也可全部由学生自己根据教师的要求,自己想办法外出联系、落实和组织,教师不再跟随。在社会调查组织中,我们感到全部由学生负责,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得到的锻炼更大。
一、《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的设计与实施
本文提出的创新实践模式特指贯穿于《市场调查统计》课程教学全过程的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兼具情景教学与实践教学特征的一种特殊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首次在河北农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8级中应用,通过该课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把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农村经济紧密结合起来,选取感兴趣、熟悉或受相关组织委托的农村市场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采用多种调查方式,并撰写调查报告。
1.模型设计。模型设计主要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进行问卷设计、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及整理和调研报告的撰写,从而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调查方案设计。自选调研课题,主题选择以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农村社会调查问题为主,运用文献调查法收集所选调查主题相关的资料,设计调查方案,写出市场调查方案报告。
(2)市场调查问卷设计。根据调研课题的需要,运用问卷设计的技术和技巧,设计市场调查问卷。
(3)市场调查方法模拟。设计观察表格、观察内容,记录观察过程,同时撰写观察报告。设计访谈提纲,记录访谈内容,同时撰写访谈报告。运用文献调查法、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市场调查方法进行模拟实验。
(4)市场调查问卷数据处理。用SPSS软件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5)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报告包括调研背景、调研目的、调研内容、抽样设计、调研方法、调研数据分析及结论等内容。
2.具体实施。在开放式实践教学实施实训或调研项目的过程中,在农村社会调查这个环节,采用学生项目组制的形式加以完成,它是实现教师跟踪指导模式的基本要素和必要条件。将该专业学生分为九个小组,所选主题分别为:农村新民居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户金融需求、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农产品保险市场、农村环境卫生、新型农民培训、农村文化[2]。从组织构成上来讲,学生项目组制需要确立小组成员的不同分工和地位,明确各自在实训项目中的职能。这项工作可由教师负责,或者由小组成员自行讨论决定。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特长和兴趣,不同的调研项目让小组成员轮换扮演不同的角色。同时,注意学生之间的协同和配合,教师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充分发扬团结和协作精神,以小组的形式共同完成实训。学生项目组制在实训过程中,除了教师的组织和指导外,学生也要参与一些组织工作,其组织能力得到了锻炼。
3.课程考核。《市场调查统计》课程有自己的特点,不仅要懂得理论、方法和技巧,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实际操作运用市场调研的方法和技巧。在课程考核上,加大实践环节的考核力度,以调研报告作为项目组每个成员考核成绩,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60%;项目组每个成员写出一份项目实施评价,包括每个成员具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参与农村社会调查达到的效果及感受,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在农村社会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问卷设计、问卷的发放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过程的考核作为平时成绩,该项成绩占总成绩的10%。
二、《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的比较
《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可以提升学生实际动手及应用能力,与传统教学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为了能对这种创新实践模式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现将两种模式做一比较(见表1)。通过对比,《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比传统教学模式有着更大的优势,其实质是如何摆正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位置,确定合理的比例问题。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两个基本途径,传统教学模式偏重理论教学,创新实践模式注重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的一种教学形式,它是理论与实践、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抽象概念和具体思维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既是理论学习的继续、补充和深化,也是传授学习方法、技能与经验的教与学的过程。学生通过实践与思考,接受各种信息,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市场调查统计》创新实践模式的效果评价
《市场调查统计》课程创新实践模式以提升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坚持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注重技能培养。实践性教学应从基础性、示范性、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等诸多视角设计实训内容,从听、看、读到说、写、用,实现从认识、设计、实施、运用的一体化训练,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与可评价性。通过实施该实践模式,达到了以下效果:
1.找到了理论知识与社会调查的结合点。以农村社会调查为平台的市场调查不仅教会学生如何设计调研计划书、编制问卷、处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更加重要的是使学生能够实际操作,确实完成市场调研任务。使理论知识得到应用,通过学生切实地操作一个市场调研的全过程,使其找到理论知识与农村社会调查的结合点,并且能够恰当地同农民进行沟通,深入接触社会,制定合理的调查计划书,正确地解释调查结果,真正为农村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一、技工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改进的几点思路
1.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
这里所强调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是指以教育思想的转变和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为特征,在强调教学“硬件”现代化的同时,也强调教学主体(教育者)的思想现代化。只有将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先进、科学的教学设备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在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
2.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就其形式一般是指课后练习和校外生产实习,其目的主要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这与技工院校培养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会计人才是不相符的。应把实践性教学作为一种基本的教学手段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校内与校外、课堂内与课堂外、日常教学活动与测试检查等。
3.专业课全方位开展实践性教学
有些老师,甚至学生认为,实践性教学主要是会计专业课,这种理解是片面性的。除了会计课程外,其他专业课如统计、法律、证券、金融、税收等课程,也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采用不同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只有全方位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才能真正发挥技工院校的优势,培养社会所需的符合技工院校培养目标的会计人才。
二、技工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形式
会计实践性教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演示教学、案例教学、单元练习、模拟实习、社会调查、项目设计等。现分述如下:
1.演示教学
这是一种通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演示和解说实务操作过程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如幻灯演示教学、电视录像演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演示教学等。这种方式一般与日常课堂教学活动结合运用,以帮助学生对所学(或即将学)的知识建立感性认识,并为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这种方式可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在课堂教学之前、之中或之后。它有利于增加课堂教学容量、压缩课堂教学时间、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大大提高了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和理解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
这是一种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围绕某教学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推理,提出解决方案,并在师生之间、同学之间进行探讨、交流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案例设计,要求案例来源自实践,同时又要经过加工提炼。案例应尽可能多地包含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直接和间接、确定和不确定的资料,且答案应是多元的。案例教学能改变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3.单元练习
这是一种在完成课程某一单元教学内容后所进行的阶段性实务训练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单元练习是为课堂教学内容服务的,在内容设计上应系统地反映本单元的教学内容,使学生能理论联系实际,完整、系统地掌握本单元的教学内容;练习中既要有确定解的问题,也要考虑反映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并有多个解的问题,以培养学生充分应用提供的资料全面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多元化解决方法的能力;要考虑不局限于某一单元的综合问题,以培养学生利用本课本已学知识,甚至其前导课程的知识、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4.校内模拟实习
这是一种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的以一个企业一个生产周期的基本业务以及前期的有关资料为基础,通过一套真实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模拟企业财会部门会计实务处理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校内模拟实习的关键是实习资料的仿真性和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对模拟实习的指导和考核。从模拟实习的内容上看,不仅包括会计核算,还包括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从实习的手段上看,既要进行手工模拟实习,又要进行电算化模拟实习。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根据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实务操作的适应能力和业务判断能力。
5.综合实训基地
这是一种直接让学生到学校实训基地顶岗参加会计实务工作的实践性教学形式,是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通过实训能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得与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达到培养综合能力的目的。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角色、团队合作精神及职业意识;锻炼学生对商务活动的计划、组织、执行、控制等管理能力;从事商品的市场分析、开拓工作;参与制定商品的采购、销售策略;根据订单,开具票据及发货清单;从事经济业务的登账、证账查对、盘点、每月的核算;客户关系管理;采购管理与供应商决策;库存控制设计方法等。
6.社会调查
这是一种利用假期或校外实习机会或特定安排一定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调查、并撰写专题报告的实践性教学形式。社会调查一般由学生独立完成,调查的内容和形式也可由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老师主要做好组织、动员和事后的交流、检查工作。社会调查是学生深入实际了解社会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是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观察、分析、表达、交际、合作及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培养。
7.项目设计
这是一种让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亲自动手完成某一实际或模拟系统(项目)设计,并撰写设计报告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如根据会计原则对某些特殊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并设计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需要设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商品化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完善或对某一模块进行开发等。项目设计可以一人独立完成,也可以一个项目小组完成;可以在校内完成,也可以与企业联合完成。老师一般只提出目标和要求,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答案。
参考文献
[1]沈剑.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J].西安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8(1):55-57.
[关键词]诚信教育教育观念教育方法
高校德育是有意识、有目的塑造学生道德人格的活动。长期以来,高校在道德教育中大多都是采用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忽视了学生在道德教育中的主体参与地位,把道德教育的过程等同于道德规则传授的过程,因此很难取得实效。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教育也是如此。面对高校诚信缺失的严峻现实,如考试作弊屡禁不止、求职履历“掺水”成风、助学贷款处境艰难等等,不能不使我们对高校诚信教育观念和方法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转变道德教育观念
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品行,这种品行是融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于一体的。道德认知是道德规范的学习,只是德育的一个方面。如果没有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培养,道德认知是无法内化为道德行为的。然而,高校传统的道德教育,只注重道德认知教育,忽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教育。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学生难以做到知行合一,以注重行为表现为目的的诚信教育当然难以取得成效。
诚信是学生道德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诚信,学生健全的道德人格将难于形成。因此,诚信教育要始终贯穿于道德教育的全过程。诚信教育简单地说,就是培养学生的诚信品德的过程。以前,我们一般认为诚信认知程度高的人,通常能够守卫诚信这一做人的道德底线,而诚信认知程度低的人,常常会突破这一道德底线。因此,高校在诚信教育中,强调的是学生对诚信规则的接受与机械记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往往以卷面成绩为标准,对他们的日常行为表现很少给予关注,误以为记住了诚信规则就会产生诚信行为。实际上,诚信规则先要内化为诚信情感,再通过诚信情感、诚信意志才能外化为诚信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是联系诚信规则、诚信情感、诚信意志和诚信行为的中介。实践中,种种情感体验会影响学生诚信信念的形成,并最终影响诚信行为的产生。如果学生的诚实守信行为能不断得到肯定和以诚相待的回报,诚信情感将进一步得到强化,诚信规则在实践中内化为诚信信念,诚信信念再外化为诚信行为。相反,如果学生诚实守信行为,换来的是欺骗与愚弄,就难以形成诚信信念,诚信教育就无法达到其目的。因此,我们要转变诚信教育观念,以诚信实践为基础,使诚信规则认知、诚信情感、诚信信念和诚信行为融为一体,达到诚信教育的目的。
二、必须改革传统的灌输――接受式道德教育方法
高校道德教育面向的是正走向成年或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大学生有过多年的知识积累和生活经历,对一些问题有了自己的判断和分析。如果仍采取传统的灌输――接受式道德教育方法,必然影响诚信教育的成效。传统的灌输――接受式道德教育方法,大多是以教师传播、讲解道德规则为主,并列举一些似乎富有说服力的事例,以达到使学生接受并遵守道德规则的目的。大学生对这种德育教育模式非常熟悉,因为小学和中学的道德教育也大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不管学生的年龄状况如何,也不分学生道德水平的高低,用固定的教条教育学生,用奖惩和权威驯服学生,以学生卷面成绩高低来评定学生品德的等级。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师生的交流与互动,也没有学生的体验与反思,完全把学生放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抹杀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学生感受不到教师的热情与激情,教师也无法体验到学生的激情与进步,整个教学过程缺少了道德教育的人性魅力,教育效果当然不理想。
大学教育阶段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一个过度时期。大部分大学生都能清醒地意识到将来他们面临的竞争。因此,他们除了参加课堂学习和校园生活外,也会积极地寻找机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以此来锻炼自己、了解社会,有的还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如利用周末时间做家教,寒暑假到公司做兼职等等。由于社会上大量存在各种诚信缺失现象,这些还未正式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肯定会听到、看到甚至亲身经历坑蒙拐骗的种种丑恶社会现象。其实校内同样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失信现象必然增加诚信教育的难度。如果我们在课堂上仍用传统的灌输――接受式方法来引导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做诚实守信之人,这不但难以说服学生,相反学生还会认为老师在唱高调。学生先入为主地给道德教育课定了性,他们还会有兴趣学好这门课吗?道德教育课还能达到其教育目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教育,不仅是道德规范知识的学习,更是一种价值的引导,一种行为的建构。
诚信教育就是以培养受教育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为价值取向。为此,教育工作者必须组织适合学生诚信品质成长的价值环境,激活其诚信需要,让其体验到需要满足之愉悦,使其对诚信有着热烈向往与执着追求。这就必须实现使诚信教育方法从教师传授式教育向学生体验式教育转变,从教师传授诚信规则向学生发现诚信规则转变。
三、诚信教育方法的新探索
为了实现高校诚信教育方法的转变,达到培养诚实守信大学生的目的,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和试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这些方法具体设计和操作如下:
1.积极开展以诚信道德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在大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有识之士共同参与。我们必须立足于大学学科多、人才全、联系广的优势,除了邀请本校具有一定学术功底的教师主讲外,还要广泛邀请校外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各个学科的专家学者来校做专题报告和讲座。这些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专家学者可以多角度、多侧面、条分缕析地阐述建立诚信社会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的诚信状况及其诱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对策。讲座要采取一对多的传统单向宣讲方式,更要有一对一的双向互动交流,让学生提问,主讲人释疑。每次听完报告或讲座,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自由座谈,结合报告与讲座中的理论与知识,让学生畅谈自己的感受,也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来谈。通过这种生动活泼的专题讲座,让大学生清醒地认识到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社会在诚信问题上面临的严峻形势,促使他们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而在培育诚信道德、营造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找准定位,提高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社会责任感。
2.召开有社会各界成功人士参加的以诚信为主题的座谈会。我们都知道,年轻的大学生对未来充满憧憬,他们渴望成功,往往把成功人士作为偶像来追求。成功人士在人生道路上肯定有很多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他们的这些人生经历,对还未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邀请社会各界成功人士来校,与学生一起参加以诚信为主题的座谈会,使学生可以直接与这些成功人士及各界精英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座谈交流会上,这些成功人士可以用亲身经历的种种事例,来讲述成功道路上树立诚信观念、遵守诚信规则的重要性,告诫大学生们在学习中、生活中及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不要违背诚信规则,否则一旦失去诚信,将会付出沉重代价,不仅可能失去别人甚至亲人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在社会上也将无立足之地,做任何事情都将寸步难行,最后当然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与追求。以这些成功人士的亲身经历作为活生生的教材,比教师的灌输与说教有着难以比拟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对大学生提高诚信感知能力,增强规则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将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3.组织学生开展以树立正确的诚信观为主题的讨论会、辩论会和演讲赛。高校教学方法要适应大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大学生受过多年教育,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和较强的分析能力,他们希望在课堂上、生活中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采用讨论会、辩论赛和演讲赛的教学模式,正是针对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设计的。课堂的组织者可以是老师,也可以是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教师组织讨论课,课堂秩序会更好,但学生迫于权威,可能不会把自己真实的观点表达出来,甚至有的学生会为了迎合教师而说一些空话套话,致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营造民主平等的课堂氛围,培养学生轻松自如发表自己观点的能力和习惯。学生组织讨论课,课堂气氛会更活跃,但如果掌握不好或能力不能服众,可能就会导致课堂秩序混乱,讨论无法继续。因此,教师在此类教学设计中,要考虑课堂秩序,也要注意课堂气氛。组织成功的讨论课、辩论会和演讲赛,给不同学生、不同观点予交锋的场所,使学生在巩固所学知识的同时,张扬个性,在各自观点的剧烈碰撞中,自我反思,从而进一步提高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正确的诚信理念,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4.组织学生参加以诚信为主题的采访及社会调查活动。传统的诚信教育往往限制在狭小的课堂教学空间,远离社会现实和学生的生活世界,常常忽视学生的主体参与性,无视学生身心体验和道德情感,难以达到培养、造就学生个人诚信品质的教学目的。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调查,恰恰能够弥补以灌输和说教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社会调查要围绕明确的主题展开。教师应该根据调查对象引导学生确定调查主题和调查方法。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大学生在各种现实的情境中感受到诚信规则的必要性,体验到诚实守信的愉悦感,实现从诚信认知的积累向诚信情感、诚信信念的跨越,成为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的和谐统一体。
参考文献:
1.袁桂林著:《当代西方道德教育理论》,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
2.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3.陈桂生著:《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